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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III—引言隨著互聯網信息時代的到來,互聯網金融的出現是不可避免的。網上借貸是近年來的一種新趨勢,也是當前新的商業形式。它的轉變重塑了傳統的金融借貸形式。它的目標是中小型企隨業。為解決中小企業資金周轉困難,有助于封閉資金鏈,使其正常運轉。中小企業集團的投資道路狹窄,缺乏專業知識、預防能力和法律意識。根據研究數據報告,網上借貸的第一階段始于2016年,并在2019年達到頂峰。但后來,互聯網金融市場發展過快,隨之而來的是一系列問題。指導和監督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是互聯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本質上講,法律是社會關系的統治者和平衡者。通過分析我國網絡借貸的現狀環境、運營模式、發展現狀及原因,分析國外相關行業的運營、商業模式、風險控制和監管規則,可以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或解釋相關法律法規來規范和制度化網絡借貸行業,平衡社會發展和社會穩定。網絡借貸刑法規制的必要性刑法規制可以幫助網絡借貸平臺逐漸規范通過對網絡借貸在刑法上加以嚴格規制,可以進行有效的預防犯罪和打擊網絡借貸平臺的犯罪行為,就目前情形來看,網絡借貸的違法犯罪行為經常發生,特別是網絡借貸平臺會借助于互聯網,在掌握了一定網絡資源和信息的基礎上,容易會進行一些違法犯罪行為,比如在二零一六年的七月份,海南有關單位在對網絡借貸平臺開展集中整治時,對我國的金融秩序造成了嚴重的影響,而且會侵犯我們公民的財產權利。這樣的話,網絡借貸的刑法調整顯得是非常有必要,增加了犯罪成本,使得網絡借貸平臺向著好的方向發展。通過刑法上對網絡借貸進行調整,可以很好的對網絡借貸進行引導,可以使網絡借貸公司知道自己的那些經營行為是違法的,那些經營行為是合法的,那些經營行為可為,那些經營行為不可為,再加上刑法本身所具有的特點,可以幫助網絡借貸的發展逐步走向規范化,發揮網絡借貸應有的效能。有助于加強對網上借貸平臺非法犯罪的打擊投資人往往是基于經濟目的而設立的網絡借貸平臺,但是在這個投資過程中,違法行為不斷發生,由于網絡借貸平臺的主要目的時盈利,導致許多投資者會選擇鋌而走險。同時,到網絡借貸平臺借款的,此時這種網絡借貸平臺便有了它的生存空間,這個借貸過程中,就產生了許多不法投資者,“往往會將手里的不法資金借給小微企業,一來可以實現不法資金的合法化”,同時還可以獲得高額利息收入,導致許多不法投資者紛紛加入這一平臺。“網絡借貸的刑法規制可以幫助明確規定投資人違法行為涉及到的具體罪名和投資人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這樣的話可以加重投資人對其不法行為需要承擔的責任,尤其是在刑事責任,從而幫助達到減少投資人不法行為的規制目的”。根據我們的罪刑法定原則,我們在打擊這些罪的時候,就需要規定有具體的罪名和量刑幅度。在立法層面,通過對現有罪名和量刑度的具體化,或者設置網絡借貸犯罪的具體罪名,使得網絡借貸犯罪在刑法的處理上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在執法層面上,通過網絡借貸犯罪的刑法處理,既可以為公安偵查機關的偵查指明方向。有助于防范和打擊借款人違約在網絡借貸的這個過程當中,許多的網絡借貸平臺其實不需要借款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僅僅需要提供個人信息并且簽訂借款合同,所以借款人違約的情況時經常發生,網絡借貸平臺也只能通過民事救濟的方法來維權,缺乏必要的力度,但是如果將借款人違約的情形納入到刑法的調整范圍內,則有助于防范和打擊借款人違約,要求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同時對于那些提供虛假材料而借此騙取貸款的行為人也要有一定的震懾作用。“一旦當出現了借款人違法違約的情形,則可以通過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方式來加以預防,從而營造一個良好的網絡借貸法治環境。”我國刑法關于網絡借貸的規定現狀網絡借貸可能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我國《刑法》第174條均規定了相關的“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網絡平臺就是為資金供應方提供借款為其基本業務的,其中一部分網絡借貸平臺還開展吸收存款的業務,網絡借貸雖然在技術上借助互聯網,但是網絡借貸在本質上依然是屬于傳統的民間借貸關系,平臺只是一個中介,并且網借貸在發展初期也存在許多問題,法律層面對這些問題也沒有做出回應,再加上我國的信用體系未能完全建設,許多的網絡借貸平臺缺乏相應的手續。這樣的話,也就會違反我國《商業銀行法》第81條的規定和《刑法》第174條等相關規定,這樣會導致產生法律糾紛,更加會導致產生非法經營。網絡借貸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我國的《刑法》第225條對非法經營罪規定。