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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城市道路交通標志設置規范第2部分:禁令標志、指示標志、警告標志、其他標志Part2:Prohibitionsigns,mandatorysig2024-04-09發布2024-05-10實施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I前言 引言 1范圍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14基本規定 24.1設置原則 24.2標志顏色 24.3版面形狀及尺寸 24.4標志套用 34.5凈空要求 34.6支撐結構 44.7版面文字 44.8版面材料 44.9主動發光標志 4.10可變信息標志 55禁令標志 55.1停車讓行標志 55.2減速讓行標志 65.3禁止各類或某類機動車駛入標志 85.4禁止各類或某類非機動車、行人進入標志 95.5禁止車輛向某方向通行標志 95.6禁止掉頭標志 5.7禁止車輛停放、禁止車輛長時停放標志 5.8禁止鳴喇叭標志 5.9禁止非機動車騎行 5.10限制速度、解除限制速度標志 5.11限制寬度、高度標志 5.12區域禁止、區域解除標志 6指示標志 7..........................6.1直行標志、轉彎標志 6.2分隔帶右側(或左側)行駛標志 6.3環島行駛標志 6.4允許掉頭標志 6.5單行路標志 6.6車道行駛方向標志 206.7機動車行駛標志、非機動車行駛標志 226.8公交專用車道標志 236.9多乘員車輛(HOV)專用車道標志 246.10行人標志 6.11人行橫道標志 256.12非機動車推行標志 25 267警告標志 277.1一般規定 277.2交叉路口標志 277.3鐵路道口標志 287.4注意信號燈標志 297.5急彎路標志 297.6注意障礙物標志 7.7注意潮汐車道標志 7.8注意合流標志 7.9注意車道數變少標志 327.10注意行人標志 7.11注意兒童標志 7.12注意非機動車、電動自行車標志 347.13事故易發路段標志 7.14注意危險標志 7.15交通事故管理標志 7.16線形誘導標 357.17注意積水標志 8.1輔助標志 8.2告示標志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DB12/T947《城市道路交通標志設置規范》分為以下部分:——第1部分:指路標志、旅游區標志——第2部分:禁令標志、指示標志、警告標志、其他標志本文件是DB12/T947的第2部分。本文件由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并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天津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申嬋、于淼、程韞琳、王海燕、王蔚、孫曉、邢毅、馮立華、劉磊、張丙富、陳宏燕、劉明林、李卓然、郭昭、張晨陽。DB12/T947在GB5768和GB51038的基礎上,對各類交通標志的設置,結合天津市城市道路實際情況進行補充和細化,對天津市城市道路交通標志的設置進行規范。DB12/T947計劃由2個部分組成,2個部分共同構成天津市城市道路交通標志設置的基礎性標準。本文件是第2部分。DB12/T947計劃修訂為DB12/T947.1《城市道路交通標志設置規范第1部分:指路標志、旅游區標志》。——第1部分:指路標志、旅游區標志。對城市道路指路標志、旅游區標志的設置原則、設置方法等進行了規定。旨在規范城市道路指路標志、旅游區標志的設置;——第2部分:禁令標志、指示標志、警告標志、其他標志。