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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總結范文(5篇)【篇一】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總結第一條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筑工人管理,維護建筑工人和建筑企業合法權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培育專業型、技能型建筑產業工人隊伍,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建筑法、勞動合同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25〕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5〕19號)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工人實名制是指對建筑企業所招用建筑工人的從業、培訓、技能和權益保障等以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方式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四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制定全國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規定,對各地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組織實施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制定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數據標準。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業在施工現場全面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項要求;負責建立完善本行政區域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確保各項數據的完整、及時、準確,實現與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聯通、共享。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與建筑企業約定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相關內容,督促建筑企業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各項措施,為建筑企業實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創造條件,按照工程進度將建筑工人工資按時足額付至建筑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工資專用賬戶。

第七條建筑企業應承擔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職責,制定本企業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人員,通過信息化手段將相關數據實時、準確、完整上傳至相關部門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

總承包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以及依法與建設單位直接簽訂合同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所承接工程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總責,分包企業對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配合總承包企業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全面實行建筑業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堅持建筑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建筑企業應與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對其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并在相關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上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筑作業相關的活動。

第九條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勞務負責人等項目管理人員應承擔所承接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應責任。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單位、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及建筑工人均納入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范疇。

第十條建筑工人應配合有關部門和所在建筑企業的實名制管理工作,進場作業前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訓。

第十一條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從業信息、誠信信息等內容組成。

基本信息應包括建筑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身份證信息、文化程度、工種(專業)、技能(職稱或崗位證書)等級和基本安全培訓等信息。

從業信息應包括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簽訂、考勤、工資支付和從業記錄等信息。

誠信信息應包括誠信評價、舉報投訴、良好及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

第十二條總承包企業應以真實身份信息為基礎,采集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并及時核實、實時更新;真實完整記錄建筑工人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簽訂情況、考勤、工資支付等從業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臺賬;按項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要求,將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時上傳相關部門。

已錄入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無數據更新的,再次從事建筑作業時,建筑企業應對其重新進行基本安全培訓,記錄相關信息,否則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建筑企業應配備實現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所必須的硬件設施設備,施工現場原則上實施封閉式管理,設立進出場門禁系統,采用人臉、指紋、虹膜等生物識別技術進行電子打卡;不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采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實施考勤管理。相關電子考勤和圖像、影像等電子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所需費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費和管理費。

第十四條建筑企業應依法按勞動合同約定,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按月足額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建筑工人,并按規定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建筑工人維權告示牌”,公開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筑企業、系統平臺開發應用等單位應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確保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關數據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不得漏報、瞞報。

第十六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數據共享,通過數據運用分析,利用新媒體和信息化技術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權益保障預警機制,切實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權益,提高服務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下級部門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發現的問題要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相關責任人;約談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點監管范圍并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

第十八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日常檢查,對涉及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關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對涉及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勞動保障權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處理;對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違法問題或案件線索,應按職責分工及時移送處理。

第十九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將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列入標準化工地考核內容。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可作為有關部門處理建筑工人勞動糾紛的依據。各有關部門應制定激勵辦法,對切實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建筑企業給予支持,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可減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二十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企業及個人弄虛作假、漏報瞞報等違規行為,應予以糾正、限期整改,錄入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并及時上傳相關部門。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過曝光、核查企業資質等方式進行處理,存在工資拖欠的,可提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比例,并將相關不良行為記入企業或個人信用檔案,通過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嚴禁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借推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名義,指定建筑企業采購相關產品;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增加企業額外負擔。對違規要求建筑企業強制使用某款產品或亂收費用的,要立即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篇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總結摘要:農民工用其勤勞的雙手給國家及地方的各項建設(尤其是工程建設領域上)做出了貢獻,他們是一支建設大軍,用一磚一瓦描繪著城市建設的藍圖。然而辛苦掙來的工資往往會被克扣或拖欠,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事關廣大農民工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正義及社會和諧穩定。本文淺談新形勢下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

關鍵詞: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

他們工作在冰冷的鋼筋和磚瓦間,用責任和真誠建設著我們的城市,他們有一個共同的名字:“農民工”。

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嚴重侵害了農民工合法權益,由此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影響了社會穩定。從中央到地方,全國上下都在積極地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應運而生。

