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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行政調解制度是一種基于自愿原則的行政管理活動,當事人主動或調解機關提議介入,幫助當事人解決糾紛。在“大調解”的社會格局中,行政調解制度作為其基本組成部分之一,對促進和平法治中國的建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行政調解制度存在一些問題,影響了行政調解工作的正常進行。本文首先從立法層面介紹了行政調解工作發展現狀,通過對行政調解部門的實地調查,提出了行政調解工作進行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如行政調解機制缺乏系統的統一與協調,行政調解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行政調解程序難以啟動。最后,提出了相應的對策。關鍵詞:政府;行政調解制度;問題;對策

行政調解的概念中國的調解制度一般包括司法調解、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這三個主題是不同的。司法調解由人民法院主持,人民調解是解決人民內部糾紛的一種方式,行政調解由行政機關主持。關于行政調解的概念,學術界主要有以下觀點:(1)行政調解,又稱政府調解,是一種在行政機關主持下,通過說服和教育,在當事人相互理解的基礎上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2)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法律、政策、自愿原則,通過勸導、教育等方式,為促進平等協商、相互遷就、相互理解,達成協議,消除當事人之間糾紛,主持的訴訟外調解活動。(3)行政調解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法律和政策,根據自愿原則,通過勸說和教育,推動糾紛當事人相互理解、達成協議,以解決糾紛的方式和活動。本文借鑒學者的定義,結合筆者對行政調解的理解,將行政調解定義為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依據,以自愿為原則,以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為對象,由行政主體主持的具體行政行為,通過說服教育等方式,促進平等協商、相互理解、達成協議、消除糾紛。行政調解工作的功能調解是解決糾紛、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途徑。行政調解是社會調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政府職能的進一步轉變起著重要作用。充分認識和正確發揮行政調解的作用,也是我們推進法治社會的重要途徑。目前,行政調解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行政調解有利于改變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等方式解決糾紛的形式——服從管理模式,弱化“管理”,強調服務與協調,體現政府的服務理念。這有利于改善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增強政府的親和力,增強人民對政府的認同感,增強人民對于政府的信任,從而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塑造服務型政府?;馍鐣?,推動和諧社會建設雖然訴訟是法治社會解決糾紛的最終方式,但它不能解決所有糾紛。除了訴訟制度,我們還需要其他東西來盡快解決社會糾紛。調解發揮著這樣的作用。在調解過程中,氣氛相對寬松,有利于糾紛各方之間的談判;此外,調解本身并不像訴訟那樣具有程序性,它完全是為了解決爭端。因此,它是及時和方便的,可以防止沖突擴大,如果調解失敗,不影響通過訴訟渠道解決。尋求糾紛雙方當事人權益最大化行政調解的目的是通過協商為雙方找到最佳解決方案。在某種程度上,行政調解擺脫了現行制度對雙方利益的束縛。同時,這種協商不會偏離行政主體監督下糾紛解決的主題,因此更有利于當事人的利益。通過行政調解,糾紛當事人的利益最大化,糾紛解決的社會資源成本大大降低,呈現出良好糾紛解決方式的特點。