對城市道路禁令標志、指示標志、警告標志、告示標志、輔助標志的設置原則、設置方法等進行了規定。旨在規范城市道路禁令標志、指示標志、警告標志、告示標志、輔助標志的設置。1城市道路交通標志設置規范第2部分:禁令標志、指示標志、警告標志、其他標志本文件規定了城市道路禁令標志、指示標志、警告標志、告示標志、輔助標志的設置原則、基本規定、設置方法等。本文件適用于天津市市域范圍內城市道路的禁令標志、指示標志、警告標志、告示標志、輔助標志的設置。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5768(所有部分)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T18833道路交通反光膜GB/T23827道路交通標志板及支撐件GB/T31446LED主動發光道路交通標志GB50688城市道路交通設施設計規范GB51038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規范GA/T1548城市道路主動發光交通標志設置指南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起主要說明作用的標志。主要包括:禁令標志、指示標志、警告標志及告示標志等。輔助標志auxiliarysign設置在主標志下方,對其進行輔助說明的標志。禁令標志prohibitionsign禁止或限制道路使用者交通行為的標志。指示標志mandatorysign指示道路使用者應遵循的標志。2警告道路使用者注意道路交通的標志。告示標志noticesign解釋道路設施、指引路外設施或告示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及交通管理安全行車提醒的標志。可變信息標志是一種依交通、道路、氣候等狀況的變化,可以隨之改變顯示內容的標志。在光線較暗時能夠被清楚辨認的,帶有圖形、符號的,通過電能或其他能源使其自身發光的標志。非機動車優先通行標志Non-motorizedvehicleprioritysign非機動車優先通行標志是非機動車路權優先于機動車路權的標志。交通組織trafficoperation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規范,綜合運用交通工程技術,改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交通運行效率。4基本規定4.1設置原則4.1.1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個以上標志時,宜安裝在一個支撐結構上,但最多不應超過四個。4.1.2一個支撐結構上并設的標志應按禁令標志、指示標志、警告標志的順序從上往下、從左往右設4.1.3同一版面中的禁令或指示標志的數量不應多于四種;快速路、隧道、特大橋路段的入口處,同一版面中的禁令或指示標志的數量不應多于六種。4.1.4停車讓行標志、減速讓行標志、解除限制速度標志、禁止超車標志、解除禁止超車標志、會車先行標志、會車讓行標志宜單獨設置。如條件受限無法單獨設置時,一個支撐結構上不應超過兩個標志,輔助標志不計。4.1.5當有時段、車種、車速等限制時,應在標志下方采用輔助標志補充說明。輔助標志應安裝在主標志下面,緊靠主標志下緣。4.2標志顏色標志的顏色應符合GB5768的規定,白天夜間應保持一致。4.3版面形狀及尺寸4.3.1標志的尺寸應符合GB5768的規定。當設置空間允許時,禁令標志、指示標志尺寸宜按照表1選取。表1禁令標志、指示標志尺寸表≥60km/h(快速路)路、快速路匝道)八角形標志(停車讓行標志) 白邊寬度 33三角形標志(減速讓行標志) 紅邊寬度—9—紅邊圓角半徑—4圓形標志紅邊寬度8紅杠寬度6區域限制和解除標志長×寬—黑邊寬度—3單行路標志長×寬車道行駛方向標志長×寬占用部分人行道邊緣停車標志長×寬一正方形長×寬“用于禁令、指示、警告非機動車或行人的相關標志可采用外徑為60cm的標志版面。