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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山西省煤礦管理建設五大標準(內容附后)

序號名稱文號發文單位時間

1山西省煤礦辦礦企業標準晉煤規發[2012]山西省煤炭2012.5.23

501號工業廳

2山西省煤礦管理標準晉煤規發[2012]山西省煤炭2012.5.23

502號工業廳

3山西省煤礦建設標準晉煤規發[2012]山西省煤炭2012.5.22

505號工業廳

4山西省煤礦建設施工管理晉煤規發[2012]山西省煤炭2012.5.22

標準504號工業廳

5山西省煤礦現代化礦井標晉煤規發[2012]山西省煤炭2012.5.23

準500號工業廳

0

附件:

山西省煤礦辦礦企業標準

我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工作已圓滿完成,全省辦礦企業

大幅減少,產業集中度顯著提高,為我省煤炭工業健康發展奠定

了基礎。為創新管理模式,提高辦礦水平,促進主體企業做實做

強,實現煤礦企業規范化、制度化、秩序化運行,推動全省煤炭

行業走上高標準、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質量、

高效益、現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發展新模式,促進我省煤炭

工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特制定煤礦辦礦企業標準:

一、設立辦礦企業等級標準,提高辦礦水平

1、按照創新辦礦管理模式的思路,以辦礦企業的規模、主

要負責人專業技術職稱及管理大中型煤礦經歷年限、主要專業技

術人員中級及以上職稱人數、百萬噸死亡率、安全培訓機構、安

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建立及企業所屬礦井

綜采、掘進機械化程度、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達標率、現場管理

和注冊資本(或企業固定資產凈值)等條件設立《山西省辦礦企

業等級標準》(以下簡稱“企業等級標準”,見附表1),對辦礦企

業按特級、甲級、乙級、丙級、丁級五個級別進行管理。

2、對我省境內已有辦礦企業(指省煤礦重組整合辦已批復的

辦礦主體企業及在省煤礦重組整合辦備案的二級子公司、獨立煤礦

企業和正華實業集團公司)對照“企業等級標準”進行等級審核評

o

定。對應企業規模檔次,企業等級標準規定的條件全部符合的,評

定為相應等級。對于評定達不到丁級標準的視為無等級企業。

3、嚴格新開辦煤礦企業的準入條件。新開辦煤礦的企業須

符合《山西省辦礦企業等級標準》的相關條件,主要負責人職稱

及管理大中型煤礦經歷年限、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中級以上職稱人

數、辦礦企業注冊資本(或企業固定資產凈值)等條件至少達到

丁級企業標準要求,否則企業所屬煤礦不得開工建設。

4、對有高瓦斯或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企業及新開辦和兼并重

組高瓦斯或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能源

局關于印發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管理辦法和基本標準的

通知》(國能煤炭(2011)414號)要求進行瓦斯防治能力評估,

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辦礦企業,不得新開辦和兼并重組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所屬的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要立即停產、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所屬煤礦由具備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防治能力的辦礦企業兼并重組。

二、建立辦礦企業年審制度,實施動態管理

5、對全省已有的辦礦企業在本標準下發之日起三個月內進

行等級首次審核評定。今后每年第一季度對已有辦礦企業實行等

級年度審核評定,審核評定結果在省煤炭信息網等媒體進行公告,

在煤炭廳備案。企業所屬煤礦全部為建設礦井的,對照《企業等

級標準》中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中級以上職稱

人數、安全培訓機構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生產

1

管理制度建立和所屬礦井現場管理情況等條件進行等級審核

評定。待企業所屬煤礦建成投產后,辦礦企業及時申報等級審

核評定相關材料,省煤炭廳按照《企業等級標準》全部條件進

行等級審核評定。

6、鼓勵辦礦企業提升管理水平,對經評定連續三年達到高于

企業規模對應等級標準條件的辦礦企業,可不受企業規模檔次限

制,升級為高于企業規模對應的等級,一次只升一個級別,累計

最多不超過兩個級別。

7、對達不到企業等級標準條件的辦礦企業實行降級。在企

業年度等級審核評定時,對照“企業等級標準”每有一項條件不

符合,企業等級降低一級,直至無級別。

三、積極鼓勵引導,支持企業做大做強

8、對資金、人才、管理、安全等方面具有優勢的辦礦企業

在資源配置、新開辦和兼并重組煤礦等方面予以積極支持。在對

煤炭資源礦業權設置進行初審時,優先支持特級、甲級企業配置

接替資源和新建煤炭轉型項目所需煤炭資源,支待乙級企業配置

礦井接替資源;支持特級、甲級企業在全省范圍內新開辦和兼并

重組各類煤礦,支持乙級企業在全省范圍內新開辦和兼并重組礦

井能力不高于本企業所屬煤礦總能力的煤礦。

9、鼓勵具有等級資質的企業間采取企業并購、協議轉讓、

聯合重組等多種形式進一步兼并重組,做大做強,辦礦企業要進

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規范運行,轉換經營

2

機制,提高管理水平。

四、明確職責程序,確保審核評定工作優質高效有序開展

10、省煤炭工業廳負責全省辦礦企業等級的審核評定工作;

