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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設施工協議上訴狀【篇一:建設工程糾紛上訴狀】民事上訴狀上訴人:yyhotel被上訴人:wl建筑裝飾工程有限企業上訴人不服s市ja區人民法院()xxx號《民事判決書》,特提出上訴。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xx號《民事判決書》,改判對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二、判令由被上訴人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原審判決對工程造價金額認定完全錯誤。系爭《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協議》屬固定總價協議(閉口協議),依據原、被告雙方簽署《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協議》第6條第6.1款約定:“在工程報價書所列范圍內,工程價格為720萬元人民幣;甲方(即上訴人)變更范圍,應按實結算”。再依據該協議附件二補充約定第十條:“對工程報價書已經列出項目數量如有增加??乙方(即被上訴人)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立刻通知乙.........................方其是否確定此等數量及價格。..............所以,凡在工程報價書所列范圍內全部項目,包含未經上訴人同意新增項目,均應按720萬元人民幣固定總價進行結算,不應再另行對其造價再進行審計。被上訴人提出所謂“新增項目”既未通知我方,更未取得我方同意,屬私自增加工程內容。直到最終工程結算時才將增加項目表現在《工程結算書》中,對此我方立即就表示不予認可。依據協議約定及法律要求,被上訴人私自增加工程當然不能列入造價范圍。然而,原審法官單方面聽信無司法判定資格人員“mqh”意見,在造價認定上突破了雙方當事人協議中對720萬元固定總價約定,屬于以司法手段踐踏當事人意思自治,嚴重破壞了《民法通則》及《協議法》意思自治基礎標準。二、審價機構進行司法審價所依據關鍵證據均未經過質證..........依據審價匯報,審價所依據關鍵證據一是圖紙,二是簽證單。1、審價匯報依據“圖紙”是一個含混概念,涉嫌暗箱操作。審價匯報中依據圖紙到底是什么圖紙?這不僅在審價匯報中未予明確,在庭審時也未說清楚。更關鍵是,上訴人從未見過審價機構所稱所謂圖紙,這份不明不白“圖紙”最終成為審價機構計算工程量關鍵依據。2、簽證單原件均未經上訴人確定過。從委托審價機構進行審價一開始,上訴人就一再強調,絕大部分簽證單我方從未確定過,所以全部簽證單都必需提供原件供我方查對,但審價機構在未經我方確定情況下,就直接依據被上訴人提供簽證單復印件作為審價依據,對此我方在庭審時提出不給予確定這些簽證單真實性。在庭審過程中被上訴人也一直未當庭出示過這些簽證單原件。3、全部簽證單所涉工程量均未進行審價,而審價機構直接將其納入總造價范圍。被上訴人是否完全根據其所提供簽證單內容進行施工?審價機構對此并未給予審計,而是將簽證單上報價直接作為工程造價。簽證單本身只是協議(我們姑且不管該協議是否得到上訴人確定),該協議是否得到推行,應該由審價機構進行核實。然而,審價機構未經核實就直接認定了被上訴人提供簽證單上報價,這么做法與強行掠奪他人財產有何區分???所以,本案審價機構所依據關鍵證據均未經質證,也未經其現場測量和核實,這么對法律無知關鍵源于其判定人員mqh不含有司法判定資質(下文會詳述),然而原審法官卻不立刻給予糾正并對相關證據進行質證,直接造成了本案中這份審價匯報缺乏正當證據支持。三、原審對系爭工程付款期限認定完全錯誤,這包含到逾期利息計算錯誤。1、協議約定最終付款日期應為8月14日,而非原審法院認定2月17日,具體理由是:原審判決判決第2頁對上訴人付款期限認定是:“尾款于完工結算時一次結清”。然而,在實際《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協議》第6條第6.2款,雙方以另行約定排除了該格式條款,即雙方就協議第6.2款進行了明確,另行簽署了補充協議(附件一),明確付款分五期,依據該附件約定,其中第4期和第5期付款均晚于原審法院認定2月17日付款期限。2、原審法院主審法官lzh在另一個同類案件中,對付款期限作出了截然不一樣認定和判決。lzh法官在()靜民一(民)初字第2309號判決書中,明確判定:建設工程施工協議糾紛中,施工方主張工程款利息,如經過司法判定確定工程造價,應該從工程造價確定之日起計算,即生效審價匯報確定之日起計算。同一法官對一樣案件作出不一樣判決結果,這足以讓人對其審判公正性產生懷疑。