b單行路標志,括號內尺寸為橫版尺寸。4.3.2當設置空間允許時,警告標志尺寸宜按照表2選取。表2警告標志尺寸表≥60km/h(快速路)<60km/h(一般道路、快速路匝道)黑邊寬度8黑邊圓角半徑544.3.3利用城市道路分隔護欄端頭設置的標志,尺寸小于GB51038規定時,表示提示和告知,可采用版面尺寸為外徑30cm的圓形或60cm*30cm的長方形,應符合結構穩定的要求,并在必要位置另行設置相應的禁令、指示標志和標線。4.3.4交通標志制作樣式,應符合GB5768.2附錄E的規定。4.4標志套用4.4.1新建標志應采用規定的版面形狀,改造標志可利舊采用原底板套用。4.4.2當禁令、指示標志套用于無邊框的白色底板上時,為必須遵守標志;但禁令標志中的停車讓行、減速讓行標志不得套用于無邊框的白色底板上。4.4.3當禁令、警告、指示標志與文字同時套用于白色底板上時,輔助標志應保留黑色邊框。4.4.4當禁令標志套用于指示標志上或禁令、指示標志套用于指路標志版面上時,應在必要位置另行設置相應的禁令、指示標志或標線。4.5凈空要求4.5.1標志支撐結構的任何部分不應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以內。4.5.2位于路側的各類標志板邊緣及標志支撐結構邊緣至車行道路面邊緣的側向距離,應不小于4DB12/T947.2—20244.5.3路面上方的各類標志,其標志板及支撐結構下緣至路面的高度應大于該道路規定的凈空高度。新建懸臂式、門架式標志板下緣距路面的高度,在快速路上不得低于600cm,在其他道路上不得低于550cm。附著式標志板下緣不得超過結構下沿,并滿足凈空要求。4.5.4設置于路側的標志,標志下緣距路面或路緣石頂面的高度一般為120~250cm;當路側有行人時,標志下緣距路緣石頂面的高度應不小于210cm;當路側有非機動車時,標志下緣距路緣石頂面的高度應不小于230cm。4.5.5多個標志橫向并排設置在同一支撐結構時,標志的下緣高度應保持一致。4.6支撐結構4.6.1道路交通標志的支撐方式有柱式、懸臂式、門架式和附著式四類。標志的設置,應在保證視認需求的情況下,選取適當的支撐結構。4.6.2在滿足標志設置原則及結構設計的情況下,標志、信號燈、監控設施等宜合并設置。4.7版面文字4.7.1標志的文字高度應根據設計速度按照表3選取。字高可根據路段的運行速度進行調整。表3版面文字尺寸表設計速度文字高度m4.7.2數字、字母、間距等應符合GB51038規定。4.7.3輔助標志、告示標志的字高一般值可按照表3規定值的50%確定,最小值不應小于10cm。4.8版面材料4.8.1標志版面宜采用IV類及以上反光膜,并符合GB/T18833的規定。4.8.2標志版面材料應符合GB/T23827的規定。4.9主動發光標志4.9.1在低能見度、視認效果不佳的情況下,如隧道等,宜設置主動發光交通標志。4.9.2禁令標志、指示標志、警告標志設置為主動發光標志時,應使用全透式面板顯示,夜間發光效果見圖1。圖1夜間發光效果圖4.9.3主動發光標志應符合GB/T31446和GA/T1548的規定。54.10可變信息標志4.10.1可變信息標志一般可用于速度控制、車道控制、道路狀況等內容的顯示。如圖2。可變信息標志不應顯示與交通無關的信息。圖2可變信息標志示例圖4.10.2可變信息標志不應干擾信號燈,當與靜態標志距離較近時,宜設置在靜態標志前,不應遮擋靜態標志。4.10.3夜間、陰天、清晨、黃昏等環境照度較低時,LED可變信息標志應降低亮度,避免眩光。4.10.4可變信息標志的顏色和版面布置應符合本文件和GB5768、GB51038的規定。5禁令標志5.1停車讓行標志5.1.1停車讓行標志宜單獨設置,并不得套用于無邊框的白色底版上,見圖3;停車讓行標志應配合設置停車讓行標線。