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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DB

DB37/TXXX-20xxJ1XXX-20xx

建筑施工操作平臺與運送設備

組合系統技術規范

(報批稿)

Technicalcodeforsystemofconstructionoperating

platformandtransportingequipment

20xx-xx-xx發布20xx-xx-xx實施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聯合發布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1總則

1.0.1為推進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建筑施工操作平臺與運送

設備組合系統(以下簡稱“平臺與設備系統”)的廣泛應用,提

高建筑施工機械化水平,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

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中,建筑施

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的設計、生產和工程應用。

1.0.3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的設計、生產和

工程應用,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山東省現行有關

標準的規定。

1

2術語和符號

2.1術語

2.1.1建筑施工操作平臺constructionoperatingplatforms

建筑施工中供施工人員進行作業的設施,由垂直安裝的立柱、

連接立柱與建筑物的附著架、水平安裝的為操作人員提供作業場

所的作業平臺組成;建筑施工操作平臺根據工作原理分為導架爬

升式工作平臺和橋架式工作平臺。

2.1.2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mast-climbingworkplatforms

安裝在爬升架上,通過驅動機構自行提升或下降,并通過立

柱進行導向和移動的操作平臺,簡稱“導架式平臺”。

2.1.3橋架式工作平臺Bridge-typeconstructionoperating

platforms

由垂直安裝的立柱、連接立柱與建筑物的附著架、水平安裝

在立柱套架上的作業平臺組成,簡稱“橋架式平臺”。

2.1.4主作業平臺mainworkplatform

由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主要結構件構成的作業平臺的部分。

2.1.5延伸作業平臺platformworkextension

由輔結構件構成的附加部分作業平臺,它利用主平臺支撐與

定位,用于對主平臺進行延伸,形成與施工建筑外形一致的操作

平臺。

2.1.6多層作業平臺multilayerworkplatform

在同一立柱上安裝或運行的兩個或多個作業平臺,或在一個

平臺上附加一個或多個完全由其支撐的作業平臺。

2.1.7運送設備transportingequipment

由地面運送人員、物料至建筑施工操作平臺的設備,分為運

送人員和物料的設備、運送物料的設備。

2

2.1.8建筑施工操作平臺與運送設備組合系統systemof

constructionoperatingplatformandtransportingequipment

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和與之配套的人員和物料運送設備或物料

運送設備組合成的系統,該系統具備運送設備與操作平臺相對運

動過程中自動減速、對接的安全裝置,以及人員、物料的轉運功

能,示意見附圖A。

2.1.9安全裝置safetydevices

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及其與運送設備組合系統的安全裝置總稱,

包括工作載荷控制裝置、對接控制裝置、防墜落裝置以及升降同

步控制裝置。

3

2.2符號

m—集中工作載荷;

pⅡ—工作狀態計算風壓;

PWⅡ—工作狀態風載荷;

pⅢ—非工作狀態計算風壓;

PWⅢ—非工作狀態風載荷;

q—均布工作載荷標準值;

λ—構件的長細比。

4

3基本規定

3.1一般規定

3.1.1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應為有生產條件

的單位生產的定型產品,其工程應用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3.1.2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的工程應用,應

根據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定型產品的參數、承載能力及構造尺寸,

結合工程應用建筑結構的型式制定的成組使用專項施工方案。包

括安拆人員、各方責任主體、地基、附著架,以及圍繞建筑物四

周布置,并通過延伸平臺,形成圍繞建筑物外形的操作平臺等內

容。

3.1.3建筑施工操作平臺應具備鎖止裝置,當爬升架(套架)不

升降時,應予以鎖緊,防止操作平臺下滑和(或)墜落。

3.2分類和性能參數

3.2.1建筑施工操作平臺根據成組工作型式,其能容納的作業人

員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立柱操作平臺,平臺操作人員不少于2人;

2雙立柱或多立柱操作平臺,平臺操作人員不少于4人。

3.2.2建筑施工操作平臺根據設計功能,其分類及承載能力應符

合下列規定:

1建筑外裝修施工用操作平臺。施工區的均布工作載荷不低

于0.5kN/m2、集中工作載荷不應低于3kN;獨立工作高度及最上一

道附著架以上懸臂高度不低于5.0m。

2建筑主體和外裝修施工用操作平臺。施工區的均布工作載

荷不應低于1.0kN/m2、集中工作載荷不應低于3.5kN;獨立工作高

度及最上一道附著架以上懸臂高度不應低于10.0m。

3.2.3平臺與設備系統根據設計功能,其組合型式應符合下列規

定:

5

1導架式平臺或橋架式平臺,不組合運送設備;

2導架式平臺或橋架式平臺,組合物料運送設備;

3導架式平臺或橋架式平臺,組合人員和物料運送設備;

3.2.4平臺與設備系統根據設計功能,其性能參數應符合下列規

定:

1物料運送設備規格:工作載荷400kg、600kg;

