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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機械設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為進一步保證設備合理使用,提高設備的完好率及利用率,防止和杜絕機械設備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適用于xxx工程處現場所有機械設備,包括租用機械。3依據:

3.1《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

3.2《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

3.3《xxx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定》

4內容:

4.1一般規定:

4.1.1實行“三定”制度(定人、定機、定崗)

4.1.2持證上崗。起重沒備及廠內機動車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對有操作證才能使用的機械,必須執行操作證準用制度。操作人員必須經過考試合格,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操作證后方可操縱使用機械,無操作證的人員嚴禁操縱機械。

4.1.3多班作業的設備實行交接班制度。

4.1.4操作新機型前,工地領導組織技術人員及相關操作人員按照說明書進行培訓、學習,熟悉該機構造、性能和操作要求,經過考試合格,方可.單獨操作。

4.1.5起重設備操作人員堅決執行“十不吊”,并粘到駕駛室。避免降低性能范圍使用。避免超載、超負荷使用;避免超性能范圍使用。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在吊車吊重物上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5)歪拉斜掛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放有活動物時不吊;

(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危險的物品不吊;

(8)帶棱角、刃口物件末墊妤護角時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不吊;

(10)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吊;

4.1.6設備操作人員在施工現場必須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對違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可能引起危險事故的指揮,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

4.1.7大型起重機械設備沒有出廠合格證、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安全檢驗合格證,不得投入使用。

4.1.8施工區域內多臺起重設備有效工作范圍內可能發生碰撞時,由使用單位制定防碰撞措施,并向相關操作人員交底。

4.2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基本要求

4.2.1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悉有關專業知識及相關的應知應會,凡是社會上要求有證件的工種,應持有相應的證件。、新工人在獨立使用機械時必須經過對機械的結構性能、安全操作、維護要求等方面的技術知識教育和實際操作及基本功的培訓。

4.2.2在作業中,只有一個指揮人員發出指揮信號時,方可操作,凡是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指揮人員發出信號時,不得操作。

4.2.3操作人員在患病或精神不正常時,不可勉強工作,嚴禁酒后操作或抽煙時操作。

4.2.4操作人員在工作時不得穿拖鞋、涼鞋、高跟鞋或帶釘鞋,著裝整齊,并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說話要文明禮貌。

4.2.5在有危險情況時,任何人指揮,操作人員應市即停止作業,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再進行作業。

4.2.6操作人員在設備運轉或工作時,不得離開工作崗位或大聲喧嘩。5起重機械安全措施

5.1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并應有施工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5.1.1重量達到起重機械額定負荷的90%及以上。

5.1.2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

5.1.3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大件吊裝。

5.1.4爆炸品、危險品必須起吊時。

5.1.5起重機械在輸電線路下方或其附近作業。

5.2起吊物應綁掛牢固。吊鉤懸掛點應在吊物重心的垂直線上,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不得偏拉斜吊。落鉤時應防止由于吊物局部著地而引起吊繩偏斜。吊物未固定時嚴禁松鉤。

5.3起吊大件或不規則組件時,應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繩。

5.4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時:

5.4.1綁扎時應根據各臺起重機的允許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負荷。

5.4.2在抬吊過程中,各臺起重機的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行走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本身80%的額定能力。

5.5起吊前應檢查起重機械及其安全裝臵;吊件吊離地面約10cm時應暫停起吊并進行全面檢查,確認正常后方可正式起吊。

5.6起重機嚴禁同時操作三個動作。在接近額定載荷的情況下,不得同

時操作兩個動作。動臂式起重機在接近額定載荷的情況下,嚴禁降低起重臂。

5.7起重工作區域內無關人員不得逗留或通過;起吊過程中嚴禁任何人員在起重機伸臂及吊物的下方逗留或通過。對吊起的物件必須進行加工時,應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機操作人員。

5.8起重機吊運重物時一般應走吊運通道,嚴禁從人員的頭頂上方越過。

5.9吊起的重物必須在空中作短時間停留時,指揮人員和操作人員均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5.10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凍結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得起吊。

5.11起重機在作業中如遇故障或出現不正常現象時,應采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運轉后進行檢修,嚴禁在運轉中進行調整或檢修。起重機嚴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鉤或重物。

5.12嚴禁以運行的設備、管道以及腳手架、平臺等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點;利用構筑物或設備的構件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點時,應經核算;利用構筑物時,還應征得原設計單位的同意。

5.13遇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或因夜間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清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作業。

5.14當作業地點的風力達到五級時,不得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當風力達到六級及以上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

5.15起重機上應備有相應的滅火裝臵。操作室內應鋪絕緣墊,不得存放易燃品。

5.16起重機械每使用一年至少應做一次全面技術檢驗。對新裝、拆遷、大修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機械,在使用前均應按出廠說明書的要求,進行靜負荷及動負荷試驗。制造廠無明確規定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試驗:

