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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3.280CCSF75BSRSTechnicalspecTechnicalGuidelinesforSourceInvestigationofRadionuclide本電子版為發布稿。請以北京市輻射安全研究會出版的正式標準為準。IT/BSRS119—2024 II III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14基本原則和工作程序 25第一階段場地放射性污染狀況調查 6第二階段場地放射性污染狀況調查 7報告編制 10參考文獻 11T/BSRS119—2024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為指導性參考方法。本文件由中國輻射防護研究院和北京市輻射安全研究會組織制訂。本文件起草單位:中國輻射防護研究院、生態環境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核工業二三0研究所、核工業航測遙感中心、中國鈾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核地質勘查集團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陳海龍、廉冰、王彥、康晶、羅愷、商照榮、顧志杰、孫宏圖、樊紅波、高芳瑩、胡龍飛、高翔、王永軍、朱全政、梁家瑋。T/BSRS119—202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為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加強鈾礦區放射性核素污染場地環境監督管理,指導鈾礦區放射性核素污染場地源項調查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鈾礦區放射性核素污染場地污染狀況調查的工作流程、工作內容。本標準適用于鈾礦區放射性核素污染場地污染狀況調查,為鈾礦區場地治理源項調查單位、營運單位開展場地治理前源項調查提供指導。本文件由北京市輻射安全研究會負責解釋。1T/BSRS119—2024鈾礦區放射性核素污染場地源項調查技術導則本標準規定了鈾礦區放射性核素污染場地污染狀況調查的原則、內容、程序和技術要求,包括場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的調查。本標準適用于鈾礦區放射性核素污染場地污染狀況調查,其他類型放射性核素污染場地污染狀況調查可參照執行。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8999電離輻射監測質量保證通用要求GB14585鈾礦冶放射性廢物輻射環境管理技術規定GB14586鈾礦冶設施退役環境管理技術規定GB18871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23726鈾礦冶輻射環境監測規定GB23727鈾礦冶輻射防護和輻射環境保護規定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標準GB/T8170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GB/T11214水中鐳-226的分析測定GB/T11224水中釷的分析測定HJ9生態環境檔案著錄細則HJ25.1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61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164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840環境樣品中微量鈾的分析方法HJ/T166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EJ428環境核輻射監測中土壤樣品采集與制備的一般規定EJ/T1133水中氡測量規程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鈾礦冶miningormillingofuraniumores以提取鈾為目的含鈾系放射性核素礦石的開采、選礦和水冶過程或處理活動的簡稱。