2人員和物料運送設備規格:乘員3人、載荷合計400kg。

3.3工程應用安全管理

3.3.1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或制造商規定使用年限的建筑施工操

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不應安裝。

3.3.2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的安拆單位應協

同設計、生產、使用單位,完成工程應用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

3.3.3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的工程應用專項

施工方案,應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由分包

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

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當

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時,不應使用。

3.3.4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的安拆單位應具

有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安拆

的作業人員,應持有相關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特種作業人員資格

證書,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的司機應持有施工升降機特種作業人

員資格證書,并經建筑施工操作平臺生產單位培訓合格。應嚴格

按照生產單位出具的產品說明書,以及經過審批的專項施工方案

進行安裝、拆卸及使用操作。

3.3.5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安拆人員的培訓、安拆和改動、使用、

維護和檢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安全使用

規程》GB/T38552-2020相關章節的規定。

6

3.4檢驗驗收

3.4.1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的檢驗、驗收包

括新產品的檢驗、出廠檢驗和工程應用的檢驗、驗收。

3.4.2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新產品的檢驗,

應由具備塔式起重機和施工升降機資質認定或特種設備核準的檢

驗機構完成。

3.4.3工程應用首次安裝檢驗應由生產和安拆單位共同完成或委

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完成。

3.4.4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按照工程應用專

項施工方案安裝、檢驗后,總承包單位應組織生產、產權、安拆、

使用及監理單位進行檢查驗收,安拆單位的安拆負責人與使用單

位的負責人應履行交接手續。

7

4設計計算

4.1一般規定

4.1.1導架式平臺的設計計算,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

行國家標準《升降工作平臺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GB/T

27547-2011第5.1節結構和穩定性計算的規定。

4.1.2運送設備中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的設計計算,除應符合本

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

工升降機》GB/T26557-2021第5.2節載荷組合及計算的規定;運

送設備中卷揚機的設計計算,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

國家標準《建筑卷揚機》GB/T1955-2019第5章技術要求的規定。

4.1.3橋架式平臺的設計計算,除應符合本規范外,應符合現行

國家標準《起重機設計規范》GB/T3811的相關規定。

4.2操作平臺工作載荷

4.2.1自重載荷的處理和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施工操作平臺非運動部件的自重視為靜載荷;

2建筑施工操作平臺的運動部件,在升降過程中,其自重視

為動載荷。

4.2.2均布工作載荷的處理和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施工操作平臺的均布工作載荷,為物料的重量;

2應在操作平臺靠近立柱的部位設置儲物區存放物料;在遠

離立柱的施工區,僅放置施工操作用的物料;延伸平臺不應放置

物料,只承受施工人員、人員手持的物料及施工機具產生的集中

工作載荷;

3根據建筑施工操作平臺的設計功能,均布工作載荷的標準

值q不應小于表4.2.2的規定;

4物料的存放應均勻、對稱,但設計計算時,應考慮均布工

作載荷布置不平衡導致的不利影響;

8

5操作平臺的儲物區、施工區范圍,以及均布工作載荷的標

準值,應符合設計要求并在操作平臺做出明顯標識。

表4.2.2均布工作載荷標準值

均布工作載荷標準值q(kN/m2)

使用工況

儲物區施工區延伸平臺

主體施工3.01.00.0

外裝修施工2.00.50.0

4.2.3集中工作載荷的處理和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施工操作平臺集中工作載荷應按下式計算:

m=(n·mp)+mm+(2me)(4.2.3)

式中:

mp=800N,每個人的重量;

me=400N,每個人攜帶設備的重量(僅考慮兩人攜帶);

mm—2名操作人員所能搬動的施工安裝的物料的重量(不包括人員攜帶

設備),按1000N計算;

n—操作平臺上的人員數量。

操作平臺上最少的人數:對于單立柱操作平臺為2人,對于雙立柱操作

平臺為4人。

假定人員攜帶設備的重量me及搬動物料的重量mm作用點與兩個人的重

量產生最大應力的作用點相一致。

2人員的重量和設備與物料的重量應考慮同時作用,集中工

作載荷作用點的標準值按3500N計算。

3集中工作載荷作用點的處數,應與操作平臺上允許的人員

數量相適應;集中工作載荷作用點的位置與間距,應分散和對稱

并符合設計要求。

4.2.4水平操作力的處理和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人員操作力的最小值為:前2個人每人200N,之后每

增加1人以100N計算;

2水平操作力的作用位置在距操作平臺底板高度為1.1m,沿

水平方向施加;

9

3在操作平臺上使用動力工具時,動力工具的水平方向最大

反力不應超過設計和產品說明書的規定,且力的作用點假定在離

作業平臺底板高度為1.1m。

4.2.5工作狀態風載荷的處理和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工作狀態計算風壓pⅡ,不應小于表4.2.5的規定。

表4.2.5工作狀態風速和風壓

2

工程應用工況風速(m/s)風壓pⅡ(N/m)

安裝和拆卸12.7100

外裝修施工15.5150

主體施工20.0250

2假定風載荷沿水平方向作用在建筑施工操作平臺暴露部件

迎風面積的中心;工作狀態風載荷應按下式計算:

PWⅡ=CPⅡA(4.2.5-1)

式中:

—作用在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上的工作狀態風載荷();

PWⅡN

C—風力系數;

2

pⅡ—工作狀態計算風壓(N/m);

A—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垂直于風向的迎風面積(m2)。

1?η2

A=?A(4.2.5-2)

1?η01

式中:

η—擋風折減系數;

?—第一片結構的迎風面積充實率;

2

A01—第一片結構的外形輪廓面積(m)。

3風力系數、擋風折減系數及充實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

重機設計規范》GB/T3811-2008第4.2.2.3.5條風力系數和第

4.2.2.3.6條擋風折減系數的規定。暴露在風中的人員,風力系數

為1.0;

4每個人的迎風面積為0.7m2,面積中心在距作業平臺底板

1.0m高處。操作平臺上的人數不應大于設計和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1

5操作平臺上暴露于風中的設備和物料的風力計算,應符合

公式4.2.5-1和4.2.5-2的規定;

6應考慮工作狀態風載荷最不利方向的作用;當風沿正方形

立柱對角線方向作用時,風載荷取正向迎風面積風載荷的1.2倍。

4.2.6非工作狀態風載荷的處理和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非工作狀態計算風壓pⅢ,不應小于表4.2.6的規定。

