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法規課件:建設工程法規基礎_第1頁
建設法規課件:建設工程法規基礎_第2頁
建設法規課件:建設工程法規基礎_第3頁
建設法規課件:建設工程法規基礎_第4頁
建設法規課件:建設工程法規基礎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67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建設法規建設工程法律基礎目錄

CONTENTSPAGE1法律體系的構成2建設工程法規概述3建設法律關系4建設工程法律責任制度1.1法律體系的構成法律體系的概念層次建設法規體系1.1.1法律體系的概念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法律形式制定機關效力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最高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僅次于憲法行政法規國務院低于憲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只在本轄區內有效、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行政規章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低于同級或上級地方性法規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對法院審判有約束力國際公約國家締結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1.1.2法律體系的層次1.1.2法律體系的層次立法法定的國家機關廣義法律規范性文件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狹義)憲法法律1.1.3建設法規體系建設法規體系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必須與國家的憲法和相關法律保持一致建設法律體系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參與各方建設工程參與各方1.1.3建設法規體系我國建設法規體系是以建設法律為龍頭,建設行政法規為主干,建設部門規章和地方建設法規、地方建設規章為支干而構成的體系。建設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由縱向結構和橫向結構所組成。

從建設法律體系的縱向結構看,按照現行的立法權限可分為五個層次。建設行政法規建設部門規章地方建設法規地方建設規章建設法律建設法律建設行政法規建設部門規章1.建設法律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發布的屬于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業務范圍的各項法律。建設法律在建設法規體系框架中位于頂層,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是建設法規體系的核心和基礎。1.1.3建設法規體系

2.建設行政法規指國務院依法制定并頒布的屬于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業務范圍的各項法規。建設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建設法律。1.1.3建設法規體系

3.建設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部)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依法制定并發布的規章,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并發布的規章,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建設行政法規。1.1.3建設法規體系指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并發布的建設方面的法規。如:《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山東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等4.地方建設法規

5.地方建設規章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會城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并頒布的建設方面的規章。

如:《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1.1.3建設法規體系1.2建設工程法規概述建設法規的概念建設法規調整的對象建設法規的基本特征和作用建設法規概念國家意志性國家強制性利導性規范性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對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中的成員具有約束力1.2.1建設法規的概念1.2.1建設法規的概念三法民法典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四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一解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一)若干規章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針對工程建設方面制定的行政規章1.2.1建設法規的概念建設活動土木建筑工程和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以下統稱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及建筑裝修裝飾活動。建設活動的內容:項目立項資金籌措竣工驗收建設實施項目后評價1.2.1建設法規的概念建設行政管理活動建設行政管理活動是指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規定的職權代表國家對建設活動進行的監督和管理行為。建設活動常指“三建三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程建設建筑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1.2.2建設法規調整的對象1.2.2建設法規調整的對象行政管理關系經濟協作關系內部民事關系建設行政管理活動在建設活動中,由國家權力部門正式授權的有關機構對建設業的組織、監督、協調等職能管理活動施工許可管理安全生產許可管理注冊建造師管理如1.2.2建設法規調整的對象建設活動中的行政管理關系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筑材料供應商建筑設備供應商監理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1.2.2建設法規調整的對象建設活動中的行政管理關系包括兩個相互關聯的方面:規劃指導協調服務檢查監督控制調節1.2.2建設法規調整的對象建設活動中的經濟協作關系參與建設活動的各單位或個人之間的經濟協作關系是一種平等自愿、互利互助的橫向協作關系,一般應以經濟合同的形式確定。1.2.2建設法規調整的對象從事建設活動的主體內部民事關系建設活動中的民事關系是指因從事建設活動而產生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主要包括建設活動中發生的有關自然人的損害、侵權、賠償關系,建設領域從業人員的人身和經濟權利保護關系。

房地產交易中買賣、租賃、產權關系,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導致的拆遷安置關系等。建設活動中的民事關系既涉及到國家社會利益,又關系到個人的利益,因此必須按照民法典和建設法規中的民事法律予以規范、調整。1.2.2建設法規調整的對象國家機關建設單位內部民事關系設計單位內部民事關系施工單位內部民事關系材料設備供應商內部民事關系監理單位內部民事關系行政管理關系規劃、指導、協調與服務檢查、監督、控制與調節經濟協作經濟協作經濟協作經濟協作1.2.3建設法規的基本特征和作用1.建設法規的特征

