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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DB
DB37/TXXX-20xxJ1XXX-20xx
建筑施工操作平臺與運送設備
組合系統技術規范
(報批稿)
Technicalcodeforsystemofconstructionoperating
platformandtransportingequipment
20xx-xx-xx發布20xx-xx-xx實施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聯合發布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1總則
1.0.1為推進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建筑施工操作平臺與運送
設備組合系統(以下簡稱“平臺與設備系統”)的廣泛應用,提
高建筑施工機械化水平,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
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中,建筑施
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的設計、生產和工程應用。
1.0.3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的設計、生產和
工程應用,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山東省現行有關
標準的規定。
1
2術語和符號
2.1術語
2.1.1建筑施工操作平臺constructionoperatingplatforms
建筑施工中供施工人員進行作業的設施,由垂直安裝的立柱、
連接立柱與建筑物的附著架、水平安裝的為操作人員提供作業場
所的作業平臺組成;建筑施工操作平臺根據工作原理分為導架爬
升式工作平臺和橋架式工作平臺。
2.1.2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mast-climbingworkplatforms
安裝在爬升架上,通過驅動機構自行提升或下降,并通過立
柱進行導向和移動的操作平臺,簡稱“導架式平臺”。
2.1.3橋架式工作平臺Bridge-typeconstructionoperating
platforms
由垂直安裝的立柱、連接立柱與建筑物的附著架、水平安裝
在立柱套架上的作業平臺組成,簡稱“橋架式平臺”。
2.1.4主作業平臺mainworkplatform
由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主要結構件構成的作業平臺的部分。
2.1.5延伸作業平臺platformworkextension
由輔結構件構成的附加部分作業平臺,它利用主平臺支撐與
定位,用于對主平臺進行延伸,形成與施工建筑外形一致的操作
平臺。
2.1.6多層作業平臺multilayerworkplatform
在同一立柱上安裝或運行的兩個或多個作業平臺,或在一個
平臺上附加一個或多個完全由其支撐的作業平臺。
2.1.7運送設備transportingequipment
由地面運送人員、物料至建筑施工操作平臺的設備,分為運
送人員和物料的設備、運送物料的設備。
2
2.1.8建筑施工操作平臺與運送設備組合系統systemof
constructionoperatingplatformandtransportingequipment
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和與之配套的人員和物料運送設備或物料
運送設備組合成的系統,該系統具備運送設備與操作平臺相對運
動過程中自動減速、對接的安全裝置,以及人員、物料的轉運功
能,示意見附圖A。
2.1.9安全裝置safetydevices
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及其與運送設備組合系統的安全裝置總稱,
包括工作載荷控制裝置、對接控制裝置、防墜落裝置以及升降同
步控制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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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符號
m—集中工作載荷;
pⅡ—工作狀態計算風壓;
PWⅡ—工作狀態風載荷;
pⅢ—非工作狀態計算風壓;
PWⅢ—非工作狀態風載荷;
q—均布工作載荷標準值;
λ—構件的長細比。
4
3基本規定
3.1一般規定
3.1.1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應為有生產條件
的單位生產的定型產品,其工程應用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3.1.2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的工程應用,應
根據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定型產品的參數、承載能力及構造尺寸,
結合工程應用建筑結構的型式制定的成組使用專項施工方案。包
括安拆人員、各方責任主體、地基、附著架,以及圍繞建筑物四
周布置,并通過延伸平臺,形成圍繞建筑物外形的操作平臺等內
容。
3.1.3建筑施工操作平臺應具備鎖止裝置,當爬升架(套架)不
升降時,應予以鎖緊,防止操作平臺下滑和(或)墜落。
3.2分類和性能參數
3.2.1建筑施工操作平臺根據成組工作型式,其能容納的作業人
員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立柱操作平臺,平臺操作人員不少于2人;
2雙立柱或多立柱操作平臺,平臺操作人員不少于4人。
3.2.2建筑施工操作平臺根據設計功能,其分類及承載能力應符
合下列規定:
1建筑外裝修施工用操作平臺。施工區的均布工作載荷不低
于0.5kN/m2、集中工作載荷不應低于3kN;獨立工作高度及最上一
道附著架以上懸臂高度不低于5.0m。
2建筑主體和外裝修施工用操作平臺。施工區的均布工作載
荷不應低于1.0kN/m2、集中工作載荷不應低于3.5kN;獨立工作高
度及最上一道附著架以上懸臂高度不應低于10.0m。
3.2.3平臺與設備系統根據設計功能,其組合型式應符合下列規
定:
5
1導架式平臺或橋架式平臺,不組合運送設備;
2導架式平臺或橋架式平臺,組合物料運送設備;
3導架式平臺或橋架式平臺,組合人員和物料運送設備;
3.2.4平臺與設備系統根據設計功能,其性能參數應符合下列規
定:
1物料運送設備規格:工作載荷400kg、600kg;
2人員和物料運送設備規格:乘員3人、載荷合計400kg。
3.3工程應用安全管理
3.3.1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或制造商規定使用年限的建筑施工操
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不應安裝。
3.3.2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的安拆單位應協
同設計、生產、使用單位,完成工程應用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
3.3.3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的工程應用專項