表4.2.6非工作狀態風速和風壓

2

工程應用工況風速(m/s)風壓pⅢ(N/m)

高度低于建筑物頂部的部位31.0600

高度超出建筑物頂部的部位35.5800

2非工作狀態風載荷應按下式計算:

PWⅢ=CKhPⅢA(4.2.6)

式中:

—作用在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上的非工作狀態風載荷();

PWⅢN

C—風力系數,同式4.2.5-1;

Kh—風壓高度變化系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設計規范》GB/T

3811-2008第4.2.3.1條表19的規定;

2

pⅢ—非工作狀態計算風壓(N/m);

A—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垂直于風向的迎風面積,同式4.2.5-2。

3應考慮非工作狀態風載荷最不利方向的作用。

4.2.7應考慮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安裝拆卸過程中的設計載荷。

4.2.8載荷系數

1計算動載荷時,應將建筑施工操作平臺的運動部件的質量,

乘以動載系數1.15;

2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運行中采取防墜落安全措施時的載荷

系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升降工作平臺導架爬升式工作平

臺》GB/T27547-2011中第5.1.2.10條的規定;橋架式建筑施工操

作平臺的升降過程中采取防墜落安全措施時的載荷系數,應根據

采用的工作機構以及安全器的工作形式,經試驗驗證選取,但不

得小于1.2。

1

4.3載荷組合及安全系數

4.3.1建筑施工操作平臺應考慮下列幾種載荷的最不利組合:

1A1:工作狀態,無風,靜態;

2A2:工作狀態,無風,動態;

3B1:工作狀態,有風,靜態;

4B2:工作狀態,有風,動態;

5B3:在安裝或拆卸過程中;

6C1:工作狀態,安全裝置起作用時;

7C2:非工作狀態。

4.3.2在各個載荷組合中,作用于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上的載荷和

力,應符合表4.3.2的規定。

表4.3.2載荷組合

載荷組合

載荷

A1A2B1B2B3C1C2

自重載荷√√√√√√√

均布工作載荷√√√√√

集中工作載荷√√√√√

水平操作力√√√√

動載荷系數√√√

工作狀態風載√√

安裝和拆卸時的載荷√

非工作狀態風載√

采取安全措施時的載荷

系數

4.3.3鋼結構的安全系數見表4.3.3。

表4.3.3鋼結構的安全系數

載荷狀況安全系數

A1,A21.5

B1,B2,B31.33

C1,C21.25

1

4.4橋架式平臺設計計算

4.4.1設計計算可采用許用應力設計法或極限狀態設計法。當結

構在外載荷作用下產生了較大變形,以致內力與載荷呈非線性關

系時,宜采用極限狀態設計法。

4.4.2主要結構件材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設計規范》

GB/T3811-2008第5.3.1條結構件鋼材及其許用應力的規定。

4.4.3主要連接件材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設計規范》

GB/T3811-2008第5.3.2條連接材料及其許用應力的規定。

4.4.4應計算在載荷最不利組合下,部件及其連接的強度、剛度

和穩定性。計算內容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設計規范》GB/T

3811-2008第5.2.2條計算內容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4.4.5結構構件的強度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設計規

范》GB/T3811-2008第5.4.1條的規定。

4.4.6焊縫及螺栓的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設計規范》

GB/T3811-2008第5.4.2條連接的強度計算的規定。

4.4.7結構件的剛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結構件的剛性應滿足

λ≤[λ](4.4.7)

式中:

λ——構件的長細比;

[λ]——構件的許用長細比,見表4.4.7

表4.4.7構件的許用長細比[λ]

構件名稱受拉構件受壓構件

主要承載桁架的弦桿180150

構件整個結構200180

次要承載構件(如主桁架的其他

250200

桿、輔助桁架的弦桿等)

其他構件350300

4.4.8受彎構件抗失穩的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設

計規范》GB/T3811-2008第5.6.2條受彎構件的整體穩定性的規定。

1

4.4.9壓彎構件抗失穩的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設

計規范》GB/T3811-2008第5.6.3條壓彎構件的整體穩定性的規定。

4.5整機穩定性計算

4.5.1建筑施工操作平臺采用帶支腿的底盤時,其整機穩定性計

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升降工作平臺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