新形勢下農民工實名制管理主要體現在全面推行農民工實名制、工資專戶管理和銀行代發等制度,督促企業依法按月足額支付工資,為農民工建立堅實的保障機制,構建確保農民工拿到“辛苦錢”的長效機制,全面地消除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

現在分別從以下幾個方面淺談新形勢下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

一、農民工實名制相關政策解讀

2025年1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辦發〔2025〕1號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意見中就全面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提出如下三點要求:

明確工資支付各方主體責任。全面落實企業對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責任,督促各類企業嚴格依法將工資按月足額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嚴禁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

嚴格規范勞動用工管理。督促各類企業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嚴格履行,建立職工名冊并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在工程建設領域,堅持施工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勞動計酬手冊,記錄施工現場作業農民工的身份信息、勞動考勤、工資結算等信息,逐步實現信息化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加強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的監督管理,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建立施工人員進出場登記制度和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實時掌握施工現場用工及其工資支付情況,不得以包代管。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應將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書面記錄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推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推動各類企業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在工程建設領域,鼓勵實行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的辦法。分包企業負責為招用的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并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交施工總承包企業委托銀行通過其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

二、基層項目部如何做好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

(一)成立項目部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小組

工程項目部組建后,即刻成立項目部的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小組;項目經理為組長第一責任人,項目部還須設立一名副組長作為第二責任人專職或兼職主管日常管理工作,施工總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必須設立專職勞務員負責日常農民工實名制具體事宜,項目部其他相關崗位管理人員必須積極參與協助搞好項目部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

(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相關制度建設

基層項目部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編制《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實施細則》,按照各項工作明確責任人及其工作職責;如存在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則必須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專(兼)職勞務員負責農民工實名制的相關工作。

“三項制度”建設即農民工實名制度、農民工工資專戶制度、農民工工資代付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設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辦理農民工工資卡及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建立施工合同管理制度;編制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應急預案以及農民工工資月拖欠隱患排查制度等。

(三)積極配合協助辦理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及工傷保險

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建設前,積極辦理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和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

(四)專職勞務員具體工作及動態管理

專職勞務員主要負責督促用工主體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農民工花名冊、辦理農民工工資卡、農民工考勤、進出場登記、編制以及核對工資表等具體工作,按要求形成相對應的表單。還需設立農民工維權告示牌及勞資員、勞務員名字、電話的公布。

農民工花名冊主要基本信息: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聯系方式、銀行卡號及開戶行、平安卡信息、健康狀況(入場體檢)以及所屬班組、工種及是否有崗位證書或特種作業操作證(證書有效性有效期查證)。

農民工進出場實時登記更新,動態管理,更新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人員增減花名冊完善工傷保險同步工作;并且做好身份證查原件留復印件合同協議復印件以及崗位證書或特種作業操作證原件等重要資料的留存工作和臺賬建立,證書原件則在農民工退場時返還。

農民工進場后,通過平安卡管理系統查詢平安卡信息及狀態,對沒有辦理平安卡的農民工及時辦理,充分做到平安卡持證率100%。

(五)農民工考勤及工資支付

在項目部駐地選址時,充分考慮生活區、辦公區以及生產區的相對應位置關系;農民工一定要集中管理,建立農民工進入施工現場生產區(施工作業區)專門的門禁通道,配備監控系統實時監控。農民工持平安卡刷卡進出門禁通道,每天收集和整理所有勞務用工人員考勤資料并經分包隊伍現場負責人或勞務班組長簽字認可后留存;每月匯總簽認。

分包單位按照經項目部備案的農民工勞動合同約定,實行農民工工資每月結算;完善農民工工資表,并經本人簽字確認后,交項目部專職勞務員匯總且按照農民工工資專戶管理與銀行代發相關流程辦理支付工作。

農民工工資支付后,應進行專戶資金的銀行代發公示,且將歷次的發放表及公示表留存備查,建立相應的支付臺賬。

(六)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資料的檢查、保存和考核

項目部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小組不定期地開展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的檢查,至少每周開展一次抽查,且將檢查的情況形成記錄留存。檢查的主要內容也就是專職勞務員的具體工作以及重要的農民工實名制動態管理、農民工實名制專戶管理與銀行代發工作。