施工方案,應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由分包
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
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當
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時,不應使用。
3.3.4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的安拆單位應具
有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安拆
的作業人員,應持有相關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特種作業人員資格
證書,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的司機應持有施工升降機特種作業人
員資格證書,并經建筑施工操作平臺生產單位培訓合格。應嚴格
按照生產單位出具的產品說明書,以及經過審批的專項施工方案
進行安裝、拆卸及使用操作。
3.3.5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安拆人員的培訓、安拆和改動、使用、
維護和檢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安全使用
規程》GB/T38552-2020相關章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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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檢驗驗收
3.4.1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的檢驗、驗收包
括新產品的檢驗、出廠檢驗和工程應用的檢驗、驗收。
3.4.2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新產品的檢驗,
應由具備塔式起重機和施工升降機資質認定或特種設備核準的檢
驗機構完成。
3.4.3工程應用首次安裝檢驗應由生產和安拆單位共同完成或委
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完成。
3.4.4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按照工程應用專
項施工方案安裝、檢驗后,總承包單位應組織生產、產權、安拆、
使用及監理單位進行檢查驗收,安拆單位的安拆負責人與使用單
位的負責人應履行交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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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設計計算
4.1一般規定
4.1.1導架式平臺的設計計算,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
行國家標準《升降工作平臺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GB/T
27547-2011第5.1節結構和穩定性計算的規定。
4.1.2運送設備中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的設計計算,除應符合本
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
工升降機》GB/T26557-2021第5.2節載荷組合及計算的規定;運
送設備中卷揚機的設計計算,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
國家標準《建筑卷揚機》GB/T1955-2019第5章技術要求的規定。
4.1.3橋架式平臺的設計計算,除應符合本規范外,應符合現行
國家標準《起重機設計規范》GB/T3811的相關規定。
4.2操作平臺工作載荷
4.2.1自重載荷的處理和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施工操作平臺非運動部件的自重視為靜載荷;
2建筑施工操作平臺的運動部件,在升降過程中,其自重視
為動載荷。
4.2.2均布工作載荷的處理和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施工操作平臺的均布工作載荷,為物料的重量;
2應在操作平臺靠近立柱的部位設置儲物區存放物料;在遠
離立柱的施工區,僅放置施工操作用的物料;延伸平臺不應放置
物料,只承受施工人員、人員手持的物料及施工機具產生的集中
工作載荷;
3根據建筑施工操作平臺的設計功能,均布工作載荷的標準
值q不應小于表4.2.2的規定;
4物料的存放應均勻、對稱,但設計計算時,應考慮均布工
作載荷布置不平衡導致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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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操作平臺的儲物區、施工區范圍,以及均布工作載荷的標
準值,應符合設計要求并在操作平臺做出明顯標識。
表4.2.2均布工作載荷標準值
均布工作載荷標準值q(kN/m2)
使用工況
儲物區施工區延伸平臺
主體施工3.01.00.0
外裝修施工2.00.50.0
4.2.3集中工作載荷的處理和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施工操作平臺集中工作載荷應按下式計算:
m=(n·mp)+mm+(2me)(4.2.3)
式中:
mp=800N,每個人的重量;
me=400N,每個人攜帶設備的重量(僅考慮兩人攜帶);
mm—2名操作人員所能搬動的施工安裝的物料的重量(不包括人員攜帶
設備),按1000N計算;
n—操作平臺上的人員數量。
操作平臺上最少的人數:對于單立柱操作平臺為2人,對于雙立柱操作
平臺為4人。
假定人員攜帶設備的重量me及搬動物料的重量mm作用點與兩個人的重
量產生最大應力的作用點相一致。
2人員的重量和設備與物料的重量應考慮同時作用,集中工
作載荷作用點的標準值按3500N計算。
3集中工作載荷作用點的處數,應與操作平臺上允許的人員
數量相適應;集中工作載荷作用點的位置與間距,應分散和對稱
并符合設計要求。
4.2.4水平操作力的處理和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人員操作力的最小值為:前2個人每人200N,之后每
增加1人以100N計算;
2水平操作力的作用位置在距操作平臺底板高度為1.1m,沿
水平方向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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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操作平臺上使用動力工具時,動力工具的水平方向最大
反力不應超過設計和產品說明書的規定,且力的作用點假定在離
作業平臺底板高度為1.1m。
4.2.5工作狀態風載荷的處理和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工作狀態計算風壓pⅡ,不應小于表4.2.5的規定。
