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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水務對象分類與編碼》(送審稿)

編制說明

一、項目背景

水務對象是指在水事管理與活動過程中所涉及其事權范圍內的

自然實體、水務設施和管理概念等,例如:河流(河道)、水庫、自

來水廠、水質凈化廠、水資源分區、排放口等。按照匹配業務管理需

要的顆粒度劃分水務對象,并對實體類水務對象賦予唯一代碼,形成

水務信息化領域內的唯一標識,是理清深圳水務數據資產、提升水務

精細化管理水平、推動水務資產數字化工作的前提條件。

2019年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先后出臺《關于大力推進

智慧水利建設的指導意見》《智慧水利建設頂層設計》《“十四五”

智慧水利建設規劃》等重要文件,對建立數字孿生共建共享數據體系、

提升數據共享交換能力等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深圳市先后印發

實施《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智慧城市和數字政府建設的若干意見》

《深圳市數字政府和智慧城市“十四五”發展規劃》等,數字政府和

智慧城市建設不斷推進,對數據的共享數量需求日益增加,對數據的

質量要求也在不斷提升。然而現行的標準體系尚無法滿足上述要求,

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出臺的SL/T213—2020《水利對象分類與編

碼總則》無法兼顧深圳實際情況,部分對象(淤地壩、采砂分區等)

在深圳市不存在,且未包含供排水行業(自來水廠、水質凈化廠等)

相關水務對象。另一方面深圳水務管理活動涉及水利、市政兩個行業,

水務對象覆蓋面廣、數量龐大,未形成水務行業統一的分類成果面,

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水務對象統計邊界模糊,信息孤島難以打通,行業

數據難以交換,數據權責難以落實,不利于水務數據的有效管理及數

據價值的深度挖掘。

針對上述問題,亟需在深入調研深圳市水務管理的基礎上,結合

水利、市政等相關行業現行標準規范,形成一套符合深圳地方特色的

水務對象分類及編碼規則標準,推動水務對象“一物一碼”體系建設,

1

消除水務對象信息語義分歧,促進水務數據規范化管理,支撐不同業

務系統數據資源整合共享,打造水務數字底座,為水務行業“一網通

辦、一網統管、一網協同”奠定堅實基礎。

二、工作簡況

(一)任務來源

根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下達2022年深圳市地方標準

計劃項目任務的通知》及智慧水務一期建設要求,由深圳市智慧水務

綜合指揮調度和保障中心牽頭組織起草編制。

(二)主要編制過程

1.立項階段

2022年5月,經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立項。

2.起草階段

2022年5月,成立標準編制組,結合業務調研成果及水利、市

政等行業相關標準規范,于2022年9月形成標準初稿。

3.征求意見階段

2022年10月,向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征求意見,共收集

意見63條,其中采納48條,部分采納4條,不采納11條。

2022年11月,通過市水務局官網向公眾征求意見,同時向市發

展和改革委員會、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市

場監督管理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前海管理局水務主管部門、

各區(新區)水務局、深汕合作區住建水務局,市環水集團征求意見,

共計收集7條意見,其中采納2條,部分采納1條,不采納4條。

2023年2月,組織專家內部評審,共形成16條意見,其中采納

8條,部分采納4條,不采納4條。根據專家意見修改完善,形成標

準送審稿。

三、編制依據及原則

(一)編制依據

本文件格式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

2

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主要依據GB/T10113—2003《分類與編碼通用術語》、GB/T20465

