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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作業指導書TOC\o"1-2"\h\u20658第一章總則 3327171.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概述 415121.1.1定義與目的 4296341.1.2認定范圍與對象 4149431.1.3認定原則 4174021.1.4法律法規體系 494801.1.5法律法規主要內容 41451第二章機構基本要求 582001.1.6機構設置 512981.1機構性質:檢驗檢測機構應明確其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或其他性質的機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5160691.2組織架構: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科學、合理的組織架構,明確各部門職責,保證檢驗檢測活動的有效開展。 519591.3人員配備:檢驗檢測機構應按照業務范圍和檢測項目,合理配備具有相應資質、技能和經驗的人員。 5311671.3.1人員配備 5289762.1人員數量:檢驗檢測機構應根據業務需求,合理確定人員數量,保證檢驗檢測工作的正常開展。 5178832.2人員資質:檢驗檢測機構的人員應具備以下資質: 5272162.3人員培訓與考核:檢驗檢測機構應制定人員培訓計劃,定期對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業務素質;同時應建立人員考核制度,對人員的工作能力、業務水平進行評估。 5233602.3.1設施 6236671.1檢驗檢測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具備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檢驗檢測設備,設備應保持完好、準確可靠。 6204821.2輔助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具備必要的輔助設備,如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等,以滿足日常工作需求。 6302881.3設備維護與保養: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設備維護保養制度,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633651.3.1環境條件 6177562.1工作環境:檢驗檢測機構的工作環境應滿足以下要求: 663392.2倉儲條件:檢驗檢測機構應具備合適的倉儲條件,保證樣品的儲存安全、可靠。 650842.3安全與環保:檢驗檢測機構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與環保法律法規,保證檢測過程中的安全與環保。 6180092.3.1管理體系文件編制 6308391.1檢驗檢測機構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方法,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編制管理體系文件。 698651.2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6111341.2.1管理體系文件實施與監督 766072.1檢驗檢測機構應保證管理體系文件的實施,對文件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59502.2檢驗檢測機構應定期對管理體系文件進行修訂、完善,保證文件的時效性和適應性。 7179152.3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文件管理制度,對文件的編制、發布、修訂、廢止等環節進行控制。 71048第三章認定程序 7277642.3.1認定申請 715942.3.2受理 7203612.3.3評審準備 8169342.3.4現場評審 818902.3.5評審報告審查 816432.3.6認定決定 8274612.3.7發證 927715第四章認定條件 967422.3.8人員資質 9322342.3.9人員培訓 9181652.3.10人員考核 963832.3.11設備配置 10169962.3.12設備維護 10132612.3.13設備校準 10292862.3.14方法選擇 10106392.3.15方法驗證 10268572.3.16方法更新 10843第五章認定評審 11220192.3.17編制評審計劃 11140052.3.18組建評審組 1137782.3.19評審資料的準備 11189772.3.20評審前的溝通 11306292.3.21現場評審的實施 1145142.3.22評審內容的檢查 11224592.3.23評審中發覺的問題 1256832.3.24評審結果的初步判斷 124292.3.25評審報告的編制 12325212.3.26評審報告的內容 12272102.3.27評審報告的審批 12221352.3.28評審報告的送達 12164652.3.29后續工作 123862第六章認定結果處理 12305902.3.30判定依據 1348792.3.31判定標準 1323552.3.32判定流程 13139992.3.33處理依據 13325622.3.34處理措施 13288532.3.35認定證書的發放 14166962.3.36認定證書的變更 1435782.3.37認定證書的撤銷 149350第七章認定監督與管理 148602.3.38監督檢查的目的和意義 14298472.3.39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14225592.3.40監督檢查的實施 1598722.3.41處罰的種類 15133322.3.42處罰的適用條件 15136162.3.43處罰的決定與執行 15144152.3.44誠信體系建設的意義 16208142.3.45誠信體系的主要內容 16159192.3.46誠信體系的建設與實施 1613088第八章認定評審人員管理 16143412.3.47基本要求 16314552.3.48專業要求 1619542.3.49培訓 17172982.3.50考核 176512.3.51遵守法律法規 17248192.3.52客觀公正 17227022.3.53保守秘密 17189032.3.54誠信自律 17311692.3.55持續學習 18313612.3.56規范行為 1814015第九章認定申訴與投訴 18140102.3.57申訴對象 1820742.3.58申訴條件 1845362.3.59申訴程序 18262602.3.60投訴對象 1946212.3.61投訴條件 19214792.3.62投訴程序 19149032.3.63認定機構應在處理申訴與投訴事項后,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給申訴人與投訴人。 19229442.3.64反饋內容應包括: 19170322.3.65認定機構應保證反饋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以維護申訴人與投訴人的合法權益。 