5.16.1靜負荷試驗:應將試驗的重物吊離地面10cm,懸空10min,以檢驗起重機構架的強度和剛性。靜負荷試驗所用重物的重量,對于新安裝的、經過大修的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機,應為額定起重量的125%;對于定期進行技術檢驗的起重機,應為額定起重量的110%。試驗中如發現構架有永久變形,則應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的最大起重量方可使用。橋式起重機在試驗中如發現橋架剛性不夠,主梁跨中的下撓值在水平線下達到跨度的1/700且不能修復時,應報廢。

5.16.2動負荷試驗:應在靜負荷試驗合格后進行。試驗時應吊著試驗重物反復地卷揚、移動、旋轉或變幅,以檢驗起重機各部的運行情況,如有不正常現象則應更換或修理。動負荷試驗所用重物的重量應為額定起

重量的110%。

5.16.3起重機械不得超負荷起吊。如必須超負荷時,應經計算,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經項目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5.17起重機作業時速度應均勻平穩,不得突然制動或在沒有停穩時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轉。落鉤時應低速輕放。

5.18起重機應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圍內作業,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動作來代替正規操作。起重機停放或行駛時,其車輪、支腿或履帶的前端或外側與溝、坑邊緣的距離不得小于溝、坑深度的1.2倍;否則必須采取防傾、防坍塌措施。

5.19作業時,起重機應臵于平坦、堅實的地面上,機身傾斜度不得超過制造廠的規定。

5.20長期或頻繁地靠近架空線路或其他帶電體作業時,應采取隔離防護措施。

5.21加油時嚴禁吸煙或動用明火。油料著火時,應使用泡沫滅火器或砂土撲滅,嚴禁用水澆潑。

6車輛運輸安全措施

6.1運輸重量大,或超長、超寬、超高的物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6.1.1了解運輸路線的情況,擬定運輸方案,提出安全措施。

6.1.2指定專人檢查工具和運具,不超載。

6.1.3物件的重心與車廂的承重中心基本一致,重心過高或偏移過多時,加配重進行調整。

6.1.4易滾動的物件沿其滾動方向用楔子墊牢。

6.1.5運輸超長物件時應設臵超長架,超長架固定在車廂上,物件與超長架及車廂應捆綁牢固。

6.1.6關好車廂板。如無法關嚴時,將車廂板捆綁固定,但不得遮住尾燈。

機械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1目的:為進一步保持機械設備的良好技術狀態,正確使用和優化組合,充分發揮機械的效能,達到安全、優質、高效、低消耗地完成施工生產任務,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適用于xxx工程處現場所有機械設備的維護與保養,包括租用機械。3依據:

3.1《電力建設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

3.2《電力工業部電力建設機械設備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3.3《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3.4《xxx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4內容:

4.1例行保養:每天出車前、收車后的檢查和調整工作。

4.2一級保養:以清潔、緊固、調整、潤滑、防腐為主,一般周期為一個月。

4.3二機保養:完成一級保養的作業內容,系統性的拆解保養。

4.4三級保養(中修):計劃性的進行。

4.5走合期保養:大修機械的磨合期間保養。

4.6換季保養:更換使用季節性的潤滑油、燃油、防凍液,更換清洗三濾;作好防凍設施。

4.7停放保養:停放及封存設備,應進行保養,主要是清潔、防腐、防潮等。

4.8點檢(或定期檢查):是利用人的感官和簡單的儀器工具,按照預先制定的技術標準,對設備定人、定點、定期進行檢查的一種管理方法。

5管理程序

5.1每月必須留出保養時間進行保養,禁止只用不養。應按照規定的維修保養制度的要求,對機械設備及時保養與檢修,杜絕失保、失修、帶病運轉等現象,以延長機械的使用壽命。

5.2保養人員要正確使用油料,注意潤滑油、液壓油的正確使用,要符合用油規定及原廠的規定要求。

5.3凡由操作人員保養的機械設備,必須精心保養,由機械管理人員檢查驗收。凡是送修理單位進行維修保養的機械設備,除注明應進行的保養等級外,還需要注明另外加修項目,保養后要進行嚴格的檢驗。

5.4機械設備走合保養、換季保養的材料、配件質量等應符合規定要求。對停放或封存的機械設備要進行定期的維護保養。

5.5在機械設備的保養過程中,要注意對周圍環境的保護,對雜物及油污分類的進行放臵或清理。

機械設備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1目的: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機械設備使用環節的管理,防止和減少設備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確保機械設備安全有效的運行,特制定本制度。2范圍:適用于xxx工程處現場所有機械設備的維護與保養,包括租用機械。3依據:

3.1《電力建設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

3.2《電力工業部電力建設機械設備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3.3《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3.4《xxx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4內容:按照規程要求制定設備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發現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對特種設備的常規檢查內容包括:

4.1對在用設備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必要時要進行載荷試驗,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幅等機構的安全技術性能檢查。