GB/T27547-2011第5.1.5條穩定性計算的規定。

4.5.2固定在混凝土基礎上的建筑施工操作平臺的整機穩定性計

算,其載荷組合應符合本規范第4.3節的規定,混凝土基礎的地基

承載力、地基變形和地基穩定性的計算,應符合《塔式起重機混

凝土基礎工程技術標準》JGJ/T187-2019第4章地基計算的規定。

1

5主要結構件

5.1一般規定

5.1.1導架式平臺的結構件,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

國家標準《升降工作平臺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GB/T

27547-2011第5章安全要求和/或措施的規定。

5.1.2運送設備中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的結構件,除應符合本規

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工

升降機》GB/T26557-2021第5章安全要求和/或措施的規定。

5.1.3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主要結構件的制造與檢驗,除應符合本

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塔式起重機鋼結構制造與檢驗》

JB/T11157-2011中第5章~第10章的規定。

5.2基礎、底架

5.2.1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在建筑工程中應用,需要與建筑物附著

時,宜采用固定式底架與基礎。

5.2.2底架應能承受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組合運送設備以后

作用在其上的所有載荷,并能有效地將載荷傳遞到基礎上。

5.2.3固定式基礎的設計應滿足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組合運

送設備以后工作狀態和非平臺工作狀態的穩定性及地基承載力的

要求。

5.2.4固定式基礎的構造要求、配筋及強度計算,應符合《塔式

起重機混凝土基礎工程技術標準》JGJ/T187-2019第5章板式和十

字形基礎的規定。

5.2.5固定式底架與基礎安裝時,應采取調節措施保證底架的水

平度允差不大于1/1000。

5.2.6建筑施工操作平臺采用帶支腿的底盤時,支腿處的地耐力

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1

5.3立柱

5.3.1立柱應能承受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組合運送設備以后

作用在其上的所有載荷,立柱標準節的設計和制作應確保在相鄰

標準節之間可以進行有效的載荷傳遞,并能確保互換性。

5.3.2立柱軸線的直線度允差不應大于1/1000,安裝垂直度允差

不應大于2/1000,當立柱組合安裝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時,安裝

垂直度允差不應大于1/1000。

5.3.3立柱安裝后在承受各種載荷時,其水平靜位移與獨立高度

或最上一個附著架以上懸臂高度的比值不應大于1/100。

5.3.4當建筑施工操作平臺與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組合時,齒條

應牢靠地裝在標準節上。相鄰齒條的結合點應定位準確,以防止

齒條錯位對齒輪或類似部件造成損傷。相鄰標準節的接合點應保

持連續。

5.3.5橋架式平臺的立柱標準節,應設置采用液壓系統或環鏈電

動葫蘆升降時的支承或懸掛裝置。

5.4附著架

5.4.1在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安裝高度超過設計規定的最大獨立高

度時,由相鄰的結構對其提供側向支撐,在立柱與支撐結構間每

隔一定距離采用附著架連接。

5.4.2附著架的設計要便于人工操作,且在進行裝配時使用手動

工具即可操作,同時能夠進行一定量的調節以適應立柱和支撐結

構間的偏差。

5.4.3附著架應能為立柱提供足夠的抗扭剛度。附著架應能承受

立柱傳遞的工作狀態、非工作狀態和安拆狀態的所有載荷。

5.4.4生產單位應在產品說明書中提供附著架傳遞到支撐結構的

載荷值。

5.4.5附著架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1立柱與建筑物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超出產品說明書中的

許可范圍;

2附著架的垂直間距應符合產品說明書中的許可范圍;

3附著架平面與附著面的法向夾角不應大于5°;

4最上一道附著架以上立柱的懸臂高度不得超出產品說明書

中的許可范圍。

5.5爬升架(套架)

5.5.1導架式平臺的爬升架安裝有驅動機構,驅動齒輪沿立柱上

的齒條升降。爬升架采用滾輪導向沿立柱升降,滾輪與立柱之間

的間隙應可調整。

5.5.2橋架式平臺的套架采用滾輪導向沿立柱升降,滾輪與立柱

之間的間隙應可調整。橋架式平臺的套架在標準節每個主肢的兩

個方向均應設置滾輪,并采用上下兩層布置、每層設置8個滾輪。

5.5.3爬升架(套架)通過滾輪,將操作平臺上的彎矩、扭矩產

生的水平力傳遞到立柱上。應采取措施防止在正常運行過程中最

上端的導向滾輪滑出導軌。

5.5.4應采取措施使得當任何導向滾輪發生失效時爬升架(套架)

及操作平臺仍能夠保持穩定。

5.5.5套架應設置傳遞垂直力的支撐點,將操作平臺上的工作和

升降時的垂直力傳遞到立柱上;應設置套架分級升降時升降工作

機構換步的支撐裝置。

5.5.6套架及其滾輪、支撐點等,均應能承受平臺升、降、工作

各種工況的不利載荷。

5.5.7套架直線度允差不應大于1/1000,橫截面對角線長度允差

不應大于1/800。

5.6作業平臺

5.6.1橋架式平臺的橋架為安裝于套架上的水平構件,提供施工

人員的操作平臺及延伸平臺的支撐結構;橋架應能承受最不利組

合下的各種載荷。

1

5.6.2當建筑施工操作平臺與人員、物料運送設備組合時,操作

平臺的入口應配備對接平臺、爬梯等轉運裝置,并符合本規范第

5.8節的規定。

5.6.3當橋架式平臺不與人員、物料運送設備組合時,應在建筑

主體結構與操作平臺的臨近立柱的位置設置人員、物料入口。

1操作平臺的入口不得向外打開,所有入口的結構應使其能

自動關閉或用電控的方式進行互鎖,以防止平臺在入口門處于開

啟狀態時升降。入口門應不能被意外打開。其余要求應符合現行

國家標準《升降工作平臺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GB/T27547-2011

第5.3.3條入口的規定。

2建筑主體結構上設置的層站入口,層門不得向外打開,層

門結構應使其能自動關閉或用電控的方式進行互鎖,以防止平臺

不在入口處時,層門被意外打開。其余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GB/T26557-2021第