各市煤炭工業局、省屬七大煤炭集團公司和中煤能源集團公司負

責組織所屬辦礦企業等級審核評定申報材料的初審和上報工作。

各辦礦企業負責本企業等級審核評定材料的申報工作。

11、在企業等級首次或年度審核評定時,辦礦企業填報《全

省辦礦企業等級審核評定申報(審核)表》。八大煤炭集團公司及

其二級子公司等級審核評定申報材料由集團公司本部初審后統

一上報省煤炭工業廳,其中:中煤能源集團公司、山西煤炭運銷

集團公司和山西煤炭進出口公司二級子公司等級審核評定申報

材料需由公司注冊所在市煤炭工業局初審并加注意見;山西正華

實業公司申報材料由省監獄管理局初審并加注意見后上報省煤

炭工業廳;其他辦礦企業申報材料由辦礦所在地市煤炭工業局初

審并加注意見后統一上報省煤炭工業廳;未在山西省境內注冊設

立管理煤礦子公司的省外辦礦企業,其所屬煤礦按獨立煤礦企業

申報等級審核評定材料。

12、對已有辦礦企業經審核評定為無等級企業的,限期一年

整改達標。對經過整改下一年度審核評定仍達不到丁級標準的,

取消企業的辦礦資格,停止其所屬煤礦的生產、建設、經營活動,

暫扣其所屬煤礦的生產許可證及企業的煤炭經營資格證,所屬煤

礦由具有權限的辦礦企業兼并重組;二級子公司經整改仍達不到

3

丁級標準的,取消其辦礦資格,所屬煤礦由其母公司(或母公司

其他具有相應等級的子公司)控股經營管理。

13、在等級審核評定過程中,辦礦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申報

等級審核評定材料的,按無等級企業對待。有提供虛假材料行為

一經查實的、同一專業技術人員同時受聘于兩個及以上單位的,

對企業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企業三年內不得升級。企業和相關

部門工作人員在等級審核評定工作中有違反規定和其他違紀行為

的,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任追究。

附表:1、山西省辦礦企業等級標準附表

2、山西省辦礦企業等級審核評定申報(審核)表

4

晉煤規發(2012)502號

關于印發《山西省煤礦管理標準》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業局、各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山西煤炭運銷集團

有限公司、山西煤炭進巳口集團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

司、山西正華實業集團公司:

為適應煤礦現代化發展的新要求,進一步提高煤礦管理水平,

推動我省煤炭工業高標準、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

高質量、高效益、現代文明發展,實現集約高效、生態和諧、科

學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省廳制定了《山

西省煤礦管理標準》,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同時,請將執行

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山西省煤礦管理標準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0

附件:

山西省煤礦管理標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煤炭行業發展的新要求,創新煤礦管理,推動

煤礦企業走向高標準、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質

量、高效益、現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發展新模式,實現集約

高效、安全人文、現代文明、生態和諧、科學發展,根據有關法

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辦的各類合法煤礦(含露天)適

用本標準。

第三條各級煤炭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標

準履行管理職責。

第二章資源保護

第四條堅持開發與保護并重的原則,科學合理開發煤炭資

源,對稀缺和特殊煤種實行保護性開發,禁止越層越界開采和亂

采濫挖破壞煤炭資源的行為。

第五條堅持合理開采順序,不斷優化礦井和采區設計,積極

推廣采煤新工藝、新技大,不得隨意采厚丟薄、采易丟難、采肥

丟瘦,提高煤礦資源回采率。不同煤質的煤層可進行合理配采;

經嚴格論證并經省級及以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進行“三

下”開采試驗;小窯采空區復采;歷史上形成的小窯破壞嚴重區

域,不具備井工開采條件的,經省煤炭廳組織論證并報請省政府

常務會批準,可以進行露天復采;積極探索應用無煤柱、小煤柱

開采、充填開采技術、大傾角煤層和0.7m以下極薄煤層采煤機械

化開采技術。

對于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的,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公司所屬

煤礦要報集團公司總部審批,其他煤礦報所在市煤炭行業主管部

門審批。

第六條加強煤礦資源回采率管理。建立、健全煤礦采區及工

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建立專門的生產煤礦回采率管理機構并配

備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負責采區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工作,制