4.2月檢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4.2.1各種安全裝臵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4.2.2動力裝臵、傳動和制動系統是否正常;

4.2.3潤滑油量是否足夠,冷卻系統、備用電源是否正常;

4.2.4繩索、鏈條及吊輔具等有無超過標準規定的損傷;

4.2.5控制電路與電氣元件是否正常;

4.3日檢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4.3.1運行、制動的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4.3.2運行是否正常,有無異常的震動或者噪聲;

5運行試驗和載荷試驗:在用起重機的運行試驗和載荷試驗可只做空載和額定載荷試驗,其中額定載荷試驗了兩個檢驗周期進行一次,安裝和重大修理質量檢驗,其運行和載荷試驗必須按規定標準進行;

6每季度和公司機械處組織聯合專業自檢,及進消除安全、技術、保養中發現的安全隱患,確保機械使用安全可靠。

7起重機的結構、技術參數和電器控制系統不得任意修改,必須改時,應提出計算資料、施工圖紙和改裝方案,在不改變原機結構性能時,由機械處同意,總工批準,報勞動監察部門批準后執行,改裝后三個月辦理驗收,改裝的資料存檔保管;

8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9各單位使用的機械必須做到正確合理使用,努力提高機械完好率、利用率,延長機械使用壽命,提高經濟效益,降低生產成本,充分發揮機械化作業的

優勢。

10機械、車輛在使用中要做到: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氣、不漏電),五良好(調整、緊固、潤滑、各部件、安全)。機械發生故障后,操作人員應親自向有關人員匯報,講清故障原因,故障部位,按規定辦理《機械修理派工單》。修理過程中,要積極配合修理人員,了解修理進度,對不同工種的修理項目主動做好牽頭聯系工作;做好監修工作,確保修理質量。

11機械、車輛停用期間必須妥善保管,及時將燃油、潤滑油加足,電瓶充電,保持機械處于良好技術狀態,使之能隨時投入工作,長時間停用應采取有效措施,防腐、防盜、防火、防潮濕,并定期進行檢查保養。12冬季使用機械要求:

12.1入冬后做好冬季使用的預熱、防寒設施的準備工作,并做好換季保養。12.2冬季未使用防凍液的機械,每次使用后應放盡冷卻水,以防凍壞機械。12.3冬季停放不用的機械,應清除存水,蓄電池取下定期充電,發動機應定期發動。

13厲行節約,對燃料、潤滑油、工器具實行限額領料并實行單機核算

機械設備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為進一步規范機械設備事故的劃分、分析和處理,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適用于xxx工程處所屬生產設備的機械事故,簡稱機械事故。3依據:

3.1《電力建設施工機械設備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3.2《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3.3《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

3.4《xxx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4內容:機械事故的界定:凡由于保管、操作、修理不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非設備正常損壞或丟失,造成設備及附件的精度或技術性能降低,使用壽命縮短,不論對生產有無影響,均稱為機械設備事故。

4.1機械事故的分類:

4.1.1機械事故按其性質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

4.1.1.1如因人為原因(包括操作不當、維護保養不善、施工措施不利、管理不嚴、指揮十五、違反操作規程、違反勞動紀律和交通肇事等)造成的事故,屬于責任事故;

4.1.1.2因自然災害或不了抗拒的外界原因引起的事故以及設備設計、制造或修理造成的先天性缺陷而又無法預測和補救,所引起的事故為非責任事故;

4.1.2按國家電力公司的《電力建設施工生產設備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執行,施工機械事故按其損壞程度和損失價值大小程度劃分為:

4.1.2.1記錄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000-5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經濟損失不足以上數額,但性質嚴重的未遂事故。

4.1.2.2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0-15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經濟損失不足以上數額但15天內不能修復的事故。

4.1.2.3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5000-10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經濟損失不足以上數額但30天內不能修復或原生產設備修復后不能達到原來銘牌出力的安全水平的事故。

4.1.2.4特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000元及以上的事故。生產設備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雖不足上述規定,但事故性質惡劣,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的,也可定為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

4.1.3事故責任

4.1.3.1次要責任:承擔事故責任在50%以下;

4.1.3.2同等責任:承擔事故責任50%;

4.1.3.3主要責任:承擔事故責任在50%以上;

4.1.3.4全部責任:承擔設備事故的100%。

5機械事故的處理程序:

5.1設備事故發生后,操作人員盡快報項目部領導,逐級上報,會同有關人員前往事故現場調查了解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損失情況,進行技術鑒定,積極組織搶修,估計損失價值,確定事故等級,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干部、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今后沒有切實可靠的預防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嚴肅處理。

5.2事故發生單位應在三日內填報事故報告單,逐級上報。記錄和一般事故有設備使用單位處理報公司安監部備案,并通知有關部門參加事故分析會。重大事故有公司組織,由公司提出處理意見,經東電局審批后報電力部備案。

5.3如因事故原因分析和處理意見需要進一步研究而不能按規定時間報送事故報告單,事故發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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