我們會看到225條當中有一條基本的規定,即“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就目前的情形來看的話,這一款兜底性規定在司法實踐的適用中有不斷擴大的趨勢,而網絡借貸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規定,當觸犯刑律時,極易適用這條兜底性規定,網絡借貸平臺在實質上只是一個中介機構,網絡借貸根本沒有相關權利經營相關的金融業務,因此當我們網絡平臺除了開展信息中介或資訊等業務外還可能參加資金的運營,因此會導致產生非法經營罪。這樣以來,網絡借貸行為就有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而且還有可能造成犯罪還會產生刑責。網絡借貸產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刑法》第176條規定,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條至第3條明確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四個基本特征,即非法性、開放性、誘因性和社會性。具體分析如下:違法性。所謂違法,是指行為人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違反了中國有關金融管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中國商業銀行法地區的規定,吸收公眾存款業務必須獲得中國銀監會的批準,因為商業銀行作為專門從事中國存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是重要的工具。而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對社會經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商業銀行在國民經濟宏觀調控中發揮特殊作用的原因與法律有關。在司法實踐中,許多未經銀監會批準為公眾募集資金經營存貸款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普遍存在經營能力差、缺乏健全的管理運行體系和抗風險能力等問題。一旦資本鏈崩潰,投資者往往會賠錢,造成負面的社會影響。同時,為了吸引資金,這些不合格的金融家通常會向投資者提供高利率作為補償和利潤他們賺錢。資本的性質使一些私人基金處于休眠狀態。讓銀行投資于這些金融機構不利于國家對貨幣流動性的控制,極大地破壞了中國現行的金融管理秩序。開放性。所謂宣傳,是指行為人通過媒體、宣傳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方式公開募集籌款信息的情況。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宣傳包括但不限于虛假宣傳。虛假宣傳,如關于金融機構的虛假或誤導性信息,夸大金融機構的實際運營能力,以贏得投資者的信任,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充分必要條件。即使金融家不進行虛假宣傳,但由于其抗風險能力較弱,內部監管不完善,仍然需要對刑法規范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維護正常的財務管理秩序。引誘性。所謂引誘性,是指出納人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償還投資者的本金,并支付高額回報,以鼓勵投資者投資本金。這種收益既是固定的,也可以是非固定的。收益模式通過利息收入、工資、獎金、股息等實現,不過由于央行會制定并公布存款和貸款利率,故這種收益模式一般都會破壞中國現如今的金融秩序。依據本國當今現狀,除央行外,任何個體單位和團體,包括其他金融機構,甚至央行以外的政府機構,都強制限制提高未經許可的存款和貸款利率。所以,上述通過非法加息吸收存款的行為都違反了中國的市場金融秩序,需要刑法予以調整和規范。第四,社會性。所謂的社會性,意味著金融家從社會中一個未指明的社區吸收資金。2014年3月25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對“不特定社會公眾”的含義作了詳細規定。結合這一規定:首先,觀察行為人在吸收資金之前是否與投資人的配偶子女或者同事朋友有密切來往。若私人來往屬實,那他們的融資行為就不具有社會性。其次,需要判斷行為人的融資行為是否具有放射性和開放性,簡言之,若行為人只在親人朋友同事之間進行小規模的融資和借貸,則不具有社會性。反之,若行為人只是為了增加社會交流渠道,通過親友或其他熟知的投資人們正常的業務交流,不限制其他有意向的投資人的融資活動,那么行為人的行為是具有社會性的。刑法對網絡借貸規制的現狀與不足對于網絡借貸的刑法規制打擊面過大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而言,非法性是最基本的性質,正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導司法實踐應用的重要條件。在我國,違法行為的認定主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但是,我們必須認識到,在我國金融壟斷體制下,以此為標準來區分網絡借貸罪和非罪,已不能適應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國內大部分網絡借貸平臺已經突破了信息中介的定位。如果全部以犯罪形式加以規范,勢必會對我國網絡經濟產生不利影響。