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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民事訴訟法》修訂后,對檢察機關受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條件,包括受理范圍和駁回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并對程序前等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分析了新《民事訴訟法》對基層檢察院監督受理案件的主要影響,并對基層檢察院貫徹執行新《民事訴訟法》提出了一些建議。關鍵詞:民事訴訟法;檢察監督案件;受理問題;對策

新民訴法對民事檢察監督的新規定新《民事訴訟法》對檢察機關的監督范圍、監督方式和監督手段進行了重大改革,加強了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綜上所述,新《民事訴訟法》中與民事檢察工作直接相關的新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拓展了監督范圍新《民事訴訟法》總則將“民事審判活動”改為“民事訴訟”,將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范圍擴大到民事訴訟的整個領域,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同時,新《民事訴訟法》的特別規定明確增加了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調解書”、“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司法程序中法官的違法行為”和“民事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規定,符合總則規定的基本原則。民事檢察監督的觸角可以延伸到受理起訴,審判、判決、執行等訴訟活動的全過程始終貫徹具體程序,這體現了民事檢察監督制度對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的重要性。增加了監督方式新《民事訴訟法》增加了“檢察建議”的監督模式,改變了以往單一的抗訴法律監督模式。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在本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中,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請求上級人民檢察院向本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于法官在其他司法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司法程序中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也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檢察建議監督模式的建立,賦予了基層檢察機關直接監督權,同級監督具有法律依據。基層法院辦案來源少、上級法院積壓案件多的“倒三角”現象將得到有效改善。規范了監督程序一是明確當事人申請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和抗訴的條件。原《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先向法院、先向檢察院或者同時向法院和檢察院提出。因此,在實踐中,許多當事人多次就同一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并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議。新《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應當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意見或者抗訴:①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②人民法院逾期不裁定再審申請的,③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進一步明確了檢察監督的介入時間。二是明確當事人只能一次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對檢察機關決定提出或者不提出檢察建議、抗訴的案件,規定“當事人不得再向檢察機關申請檢察建議、抗訴”,以防止當事人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相糾結,裁決、調解和反復糾纏。三是規定了檢察機關審查申請的時間。新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當事人的申請,決定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嚴格執行三個月的審查期限,確保檢察監督的及時性。這里的決定是對當事人申請的明確回應,即決定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抗議,應當按期向當事人作出明確回應,切實保護當事人的申請權。強化了監督手段新的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時,因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外界調查核實有關情況。”,賦予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權。調查核實的方式包括詢問、詢問、取證、查閱訴訟文件、勘驗、鑒定等。這里的“局外人”包括除當事人以外可能知道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將調查核實作為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和抗議的手段,強化了檢察監督手段,為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供了有力保障。新民訴法對民事檢察監督工作的影響監督范圍擴大,工作重心轉移監督范圍的擴大,使民事檢察監督從單一的抗訴監督轉變為訴訟結果、訴訟過程和執行程序的多元化監督模式,民事檢察監督的任務也更加艱巨。因此,民事檢察監督的工作重點也從“以抗訴為中心”轉向“以合法性為中心”,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將工作重點從簡單的對判決結果的監督調整為對訴訟結果、訴訟過程和執行程序并重的要求,充分履行訴訟全過程的法律監督責任。監督方式、手段增加,工作模式變化新《民事訴訟法》在強化檢察機關抗訴職能的基礎上,明確規定可以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將過去單一的抗訴方式轉變為糾正違法行為的檢察建議,再審檢察建議和抗訴方式。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權的行使表明,以往的“坐式”文件審查模式已不適應新法律的要求,調查核實工作將成為一種正常的工作模式。這就要求中國人民銀行檢察官更新監督觀念,調整工作模式,改變單一抗訴的工作模式,重視和加強同級監督,綜合運用各種監督手段,正確運用各種監督手段,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完善多元化監督工作格局。審查期限規范,辦案效率提高原《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檢察機關辦案的期限。