表4.2.5工作狀態風速和風壓
2
工程應用工況風速(m/s)風壓pⅡ(N/m)
安裝和拆卸12.7100
外裝修施工15.5150
主體施工20.0250
2假定風載荷沿水平方向作用在建筑施工操作平臺暴露部件
迎風面積的中心;工作狀態風載荷應按下式計算:
PWⅡ=CPⅡA(4.2.5-1)
式中:
—作用在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上的工作狀態風載荷();
PWⅡN
C—風力系數;
2
pⅡ—工作狀態計算風壓(N/m);
A—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垂直于風向的迎風面積(m2)。
1?η2
A=?A(4.2.5-2)
1?η01
式中:
η—擋風折減系數;
?—第一片結構的迎風面積充實率;
2
A01—第一片結構的外形輪廓面積(m)。
3風力系數、擋風折減系數及充實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
重機設計規范》GB/T3811-2008第4.2.2.3.5條風力系數和第
4.2.2.3.6條擋風折減系數的規定。暴露在風中的人員,風力系數
為1.0;
4每個人的迎風面積為0.7m2,面積中心在距作業平臺底板
1.0m高處。操作平臺上的人數不應大于設計和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1
5操作平臺上暴露于風中的設備和物料的風力計算,應符合
公式4.2.5-1和4.2.5-2的規定;
6應考慮工作狀態風載荷最不利方向的作用;當風沿正方形
立柱對角線方向作用時,風載荷取正向迎風面積風載荷的1.2倍。
4.2.6非工作狀態風載荷的處理和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非工作狀態計算風壓pⅢ,不應小于表4.2.6的規定。
表4.2.6非工作狀態風速和風壓
2
工程應用工況風速(m/s)風壓pⅢ(N/m)
高度低于建筑物頂部的部位31.0600
高度超出建筑物頂部的部位35.5800
2非工作狀態風載荷應按下式計算:
PWⅢ=CKhPⅢA(4.2.6)
式中:
—作用在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上的非工作狀態風載荷();
PWⅢN
C—風力系數,同式4.2.5-1;
Kh—風壓高度變化系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設計規范》GB/T
3811-2008第4.2.3.1條表19的規定;
2
pⅢ—非工作狀態計算風壓(N/m);
A—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垂直于風向的迎風面積,同式4.2.5-2。
3應考慮非工作狀態風載荷最不利方向的作用。
4.2.7應考慮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安裝拆卸過程中的設計載荷。
4.2.8載荷系數
1計算動載荷時,應將建筑施工操作平臺的運動部件的質量,
乘以動載系數1.15;
2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運行中采取防墜落安全措施時的載荷
系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升降工作平臺導架爬升式工作平
臺》GB/T27547-2011中第5.1.2.10條的規定;橋架式建筑施工操
作平臺的升降過程中采取防墜落安全措施時的載荷系數,應根據
采用的工作機構以及安全器的工作形式,經試驗驗證選取,但不
得小于1.2。
1
4.3載荷組合及安全系數
4.3.1建筑施工操作平臺應考慮下列幾種載荷的最不利組合:
1A1:工作狀態,無風,靜態;
2A2:工作狀態,無風,動態;
3B1:工作狀態,有風,靜態;
4B2:工作狀態,有風,動態;
5B3:在安裝或拆卸過程中;
6C1:工作狀態,安全裝置起作用時;
7C2:非工作狀態。
4.3.2在各個載荷組合中,作用于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上的載荷和
力,應符合表4.3.2的規定。
表4.3.2載荷組合
載荷組合
載荷
A1A2B1B2B3C1C2
自重載荷√√√√√√√
均布工作載荷√√√√√
集中工作載荷√√√√√
水平操作力√√√√
動載荷系數√√√
工作狀態風載√√
安裝和拆卸時的載荷√
非工作狀態風載√
采取安全措施時的載荷
√
系數
4.3.3鋼結構的安全系數見表4.3.3。
表4.3.3鋼結構的安全系數
載荷狀況安全系數
A1,A21.5
B1,B2,B31.33
C1,C21.25
1
4.4橋架式平臺設計計算
4.4.1設計計算可采用許用應力設計法或極限狀態設計法。當結
構在外載荷作用下產生了較大變形,以致內力與載荷呈非線性關
系時,宜采用極限狀態設計法。
4.4.2主要結構件材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設計規范》
GB/T3811-2008第5.3.1條結構件鋼材及其許用應力的規定。
4.4.3主要連接件材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設計規范》
GB/T3811-2008第5.3.2條連接材料及其許用應力的規定。
4.4.4應計算在載荷最不利組合下,部件及其連接的強度、剛度
和穩定性。計算內容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設計規范》GB/T
3811-2008第5.2.2條計算內容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4.4.5結構構件的強度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設計規
范》GB/T3811-2008第5.4.1條的規定。
4.4.6焊縫及螺栓的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設計規范》
GB/T3811-2008第5.4.2條連接的強度計算的規定。
4.4.7結構件的剛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結構件的剛性應滿足
λ≤[λ](4.4.7)
式中:
λ——構件的長細比;
[λ]——構件的許用長細比,見表4.4.7
表4.4.7構件的許用長細比[λ]
構件名稱受拉構件受壓構件
主要承載桁架的弦桿180150
構件整個結構200180
次要承載構件(如主桁架的其他
250200
桿、輔助桁架的弦桿等)
其他構件350300
4.4.8受彎構件抗失穩的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設
計規范》GB/T3811-2008第5.6.2條受彎構件的整體穩定性的規定。
1
4.4.9壓彎構件抗失穩的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設
計規范》GB/T3811-2008第5.6.3條壓彎構件的整體穩定性的規定。
4.5整機穩定性計算
4.5.1建筑施工操作平臺采用帶支腿的底盤時,其整機穩定性計
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升降工作平臺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
GB/T27547-2011第5.1.5條穩定性計算的規定。
4.5.2固定在混凝土基礎上的建筑施工操作平臺的整機穩定性計