節省司法資源,優化糾紛解決路徑由于司法資源有限,并非所有社會糾紛都需要通過司法渠道解決。調解可以阻止大量民事糾紛被起訴,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法院的負擔。此外,訴訟解決糾紛僅針對原告的索賠,不能解決索賠以外的事項,因此具有一定的密切性。行政調解采用自愿原則。與訴訟相比,解決糾紛的程序性更少,目的性更強。因此,在調解過程中,與糾紛相關的各種問題都可以同時得到解決,整體上是開放的,解決糾紛更靈活。這種方式在解決爭端時往往更徹底。我國行政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行政調解機制缺乏統一協調目前我國的行政調解制度在國家層面上缺乏統一立法,這使得行政調解制度在執行過程中缺少了一個明顯的標準。同時在各個省份當中行政調解機制的立法和行政調解機關的設置都存在著不同的情況。甚至可能出現在同一省份中,不同效力的文件以及不同職能的行政部門因為對行政調解的范圍有著各自的解讀和理解,從而導致不同的部門在同一個行政調解事件中因引據了不同的法律文件而發生爭議和沖突的情況。并非所有的省份和地區都有著較為完整的行政調解相關條文,不同的省份與地區之間對于行政調解制度所制定的行政法規各不相同,體現著各個省份與地區的特色與個性。但是這樣的特色與個性所帶來的,卻是我國行政調解制度在地方上的行政法規方面的不協調。甚至可能出現當有的省份在已經出臺大量有關的規范性文件的同時還設立了完善的行政調解機關能夠便捷且高效的執行行政調解程序的時候、而有的省份卻存在并未在全省范圍內出臺有關文件,無法正常進行行政調解程序這種兩極分化的情況??偠灾斝姓{解制度規范處于缺乏統一性和協調性的情況下,行政調解機關在進行調解的過程中會受其影響,從而引發各種問題。甚至可能會造成反復調解、越權調解、以調代罰、亂調濫調、拒絕調解等存在嚴重社會影響的問題,不但降低了行政調解的工作效率,還會影響到政府的公信力。行政調解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行政調解制度工作的成效如何,除了受到參與調解的雙方當事人影響,還很大程度取決于參與行政調解的工作人員的工作水平。但現如今對參與行政調解的工作人員有明確工作能力要求的條文規章仍屬少數。就目前情況而言,行政調解人員的選拔機制依舊為參考相關人員的學歷、經歷,配合考察等方式擇優錄用。這為行政調解機關的行政調解人員設置了最低的準入門檻。但是不同的行政機關和部門里面都有著不同分工,也因此不同的行政調解機關對于行政調解人員都有著不同的要求,而這時最低門檻并不能起到有效的作用,如不加以篩選,很可能會出現行政調解人員能力不足,無法勝任工作的情況。除此之外,隨著社會不斷發展、時代不斷的前進、知識也會隨著增加、過去的條文制度也會不斷完善甚至被替代。這代表著如果行政調解人員不能跟隨時代進步而不斷提升,總有一天會因為承擔了與自身能力不匹配的任務導致行政調解的失敗。而提升行政調解人員的工作能力這件事,不能僅依靠調解人員自身的自覺,行政調解機關應起到重要作用。行政調解程序啟動困難根據前文所述,當事人主動申請行政調解這一機制,行政調解的當事人不一定清楚行政調解的適用范圍以及具體程序、甚至可能對行政調解機制一無所知,不清楚該在什么時候申請行政調解。從而導致他們因為多種因素導致錯過了行政調解機關介入調解糾紛的最佳時機,繼而使行政調解機關在調解過程中陷入困難、無法順利進行調解,甚至可能引發惡劣的社會影響。同樣的,由行政機關主動提出行政調解,這種啟動機制在執行過程中并非滴水不漏。這一啟動機制雖然有著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但也是偏向激勵和支持居多,在強制性稍顯不足。也因此,這種行政調解因為監督機制的缺乏,在很多時候與行政調解工作人員的意愿掛鉤。若是行政調解工作人員判斷,向當事人提出行政調解可能會迎來付出過多努力與得到結果不相匹配時,行政調解工作人員向當事人主動提出行政調解的可能性將會大幅降低。我國行政調解工作的完善對策完善行政調解制度立法要解決行政調解制度在上文中提到的問題,最首先、且最為關鍵的對策就是:完善立法、形成法律上的統一和協調。從行政調解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建立上入手,通過國家層面立法以及地方層面法規兩個方面共同努力。最終達成行政調解制度在法律上的統一性以及協調性。首先在國家層面上,行政調解制度需要一個完整的成文法,這將起到一個指路明燈的作用。在國家層面的立法之了完整的成文法后,能夠為地方上的立法起到了一個引領和啟發的作用,而國家立法也能夠通過借鑒現有且有著良好反饋的地方法律條文,完善自身立法。