定提高回采率的相關措施,生產煤礦采區及工作面回采率須符合

國家相關規定。

第三章生產建設

第七條新建、改擴建礦井要嚴格按照批準能力進行建設改

造,不得批小建大。未經省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通過增

能擴建擅自提高礦井生產能力。

第八條新建井工礦井規模原則上不得低于120萬噸/年;煤

2

與瓦斯突出礦井最高規模不得高于500萬噸/年,高瓦斯礦井最高

規模不得高于800萬噸/年,瓦斯礦井最高規模不得高于1500萬

噸/年;露天煤礦原則上不低于300萬噸/年。

重組整合礦井應嚴格按照省煤礦重組整合辦批準方案的礦井

能力(或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組織建設、生產。

煤礦建設項目投產后5年內不得申請改擴建,要按照批復生

產能力均衡組織生產,嚴禁隨意增大礦井生產能力。

第九條煤礦生產和建設應堅持集約高效原則,大力推廣“一

礦一井一面”生產模式。

產能在90萬噸/年及以上的礦井,屬于薄、厚煤層配采,高、

低硫(灰)煤層配采,開采薄煤層或開采解放層的,原則上可以

布置“一井兩面”;300萬噸/年及以上的礦井原則上可以布置“一

井兩面

對于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及水文地質條件極復雜的礦井,不論

能力大小,要嚴格按照“一井一面”進行設計和組織建設、生產;

高瓦斯及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一個采區只能布置一個回采

工作面,礦井符合布置“一井兩面”條件的,兩個工作面須布置

在不同采區。

露天煤礦要嚴格按照“一礦一場(采掘場)一線(工作線)”

組織生產。

現有生產礦井井下工作面布置個數超過以上規定要求的,應

在本標準發布3年內完成設計優化和改造,在上述時限內仍達不

3

到標準的礦井要重新進行生產能力核定。

第十條大力提高礦井機械化、信息化水平。建設礦井要堅持

科學設計、高質量建設、高標準驗收,所有礦井投產時全部實行

機械化開采,信息化管理。現有生產礦井要加大提升改造礦井技

術裝備力度,淘汰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井下嚴禁使用國家明

令禁止和淘汰的設備及二藝。推廣應用綜采、綜掘生產工藝,厚

煤層推廣應用一次采全高工藝,加快機械化、信息化兩化融合改

造提升。

第十一條煤礦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現行的建設程序,嚴格實

行招投標制,嚴格審查設計、施工、監理隊伍資質,嚴格落實建

設、施工、監理三方安全責任,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有序推進工程

進度,不得隨意壓減工期,不得盲目趕超進度,也不得故意拖延

工期。

露天開采礦井須按規定征用土地或簽訂土地使用和補償協

議。按照所屬市、縣政府意見質押土地復墾保證金,不得將礦田

切塊分包或轉包。

第十二條全面推進質量標準化礦井建設。新建、改擴建礦井

和重組整合建設改造礦井投產時要達到省最低規定等級及以上安

全質量標準,否則不予竣工驗收、不予發放煤炭生產許可證;現有

生產礦井在本標準下發1年內達到省最低規定等級及以上安全質

量標準,達不到的暫扣其煤炭生產許可證。

第十三條生產礦井必須按核定生產能力制定和安排生產計

4

劃,做到均衡生產,并嚴格按照勞動定額定員標準配備作業人員,

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

煤礦應當安裝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配備

足夠的維護、值班和技術人員,保證系統正常聯網運行。

第十四條加強基礎技術資料的管理,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煤

礦要按規定開展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瓦斯涌出量預測、編制礦井

地質報告和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等。完善各類技術資料,

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各種圖紙和報表。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十五條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

產方針,落實煤礦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產

第一責任人責任。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國家標準和行

業標準,加強煤礦安全管理,依法依規生產建設。

第十六條煤礦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各項安全生

產管理制度。建立生產技術、安全、“一通三防”、地質及防治水、

機電運輸管理、調度及應急救援管理等機構,并按規定配備相應

的專業人員。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會議制度、安全目標

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安全

教育與培訓制度、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安全技術審批制度、礦月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礦井主要災害

5

預防制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鉤制度、入并

人員管理制度、安全舉報制度、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制度、安全

操作管理制度、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及認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