算,其載荷組合應符合本規范第4.3節的規定,混凝土基礎的地基
承載力、地基變形和地基穩定性的計算,應符合《塔式起重機混
凝土基礎工程技術標準》JGJ/T187-2019第4章地基計算的規定。
1
5主要結構件
5.1一般規定
5.1.1導架式平臺的結構件,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
國家標準《升降工作平臺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GB/T
27547-2011第5章安全要求和/或措施的規定。
5.1.2運送設備中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的結構件,除應符合本規
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工
升降機》GB/T26557-2021第5章安全要求和/或措施的規定。
5.1.3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主要結構件的制造與檢驗,除應符合本
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塔式起重機鋼結構制造與檢驗》
JB/T11157-2011中第5章~第10章的規定。
5.2基礎、底架
5.2.1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在建筑工程中應用,需要與建筑物附著
時,宜采用固定式底架與基礎。
5.2.2底架應能承受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組合運送設備以后
作用在其上的所有載荷,并能有效地將載荷傳遞到基礎上。
5.2.3固定式基礎的設計應滿足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組合運
送設備以后工作狀態和非平臺工作狀態的穩定性及地基承載力的
要求。
5.2.4固定式基礎的構造要求、配筋及強度計算,應符合《塔式
起重機混凝土基礎工程技術標準》JGJ/T187-2019第5章板式和十
字形基礎的規定。
5.2.5固定式底架與基礎安裝時,應采取調節措施保證底架的水
平度允差不大于1/1000。
5.2.6建筑施工操作平臺采用帶支腿的底盤時,支腿處的地耐力
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1
5.3立柱
5.3.1立柱應能承受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組合運送設備以后
作用在其上的所有載荷,立柱標準節的設計和制作應確保在相鄰
標準節之間可以進行有效的載荷傳遞,并能確保互換性。
5.3.2立柱軸線的直線度允差不應大于1/1000,安裝垂直度允差
不應大于2/1000,當立柱組合安裝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時,安裝
垂直度允差不應大于1/1000。
5.3.3立柱安裝后在承受各種載荷時,其水平靜位移與獨立高度
或最上一個附著架以上懸臂高度的比值不應大于1/100。
5.3.4當建筑施工操作平臺與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組合時,齒條
應牢靠地裝在標準節上。相鄰齒條的結合點應定位準確,以防止
齒條錯位對齒輪或類似部件造成損傷。相鄰標準節的接合點應保
持連續。
5.3.5橋架式平臺的立柱標準節,應設置采用液壓系統或環鏈電
動葫蘆升降時的支承或懸掛裝置。
5.4附著架
5.4.1在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安裝高度超過設計規定的最大獨立高
度時,由相鄰的結構對其提供側向支撐,在立柱與支撐結構間每
隔一定距離采用附著架連接。
5.4.2附著架的設計要便于人工操作,且在進行裝配時使用手動
工具即可操作,同時能夠進行一定量的調節以適應立柱和支撐結
構間的偏差。
5.4.3附著架應能為立柱提供足夠的抗扭剛度。附著架應能承受
立柱傳遞的工作狀態、非工作狀態和安拆狀態的所有載荷。
5.4.4生產單位應在產品說明書中提供附著架傳遞到支撐結構的
載荷值。
5.4.5附著架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1立柱與建筑物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超出產品說明書中的
許可范圍;
2附著架的垂直間距應符合產品說明書中的許可范圍;
3附著架平面與附著面的法向夾角不應大于5°;
4最上一道附著架以上立柱的懸臂高度不得超出產品說明書
中的許可范圍。
5.5爬升架(套架)
5.5.1導架式平臺的爬升架安裝有驅動機構,驅動齒輪沿立柱上
的齒條升降。爬升架采用滾輪導向沿立柱升降,滾輪與立柱之間
的間隙應可調整。
5.5.2橋架式平臺的套架采用滾輪導向沿立柱升降,滾輪與立柱
之間的間隙應可調整。橋架式平臺的套架在標準節每個主肢的兩
個方向均應設置滾輪,并采用上下兩層布置、每層設置8個滾輪。
5.5.3爬升架(套架)通過滾輪,將操作平臺上的彎矩、扭矩產
生的水平力傳遞到立柱上。應采取措施防止在正常運行過程中最
上端的導向滾輪滑出導軌。
5.5.4應采取措施使得當任何導向滾輪發生失效時爬升架(套架)
及操作平臺仍能夠保持穩定。
5.5.5套架應設置傳遞垂直力的支撐點,將操作平臺上的工作和
升降時的垂直力傳遞到立柱上;應設置套架分級升降時升降工作
機構換步的支撐裝置。
5.5.6套架及其滾輪、支撐點等,均應能承受平臺升、降、工作
各種工況的不利載荷。
5.5.7套架直線度允差不應大于1/1000,橫截面對角線長度允差
不應大于1/800。
5.6作業平臺
5.6.1橋架式平臺的橋架為安裝于套架上的水平構件,提供施工
人員的操作平臺及延伸平臺的支撐結構;橋架應能承受最不利組
合下的各種載荷。
1
5.6.2當建筑施工操作平臺與人員、物料運送設備組合時,操作
平臺的入口應配備對接平臺、爬梯等轉運裝置,并符合本規范第
5.8節的規定。
5.6.3當橋架式平臺不與人員、物料運送設備組合時,應在建筑
主體結構與操作平臺的臨近立柱的位置設置人員、物料入口。
1操作平臺的入口不得向外打開,所有入口的結構應使其能
自動關閉或用電控的方式進行互鎖,以防止平臺在入口門處于開
啟狀態時升降。入口門應不能被意外打開。其余要求應符合現行
國家標準《升降工作平臺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GB/T27547-2011
第5.3.3條入口的規定。
2建筑主體結構上設置的層站入口,層門不得向外打開,層
門結構應使其能自動關閉或用電控的方式進行互鎖,以防止平臺
不在入口處時,層門被意外打開。其余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GB/T26557-2021第
5.5.3條層站通道和第5.5.5條層門門鎖裝置的規定。
5.6.4操作平臺的直線度允差不應大于1/1000。操作平臺安裝后
的水平度,與設計值相比,誤差不應大于3/1000。
5.6.5操作平臺安裝后在承受各種載荷時,與初始狀態的水平靜
位移允差不應大于20/1000。操作平臺的底板及延伸平臺,應符合
現行國家標準《升降工作平臺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GB/T
27547-2011第5.3.1條總則的規定。
5.6.6操作平臺的防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升降工作平臺導
架爬升式工作平臺》GB/T27547-2011第5.3.2條防護的規定;操
作平臺的多級平臺,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升降工作平臺導架爬