在地方層面上,各個省份可通過加強相互之間的溝通合作,總結出一套能夠在各個省份中實際運用的行政調解行政法規基礎框架,在這基礎框架的范圍內,各個省份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繼續增添新的,契合各自省份現況的內容。最終在核心環節上進行統一與協調,在實施過程中推行符合各自省份情況的地方性行政調解法律法規。強化行政調解人員管理建設針對行政調解人員的管理機制存在缺陷這一問題,解決對策有三:其一,在行政調解人員的考核與考試中,增添一個自我介紹新環節。加強對行政調解人員預備役的了解,做到根據不同部門的行政調解需求區分不同的專業與專長行政調解人員。做到人盡其才,避免出現大材小用的情況。其二,在任命行政調解人員之后,提供提升平臺以及逐漸提升能力要求。行政調解部門需要加強對行政調解人員的硬性要求,通過逐漸提高能力要求這一途徑,不斷推動行政調解人員工作能力的提升。并同時提供提升能力的培訓環節和提升平臺,通過培訓提供自我提升的渠道,讓行政調解人員實現與時俱進、自我提升。通過逐漸提升要求以及提供上升渠道、實現對行政調解人員同時提供前進的通力與助力,雙管齊下。其三,加強對行政調解人員的監督和監管機制。任何的管理手段,如果沒有搭配合理的監督與監管手段,在實際的運行環節都無從談起。所以,要加強對行政調解人員的管理,以強化監督和監管機制這一手段,輔助行政調解人員的工作正常進行。健全行政調解程序的啟動環節最后,面對行政調解啟動機制有所欠缺這一問題,可以通過執行外部以及內部兩種互補的對策來彌補行政調解程序啟動機制的不足。所謂外部對策,即在行政調解程序之外采取的行動:針對當事人存在對行政調解制度了解不全面的問題,可設置面對群眾的普法平臺或是講座,其目的是讓群眾能夠更加容易接觸并了解行政調解相關知識。特別是向群眾普及主動申請行政調解流程的具體要求和做法,給予行政調解當事人更多的選擇機會和空間。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當事人因了解不充分而引發的問題。而內部對策,便是與外部對策相對的,在行政調解程序之內采取的行動:針對啟動環節中監督機制缺失、激勵機制的欠缺等問題,可通過加強對來訪登記表的管理,結合一定的獎懲機制。通過加強對來訪登記表的管理,提前記錄來訪人員的訴求,定時檢閱。設立一定的獎懲機制,在一定程度上為行政調解人員提供主動發起行政調解啟動程序的拉力和推力。通過外部對策與內部對策的相輔相成,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補足行政調解程序啟動機制上的漏洞與不足。最終目的是讓更多的當事人能夠在更加良好的時期內執行行政調解程序,減少損失的同時也盡可能避免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提高行政調解制度的執行效率。另外,當行政調解工作人員面對無法通過行政調解正常解決的糾紛時,應及時建議和幫助當事人采取包括法院調解在內的法律手段,及時化解糾紛,避免造成更多的影響。結束語行政調解制度歷史悠久,也是政府機關解決各種糾紛的重要環節之一。這一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行政機構的壓力。特別是在國家實施“大調解”工作模式的今天,行政調解制度作為一個基本組成部分發揮著重要作用。行政調解制度不僅為行政機關節省了大量的費用,而且為群眾解決糾紛提供了更加便捷的調解手段。但同時,行政調解制度也存在一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行政調解制度的順利運行。在不久的將來,行政調解的調解制度必須更加完善?,F在無法妥善調解的許多爭端,將來可以通過更適當的方法解決。屆時,行政調解制度將引領社會走向更合理、更美好的未來。這需要社會各階層的共同保護。參考文獻[1]楊靜.行政調解制度研究[D].華東師范大學,2020.[2]張卉.行政調解制度研究[D].蘇州大學,2020.[3]周健宇.環境糾紛行政調解存在問題及其對策研究——基于政治傳統、文化傳統的視角[J].生態經濟,2019,32(1):6.[4]蔡偉珊.人民調解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J].決策與信息旬刊,201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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