5.1.2下列情況應設置停車讓行標志:a)道路等級、車速相差較大、視距不足、事故多發的非信號控制交叉口,在次要道路交叉口前應設置停車讓行標志,設置示例見圖4(a);b)道路沿線車行出入口前應設置停車讓行標志,設置示例見圖4(b);c)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前應設置停車讓行標志,并與鐵路道口標志配合使用;d)道路沿線存在較多行人穿行或非信號控制的學校、幼兒園、醫院等門口的人行橫道前,應設置停車讓行標志,并與人行橫道標志、注意兒童標志、限制速度標志等配合使用,設置示例見圖71;5.1.3需要控制右轉大型號牌機動車時,應在機動車右轉進口道路側設置停車讓行標志,設置示例見圖5;5.1.4設置有信號燈的交叉口不設停車讓行標志,但交叉口信號燈非24h控制時,應同時設置停車讓行標志或減速讓行標志;停車讓行交叉口改為信號控制交叉口后,應及時拆除停車讓行標志。圖3停車讓行標志6停停停圖4停車讓行標志設置示例圖5右轉停車讓行標志設置示例5.2減速讓行標志5.2.1減速讓行標志宜單獨設置,并不得套用于無邊框的白色底版上,見圖6;減速讓行標志應配合設置減速讓行標線;75.2.2下列情況應設置減速讓行標志:a)信號控制交叉口,設置專用右轉車道且有渠化島分隔時,在人行橫道前或出口道合流點處,應設置減速讓行標志。設置示例見圖7;b)快速路、主要干道匯入交通流的合流處,應設置減速讓行標志,并與注意合流標志配合使用,設置示例見圖65;c)無信號控制的環島交叉口的所有入口處,應設置減速讓行標志,減速讓行標志除非與環島行駛標志一起設置,否則宜獨立設置,設置示例見圖32。圖6減速讓行標志圖7減速讓行標志設置示例5.3禁止駛入標志5.3.1禁止駛入標志應設置在禁止駛入路段入口處的顯著位置,表示禁止一切車輛駛入(含非機動車),見圖8。根據需要可以重復設置,重復設置間距宜為60m~150m。5.3.2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實施單行組織的交叉口進口道、快速路單向輔路相交的交叉口進口道、及有較寬中央分隔帶的交叉口進口道等,面向對向來車方向,宜設置禁止駛入標志,并與指示標志配合使用。設置示例見圖9。8圖8禁止駛入標志O圖9禁止駛入標志設置示例5.4禁止各類或某類機動車駛入標志5.4.1設置在禁止各類或某類機動車駛入路段入口的顯著位置,根據需要可以重復設置。見圖10(a)。當城市道路禁止貨車通行并規定禁行時間或禁行車種時,應增加輔助標志說明,見圖10(b)。5.4.2禁止各類或某類機動車駛入標志的一塊標志版上,最多只能出現兩種車型圖案,需禁止三種或三種以上車輛通行,應增加相應的禁令標志。9天津外環天津外環中重型貨車輕微型貨車圖10禁止各類或某類機動車駛入標志5.5禁止各類或某類非機動車、行人進入標志5.5.1隧道、橋梁、快速路主路等,需要禁止各類或某類非機動車、行人進入的路段入口的顯著位置,應設置禁止各類或某類非機動車、行人進入標志,根據需要可以重復設置。見圖11。5.5.2禁止各類或某類非機動車、行人進入標志的一塊標志版上,最多只能出現兩種車型圖案,需禁止三種或三種以上非機動車通行,應增加相應的禁令標志。圖11禁止各類或某類非機動車、行人進入標志5.6禁止車輛向某方向通行標志5.6.1根據道路交通組織設置禁止車輛向某方向通行的標志,見圖12。5.6.2當禁止某類車輛向某方向通行時,可在標志版面上附加圖形,保持箭頭位置不變。見圖13。5.6.3同一版面中禁止某種車輛轉彎或禁止直行的禁令標志,不應多于兩種(含兩種),若禁止的車輛多于兩種,則應增設輔助標志。見圖14。5.6.4禁止車輛左轉,但又允許車輛掉頭時,應同時設置允許掉頭標志。設置示例見圖15。DB12/T947.2—2024O斗圖15禁止左轉允許車輛掉頭標志設置示例5.7禁止掉頭標志5.7.1機動車在交叉口或路段掉頭,對其他車輛嚴重影響,可能引發交通事故或交通擁堵時,應設置禁止掉頭標志。