國辦發〔2025〕1號文件中要求,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應將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書面記錄保存兩年以上備查。進而,基層項目部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全套資料(包含花名冊、勞動合同、考勤記錄、工資支付及發放公示等)必須保存至工程竣工備案驗收后兩年以上。

項目部將按照公司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相關獎罰措施,結合項目部編制的《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實施細則》中獎罰要求,對農民工實名制相關責任人以及分包單位實行考核獎罰激勵機制。

三、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中的重難點

農民工實名制管理過程中,還有很多重難點需要探討和加以解決的。例如,一工人月薪超過3500元,領取工資時的個人所得稅繳納問題;工人的工資表存在代簽現象(因其本人離開工地無法簽認工資表)……

現將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中的重難點總結、交流、建議如下:

(一)勞務員專(兼)職但并不專崗

農民工因工程項目本身的特點以及農民工自身等原因致使流動性大,進出場后需及時更新;再加之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及一系列政策文件均要求必須設立專職勞務員;我們每個人每天的有效工作時間是有限的,相信大家都有過這樣的經歷,那就是外出多家單位辦事的時候,路途中耗費大量時間,也很有可能經常來回跑且等待的時間也是漫長的,但是要辦的事情卻沒能完成;再加上現目前專(兼)職勞務員并不專崗,很多工作雖有開展,但其效果嚴格意義上來講并不佳。

因此,建議專職勞務員專人專崗負責,還可兼顧一些零星的或者領導交辦的其他臨時性工作。

(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與其他工作相融合

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做好的同時,也就意味著可以同步做好農民工的入場教育、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培訓記錄;同步做好農民工的質量安全技術交底;同步做好農民工的平安卡以及多功能考勤工作;同步做好入場健康體檢,建立健康檔案;同步做好工傷保險人員的實時更新工作等。

(三)農民工工資個稅問題

現目前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是3500元,農民工工資一個月肯定有超過3500元的,怎么辦?個稅問題是否需要在勞動協議上注明由合同單位代扣代繳;然而專戶的資金專款發放,無法在專戶資金中實現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

(四)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應與時俱進

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應不斷地關注國家和地方的政策性文件要求,充分地做到與時俱進;例如以下兩點的關注。

2025年11月23日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稿)中提出了工資保證金繳交標準:原則上不低于造價的1.5%,不超過3%等需要進一步地跟進和關注。

個人所得稅征收有望提高至5000元,具體以實施時間為準。

四、結語

淺談新形勢下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暢談工作中的經驗總結,與大家交流感想感受;全面地解讀相關政策文件,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各項具體工作。

【篇三】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總結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快新時期建筑產業工人隊伍建設,維護建筑施工企業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權益,推進建筑勞務用工制度改革,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規范建筑市場用工秩序,根治拖欠建筑工人工資問題,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云南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

本細則所稱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是指對施工企業所招用建筑工人的從業、考勤管理、工資發放、培訓、技能、權益保障、誠信等以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方式進行綜合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建筑工人,是指在施工企業的建設項目施工現場進行施工作業的工人,包括特種作業人員、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施工總承包企業,是指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且承包建設單位項目全部建筑安裝工程任務的施工企業。直接與建設單位簽訂專業承包合同的施工專業承包企業視同為施工總承包企業。

本細則所稱施工分包企業,是指具有相應資質且承包了由施工總承包企業發包的部分工程(或勞務)的企業。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職責負責對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云南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及工資代發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的規劃、建設和組織實施,確保各項數據完整、準確、及時,落實與全國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公共服務平臺對接并實現與其聯通共享。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配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做好平臺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建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與平臺相關數據的共享機制。

第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部門職責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并對所轄州(市)、縣(市、區)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施工總承包企業和施工分包企業)在施工現場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情況和勞動用工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在巡查、檢查、抽查或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發現施工建設項目未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應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章

