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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新舊準則主要差異新準則與原準則相比,主要變化有:

(一)定義有變化

新準則在定義方面發生了較大變化,不僅對原有術語的名稱進行了修訂,還增加了一些新定義:

1.取消了“會計估計”、“會計差錯”和“重大會計差錯”定義,將會計差錯改為“前期差錯”。

2.增加了“前期差錯”、“會計估計變更”、“追溯重述法”的定義:

前期差錯,是指由于沒有運用或錯誤運用以下兩種信息,而對前期財務報表造成省略或誤報:(1)編報前期財務報表時能夠合理預計取得并應當加以考慮的可靠信息。(2)前期財務報表批準報出時能夠取得的可靠信息。也就是說新準則不涉及本期發生的會計差錯更正的會計處理,都是針對前期發生的會計差錯的會計處理作出規定。

由于在實務中,對一項變更是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還是前期差錯更正的判斷經常有分歧,因此,新準則增加了對“會計估計變更”的定義,即“會計估計變更,是指由于資產和負債的當前狀況及預期未來經濟利益和義務發生了變化,從而對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或者資產的定期消耗金額進行調整”。

由于本準則主要是對發生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和前期差錯更正三種情況下如何進行處理和披露進行規范,因此,準則將在這些情況下可能會分別采用的“追溯調整法”、“追溯重述法”和“未來適用法”,三種會計方法均需要進行定義,因此,新準則增加了對“追溯重述法”的定義,即“追溯重述法,是指在發現前期差錯時,視同該項前期差錯從未發生過,從而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更正的方法”。

3,修改了“會計政策”的定義

原準則第三條規定,會計政策,指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采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

新準如第三條規定,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核算過程中所采用的原則、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這個定義所稱的會計政策,其在內涵和外延上都比較寬泛,實質上包含了會計的基本假設、會計的一般原則和具體原則、會計處理方法,甚至還包含某些非會計假設。

(二)增加了準則的范圍條款

新準則第二條規定,會計政策變更和前期差錯更正的納稅影響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原準則沒有論及。

(三)增加了會計政策一致性條款

新準則第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對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采用相同的會計政策進行處理。但是,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原準則沒有提及。

(四)進一步規范了關于追溯調整或追溯重述限制的條款

1.原準則第八條規定:會計政策變更的如果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會計政策變更應采用未來適用法。

2.當對前期追溯采用會計政策不切實可行時,新準則區分了兩種情況提供了解決辦法:①如果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列報的某一期或某幾期的特定期間比較信息的影響不切實可行時,企業應當在“追溯調整法”切實可行的最早期間(也可能是變更當期)的期初,將新的會計政策運用于資產和負債的賬面金額,并對該期每一受影響的權益的組成部分的期初余額進行相應的調整;②如果在變更當期期初確定所有期間采用新的會計政策的累積影響不切實可行時,企業應當自最早的切實可行日調整比較信息,采用未來適用法運用新的會計政策。

3.當以追溯重述法更正前期差錯不切實可行時,新準則也區分了兩種情況提供了解決辦法:①如果確定差錯對列報的某一期或某幾期的特定期間比較信息的影響不切實可行時,企業應當重述“追溯重述法”切實可行的最早期間(也可能是發現差錯當期)的資產、負債和權益的期初余額;②如果在當期期初確定差錯對所有前期的累積影響不切實可行時,企業應當自最早的切實可行日重述比較信息,采用未來適用法更正差錯。

(五)前期差錯的處理方法

1.原準則第十五條規定:本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損益,應將其對損益的影響數調整發現當期的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應一并調整;如不影響損益,應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

2.新準則第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錯,確定前期差錯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新舊準則對比而言,新準則只規范重要的差錯,但對于前期重要差錯的更正方法是一致的,只是新準則明確稱為“追溯重述法”。

(六)會計估計的要求

新準則第八條規定,會計估計變更的依據應當真實、可靠。原準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七)披露差異

1,會計政策變更披露:新準則增加了要披露“會計政策變更的性質”、“無法進行追溯調整的,開始應用變更后的會計政策的時點、具體應用情況”等信息。

2.前期差錯更正披露:新準則增加了要披露“前期差錯的性質”、“無法進行追溯重述的,說明對前期差錯開始進行更正的時點、具體更正情況”等信息。

另外,新準則第十八條還增加了以后期間的財務報表中不需要再重復披露的規定。

小編寄語:會計學是一個細節致命的學科,以前總是覺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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