因最終付款期限認定包含到上訴人逾期利息起算點問題,而原審判決對最終付款期限認定出現了嚴重錯誤,其利息計算當然也就是顯著錯誤,將給上訴人造成重大損失。四、原審工程造價司法判定人員不含有判定資質,原審審價結論無效。原審過程中,ja法院委托上海hg建設咨詢有限企業進行司法審價。然而,最終出具審價匯報判定人員是mqh和lh。1、mqh不含有司法判定資質依據上海市司法局公告(3月23日)公布《國家司法判定人和司法判定機構名冊(上海市)》(網址:),我們發覺mqh并不在判定人名冊之列。后我們于9月19日向上海市司法局核實(電話:、24029885),亦被通知mqh不含有司法判定人資質。2、lh自始至終未參與此次審價(1)從與審價機構第一次接觸到拿到審價匯報,整個審價過程lh均未參與,我們從未見過lh,也不知道該人長得什么樣子;(2)《審價咨詢意見稿》編制人是xjj,復核是mqh,也未見到lh名字;(3)7月19日、10月18日兩次開庭時審價機構參與庭審質證人員也是mqh和xjj,沒有lh參與。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相關司法判定管理問題決定》第九條要求:“在訴訟中,對本決定第二條所要求判定事項發生爭議,需要判定,應該委托列入判定人名冊判定人進行判定”。《司法判定程序通則》第19條要求:“司法判定機構對同一判定事項,應該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判定人共同進行判定”。上海市司法局在3月23日公告中,也再次明確,凡未列入判定人名冊個人,不得從事面向社會服務司法判定活動。所以,本案審價機構指派沒有判定資質人員進行判定,且另一位判定人從未參與判定過程,純粹是掛名。這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要求,其判定結論當然是無效。即使原審中提到了建設部辦公廳文件,但該文件有以下問題:(1)發文單位僅是廳級單位,連規章都算不上;(2)該辦公廳文件并未得到最高院及上海市高院確定;(3)更為關鍵是,該文件只是將含有注冊造價師資格作為司法判定必需條件,而非充足條件,這在邏輯上是有本質區分。...........所以,請二審法院重視此問題,確定原審審價匯報無效,并向相關部門發出司法提議。五、審價機構在審計過程中違法操作,審價匯報錯誤百出。1、審價機構根本沒有對施工現場進行測量,該份審價匯報數據不真實。審價機構僅到現場來過一次,具體時間是2月7日下午13:30到14:30,在這短短一個小時時間里,我們不知道審價機構是怎樣計算出如此龐大工程量?當初來現場勘察審價機構工作人員只有2人(均不含有判定資質),攜帶設備只有攝影機,莫非拍了幾張照片就能計算出11318637元工程量?上訴人在庭審時要求審價機構提供其現場測量工作底稿,審價機構根本提供不出來,但原審法官對此也未予表態。本案判定費為12.936萬元,案件當事人付了如此高判定費,而審價機構工作卻敷衍了事,閉門造車,不負責任做法是對上訴人財產權和訴訟權利嚴重侵害!!!2、審價匯報中據以計算工程造價很多單價起源不明。除了協議單價和確定單上單價,審價匯報中很多單價僅標明是參考市場價,不過參考哪里市場價?該市場價起源在哪里?這些數據完全是審價機構主觀編造。3、審價匯報書中“上海yyhotel裝飾工程結算審計匯總分析---雙方已確定簽證項目簽證單”中錯誤部分錯誤之處:(1)協議簽署主體并非本案被告(即我方),而是上海yk房產咨詢有限企業;(2)該拆除工程報價書是在原被告雙方簽署施工協議前3月16日,也未納入施工協議范圍。故不屬于本案處理范圍,該工程造價應予剔除。4、審價匯報中多處價格和工程量遠遠超出了被上訴人上海wl建筑裝飾工程有限企業確定結算價格及工程量,且很多工程量計算已經到了荒唐地步。舉例:審價匯報書第14頁:9柜架中”vip吧臺”和”vip浴缸+洗面臺”計量單位是“件”,但在審計工程量中竟然出現小數(6.8)!!類似工程量和計量單位不匹配錯誤有很多,我們在《相關對膠州路207【篇二:建設工程協議糾紛起訴狀】民事起訴狀原告:xxx,男,年月日生,住址:,身份證號:,聯絡電話:。被告:xxx,男,年月日生,住址:,身份證號:,聯絡電話:。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農民工工資)150300元及利息xxxxx元(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10月30日,累計xxxx元,以后利息計算至被告實際償還全部欠款本息之日止);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負擔原告為實現債權所支付全部費用,包含本案訴訟費、財產保全費。事實與理由原、被告雙方為老鄉關系。