平臺建設與管理

第七條

平臺作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信息化基礎性平臺,實現對全省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實名登記、合同簽訂、實名考勤、工資代發等工作,對建筑工人工資支付情況進行預警。

第八條

平臺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全國統一技術標準進行建設,由監管端、企業端、工人端組成。全省范圍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統一使用該平臺進行管理。

第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施工企業、建筑工人實名制平臺建設單位等應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采集、使用個人信息時,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并對數據的及時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確保數據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第三章

建設項目各單位工作職責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

?(二)向施工企業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三)加強對施工總承包企業按時足額支付建筑工人工資的監督,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將人工費用足額撥付至施工總承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四)以項目為單位建立保障建筑工人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督促施工總承包企業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妥善處理與建筑工人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

第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在平臺上進行在建工程建設項目的登記注冊和工程狀態變更的申請及操作;

(二)自主選擇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平臺合作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建筑工人工資;

(三)在施工現場至少配備一名勞資專管員,勞資專管員負責登記注冊與施工總承包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班組及施工人員,對與施工總承包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建筑工人進行實名制管理,并對施工分包企業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進行督導;

(四)負責落實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考勤制度,對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工作負總責;按平臺要求配備考勤設備,實現考勤數據直傳平臺,確保考勤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實時性;

(五)負責督導施工分包企業的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管理工作,根據施工分包企業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建筑工人本人的工資銀行卡或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并向施工分包企業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六)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

(七)依法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并將繳納信息上傳至平臺;

(八)確保與使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進行實名制登記。未簽訂勞動合同或未進行實名制登記的建筑工人,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第十二條

施工分包企業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在平臺上施工總承包企業登記注冊的工程內,依據分包合同登記注冊與施工分包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班組及施工人員;

(二)服從施工總承包企業的督導;

(三)負責本企業分包工程內的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管理,對本企業所招用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

(四)確保與使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進行實名制登記。未簽訂勞動合同或未進行實名制登記的建筑工人,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五)按月考核本企業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建筑工人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提交施工總承包企業。

第十三條

建筑工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

(二)配合有關部門和所在施工企業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按照平臺對建筑工人實名制基礎信息的要求,獨立或在他人幫助下真實、準確地填報本人實名制全部信息,并完成認證。在上述基礎信息變化時,及時更新維護。進場作業前應配合施工總承包企業或施工分包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訓;

(三)配合現場管理,通過考勤設備考勤后,方可入場工作;

(四)配合施工總承包企業通過平臺代發工資并及時進行工資確認。

第四章

工程信息管理

第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建設項目開工15日內在平臺完成工程登記。

直接與建設單位簽訂專業承包合同的施工專業承包企業應獨立進行工程登記,采用該項目名稱加承包內容為工程名稱進行工程登記并按前款要求履行職責。

第十五條

各建設項目的施工狀態(開工、停工、復工、完工待驗收及竣工)信息變更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項目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審核處理。

第五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六條

施工企業通過平臺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及時對本企業建筑工人進行實名信息認證錄入、管理,報送本企業用工實名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施工過程中,人員信息變化的,施工企業應當在3日內通過平臺進行更新。人員撤離現場的,應在5日內通過平臺將其撤離。

第十八條

建筑工人實名登記可用于比對建筑工人勞動用工情況,可作為處理建筑工人勞資糾紛的參考。

第十九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項:

(一)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及所在項目部、施工分包企業、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等基本信息;

(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每月工資發放相關信息,公示期直至下月發薪日;

(四)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

第六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配備實現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所必須的考勤設備。

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如房屋建筑工程、軌道交通工程、城市隧道工程、人防工程等)原則上實施封閉式管理,設立實名制通道及進出場門禁系統,作為人員進出的唯一通道,采用人臉識別進行電子打卡,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考勤制度并直接上傳至平臺。

不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采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實施考勤管理并直接上傳至平臺。

考勤設備所需費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費和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

建筑工人出入施工區域應通過符合平臺數據要求的考勤設備進行考勤,考勤記錄作為工資支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每日考勤人數達到每日在場人數的60%以上視為日考勤合格。每月日考勤合格天數達到20天以上視為月考勤合格。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每月對工程的月考勤合格情況進行匯總,對于不合格的工程進行相應處理。

