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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提存辦理業務公證作為一項重要的業務法律辦理制度,在目前我國的貸款合同法和貸款擔保法等各項業務相關政策法律中均對其性質進行了專門的明確規定,而且由于此項公證提存機構本身其實就是目前屬于我國業務相關政策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的一種屬于提存類的業務辦理機構,公證對于提存的業務重要性和業務功能性的作用也在目前有關的法律文獻資料中已經得到了充分體現,但此項公證提存辦理業務的實際工作開展卻零零落落,這當中雖然目前還有一些業務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或者其他相關規范性的法律文件沒有基本建立健全,但是由于提存行業素不容忽視,公證機構辦理業務處相關工作人員要在充分了解立足自己的提存業務實際開展需求和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揚長避短,結合政府部門關于提存業務公證的各種業務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完善相關管理體制措施,扎實開展好提存公證事務。關鍵詞:提存公證事務;合同法;擔保法;問題;對策

引言一般認為,提存機關制度本義就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而且作為銀行貸款本息提存的主管部門,目前對于貸款我國只有一個法律上具體明確規定的只有銀行公證。作為一個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公證提存相關服務管理部門,公證提存機構雖然在實際管理工作中卻往往還是會不時遇到公證提存困難和多辦,業務不斷數量增加和服務減少,并且還往往會不時有被其他服務部門的類似提存服務所難以代替等等的尷尬現象,如何才能使處理公證提存機構更好地管理完善和發展處理公證提存相關服務,以利于充分發揮處理提存服務公證這一部門具有重要價值的司法行政管理職能和社會作用,這是公證研究的一項重要課題,此文旨在拋磚引玉,與公證同行共同探討。提存公證事務相關概述提存公證事務的概念提存公證事務是由原來的提存公證轉化而來的,1982年頒布的《公證暫行條例》并沒有關于提存公證的規定,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為了維持正常的經濟秩序,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1987年司法部下發了《關于部分城市公證機關試辦提存業務的通知》,接著又于1990年1月發布了《關于普遍開展提存公證業務的通知》,1991年4月1日施行的《公證程序規則(試行)》將提存公證作為特別程序之一作出明確規定,1993年司法部制定了《提存公證規則》明確了提存公證含義,即“提存公證是公證處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并將提存公證細化為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證債務履行和替代其他擔保形式的法律效力)和以清償為目的的提存(具有債的消滅和債之標的物風險責任轉移的法律效力),并嚴格規定了提存公證的受理條件、辦證要求。提存公證業務的社會作用起到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這主要體現在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由交易雙方向公證處提出提存申請,交易雙方在交易合同中約定將交易資金提存至公證處,在合同約定的條件成就時,由公證處將提存款支付給提存人相對方,此類提存公證事務還有一個更大的作用就是提存款提存后,當提存領受人無法按合同約定履行,則提存人可自行取回提存款,而當提存款領受人已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后提存人不配合領取提存款的,則提存款領受人可持已履行合同的憑據徑行向公證處領取提存款。充分保障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這體現在以清償債務為目的的提存公證事務。現實中會有債權人無故拒絕債務人履行債務,以使債務人達到違約條件從而追究債權人責任以達到解除合同的目的的情況,這種情形以承包、租賃合同居多(此類合同往往有承包人或租賃方超過多長時間不支付承包款或租金,發包人或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的約定),發包人或出租人為了將承包合同或租賃合同的標的物以更好條件發包或出租給他人,故意拒收承包款或租金,制造承包人或租賃方違約事實,提前解除合同。公證處通過為承包人或承租方辦理承包款或租金的提存,讓承包人或租賃方以提存的方式消除支付承包款或租金的債務,保障了債務人的權益不被侵犯,使債權人的惡意目的落空。我國提存公證事務辦理現存問題提存公證事務有逐漸萎縮的跡象由于用戶個體的各種主觀或是客觀各種因素原因,提存相關公證事務相關案件事務的連續辦理人數量已經開始呈現逐年快速遞增的增長趨勢,就對于筆者現在工作所處的提存公證相關事務辦理機構來說,去年累計只能連續辦理五宗關于提存相關公證事務相關案件事務。而一些其他部門并非執行相關監管法律法規服務專業機構的類似抵押提存相關業務,例如中國金融機構的抵押合同擔保交易抵押資金相關監管、房地產交易協會的對房地產開發購買抵押資金的相關監管正在不斷地得以替換和逐漸取代其他以抵押擔保合同交易資金為主要業務目的的類似提存和抵押公證擔保交易相關事務,筆者在其所在地的第三套商品二手房擔保交易中,具有擔保交易抵押資金和其他擔保交易需求的房屋買賣雙方,均認為可以直接去中國房產交易行政主管有關部門或其下屬的房地產交易協會部門申請依法辦理對交易資金的相關監管。另外中國還有一些為中國銀行客戶提供貸款相關法律服務的專業法律咨詢機構,例如中國律師事務所都在中國進行著一種類似于銀行擔保的定期提存貸款方式。