19142962.3.66對于申訴與投訴事項,認定機構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保證檔案材料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追溯性。 1930592第十章認定工作總結與改進 1927362.3.67認定工作概述 2020042.3.68認定工作成果 2094072.3.69內部管理問題 20101542.3.70外部環境問題 2035352.3.71內部管理改進措施 21232662.3.72外部環境改進措施 21第一章總則1.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概述1.1.1定義與目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是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進行審核、評價和認定,以保證其具備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的必要條件和能力。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目的在于保障檢驗檢測活動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公正性,維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1.1.2認定范圍與對象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范圍涵蓋各類檢驗檢測機構,包括但不限于產品質量檢驗、環境監測、公共衛生、食品、藥品、農產品等領域。認定對象包括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1.1.3認定原則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應遵循以下原則:(1)科學、公正、客觀、透明:認定過程應嚴格遵循科學方法和程序,保證認定結果的公正、客觀和透明。(2)分類管理: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的業務范圍、能力水平等因素,實施分類管理,合理確定認定條件。(3)動態調整: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的發展需求和市場變化,適時調整認定標準,保證認定工作的適應性。第二節資質認定相關法律法規1.1.4法律法規體系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列》等。(2)行政法規:主要包括《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認證認可條例》等。(3)部門規章:主要包括《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程序》等。(4)地方性法規:主要包括各省份、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相關法規。1.1.5法律法規主要內容(1)認定程序:法律法規規定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申請、受理、評審、批準、公告等程序。(2)認定條件:法律法規明確了檢驗檢測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人員、設備、環境、管理制度等方面。(3)認定機構:法律法規確定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的實施主體,包括國家認監委、地方認監委等。(4)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對檢驗檢測機構的日常運行、資質認定證書的有效期、續期等進行了規定,并對違規行為進行了明確的法律責任。(5)法律責任:法律法規對檢驗檢測機構在認定過程中發生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法律責任規定,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資質認定證書等。第二章機構基本要求第一節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1.1.6機構設置1.1機構性質:檢驗檢測機構應明確其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或其他性質的機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1.2組織架構: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科學、合理的組織架構,明確各部門職責,保證檢驗檢測活動的有效開展。1.3人員配備:檢驗檢測機構應按照業務范圍和檢測項目,合理配備具有相應資質、技能和經驗的人員。1.3.1人員配備2.1人員數量:檢驗檢測機構應根據業務需求,合理確定人員數量,保證檢驗檢測工作的正常開展。2.2人員資質:檢驗檢測機構的人員應具備以下資質:(1)具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2)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書;(3)具備檢驗檢測工作經驗;(4)熟悉檢驗檢測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方法。2.3人員培訓與考核:檢驗檢測機構應制定人員培訓計劃,定期對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業務素質;同時應建立人員考核制度,對人員的工作能力、業務水平進行評估。第二節設施與環境條件2.3.1設施1.1檢驗檢測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具備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檢驗檢測設備,設備應保持完好、準確可靠。1.2輔助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具備必要的輔助設備,如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等,以滿足日常工作需求。1.3設備維護與保養: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設備維護保養制度,保證設備正常運行。1.3.1環境條件2.1工作環境:檢驗檢測機構的工作環境應滿足以下要求:(1)具備獨立的工作場所;(2)環境清潔、整齊,無污染源;(3)具備必要的防護措施,保證人員安全。2.2倉儲條件:檢驗檢測機構應具備合適的倉儲條件,保證樣品的儲存安全、可靠。2.3安全與環保:檢驗檢測機構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與環保法律法規,保證檢測過程中的安全與環保。第三節管理體系文件2.3.1管理體系文件編制1.1檢驗檢測機構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方法,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編制管理體系文件。