第十七條煤礦安全生產設施和條件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

等有關規定,新建及改擴建礦井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

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并經有關部門審查、驗收

通過。

第十八條煤礦要加強現場管理。加強安全技術管理,嚴格執

行“三大規程”(《煤礦安全規程》、《技術作業規程》、《工種操作

規程》),落實瓦斯、水患等重大災害防治機構、隊伍、資金及安

全措施;落實生產過程管理領導責任,嚴格領導帶班下井和下井

人員數量核查制度,帶班下井領導和當班下井人數要在井口明顯

位置掛牌公示;加強班組安全建設,推行“人人都是班組長”的

班組管理經驗;嚴格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制度,深入

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第十九條加強煤礦瓦斯防治。煤礦應嚴格落實“先抽后采、

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方針,建立“通風可靠、抽采

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體系。健全瓦斯防

治機構,確立“人人都是通風員”的瓦斯防治理念,建立完善瓦

斯抽采達標評判機制。

煤礦要完善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系統要與主體企業和煤炭行

業管理部門聯網,確保信息暢通,未實現聯網或不能實時上傳數

6

據的,要立即停產整頓、限期整改;強力推進煤礦瓦斯抽采系統

建設,凡應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統或抽采不達標的礦井,要停產整

頓,經驗收達到相關標準后方可恢復生產。在建的煤與瓦斯突出

礦井揭露煤層前及應建地面抽采系統的高瓦斯礦井進入采區施工

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統并投入使用;落實煤礦瓦斯區域性

防突治理措施。對未落實區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區域治理效果不

達標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責令停產整頓,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進

行采掘作業活動。

第二十條煤礦應健全防治水管理機構,配足管理和技術人

員,建立“探測超前、預報準確、防治達效、管理到位”的防治

水工作體系,落實防治水責任;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

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探后采”防治水原則,采取“物探先行、

化探跟進、鉆探驗證”的綜合探測手段,摸清礦井水文地質情況,

嚴格執行“探掘分離”等井下探放水規定,防止水害事故發生。

第二十一條煤礦要高度重視頂板管理工作。加強礦井地質勘

探和地質資料的分析研究及礦壓觀測工作,推廣頂板在線監測系

統,掌握基礎資料。加強巷道支護管理,合理確定頂板支護方式

和支護參數。加強井巷維修管理工作,嚴格執行井巷維修制度、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推廣應用頂板支護新技術、新工藝、

新材料。

露天煤礦要高度重視邊坡管理、排土場管理和爆破安全管理

工作。加強邊坡工程、水文地質勘查、測繪工作,掌握邊坡穩定

7

的基礎資料。建立巖移永久性觀測線(網),定期觀測。定期進行

邊坡穩定性評價并制定邊坡穩定措施,定期進行排土場安全狀況

分析并制定排土場排水及安全措施。爆破作業必須遵守《爆破安

全規程》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煤礦要建立完善安全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

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未

完成六大系統建設的新建、改擴建礦井不予竣工驗收;現有生產

礦井未按有關規定期限完成六大系統建設的,暫扣其煤炭生產許

可證。

第二十三條礦井應具有兩回路電源線路,當任一回路或電源

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或電源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

第二十四條煤礦要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

關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和維簡費用提取使用規定,做到“專戶存儲、

專款專用“,并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二十五條煤礦要按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或與具有相應

資質的應急救援隊伍簽定救護協議,完善各類應急預案和現場處

置方案,儲備救援物資,每年至少組織1次礦井救災演習。

第二十六條新開辦或兼并重組煤與瓦斯突出或高瓦斯礦井

的煤礦須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已開

辦的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立即停產、限期整改,或由具

備瓦斯防治能力的企業兼并重組。整改期滿后經評估仍不具備瓦

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所屬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被兼

8

并重組的,地方政府應當予以關閉。

第二十七條開采沖擊地壓煤層、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以及

采用放頂煤開采工藝的,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相關專項規

定要求。煤礦必須針對自然發火、沖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

全隱患,編制開采設計和綜合防治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露天煤礦在采空區上方作業(穿孔、爆破、采裝)前,應制

定安全措施,探明采空區并進行處理后方可作業。

第五章生態環境

第二十八條煤礦要認真落實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責任,堅

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建立健全礦山

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責任機制,提足用好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煤礦地質災害防治、砰石山治理、土地復墾、水

