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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制定與修訂指南Thetitle"FarmerCooperativeSocietyCharterDraftingandRevisionGuide"isspecificallydesignedtoassistindividualsandorganizationsinvolvedintheestablishmentandmodificationoffarmercooperativesocieties.Thisguideisparticularlyrelevantinruralareaswherefarmercooperativesplayacrucialroleinpromotingagriculturalproductivityandeconomicstability.Itoutlinesthenecessarystepsandlegalrequirementsfordraftingandrevisingthecharterofafarmercooperativesociety,ensuringcompliancewithlocalandnationalregulations.Theguideprovidesacomprehensiveoverviewoftheprocess,startingfromtheinitialstagesofformingacooperativesocietytotheformalizationofitslegaldocuments.Itincludestemplatesandsampleclausesthatcanbeadaptedtofitthespecificneedsofeachcooperative.Byfollowingtheguide,stakeholderscanensurethattheirfarmercooperativesocietyiswell-structured,financiallysound,andcapableofeffectivelyaddressingtheneedsofitsmembers.Therequirementsoutlinedintheguidearedesignedtofacilitatetransparency,accountability,andinclusivitywithinfarmercooperativesocieties.Itemphasizestheimportanceofdemocraticgovernance,fairprofit-sharing,andtheempowermentofallmembers.Byadheringtotheseguidelines,farmercooperativescanenhancetheiroperationalefficiency,fostermemberengagement,andcontributetotheoveralldevelopmentoftheruralcommunity.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制定與修訂指南詳細內容如下:第一章章程制定總則1.1制定目的與意義1.1.1制定目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的制定,旨在規范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障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合作社的健康發展,實現農業現代化和農民增收。1.1.2制定意義(1)明確合作社的組織架構和運作機制,提高合作社的管理效率。(2)規范合作社成員的行為,增強合作社的凝聚力和戰斗力。(3)為合作社的經營活動提供法律依據,保證合作社的合法合規運作。(4)促進合作社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作與交流,拓寬合作社的發展空間。(5)增強農民的法律意識和合作意識,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第二節制定原則與依據1.1.3制定原則(1)合法性原則:章程的制定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不得違反國家政策。(2)公平性原則:章程應公平對待所有成員,保障成員的合法權益。(3)民主性原則:章程的制定應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成員意見。(4)靈活性原則:章程應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以適應合作社發展的需要。(5)透明性原則:章程的制定和修訂過程應保持透明,便于成員監督。1.1.4制定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相關法律法規。(2)合作社成立時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作協議等文件。(3)合作社所在地的政策、法規和實際情況。(4)合作社成員的意愿和需求。(5)國際合作社運動的基本原則和實踐經驗。第二章合作社基本情況第一節合作社名稱與住所1.1.5合作社名稱(1)本合作社名稱為【合作社全稱】,以下簡稱“合作社”。(2)合作社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使用誤導性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名稱。(3)合作社名稱應當反映出合作社的性質、業務范圍和地域特點。1.1.6合作社住所(1)合作社住所位于【具體地址】,包括街道、門牌號、區(縣)、市(州)、省(自治區、直轄市)。(2)合作社住所的變更,需經成員大會決議,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變更手續。(3)合作社住所的變更不得影響合作社的業務開展和合同履行。第二節合作社經營范圍1.1.7合作社經營范圍(1)合作社經營范圍主要包括:【列舉主要業務范圍,如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銷售、技術服務等】。(2)合作社可根據市場需求和成員意愿,依法拓展其他相關業務。(3)合作社在開展業務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成員利益,不得從事違法經營活動。1.1.8經營范圍的調整(1)合作社經營范圍的調整,需經成員大會決議,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變更手續。(2)合作社調整經營范圍時,應當充分考慮市場前景、成員意愿和合作社實際情況。第三節合作社成員構成1.1.9成員資格(1)合作社成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2)承認并遵守合作社章程;(3)自愿加入合作社,并愿意承擔相應義務;(4)從事與合作社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2)合作社成員的加入,需經成員大會審議通過。