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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近年來,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加強和進一步完善了部分法律,并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民法典》對婚姻法做出了更加人性化的規定,加強了婚姻關系存續財產的法律制度和約定財產,夫妻財產立法與以往立法相比有了質的改進。這反映了當前的家庭結構和財產運作規律,也回應了當今社會的發展和夫妻財產關系的多樣化和復雜性。本文就婚姻關系存在時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以及對夫妻共同財產認識上的偏差,談談我自己的見解。關鍵詞:婚姻關系;夫妻共同財產;法定財產;約定財產

引言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無論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還是財產的種類,都隨之大幅增加,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的擴大,使得對其認定的復雜性越來越大,而法律本身又具有滯后性,新情況一旦出現,便很難進行法律適用,因此很有必要對現階段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做一個明確的界定,以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本文將從現階段夫妻共同財產的特點入手,探討現有法律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的缺陷,提出現階段如何明確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建議,以期實現婚姻立法的進一步完善,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夫妻共同財產的概述及特征夫妻共同財產的概述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指的是在男女雙方婚姻關系依舊具有法律效力的過程中,我國法律所明確規定的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是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夫妻在處理雙方的共同財產時具有同等的權利,其中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以及投資效益等,除此之外還包含了夫妻所共同擁有的一切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法定財產和約定財產。以上兩種類型的財產,均受到法律的支撐和保護,對人們日常生活有著不可劃缺的作用。法定財產和約定財產有著必切關系,不僅各具特點,還在婚姻關系中相互影響,往往容易造成婚姻關系續存期間夫妻雙方混淆不清,造成各種糾紛甚至鬧上法庭。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征第一,夫妻共同財產的核心顧名思義是男女雙方必須是合法的夫妻,其他一切名不正言不順的關系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核心;第二,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發生時間一定是在男女雙方在建立夫妻關系之后才有效,才受到法律的保護,其他時間均沒有法律效力;第三,夫妻在獲得共同財產時,是由雙方或其中一方在婚姻關系依舊維系的過程中所獲得的所有合法財產,對于有特殊約定的財產則不包含在內;第四,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復雜性、多樣性。現行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的缺陷夫妻共同債務范圍外延模糊在執行夫妻的共同財產時,需要建立在債務認定的基礎之上,目前我國并未針對夫妻的共同債務進行明確規定,在實際應用中存有爭議。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首先適用上位法《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其次再考慮適用司法解釋。司法解釋中有相關條例產生較大的影響。結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可以得知,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是建立在共同生活的基礎之上的,婚姻法明確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其中任何一方的個人債務也屬于共同債務的范疇之內。對此,因為在實際運用期間出現夫妻其中任何一方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配偶一方權益等問題,最高院關于這條的適用又做了彌補性的規定:夫妻任何一方和第三人故意捏造債務的行為,法院無法賦予其權利,夫妻任何一方因為存在違法行為而欠下債務的,第三人無法通過法院維持自己的權利。司法解釋,是最高院對于法律在審理工作中的實際應用,進行的說明,所以司法解釋二十四條條必然會歸于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那么其必然是關于四十一條的證明與推定規則,而不可能是創設的新的實體法規則。由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實務中對于債權的保護,超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物權維護。推定債務性質為夫妻共同債務從而執行夫妻共有財產,在解決“假離婚,真逃債”問題上確實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給夫妻關系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帶來了侵害。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界限不明在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時,需要建立在相關制度的基礎之上,如果采取的是分別財產制,則不存在可供執行的共同財產。在我國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中,夫妻財產共同制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相關法律針對婚后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進行了明確,除了特有和約定財產之外,其他都劃分為共同財產,同時對夫妻共同擁有財產的類型進行了列舉。還對夫妻約定財產制進行了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協議約定財產的歸屬。一方面,由于夫妻關系的緊密性等綜合原因,導致夫妻一體觀念深入人心,夫妻約定財產制并沒有大范圍的形成。另一方面,夫妻約定財產制對他人發生效力的條件是難以達到的。為了維護市場秩序,夫妻之間是約定財產制的,夫或妻中的一人與第三人的債務,只有在他人明知夫妻實行約定財產制時,夫妻中沒有借債的一方才可以不負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沒有將夫妻約定財產制公之于眾,則該商定仍不對第三人產生作用,沒有負債的配偶一方仍舊應對該債務擔責。