見圖16。5.7.2允許機動車左轉,但禁止車輛掉頭的路口,必須設置禁止掉頭標志;禁止掉頭標志宜配合設置禁止掉頭標線。設置示例見圖17。圖16禁止掉頭標志DB12/T947百馬百馬軸中略東馬磨5.8.1表示在限定的范圍內,禁止一切車輛停、放或禁止一切車輛長時間停、放,無論駕駛開車輛,設置在禁止車輛停、放或禁止一切車輛長時間停、放的地方,標志與行車方向夾角應為DB12/T947.2—20245.8.2禁止車輛停放或禁止一切車輛長時間停放的時段、車種和范圍可用輔助標志說明。5.8.3禁止車輛停放、禁止車輛長時停放標志宜與禁止車輛停放標線、禁止車輛長時停放標線配合設置,也可單獨設置。圖18禁止車輛停放標志、禁止車輛長時停放標志5.9禁止鳴喇叭標志5.9.1在醫院、學校等聲環境敏感區周邊的道路,宜設置禁止鳴喇叭標志。見圖19。5.9.2城市劃定的禁鳴區域,應設置禁止鳴喇叭標志。見圖20。設置方法參考區域禁止、區域解除標志。5.9.3禁止鳴喇叭標志應設置在禁鳴路段起點位置或禁鳴區域的每個入口處。當禁鳴區范圍較長時,宜重復設置。圖19禁止鳴喇叭標志圖20區域禁止鳴喇叭標志5.10禁止非機動車騎行5.10.1對設有非機動車推行坡道的人行地道、人行天橋、人行道以及非機動車騎行容易引起交通事故的地點,應設置禁止非機動車騎行標志。見圖21。5.10.2禁止非機動車騎行標志應設置在禁止騎行路段的起點處,或設有非機動車推行坡道的人行地道、人行天橋、人行道入口處。圖21禁止非機動車騎行標志5.11限制速度、解除限制速度標志5.11.1限制速度表示該標志至前方解除限制速度標志或另一塊不同限速值的限制速度標志的路段內,機動車行駛速度不準超過標志所示數值。見圖22。5.11.2以下情況應設置限制速度標志:a)城市快速路主路、出入口匝道、立交轉向匝道起點處、快速路入口加速車道后的適當位置、較長的橋梁、隧道入口處;b)急彎、陡坡、連續下坡路段;c)交通管理或環境保護需要路段;d)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周邊應設置限制速度標志,并宜與警告標志、輔助標志配合使用。見圖23。5.11.3限制速度標志與解除限制速度標志應成對設置,若終點為交叉口,可不設解除限制速度標志。見圖24。5.11.4限制速度起終點間的道路路段最小長度宜符合表4的規定。圖22限制速度標志圖23學校、幼兒園限制速度組合標志DB12/T947.2—2024圖24解除限制速度標志表4限速區最小長度限速值限速區最小長度注:學校區限制速度值為40km/h及以下時,限速區最小長度為0.2km。5.12限制寬度、高度標志5.12.1限制寬度、限制高度標志應設置在限制通行車輛寬度、高度的路段起點和上游交叉口適當位置,設置相應的繞行標志提示,使車輛能夠提前繞道行駛。見圖25,設置示例見圖26。5.12.2在道路建筑限界凈高受限制的地方,易發生車輛碰撞事故,且碰撞可能危及結構安全時,應設置立面標記和其他防護設施。圖25限制寬度、限制高度標志hh5.13.1區域禁止、區域解除禁止標志主要包括區域禁停、區域限速、區域禁鳴等。見圖27。5.13.2區域禁止及解除標志應設置在禁圖27區域禁止、區域解除標志6指示標志6.1直行標志、轉彎標志6.1.1根據道路交通組織設置直行標志和轉彎標志,見圖28。設置于需要控制車輛行駛方向的交叉6.1.2在直行標志、轉彎標志下設置車輛種類輔助標志時,表示此種車輛種類應遵循標志牌所規定的交通組織;若標志下無輔助標志,表示一切車輛(含非機動車)應遵循此交通組織。圖28直行標志、轉彎標志6.2分隔帶右側(或左側)行駛標志6.2.1設置中央分隔帶時,宜設置分隔帶右側(或左側)行駛標志,表示一切車輛只準在分隔帶設施的右側(或左側)行駛。見圖29。6.2.2分隔帶右側(或左側)行駛標志應設在交通島、行人二次過街安全島、中央分隔帶設施等端部。6.2.3當分隔帶寬度大于等于3m時,宜同時設置禁止駛入標志。設置示例見圖30。