1.1.10成員權利(1)合作社成員享有以下權利:(1)參加合作社的經營管理活動;(2)按照合作社章程規定,享受合作社的收益分配;(3)對合作社的財務、經營狀況進行查詢;(4)合作社終止時,按照出資比例分得合作社剩余財產;(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1.1.11成員義務(1)合作社成員應當承擔以下義務:(1)遵守合作社章程,執行成員大會的決議;(2)按照約定繳納出資;(3)維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損害合作社利益的活動;(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三章權利與義務第一節成員權利1.1.12成員的基本權利(1)參與合作社的經營管理活動,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享有合作社盈余的分配權,按照貢獻大小分享合作社的收益。(3)享有合作社提供的各種服務和便利條件。(4)享有合作社資產增值的權益。(5)在合作社終止時,按照章程規定享有資產分配的優先權。1.1.13成員的其他權利(1)對合作社的財務、經營狀況享有查詢、監督的權利。(2)對合作社的重大決策享有知情權。(3)對合作社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4)在合作社內部享有平等競爭的權利。第二節成員義務1.1.14成員的基本義務(1)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2)按照章程規定繳納股金。(3)維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合作社的利益。(4)積極參與合作社的經營管理活動,履行成員職責。(5)接受合作社的監督和管理。1.1.15成員的其他義務(1)保守合作社的商業秘密。(2)在合作社內部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3)支持合作社的工作,維護合作社的聲譽和形象。第三節合作社權利1.1.16合作社的基本權利(1)依法享有合作社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權。(2)依法開展合作社的經營活動。(3)對合作社成員進行管理和監督。(4)對合作社的財務、經營狀況進行查詢、監督。(5)依法享受國家相關政策優惠。1.1.17合作社的其他權利(1)對合作社成員的違約行為進行處理。(2)對合作社成員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3)對合作社的重大決策進行審批。(4)對合作社的資產進行評估和審計。第四節合作社義務1.1.18合作社的基本義務(1)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開展合作社的各項業務。(2)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成員的權益不受侵害。(3)為成員提供優質的服務,促進成員的增收。(4)接受和社會的監督,提高合作社的透明度。(5)加強合作社內部管理,提高合作社的運營效率。1.1.19合作社的其他義務(1)定期向成員公布合作社的財務、經營狀況。(2)對成員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給予答復。(3)加強合作社的品牌建設,提高合作社的市場競爭力。(4)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履行社會責任。第四章組織機構第一節合作社決策機構1.1.20決策機構的設置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設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作為最高決策機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決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項,選舉和罷免合作社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1.1.21決策機構的職權(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2)審議和批準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3)審議和批準合作社的年度財務報告;(4)決定合作社的利潤分配方案;(5)選舉和罷免合作社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6)決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7)其他根據法律法規和合作社章程規定應由決策機構決定的事項。1.1.22決策機構的運作(1)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2)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應當提前通知全體成員,并公布會議議程;(3)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應當遵循合法、合規、民主、公平的原則,以書面形式記錄并公布;(4)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對全體成員具有約束力。第二節合作社執行機構1.1.23執行機構的設置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設立理事會作為執行機構,理事會負責組織實施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處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務。1.1.24執行機構的職權(1)組織實施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2)負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工作;(3)負責制定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4)負責編制合作社的年度財務報告;(5)負責合作社的資產管理和使用;(6)其他根據法律法規和合作社章程規定應由執行機構負責的事項。1.1.25執行機構的運作(1)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或其他理事代行職務;(2)理事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合作社的日常事務;(3)理事會的決議應當遵循合法、合規、民主、公平的原則,以書面形式記錄并公布;(4)理事會的決議對合作社具有約束力。第三節合作社監督機構1.1.26監督機構的設置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設立監事會作為監督機構,監事會負責對理事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權益。1.1.27監督機構的職權(1)對理事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2)檢查合作社的財務報告和資產使用情況;(3)對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進行監督;(4)對理事會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糾正意見;(5)其他根據法律法規和合作社章程規定應由監督機構負責的事項。