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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4年醫保藥店管理制度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1

為了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診所的經營管理二作,規范經營行為,更好的為全市參

保人員提供優質完善的服務,我診所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證中藥飲片質量:

1、診所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中藥飲片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中藥飲片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

販購進。購進業務由相關采購、驗收人員審查、負責人審核批準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診所的中藥飲片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后方可銷售。

4、嚴把在柜中藥飲片的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柜中藥飲片進行一次全面

的外觀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并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復查

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藥品供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公平交易,做

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盡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藥需求,發現

斷缺中藥飲片及時補充,確保中藥飲片供應及時。

三、嚴格診所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

的.問題耐心解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中藥飲片的分類管理工作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

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并做好審核,調配工作和處方保存工作。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醫保基本藥品目錄的品種范圍,不在醫保范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

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余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

局報送統計報表。

六、加強員工培訓教育工作。

醫保定藥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

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月藥,盡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七、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3、一經發現上述違規行為,則按違規行為發生額為基數,處以20%~100%的罰款。

八、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3、一經發現上述違規行為,則按違規行為發生額為基數,處以20%~100%的罰款。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2

一、要按醫療保險管理規定按時,準確錄入并傳輸數據,保證數據的準確與完整,確保參保

人員持醫療保險卡(ic卡)進行購藥及結算匠準確性:每天及時上傳下載數據,重點是每年初必

須先下載全部數據后才能產始刷卡;

二、使用醫保計算機系統,為參保人員提供規范收據和購藥明細,并保存兩年以上,嚴禁在

聯網接入設備安裝與醫咻結算無關的軟件,嚴禁聯網設備與國際互聯網聯通,嚴禁在聯網篡改結

算數據及ip地址等參數,嚴禁通過專網對信息及網絡系統進行攻擊和破壞。

三、應在藥店顯要位置懸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進政部門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

方便患者辯認購藥,不得拒絕參保不修改密碼,不得代替參保人員輸入密碼,同時對基本醫療保

險藥品作明顯標識及明碼標價,區分甲、乙類藥品,營業員要佩帶服務標志,文明用語,為患者

提供優質服務,并設參保人員意見投訴箱。

四、必須配備專(兼)職醫療保險管理人員和系統管理人員,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處方調配

等崗位的工作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I。符合州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并持證上崗;營業員

須對醫保政策,對所經銷的藥品的用途、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熟悉并正確宣傳醫保政策,幫助

參保人員解決購藥困難。

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營

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無償提供政策咨詢、圈存、修改密碼、醫保卡余額查詢等服務。

六、要保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的供應,經營品種不少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

藥目錄的80%,并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備藥清單,包括藥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劑型等詳細資

料向藥店備案,藥品合格率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得發生假藥案件。

七、從符合規定的渠道采購藥品,保證體系,嚴格藥品驗收,儲存、零售管理,確保藥品安

全有效。

八、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政策,實行明確標價,接受人辦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醫保經

辦機構,藥品監督部門、物價部門、衛生部門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參保保員的監督。

九、參保人、證(居民身份證)卡(醫保ic卡,不同)相符,發現就診者與所持卡,證不

符時,應拒絕配藥,因病情原因醫保人員本人不能親自前來開藥的,其委托人須持委托書,方能

按規定開藥,經查驗證有關項目所持處方相符無誤后調劑的處方必須由藥師審核簽字以備核查。

十、醫保人員到藥店購藥時,應認真按照以下原則給藥,急性病限3天量,慢性病限7天

藥量,相同治療效果的藥品

原則上不能超過2種,輔助的藥不能超過2種。

十一、必須每天將售出藥品有關醫保數據上傳,并保證上傳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上傳內

應包括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卡id卡)號,藥品通用名,規格、劑型、價格、數量、金額、購藥、

時間必須在每月的最后一天的24小時之前上傳完當月數據,次月2號前(遇節假日順延)。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3