在這個互聯網時代,網貸作為一種新興事物,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只有包容與鼓勵,金融市場才能持續創新。針對這種現象,不能一刀切地將不具備融資資格的網貸平臺列入違法名單。任何時期的法律都有其自身的落后特征,并受到整個社會大環境的限制。法律的形成常常是在法令制訂前所采取的具體措施。然而,社會是一個充滿活力的社會,因為法律不可能永遠響應社會的變化,而且在不斷變化的過程中,必然會出現現有的法律所不能涵蓋的新情況,從而導致了法律的滯后。對于輕罪與重罪的界限模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同屬非法集資罪,雖然兩者具有明顯的法律差異,但實踐中并無統一標準。目前我國的網絡借貸犯罪中,以集資詐騙罪定罪的案例屢見不鮮,只要犯罪人無法償還或者無法償還投資人的全部資金,則可以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從而認定其構成集資詐騙罪。比如張某的集資詐騙案,張某經營的公司為他人提供融資服務,利用“投融貸”作為網絡借貸平臺,每年收取12%的利息,吸引社會資金545萬元,其中一部分資金轉給代理公司,另一部分用于還本付息,但由于代理公司無力償還,導致投資者損失230萬元。最終法院以集資詐騙罪成立。本案中,該款項的主要目的是轉移至其代理公司,而不是張某,張某從該平臺吸收的資金用于償還之前的本金,主觀上并無非法占有的意圖。但是,最終的結果卻是以集資詐騙罪成立。此外,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對違法行為的認定也存在模糊認識。比如楊某集資案,楊某開設網絡借貸平臺,以高額利息為報酬,通過網絡虛假投資,非法集資100余萬元。投資者的基金不能退還。在判決書中,著重論述了楊某偽造出資標的的欺詐手段,但對楊某非法占有的目的卻未作論述,因此難以從判決中判斷楊某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因此,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輕罪和重罪的界定存在模糊不清。以結果為導向的刑事介入刑事介入網絡借貸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由司法機構主動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第二種情況是,網絡借貸平臺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了一些不正常的事情,于是,司法部門就會介入。通過對上述案例的剖析,筆者認為,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網絡借貸犯罪的介入具有一定的規律性,即多數網貸平臺在經營過程中資金鏈斷裂,導致投資人所投資金不能及時還本付息,投資人報案后,由司法機關進行立案偵查。這也從反面證明了,平臺只要能按時還款,不會對投資者的利益造成實質性的損害,那么,司法機構就會采取縱容的態度。只有當網絡借貸平臺對大部分投資者的利益造成損失時,司法機構才會介入。但現在,就算發現了網絡借貸平臺的違法行為,也因為資金鏈斷裂,沒有足夠的資金歸還給投資者,導致了投資者的損失無法彌補。目前,我國的法律對于非法集資的違法行為尚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只有達到一定的損害后果后方能予以規制。只要平臺經營的行為符合違法融資性質,則可以由司法機關進行偵查。完善網絡借貸刑法規制的建議完善網絡借貸行為的定罪標準保持刑法謙抑性,刑事監管不擴張在互聯網金融市場中設立融資池是我國刑事立法規制的一個重要方面。對于傳統的非法集資,我國的刑事訴訟通常要依據涉案人數多、金額大、社會影響大等方面進行評判。但在科技進步、網絡金融興起的今天,這起案件的影響卻是舉國皆知的。只從數量上判斷罪行的標準是不合理的。從網絡借貸的危險程度來看,應當把網絡借貸的犯罪與刑罰因素結合起來。我們在與犯罪作斗爭的時候,也要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來思考。既要嚴厲打擊違法犯罪,又要維持社會金融秩序,又要鼓勵和扶持企業的創新發展。立法人員必須掌握刑事介入的限制。以高危險因子為衡量資本池非法集資犯罪的刑事處罰標準。《暫行辦法》第40條規定,對網絡借貸平臺存在的違法融資、信息違法等問題進行了規范,并對其采取了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非法集資、詐騙等進行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法處理。網絡金融需要創新和規范。新事物的興起離不開社會的支持。而對罪犯進行嚴密的監管,也是預防破壞社會治安的關鍵。就網絡金融來說,要從刑事立法和行政立法兩方面入手,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網絡金融監督制度。從我國現有的網上貸款平臺監管制度來看,其管理體制存在著較為復雜的問題。《網絡借貸監管規則》的制定和完善,必須建立健全的網絡借貸基礎管理體系。只要網絡借貸平臺滿足了管理體系,那么就不存在被納入到刑事法律中的違法性。提高入罪標準、綜合全面評價在此基礎上,本文從我國目前的經濟狀況出發,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將金融市場融資納入到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鑒于網絡金融在全國范圍內具有廣泛的融資范圍、人員和資金規模,遠高于線下融資,因此,應當適當提高網絡借貸平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起點。