1.1.28監督機構的運作(1)監事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合作社的監督事務;(2)監事會的決議應當遵循合法、合規、民主、公平的原則,以書面形式記錄并公布;(3)監事會的決議對合作社具有約束力;(4)監事會對全體成員負責,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第五章財務管理第一節財務管理制度1.1.29財務管理原則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則:(1)保證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2)堅持財務公開,接受成員監督;(3)合理安排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4)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法律法規,維護合作社合法權益。1.1.30財務管理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設立財務管理機構,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日常工作。財務管理機構應具備以下職責:(1)負責制定和修訂財務管理制度;(2)負責編制和執行財務預算;(3)負責籌集、使用和管理資金;(4)負責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報送;(5)負責成員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執行。1.1.31財務管理內容財務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資金籌集與使用;(2)成員收益分配;(3)財務報表編制與分析;(4)財務審計與監督。第二節資金籌集與使用1.1.32資金籌集農民專業合作社應通過以下途徑籌集資金:(1)成員出資;(2)吸收社會捐贈;(3)申請財政支持;(4)銀行貸款;(5)其他合法途徑。1.1.33資金使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應按照以下原則使用資金:(1)保證資金安全,合理使用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2)優先保障合作社產業發展和成員利益;(3)遵循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合理支出。第三節成員收益分配1.1.34收益分配原則農民專業合作社在進行收益分配時,應遵循以下原則:(1)保證成員公平分享合作社發展成果;(2)堅持多勞多得、貢獻大者多得的原則;(3)依法依規進行收益分配。1.1.35收益分配程序農民專業合作社收益分配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1)編制年度財務報表,進行財務審計;(2)提交成員大會審議通過年度財務報告和收益分配方案;(3)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執行收益分配方案。1.1.36收益分配方式農民專業合作社收益分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現金分配;(2)轉增成員股金;(3)用于合作社發展投入;(4)其他合法分配方式。1.1.37收益分配時間農民專業合作社應在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完成后,及時進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時間由成員大會確定。第六章合作社發展與規劃第一節發展目標與戰略1.1.38發展目標1.1明確合作社的發展定位,充分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現代農業發展中的示范帶動作用。1.2優化合作社產業結構,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增加農民收入。1.3加強合作社內部管理,提升合作社服務能力,滿足農民多元化需求。1.4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動鄉村振興戰略實施。1.4.1戰略規劃2.1實施科技創新戰略,引進推廣農業新技術、新品種,提高農業生產水平。2.2實施品牌發展戰略,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農產品品牌,提升市場競爭力。2.3實施市場拓展戰略,拓寬農產品銷售渠道,提高農產品附加值。2.4實施人才培育戰略,加強合作社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合作社整體素質。第二節合作社規劃與實施2.4.1規劃制定3.1根據合作社發展目標和戰略,制定合作社中長期發展規劃。3.2結合當地資源優勢和市場需求,確定合作社主導產業和重點發展領域。3.3明確合作社發展步驟、階段目標和具體措施。3.3.1規劃實施4.1建立健全合作社組織機構,明確各部門職責,保證規劃順利實施。4.2落實政策扶持,充分利用國家和地方政策資源,為合作社發展提供支持。4.3加強合作社內部管理,完善財務、人事、項目管理等制度。4.4強化合作社與企業、市場等外部合作,形成發展合力。第三節合作社品牌建設4.4.1品牌定位5.1結合合作社主導產業和地域特色,明確品牌定位。5.2保證品牌名稱、標識、包裝等具有獨特性、識別性和傳播力。5.2.1品牌推廣6.1制定品牌推廣計劃,明確推廣目標、策略和渠道。6.2加強品牌宣傳,利用網絡、媒體、展會等多種形式擴大品牌知名度。6.3建立品牌聯盟,與同類合作社合作,共同提升品牌價值。6.3.1品牌保護7.1建立品牌保護機制,保證品牌形象和產品質量。7.2依法注冊品牌商標,加強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7.3加強品牌信譽建設,提高消費者對合作社品牌的信任度。第七章人力資源管理第一節成員教育與培訓7.3.1目的與意義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教育與培訓旨在提高成員的專業技能、管理水平和綜合素質,增強合作社的凝聚力和競爭力,促進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7.3.2教育與培訓內容(1)合作社基礎知識:合作社的性質、宗旨、組織結構、運作機制等。(2)專業技能培訓:根據合作社業務特點,開展種植、養殖、加工、銷售等專業技能培訓。(3)管理知識培訓:財務管理、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管理、項目管理等。(4)法律法規與政策培訓: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合作社優惠政策等。(5)綜合素質培訓:團隊協作、溝通能力、創新能力、職業道德等。7.3.3教育與培訓方式(1)集中培訓:定期組織成員參加集中培訓,邀請專業人士授課。(2)在職培訓:鼓勵成員利用業余時間參加在職培訓,提高自身能力。(3)網絡培訓:利用網絡平臺,開展線上培訓,方便成員隨時學習。7.3.4教育與培訓管理(1)制定培訓計劃:根據合作社發展需求,制定年度培訓計劃。(2)培訓效果評估:對培訓效果進行定期評估,保證培訓質量。(3)培訓檔案管理:建立健全培訓檔案,記錄成員培訓情況。