土保持、植被恢復、礦區綠化和生態綜合整治等要納入礦區總體

規劃和礦井設計,并制定相應的年度治理計劃。煤礦要加快綠色礦

區建設,按年度考核目標完成造林綠化任務。

第三十條新建大中型煤礦應當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選煤廠,

兼并重組整合煤礦應建立群礦選煤廠,提高原煤洗(選)率;礦

井水防治堅持“防、治、用“相結合原則,煤礦應建立礦井水、

生活污水處理站;配備鍋爐脫硫除塵設施;不斷提高煤稈石綜合

利用率;抽采瓦斯的礦井,抽出的瓦斯要按規定予以利用;應建

9

設原煤筒倉或者其它封閉式儲煤場,轉載落地煤應當采用擋風抑

塵網或者其他有效防塵設施,所有污染物排放要達到國家及地方

污染物排放標準。

露天煤礦的剝離工程要分別設置表土排土場和巖石排土場。

環境治理工程不得滯后計劃治理進度。綠化、恢復植被不得降低

原生態等級。煤礦資源枯竭閉坑時,土地復墾工作必須全部完成

并經驗收合格后,所在地縣級政府方可全額退還煤礦質押的土地

復墾保證金。煤礦未全部完成復墾任務、或復墾驗收不合格的,

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三十一條煤礦要建立健全節能減排管理制度。煤礦建設項

目要按照規定進行節能評估。

第六章從業人員

第三十二條煤礦從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專業學歷和執

業(職業)資格準入制度。煤礦“六長”(礦長及安全、生產、機

電、總工程師或技術副礦長、通風區隊長),副總工程師,安全生

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礦建、采掘、機電、運

輸、通風、調度(監測)、防治水和地質測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

安全生產部門負責人,特種作業人員,班組長及其它從業人員,

必須經相關部門培訓,符合相關準入標準,審核合格后,持《從

業人員年檢手冊》等相關證件方可上崗。

10

第三十三條煤礦應當具有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各類工程

技術人員。具有大專及以上煤炭相關專業學歷的管理、技術人員

數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標準:

煤礦規模達到1000萬噸/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礦

規模達到300萬噸/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礦規模達到

120萬噸/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礦規模120萬噸/年以

下的,不少于50人。煤礦管理、技術人員中30%應具有中高級專

業技術職稱。管理、技大人員數量達不到以上標準要求的限期三

年內達標,否則暫扣煤炭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煤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必須具備煤炭相關

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煤炭主體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總工程師

必須具備煤炭主體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從事煤礦安全生產

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歷;礦長(經理)還須具備安全生產技術或管

理崗位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煤礦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其

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礦建、采掘、機電、運輸、通風、調度(監測)、

防治水和地質測量及火二品使用管理的部門負責人須有煤礦安全

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和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

以上的經歷。達不到以上標準的要在規定時間內整改達標,否則

暫扣煤炭生產許可證。

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通風區隊長以

煤礦為單元按照隸屬關系在市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注冊,并

在省煤炭廳備案,同一人不得在兩個及以上煤礦同時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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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煤礦應當根據生產實際和安全要求,配備足夠

的、經依法培訓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工種

人員。

2015年底,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及班組長必須具備煤炭相關專

業中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業技能;煤礦特有工種必須具備高

中以上學歷或經過中等職業(含技校)教育并取得畢業證書,初

級以上職業技能。

第三十六條煤礦要積極推行變招工為招生,不斷提高新招從

業人員中直接招生人數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實行變招工為

招生,全面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第三十七條煤礦要建立職工教育培訓機構,配備專職老師及

管理人員,加強對全部員工的日常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培訓及檔案

管理,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

第七章勞動保護

第三十八條煤礦要加強規范勞動用工管理,實現煤礦用工合

同簽訂率、用工備案率、從業人員培訓率、參加社會保險率、從

業人員年檢率“五個百分之百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為煤礦

從業人員按規定交納各種社會保險。

第三十九條煤礦要認真貫徹落實山西省最低工資制度、煤礦

井下職工最低工資制度和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制度;全面推行

12

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企業職工工資隨企業效益提高而增長,企業

職工工資增幅不低于企業經濟效益增幅,企業一線職工工資增幅

不低于企業平均工資增幅;推行以安全技能帳戶工資和安全結構

工資為主要內容的企業內部分配辦法,保障職工收入合理增長。

第四十條煤礦要嚴格落實職業危害防治主體責任,加強煤礦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煤礦企業負責人、從業人員

職業衛生培訓率達到95%以上,職業危害申報率達到85%以上,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率達到70%以上,職業危害告知率和