升式工作平臺》GB/T27547-2011第5.3.4條多級作業平臺的規定。
5.7運送設備
5.7.1運送設備采用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時,應設置地面防護圍
欄,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工升
降機》GB/T26557-2021第5.5.2條升降機地面防護圍欄的規定。
1
5.7.2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吊籠四周應完全圍封。人員站立區域
應封頂、凈高度不應小于2.0m。可載人數應根據有封頂區域的面
積,按照人均占用吊籠底板面積0.2m2計算,并不得超過操作平
臺允許的人數,每個人的質量按80kg計算;可載物料的質量不應
超過設計要求,超載保護裝置應符合本規范第7.2節的相關規定。
吊籠其余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
施工升降機》GB/T26557-2021第5.6.1條通則的規定。
5.7.3運送設備采用抱桿卷揚機時,抱桿及其與操作平臺的連接
固定應能承受設計吊重的最大載荷,超載保護裝置應符合本規范
第7.2節的規定。抱桿的設計計算應符合本規范第4.4節的規定。
5.7.4安裝于操作平臺上的抱桿及卷揚機的質量,應視為操作平
臺的集中載荷。
5.8人員物料轉運裝置
5.8.1當建筑施工操作平臺與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組合時,操作
平臺應設置與升降機對接的平臺,對接平臺應滿足人員及物料轉
運的功能需要,并能承受設計規定的載荷。對接平臺的入口門不
得向外打開,所有入口的結構應使其能自動關閉或用電控的方式
進行互鎖,以防止平臺在入口門處于開啟狀態時升降。入口門應
不能被意外打開。其余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升降工作平臺
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GB/T27547-2011第5.3.3條入口的規定。
5.8.2當建筑施工操作平臺與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組合時,操作
平臺應設置通道或爬梯,當升降機達到與操作平臺的轉運狀態時,
滿足人員由升降機進出操作平臺的功能需要。通道或爬梯應位于
升降機吊籠區域的正上方。
5.8.3當建筑施工操作平臺與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或物料提升機
組合時,宜設置吊運物料的轉運架,將裝載物料的轉運架由升降
機吊運至對接平臺的過程中,應設置導向的軌道或采取措施防止
物料在吊運過程中旋轉和散落。
5.8.4當建筑施工操作平臺采用抱桿卷揚機吊運物料時,應采取
措施防止物料在吊運過程中散落和旋轉。
1
6工作機構與電氣系統
6.1一般規定
6.1.1導架式平臺的工作機構,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升降工作
平臺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GB/T27547-2011第5.4節提升驅動
系統的規定。
6.1.2導架式平臺應保證齒輪齒條的正確嚙合,接觸長度沿齒高
不應小于40%、沿齒長不應小于50%;齒面側隙0.2mm~0.5mm。
6.1.3運送設備中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的工作機構,應符合現行
國家標準《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GB/T
26557-2021第5.7節傳動系統的規定。
6.1.4運送設備中的卷揚機,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卷揚機》
GB/T1955第5章技術要求。
6.1.5工作機構的實測工作速度與設計值的允差不應大于5%,實
測功率應小于額定功率,在距工作機構邊緣1m處測得的噪聲值不
應大于85dB(A)。
6.2橋架式平臺工作機構
6.2.1液壓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液壓系統及相關元件的性能設計應滿足橋架升降的行程、
頂升力等參數及功能的需要,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液壓傳動系
統及其元件的通用規則和安全要求》GB/T3766的要求;
2液壓系統應有防止過載和液壓沖擊的安全裝置。安全溢流
閥的調定壓力不應大于系統額定工作壓力的110%。系統的額定工
作壓力不宜大于25Mpa,并不應大于液壓泵的額定壓力;
3頂升油缸應具有可靠的平衡閥或液壓鎖,平衡閥或液壓鎖
與液壓缸之間不應用軟管連接;
4頂升油缸的長細比不應大于150,且應進行抗失穩校核;
5液壓系統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塔
式起重機》GB/T5031-2019第5.4.1.5條液壓系統的規定。
6.2.2環鏈電動葫蘆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環鏈電動葫蘆》JB/T
5317-2016第5章技術要求的規定,且應滿足橋架升降的行程、載荷
等參數及功能的需要。
2
6.3電氣系統
6.3.1在正常工作條件下,供電系統在饋電線接入處的電壓波動
不應超過額定值的±10%。電源的容量及壓降應滿足建筑施工操作
平臺和運送設備組合系統工作的要求。
6.3.2應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供電。開關箱安裝高度及距離應
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的規
定。漏電保護器安裝正確,參數匹配,靈敏可靠。
6.3.3電氣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機應具有如下一種或一種以上保護,具體選用應按電機
及其控制方式確定:
1)短路保護;
2)在電機內設置熱傳感元件;
3)熱過載保護。
2所有外部線路都應具有短路或接地引起的過電流保護功能,
在線路發生短路或接地時,瞬時保護裝置應能分斷線路。
3應設有錯相與缺相、欠壓、過壓保護。
4控制回路應設有零位保護。運行中因故障或失壓停止運行
后,重新恢復供電時,機構不得自行動作,應人為將控制器置零
位后,機構才能重新啟動。
5司機操作位應設置緊急停止按鈕,在緊急情況下能方便切
斷控制系統電源。緊急停止按鈕應為紅色非自動復位式。
6為避免雷擊,主要結構件、電機機座和所有電氣設備的金
屬外殼、導線的金屬保護管均應可靠接地,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采用多處重復接地時,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6.3.4當施工現場沒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等其他起重機械
且立柱高于30m時,其最高點應安裝紅色障礙指示燈,指示燈的
供電應不受停機影響。
6.3.5導架式平臺的電氣系統,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
行國家標準《升降工作平臺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
GB/T27547-2011第5.8節電氣系統的規定。