1.2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1)組織架構、職責與權限;(2)人員管理、培訓與考核;(3)設備管理、維護與保養;(4)樣品管理、檢驗檢測方法與程序;(5)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6)安全與環保。1.2.1管理體系文件實施與監督2.1檢驗檢測機構應保證管理體系文件的實施,對文件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2.2檢驗檢測機構應定期對管理體系文件進行修訂、完善,保證文件的時效性和適應性。2.3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文件管理制度,對文件的編制、發布、修訂、廢止等環節進行控制。第三章認定程序第一節認定申請與受理2.3.1認定申請(1)申請單位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向資質認定管理部門提交認定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單位基本信息;(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3)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等;(4)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及相關資質證明;(5)質量管理體系文件;(6)主要儀器設備清單及檢定/校準證書;(7)人員資質證明;(8)其他相關材料。(2)申請單位應保證提交的材料真實、完整、有效,如存在虛假材料,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2.3.2受理(1)資質認定管理部門在收到認定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1)申請材料是否齊全;(2)申請材料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3)申請單位是否具備認定條件。(2)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資質認定管理部門應在審查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并向申請單位發出受理通知書。第二節認定評審2.3.3評審準備(1)資質認定管理部門應在受理認定申請后,根據申請單位的專業類別,組建評審組。評審組應由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評審經驗的人員組成。(2)評審組應在評審前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了解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2.3.4現場評審(1)評審組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對申請單位的檢驗檢測能力進行現場評審。(2)現場評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檢驗檢測場所、設施設備、環境條件等;(2)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3)檢驗檢測方法、過程控制、數據處理等;(4)人員資質、培訓、考核等;(5)其他相關內容。(3)評審組應在現場評審結束后,形成評審報告,提交給資質認定管理部門。2.3.5評審報告審查(1)資質認定管理部門應在收到評審報告后,對報告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1)評審過程是否符合規定;(2)評審結論是否客觀、公正;(3)申請單位是否具備認定條件。(2)對于審查合格的評審報告,資質認定管理部門應在審查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發出認定合格通知書。第三節認定決定與發證2.3.6認定決定(1)資質認定管理部門根據評審報告和審查結果,對申請單位作出認定決定。(2)認定決定分為以下幾種:(1)認定合格,頒發資質認定證書;(2)認定不合格,不予頒發資質認定證書;(3)部分認定合格,部分項目不予認定。2.3.7發證(1)對于認定合格的申請單位,資質認定管理部門應在認定決定作出后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資質認定證書。(2)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為5年,期間需進行定期監督評審。(3)申請單位在證書有效期內,如需變更認定范圍、名稱、地址等,應向資質認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予以換證。第四章認定條件第一節人員條件2.3.8人員資質檢測機構應具備與其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人員資質需符合以下要求:(1)具備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2)具備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3)具備2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2.3.9人員培訓檢測機構應建立完善的人員培訓制度,保證從業人員具備以下能力:(1)掌握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2)熟悉檢測設備的使用和維護;(3)具備檢測數據分析、處理和報告撰寫能力。2.3.10人員考核檢測機構應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考核,保證其具備以下能力:(1)熟練掌握檢測方法、技術和操作流程;(2)具備良好的職業素養和職業道德;(3)能夠獨立完成檢測任務。第二節設備條件2.3.11設備配置檢測機構應根據業務需求,配置以下設備:(1)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設備;(2)配備必要的輔助設備;(3)設備功能穩定,能夠滿足檢測需求。2.3.12設備維護檢測機構應建立設備維護制度,保證設備處于良好狀態:(1)定期對設備進行清潔、保養和檢修;(2)及時更新設備軟件和硬件;(3)對設備故障進行排查和處理。2.3.13設備校準檢測機構應定期對設備進行校準,保證檢測結果的準確性:(1)選擇具有資質的校準機構進行校準;(2)校準周期不超過1年;(3)校準記錄齊全,包括校準證書和校準報告。第三節方法條件2.3.14方法選擇檢測機構應根據業務需求和檢測標準,選擇合適的檢測方法:(1)檢測方法應具有科學性、準確性和可靠性;(2)檢測方法應經過驗證和確認;(3)檢測方法應與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相符合。2.3.15方法驗證檢測機構應對所選用的檢測方法進行驗證,保證其滿足以下要求:(1)方法功能指標符合標準要求;(2)方法重復性和再現性良好;(3)方法能夠有效識別和排除干擾因素。2.3.16方法更新檢測機構應關注國內外檢測技術的發展動態,及時更新檢測方法:(1)定期評估檢測方法的適用性;(2)及時修訂和完善檢測方法;(3)建立檢測方法更新檔案,記錄更新過程和原因。