[來源:GB23727-2020,3.1]3.2鈾礦冶設施uraniummineandmillfacilities具有一定規模的從事鈾礦開采、選冶的設施,主要包括:a)鈾礦生產、冶煉的實驗設施和場所;b)鈾礦山(露天礦、地下礦)場所;c)鈾選礦廠和水冶廠;d)鈾礦堆浸場地和地浸采鈾井場;e)鈾礦冶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設施。2T/BSRS119—2024[來源:GB23727-2020,3.2]3.3鈾礦區miningormetallurgysiteofuraniumores鈾礦區指的是鈾礦建設和運行可能導致輻射環境影響的一定區域,不包括鈾礦冶設施中建構筑物和工藝設備等。3.4有限制開放或使用restrictedreleaseoruse場址或設備、器材、建(構)筑物因其潛在的放射性危害而限制其開放或使用,這種限制通常以禁止某種特定活動(如建房居住、種植或收獲特定食物、破壞性或損壞性開發及其進入食物鏈的行為)或規定某種特定方式(如規定某種材料只能在某一設施內循環或再利用)來約定。[來源:GB23727-2020,3.13]3.5無限制開放或使用unrestrictedreleaseoruse污染或潛在污染水平足夠低的場址或設備、器材、建(構)筑物不受任何放射性限制的開放或使用。[來源:GB23727-2020,3.14]3.6土壤污染狀況調查investigationonsoilcontamination采用系統的調查方法,確定地塊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圍的過程。[來源:HJ25.1-2019,3.1]3.7敏感目標potentialsensitivetargets指地塊周圍可能受污染物影響的居民區、學校、醫院、飲用水源保護區以及重要公共場所等。[來源:HJ25.1-2019,3.2]3.8放射性污染場地radionuclidecontaminatedsite指在一定空間域上的土壤及含水層中放射性核素含量達到不可接受的生態或健康風險水平,對人類健康或環境構成潛在輻射環境風險的場地。4基本原則和工作程序4.1基本原則4.1.1針對性原則:針對鈾礦區的特征和潛在放射性核素特性,進行放射性核素濃度和空間分布調查,為放射性核素污染場地的輻射環境管理提供依據。4.1.2規范性原則:采用程序化和系統化的方式規范放射性核素污染場地放射性水平調查過程,保證調查過程的科學性和客觀性。4.1.3可操作性原則:綜合考慮調查方法、時間和經費等因素,結合當前科技發展和專業技術水平,使調查過程切實可行。4.2工作程序4.2.1鈾礦區放射性核素污染場地放射性水平調查可分為兩個階段,調查的工作程序如圖1所示。4.2.2第一階段場地放射性污染狀況調查a)第一階段場地放射性污染狀況調查的目的為初步識別潛在污染區域,確定放射性核素。包括歷史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環境γ輻射劑量率巡測或者航測。b)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場地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放射性污染源,則認為場地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c)若第一階段調查發現場地及周邊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存在放射性污染源,則對場地進行污染區域劃分:1)初步調查中發現環境γ輻射劑量率高于當地本底范圍的區域,為第一類區域;3T/BSRS119—20242)初步調查發現環境γ輻射劑量率處于當地本底水平的區域,同時調查區域曾經從事生產、經營、處理、貯存放射性物質、堆放或處理放射性廢物的區域,以及廢水排放或事故廢水流經的區域,為第二類區域;3)初步調查發現環境γ輻射劑量率處于當地本底水平的區域,同時調查區域未從事生產、經營、處理、貯存放射性物質、堆放或處理放射性廢物的區域,以及廢水排放或事故廢水流經的區域,為第三類區域。4.2.3第二階段場地放射性污染狀況調查a)第二階段場地放射性污染狀況調查是以采樣與分析為主的污染證實階段,該階段需要對潛在污染區域和其他區域進行土壤和地下水中放射性核素取樣監測,確定放射性核素濃度(程度)和空間分布。