—2006《水土保持術語》、GB/T30943—2014《水資源術語》、GB/T

50125—2010《給水排水工程基本術語標準》、SL/T213—2020《水

利對象分類與編碼總則》、SL26—2012《水利水電工程技術術語》

等技術文件,并參考GB/T2260—200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

碼》、DB3305/T48—2017《水生態工程建設技術規范》、DB4401/T44

—2020《水務信息化常用術語》、SZDB/Z330—2018《室外排水設施

數據采集與建庫規范》等技術文件編制而成。

(二)編制原則

1.科學性

應以水務對象相對穩定的本質屬性或者特征作為分類的基礎和

依據。

2.唯一性

在水務對象編碼過程中,每個水務對象應有且僅有一個不重復的

水務對象代碼。

3.簡約性

確定水務對象代碼編制規則,應減少參與編制規則的水務對象本

質屬性數量。

4.穩定性

水務對象代碼一經賦予特定水務對象,應長期保持不變,不因水

務對象本質屬性或特征的變化而變化,不因水務對象的消亡而消亡。

5.擴展性

隨著水務管理與活動的不斷細化和深入,水務對象的實體類應可

按需進行增補。確定水務對象代碼長度時,在滿足代碼最短原則基礎

上,應確保具有足夠代碼空間,滿足一定時期內同類對象增加的需要。

6.實用性

根據深圳市實際情況,對水務對象的特殊性進行分析,形成適用

于深圳市的水務對象分類及編碼規則。

(三)國內外對標情況

本文件主要參考SL/T213—2020《水利對象分類與編碼總則》,

3

并結合深圳水務管理實際,提出符合應用需求的分類及代碼規則,實

用性、兼容性較強,符合當前實際。

本文件修訂后的內容,均與國內相關標準保持協調一致,沒有技

術矛盾與沖突。

四、主要內容主要條款說明及技術依據

本文件主要包括7個章節和5個附錄,以下對標準中的主要條款

進行簡要說明。

(一)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水務對象分類與編碼原則、代碼結構、分類代碼、

編碼規則。

本文件適用于深圳市所轄范圍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水務對象

代碼的編制,以及與水務對象相關信息的采集、傳輸、存儲、處理和

服務等。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章節給出了標準編制過程中引用的相關文件。

(三)術語和定義

對本文件出現的特定術語名詞加以釋義,包括水務對象、水務對

象分類、水務對象編碼、水務對象代碼。水務對象術語主要引用SL/T

213—2020中的解釋。

(四)編制原則

本章節規定了文件編制原則,主要參考了SL/T213—2020《水

利對象分類與編碼總則》等,從科學性、唯一性、簡約性、穩定性、

擴展性、適用性6個方面規定了水務對象分類及其代碼、水務對象代

碼編制的有關原則。

(五)水務對象代碼結構

參考《水利對象分類與編碼總則》,將水務對象代碼分為三部分,

分別為代表水務對象類別的水務對象分類代碼,代表實例水務對象的

4

水務對象實例代碼,以及校驗碼。

(六)水務對象分類代碼

本章節主要內容包含水務對象分類、水務對象分類代碼格式及水

務對象分類代碼成果表。

水務對象分類以“來水、蓄水、取水、供水、排水”水的流動為

主線,在此主線基礎上補充防洪、節水、水土保持等業務關注的重點

對象,形成現有水務對象分類成果。同時水務對象名稱、釋義等應盡

量符合業務管理習慣,以“排放口”為例,SL/T213—2020《水利對

象分類與編碼總則》中將其命名為“退排水口”,釋義為:直接向河

流(含河流上的水庫)、湖泊排放或經過污水處理后排放的設施口門。

生態環保部門將其命名為“入河(海)排放口”,根據深圳市生態環

境局印發的《深圳市入河(海)排放口管理暫行辦法》,入河(海)

