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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從業二十年的老會計經驗之談,如果覺得有幫助請您打賞支持,謝謝!建筑企業"營改增"需避開的十項風險改征增值稅,絕大部分建筑企業都可以實質降低稅負,提高利潤。營改增不是狼來了,而是遲來的愛;但是,建筑企業也面臨諸多風險,需認真學習《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積極應對,厘清認識,做好風險管控與籌劃。現將主要風險點作如下列示,供諸君參考:

一、接受或善意接受虛開發票的風險

長期以來,建筑企業存在較多的票據不規范和白條的問題,這是一項不容回避的事實。營改增之后,因啟用增值稅升級版,建筑企業接受專用發票并進行認證后,系統將完成自動比對,及時發現虛開。那種兜售的虛假發票將再無立足之地。

什么是發票虛開,這個內涵超出一般人的認知,除了發票本身是假的,即便是真票,但如果是以下情形,也為虛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營改增之后,建筑業采購需做到合同、發票、物流與現金流支付均一致。否則,將承擔嚴重的后果。建筑企業過去很多是項目承包與掛靠方式,項目相關的產、供、銷與資金收付均自成一體、分開操作。傳統模式顯然與四相符的管理要求不符,需要做大的改變。

【相關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

即便如此,建筑企業也不排除、仍有可能存在善意接受虛開發票情形。比如,上游供應商接受虛開,也可能讓下家受到牽連。盡管采購業務真實并支付了相關的貨款,但一旦被認定為善意接受虛開,雖不罰款,也要將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遭受損失。如筆者曾撰文《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三鋼閩光不應該吞咽4600萬元的苦果》。

【相關依據】

國稅發[2000]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7]12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33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二、增值稅進項稅額少轉、遲轉或多轉的風險

1、少轉、遲轉風險:當采購物品用于簡易征稅辦法、集體福利、個人消費、餐飲娛樂支出、居民日常服務時,相關采購發票的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對于建筑企業財務人員而言,增值稅是全新知識,且核算與管理難度均遠大于從前;特別是對于采購材料是否用于簡易征稅辦法的特定項目,如果未與項目管理部門有效溝通,容易出現少轉或未及時轉出的風險。

此外,對于建筑企業而言,還需要轉出的主要有購進貨物、在產品、產成品、在建工程及不動產的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一旦發生,所有與之關相關的采購進項稅額均需轉出。這也存在較大的工作量。對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可以以當期凈值和適用稅率計算,分別在已抵扣和未抵扣(40%需在收到發票第2年抵扣)的進項稅額中轉出;對于建筑企業的在產品而言,工期長、耗用材料等進項較多,同時因工地與財務管理部門相距甚遠,如果信息傳遞不及時,是否是因管理不善所致,也難以及時、準確轉出。小編寄語:不要指望一張證書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巔峰。考試只是檢測知識掌握的一個手段,不是目的。千萬不要再考試通過之后,放松學習。財務人員需要學習的有很多,人際溝通,實務經驗,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學,都要積累。要正確看待考證,證考出來,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絕對不是說有了證,就有了一切。有證書知識比別人多了一個選擇。會計學的學習,必須力求總結和應用相關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學習時應充分利用知識的關聯性,通過分析實質,找出核心要點。

2、多轉風險:除上述因信息不對稱、核算或定性不準確(非正常損失)所致的多轉外,還有同時用于應稅和簡易征稅、集體福利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很多財務人員,錯誤地按比例,也一并轉出,造成誤轉、多轉。相關依據為:

附件1,第27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三、延遲繳納稅款、補交滯納金的風險

建筑企業營改增之后,納稅義務時間為:

附件1、第45條: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定,建筑企業納稅義務時間應為:

1、簽署合同,收到首筆預付款,為收到當日;

2、在提供建筑服務期間,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收到款項日和開具發票日三者以最早的時間為納稅義務時間;

3、如果提供服務期間未收到款項,且合同未約定付款日,則以服務完成的當天為納稅義務時間。

在過去征收營業稅期間,納稅時間常與開票日同步;而一旦改征增值稅,財務人員需要強化納稅義務時間意識,否則會因推遲繳納、出現補交滯納金的風險。

四、視同銷售范圍擴大、未申報納稅的風險

營改增后,視同銷售范圍要大于原營業稅,具體新增了所有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的情形(公益除外):

財稅[2016]36號為: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小編寄語:不要指望一張證書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巔峰。考試只是檢測知識掌握的一個手段,不是目的。千萬不要再考試通過之后,放松學習。財務人員需要學習的有很多,人際溝通,實務經驗,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學,都要積累。要正確看待考證,證考出來,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絕對不是說有了證,就有了一切。有證書知識比別人多了一個選擇。會計學的學習,必須力求總結和應用相關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學習時應充分利用知識的關聯性,通過分析實質,找出核心要點。

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為:

第五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基本把第十條征稅范圍為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全部拓寬為既包括有償,又包括了無償;而過去僅限于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比如,過去企業之間無償借款、關聯方之間無償提供建筑周轉材料、無償提供品質管理等都存在需視同繳稅的風險。這也是營改增之后除建筑行業之外的所有行業均需引起重視的一個變化點。

五、面臨被雙打的風險

營改增之后,建筑業納稅地點在不同縣(區)的,既需在項目服務發生地預繳,也要回機構所在地納稅申報;而跨省項目,如果預繳額大于申報應納稅額的,還需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兩地的管理機關均有監管的權利,需要與服務地和機構所在地稅務管理機關有效溝通,平衡兩地的利益。有關表格如下:

納稅人

征稅方法

計稅依據X

服務發生地

機構所在地

小規模納稅人

簡易征稅

營業額(含價外費用)-分包款

征收率3,公式

=X/1.03*3%

增值稅不補征、納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

一般計稅

營業額(含價外費用)

預征率2%,公式

=X/1.11*2%

按9%補繳差額、并納稅申報

六、財務未分開進行會計核算、從高適用稅率的風險

營改增之后,建筑企業兼營情形會普遍存在,文件要求需分開核算,

如附件1,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附件2一(一):

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會計核算,對于建筑業財務人員專業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別是對于既有一般計稅方法,又有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企業,需要財務人員認真學習,適應變化。能充分依托財務軟件,合理設置明細會計核算賬目和項目輔助核算,或者對不同項目另建專賬核算,否則容易被從高適用稅率,多繳增值稅。

七、其他風險

1、認識風險:未高度重視、積極應對,以為營改增只與財務人員相關;

2、采購決策風險:為降低增值稅稅負率,一味要求供應商提供專用發票,反而增高采購成本的風險;

3、甲供工程、清包工建筑服務風險:沒有與價格聯動,合理選擇征稅方式;

4、銷售定價與籌劃風險:未很好理解增值稅原理,錯誤定價,損失利潤的風險。

總之,營改增對于建筑企業而言,既有難得機遇,也有諸多挑戰,建筑企業從業者需認真學習與消化,適時調整購銷策略,與合作伙伴分享營改增大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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