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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協議相對性標準突破之司法適用引言協議相對性標準作為協議自由標準派生標準,一直以來為英美法系、大陸法系所認可,被認為是協議制度和規則奠基石,在整個協議法領域乃至民法領域中占據十分關鍵地位,為充足釋放社會生產力和推進社會文明進步發揮了主動保障作用。不過伴隨現代社會經濟發展和市場交易頻繁、復雜,協議相對性標準受到了很多沖擊和挑戰,為愈加好平衡社會利益和實現司法公正,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對協議相對性標準要求了很多例外情況,學界稱之為“協議相對性突破”。一、問題提出筆者先從兩則相關案例開始探討。案例一:謝某與陳某、某工程集團及其G205湯潛段項目部買賣協議糾紛一案。被告某工程集團在承包施工G205湯潛段道路改建工程期間,工程實際施工人陳某向原告謝某采購石子、黃沙,陸續欠下13萬余貨款,謝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清償買賣協議債務。法院審理認為,買賣協議當事人為謝某和陳某,鑒于協議之債含有相對性,只對協議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對協議當事人以外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故買受人陳某應負擔給付貨款義務,被告某工程集團及其G205湯潛段項目部不負擔付款義務。案例二:石某與陳某、某工程集團有限責任企業及其G205湯潛段項目部勞務協議糾紛一案。被告某工程集團在承包施工G205湯潛段道路改建工程期間,工程實際施工人陳某雇傭原告石某進行挖機作業,尚欠5萬余挖機作業款未付。石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清償挖機作業欠款。一審法院認為,陳某為勞務協議直接雇主,應按協議約定負擔給付勞務酬勞義務,被告某工程集團有限責任企業及其G205湯潛段項目部雖非勞務協議當事人,但其作為勞務結果實際接收人,在承包期間違反要求將工程分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陳某,且無法證實已與陳某結清工程款,應對陳某拖欠謝某勞務酬勞負擔連帶清償責任。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判決。上述兩則案例被告相同,案情相同,兩則案例中被告某工程集團及其項目部均為協議外第三人,在案例一中不負擔買賣協議債務,案例二中卻對勞務協議債務負擔連帶責任。協議相對性標準為何在本案中突破?協議相對性標準突破存在哪些情形?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哪些問題?下面筆者將對協議相對性標準突破談談自己淺見。二、協議相對性標準協議相對性,與物權絕對性相對應,是指協議只發生在特定當事人之間,對締約當事人含有法律約束力,對協議關系以外第三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協議相對性標準內容十分豐富,廣泛表現在協議各項制度之中,但概括起來關鍵包含三個方面內容:協議主體相對性、協議內容相對性、協議責任相對性。協議主體相對性是指“協議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只有協議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協議另一方基于協議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王利明、房紹坤、王軼:《協議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15頁。協議內容相對性,是指“協議權利義務均指向協議當事人,除法律、協議另有要求外,只有協議當事人才能享受某個協議所要求權利,并負擔該協議要求義務,除協議當事人以外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張協議上權利。”王利明、房紹坤、王軼:《協議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16頁。協議責任是當事人不推行協議債務所負擔法律后果,協議責任相對性,是指“協議責任只能在協議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協議關系以外人不負違約責任,協議當事人也不對其負擔違約責任。”王利明、房紹坤、王軼:《協議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17頁。協議主體、內容、責任三個方面相對性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中國在王利明、房紹坤、王軼:《協議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15頁。王利明、房紹坤、王軼:《協議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16頁。王利明、房紹坤、王軼:《協議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17頁。協議相對性產生于古典契約法時期,反應了意思自治、契約自由司法標準,是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當事人自由意志在協議效力方面表現。