6.3.6運送設備中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的電氣系統,除應符合本
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
工升降機》GB/T26557-2021第5.8節電氣安裝與電氣設備的規定。
2
7安全裝置
7.1一般規定
7.1.1導架式平臺超載/超力矩的安全控制,除應符合本規范外,
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升降工作平臺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
GB/T27547-2011第5.7節超載/超力矩保護裝置的規定。
7.1.2導架式平臺行程的安全控制,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
合現行國家標準《升降工作平臺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GB/T
27547-2011第5.12節限位開關的規定。
7.1.3導架式平臺防墜落的安全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升
降工作平臺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GB/T27547-2011第5.5節防
止作業平臺超速下降的措施的規定。
7.1.4運送設備中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超載的安全控制,除應符
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
用施工升降機》GB/T26557-2021第5.6.3節超載檢測裝置的規定。
7.1.5運送設備中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行程的安全控制,除應符
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
用施工升降機》GB/T26557-2021第5.9.2節行程限位開關的規定。
7.1.6運送設備中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防墜落的安全控制,應符
合現行國家標準《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GB/T
26557-2021第5.6.2節吊籠防墜安全裝置的規定。
7.1.7建筑施工操作平臺的鎖止裝置,應具備自動或手動的單向
鎖止機構并應有明顯標識;當爬升架(套架)不升降時,應采取
自動或手動方式予以鎖緊,防止平臺下滑和墜落;爬升架(套架)
升降前,應采取自動或手動方式將單向鎖止機構予以解除。
7.1.8當安裝高度超過30m時,建筑施工操作平臺的頂部應設風
速儀。
7.1.9應對安全裝置加以防護,以避免未經授權的人員接觸。
2
7.2工作載荷控制裝置
7.2.1載重量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控制裝置應能檢測出由人員、設備及物料產生的、作用在
操作平臺上的載重量。可分別檢測立柱兩側平臺上的載重量,也
可檢測或計算出作用在立柱上的總載重量;
2運送設備采用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時,應對吊籠內人員、
設備及物料產生的載重量進行檢測控制;
3運送設備采用抱桿卷揚機時,應能檢測出所吊運物料的重
量。
7.2.2彎矩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控制裝置應能檢測出由人員、設備及物料產生的、作用在
操作平臺主平臺上的彎矩,立柱兩側平臺上的彎矩應分別檢測;
2應能檢測或計算出作用在立柱上的彎矩。
7.2.3扭矩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控制裝置應能檢測出由人員、設備及物料產生的、作用在
操作平臺主平臺上的扭矩,立柱兩側平臺上的扭矩應分別檢測;
2延伸平臺的長度和寬度不應超出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7.2.4載荷控制裝置應能夠在達到1.1倍額定載荷或力矩前觸發,
并且一旦觸發,能持續將有關控制分隔開且不應被手動復位,直
到超載狀況消除。
7.2.5當載荷控制裝置啟動后,超載指示應持續地發出視頻和音
頻信號,對操作人員和其他在作業平臺附近的人員發出警告。在
沒有許可的情況下,不得取消警告。可視的警告應安置在作業平
臺上所有人員的視力范圍內。
7.2.6載荷控制裝置的設計與安裝應考慮,無須進行拆卸并且不
會影響檢測器或顯示器的性能的情況下,可對操作平臺進行超載
測試。
2
7.2.7載荷控制裝置應具備記錄存儲功能,記錄應至少存儲一個
工作日的工作載荷和對應的時間點,并可以方便地將存儲數據導
出。
7.3對接控制裝置
7.3.1當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和人員、物料運送設備組合時,該系
統應具備在運送設備與操作平臺相對運動過程中自動減速、停車
的對接控制裝置。
7.3.2運送設備應安裝有減速開關,在接近操作平臺時,安裝在
立柱或操作平臺上向下伸出的碰塊,與運送設備的減速開關接觸,
運送設備自動轉換為低速運行。
7.3.3運送設備應安裝有限位開關,低速運行后,安裝在立柱或
操作平臺上向下伸出的碰塊,與限位開關接觸,切斷其工作機構
電源。當電氣系統發生故障無法實現時,碰塊再與極限開關接觸,
強制切斷運送設備的總電源,防止與操作平臺碰撞。
7.3.4運送設備減速開關與限位開關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35m,
限位開關與極限開關之間的越程距離為0.15m。
7.3.5操作平臺與運送設備達到對接狀態后,防碰撞距離不應小
于0.35m。
7.4橋架式平臺防墜落裝置
7.4.1橋架式平臺采用液壓系統升降時,液壓系統應具備防止其
頂升裝置從立柱標準節的支承裝置中自行脫出的功能。
7.4.2橋架式平臺采用環鏈電動葫蘆升降時,應設置機械式的自
動防墜落裝置,并符合以下規定:
1應滿足承載及墜落時的沖擊要求;
2應具有防塵、防污染的措施,并應靈敏可靠;
3動作后制動距離不應大于80mm。
2
7.5升降同步控制裝置
7.5.1雙立柱或多立柱建筑施工操作平臺應設置升降同步控制裝
置。
7.5.2升降同步控制裝置可以選擇行程控制和載荷控制其中之一
或兩種兼備。
7.5.3升降同步行程控制裝置應包括各立柱上操作平臺的高程檢
測裝置、顯示控制裝置。當各立柱上操作平臺的高差與立柱間距
的比值大于等于3/1000時,應能自動停止升降。
7.5.4升降同步載荷控制裝置應包括各立柱上操作平臺的升降載
荷檢測裝置、顯示控制裝置。升降過程中,應檢測各立柱上爬升
架的升降載荷,當有超出設計值15%的異常情況出現時,應能自
動停止升降。
7.5.5開始升降前,應保證操作平臺對各立柱上爬升架的載荷平
衡;升降過程中,不應調整或增加操作平臺上的載重量。
2
8產品檢驗
8.1一般規定
8.1.1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的定型產品,應
經過技術審核和新產品檢驗后投入使用。
8.1.2導架式平臺的新產品檢驗,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
現行國家標準《升降工作平臺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GB/T
27547-2011第6章關于新型MCWP的安全驗證的要求和/或措施