第二節成員考核與激勵7.3.5考核目的成員考核旨在客觀、公正地評價成員的工作表現,激發成員積極性,促進合作社內部管理水平的提升。7.3.6考核內容(1)工作業績:根據成員的職責和任務,評價其工作完成情況。(2)工作態度:評價成員的工作責任心、敬業精神、團隊協作意識等。(3)綜合素質:評價成員的學習能力、溝通能力、創新能力等。7.3.7考核方式(1)定期考核:每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定期考核。(2)專項考核:針對特定任務或項目進行專項考核。(3)綜合評價:結合成員的自我評價、同事評價、上級評價等多方面意見,進行綜合評價。7.3.8激勵措施(1)獎金激勵:根據考核結果,給予優秀成員一定的獎金獎勵。(2)職稱晉升:對表現突出的成員,給予職稱晉升的機會。(3)培訓發展:為優秀成員提供更多培訓和發展機會。(4)榮譽稱號:對表現突出的成員,授予榮譽稱號,提升其榮譽感。第三節合作社人才引進7.3.9人才引進原則(1)德才兼備:注重引進具備良好職業道德和專業能力的人才。(2)結構優化:根據合作社發展需求,合理規劃人才引進結構。(3)持續發展:注重引進具有可持續發展潛力的人才。7.3.10人才引進途徑(1)校園招聘:與相關高校合作,開展校園招聘活動。(2)社會招聘:通過媒體、網絡等渠道發布招聘信息,面向社會招聘。(3)人才交流:與同類合作社進行人才交流,共享優秀人才資源。7.3.11人才引進流程(1)制定招聘計劃:根據合作社發展需求,制定人才引進計劃。(2)發布招聘信息:通過各種渠道發布招聘信息,吸引優秀人才。(3)篩選簡歷:對求職者提交的簡歷進行篩選,確定面試人選。(4)面試考核:組織面試考核,全面了解求職者的綜合素質和能力。(5)錄用與培訓:對通過面試考核的求職者進行錄用,并開展入職培訓。7.3.12人才引進管理(1)人才檔案管理:建立健全人才檔案,記錄引進人才的基本信息、工作表現等。(2)人才發展規劃:為引進人才制定個人發展規劃,助力其成長。(3)人才激勵與約束:建立健全人才激勵與約束機制,激發人才潛力,促進合作社發展。第八章合作社終止與清算第一節合作社終止條件7.3.13合作社終止的情形(1)合作社經營期限屆滿,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定不再續期。(2)合作社因合并、分立需要終止。(3)合作社因違反法律、法規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依法撤銷。(4)合作社因經營不善,連續虧損,無法繼續經營。(5)合作社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依法決定終止的其他情形。7.3.14合作社終止前的準備工作(1)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應當對終止合作社進行充分討論,形成終止決議。(2)終止決議應當明確終止原因、終止時間、清算組組成等事項。(3)合作社應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終止情況,辦理注銷手續。第二節合作社清算程序7.3.15清算組的組成(1)清算組由合作社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2)清算組應當由3至5人組成,其中應當有財務、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員。(3)清算組成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證清算工作順利進行。7.3.16清算組職責(1)對合作社的財產進行清查、登記、評估、變現。(2)制定清算方案,報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批準。(3)處理合作社的債權、債務,收回債權,清償債務。(4)處理合作社剩余財產,按照清算方案進行分配。(5)編制清算報告,報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批準。7.3.17清算程序(1)清算組成立后,應當在15日內公告清算事宜,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2)清算組應當在公告期限屆滿后30日內,對合作社的財產進行清查、登記、評估、變現。(3)清算組應當在清查、登記、評估、變現工作完成后15日內,制定清算方案,報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批準。(4)清算組應當在清算方案批準后30日內,處理合作社的債權、債務,收回債權,清償債務。(5)清算組應當在債權、債務處理完畢后15日內,處理合作社剩余財產,按照清算方案進行分配。(6)清算組應當在財產分配完畢后15日內,編制清算報告,報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批準。第三節合作社財產處置7.3.18財產處置原則(1)合作社財產處置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2)合作社財產處置應當優先保障成員的利益。(3)合作社財產處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7.3.19財產處置方式(1)合作社財產可以采取拍賣、轉讓、贈與等方式進行處置。(2)合作社財產處置的具體方式由清算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3)合作社財產處置應當充分聽取成員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成員進行表決。7.3.20財產處置程序(1)清算組應當制定財產處置方案,報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批準。(2)清算組應當按照財產處置方案,采取相應方式進行財產處置。(3)清算組應當對財產處置情況進行記錄,并向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報告。第九章章程修訂第一節修訂程序與要求7.3.21修訂程序的啟動(1)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章程修訂應當遵循民主、公開、公正的原則,由合作社理事會或者監事會提議,或者由合作社成員大會提議。(2)理事會或監事會提出修訂章程的提議時,應當提交修訂理由、修訂草案等材料,并提交理事會或監事會討論。(3)成員大會提出修訂章程的提議時,應當由成員大會決定是否進行修訂,并確定修訂草案。7.3.22修訂程序的要求(1)章程修訂應當經過以下程序:(1)理事會或監事會討論并通過修訂草案;(2)將修訂草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3)成員大會對修訂草案進行表決;(4)修訂草案經成員大會表決通過后,報合作社登記機關備案。(2)章程修訂過程中,理事會或監事會應當充分聽取成員的意見和建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修改完善。(3)成員大會對修訂草案進行表決時,應當遵循以下要求:(1)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2)修訂草案應當獲得成員大會參會成員的過半數同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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