b)同時考慮到放射性污染場地調查的復雜性,不同區域第二階段場地放射性污染調查均可根據實際情況分步實施,逐步減少調查的不確定性,調查工作包括制定工作計劃、現場采樣、數據評估和結果分析等步驟。c)對調查數據進行解釋和分析,確定場地放射性核素橫縱向上潛在的污染邊界。根據采樣分析結果,如果調查區域內放射性核素活度濃度均未超過最大可允許殘留水平,并且經過不確定性分析確認不需要進一步調查后,該區域第二階段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可以結束;否則認為可能存在輻射環境風險,應進行進一步調查。d)第二階段調查宜根據實際情況對環境中其他介質進行調查,包括環境空氣、地下水環境、地表水環境、動植物樣品和建(構)筑物的取樣監測,調查內容、方法和程序參照GB23726和GB14586中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監測。4T/BSRS119—2024圖1鈾礦區放射性污染場地調查流程圖5T/BSRS119—20245第一階段場地放射性污染狀況調查5.1資料收集與分析5.1.1資料的收集a)收集的資料包括場地地質和水文地質調查相關資料、場地利用變遷資料、場地環境資料、場地使用相關記錄、有關政府文件,以及地塊所在區域的自然和社會信息。當調查場地與相鄰場地存在相互污染的可能時,應調查相鄰場地的放射性污染源的相關記錄和資料。b)場地利用變遷資料包括用來辨識場地及其相鄰場地的開發及活動狀況的航拍或衛星圖片,場地歷史變遷情況、鈾礦區開發情況和規劃資料。c)場地及周圍環境資料包括場地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圖、地形、地貌、土壤、水文、地質和氣象資料等;鈾礦區周圍5km范圍內人口分布情況及居民飲食生活習慣情況以及場地與自然保護區和水源地保護區等敏感目標的位置關系等。d)場地相關記錄包括歷史上實施的工業活動及工藝、事故發生情況及結果、場地內鈾礦渣/石堆放記錄、鈾礦區放射性污染物泄漏記錄、場地土壤及地下水放射性污染記錄、歷史上鈾礦區開采工業活動平面布置圖、場地內地下管線圖、已批復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表和地勘報告(地質調查報告和水文地質調查報告)等。e)歷史輻射環境監測數據包括鈾礦區開采前的輻射環境本底監測報告、常規輻射環境監測報告及其他相關的監測報告。5.1.2資料分析應涵蓋所有可能的潛在污染區域,同時調查人員應根據專業知識和經驗識別資料中的錯誤和不合理的信息,如資料缺失影響判斷場地放射性污染狀況時,應在源項調查報告中說明。5.1.3明確鈾礦區規劃使用用途,是有限制開放或使用還是無限制開放或使用。5.2現場踏勘5.2.1通過對場地及其周邊環境的現場調查,觀察場地污染痕跡,核實資料收集的準確性,獲取與場地污染有關的線索,補充資料收集中未發現的潛在污染區域。5.2.2場地環境調查人員應采用專業調查表格、GPS定位儀、攝/錄像設備等手段,仔細觀察、辨別、記錄場地及其周邊重要環境狀況及其疑似污染痕跡。5.2.3場地環境調查人員應采用環境γ輻射劑量率檢測儀進行現場快速測量,并在發現有污染痕跡或者環境γ輻射劑量率偏高的區域進行標記和記錄。5.2.4現場踏勘的范圍以資料收集中識別的潛在污染區域為主,并應包括污染場地的周圍區域,周圍區域的范圍應由現場調查人員根據污染可能遷移的距離來判斷。5.2.5現場踏勘的主要內容包括如下:a)觀察所有可見污染源(廢石場、原礦堆場、水冶廠、尾礦/渣庫等)的位置、類型、規模和控制設施(例如防滲材料、結構、老化程度觀察分析潛在的污染區域、潛在污染途徑及發生污染的可能;b)調查場地污染痕跡,如植被損害、各種容器及排污設施損壞和腐蝕痕跡,場地內的氣味、地面、屋頂及墻壁的污漬和腐蝕痕跡等;c)運礦公路、溶液輸送管線沿線情況,尾礦/渣庫數量、容量、建設年代、尾礦庫內放射性水平d)含鈾固體廢物暫存情況,記錄暫存設施的數量、容量、建設年代、暫存含鈾廢物放射性水平、暫存方式等;e)含鈾廢水處理及管線布置情況,含鈾廢水處理設施數量、建設年代、處理工藝、接收含鈾廢水放射性水平、廢水排放路徑;f)鈾礦區有組織氣載流出物排放情況,初步判斷最大落地濃度的位置;g)各類集水/液池,察看其是否存在放射性廢水的殘留;h)場地內道路、停車設施及與場地緊鄰的市政道路情況,重點識別并察看運礦道路及路線是否有遺落的礦石、礦渣等;i)詢問熟悉鈾礦開采情況的工作人員關于物料是否已從生產線完全卸載,設備、容器、管道中的物料是否已基本清除,在確保健康與安全的條件下可進行適當的直接觀察;6T/BSRS119—2024j)現場踏勘應包括場地的周圍區域,踏勘范圍應由現場調查人員根據污染遷移情況來判斷。