劉憲權教授認為,互聯網金融的起點是單位犯罪的起點,也就是五倍于自然人的標準,也就是五倍于互聯網貸款的起點,這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最低限度。對網上借款行為的定性、定性、定性和定量評價都需要全面、全面的評價。首先,對于危害公共利益而非犯罪的犯罪行為,應當遵守犯罪的法律規定,而不能對其進行定罪或判決。第二種情況是,在構成犯罪的情況下,不構成重大的社會危險時,應當按照《公約》第十三條對刑法進行懲罰。第三,在界定模糊、無過錯的情況下,其危害程度較低,因此不能構成刑事責任。第四、對有嚴重危害和違法犯罪行為,要嚴格查處,并按法律規定予以懲處。因為語言的模糊,所使用的法具有很大的靈活性。網絡財務是一種道德規范,它是一種對網絡財務活動所造成的危害的法律制度。網絡財務的發展要求刑事法律具有包容的性質。隨著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我國的刑事法律制度應當進行反思。如果對網絡金融進行不適當的管制,勢必會抑制其發展,抑制其創新。有些專家認為,由于社會環境的變遷,社會環境的變遷,以及我國的市場化,我國現行的刑事處罰制度已經喪失了其應有的必要,部分罪行依然存在,但是,社會的發展使其組成成分必須不斷更新。在不加以適當修正的情況下,此類罪行難以適應發展的需求。完善網絡借貸行為犯罪的治理體系完善刑罰制度網絡借貸等金融犯罪都是以貪婪為主要特點的。為預防罪犯的再度犯罪,不僅要實行刑罰,還要實行經濟上的約束。對經濟犯罪人實行罰金刑,既是為了達到刑罰目的,也是為了減輕刑罰負擔。其次,在經濟活動中,由于存在著大量的單位違法行為,如利用網絡借貸平臺進行非法集資等,無法對單位實施“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所以,罰金刑在我國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我國現行的罰金刑有兩大類:一是有上限和下限限額的罰金刑。法官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行事。我國地域廣闊,不同區域間的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著巨大的差距,法官擁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權,但同時也容易造成社會的混亂。另一種是倍比罰金制度,即根據網上借款數額的倍數或者一定的比率來確定罰款數額。在認定金額時,可以根據不同的量刑標準來確定不同的罰金金額,這是一種適用于刑罰的基本原理。隨著我國司法體制的不斷健全,對法官的裁量權進行合理的約束,有利于實現執法與社會發展的有機結合。網絡借貸是互聯網時代的必然結果。它給中國的金融經濟注入了新的活力,激活了市場經濟,推動了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改革與發展。在線貸款是一種輸入的商品.在中國出現之后,其影響到了傳統的金融貸款。由于網絡借貸的發展太過突兀,缺乏相關的管理法規,刑法的發展滯后,致使網絡借貸等新產品的發展與其所產生的新事物并不相符,從而造成了網絡借貸等新產品的發展。我國現行的刑事立法以傳統的金融為對象。在現實生活中,網上借貸行為被界定為以傳統的金融規范,從而使其在某種程度上受到制約,從而使其萎縮。從長期來看,必須加強對網絡借貸的監管,對其進行正面的引導,而非盲目的打擊。完善網絡借貸相關罪責解釋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對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較為明確的界定,但并未對其構成要件作出明確的界定,僅對其基本的構成特點進行了簡要的說明。因此,不宜將其歸類為法律犯罪,因此不宜使用簡潔的公訴方式。在此,對簡易起訴方式進行了簡要的敘述,致使司法人員在實際操作中無法正確掌握犯罪的要件,存在著普遍存在的問題。一是要健全網絡貸款的強制強制措施。實際上,政府放寬了監管措施,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而監管機構只是批評和監督違法行為,責令整改、警告、罰款,而不將其轉化成刑事法律,造成了后來的刑事法律介入。本文提出了要強化行政監管和刑事司法的有機結合,建立行政和司法信息的共享平臺,實行動態監管,避免以刑代刑。網上金融的興起是構建專門的網上貸款監督體系的必然選擇。隨著網絡借貸的專業化、網絡化,在偵查、偵查、定性、法律應用等方面都與以往的財務案例有很大的區別,從偵查、起訴到審判的整個流程都得到了極大的提升。為此,建議公安、檢察、司法等部門設立專門的工作機制,加強業務人員的專業化培養,提升業務隊伍的專業化程度。結論網絡貸款是一項金融創新,它對于激活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推進中國傳統的金融制度的改革有著積極的作用。網絡借款是在西方市場經濟比較成熟的地方產生的。中國在崛起之后,經過數次的適應中國特殊的國情,發展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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