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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上級工會返還的工會經費及資產評估增值是否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等30個匯繳熱點問題解答(甘肅蘭州國稅)【匯算清繳】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熱點成本確認類

1問: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這部分撤回或者減少的投資是否需要確認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因此,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應根據上述規定來進行所得稅處理。

2問:企業2017年因銷售折讓,將2016年度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做紅字沖減,企業所得稅上是否需要相應調整該年度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3問:上級工會返還的工會經費,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不需要。賬務處理上,如果企業專門設立了工會組織,并且單獨核算,則返還的工會經費資金應當直接轉為企業工會組織的收入,工會單獨進行核算。如果企業規模較小,工會組織不健全,工會組織未單獨進行核算的,那么返還的工會經費在賬務處理上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企業若發生了工會活動經費可以直接從“其他應付款”中列支。

4問:公司招用失業人員因而取得政府的用工補貼,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先判斷是否滿足不征稅收入條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您企業取得的“用工補貼”等財政性資金,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否則,應當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5問:財產轉讓所得應如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6問:資產評估增值是否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答: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貴公司對資產進行評估時,如果評估后該項資產的所有權仍屬于該公司,其資產的計稅成本不變,資產評估增值部分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評估后該項資產用于對外投資等情形改變了資產的所有權,該公司應按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按歷史成本確認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作為扣除項目,計繳企業所得稅。

7問:合伙企業并未作出利潤分配的決定也未實際分配,那么作為合伙人的法人企業,是否需要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因此,不論合伙企業是否作出利潤分配決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潤,該部分的留存利潤也應按規定的分配比例,由法人企業確認為當期收入。

8問:公司以設備對外投資,可以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第一條規定,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企業應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等規范性文件的具體要求做好稅務處理工作。

9問:企業取得的接受捐贈收入可以分期確認收入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p>

10問:出口退稅款是否屬于政府補助利得繳納繳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p>

上述文件明確規定財政性資金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出口退稅款不屬于會計損益,不屬于收入總額,也不屬于不征稅收入,因此,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11問:提供勞務收入是否包含服務類收入?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明確,提供勞務收入指納稅人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活動取得的主營業務收入,服務類收入要根據具體業務類型來判斷。

12問:運輸費用收入是否屬于提供勞務收入?

答:像物流、運輸企業取得的運輸收入屬于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屬于“提供勞務收入”,其他企業建議歸屬到“其他業務收入-其他”。

13問:三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是否應作為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目前,稅法對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確認其他收入,并沒有量化時間為三年以上的規定,公司如有證據顯示該三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確屬于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可以作為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企業若能夠提供確鑿證據證明債權人沒有確認損失并在稅前扣除的,可以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已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應付款項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許稅前扣除。

14問:單位取得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是否要繳企業所得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從上述規定看,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應當包括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免稅和不征稅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對扣繳或代征單位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當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15問: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收入與增值稅的視同銷售收入是否一致?

答:不一致,例如跨地區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征收增值稅,不征收企業所得稅?!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另外針對二十五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和第二條也有相關規定。

16問: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研發費用新政策如何加計扣除?

答:根據財稅〔2017〕34號第一條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稅前攤銷。

17問:企業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

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18問: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折舊額能否全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的規定,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19問: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的規定,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0問:因機器檢修暫時停產,停產期間發生的固定資產折舊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綜上,企業暫時停產期間的機器設備不屬于以上情況,按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可在稅前扣除。

21問:企業發生的多個年度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順序是怎么規定的?

答:根據財稅〔2018〕15號,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2016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執行。

22問:企業受讓的無形資產,約定使用年限為5年,是否也需要按10年來進行攤銷?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因此,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23問:企業籌建期的費用支出是否計入當期虧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因此,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

24問:企業為退休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可以扣除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p>

因退休人員不屬于文件規定的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所以企業支付的這部分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5問:企業統一給員工體檢,發生的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因此,員工體檢費用可以按照職工福利費的相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26問:企業取得免稅收入對應發生的成本、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明確,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7問:非公有制企業發生的黨組織工作經費能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4〕42號)規定:“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規定和中辦發〔2012〕11號文件“建立并落實稅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企業管理費列支,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8問:存款保險保費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6號)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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