k)并用手持式環境γ輻射劑量率檢測儀對踏勘區域進行環境γ輻射劑量率調查,并在發現有污染痕跡或者環境γ輻射劑量率偏高的區域進行標記和記錄。l)環境γ輻射劑量率調查按照30m×30m網格大小進行調查。5.2.6現場踏勘的方法包括:a)可通過對異常氣味的辨識、攝影和照相、現場筆記等方式初步判斷地塊污染的狀況;b)同時可以使用手持式環境γ輻射劑量率檢測儀。5.3人員訪談5.3.1人員訪談的目的主要是完善收集的資料和獲得沒有記錄的源項和事件/事故。5.3.2訪談內容應包括資料收集和現場踏勘所涉及的疑問,以及信息補充和已有資料的考證。5.3.3訪談對象為場地現狀或歷史的知情人,主要為場地過去和現在的使用者,以及場地所在地或熟悉場地的第三方,如相鄰場地的工作人員和附近的居民。5.3.4訪談方法可采取當面交流、電話交流、電子或書面調查表等方式進行。5.3.5應對訪談內容進行整理,并對照已有資料,對其中可疑處和不完善處進行核實和補充。5.4結論與分析5.4.1本階段調查結論應明確場地鈾礦開采歷史情況、主要工藝設備布置廠房分布情況、廢水處理設施位置、固體廢物暫存和處理設施位置及其他潛在污染源,說明污染狀況和來源,得出場地的輻射環境影響初步評估結論。5.4.2從調查區域、調查深度、采樣網格劃分等方面提出第二階段土壤放射性污染狀況調查的建議。6第二階段場地放射性污染狀況調查6.1調查目的6.1.1第二階段場地放射性污染狀況調查是以采樣與分析為主的污染證實階段,該階段需要對潛在污染區域和其他區域進行土壤和地下水中放射性核素取樣監測,確定污染物種類、濃度(程度)和空間分布。6.1.2考慮到放射性污染場地調查的復雜性,第二階段可以分步驟進行,以減少調查的不確定性,每步均包括制定工作計劃、現場采樣、數據評估和結果分析等步驟。6.2初步調查6.2.1根據第一階段場地放射性污染狀況調查的情況制定初步采樣分析工作計劃,內容包括核查已有信息、判斷污染物的可能分布、制定采樣方案、制定樣品分析方案和確定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程序等任務。a)核查已有信息:1)對已有信息進行核查,包括第一階段場地放射性污染狀況調查中重要的環境信息,如土壤類型和地下水埋深;2)查閱放射性核素在土壤和地下水可能分布和遷移信息;3)查閱放射性核素進入環境介質的信息;4)應核查上述信息的來源,以確保其真實性和適用性。b)核素在土壤中的遷移:根據場地的具體情況、場地內外的污染源分布、水文地質條件以及污染物的遷移和轉化等因素,判斷場地放射性核素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可能分布,為制定采樣方案提供依據。c)制定采樣方案:采樣方案一般包括采樣點的布設、采樣深度、樣品量、樣品的采集方法,樣品收集、保存、運輸和儲存等要求。d)調查方案的審查:業主單位應對初步調查方案組織評審,參加方案評審的人員包括同領域的專家、行政管理部門、鈾礦區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調查單位等。6.2.2土壤污染狀況調查7T/BSRS119—2024a)采樣點布設1)初步采樣時,按照第一階段劃分的三類區域分別進行采樣點的布設;2)第一類區域按照網格面積劃分小于100m2來確定取樣布點;3)第二類區域按照網格面積劃分小于1600m2來確定取樣布點;4)第三類區域按照判斷布點法對該區域進行隨機布點。b)采樣方法1)在環境監測中宜多點監測采樣,均勻混合,以便于獲得代表性的土壤樣品。采樣前宜對采樣區域的自然條件、土地利用、農業生產、土壤性狀和污染歷史與現狀進行調查。2)針對一個采樣單位的土壤采樣,采樣點的選取,一般有對角線法、梅花五點法、棋盤行法、蛇形法。其中對角線采樣法適宜于受污染的水灌溉的田塊,有流水入口和出口連線,將其三等分,每等分的中央點作為采樣點。梅花形采樣法適宜于面積較小、地勢平坦、土壤均勻的區域。棋盤式采樣法適宜于中等面積、地勢平坦、地形完整、但土壤較不均勻、采樣點較多的區域,例如山行地形可考慮用蛇形采樣法。3)一般宜選擇矮草地,應對確定的采樣位置進行標識、記錄,以便于后續相關工作的開展。4)測量點的個數、特殊土壤等標注在場地平面布置圖上。