1、為加強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規范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保障參保人員用藥安全,根據

國家、省、市政府及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頒布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各項配套政策

規定和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2、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并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認真遵守各項規定,嚴格按

照有關要求開展醫保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努力為廣大參保人員提供

優質高效的服務。

3、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工作行為,熟練掌握操作規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4、堅持數據備份工作,保證網絡安全通暢。

5、準確做好醫保數據對帳匯總工作,月終按照上傳總額結回費用。

7、認真做好目錄維護工作,及時上傳增、;咸項目,碓保目錄維護工作準確無誤。

8、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銷售管理規定:

(1)在為參保人員提供配藥服務時,應核驗其醫療保險證歷本和社會保障卡,做到證、卡、

人一致.

(2)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在提供外配處方藥購買服務時,接收的底是由

定點醫療機構執業醫師或助理執業醫師開具并簽名的外配處方,處方經在崗藥師審核并在處方上

簽字后,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外配處方不準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處方不準調配、銷

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外配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

后,方可調配、銷售;外配處方應保存2年以上備查。

(3)非處方藥可以由參保人員直接在定點零售藥店根據病情進行選購調配。①非處方藥

調配應當遵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有關規定,嚴格掌握配藥量,;對有

限制使用范圍的非處方藥,應按基本醫療保險限制使用范圍的有關規定調配、銷售;②參保

人員選購非處方藥時,藥師應提供用藥指導或提出尋求醫師治療的建議。在調配非處方藥前,應

在參保人員就醫證歷本上作詳細配藥記錄,記錄內容有購藥日期、藥品名稱、規格、數量及金額,

并加蓋包括藥店名稱、藥師姓名的'專用章,同時還應提醒參保人員使用非處方藥的注意事項,

仔細閱讀藥品使用說明書后按說明書使用。

(4)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外配處方一般不能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超過3日用

量;患有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癥;慢性腎功能衰竭

的透析治療;列入診療項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異治療和高血壓病伴有心、腦、腎、眼并發癥之

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腎、眼及神經系統并發癥之一者;腦血管意外恢復期(出院后一年內);

冠心病;肺結核;慢性肝炎等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老年病,處方量可放寬至一個月。但醫師必

須注明理由。抗菌藥物處方用量應遵守衛生部和我省有關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管理規定。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4

一、保證藥品質量:

1、大藥房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藥品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販購

進。購進業務由質管員審查、負責人審核批準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大藥房的藥品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后方可上柜上

架銷售。

4、嚴把在柜、在架陳列的藥品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柜、在架藥品進行

一次全面的外觀質量檢直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并及時報告質量管

理員復查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藥品供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實行明碼標價,

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盡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

藥需求,發現斷缺藥品及時補充,確保藥品供應及時。

三、嚴格大藥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

的‘問題耐心解a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藥品的分類管理工作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

與外用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做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銷售管理工作,

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并做好審核,調配工作和處方保存工作;非處方藥應正確合

理的向顧客介紹藥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醫保基本藥品目錄的品種范圍,不在醫保范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

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余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

局報醫保定藥房應不斷加弼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

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月藥,盡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六、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規定

認真執行勞動保障,藥監,物價等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按時某某、縣社會保險基金管

理中心簽定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嚴格按協議規定履行相應權利和義務。

定點零售藥房主要負責人全面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并明確一名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醫療

保險各項管理和協調工作。

建立健全藥品管理制度,建立藥品電腦進、銷、存管理系統,規范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

保險卡,主動提醒告知參保人員IC卡設置密碼,確保持卡安全。有效杜絕冒名持卡購藥。

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調配處方藥要嚴格按照審方、配方、復核等程序進行。

由藥師及調配員雙人復核簽章方可發藥,并保存處方兩年以上。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要

盡量提供有適應方法的小藥裝藥品,以方便參保人員購藥。

收銀人員應規范電腦操作嚴格按照醫保規定操作不準以物代藥不準以醫保卡套取現金,

嚴格執行特殊病種門診管理規定要求,確保對癥用藥,留存購藥電腦小票,認真做好并及時接收

各類信息數據,做好記錄柜時上報。保證醫療費用結算及時準確。

定點藥房要遵守職業道德,優化服務,不得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民義進行廣告宣傳,不得以

現金,禮券及商品等形式進行促銷活動。

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等違規

行為。

加強發票管理,主動為購藥人員提供出具專用票據,嚴禁多開,虛開發票等違規行為.