警示標識設置率達到95%以上,粉塵危害監測合格率達到80%以

上,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從業人員職業健康體檢率達到95%

以上,新發塵肺病病例年均增長率控制在5%以內。煤礦企業必

須提供足夠的職業危害防治專項經費,并確保專款專用,按照規

定為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并

指導和督促其正確使用。

第四十一條煤礦井下作業人員每周工作五天,推行井下四班

六小時工作制,進一步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

第四十二條煤礦應當為礦工提供符合標準要求的居住條件。

為單身職工提供公寓化宿舍,宿舍建筑面積不低于每個單身職工

5m2。煤礦應當配備符合衛生要求的職工澡堂、食堂。

第八章礦區文化

第四十三條煤礦要大力實施文化強煤工程,推進煤炭文化建

13

設。堅持“制度管企、文化管人”的管理思路,打造具有特色的

礦區文化。提煉總結企業精神和企業理念,通過設立礦區文化長

廊、制作礦區文化宣傳冊、譜寫礦區文化歌曲等不同載體和形式,

形成深厚的礦區文化氛圍,凝聚成礦區發展的巨大動力,促進煤

礦健康發展。

第四十四條加快文化礦區建設。進一步加大文化建設投入,

建立文化建設資金投入長效機制。加強文化設施建設,建設職工

文化活動中心、圖書閱覽室、體育活動室等,豐富職工的業余文

化生活,加強礦區文化建設,營造文明和諧的礦區文化氛圍。

第四十五條大力開展群眾性文化建設。通過定期舉辦書法、

美術、攝影展、體育比賽,利用節假日、慶典節日安排一些大型

文藝活動,開展形式多樣、群眾喜聞樂見、參與性強的文化活動,

滿足職工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不斷加強精神文明建設。

第四十六條大力踐行弘揚“山西煤炭精神”。通過各種渠道

和途徑,營造宣傳弘揚山西煤炭精神的的良好氛圍,把學習宣傳、

弘揚踐行山西煤炭精神,納入重點工作范疇,加大考評力度,形

成長效機制。

第九章其他

第四十七條煤礦要健全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進一步規范

公司“三會”(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運作,保障公司決

14

策機構科學健康運作,建立產權清晰、責任明確、管理科學、同

股同利的現代企業制度,形成科學高效、集中統一的管理架構體系。

同時要保證煤礦礦長安全生產的決策權力。

第四十八條煤礦應發展循環產業,鼓勵建設坑口電站,發展

煤、電、運綜合一體化項目、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加

大非煤產業投資力度,實現多元發展,加快轉型發展。

第四十九條煤礦要建立和完善科技研發機制,鼓勵職工和科

技人員大力開展技術革新活動,加大科技投入,開展科技攻關,

通過技術改造實現產業升級,不斷提高完善科技創新體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條現有煤礦應當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按期整改達到

要求。

第五十一條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煤礦管理標準

山西省煤炭工業廳辦公室2012年5月23日印發

15

山西省煤炭工業廳文件

晉煤刃、基發(2012)505號

關于印發《山西省煤礦建設標準》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業局、各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山西煤炭運銷集團

有限公司、山西煤炭進巳口集團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

司、山西正華實業集團公司:

為了全面提升我省煤礦建設水平,高起點設計、高質量建設、

高標準驗收,建設裝備一流、技術先進、系統可靠、安全高效的

現代化礦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省廳制

定了《山西省煤礦建設標準》,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同時,

請將執行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山西省煤礦建設標準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0

山西省煤礦建設標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國家發展煤炭工業的法

律、法規及方針、政策、規范、標準,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

濟體制的需要,鞏固我省煤礦兼并重組、資源整合的成果,建設

“七高一文明”的現代化煤礦,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是為煤礦建設項目決策服務和合理控制礦井

建設水平而編制的全省統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查礦井項目

建議書、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的依據,也是監督檢查建設過程的標準。

第三條本標準適用于在山西省境內的煤炭工業新建、改建和

擴建礦井建設項目,生產礦井技術改造、產業升級等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煤礦建設應根據批準的井田勘探地質報告編制可行

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初步設計必須按照分級管

理權限,經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初步設計前必須對地質資料

進行認真分析研究,對勘探程度、資源可靠性、開采條件及經濟

價值等作出評價。

第五條煤礦建設應符合國家的煤炭產業政策、煤炭工業發

展規劃和山西省煤炭開發政策;并應與相關產業、生態環境及區

域經濟協調發展。

第六條煤礦設計和建設應按照科技進步的要求,走資源利

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經濟效益好、環境污染少的煤炭工業可持

1

續發展道路。

第七條煤礦設計和建設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

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建立健全各生產系統。

第八條煤礦建設應按照“規模化、集約化、機械化、現代

化”原則,堅持科學設計、高質量建設、高標準驗收,用先進的

設備、技術、工藝裝備礦井,建設現代化的礦井。全面實施高標

準、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質量、高效益、現代

文明的發展新模式。

第九條煤礦設計和建設應堅持安全、環保、衛生等工程和

設施與礦井主體工程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制度。

第十條露天煤礦二程設計,應貫徹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以

安全高效為目標,采用現代化的技術裝備,實行信息化管理,貫

徹集中生產、減輕環境負擔的方針。保持開采與復懇的平衡,處

理好近期與遠期,以近期為主體的建設關系。

第十一條露天煤礦工程設計,必須貫徹綜合利用的方針,

有效地利用資源和保護資源。對其共生、伴生礦產資源應加以回

收利用或保護。

第十二條露天煤礦工程設計,對環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

和土地復墾工程,必須做到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同時投入使用二

第十三條煤礦設計和建設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

2

家現行的有關規程、規范、標準、指標及定額的規定。

第二章煤礦建設基本條件

第一節開辦煤礦的企業準入條件

第十四條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職業準入制

度。主要包括:煤礦“六長”(礦長及安全、生產、機電、總工程

師或技術副礦長、通風助理),副總工程師,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

以及從事礦建、采掘、機電、運輸、通風、監測、防治水和地質

測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專業的其他各類人員必須經相關部門培

訓,審查合格后,持有相關證件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煤礦企業應當具有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各類