因此,想要夫妻間的約定財產制對外產生效力,那么夫妻雙方就應該將該約定奔走相告。我國目前沒有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公示制度。沒有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規定該規定中的共有財產是否包括夫妻共有財產?共有財產的范圍有哪些?共有財產是否包括不動產?這是屬于實體法的內容,但實體法并沒有解答這兩個問題。從訴訟法的角度來說,強制執行是為了實現執行依據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在執行依據僅及于夫妻一方時,不允許執行機構為了實現債權進行實體判斷。根據全面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的原則,維護債權人的正當權益是民事執行的出發點和中心環節。但是,使得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并不可以突破執行依據,置債務人與其他第三人的正當權益于不顧。第二,根據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由夫妻兩方協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或者由債權人提起代位析產訴訟。首先,我國《婚姻法》并未針對夫妻雙方的婚內財產進行明確規定,但是在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時是以離婚作為前提;婚姻法中明確表示,在分割夫妻婚內財產時,需要建立在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基礎上;《物權法》第九十九條①是關于共有財產的分割規定。可見實體沒法并沒有規定為了實現債權人的債權而在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其次,債權人代為提起的析產訴訟,債權人不屬于民事訴訟法中的當事人范疇。在民事訴訟當中,當事人需要和實體法律關系進行明確,闡述其中的利害關系,并對當事人的資格進行明確。通過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來看,債權人和夫妻任何一方是否存在任何利害關系需要依債務性質來判斷,若為夫妻共同債務,則債權人是適格當事人,若是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則債權人與配偶一方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此時其不具有當事人資格。明確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建議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此,必須是法律承認的合法的夫妻,會存在夫妻共同財產,假如只是情侶關系,在沒有成為合法夫妻之前,男女雙方都是兩個獨立個體,并不是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因此彼此的財產也是個人財產,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既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男女雙方的財產來源及去向,均不需征得對方同意如何支配,甚至是情侶間日常消費、旅游、創業投資收益等,都是實行財產自由的。假設情況間因性格不合等諸多方面原因而導致分手也是經常發生的事,從而產生的經濟糾紛也常常鬧至法庭。男女雙方在非夫妻關系的時候,男方在女方身上所產生的費用,應該就實際情況進行區分和保護。如果是結婚時所給付的彩禮理當如數返還。但如果只是日常一些消費如吃飯、互贈禮物等等費用,一般可不返還,當然也不是違法犯罪行為,因為這是簡簡單單的男女雙方在建立夫妻關系前一些相互之間贈與行為,表達愛意的一些直接表現。如果當事人以各種方法、手段去騙取另一方的財物的,如經查實在受法律保護的情形下的,應當悉數返還。例如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結婚登記后未共同生活的,應當將所收的彩禮一一返還。但如男女雙方并未發展到要結婚,在建立婚姻關系之前的日常費用,均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凡事應該理清思路,分清是非避免不必要麻煩。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界定的完善男女雙方能攜手終老,當然是人生一大美事,但現實生活中,乃至現今社會離婚率日益飆升的情況下,婚姻關系中的財產劃分界定真的十分有必要,不只是片面地認為男女雙方對自己的財產進行保護,自私等行為,應從多方面去平衡。為避免不必要的糾爭,建立全的夫妻財產登記制度,能更好更全面清晰地保障雙方關系,共建和睦的家庭關系,確保大家生活質量。如夫妻雙方有建立財產登記及財產清單,這樣便一目了然。在實際生活中夫妻無論婚前或婚后財產,都存在難以劃清、計算和區分的問題,對口頭承諾是某一方的約定財產,另一方一樣會出爾反爾的情況,那么所謂的約定財產的就無法得到確認,倘若建立了夫妻財產登記制度,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免除許多爭議,雖然不是全部,但起碼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男女雙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對雙方的資產進行書面上的確認,劃分界定好哪些是夫妻雙方的法定財產,哪些又是夫妻雙方的約定財產。同樣地,男女雙方可以就婚姻關系建立之前,對各自的財務狀況進行受法律保護的書面的約定財產,這樣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分歧和糾紛。同時,有的財產是婚姻關系建立后才產生的,例如婚后共同購置房產、投資收益、共同創作產生的收益等,也可以在婚姻關系建立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去約定。當然,如果男女雙方在建立婚姻關系前后都沒有進行法律承認的書面財產約定,那么就默認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財產,直到提出要求進行約定財產為止,但也必須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承認,否則同樣地會造成一連串的誤會和糾紛。結束語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婚姻法的適用也得到了完善和重視,夫妻共同財產得到了更好的保護。雖然我國目前的立法不可能全面,但總有一些地方是不能規定的,但在制度上,我們應該從立法的初衷出發,只是為了得到公眾的認可和遵守。當在實踐中發現問題、不足或漏洞時,將及時對相關制度進行總結、修改和進一步完善,避免發現的問題沒有得到改進和完善。為人民服務,在具體操作中要考慮立法精神和社會價值。我們要以促進社會發展,著手解決當今社會的糾紛為主要前提,不斷完善,確保人民生活的保障和各方面的快速發展,不斷完善婚姻制度,促進婚姻家庭健康有序發展,確保夫妻共同積累財富,為社會創造和諧生活。參考文獻[1]陳瑞芳.個人債務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研究[D].華僑大學,2020.[2]楊亞.夫妻共同財產的民事執行研究[D].西北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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