第七章

工資支付

第二十三條

施工企業應當按照與建筑工人勞動合同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標準、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第二十四條

推行“云建寶”卡,實行“一人一卡,全省”。“云建寶”卡為平臺的合作銀行按照平臺接口規范進行對接的工資卡,由平臺合作銀行免費為建筑工人辦理。“云建寶”卡與建筑工人本人綁定,可在全省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使用,無需重復開卡,為建筑工人提供跨行、異地取現免費等相關優惠服務。

第二十五條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推行施工分包企業建筑工人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企業代發制度。

施工分包企業應當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建筑工人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企業。

施工總承包企業根據施工分包企業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建筑工人本人的銀行卡或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并向施工分包企業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第二十六條

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進行應急搶險工程的,按照有關協議、合同或約定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由雙方依法約定。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督促施工分包企業或班組每月底前根據建筑工人出勤及完成的計件工作量,計算出每名建筑工人應得工資額,各方確認后按月發放,對存在爭議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解決,不得拖延。

第二十七條

全省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通過平臺將工資直接代發到建筑工人本人的工資銀行卡或建筑工人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

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及應急搶險工程等的工資發放,應將工資支付憑證(包括但不限于電子轉賬憑證、工資簽字確認表及領取照片等相關資料)上傳至平臺。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通過平臺代發周、日、小時工資制及應急搶險工程建筑工人工資。

第二十八條

施工企業與建筑工人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建筑工人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施工企業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時支付。

第二十九條

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人工費用導致建筑工人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資。

因建設單位無法按時支付人工費用或工程款而導致存在欠薪風險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依法使用工程款支付擔保進行建筑工人工資代付。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以平臺數據作為檢查考核依據開展督察檢查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聯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施工現場落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程款支付擔保、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按月足額支付工資、施工分包企業委托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建筑工人工資、委托銀行代發工資、施工現場維權告示牌制度等工資支付保障重點制度(以下簡稱“一金七制”)納入建筑市場“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內容,在全省組織抽查檢查。

州(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聯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方式,每季度對本轄區內建設項目“一金七制”執行情況進行抽查檢查,督促指導參建各方主體切實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規定。抽查檢查發現問題,按規定及時督促整改。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每月應單獨或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本轄區內建設項目的“一金七制”執行情況進行至少一輪檢查。加強對本轄區內新建、在建項目“一金七制”落實情況現場監督檢查,及時督促整改。

第三十一條

建筑工人可通過平臺進行工資權益投訴。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及時督促被投訴主體協商處理相關舉報、投訴事項;若被投訴主體未及時處理或投訴人對處理結果存在異議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對未落實“一金七制”的施工項目產生拖欠工資的,由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處理。

舉報、投訴的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到欠薪舉報、投訴后,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及時轉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三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中“一金七制”落實不到位的相關情況時,應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定期通過平臺監督檢查轄區內建設項目的“一金七制”執行情況,并形成監督檢查記錄。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組織各類檢查時,應將“一金七制”執行情況列為檢查重點。

第三十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將“一金七制”執行情況列入本部門信用評價范圍。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平臺數據每月對在建工程進行評價,施工項目有違反下列情形的,每項對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對應相關施工分包企業扣減0.5分誠信分:

(一)工程登記后,建筑工人入場前未及時進行建筑工人實名制錄入;

(二)工程登記后15天內未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并通過平臺進行施工總承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綁定的;

(三)施工企業未通過平臺按月支付建筑工人工資或支付人數比例低于90%的(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及應急搶險工程的除外);

(四)考勤未達到評價標準的;

(五)施工企業未與所招用的建筑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并上傳至平臺的。

第三十六條

在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通過現場檢查發現施工項目有下列情形的,每項對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對應相關施工分包企業扣減0.5分誠信分:

(一)建設項目未在平臺進行登記的;

(二)施工現場有建筑工人未在平臺進行實名登記的;

(三)施工總承包企業進行與事實不符的施工狀態信息變更的;

(四)施工現場未建立實名制考勤通道或未嚴格落實實名制考勤管理制度的;