c)采樣深度1)采樣深度主要取決于采樣目的、土壤的理化性質以及分析的核素等因素;2)第一類區域和第二類區域采樣點垂直方向的土壤采樣深度可根據污染源的位置、遷移和地層結構以及水文地質等進行判斷設置;3)若對地塊信息了解不足,難以合理判斷采樣深度,可按1m等間距設置采樣位置,直到識別出垂直方向上的污染邊界;4)當土層特性垂直變異較大時,應保證在不同性質土層至少有一個土壤樣品,采樣點一般布置在各土層交界面(如弱透水層頂部等);5)當同一性質土層厚度較大或同一性質土層中出現明顯污染痕跡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在同一土層增加采樣點;6)第三類區域不需要考慮分層土壤的調查取樣。d)采樣位置1)盡可能選擇開闊平坦,遠離建筑物和樹木的地方;2)地表不易受人為活動的影響而發生顯著變化;3)位置宜能夠實現重復采樣,在不同時間都可以實施采樣;4)不易發生水土流失,不易受降水沖刷,不易受自然條件影響而發生變化的地表。e)樣品量的確定1)單個樣品采樣量的多少主要依據樣品制備方法、分析方法、是否需保留備份樣品等因素確定。2)樣品采集量通常應根據樣品中的放射性水平和監測方法的檢出限來確定。樣品中的放射性水平可以考慮以往的調查結果或其他單位在類似情況下的監測數據,也可通過預先調查進行估計。測量方法檢出限的估計,也是一個統計學問題,若儀器的最低探測限LD以cpm表示,則還應根據被監測核素的特性、探測效率和放射化學回收率將其換算成dpm。這樣,其最小采樣量可按下式進行估計:式中:m為最小土壤或農產品樣品采樣量,kg;LD為儀器的最小可探測計數率,cpm;Y為監測方法對該核素的化學回收率;E-為儀器對該核素的探測效率,cpm/dpm;A為樣品中待測核素的含量,Bq/L或Bq/kg;e-λt為從采樣到測量期間待測核素的衰變因子。3)按照如上式估計的是最小采樣量,在考慮最小采樣總量時還應乘以樣本容量。此外,還應當考慮到所采集的一部分樣品留作后用,例如發現其他核素成為主要危害因素時再進行分析用。8T/BSRS119—2024f)采樣程序,針對選定的具體采樣位置,利用適當的采樣工具,一般按照下述步驟實施采樣:1)進入采樣場所后,首先對地形、土壤利用情況、土壤種類、植被情況進行觀察與記錄。2)清除采樣點上的雜物,植被只留1cm~2cm高。3)在清理后的采樣場所,按照采樣位置的確定方法,劃定一定面積的區域作為采樣單元,根據布點方法確定出采樣點位的X、Y坐標(GSP以X、Y坐標為中心點畫出一個正方形,正方形的邊長為坐標定位系統的誤差。4)在采樣單元內,依據地形和污染特點,采用對角線法、梅花五點法、棋盤行法、蛇形法中的一種適宜的方法。5)使用采樣工具采集表層土壤時,將采樣器垂直立在地面,用錘沖打采樣器至預定深度;用鐵鍬、移植瓦刀等挖出采樣器(如遇砂質土壤,為防止采樣器內的土壤滑落,可用移植瓦刀將采樣器開口部位堵住);去掉采樣器外表的土壤,從采樣器中取出土芯。6)對于松質土壤,將采樣器壓入土壤中,用小勺取出杯內的土壤,或用移植瓦刀堵住下端開口后取出采樣器內土壤。7)采集深層土壤時,可用采樣器第一部分依次繼續取得下層土壤,也可用采樣器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挖好的孔位旋轉向下推進取樣。8)把采集到的土壤樣品裝入塑料封口袋中,密封稱重、貼簽,再裝入布樣品袋中。9)清潔用過的采樣設備,避免交叉污染。10)在采樣過程中,要制作土壤樣品標簽,用于記錄土壤采集時的信息,包括土壤采樣位置、土壤質地、土地利用情況、采樣深度、采樣面積等。g)樣品分析1)樣品的采集方法、樣品收集、保存、運輸和儲存等要求參照EJ428執行。2)土壤樣品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濃度進行分析檢測方法參照HJ840、GB/T11743和GB50325執行。h)廢棄樣品的處理參照GB14585執行。6.2.3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a)對于地下水,一般情況下應在調查場地附近選擇對照點。地下水采樣點的布設應考慮地下水的流向、水力坡降、含水層滲透性、埋深和厚度等水文地質條件及污染源和污染物遷移轉化等因素。b)場地地下水監測原則上采用場地內已有監測井進行取樣監測,如果監測井不能滿足污染場地調查要求,則重新建井進行取樣監測。c)地下水環境監測井的建設、管理、點位布設、采樣程序、樣品保存、運輸等參照HJ164執行。d)地下水樣品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濃度進行分析檢測方法參照HJ840、GB/T11214、GB/T11224和EJ/T1133執行。