加強醫療保險政策宣傳,解釋,正確及時處理參保病人的投訴,努力化解矛盾。

凡違反本制度者,將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并追究其經濟,行政,法律責任。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5

一、計算機系統指定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統管理人員,并由其依據崗位的質量工作職責,授予相關人員的‘系統操作

權限并設置密碼,任何人不得越權、越崗操作。

三、業務相應人員把擬購藥品的廠商、藥品資質交質管部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由質管部相

關人員系統錄入供貨商、藥品基礎信息;

四、業務人員應當依據系統數據庫生成采購訂單,拒絕出現超出經營方式或經營范圍訂單生

成,采購訂單確認后,系統自動生成采購計劃。

五、藥品到貨時,驗收人員依據系統生成的采購計劃,對照實物確認相關信息后,方可進行

收貨,系統錄入批號、數量等相關信息后系統打印"驗收入庫單"。

六、驗收人員按規定進行藥品質量驗收,對照藥品實物在系統采購記錄的基礎上再系統核對

藥品的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到貨數量等內容并系統確認后,生成藥品驗收記錄。

七、系統按照藥品的管理類別及儲存特性,并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和養護制度,對在架藥

品按期自動生成養護工作計劃,養護人員依據養護計劃對藥品進行有序、合理的養護。

八、系統根據對庫存藥品有效期的設定自動進行跟蹤和控制,由養護員依據系統的提示制作

近效期藥品催銷表。

九、銷售藥品時,系統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及庫存記錄打印銷售小

票,生成銷售記錄,系統拒絕無質量管理基礎數據或無有效庫存數據支持的任何銷售。

十、系統不支持對原始銷售數據的任何更改。

十一、采購退回藥品,由業務人員填寫《采購退回通知單》,經質量

部門負責人、財務部審核同意,簽字。系統確認采購退回通知單。十二、系統對經營過程

中發現的質量有疑問的藥品進行控制。十三、各崗位發現質量有疑問藥品,應當及時通知質量

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及時鎖定藥品,進行質量查詢,經查詢如不屬于質量問

題的解除鎖定,屬于不合格藥品的系統生成不合格記錄;

十四、系統對質量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處理結果進行記錄,并跟

蹤處理結果。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

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

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

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

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

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

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并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

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

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二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

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

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

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四)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

保用藥標識;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

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

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六)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A)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

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第八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

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

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

容包括:

(-)核查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二)核查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三)核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四)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五)核杳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六)核查醫保藥品標識。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對于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

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

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

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

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醫保

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

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日請:

(-)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三)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四)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

責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

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矢信人名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點零售藥店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

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咨詢、用藥安全、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

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門診慢性病、特殊病購藥定點機構,相

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

約金等,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

采購藥品,并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

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萬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

后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

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

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

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格式的定點零售藥店標識。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

種、規格、價格及費用信息,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數據,并對

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

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

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

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

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保存2年,

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

第二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

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安裝信息系統的,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

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

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零售藥隨得醫保費用

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

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

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審核、

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杳

等方式及時審核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

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

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參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

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

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

應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

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

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

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約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結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三)要求定點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僉;

(四)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

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和藥品

經營范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

提出變更申請,其他T殳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

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

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

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

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

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

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

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一)根據日常檢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

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才辦議關系不再存

續,醫保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

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四)以偽造、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

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五)將非醫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六)為非定點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

的;

(七)將醫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八)拒絕、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九)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