第五章認定評審第一節評審準備2.3.17編制評審計劃評審前,評審組長應組織編制評審計劃,明確評審的目的、范圍、依據、方法、時間安排等內容,并將計劃報請認定機構批準。2.3.18組建評審組認定機構應根據評審任務的需要,從評審專家庫中選取具備相應資質和經驗的評審人員,組建評審組。2.3.19評審資料的準備評審組應收集、整理與評審有關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檢驗檢測機構提交的資質認定申請資料;(2)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文件;(3)檢驗檢測機構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4)檢驗檢測機構的人員、設備、環境等條件的相關資料。2.3.20評審前的溝通評審組長應與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溝通,了解機構的基本情況,明確評審要求和注意事項。第二節現場評審2.3.21現場評審的實施評審組應按照評審計劃,對檢驗檢測機構的人員、設備、環境、管理體系等方面進行現場評審。2.3.22評審內容的檢查評審組應對照評審依據,逐項檢查檢驗檢測機構的實際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人員資格和培訓情況;(2)設備配置、檢定校準情況;(3)環境條件是否滿足要求;(4)管理體系文件的執行情況;(5)檢驗檢測方法、過程是否符合要求。2.3.23評審中發覺的問題評審組應認真記錄評審中發覺的問題,并與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溝通,提出整改建議。2.3.24評審結果的初步判斷評審組應在現場評審結束后,根據評審情況,對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初步判斷。第三節評審報告2.3.25評審報告的編制評審組長應組織評審組成員,根據現場評審情況,編制評審報告。2.3.26評審報告的內容評審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1)評審的基本情況;(2)評審依據;(3)評審過程及發覺的問題;(4)整改建議;(5)評審結論。2.3.27評審報告的審批評審報告編制完成后,應報請認定機構審批。2.3.28評審報告的送達認定機構應在審批通過后,將評審報告送達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機構應按照評審報告的要求,進行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2.3.29后續工作認定機構應根據評審報告和整改報告,對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進行最終審批。通過審批的,認定機構應向檢驗檢測機構頒發資質認定證書。第六章認定結果處理第一節認定合格的判定2.3.30判定依據認定合格的判定應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方法,結合檢驗檢測機構的申請材料、現場評審結果以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2.3.31判定標準(1)檢驗檢測機構應具備與其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人員、設備、場所和檢測方法;(2)檢驗檢測機構的質量管理體系應能有效運行,保證檢測活動的公正性、科學性和準確性;(3)檢驗檢測機構應具備持續改進的能力,保證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的不斷提高。2.3.32判定流程(1)評審組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認材料齊全、符合要求;(2)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對檢驗檢測機構的人員、設備、場所、檢測方法等方面進行核查;(3)評審組根據現場評審結果,結合申請材料,提出認定合格的初步意見;(4)認定機構對評審組的初步意見進行審核,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認定合格的最終判定。第二節認定不合格的處理2.3.33處理依據認定不合格的處理應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方法,結合檢驗檢測機構的實際情況進行。2.3.34處理措施(1)對于認定不合格的檢驗檢測機構,認定機構應書面通知其不合格事項及原因;(2)檢驗檢測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針對不合格事項進行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3)認定機構對檢驗檢測機構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確認整改效果;(4)整改合格的檢驗檢測機構,認定機構可視情況重新進行認定;整改仍不合格的,認定機構有權撤銷其認定資格。第三節認定證書的發放與變更2.3.35認定證書的發放(1)認定合格的檢驗檢測機構,認定機構應向其發放認定證書;(2)認定證書應載明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信息、認定范圍、認定有效期等內容;(3)認定證書的有效期一般為3年,自認定合格之日起計算。2.3.36認定證書的變更(1)檢驗檢測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向認定機構提出變更申請;(2)認定機構收到變更申請后,應對變更事項進行審查,確認符合要求的,予以變更;(3)變更后的認定證書應重新發放,原認定證書同時失效。2.3.37認定證書的撤銷(1)認定機構發覺檢驗檢測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權撤銷其認定證書:a)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認定證書的;b)認定證書有效期內,出現重大質量安全或者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c)整改不合格的;d)其他應當撤銷認定證書的情形。(2)認定機構撤銷檢驗檢測機構的認定證書后,應書面通知其撤銷原因,并予以公告。第七章認定監督與管理第一節監督檢查2.3.38監督檢查的目的和意義監督檢查是保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規范、有序進行的重要手段。通過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可以及時發覺和糾正存在的問題,保障檢測數據的準確性和公正性,維護市場秩序。2.3.39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有效性及使用情況;(2)檢驗檢測機構的人員、設備、環境等是否符合資質認定條件;(3)檢驗檢測機構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4)檢驗檢測機構的檢測方法、檢測標準和檢測報告是否符合規定;(5)檢驗檢測機構是否存在違規行為,如虛假報告、篡改數據等。