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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第一條目的為加強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置行為,美化城市環境,維護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構筑物、場地、空間等設置的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燈箱、展示牌、招貼欄、實物造型等各類廣告。第三條基本原則戶外廣告設置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環保、規范的原則,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城市景觀和周圍環境相協調。第四條管理職責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標準和管理制度,對戶外廣告設置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置的具體管理工作。規劃、建設、工商、公安、環保、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規劃與設置標準第五條規劃編制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設置原則、設置區域、設置類型、設置規格等內容。第六條禁止設置區域下列區域禁止設置戶外廣告:1.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的建筑控制地帶;2.城市道路兩側建筑物二層以上(含二層)窗戶;3.影響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市政設施安全和妨礙居民正常生活的區域;4.利用行道樹、路燈桿、電力桿、交通指示牌等公共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5.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第七條限制設置區域下列區域限制設置戶外廣告:1.城市主要道路兩側;2.城市廣場周邊;3.商業街區;4.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周邊;5.其他需要限制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在限制設置區域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相關設置標準,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第八條設置標準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下列標準:1.符合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2.結構安全可靠,不得危及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安全;3.造型、規格、色彩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城市景觀和居民生活;4.符合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環境保護等要求;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標準。電子顯示屏、燈箱等戶外廣告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亮度要求設置,不得影響居民正常生活和交通安全。第三章審批程序第九條申請材料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1.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3.廣告設計方案,包括效果圖、施工圖等;4.廣告設置場地的使用證明,屬于自有場地的,提供產權證明;屬于租賃場地的,提供租賃合同;5.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條受理與審查城市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3.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需要對廣告設置場地進行現場勘查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第十一條審批決定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批準的決定,并頒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應當載明設置地點、設置形式、規格、期限等內容。第十二條期限與變更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戶外廣告設置期間,因城市建設、規劃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設置地點、形式、規格等內容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三條臨時戶外廣告審批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1.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3.廣告設計方案,包括效果圖、施工圖等;4.臨時占用場地的證明材料;5.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日。確需延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第四章日常管理與維護第十四條日常巡查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日常巡查制度,加強對戶外廣告設置情況的監督檢查。巡查內容包括戶外廣告的設置是否符合審批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是否影響城市容貌等。第十五條安全維護責任戶外廣告設置者是戶外廣告安全維護的責任主體,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進行檢查、維護,確保其安全、牢固、整潔、美觀。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及時進行修復或者拆除;拒不履行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設置者承擔。第十六條設施更新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更新戶外廣告設施,保持其完好、整潔、美觀。電子顯示屏、燈箱等戶外廣告的顯示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播放違法、違規或者不良信息。第十七條檔案管理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檔案,記錄戶外廣告的設置審批、日常巡查、安全維護等情況。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置檔案,記錄廣告的設計、制作、安裝、維護等情況,并按照要求報送城市管理部門。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十八條違法設置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設置者承擔,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九條違規設置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1.戶外廣告設置不符合審批要求的;2.戶外廣告設置影響城市容貌的;3.未按照規定對戶外廣告進行安全維護的。第二十條其他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止設置區域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設置者承擔。違反本辦法規定,利用行道樹、路燈桿、電力桿、交通指示牌等公共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設置者承擔。第二十一條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城市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復議與訴訟當事人對城市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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