的規定。
8.1.3運送設備中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的新產品檢驗,除應符合
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
施工升降機》GB/T26557-2021第6章驗證的規定。
8.1.4運送設備中的卷揚機,應有生產許可證和出廠合格證。
8.1.5平臺與設備系統工程應用的檢驗,應符合本規范第9.6節的
規定。
8.2技術審核
8.2.1應對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定型產品的
技術資料進行審核,審核應包括以下技術資料:
1設計圖樣;
2工藝文件;
3設計計算書內容應包括:
1)工作機構的選型計算;
2)主要結構的強度、剛度和抗失穩計算;
3)整機穩定性計算。
4產品安裝使用說明書內容應包括:
1)必要的性能參數等信息說明;
2)安裝說明;
3)使用說明。
2
5原材料信息及質量證明;
6生產過程及成品檢驗記錄。
8.2.2審核應以技術鑒定或專家評議的方式完成。
8.3新產品和出廠檢驗
8.3.1試驗樣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安裝到最大獨立高度;如組合運送設
備后運行需要附著,則安裝一道附著架,附著架到地面的距離為
允許的附著架的最大間距,且附著架以上安裝有允許的最大懸臂
高度的立柱標準節;
2建筑施工操作平臺與運送設備組合時,應配套安裝運送設
備及其對接轉運裝置。
8.3.2試驗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環境溫度-10℃~30℃;
2現場風速不應超過8.3m/s;檢測速度和側向垂直度時,風
速不應超過3m/s;
3電源電壓值偏差為±5%。
8.3.3空載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測底架的水平度、立柱的垂直度及操作平臺的水平度等
安裝誤差;
2對導架式平臺,應進行空載運行,并檢測空載運行的速度、
噪聲及功率;
3對橋架式平臺,應進行升、降及加節、降節操作,并檢查
液壓系統或環鏈電動葫蘆,及升降同步控制裝置;
4對組合的運送設備,應進行空載運行,并檢測空載運行的
速度、噪聲及功率;
5當建筑施工操作平臺與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組合時,應進行
空載的對接運行,并檢驗對接平臺和人員、物料轉運裝置,檢驗
對接控制裝置。
8.3.4額載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2
1檢測額定載荷作用下,立柱及操作平臺的水平靜位移;
2對導架式平臺,應檢測額定載荷作用下,運行的速度、噪
聲及功率;
3檢測主要結構件在額定載荷作用下靜態應力,檢測方法及
安全判別參照國家標準《塔式起重機》GB/T5031-2019附錄A結
構試驗方法中A.1結構應力測試;
4對組合的運送設備,應檢測額載運行的速度、噪聲及功率;
5當建筑施工操作平臺與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組合時,應進
行額定載荷作用下的對接運行,并檢驗對接平臺和人員、物料轉
運裝置及對接控制裝置,在額定載荷作用下的工作情況。
8.3.5125%超載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測125%超載作用下,立柱及操作平臺的水平靜位移;
2對導架式平臺,應檢測125%超載作用下,運行的速度、噪
聲及功率;
3檢測主要結構件在125%超載作用下靜態應力;
4對組合的運送設備,應檢測125%超載運行的速度、噪聲及
功率。
8.3.6安全裝置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在空載狀態下,檢驗建筑施工操作平臺的行程控制、操
作平臺入口門的電氣聯鎖;
2應在空載狀態下,檢驗驗證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及其組合的
運送設備的行程控制、操作平臺入口門以及升降機圍欄門、吊籠
門、層門的電氣聯鎖;
3應對工作載荷控制裝置進行檢驗驗證,當施加的載重量、
彎矩、扭矩在達到1.1倍額定載荷或力矩前,控制裝置應能夠觸發
并能持續將有關控制分隔開,直到超載狀況消除;
4當建筑施工操作平臺與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組合時,應檢
驗額定載荷作用下升降機的自動減速、停車、完成對接的控制裝
置運行情況,并檢測行程開關的安全距離;
2
5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及其組合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的防墜
落裝置應功能正常、動作可靠;
6建筑施工操作平臺的鎖止裝置應功能正常、動作可靠;
7升降同步控制裝置的高程和載荷檢測裝置的示值誤差應小
于5%,顯示控制裝置及記憶和存儲應功能正常。
8.3.7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的出廠檢驗,應
符合本規范第8.3.3條、第8.3.4條和第8.3.6條的規定,進行除結
構應力以外所有項目的檢驗。
2
9工程應用
9.1一般規定
9.1.1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在投入工程應用
前,安拆單位應根據工程結構、施工環境等因素,編制工程應用
專項施工方案,并應經項目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監理單
位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后,方可實施。附著架長度超出產品說明書
中的許可范圍時,應有設計計算和原制造商確認證明,并經過專
家論證通過后方可實施。
9.1.2工程應用專項施工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概況,工程平面布置圖,包括安拆的機位和運輸通道;
2主體結構圖,包括主體結構承載能力的計算或設計院確認;
3建筑施工操作平臺的平面布置圖、立面圖和成組使用方案,
以及與其他施工設備的安裝協調情況;安拆過程的警戒線范圍;
4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工作跨度、延伸平臺的長度、立柱的懸
臂高度、附著架長度及施工載荷,與產品說明書的符合情況和結
構受力校核計算;
5建筑施工操作平臺與運送設備的組合情況;
6安裝、升降和拆除的程序及措施,包括吊運設備能力的評
估;
7安全使用規定;
8各方責任人員及聯系方式。
9.1.3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按照工程應用專
項施工方案安裝、檢驗后,總承包單位應組織生產、安拆、使用
及監理單位進行檢查驗收。
9.1.4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的定型產品應經
技術審核、新產品檢驗和出廠檢驗,并應有出廠合格證、產品說
3
明書等技術文件,運送設備采用額定載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施
工升降機時,應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方可投入工程應用。
9.1.5產權單位或出租單位在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