因為當初商品經濟種類、方法單一,交易空間、交易頻率有限,商品交易含有封閉性、獨立性,極少出現第三人情形,協議相對性標準足以滿足當初社會經濟生活發展需求。然而進入20世紀現代商品經濟時代,商品交易行為連續性、相關性,經濟關系擴大化、復雜化,致使嚴格協議相對性標準已越來越不能保護交易安全、平衡社會利益、實現司法公正,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各國紛紛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要求了協議相對性例外規則,補充和完善了協議相對性標準,將協議效力擴張及于協議外第三人,以愈加好促進商品經濟繁榮,順應時代發展時尚。三、協議相對性標準突破含義協議相對性標準突破,又稱協議相對性標準例外,是指協議當事人以外第三人依法律要求或協議約定,享受協議上請求權,或負擔協議上責任,即協議效力及于第三人。與協議相對性標準對應,協議相對性標準突破關鍵在協議主體、內容、責任三個方面突破,即基于協議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主體為第三人,協議權利、協議義務指向為第三人,協議一方當事人向第三人負擔違約責任,或第三人向協議一方當事人負擔違約責任。本文案例二中,勞務協議外第三人某工程集團有限責任企業對勞務人員負擔給付勞務酬勞責任,即突破了協議責任相對性。協議相對性標準突破是在嚴格遵守協議相對性可能造成無法實現社會實質正義,立法者在衡量社會利益后對協議相對性標準不足之處補充。有限突破協議相對性標準,使協議效力及于協議外第三人,第三人能夠基于協議要求協議當事人推行協議義務,或者協議當事人能夠基于協議要求協議外第三人負擔協議責任,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交易安全,降低司法訴訟成本,滿足了人民對經濟效益和司法效益需求,亦彰顯了法律對于社會實質正義價值追求。四、協議相對性標準突破之表現協議相對性是協議法各項規則和制度奠基石,隨意突破協議相對性會顛覆協議法理論體系,損害公民交易意志自由和個人正當利益,甚至造成市場經濟無序和混亂,所以協議相對性標準突破,必需充足考量實質正義和社會妥當性,并有嚴格法律要求,符合相關條件才能進行合適、有條件突破。協議相對性突破存在以下多個情形。(一)為第三人利益協議為第三人利益協議,又稱利她協議,是指“為第三人設定利益,以向第三人給付為標協議”。曹家東:“為第三人利益協議之管見——兼議《協議法》第六十四條”,載中國法院網。為第三人利益協議突破了羅馬法上“不得為她人簽訂契約”標準,也就是突破了協議相對性標準。在為第三人利益協議中,第三人不是締約當事人,無權變更和撤銷協議,但在其作出接收協議權利意思表示后,享受請求協議債務人推行協議義務權利,如債務人不推行義務,能夠要求其負擔違約責任。在現代曹家東:“為第三人利益協議之管見——兼議《協議法》第六十四條”,載中國法院網。(二)協議保全協議保全,是指法律為預防因債務人財產不妥降低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債權造成損害,許可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權利,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法律行為法律制度。王利明、房紹坤、王軼:《協議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191頁。協議保全包含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中國《協議法》第73條、74條分別對代位權和撤銷權進行了要求。其中《協議法》第73條要求:“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能夠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本身除外”。《協議法》第74條要求:“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能夠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行為。債務人以顯著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而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債權人也能夠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行為。”協議保全給予了債權人在特定情形下能夠以自己名義基于協議之債直接對抗特定第三人權利,這與傳統協議相對性標準中協議只對特定當事人發生約束力對當事人以外第三人不發生法律約束力要求顯然王利明、房紹坤、王軼:《協議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191頁。(三)債權物權化債權物權化,是指債權突破了相對性,含有對抗通常人法律效力。通常認為,債權為對人權、相對權,物權為對世權、絕對權,然而伴隨經濟發展,債權和物權界限逐步模糊,在特定領域債權與物權目性和手段性發生了交錯,出現了債權物權化趨勢和現象。如為保障承租人生產、生活穩定,保護租賃交易安全,促進資源合理利用,各國均確立了“買賣不破租賃”規則。中國《協議法》第229條要求:“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全部權變動,不影響租賃協議效力”。給予了租賃協議當事人能夠基于租賃協議對第三人物權效力。債權物權化還表現在債權公告制度。通常認為物權權利人能夠對抗不特定第三人,故須以占有、登記等形式對外公告,債權僅約束特定當事人,處于秘密狀態,不須對外公告。但在特定情況下,為維護債權人利益,當事人能夠經過一定方法明示其權利存在并取得對抗不特定第三人效力。