建設法規覆蓋面廣,涉及到國民經濟各個行業的基本建設活動領域,除具備一般法律特征外,還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征。12345行政隸屬性經濟性政策性綜合性技術性1.2.3建設法規的基本特征和作用1.行政隸屬性行政隸屬性是建設法規的主要特征,這一特征決定了建設法規必然要采取直接體現行政權力活動的調整方法,即以行政指令為主的方法調整建設業法律關系。調整方式包括授權、命令、禁止、許可、免除、確認、計劃和撤銷1.2.3建設法規的基本特征和作用2.經濟性建設法規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設法規的經濟性既包含財產性,也包括其與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的聯系性。1.2.3建設法規的基本特征和作用3.政策性

建設法律規范體現著國家的建設政策。它一方面是實現國家建設政策的工具,另一方面也把國家建設政策規范化。國家的建設形勢總是處于不斷發展變化之中,建設法規要隨著政策的變化而變化。1.2.3建設法規的基本特征和作用4.綜合性建設法規不僅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還包括了行政法、民法、商法的內容,具有綜合性的特征。建設法規同時又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完整性,有自己的完整體系。1.2.3建設法規的基本特征和作用5.技術性為保證建設產品的質量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大量的建設法規是以技術規范形式出現的,如各種設計規范、施工規范、驗收規范等。1.2.3建設法規的基本特征和作用2.建設法規的作用

國家組織和管理建設活動、規范建設活動行為、加強建設市場管理、保障城鄉建設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工具。

規范、指導建設行為

保護合法建設行為

處罰違法建設行為1.3建設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的概念法律關系的主體建設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建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1.3.1法律關系的概念法律關系是指由法律規范所確定和調整的一定社會關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建設法律關系是指由建設法律規范所確定和調整的,在建設活動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權利權利是指法律規范所確定的,權利主體可以做出一定的行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為。對于法定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在法定范圍內自由地行使權利。義務義務是指法律規范所規定的,義務主體必須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對義務除非權利人有法律的允許,否則當事人不得放棄履行,他人也不得阻止當事人履行義務。1.3.2法律關系的概念法律關系主體自然人法人國家非法人組織1.3.2法律關系的主體1.自然人基于出生而成為法律關系主體的有生命的人。包括公民、外國人、無國籍的人。作為建設法律關系主體的自然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1.3.2法律關系的主體1.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1.3.2法律關系的主體1.自然人1.3.2法律關系的主體1.自然人可以成為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主體。如建設企業工作人員(建筑工人、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執業人員等)同企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即成為勞動法律關系主體。1.3.2法律關系的主體2.法人法人的概念與特征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特征①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②財產獨立。③人格獨立。④責任獨立。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1.3.2法律關系的主體2.法人法人民事權利能力概念是指法人成為民法上的人,享有民事權利,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特點①受自身性質的限制,不享有專屬于自然人的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肖像權、繼承權、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②受法律、行政法規的限制(如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金融貸款業務)。③受目的范圍的限制(如機關法人只能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始終①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②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即權利能力受限制)。1.3.2法律關系的主體2.法人法人民事行為能力概念是指法人獨立實施有效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由法人機關實現。特點①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只有有或無的問題,而不存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②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產生與消滅的時間點一致。③原則上,盈利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受目的范圍限制。始終①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1.3.2法律關系的主體2.法人1.3.2法律關系的主體3.非法人組織1.3.3建設法規關系的構成要素主體客體內容1.3.3建設法規關系的構成要素建設法律關系主體自然人法人國家機關1.建設法律關系主體1.3.3建設法規關系的構成要素2.法律關系客體指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權利和承當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建設法律關系客體一般分為財、物、行為和智力成果。物——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建筑材料、機械設備、建筑產品等行為——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勘察設計、施工安裝、檢查驗收等活動智力成果——知識產權、技術秘密設計專利、工程施工圖等財——資金及各種有價證券建設資金、基本建設貸款合同的標的(貨幣)1.3.3建設法規關系的構成要素3.法律關系內容⑴建設權利——主體在法定范圍內,根據國家建設管理要求和自己業務活動的需要有權進行各種建設活動。⑵建設義務——主體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或約定承擔應負的責任。1.3.3建設法規關系的構成要素主體內容民事權利民事義務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非法人)客體行為物智力成果財主體客體內容總結1.3.4建設法規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1.建設法律關系的產生建設法律關系的產生是指建設法律關系的主體之間形成了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了施工合同,雙方主體之間就自然產生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2.建設法律關系的變更建設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建設法律關系的三個要素發生變化。主體變更客體變更內容變更1.3.4建設法規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3.建設法律關系的終止建設法律關系的終止,是指建設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復存在,彼此喪失了約束力。建設法律關系的終止形式包括:是指某類法律關系所規范的權利義務順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從而使該法律關系達到完結。自然終止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協商解除某類工程建設法律關系規范的權利義務,致使該法律關系歸于終止。協議終止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一方違約,或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某類法律關系規范的權利不能實現。違約終止終止形式1.3.4建設法規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4.建設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原因法律事實是指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或現象。例如:地震、臺風、戰爭、暴亂、國家宏觀調控、市場價格變動、簽訂承包合同、參與工程投標、向政府部門申請施工許可證、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施工索賠、擅自開工、偷工減料、串通投標、出現安全事故等。法律事實事件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社會事件自然事件意外事件行為主體有意識的行為目錄