備系統首次安裝前,應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
部門辦理備案。產權單位或出租單位應對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
及平臺與設備系統的保養和維護負責。
9.1.6使用單位和安拆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
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
與安拆單位簽訂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安拆單位應將工程應用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
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告
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并應對工程
應用方案和安裝質量負責。
9.1.7總承包(使用)單位,應對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
與設備系統統一監督,并符合以下規定:
1向安拆單位提供擬安裝位置的基礎、結構施工資料,確保
平臺與設備系統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2安裝、升降、拆卸等作業前,應向有關作業人員進行安全
教育,并應監督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交底;
3安裝、升降、拆卸等作業時,應派專人進行監督;
4應組織檢查驗收。
9.1.8監理單位應對平臺與設備系統的安裝使用情況進行監理,
并符合以下規定:
1安裝、升降、拆卸等作業時,應進行旁站監理并記錄;
2應參加檢查驗收。
9.2工程應用
9.2.1應根據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定型產品的承載能力和建筑物的
形式及構造尺寸,制定建筑施工工程應用專項施工方案。建筑施
工操作平臺應圍繞建筑物四周布置,并通過延伸平臺,形成圍繞
3
建筑物外形的操作平臺。
9.2.2建筑施工操作平臺的工程應用專項施工方案宜同時提供施
工作業面的立面防護。
9.2.3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工程應用專項施工方案中的成組使用方
案,其型式和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立柱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各立柱之間的操作平臺在升降
時可以獨立動作,互不干擾;操作平臺的受力結構為懸臂梁。
2雙立柱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兩立柱之間的操作平臺在升降
時應保持同步;操作平臺的受力結構在立柱之間為簡支梁或兩端
固定梁,在立柱外側為懸臂梁。
3多立柱建筑施工操作平臺,多立柱之間的操作平臺在升降
時應保持同步;操作平臺的受力結構在立柱之間為簡支梁或兩端
固定梁。
9.2.4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的工程應用方案,
應針對具體工程和設備配備情況,確定建筑施工操作平臺與運送
設備的組合方案。
9.2.5當建筑施工操作平臺頂部3s時距平均瞬時風速大于20m/s
或超出使用說明書的規定時,應停止工作,并將物料及工具搬運
至操作平臺的儲物區。當天氣預報有8級以上大風時,應根據產
品說明書要求,將平臺與設備系統下降至底部基礎位置,或將操
作平臺下降至最上一道附著架位置、并采取措施將操作平臺與建
筑結構做臨時性的固定。
9.3安裝拆卸
9.3.1建筑施工操作平臺,以及平臺與設備系統的安裝拆卸應按
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安拆過程應注意保持立柱兩側平臺的平衡,
并根據經批準的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安拆過程與專項施工方
案不符的任何改動,應經設計計算和重新審批通過后,方可實施。
9.3.2安裝拆卸單位應具有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和安
3
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安拆的作業人員,應持有相關的建筑起重機
械安裝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并經建筑施工操作平臺生產單位
培訓合格。
9.3.3基礎與底架的施工與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礎的地基承載力應符合設計要求,當不符合要求時,應
進行專項設計并經審核確認。
2基礎的混凝土強度、鋼筋布置等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要求,
并應有試驗報告和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3基礎的位置應與工程應用專項施工方案相符,能夠保證立
柱與建筑物之間的距離不超出產品說明書的許可范圍;當超出產
品說明書的許可范圍時,應進行非標附著的設計,經原制造商確
認,并經過專家論證通過后方可實施。
4底架與基礎連接應符合設計要求,并牢固可靠。
5底架的水平度允差不應大于1/1000。
6成組使用各立柱底架的平面度允差不應大于1/1000。
9.3.4立柱標準節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立柱標準節及其與底架之間的連接應牢固可靠;
2立柱標準節間的高強度連接螺栓的數量、預緊力矩及防松
措施應符合產品說明書要求;
3安裝垂直度允差不應大于2/1000,當立柱組合安裝施工升
降機時,安裝垂直度允差不應大于1/1000。
9.3.5附著架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與立柱標準節及建筑物之間的連接應牢固可靠;
2附著架應為原廠生產,長度不應超出產品說明書中的許可
范圍;
3垂直間距應符合產品說明書中的許可范圍;
4與水平面的夾角不得大于3°;
5最上一道附著架以上立柱的懸臂高度不得超出產品說明書
中的許可范圍。
3
9.3.6爬升架(套架)及工作機構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爬升架(套架)的滾輪與立柱標準節之間的間隙調整,應
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2導架式平臺應調整齒輪齒條的正確嚙合,接觸長度沿齒高
不應小于40%、沿齒長不應小于50%;齒面側隙0.2mm~0.5mm;
3橋架式平臺的液壓系統或環鏈電動葫蘆等升降工作機構,
應安裝正確、牢固、可靠;
4建筑施工操作平臺的鎖止裝置應功能正常、動作可靠。
9.3.7操作平臺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操作平臺之間及其與爬升架(套架)的連接應牢固可靠;
2操作平臺的入口應符合本規范第5.6.3條的規定;
3操作平臺安裝后的水平度誤差不應大于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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