(五)施工現場存在扣押或變相扣押建筑工人工資銀行卡或建筑工人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的;

(六)工程未落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

(七)工程未實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

(八)工程未落實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制度的;

(九)工程未落實分包企業委托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農民工工資制度的;

(十)工程未實行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制度的;

(十一)工程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告示牌制度的;

(十二)施工總承包企業未在施工現場配備勞資專管員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條例》第五十五條進行處罰:

(一)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

(二)施工總承包企業、施工分包企業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的。

第三十八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條例》第五十五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條例》第五十六條進行處罰:

(一)施工分包企業未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建筑工人本人簽字確認的;

(二)施工總承包企業未對施工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的;

(三)施工分包企業未配合施工總承包企業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的;

(四)施工總承包企業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的。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條例》第五十七條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條例》第五十七條進行處罰:

(一)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二)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

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及個人弄虛作假、漏報瞞報、不按時足額發放工資等違規行為的,應予以糾正、限期整改,錄入平臺并及時上傳相關部門。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過曝光、納入重點監控對象、約談企業負責人、扣減企業誠信分等方式進行處理;如存在工資拖欠的,將相關不良行為記入企業或個人信用檔案,并通過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及云南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十章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5年11月22日起施行。

【篇四】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總結第1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維護勞務人員權益,促進企業穩定健康發展,根據《關于印發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企業實名制管理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細則,請遵照執行。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XX項目部。

第三條本細則內容包括勞務實名制相關勞務承包方進場基本要求、勞務人員身份確定、上下班考勤記錄、勞務實名制工資確定及發放、勞務工資發放糾紛的處理與責任界定等,其它相關管理若與《勞務人員實名制管理細則》內容發生沖突,照本細則條款處理相關事宜。

第四條工作原則

(一)項目經理為直接責任人;

(二)杜絕出現勞務人員群體性滋事討薪情況及在施工現場采取極端方式討薪事件;

(三)不允許隱報、瞞報欠薪事件,嚴禁各級管理人員出現將事態擴大化的不良言行;

(四)嚴禁將勞務人員工資一次性支付給勞務承包方委托人,必須遵循實名制“銀行卡”,發放勞務人員工資。

第五條實名制管理小組

組長:項目經理副組長:生產副經理

組員:技術負責人、勞資員

第二章實名制管理實施流程

第六條勞務人員實名制信息采集

(一)資質審核未通過,可要求更新資質或直接清退;

(二)資質審核通過,簽訂勞務合同,待雙方關系確定后,辦理勞務人員實名制信息采集工作,具體操作如下:

1.《勞務人員花名冊》。項目經理部自承包方勞務人員進場之日起,必須建立《勞務人員花名冊》,內容的填寫、雙方負責人簽字、蓋章必須完整,及時記錄人員增減動態,并準確標明勞務人員進、退場時間;

2.勞務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勞務人員身份證原件由承包方負責人統一收集上交項目部,項目部勞資專管員統一復印;

3.影像信息采集。項目部勞資專管員對全體務工人員按照勞務承包方逐一進行集體影像采集和個人影像采集(要求:免冠、正臉);

4.勞資專管員將勞務人員實名制信息錄入農民工監管平臺,紙質材料裝訂保存。

第三章勞務人員考勤管理

第七條考勤制度

(一)建立多媒體考勤機考勤管理制度。

1.項目部勞資專管員按照承包方名稱分門別類的對勞務人員進行指紋錄入、人臉錄入或者密碼錄入等信息采集。

2.勞務作業人員每日至少需要進行2次考勤(進場、出場)。

3.項目部應提前告知勞務人員,由于本人原因造成的當天考勤記錄信息缺失,不論當天是否進行現場作業,均視為缺勤,不計入月底工資核算工作天數。

(二)現場考勤管理。

1.施工現場勞務人員出勤情況由施工員掌握,并及時反饋給項目部勞資專管員,由勞資專管員錄入農民工監管平臺。

2.出現因項目部或甲方原因導致的部分勞務人員非常規息工(工序無法銜接、中途停工等),施工員應當及時出具書面申請,并由項目經理和承包方委托人簽字蓋章確認。該申請應作為月底勞務人員工資結算的重要依據。申請內容包括:時間、人員名單、息工原因、所屬承包方名稱。