10月,原告從被告手中取得某建筑項目部分工程,原告組織建筑工人完成項目任務后,經過結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及工人工資227900元,被告于9月13日結算當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欠條寫明:“此款在11月30日以前全部付清”。寫好欠條當日,被告付給原告3萬元,但到11月30日沒有按約定支付剩下工程款,經過原告數次催促,被告于春節期間向原告匯款5萬元,但仍欠原告14.79萬元。在施工期間,原告又為被告做了保溫工程,保溫工程款為2400元被告未支付,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50300元。原告數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卻以種種理由推脫,拒不還款,原告不得已訴至法院。綜上,被告xxx長久拖欠欠款行為,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原告為維護本身正當權益,依據《協議法》及相關要求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訴請。此致1xxxxxx人民法院附:民事起訴狀副本1份。具狀人: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2【篇三:建筑租賃物民事上訴狀(范文)】建筑租賃物民事上訴狀上訴人:xx山,男,漢族,1964年xx月20日出生,住鄭州市xxx區xx東路1319號3x號樓x單元x層19號。被上訴人:xx,男,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xx縣xx鎮小店村。上訴人因建筑設備租賃協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xx)開民初字第0xxx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20xx)開民初字第0xxx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第二項,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上訴人應該賠償被上訴人租金170870.96元、租賃物賠償款170968及違約金683.48元。首先,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了建筑施工物資租賃協議,協議第一條對租賃物名稱有明確約定,即鋼管、扣件、頂托、套筒。被上訴人在訴訟中要求返還頂絲892根等,如不能返還則賠償170968元。協議未約定租賃頂絲,而一審法院判決賠償款中含有頂絲,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次,被上訴人向法庭提交建筑物資租賃清單租金計算清單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一是租賃單位是xx企業,而非上訴人。二是該清單既無被上訴人簽字,也無上訴人簽字或其她人簽字確定,上訴人在質證時明確表示該清單與本案無關,在未進行確定前提下,一審法院就以此為計算依據,是有失公正。三是該清單真實性不攻自破,是被上訴人自己單方制作,根本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再次,該建筑施工物資租賃協議第十三條約定本協議附件出入庫單都是協議組成部分,與協議含有相同效力。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12月25日、12月27日入庫單中交庫人xxx,這三筆一樣計算到上訴人租賃清單中,一審未查明這兩個交庫人與本案關系,直接將作為出入庫后在租數量計算損失,是事實和法律依據。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署建筑施工物資租賃協議真實性問題,上訴人從未與其簽署該協議。首先,被上訴人在協議上加蓋協議專用章真假問題。被上訴人提交營業執照是20xx年12月2日發放,該協議簽署是在20xx年11月15日簽署并加蓋協議專用章,即先蓋章后出營業執照,這是不符合印章刻制要求,故該協議是不真實。其次,上訴人也未在協議上簽字,也未委托給xx提貨。庭審中上訴人代理人當場責問是否有授權委托書,被上訴人回復無授權委托書。再次,上訴人未收到任何鋼管及物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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