圖29分隔帶右側(或左側)行駛標志圖30分隔帶右側(或左側)行駛標志設置示例6.3環島行駛標志6.3.1環島行駛標志應設置在進入環島前、面向路口來車方向的適當位置,表示一切車輛只準靠右環行,環內車輛具有優先權。見圖31。6.3.2環島行駛標志可與減速讓行標志一起設置,設置示例見圖32。圖31環島行駛標志圖32環島行駛標志示例DB12/T947.2—20246.4允許掉頭標志6.4.1立交橋下、交叉口等設置提前掉頭開口或路段設置掉頭開口時,應設置允許掉頭標志。見圖6.4.2允許掉頭標志應配合標線使用,設置示例見圖34。圖33允許掉頭標志停圖34允許掉頭標志設置示例單行路標志6.5單行路標志6.5.1單行路標志設置在單行路入口處或路段中。當車輛需直行進入或已在單行路上時用圖35(a)所示標志表示。當車輛需轉向進入單行路時,用圖35(b)所示標志表示。有時段規定或車種要求時,應加輔助標志說明,見圖35(c)。6.5.2單行路標志應與指示標志和禁令標志等配合使用,見圖36。圖35單行路標志DB12/T947.2—2024F或圖36單行路標志設置示例6.6車道行駛方向標志6.6.1車道行駛方向標志宜設置于所指示的車道上方,見圖37。無法正對車道時,宜組合設置,見圖38。海圖37車道行駛方向標志圖38車道行駛方向組合標志6.6.2當交叉口進口道車道數大于等于3條時,應設置車道行駛方向標志。組合設置的車道行駛方向標志宜采用懸臂式,設置于指路標志下游或與指路標志合并設置,合并設置時版面分配應協調,見圖39交叉口分車道告知標志6.6.3車道行駛方向標志所指方向應與車道布置方式及地面箭頭標線一致。6.6.4車道行駛方向根據管理要求可變時,應設置可變車道標志,見圖40。6.6.5可變車道標志的設置應配合設置可變車道標線,并應與指路標志、告示標志等配合使用,設置示例見圖41。當條件受限時,交叉口告知標志和可變車道標志可合并設置。圖40可變車道標志氣象臺路1tm4賓水道月月的圖43專用車道行駛組合標志及設置示例6.8公交專用車道標志6.8.1公交專用車道標志應設置在進入該車道的起點及各交叉口入口處,宜設置在車道正上方,見圖44(a)。在標志無法正對車道時,可調整箭頭方向,指向車道,采用圖44(b)。該車道公交車輛和通勤班車均可通行時,采用圖44(c)(d)。有時段規定時,應加輔助標志說明。6.8.2公交專用車道標志應與公交專用車道標線配合設置。圖44公交專用車道標志6.9多乘員車輛(HOV)專用車道標志6.9.1表示該車道只供多乘員的車輛通行。設在進入該車道的起點及各交叉口入口處,宜設置在車道正上方,人數規定在標志右上角表示,見圖45。6.9.2多乘員車輛專用車道標志應與多乘員車輛專用車道標線配合設置,設置示例見圖46。圖45多乘員車輛(HOV)專用車道標志圖46多乘員車輛(HOV)專用車道標志設置示例6.10行人標志當道路或路段為步行街時,應在步行街的兩端起點設置行人標志,見圖47。圖47行人標志6.11人行橫道標志6.11.1人行橫道標志表示該處為人行橫道,機動車駕駛人應注意觀察行人,遇行人已進入人行橫道時應停車讓行人通過,見圖48(a)。可在人行橫道標志外加10cm寬熒光黃綠的邊框,并不應減小人行橫道標志的尺寸,見圖48(b)。6.11.2人行橫道標志應設置在人行橫道兩端適當位置,面向來車方向,并應與人行橫道線同時使用,見圖49。6.11.3無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兩端應設置人行橫道標志,已設置信號燈、讓行標志的路段或路口,可不設此標志。6.11.4人行橫道線不易被駕駛人發現時,可提前設置“注意行人”的警告標志。圖48人行橫道標志唱圖49人行橫道標志設置示例6.12非機動車推行標志表示該道路僅供非機動車推行,不準騎行,見圖50。設置在天橋、地下通道等禁止騎行的路段入口處。非機動車推行標志外徑為40cm。圖50非機動車推行標志6.13停車位標志6.13.1對允許停車的區域或通道,應設置停車位標志。