在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處理規則》規定的辦案期限沒有得到嚴格執行。長期以來,案件多環節、周期長、積壓嚴重的問題客觀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新《民事訴訟法》關于檢察機關三個月審查期的規定,旨在確保檢察監督的及時性,防止訴訟的曠日持久和審判監督程序的無休止重復。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在保證辦案質量和司法工作的前提下,加強內部協調,縮短流轉時間,提高能力,嚴格遵守法定期限,切實提高辦案效率。新民訴法對民事檢察監督案件中面臨的問題及原因新民訴法對民事檢察監督案件中面臨的問題第一,部分法院不受理或者變相不受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異議申請,致使受理檢察監督案件數量大幅減少。在一些地方,法院與立案部門和審判監督部門達成默契,防止民事案件因與同級檢察機關監督審判執行活動發生沖突而進入檢察監督程序,當事人提出的再審申請在六個月內不予受理或者擱置,又不出具書面程序,致使當事人喪失訴訟權利,無法申請檢察監督,阻礙了檢察機關受理案件的渠道。第二,省、市檢察機關受理案件數量明顯增加,辦案壓力大。由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必須上訴或提出異議,大多數有效案件發生在二審階段,即當事人必須到省、市檢察機關申請檢察監督,大大增加了這兩級檢察機關的辦案壓力和負擔,也影響了案件質量。產生問題的主要原因第一,《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對基層檢察院民事、行政部門受理案件的影響《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了基層檢察院民事、行政部門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基層檢察院受理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同級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案件,必須經過法院再審程序,檢察機關才能受理。對于基層檢察院來說,由于一些法院的審判監督部門不受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或者即使受理也不出具書面程序,基層檢察院根本不能接受同級法院已經生效的一審判決和裁定案件。一審受理的案件數量大大減少,甚至為零。第二,民事檢察監督申請程序繁瑣,審查周期長。第一審生效的案件進入檢察監督程序,當事人必須先向本級法院或者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法院駁回申請或者審查終結后,當事人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檢察監督。基層檢察院的檢察監督也有三個月的審查期,如果黨的申請得到支持,要求上級法院提出抗議,上級法院仍有三個月的審查期,這大大延長了黨的申請時間,消耗了黨的精力。第三,新民事訴訟法實施后,一些基層檢察機關辦案部門與辦案部門民政科不配合,案件管理辦公室與辦案部門民政科不配合。因此,許多到檢察院舉報中心和案件管理中心申訴、咨詢、舉報的當事人被辦案部門人員封鎖,與民政部門沒有及時溝通,案件得以受理,大大減少了民事案件的來源。第四,檢察監督的公開性不夠,人民檢察工作的影響力較小。有的到檢察機關申請監督的案件,因同級法院不接受檢察建議或者上級法院不支持基層檢察機關的抗訴請求,當事人未達到預期目的,而沒有變更或者執行,因此,他們對檢察機關失去了信心和希望,導致檢察監督在人民群眾中的公信力不強,前來申請檢察監督的當事人很少。基層檢察院做好檢察監督案件受理工作的建議呼吁立法方面的改革,取得法律上的支持目前,影響基層檢察院受理新民訴法對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的最大因素是《民事訴訟法》第209條的前置程序。要使基層檢察院充分發揮自身優勢,處理好案件,辦好案件,暢通案件來源渠道,就要修改和修改這一法律規定。加強對法院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的監督條件和限制,增加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方式,切實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創新案件協辦機制,增加基礎檢察院辦案數量基層檢察院可以通過協助上級法院處理二審案件或其他指定案件,減輕省、市檢察機關的案件壓力,增加同級法院的民事案件數量,有利于辦案人員查閱案件檔案和收集證據,了解當地案件的實際情況,方便與當地法院的溝通和交流,方便解決本地區的法律矛盾和糾紛,減少案件引發的上訪等問題,從而達到合理配置司法資源的目的。加強法院內部各部門的溝通與合作通過加強與控制和應用部門、案件管理部門的溝通和聯系,由民政部門人員受理有信源和投訴的民事案件當事人。符合民事檢察監督受理條件的案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避免大量符合條件的案件被駁回。同時,當發現法官有職務犯罪線索時,應及時與法院有關職能部門溝通,將案件線索移交自查部門,形成法律監督合力,真正體現檢察監督的效果。加強與上級法院的溝通和請示對于基層檢察院受理的案件,加強與上級法院的溝通,爭取對抗議活動的支持,提高抵制率。對于疑難問題,及時咨詢上級醫院,避免因認識錯誤而造成麻煩。比如在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時,要積極向上級法院報告,爭取上級法院的支持,上級法院要主動與上級法院溝通,以確保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持續跟進和監督,體現檢察機關的監督效果。加強與同級法院的溝通交流與法院備案部門、審判監督部門達成共識,形成工作機制,暢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渠道,提高檢察官提出的案件的法院受理率和審案率。加大民事檢察監督宣傳力度,擴大檢察監督影響力通過提高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的辦案質量,使案件得到修改和執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更好地體現法律和社會效果,進一步提高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民事行政職能的認識和認識,擴大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知名度和公信力,裁定或者認為人民法院審判、執行活動有違法行為的,拒不接受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的,我們可以先想到檢察機關的民政部門,主動來檢察機關尋求法律途徑來解決我們自己的案件問題。結束語民事訴訟法是檢察機關開展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法律依據,也是檢察機關開展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法治。新《民事訴訟法》增加和修改了一批檢察監督規定,必將對今后的民事檢察工作產生重大影響。準確理解和把握民事檢察監督新規則,認真貫徹執行新法律,對于檢察機關進一步加強民事訴訟監督,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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