6.3補充調查6.3.1在初步采樣分析結果的基礎上制定補充采樣分析工作計劃。6.3.2補充采樣分析工作計劃主要包括評估初步采樣分析工作計劃和結果,制定采樣方案,以及制定樣品分析方案等。6.3.3初步采樣分析結果的評估a)分析初步采樣獲取的場地信息,主要包括土壤類型、水文地質條件、現場和實驗室檢測數據b)初步確定主要污染核素、程度和空間分布;c)評估初步采樣分析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6.3.4制定采樣方案a)根據初步采樣分析的結果,結合場地分區,制定采樣布點方案:1)第一類區域調查沒有明確邊界時,在現有邊界處按照小于10m的間隔外擴來布置取樣點,進行進一步布點取樣,直到發現邊界為止。2)第二類區域沒有明確污染邊界,則在現有污染邊界處向外按照小于40m的間隔外擴來布置取樣點,進行進一步布點取樣,直到發現邊界為止。9T/BSRS119—20243)第二類區域明確污染邊界后,在污染邊界范圍內細化布點,按照網格面積小于100m2的要求進行布點取樣。4)第三類污染區域發現放射性污染時,則按照第二類區域的調查程序進行調查。5)第三類區域沒有發現放射性污染時,則調查結束。b)采樣深度、采樣方法、采樣位置、采樣量的確定、采樣程序和樣品分析與初步調查相同。c)補充調查時地下水調查取樣監測同初步調查。6.4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6.4.1從采樣開始直至運回實驗室的全過程內,嚴格遵循HJ61、GB8999中要求的質量管理程序,應有效防止樣品間的交叉污染。6.4.2應成立受放射性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樣品取樣的質量保證小組,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對方案制定、測量儀器、人員、環境、現場工作、文件記錄、樣品傳遞等環節進行嚴格質量控制與監督。6.4.3從事現場采樣和監測人員應進行技術培訓,取得資質后方能操作。6.4.4平行樣品從樣品的采集、預處理到分析測量,隨機抽取10%~20%的雙樣,不同的工作人員分別獨立完成采樣。6.4.5樣品平行測定所得相對偏差不得大于標準分析方法規定的相對標準偏差的兩倍,如果不滿足要求,重新進行取樣。6.4.6監測儀器的性能檢驗a)放射性測量系統的工作參數(本底、探測效率、分辨率和能量響應等按照儀器使用要求進行性能檢驗。b)測量系統發生某些可能影響工作參數的改變,做了某些調整或長期閑置后,應進行檢驗。c)當發現某參數在預定的控制值以外時,應進行適當的校正或調整。6.4.7監測儀器的檢定a)所有監測儀器每年應至少在國家計量部門或其授權的計量站檢定一次。b)儀器檢修后要重新檢定。c)每次測量前后均應檢測源進行檢驗,誤差在15%以內,對測量結果進行檢測源修正,超過15%時,應檢查原因,進行重新檢定。6.4.8樣品傳遞、交接a)樣品的傳遞按照HJ/T166和HJ164采集完成并做好標識的樣品。b)按照樣品的特性進行適當的包裝。c)在運輸前認真填寫樣品清單,清點樣品,并且檢查包裝是否完好。d)采用交通運輸工具運輸樣品到實驗室,樣品送達實驗室后,接樣人員和送樣人員清點樣品,并在樣品清單上簽字。6.4.9樣品儲存、運輸a)樣品、采樣及測量儀器設備在裝卸過程中輕拿輕放,防止樣品破損和設備損壞。b)樣品、儀器設備在運輸前按照規程和儀器設備說明書正確包裝。c)采集到的樣品需在現場暫時存放的,明確標識后安全放置,以防損傷、變質和丟失。d)現場采樣、測量儀器設備使用后及時放入包裝箱或符合規定的地點。e)儀器、采樣器和樣品容器經常維護,保持清潔,防止交叉污染。f)應建立完整的樣品追蹤管理程序,內容包括樣品的保存、運輸等過程的書面記錄和責任歸屬,避免樣品被錯誤放置、混淆及保存過期。6.5數據評估和結果分析6.5.1整理調查信息和檢測結果,評估檢測數據的質量,分析數據的有效性和充分性,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補充采樣分析等。6.5.2根據土壤和地下水檢測結果進行統計分析,確定場地內主要放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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