工程技術人員。具有大專及以上煤炭主體專業學歷的管理、技

術人員數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標準:

煤礦規模達到10.0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礦

規模達到3.0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礦規模達到L20

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礦規模L20Mt/a以下的,

不少于50人,其中30%應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六條煤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

產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其中,0.30Mt/a的煤礦,具有中

專及以上學歷)、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歷;礦長

(經理)還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崗位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3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必須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

及以上學歷和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的經歷。

各類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通風助理按照隸屬關系

在市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注冊,并在省煤炭廳備案,同一人不

得在兩個及以上煤礦任職。

第十七條煤礦企業應當根據生產實際和安全要求,配備足

夠的、經依法培訓合格并取得《煤礦特種作業操昨證》的安全員、

瓦斯檢查員、專職放炮員、井下電鉗工、電氣設備防爆檢查人員、

大型設備司機、瓦斯抽光、安全監測監控、防突、探放水等特種

作業人員。

第十八條煤礦企業要積極推行變招工為招生,不斷提高新

招從業人員中直接招生人數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實行變招

工為招生,全面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第十九條煤礦企業按規定建立職工培訓機構,配備專職培

訓人員,加強對全部員二的日常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特別要做好

“三大規程”學習,做好崗位安全生產技術、工藝、裝備的應用

培訓,做好災害識別與防治、緊急避險與自救互救等知識和技能

的培訓,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

第二十條煤礦主體企業的注冊資本金至少要達到現行法律

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注冊資本金中貨幣出資額所占的比率

和實收資本額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針對煤炭行業特點新

出臺的規定中有更高要求的從其規定。

4

第二十一條主體企業所出的首期資本金須在規定時限內按

國家標準依法足額繳納,并且有足夠能力在規定的時限內繳足剩

余出資。煤礦主體企業在申辦煤礦中,要提供資本金到位證明和

項目投資資金來源及融資證明,確保煤礦項目建設資金落實。

第二十二條擬開辦大型煤礦的主體企業應至少具有開辦或

管理中型及以上煤礦10年以上的經歷,并應在當地開辦一個相當

規模的非煤企業。

第二節開辦煤礦的技術條件

第二十三條新建礦井設計能力不低于1.20Mt/a,新建露天

礦不低于3.0Mt/a,改、擴建井工煤礦不低于0.90Mt/a,整合井

工煤礦不低于o.60Mt/ao

第二十四條所有煤礦原則上全部實現綜合機械化壁式開采

(特殊情況可采用其它開采方式),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現代化

水平。積極推廣無人值守工作面;條件允許時,礦井主通風機房、

井下主排水泵房實現在線監測,無人值守。

第二十五條煤礦只能建設一套主生產系統,煤礦應按照“一

礦一井一面”模式建設。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建設“一井兩面”:

(一)設計能力0.90Mt/a及以上的煤礦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L屬于薄、厚煤層配采或高、低硫(灰)煤層配采的。

2.屬于薄煤層開采的。

3.屬于解放煤層開采的。

5

4.屬于急傾斜煤層開采的。

(二)設計能力在3.0Mt/a及以上的煤礦。

第二十六條煤礦必須建立完善的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

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

系統,簡稱“六大系統”,并達到“系統可靠、設施完善。“六大

系統”必須與礦井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實

現“三同時”。

第二十七條所有的建設煤礦竣工驗收時必須符合初步設計

和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三節開辦煤礦的資源條件

第二十八條新開辦的煤礦企業必須取得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煤礦建設應有批準的井田(礦田)勘探地質報

告。井田(礦田)面積木、全井田(礦田)達到勘探程度有困難

時,先期開采地段必須達到勘探程度,且服務年限不低于10年。

第三十條煤炭資源/儲量估算范圍應與井田境界相統一。

煤炭資源/儲量估算的垂深,一般為1000m,最大不超過1200m。

第三十一條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泉域

重點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高速公路下、省級

以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世界世界遺產地、國家

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歷吳文化保護地、地質災害危險區、城市規

劃區、對生態環境產生不可恢復利用的、產生破壞性影響的區域

6

嚴禁開采。

第三十二條煤層含硫量大于3%的煤層(原煤作化工原料的

除外)禁止開采。

第三十三條國家級鐵路干線、高速公路兩側2kn)范圍內禁

止露天開采。

第三十四條新開辦的煤礦應有批準的瓦斯涌出量預測報

告,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威脅的礦井應有批準的

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鑒定報告,高瓦斯礦井、煤(巖)