(三)存檔資料

1.考勤機記錄應按照承包方名稱長期保存,作為工資結算金額的重要依據,妥善保管,并按期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2.非常規息工申請作為勞務人員出勤天數計算的重要依據,需謹慎保存,每月應按期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工程公司備案,同時附在考勤表后。

第四章勞務人員工資支付

第八條“銀行卡”制度

(一)項目部勞資專管員協助財務人員辦理勞務人員銀行卡。

(二)財務人員于5個工作日內將戶主及卡號一一對應并建立臺賬,同時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及工程公司財務科長期保存,作為勞務人員實名制工資發放的重要依據。

(三)銀行卡信息登記完畢后,財務人員現場向勞務人員進行發卡,勞務人員領卡的同時簽字確認。項目經理現場監督,防止出現承包方委托人一人代領或非本人代領等現象。

(四)銀行卡一經發放,凡因本人保管不善,導致的他人代管、丟失、損壞等問題,項目經理部將概不負責。期間造成的任何經濟損失,由勞務人員一人全部承擔。

第九條勞務人員實名制工資發放

(一)承包方進場作業試用期為一個月,期滿后工程公司進行考核。承包方因按照合同約定條款及公司相關規定編制所屬勞務人員當月工資表,項目經理必須親自監督落實,安排勞務人員現場簽字按手印,確認當月應發工資金額。

(二)工資表必須填寫完整(時間、負責人簽字、印章缺一不可)。手續齊全的工資表由項目經理、工程公司財務科長期保存,并在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三)項目經理將工資表交至財務科,財務科按照當月實發工資額【當月實發工資額=工資表所標注應發工資額當月預發各類工資額之和】發放工資。工資發放期間注意事項如下:

1.當工資表中實發工資總額大于當月結算金額時,表示出現虧損現象,證明承包方效率低,出工不出量,技術水平差,管理水平低。一經出現該現象,財務科首先上報人力資源管理人員,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及時上報公司領導,經工程公司領導班子會議研究,決定是否清退該承包方;

2.當工資表中實發工資總額小于當月結算金額時,表示出現盈利現象,證明承包方效率高,技術好,管理到位,值得繼續合作并共同打造高品質工程。

(三)每季度(或半年)或每年冬休前或勞務人員退場時,項目經理部與其簽訂《退場承諾書》。(詳見附件一)

第十條其他注意事項

(一)工程公司要結合本單位的資金、項目進展情況、麥收季節和年關農民工返鄉期,設立勞務人員欠薪應急周轉金,以備緊急情況下支付勞務人員工資。

(二)工程公司行政一把手領頭,建立勞務人員實名制管理的日常管理機制,做到動態化、常態化管理。

第五章責任與處罰

第十一條承包方不配合項目部完成勞務人員實名制資料手續的,造成的勞務人員窩工費、工具費、小型機械費、輔材費等所有費用由承包方全部承擔。

第十二條勞務人員不服從項目部管理的,視情況對承包方進行如下處罰:

(一)勞務人員不按時上下班指紋考勤的,按當月考勤率給予承包方500元至2025元不等經濟處罰。

(二)勞務人員拒絕遞交任何實名制資料,項目部實名制管理員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委托人將該勞務人員清退。若仍發現該勞務人員繼續在現場作業的,發生意外所造成的責任及費用由承包方全部承擔。

(三)月末花名冊人員與工資表人員不匹配的,給予承包方200元/人的經濟處罰。

第十三條對于在集團公司內發生惡意討薪、欠薪,挑唆勞務人員采取不正當手段進行群體性滋事的承包方,將列入集團總公司黑名單,集團公司將永不錄取。

第十四條基層單位的行政一把手,負有對承包方的選擇、資質備案、工資支付方面的全責,為第一責任人。勞務人員群體性滋事討薪和上訪事件將與本人績效掛鉤。

第十五條項目經理為現場主要責任人,負有按規定要求建立健全工資發放制度、考勤記錄及其他記錄資料的完整性、各類臺賬的登記及更新,有針對性的制定應急預案,將不穩定隱患在第一時間消除等責任。應杜絕矛盾上交,若在檢查中發現項目部未按要求落實,且因拖欠發生不穩定事件的,將對工程公司經理、項目經理視情節予以通報或經濟處罰。給集團公司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將對項目經理進行免職處理,并由個人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集團公司在干部任用時也將作為本人的不良記錄。