5.5.3條層站通道和第5.5.5條層門門鎖裝置的規定。

5.6.4操作平臺的直線度允差不應大于1/1000。操作平臺安裝后

的水平度,與設計值相比,誤差不應大于3/1000。

5.6.5操作平臺安裝后在承受各種載荷時,與初始狀態的水平靜

位移允差不應大于20/1000。操作平臺的底板及延伸平臺,應符合

現行國家標準《升降工作平臺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GB/T

27547-2011第5.3.1條總則的規定。

5.6.6操作平臺的防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升降工作平臺導

架爬升式工作平臺》GB/T27547-2011第5.3.2條防護的規定;操

作平臺的多級平臺,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升降工作平臺導架爬

升式工作平臺》GB/T27547-2011第5.3.4條多級作業平臺的規定。

5.7運送設備

5.7.1運送設備采用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時,應設置地面防護圍

欄,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工升

降機》GB/T26557-2021第5.5.2條升降機地面防護圍欄的規定。

1

5.7.2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吊籠四周應完全圍封。人員站立區域

應封頂、凈高度不應小于2.0m。可載人數應根據有封頂區域的面

積,按照人均占用吊籠底板面積0.2m2計算,并不得超過操作平

臺允許的人數,每個人的質量按80kg計算;可載物料的質量不應

超過設計要求,超載保護裝置應符合本規范第7.2節的相關規定。

吊籠其余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

施工升降機》GB/T26557-2021第5.6.1條通則的規定。

5.7.3運送設備采用抱桿卷揚機時,抱桿及其與操作平臺的連接

固定應能承受設計吊重的最大載荷,超載保護裝置應符合本規范

第7.2節的規定。抱桿的設計計算應符合本規范第4.4節的規定。

5.7.4安裝于操作平臺上的抱桿及卷揚機的質量,應視為操作平

臺的集中載荷。

5.8人員物料轉運裝置

5.8.1當建筑施工操作平臺與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組合時,操作

平臺應設置與升降機對接的平臺,對接平臺應滿足人員及物料轉

運的功能需要,并能承受設計規定的載荷。對接平臺的入口門不

得向外打開,所有入口的結構應使其能自動關閉或用電控的方式

進行互鎖,以防止平臺在入口門處于開啟狀態時升降。入口門應

不能被意外打開。其余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升降工作平臺

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GB/T27547-2011第5.3.3條入口的規定。

5.8.2當建筑施工操作平臺與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組合時,操作

平臺應設置通道或爬梯,當升降機達到與操作平臺的轉運狀態時,

滿足人員由升降機進出操作平臺的功能需要。通道或爬梯應位于

升降機吊籠區域的正上方。

5.8.3當建筑施工操作平臺與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或物料提升機

組合時,宜設置吊運物料的轉運架,將裝載物料的轉運架由升降

機吊運至對接平臺的過程中,應設置導向的軌道或采取措施防止

物料在吊運過程中旋轉和散落。

5.8.4當建筑施工操作平臺采用抱桿卷揚機吊運物料時,應采取

措施防止物料在吊運過程中散落和旋轉。

1

6工作機構與電氣系統

6.1一般規定

6.1.1導架式平臺的工作機構,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升降工作

平臺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GB/T27547-2011第5.4節提升驅動

系統的規定。

6.1.2導架式平臺應保證齒輪齒條的正確嚙合,接觸長度沿齒高

不應小于40%、沿齒長不應小于50%;齒面側隙0.2mm~0.5mm。

6.1.3運送設備中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的工作機構,應符合現行

國家標準《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GB/T

26557-2021第5.7節傳動系統的規定。

6.1.4運送設備中的卷揚機,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卷揚機》

GB/T1955第5章技術要求。

6.1.5工作機構的實測工作速度與設計值的允差不應大于5%,實

測功率應小于額定功率,在距工作機構邊緣1m處測得的噪聲值不

應大于85dB(A)。

6.2橋架式平臺工作機構

6.2.1液壓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液壓系統及相關元件的性能設計應滿足橋架升降的行程、

頂升力等參數及功能的需要,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液壓傳動系

統及其元件的通用規則和安全要求》GB/T3766的要求;

2液壓系統應有防止過載和液壓沖擊的安全裝置。安全溢流

閥的調定壓力不應大于系統額定工作壓力的110%。系統的額定工

作壓力不宜大于25Mpa,并不應大于液壓泵的額定壓力;

3頂升油缸應具有可靠的平衡閥或液壓鎖,平衡閥或液壓鎖

與液壓缸之間不應用軟管連接;

4頂升油缸的長細比不應大于150,且應進行抗失穩校核;

5液壓系統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塔

式起重機》GB/T5031-2019第5.4.1.5條液壓系統的規定。

6.2.2環鏈電動葫蘆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環鏈電動葫蘆》JB/T

5317-2016第5章技術要求的規定,且應滿足橋架升降的行程、載荷

等參數及功能的需要。

2

6.3電氣系統

6.3.1在正常工作條件下,供電系統在饋電線接入處的電壓波動

不應超過額定值的±10%。電源的容量及壓降應滿足建筑施工操作

平臺和運送設備組合系統工作的要求。

6.3.2應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供電。開關箱安裝高度及距離應

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的規

定。漏電保護器安裝正確,參數匹配,靈敏可靠。

6.3.3電氣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機應具有如下一種或一種以上保護,具體選用應按電機

及其控制方式確定:

1)短路保護;

2)在電機內設置熱傳感元件;

3)熱過載保護。

2所有外部線路都應具有短路或接地引起的過電流保護功能,

在線路發生短路或接地時,瞬時保護裝置應能分斷線路。

3應設有錯相與缺相、欠壓、過壓保護。

4控制回路應設有零位保護。運行中因故障或失壓停止運行

后,重新恢復供電時,機構不得自行動作,應人為將控制器置零

位后,機構才能重新啟動。

5司機操作位應設置緊急停止按鈕,在緊急情況下能方便切

斷控制系統電源。緊急停止按鈕應為紅色非自動復位式。

6為避免雷擊,主要結構件、電機機座和所有電氣設備的金

屬外殼、導線的金屬保護管均應可靠接地,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采用多處重復接地時,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6.3.4當施工現場沒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等其他起重機械

且立柱高于30m時,其最高點應安裝紅色障礙指示燈,指示燈的

供電應不受停機影響。

6.3.5導架式平臺的電氣系統,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

行國家標準《升降工作平臺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

GB/T27547-2011第5.8節電氣系統的規定。

6.3.6運送設備中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的電氣系統,除應符合本

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

工升降機》GB/T26557-2021第5.8節電氣安裝與電氣設備的規定。

2

7安全裝置

7.1一般規定

7.1.1導架式平臺超載/超力矩的安全控制,除應符合本規范外,

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升降工作平臺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