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十一)被吊銷、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

的;

(十四)因定點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

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

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

(十五)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六)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十七)法律法規和期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

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

議,該零售藥店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

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清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

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月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

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

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

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

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

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

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

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

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零售藥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頒定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

零售藥店。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

等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

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

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協議內容應根據法律、

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

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意見。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7

為了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瞼定點藥店的經營管理工作,規范經營行為,更好的為全市參

保人員提供優質完善的服務,我藥房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證藥品質量:

1、大藥房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藥品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販購

進。購進業務由質管員審查、負責人審核批準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大藥房的藥品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后方可上柜上

架銷售。

4、嚴把在柜、在架陳列的'藥品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柜、在架藥品進行

一次全面的外現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并及時報告質量管

理員復查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藥品供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實行明碼標價,

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盡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

藥需求,發現斷缺藥品及時補充,確保藥品供應及時。

三、嚴格大藥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

的問題耐心解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藥品的分類管理工作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

與外用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做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銷售管理工作,

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并做好審核,調配工作和處方保存工作;非處方藥應正確合

理的向顧客介紹藥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醫保基本藥品目錄的品種范圍,不在醫保范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

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余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

局報送統計報表。

六、加強員工培訓教育工作。

醫保定藥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

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月藥,盡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七、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篇三:醫保刷卡規章制度及管理辦法(1)鐵路醫保

卡管理制度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xx)26號文,(20xx)57號文等系列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店

鐵路醫保^卡規章制度及管理辦法,供藥店全體員工共同學習,遵照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健全和完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確保

群眾用藥安全有效

2、嚴格按照文件精神,制作明顯定點標識。在藥店明顯地方懸掛醫保投訴箱,設醫保政策

咨詢處,執業藥師指導購藥處及宣傳醫保政策欄,保證藥店24小時供藥。

3、嚴格執行國家及寶雞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本著價格合理,服務百姓的宗旨,明碼實

價,保證刷卡藥價與現金藥價一致。

4、刷卡人員堅持核對持卡人身份,對人、證、卡不柜符者拒絕刷卡,并作好解釋工作。

5、熟悉醫保目錄,熟悉微機操作技術,提高業務水平,不得將醫保目錄外藥品納入醫保支

付,對個別不理解的參保人員要作好耐心細致的工作。

6、店內人員堅持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文件精神,以上乘的服務

態度,優質的藥品質量,低廉的價格,贏得參保人員的認可,爭做醫保合格藥店。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8

為強化基本醫療保險用藥,加強診療和服務設施等醫療服務項目及費用支出管理。定點藥店

要嚴格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規定和定點醫療機構的基本醫療保險用藥提高目錄內藥

品的備藥率,使藥品使用率達到要求。定點零售藥店要做好以下幾點:

1、外配處方,(或醫療保險專用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的醫師開具,定點零售藥店要嚴

格按照審方、配方、復核的.程序進行配藥,處方最終要有定點零售藥店執業醫師或從業藥師審

核簽字,并保留兩年以備核查.外配處方和非處方購藥要分別管理,單獨建帳.

嚴禁使用IC卡,或個人帳戶購買《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以外的藥品。

2、定點零售藥店對使用IC卡或個人賬戶購藥者,必須認真填寫購票據,票據填寫要完整

清晰,規范。回執存根聯保存兩年以上。

3、對持基本醫療保險卡(或證)與持現金購賣同一品規的醫保藥品應執行同一藥品零售價,

不得對參保人施行價格歧視。

4、定點零售藥店要定期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反饋基本醫療保險藥品供應機構,基本醫

療保險藥品及藥品的價格信息,對新上柜的基本醫療保險藥物要做到及時反饋,共同維護醫保藥

品數據庫。

5、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本實施細則及服務協議中的有關規定,按時審核結算費用,

對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費用,有權拒付。

6、對連反服務協議規定的定點零售藥店,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責令

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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