CONTENTSPAGE1法律體系的構成2建設工程法規概述3建設法律關系4建設工程法律責任制度1.4建設工程法律責任制度法律責任的概念、特征和類別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建設活動中常見的法律責任1.4.1法律的概念、特征和類別1.法律責任的概念廣義的法律責任是指守法的義務,即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遵守法律、維護法律尊嚴的義務。如每個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責任(義務),人民法院有責任(義務)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等。狹義的法律責任,專指違法者對自己實施的違法行為必須承擔的某種法律上帶有強制性、懲罰性的責任。建設法律責任是不履行建設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所引起的后果。1.4.1法律的概念、特征和類別2.法律責任的特征法律責任不同于其他的社會責任如政治責任、道義責任等,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法律責任與違法行為相聯系,只有對違法者才能追究其法律責任。違法是承擔法律責任的根據,不構成違法的,不承擔懲罰性的責任。(2)法律責任主要是一定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對違法者實行法律制裁的根據,在法律上應有明確具體的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3)法律責任體現了違法者與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它意味著一定的國家機關要代表國家查清違法行為的性質、特點、情節,它具有國家強制性,是由國家強制力予以保障的。1.4.1法律的概念、特征和類別3.法律責任的類別(1)民事責任(2)刑事責任(3)行政責任1.4.1法律的概念、特征和類別(1)民事責任(1)民事責任的種類:

違約責任: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

侵權責任:侵犯他人財產權或人身權1.4.1法律的概念、特征和類別(2)民事責任承擔方式

⑴停止侵害;⑵排除妨礙;⑶消除危險;⑷返還財產;⑸恢復原狀;

⑹修理更換、重作;⑺繼續履行;⑻償損失;⑼支付違約金;⑽消除影響、恢復名譽;⑾賠禮道歉。(3)建設工程民事責任的主要承擔方式

①返還財產;②修理;③賠償損失;④支付違約金。(1)民事責任1.4.1法律的概念、特征和類別(2)行政責任

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于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規定的義務構成行政違法以及行政不當而依法承擔法律上的消極后果。兩種情況:(1)公民和法人因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應承擔的行政責任;(2)國家工作人員因違反政紀或在執行職務時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與此相適應的行政責任的承擔。1.4.1法律的概念、特征和類別承擔方式:

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拘留、沒收、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降薪、撤職、留用察看、開除(2)行政責任1.4.1法律的概念、特征和類別(3)刑事責任

指行為人由于違反刑事法律規定構成刑事違法而依法承擔法律上的后果。承擔刑事責任的刑罰種類: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1.4.1法律的概念、特征和類別法律責任類別民事責任違約責任侵權責任行政責任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刑事責任主刑附加刑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侵犯他人財產權或人身權針對行政相對人作出針對國家工作人員作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法律責任在于產生的基礎不同(民法、行政法、刑法)

1.4.2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1.法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

法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由以下四個條件構成,它們之間互為聯系、互為作用,缺一不可。(1)有損害事實發生(2)存在違法行為(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4)違法者主觀上有過錯1.4.2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2.法律責任的特殊構成要件

特殊構成要件是指由法律特殊規定的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它們不是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的,而是分別同一般要件構成法律責任。

(1)特殊主體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體所要求的成立條件外,還必須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為其構成要件的自然人主體。主要指刑事責任中的職務犯罪,如貪污、受賄等,以及行政責任中的職務違法,如詢私舞弊、以權謀私等。不具備這一條件時,則不承擔這類責任。

(2)特殊結果在一般構成要件中,只要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在特殊結果中則要求后果嚴重、損失重大,否則不能構成法律責任。如質量監督人員對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粗心大意、不負責任,致使應當發現的隱患而沒有發現,造成嚴重的質量事故,那么他就要承擔玩忽職守的法律責任。

(3)無過錯責任

(4)轉承責任由責任主體(雇主)為行為主體(雇員)的行為負責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188條)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191條)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192條)1.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