停車位標志與行車方向夾角應為30°~45°,且停車位標志應與停車位標線配合設置,見圖51。6.13.2有車種專用、時段或時長限制時,用不同的停車位標志表示,也可用輔助標志表示,見圖52。圖51停車位標志J圖52不同的停車位標志及加輔助標志的停車位標志6.13.3停車位標志可與旅游區或重要地點指引標志合并設置,見圖53。鄧穎超圖53旅游區(重要地點)達到標志DB12/T947.2—20247警告標志7.1一般規定7.1.1警告標志不應與停車讓行標志、減速讓行標志設在一個支撐結構上。7.1.2警告標志版面上不得附加圖形和文字。7.1.3警告標志不應過量使用,同一地點需要設置2個以上警告標志時,原則上只設置其中最需要的一個。當需將2個以上的警告標志同時設置時,應將提醒道路使用者危險主因的標志設置在上部或左側。7.1.4警告標志的前置距離宜符合表5的規定。表5警告標志前置距離條件B0※※※※※※※-※※※※※※※※※※※※注:※表示不提出具體建議值,可視具體條件確定。“交通量較大時,道路使用者有可能減速,同時伴隨變換車道等操作通過警告地點。如注意車道數變少標志。標志、鐵路道口標志等。7.2交叉路口標志7.2.1應根據實際道路交叉的形式選用適當的交叉路口標志,并可用圖形中的線條粗細示意相交道路的寬度。見圖54。7.2.2交叉路口標志至交叉口停止線的距離宜符合表5條件B的規定,宜選取停車后通過警告地點的前置距離。7.2.3當設置T形或Y形交叉口標志時,應配合設置線形誘導標志,設置示例見圖55;當設置環形交叉口標志時,應配合設置環島行駛指示標志。圖54交叉路口標志———停圖55T形交叉路口標志設置示例7.3鐵路道口標志7.3.1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時,應設置有人看守或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標志。見圖56。7.3.2鐵路道口標志至鐵路道口的距離宜符合表5條件B的規定,應選取停車后通過警告地點的前置距離。7.3.3鐵路道口標志的設置應符合GB5768.6的規定。圖56有人看守(左)、無人看守(右)鐵路道口標志7.4注意信號燈標志7.4.1視線不良、設置活動信號燈的路口、快速路駛入干路或支路遇到的第一個信號控制路口,應設置注意信號燈標志。見圖57。7.4.2注意信號燈標志至交叉口停止線的距離宜符合表5條件B的規定,宜選取停車后通過警告地點的前置距離。圖57注意信號燈標志7.5急彎路標志7.5.1圓曲線半徑小于或等于表6的規定,且停車視距小于表6規定時,應設置急彎路標志。表6安全行駛的圓曲線最小半徑和停車視距設計速度圓曲線極限半徑mⅢ7.5.2路線轉角大于或等于45°時,圓曲線半徑大于本文件表6中規定值,但小于或等于表7規定值時,應設置急彎路標志。表7設置急彎路標志道路圓曲線半徑一般值設計速度圓曲線半徑一般值m7.5.3急彎路標志應設置在彎道平曲線與直線段的切點之前,并不得進入上游路段的圓曲線內。設置位置宜符合表5條件B的規定,按照減速到急彎路限速值選取前置距離。7.5.4急彎路標志可與限制速度禁令標志或建議速度標志聯合使用,也可與說明急彎半徑值的輔助標志配合使用。見圖59。7.5.5彎道外側應設置線形誘導標或其他防護設施。圖58急彎路標志圖59急彎路標志聯合其他標志設置示例7.6注意障礙物標志7.6.1路段行駛車道內設有障礙物,需向左或向右繞行時,應設置注意障礙物標志。見圖60。7.6.2注意障礙物標志設置位置宜符合表5條件A的規定,也可設在障礙物或交通道端部醒目位置,并應在障礙物端部配合設置線形誘導標。設置示例見圖61。圖60注意障礙物標志圖61注意障礙物標志設置示例7.7注意潮汐車道標志7.7.1當道路布置潮汐車道時,應設置注意潮汐車道標志。見圖62。7.7.2注意潮汐車道標志應設置在潮汐車道路段起點處,且上游應增設一塊注意潮汐車道標志,并附加輔助標志預告下游潮汐車道路段起點距離。