2.3.40監督檢查的實施(1)監督檢查由認定機構組織實施,可采取現場檢查、文件審查等方式;(2)監督檢查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保證監督檢查的公正性和有效性;(3)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4)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及時告知被檢查機構,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第二節處罰措施2.3.41處罰的種類(1)警告;(2)罰款;(3)暫停資質認定證書使用;(4)吊銷資質認定證書;(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罰措施。2.3.42處罰的適用條件(1)檢驗檢測機構存在違反資質認定規定的行為;(2)檢驗檢測機構的違規行為對檢測結果產生嚴重影響;(3)檢驗檢測機構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2.3.43處罰的決定與執行(1)處罰決定由認定機構作出,應當書面通知被處罰機構;(2)處罰決定的執行由認定機構負責,被處罰機構應按照處罰決定書的要求執行;(3)對處罰決定不服的,被處罰機構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第三節誠信體系建設2.3.44誠信體系建設的意義誠信體系建設是檢驗檢測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通過建立健全誠信體系,可以規范檢驗檢測機構的行為,提高行業整體水平,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支撐。2.3.45誠信體系的主要內容(1)檢驗檢測機構的誠信自律;(2)檢驗檢測機構誠信評價;(3)檢驗檢測機構誠信檔案;(4)檢驗檢測機構誠信激勵與懲戒。2.3.46誠信體系的建設與實施(1)認定機構應加強對檢驗檢測機構的誠信教育,提高誠信意識;(2)建立和完善檢驗檢測機構誠信評價體系,客觀、公正地評價檢驗檢測機構的誠信狀況;(3)建立檢驗檢測機構誠信檔案,記錄檢驗檢測機構的誠信行為和違規行為;(4)對誠信良好的檢驗檢測機構給予政策支持和激勵,對失信的檢驗檢測機構實施懲戒措施。第八章認定評審人員管理第一節評審人員資質要求2.3.47基本要求認定評審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2)具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從事檢驗檢測工作5年以上,具備豐富的實踐經驗。(3)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書。(4)熟悉檢驗檢測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掌握檢驗檢測基本理論和實踐技能。2.3.48專業要求認定評審人員應具備以下專業要求:(1)具備所從事檢驗檢測領域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2)具備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能夠獨立開展評審工作。(3)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能夠準確、清晰、客觀地表達評審意見。第二節評審人員培訓與考核2.3.49培訓(1)認定評審人員需定期參加由國家認監委或地方質監局組織的評審人員培訓。(2)培訓內容應包括檢驗檢測法律法規、評審方法、評審技巧、案例分析等。(3)培訓結束后,評審人員需通過考核,取得相應資質證書。2.3.50考核(1)認定評審人員的考核分為定期考核和臨時考核。(2)定期考核每年進行一次,考核內容包括理論知識、實際操作、工作表現等。(3)臨時考核根據工作需要,對評審人員的業務能力進行評估。(4)考核結果作為評審人員資質認定、崗位調整、晉升的依據。第三節評審人員行為規范2.3.51遵守法律法規評審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2.3.52客觀公正評審人員應保持客觀公正的態度,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影響,保證評審結果真實、準確、可靠。2.3.53保守秘密評審人員應保守工作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泄露相關信息。2.3.54誠信自律評審人員應自覺遵守職業道德規范,誠實守信,自覺抵制各種不良風氣,維護評審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2.3.55持續學習評審人員應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關注檢驗檢測領域的發展動態,積極參加各類培訓和學術交流。2.3.56規范行為評審人員在工作中應遵守以下規范:(1)嚴格遵守工作時間,不得遲到早退。(2)著裝整潔,佩戴評審證件。(3)主動與被評審單位溝通,了解評審需求。(4)認真履行評審職責,保證評審工作順利進行。第九章認定申訴與投訴第一節申訴程序2.3.57申訴對象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訴的對象為在資質認定過程中,對認定結果持有異議的檢驗檢測機構。2.3.58申訴條件(1)申訴人須為具有合法權益的檢驗檢測機構;(2)申訴事項須屬于資質認定過程中產生的爭議;(3)申訴材料須真實、合法、有效。2.3.59申訴程序(1)申訴人應在接到認定結果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認定機構提交書面申訴材料;(2)認定機構應在收到申訴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申訴條件的,予以受理;(3)認定機構應在受理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并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處理決定;(4)認定機構應將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并說明理由;(5)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認定機構申請復查。第二節投訴處理2.3.60投訴對象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投訴的對象為在資質認定過程中,對認定機構、工作人員或檢驗檢測機構的行為持有異議的個人或單位。2.3.61投訴條件(1)投訴人須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個人或單位;(2)投訴事項須屬于資質認定過程中的行為;(3)投訴材料須真實、合法、有效。2.3.62投訴程序(1)投訴人應在發覺投訴事項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認定機構提交書面投訴材料;(2)認定機構應在收到投訴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投訴條件的,予以受理;(3)認定機構應在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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