GB/T27547-2011第5.7節超載/超力矩保護裝置的規定。

7.1.2導架式平臺行程的安全控制,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

合現行國家標準《升降工作平臺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GB/T

27547-2011第5.12節限位開關的規定。

7.1.3導架式平臺防墜落的安全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升

降工作平臺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GB/T27547-2011第5.5節防

止作業平臺超速下降的措施的規定。

7.1.4運送設備中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超載的安全控制,除應符

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

用施工升降機》GB/T26557-2021第5.6.3節超載檢測裝置的規定。

7.1.5運送設備中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行程的安全控制,除應符

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

用施工升降機》GB/T26557-2021第5.9.2節行程限位開關的規定。

7.1.6運送設備中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防墜落的安全控制,應符

合現行國家標準《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GB/T

26557-2021第5.6.2節吊籠防墜安全裝置的規定。

7.1.7建筑施工操作平臺的鎖止裝置,應具備自動或手動的單向

鎖止機構并應有明顯標識;當爬升架(套架)不升降時,應采取

自動或手動方式予以鎖緊,防止平臺下滑和墜落;爬升架(套架)

升降前,應采取自動或手動方式將單向鎖止機構予以解除。

7.1.8當安裝高度超過30m時,建筑施工操作平臺的頂部應設風

速儀。

7.1.9應對安全裝置加以防護,以避免未經授權的人員接觸。

2

7.2工作載荷控制裝置

7.2.1載重量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控制裝置應能檢測出由人員、設備及物料產生的、作用在

操作平臺上的載重量。可分別檢測立柱兩側平臺上的載重量,也

可檢測或計算出作用在立柱上的總載重量;

2運送設備采用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時,應對吊籠內人員、

設備及物料產生的載重量進行檢測控制;

3運送設備采用抱桿卷揚機時,應能檢測出所吊運物料的重

量。

7.2.2彎矩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控制裝置應能檢測出由人員、設備及物料產生的、作用在

操作平臺主平臺上的彎矩,立柱兩側平臺上的彎矩應分別檢測;

2應能檢測或計算出作用在立柱上的彎矩。

7.2.3扭矩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控制裝置應能檢測出由人員、設備及物料產生的、作用在

操作平臺主平臺上的扭矩,立柱兩側平臺上的扭矩應分別檢測;

2延伸平臺的長度和寬度不應超出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7.2.4載荷控制裝置應能夠在達到1.1倍額定載荷或力矩前觸發,

并且一旦觸發,能持續將有關控制分隔開且不應被手動復位,直

到超載狀況消除。

7.2.5當載荷控制裝置啟動后,超載指示應持續地發出視頻和音

頻信號,對操作人員和其他在作業平臺附近的人員發出警告。在

沒有許可的情況下,不得取消警告。可視的警告應安置在作業平

臺上所有人員的視力范圍內。

7.2.6載荷控制裝置的設計與安裝應考慮,無須進行拆卸并且不

會影響檢測器或顯示器的性能的情況下,可對操作平臺進行超載

測試。

2

7.2.7載荷控制裝置應具備記錄存儲功能,記錄應至少存儲一個

工作日的工作載荷和對應的時間點,并可以方便地將存儲數據導

出。

7.3對接控制裝置

7.3.1當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和人員、物料運送設備組合時,該系

統應具備在運送設備與操作平臺相對運動過程中自動減速、停車

的對接控制裝置。

7.3.2運送設備應安裝有減速開關,在接近操作平臺時,安裝在

立柱或操作平臺上向下伸出的碰塊,與運送設備的減速開關接觸,

運送設備自動轉換為低速運行。

7.3.3運送設備應安裝有限位開關,低速運行后,安裝在立柱或

操作平臺上向下伸出的碰塊,與限位開關接觸,切斷其工作機構

電源。當電氣系統發生故障無法實現時,碰塊再與極限開關接觸,

強制切斷運送設備的總電源,防止與操作平臺碰撞。

7.3.4運送設備減速開關與限位開關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35m,

限位開關與極限開關之間的越程距離為0.15m。

7.3.5操作平臺與運送設備達到對接狀態后,防碰撞距離不應小

于0.35m。

7.4橋架式平臺防墜落裝置

7.4.1橋架式平臺采用液壓系統升降時,液壓系統應具備防止其

頂升裝置從立柱標準節的支承裝置中自行脫出的功能。

7.4.2橋架式平臺采用環鏈電動葫蘆升降時,應設置機械式的自

動防墜落裝置,并符合以下規定:

1應滿足承載及墜落時的沖擊要求;

2應具有防塵、防污染的措施,并應靈敏可靠;

3動作后制動距離不應大于80mm。

2

7.5升降同步控制裝置

7.5.1雙立柱或多立柱建筑施工操作平臺應設置升降同步控制裝

置。

7.5.2升降同步控制裝置可以選擇行程控制和載荷控制其中之一

或兩種兼備。

7.5.3升降同步行程控制裝置應包括各立柱上操作平臺的高程檢

測裝置、顯示控制裝置。當各立柱上操作平臺的高差與立柱間距

的比值大于等于3/1000時,應能自動停止升降。

7.5.4升降同步載荷控制裝置應包括各立柱上操作平臺的升降載

荷檢測裝置、顯示控制裝置。升降過程中,應檢測各立柱上爬升

架的升降載荷,當有超出設計值15%的異常情況出現時,應能自

動停止升降。

7.5.5開始升降前,應保證操作平臺對各立柱上爬升架的載荷平

衡;升降過程中,不應調整或增加操作平臺上的載重量。

2

8產品檢驗

8.1一般規定

8.1.1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的定型產品,應

經過技術審核和新產品檢驗后投入使用。

8.1.2導架式平臺的新產品檢驗,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

現行國家標準《升降工作平臺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GB/T

27547-2011第6章關于新型MCWP的安全驗證的要求和/或措施

的規定。

8.1.3運送設備中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的新產品檢驗,除應符合

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

施工升降機》GB/T26557-2021第6章驗證的規定。

8.1.4運送設備中的卷揚機,應有生產許可證和出廠合格證。

8.1.5平臺與設備系統工程應用的檢驗,應符合本規范第9.6節的

規定。

8.2技術審核

8.2.1應對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定型產品的

技術資料進行審核,審核應包括以下技術資料:

1設計圖樣;

2工藝文件;

3設計計算書內容應包括:

1)工作機構的選型計算;

2)主要結構的強度、剛度和抗失穩計算;

3)整機穩定性計算。

4產品安裝使用說明書內容應包括:

1)必要的性能參數等信息說明;

2)安裝說明;

3)使用說明。

2

5原材料信息及質量證明;

6生產過程及成品檢驗記錄。

8.2.2審核應以技術鑒定或專家評議的方式完成。

8.3新產品和出廠檢驗

8.3.1試驗樣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安裝到最大獨立高度;如組合運送設

備后運行需要附著,則安裝一道附著架,附著架到地面的距離為

允許的附著架的最大間距,且附著架以上安裝有允許的最大懸臂

高度的立柱標準節;

2建筑施工操作平臺與運送設備組合時,應配套安裝運送設

備及其對接轉運裝置。

8.3.2試驗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環境溫度-10℃~30℃;

2現場風速不應超過8.3m/s;檢測速度和側向垂直度時,風

速不應超過3m/s;

3電源電壓值偏差為±5%。

8.3.3空載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測底架的水平度、立柱的垂直度及操作平臺的水平度等

安裝誤差;

2對導架式平臺,應進行空載運行,并檢測空載運行的速度、

噪聲及功率;

3對橋架式平臺,應進行升、降及加節、降節操作,并檢查

液壓系統或環鏈電動葫蘆,及升降同步控制裝置;

4對組合的運送設備,應進行空載運行,并檢測空載運行的

速度、噪聲及功率;

5當建筑施工操作平臺與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組合時,應進行

空載的對接運行,并檢驗對接平臺和人員、物料轉運裝置,檢驗

對接控制裝置。

8.3.4額載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2

1檢測額定載荷作用下,立柱及操作平臺的水平靜位移;

2對導架式平臺,應檢測額定載荷作用下,運行的速度、噪

聲及功率;

3檢測主要結構件在額定載荷作用下靜態應力,檢測方法及

安全判別參照國家標準《塔式起重機》GB/T5031-2019附錄A結

構試驗方法中A.1結構應力測試;

4對組合的運送設備,應檢測額載運行的速度、噪聲及功率;

5當建筑施工操作平臺與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組合時,應進

行額定載荷作用下的對接運行,并檢驗對接平臺和人員、物料轉

運裝置及對接控制裝置,在額定載荷作用下的工作情況。

8.3.5125%超載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測125%超載作用下,立柱及操作平臺的水平靜位移;

2對導架式平臺,應檢測125%超載作用下,運行的速度、噪

聲及功率;

3檢測主要結構件在125%超載作用下靜態應力;

4對組合的運送設備,應檢測125%超載運行的速度、噪聲及

功率。

8.3.6安全裝置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在空載狀態下,檢驗建筑施工操作平臺的行程控制、操

作平臺入口門的電氣聯鎖;

2應在空載狀態下,檢驗驗證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及其組合的

運送設備的行程控制、操作平臺入口門以及升降機圍欄門、吊籠

門、層門的電氣聯鎖;

3應對工作載荷控制裝置進行檢驗驗證,當施加的載重量、

彎矩、扭矩在達到1.1倍額定載荷或力矩前,控制裝置應能夠觸發

并能持續將有關控制分隔開,直到超載狀況消除;

4當建筑施工操作平臺與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組合時,應檢

驗額定載荷作用下升降機的自動減速、停車、完成對接的控制裝

置運行情況,并檢測行程開關的安全距離;

2

5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及其組合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的防墜

落裝置應功能正常、動作可靠;

6建筑施工操作平臺的鎖止裝置應功能正常、動作可靠;

7升降同步控制裝置的高程和載荷檢測裝置的示值誤差應小

于5%,顯示控制裝置及記憶和存儲應功能正常。

8.3.7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的出廠檢驗,應

符合本規范第8.3.3條、第8.3.4條和第8.3.6條的規定,進行除結

構應力以外所有項目的檢驗。

2

9工程應用

9.1一般規定

9.1.1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在投入工程應用

前,安拆單位應根據工程結構、施工環境等因素,編制工程應用

專項施工方案,并應經項目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監理單

位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后,方可實施。附著架長度超出產品說明書

中的許可范圍時,應有設計計算和原制造商確認證明,并經過專

家論證通過后方可實施。

9.1.2工程應用專項施工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概況,工程平面布置圖,包括安拆的機位和運輸通道;

2主體結構圖,包括主體結構承載能力的計算或設計院確認;

3建筑施工操作平臺的平面布置圖、立面圖和成組使用方案,

以及與其他施工設備的安裝協調情況;安拆過程的警戒線范圍;

4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工作跨度、延伸平臺的長度、立柱的懸

臂高度、附著架長度及施工載荷,與產品說明書的符合情況和結

構受力校核計算;