如商品房預售中預告登記制度,中國物權法第20條要求:“當事人簽署買賣房屋或者其她不動產物權協議,為保障未來實現物權,根據約定能夠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不發生物權效力。”依據此要求,商品房買賣協議買受人為確保其未來債權得以實現,將其債權經過預告登記給予公告,能夠對抗出賣人與第三人處分該商品房行為,突破了協議相對性。除以上三種例外情形,協議相對性標準突破還散見于建筑工程施工協議、海上運輸合相同特殊協議領域。如為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平衡發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實際施工人等各方主體利益,維護建設行業穩定發展,最高院對于建筑工程中各方主體責任做了特殊要求,突破了協議相對性標準。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協議糾紛案件適使用方法律問題解釋>》第25條要求:“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發包人能夠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第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人民法院應該依法受理。”第26條要求:“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人民法院能夠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負擔責任。”再如,為保障農民工正當權益,處理建筑業企業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勞動部和建設部在所指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措施》第12條要求:“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要求發包、分包給不含有用工主體資格組織或個人,不然應負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也對協議相對性進行突破。本文案例二中即屬于此種情形。五、協議相對性標準突破在司法實踐中利用現代市場經濟開放化、多元化,社會分工精細化、深入化,使得民事糾紛展現出日趨復雜、多樣特點,一個案件常常包含多個主體,多層法律關系,怎樣在司法實踐中正確適用協議相對性標準及其突破,合理、正當調整矛盾各方利益,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統一,筆者對此談談自己淺見。(一)把握主導價值,堅持協議相對性標準協議是協議當事人自由意志表現,是協議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結果,并未包含第三人意思表示,故協議效力本不應該及于協議外第三人。隨意突破協議相對性,是對協議當事人自由選擇締約相對人和締約內容權利侵害,不顧協議相對性要求第三人負擔協議責任也會侵害第三人正當權益,甚至造成地方保護主義盛行,擾亂商品交易有序進行。所以,協議相對性標準作為協議法基礎標準,其價值位階高于協議相對性標準突破,司法實踐中應該首先被遵守。在案件糾紛包含協議外第三人情況下,一是要正確界定協議性質,明確協議當事人,尤其是包含多個協議情況下,要理清多個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確定負擔責任主體;二、是正確區分協議責任和其她責任,當事人各以其協議約定向協議相對人負擔協議責任。本文案例一中,原告謝某與被告陳某存在買賣協議關系,陳某與被告某工程集團有限責任企業間為建設工程轉包協議關系,謝某與某工程集團有限責任企業無協議關系,故依據協議相對性,謝某只能要求買賣協議相對人陳某根據協議約定負擔給付貨款義務,無權要求協議外第三人某工程集團有限責任企業負擔協議義務。(二)嚴格依據法律要求,合適突破協議相對性。協議相對性標準突破,將協議效力擴張及于未參與協議簽訂第三人,必需謹慎嚴格適用。一是要權衡各方利益。從本質上講,“法律是社會不一樣利益群體平衡器”,社會利益不是一成不變,當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整體價值取向發生改變,法律側重保護社會利益也應隨之而改變。而司法審判是調整社會利益過程,是對社會各方利益和負擔進行合理分配以實現社會實質正義路徑,所以當司法實踐中嚴格適用協議相對性,會對弱勢一方正當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產生社會利益嚴重失衡時,應突破協議相對性,以實現社會實質正義;二要嚴格依據法律要求。協議相對性突破應該于法有據,并須嚴格遵遵法律設定條件,當多種法律條件含有時,方可進行突破,不然會造成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損害第三方正當權益;如協議保全訴訟中,必需滿足代位權和撤銷權法定條件,法院方能判令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或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法律行為;三是協議相對性標準突破要適度、有限,包含責任主體有限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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