7.7.3潮汐車道相交橫向道路交叉口前應設置注意橫向道路潮汐車道標志,設置于交叉口前適當位置。見圖63。圖62注意潮汐車道標志圖63注意橫向道路潮汐車道標志7.8注意合流標志7.8.1快速路及主干路交通流同向合流時,應設置注意合流標志。見圖64。設置在主路合流點前適當位置。7.8.2注意合流標志應與出入口標線、導流線配合使用,設置示例見圖65。圖64注意合流標志圖65注意合流標志設置示例7.9注意車道數變少標志7.9.1當同一路段中下游道路標準橫斷面行駛車道數量變少,存在車輛合流需求時,應設置注意車道數變少標志。見圖66。7.9.2注意車道數變少標志至車道變化點距離應符合表5條件A的規定。圖66注意車道數變少標志DB12/T947.2—20247.10.1行人密集或不易被駕駛人發現的無信號控制交叉口人行橫道前,應設置注意行人標志。見圖7.10.2注意行人標志和注意兒童標志不應設置在同一地點。7.10.3注意行人標志版底色宜采用熒光黃綠色。見圖68。圖68注意行人標志(熒光黃綠色)7.11.1中小學校、幼兒園、少年宮等兒童經常出入地點的路段上游,應設置注意兒童標志。見圖69。7.11.2注意兒童標志版底色宜采用熒光黃綠色。見圖70。7.11.3設置于中小學校、幼兒園門口的注意兒童標志,宜與限速標志和輔助標志配合使用。設置示例見圖71。圖70注意兒童標志(熒光黃綠色)品品考升正游猛

圓圓目考-薜群交⑧即相4排圖根考圖71注意兒童標志設置示例7.12注意非機動車、電動自行車標志小區非機動車、電動自行車等專用出入口和非機動車、電動自行車路邊出入活動、橫穿道路較多,易發生交通事故時,應設置注意非機動車、電動自行車標志。見圖72。圖72注意非機動車、電動自行車標志7.13事故易發路段標志7.13.1道路前方由于車速較快、視距不好等易產生交通事故的地點,應設置事故易發路段標志。見7.13.2事故易發路段標志應與限制速度標志、禁止超車標志配合使用。圖73事故易發路段標志7.14注意危險標志7.14.1本文件所列警告標志未能包括的其他危險路段前,應設置注意危險標志。見圖74。7.14.2注意危險標志應配合設置輔助標志,說明危險原因。圖74注意危險標志7.15交通事故管理標志7.15.1警告前方路段正在進行道路交通事故管理,車輛駕駛人應減速慢行、停車等候或繞道行駛。交通事故管理標志為粉紅色底或熒光粉紅色底、黑文字。見圖75。7.15.2交通事故管理標志為臨時性標志,設置于在進行交通事故管理的路段前適當位置。圖75交通事故管理標志7.16線形誘導標7.16.1線形誘導標應設在彎道外側、環島中心島、視線不好的T型交叉口、中央隔離設施或渠化設施端部。7.16.2路線偏角大于7°的曲線路段應至少設置3塊線形誘導標。7.16.3設置于彎道外側、環島中心島、視線不好的T型交叉口的線形誘導標應橫向設置,見圖76(a);設置于中央隔離設施或渠化設施端部的線形誘導標應豎向設置。見圖76(b)。圖76線形誘導標7.17注意積水標志7.17.1用以提醒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路段積水。見圖77。7.17.2設置在下穿道路等雨天易積水的路段,車行道路面標高最低處附近的位置。可在注意積水標志的上方設置“注意積水”輔助標志。米.圖77注意積水標志8其他標志8.1輔助標志8.1.1一般規定8.1.1.1當主標志無法向道路使用者完整表達或指示其規定時,為維護行車安全與交通暢通的需求,應設置輔助標志。8.1.1.2輔助標志安裝在主標志下面,緊貼主標志下緣。8.1.1.3當需說明的內容較多時,可采用組合輔助標志同時說明車輛種類、作用時間、空間等特殊規定,但組合的內容不宜多于3種。8.1.2時間輔助標志8.1.2.1當需對禁令、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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