排放口,是指向江、河、湖庫及海洋排放各類生產和生活尾水的口門,

不包含船舶排水口、未混入生產和生活尾水的雨水管網排口。綜合上

述兩項標準規定,并結合深圳水務業務管理實際,將此類水務對象命

名為“排放口”,其釋義為:管道末端,將雨水、尾水、河道內補水

及混流水排放至水體或截留管涵的設施口門,包括雨水排放口、尾水

排放口、補水口及混流排放口。

參考SL/T213—2020《水利對象分類與編碼總則》,水務對象分

為抽象類及實體類,其中抽象類為第一層固定分類,分別為“江河湖

泊”、“水務工程”、“監測站(點)”及“其他管理對象。實體類

為第二層分類,水務工程、監測站(點)及其他管理對象實體類共包

含兩級。分類中不區分水務對象功能,以實體為主,滿足分類簡便易

用的原則。如供水泵站、排水泵站等,其分類均為“泵站”;“擋潮

閘”、“引水閘”等,其分類均為“水閘”,功能屬性可在編碼規則

中體現。

對水務工程、監測站點及其他管理對象抽象類的二級實體類進行

扁平化處理,即編碼時水務對象不再有一、二級實體類等級區別,其

分類碼均為5位代碼;同時剔除暫不制定分類代碼編碼規則的實體類

對象,如監測站(點)及其他管理對象中的各一級實體類對象,為各

類監測站點或管理對象的統稱,僅需對其各自對應的二級實體類賦碼,

一級實體類對象不再制定編碼規則。實體類共120個。

5

(七)水務對象代碼編碼規則

本章節以枚舉的方式,對各水務對象編碼格式、編碼位數、引用

文獻等進行了詳細說明。

(八)附錄

附錄A為校驗碼計算公式、映射函數編制規則。

附錄B為深圳市水務對象分類表。

附錄C為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流域(水系)代碼編制

成果表。

附錄D為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河流代碼編制成果表。

附錄E為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行政區劃名稱及代碼。

五、是否涉及專利等知識產權問題

無。

六、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依據和結果

無。

七、實施標準的措施建議

建議本文件頒布實施后及時進行意見反饋,確保本文件管用實用。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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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對象分類與編碼》(送審稿)

編制說明

一、項目背景

水務對象是指在水事管理與活動過程中所涉及其事權范圍內的

自然實體、水務設施和管理概念等,例如:河流(河道)、水庫、自

來水廠、水質凈化廠、水資源分區、排放口等。按照匹配業務管理需

要的顆粒度劃分水務對象,并對實體類水務對象賦予唯一代碼,形成

水務信息化領域內的唯一標識,是理清深圳水務數據資產、提升水務

精細化管理水平、推動水務資產數字化工作的前提條件。

2019年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先后出臺《關于大力推進

智慧水利建設的指導意見》《智慧水利建設頂層設計》《“十四五”

智慧水利建設規劃》等重要文件,對建立數字孿生共建共享數據體系、

提升數據共享交換能力等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深圳市先后印發

實施《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智慧城市和數字政府建設的若干意見》

《深圳市數字政府和智慧城市“十四五”發展規劃》等,數字政府和

智慧城市建設不斷推進,對數據的共享數量需求日益增加,對數據的

質量要求也在不斷提升。然而現行的標準體系尚無法滿足上述要求,

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出臺的SL/T213—2020《水利對象分類與編

碼總則》無法兼顧深圳實際情況,部分對象(淤地壩、采砂分區等)

在深圳市不存在,且未包含供排水行業(自來水廠、水質凈化廠等)

相關水務對象。另一方面深圳水務管理活動涉及水利、市政兩個行業,

水務對象覆蓋面廣、數量龐大,未形成水務行業統一的分類成果面,

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水務對象統計邊界模糊,信息孤島難以打通,行業

數據難以交換,數據權責難以落實,不利于水務數據的有效管理及數

據價值的深度挖掘。

針對上述問題,亟需在深入調研深圳市水務管理的基礎上,結合

水利、市政等相關行業現行標準規范,形成一套符合深圳地方特色的

水務對象分類及編碼規則標準,推動水務對象“一物一碼”體系建設,

1

消除水務對象信息語義分歧,促進水務數據規范化管理,支撐不同業

務系統數據資源整合共享,打造水務數字底座,為水務行業“一網通

辦、一網統管、一網協同”奠定堅實基礎。

二、工作簡況

(一)任務來源

根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下達2022年深圳市地方標準

計劃項目任務的通知》及智慧水務一期建設要求,由深圳市智慧水務

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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