很難肯定一個公證機關本身是否真的能夠作為法定資產提存和合同擔保代理機構,而且在目前我國的主要基本民事法律《合同法》、《擔保法》等都已經專門針對法定提存工作做出了明確規定的實際適用情況下,竟然把提存工作能夠開展得這么蕭條。缺乏社會力量的支持在辦理擔保提存事務方面,比較成功的是云南昆明市明信公證處。解該市的二手房交易基本都辦理公證并辦理交易資金的公證提存,為當事人提供不動產交易的一站式服務,并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益,但也僅就該地公證處而已。而對于其他地方想學習昆明公證處開展二手房交易資金提存公證事務的公證處而言,卻面臨著另外一種結果。如廣州市某公證處也嘗試昆明公證處模式辦理二手房交易一站式服務,但剛一開始,社會的相關部門如房產機構、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報刊媒體等指責聲鋪天蓋地而來,認為該公證處“越界”、“越權”,其實公證的一站式服務確實能起到方便群眾、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只因是公證處的這種“越界”、“越權”行為觸動了某些部門的利益,故受到一定程序的排斥,得不到社會應有的支持。公證機構本身不重視提存事務因近年來我國公證服務的進步和發展,公證服務中的事項不斷地增多,手續相對復雜,收費率比較低,糾紛容易發生的提存等事務,許多公證機關根本就不會產生興趣,在一旦接到類似的申請就會以各種原因拒絕了辦理。我國已經有很多的公證部門和機構迄今止還未建立過提存的專用賬戶,在我國辦理提存手續時是仍然繼續使用政府和司法部門的賬戶來提存一個當事人的提存貸款。而依照《提存公證規則》第八條的規定,公證處門店應當在其所屬銀行設置提存公證賬戶。公證部門和組織者的這些舉動均是對保留事務進行極其不負責任的一個表現。提存公證事務存在的完善對策建議應及時修改《提存公證規則》《公證法》將公證的提存確定為公證事務,而非公證事項,現行的《公證程序規則》亦不再將提存作為公證的特別程序規定,關于公證事務的受理條件、辦理程序應作出配套性的規定,且《提存公證規則》已施行將近十八年,現實情況已發生變化,有些規定與法律相抵觸(如提存公證規則規定提存物超過二十年無人領取的上繳國庫,合同法已明確定規定為五年無人領取的提存物應上繳國庫),有些受理規定讓公證處無法把握,如該規則第五條第一款中規定:“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延遲受領債之標的的”,如何界定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延遲,當事人應提交什么證據來足以證明是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延遲?因此,提存公證規則的修改必須提上議程。合情合理合規適用辦證規則很多公證處受清償債務的提存的最大法律瓶頸也可能就是如何在基本法律上我們才能明確地肯定我國提存債權公證基本準則中關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延遲受領債之標的"的基本問題,其實這種基本法律并沒有真正地明確要求債權人們自己去重新做他們自己所想不能做或辦不到的任何一件事情,要求提存公證準則管理相關部門重新確認這個基本事實,公證的債權提存法就會形同虛設,變成了一部始終停留在中國社會主義紙面上的基本法律。其實各地公證處只要是需要明確履行了相關必須的申請審批和證據核查兩項義務(其中例如通過發函申請審批等),再行申請辦理證據保管或者提存相關業務手續即可。所以國家公證處管理工作者隨時應在公證完全符合目前現行國家有關發展政策和法律規定的總體前提下,及時地組織制訂并研究推薦編制出一套針對各類提存公證業務隨時辦理的提存方式和管理辦法,即針對各種類型的辦理提存公證業務,設計并研究編寫出各種辦理提存方式和辦法指引,力求能夠使各類提存公證業務辦理申請者隨時感到在國家公證處可以辦理的各種提存便捷、有用。正確宣傳、合理引導我們也偶爾從網絡、報刊、雜志等閱讀到關于提存公證的一些報道,但不外乎是關于“房產交易資金公證提存,保障交易安全”、“提存公證為政府征地(或拆遷)保駕護航”等宣傳式的報道,但真正正面關于提存公證事務的權威性報道或專家學者的論著卻鳳毛麟角,唯有正面加強對提存公證事務的宣傳,讓社會大眾明白其功能作用,并將其作為一項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工具加于利用。公證機構要正確對待“麻煩”很多公證辦理處在面對遇到被申請人提出申請而又有可能因為債務人提存而被迫拒絕接受或者提存,尤其重要的是債務人聲稱被告或者債權人沒有任何正當原因而拒絕接受領取債務時,首先需要考慮的問題就是是有沒有引起任何麻煩而上身,擔心被告或者受理此類的公證事務后,提存或者被帶領的人往往會因為尋求任何麻煩而上門,這不僅被認為是對開展提存或者被告的事務,也被認為是對開展其他試想每個公證組織都以此為思路進行開展業務,如何還有可能充分體現出自己對公證的價值,法律既然要求賦予了公證組織一定的職責,也必須給予了公證組織一定的責任和義務,只要公證組織是否符合了法律和規范的程序,就不需要為之擔心麻煩,即使是這類麻煩已經找得上門了,也仍然應該敢于自己承擔和解決。

結束語公證提存機構本身其實就是法定公證提存的業務機構,作為管理公證的相關法律服務行政主管部門,公證的法定提存和法律服務相關事務與其他法律行政主管部門這種類似于法定提存法律服務機構性質的企業融資和財務監管兩類業務機構相比,其實前者在法律政策上同樣具有后者一個部門不可可以替代的重要職責和主導作用。一個重要原因也就是后者幾乎無法及時辦理以保險資產增值清償貸款為主要業務目的的資產提存,二個重要原因也就是在保險合同中的交易過程中后者幾乎沒有任何辦法做到像未經公證的其他相關行業法律行政部門那么嚴格地監督審查這些由于條件復雜且難以快速獲取的風險資金。但是現在實踐中司法公證和證據提存這項事務的巨大性和優越性卻因為黨的英雄主義沒有了用武之地,一蹴不振,如何這樣我們才能有效促進司法公證和證據提存這項事務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這項事務工作的本身所承擔應有的經濟社會保障職責和示范作用,特向廣大讀者朋友提出了一些如下的意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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