第十六條公司管理人員發生違紀行為,對企業造成負面影響的,將嚴格參照《職工管理辦法》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發生案件的基層單位,要在事實清楚的情況下,采取“先行支付”的辦法,消除矛盾,徹底解決處理好所發生的問題。

第十八條勞務人員欠薪上訪案件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管理,工會協調配合,并做好回訪工作。

【篇五】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總結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筑工人管理和服務,維護建筑工人和施工企業合法權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培育專業型、技能型建筑產業工人隊伍,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建筑法、勞動合同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25〕18號)、《湖南省政府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25〕2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25〕66號)等文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建筑工人實名制是指對施工企業所招用建筑工人的從業、培訓、技能、權益保障、誠信、求職等以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方式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應取得施工許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施工企業包括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總承包企業是指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以及依法與建設單位直接簽訂合同的專業承包企業。分包企業是指依法進行分包的專業承包施工企業、施工勞務企業。

本細則所稱建筑工人包括特種作業人員、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本細則將施工現場的項目管理人員納入實名制管理范疇。項目管理人員是指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以及施工企業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各自職責共同負責制定全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對各地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部門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業在施工現場全面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項要求。

第六條

建設單位對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監督責任。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建立本企業實名制管理制度,并對所承包項目的實名制管理負總責,分包企業對本企業施工范圍內的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七條

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可用于以下事項:

(一)比對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到崗履職情況;

(二)比對建筑工人勞動用工情況;

(三)可作為處理建筑工人勞動糾紛的參考;

(四)可作為施工企業差異化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參考;

(五)可作為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資發放監管的參考;

(六)可作為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參考;

(七)可作為建筑企業信用監管的參考。

第二章

平臺建設與信息管理

第八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建立完善“省實名制平臺”。各地通過“省實名制平臺”實施實名制管理,各市州可建立本地區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并實現與“省實名制平臺”的信息聯通、共享。

第九條

“省實名制平臺”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相關技術標準進行建設,由建筑工人實名制數據庫、部門管理端、企業用戶端、項目用戶端和個人用戶端組成。

第十條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從業信息、勞動權益保障信息、誠信信息等組成。

基本信息應包括身份證信息、文化程度、工種(專業)、技能(職稱或崗位證書)等級和基本安全培訓等信息。

從業信息應包括工作單位、從業項目及崗位、進出場及考勤、求職等信息。

勞動權益保障信息包括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舉報投訴等信息。

誠信信息應包括誠信評價、良好及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

第十一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向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配平臺賬號。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通過平臺賬號登陸部門管理端,開展本地區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施工企業通過企業用戶端對本企業建筑工人進行實名制信息認證,報送本企業建筑工人的實名制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施工企業對建筑工人進行實名制信息認證時,應在“省實名制平臺”上傳建筑工人身份證正、反面圖片及建筑工人本人手持身份證照片。施工企業可通過企業用戶端對建筑工人進行評價。

總承包企業通過企業用戶端向本企業施工項目部、分包企業分配平臺賬號。

第十三條

建筑工程施工項目部通過項目用戶端采集、管理、報送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

第十四條

建筑工人可通過個人用戶端進行實名制基本信息錄入,發布求職信息,對用工企業進行評價,可就勞動者權益保護等進行投訴。

第十五條建筑工人實名制數據庫依托“湖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的項目、企業、人員、誠信數據庫進行建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督促工資支付專用賬戶開戶銀行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聯動管理平臺欠薪預警系統”實時傳送工資發放信息。

“省實名制平臺”和“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聯動管理平臺欠薪預警系統”實現信息互聯共享,相關數據標準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共同制定。

第十六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建筑業企業應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實名制信息安全。

第三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七條

建筑工人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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