5建筑施工操作平臺與運送設備的組合情況;

6安裝、升降和拆除的程序及措施,包括吊運設備能力的評

估;

7安全使用規定;

8各方責任人員及聯系方式。

9.1.3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按照工程應用專

項施工方案安裝、檢驗后,總承包單位應組織生產、安拆、使用

及監理單位進行檢查驗收。

9.1.4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的定型產品應經

技術審核、新產品檢驗和出廠檢驗,并應有出廠合格證、產品說

3

明書等技術文件,運送設備采用額定載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施

工升降機時,應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方可投入工程應用。

9.1.5產權單位或出租單位在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

備系統首次安裝前,應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

部門辦理備案。產權單位或出租單位應對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

及平臺與設備系統的保養和維護負責。

9.1.6使用單位和安拆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

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

與安拆單位簽訂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安拆單位應將工程應用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

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告

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并應對工程

應用方案和安裝質量負責。

9.1.7總承包(使用)單位,應對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

與設備系統統一監督,并符合以下規定:

1向安拆單位提供擬安裝位置的基礎、結構施工資料,確保

平臺與設備系統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2安裝、升降、拆卸等作業前,應向有關作業人員進行安全

教育,并應監督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交底;

3安裝、升降、拆卸等作業時,應派專人進行監督;

4應組織檢查驗收。

9.1.8監理單位應對平臺與設備系統的安裝使用情況進行監理,

并符合以下規定:

1安裝、升降、拆卸等作業時,應進行旁站監理并記錄;

2應參加檢查驗收。

9.2工程應用

9.2.1應根據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定型產品的承載能力和建筑物的

形式及構造尺寸,制定建筑施工工程應用專項施工方案。建筑施

工操作平臺應圍繞建筑物四周布置,并通過延伸平臺,形成圍繞

3

建筑物外形的操作平臺。

9.2.2建筑施工操作平臺的工程應用專項施工方案宜同時提供施

工作業面的立面防護。

9.2.3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工程應用專項施工方案中的成組使用方

案,其型式和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立柱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各立柱之間的操作平臺在升降

時可以獨立動作,互不干擾;操作平臺的受力結構為懸臂梁。

2雙立柱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兩立柱之間的操作平臺在升降

時應保持同步;操作平臺的受力結構在立柱之間為簡支梁或兩端

固定梁,在立柱外側為懸臂梁。

3多立柱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多立柱之間的操作平臺在升降

時應保持同步;操作平臺的受力結構在立柱之間為簡支梁或兩端

固定梁。

9.2.4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的工程應用方案,

應針對具體工程和設備配備情況,確定建筑施工操作平臺與運送

設備的組合方案。

9.2.5當建筑施工操作平臺頂部3s時距平均瞬時風速大于20m/s

或超出使用說明書的規定時,應停止工作,并將物料及工具搬運

至操作平臺的儲物區。當天氣預報有8級以上大風時,應根據產

品說明書要求,將平臺與設備系統下降至底部基礎位置,或將操

作平臺下降至最上一道附著架位置、并采取措施將操作平臺與建

筑結構做臨時性的固定。

9.3安裝拆卸

9.3.1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的安裝拆卸應按

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安拆過程應注意保持立柱兩側平臺的平衡,

并根據經批準的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安拆過程與專項施工方

案不符的任何改動,應經設計計算和重新審批通過后,方可實施。

9.3.2安裝拆卸單位應具有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和安

3

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安拆的作業人員,應持有相關的建筑起重機

械安裝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并經建筑施工操作平臺生產單位

培訓合格。

9.3.3基礎與底架的施工與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礎的地基承載力應符合設計要求,當不符合要求時,應

進行專項設計并經審核確認。

2基礎的混凝土強度、鋼筋布置等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要求,

并應有試驗報告和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3基礎的位置應與工程應用專項施工方案相符,能夠保證立

柱與建筑物之間的距離不超出產品說明書的許可范圍;當超出產

品說明書的許可范圍時,應進行非標附著的設計,經原制造商確

認,并經過專家論證通過后方可實施。

4底架與基礎連接應符合設計要求,并牢固可靠。

5底架的水平度允差不應大于1/1000。

6成組使用各立柱底架的平面度允差不應大于1/1000。

9.3.4立柱標準節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立柱標準節及其與底架之間的連接應牢固可靠;

2立柱標準節間的高強度連接螺栓的數量、預緊力矩及防松

措施應符合產品說明書要求;

3安裝垂直度允差不應大于2/1000,當立柱組合安裝施工升

降機時,安裝垂直度允差不應大于1/1000。

9.3.5附著架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與立柱標準節及建筑物之間的連接應牢固可靠;

2附著架應為原廠生產,長度不應超出產品說明書中的許可

范圍;

3垂直間距應符合產品說明書中的許可范圍;

4與水平面的夾角不得大于3°;

5最上一道附著架以上立柱的懸臂高度不得超出產品說明書

中的許可范圍。

3

9.3.6爬升架(套架)及工作機構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爬升架(套架)的滾輪與立柱標準節之間的間隙調整,應

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2導架式平臺應調整齒輪齒條的正確嚙合,接觸長度沿齒高

不應小于40%、沿齒長不應小于50%;齒面側隙0.2mm~0.5mm;

3橋架式平臺的液壓系統或環鏈電動葫蘆等升降工作機構,

應安裝正確、牢固、可靠;

4建筑施工操作平臺的鎖止裝置應功能正常、動作可靠。

9.3.7操作平臺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操作平臺之間及其與爬升架(套架)的連接應牢固可靠;

2操作平臺的入口應符合本規范第5.6.3條的規定;

3操作平臺安裝后的水平度誤差不應大于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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