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瓦斯礦井應有批準的抽采設計。

第三十五條煤礦實際建設中發現井田(礦田)地質情況、

煤質資料采空區范圍等如與原批準的井田(礦田)地質報告有較

大的變化時,須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補充勘探,其報告由原審批部

門審批。

第四節開辦煤礦的外部條件

第三十六條煤礦建設應具備對外運輸的交通運輸條件。應

根據礦井的運量、運距要求和礦井所在地區現有、新建或設計(規

劃)的鐵路、公路等運輸通道的條件,確定合理的對外運輸方式,

并與當地及國家交通網相銜接。

第三十七條煤礦建設應具備生產、生活需要的水資源條件,

并與當地水資源管理部門達成取水協議;鼓勵優先利用城鎮供水

設施。

7

第三十八條煤礦建設應節約用地,少占耕地,并取得土地使

用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煤礦建設應具備可靠的通信條件。礦井通信應

利用礦區已有的通信資源;獨立煤礦或與礦區通信網絡聯系不便

的煤礦,也可利用所在地區的通信資源。

第四十條煤礦建設應具有可靠的供電電源,并與供電部門達

成供電協議。

第三章煤礦設計標準(井工部分)

第一節煤礦設計必備條件

第四十一條煤礦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

編制。

第四十二條已取得省級及以上相關主管部門項目核準(審

批)的核準(批復)文件。

第四十三條已取得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劃定井田范圍批復文

件或頒發的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已取得相關主管部門評審備案(審批)的井田

勘探地質報告。

第四十五條高瓦斯及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的礦井,已

取得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的《瓦斯抽放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第四十六條已取得礦井建設必需的用地、供水、供電批復

8

文件或協議。

第四十七條省級及以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資料。

第二節礦井建設規模的確定原則及分類

第四十八條礦井建設規模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煤炭工業

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并符合山西省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劃。

第四十九條礦井建設規模,應劃分為大型、中型二種類型:

(一)大型礦井為:1.2.1.5、1.8、2.4、3.0、4.0、5.0、

6.0、8.0、10.0、12.0.15.0Mt/a及以上。

(二)中型礦井為:0.60、0.90Mt/ao

第五十條礦井建設規模,應根據地質構造、資源/儲量、

開采技術條件、煤層及二作面生產能力、技術裝備、外部建設條

件、市場需求、經濟效益等因素確定。并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煤層開采順序應滿足安全生產要求,原則上采用自上

而下的下行式開采。

(二)以一個開采水平保證礦井生產能力。

(三)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則,礦井應按照“一井一面”組織

生產。以一個工作面確定礦井的產能;設計能力0.60Mt/a及以

下的礦井,必須嚴格執行“一井一面:

(四)設計能力在3.0Mt/a及以上的礦井,原則上可以布置

“一井兩面

(五)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的礦井,設計生產能力應在

9

0.45Mt/a及以上,但不得高于5.OMt/a。

(六)高瓦斯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不得高于8.0Mt/a。

(七)瓦斯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不得高于15.OMt/a。

第三節礦井服務年限

第五十一條新建礦井及其第一水平的服務年限不應小于表

2-1的規定。

表2-1新建礦井及其第一水平的服務年限

礦井服務第一開采水平服務年限(a)

礦井建設規模

年限煤層傾角煤層傾角煤層傾角

(Mt/a)

(a)<25°25°-45°>45°

6.0及以上7035

3.0一5.06030

1.2—2.450252015

0.6—0.940201515

第五十二條大、中型礦井擴建后的服務年限不宜小于表2-2

的規定。

10

表2-2擴建后的礦井服務年限

礦井建設規模(Mt/a)礦井服務年限(a)

6.0以上60

3.0-5.050

1.2-2.440

0.6-0.930

第五十三條改建后的礦井的服務年限不宜小于同類型新建

礦井服務年限的50%。

礦井服務年限小于5.0年(不含5.0年)的礦井原則上不得

進行改擴建。

第五十四條計算礦井及第一開采水平設計服務年限時,應

根據地質條件及勘查程度,確定適當的儲量備用系數。儲量備用

系數宜采用L3—1.5,地質條件復雜、勘查程度較低的取大值,

反之取小值。

第四節項目構成一般規定

第五十五條礦井二程項目應由主要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

統、資源綜合開發與利月、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行政管理和生

活服務等工程和設施構成。

第五十六條工程項目的具體構成,應按照專業化協作和社

11

會化服務的原則確定。

第五節項目構成

第五十七條生產系統應包括:井筒、井底車場及碉室、主

要運輸巷道及回風道、堯區、采掘工作面、提升、通風、井下排

水、壓風、煤炭分選加工、地面儲裝運等工程和設施。

第五十八條輔助生產系統應包括:供配電、給排水、供熱、

通信、燈房、計量與煤樣化驗、機修、器材供應、地面運輸、監

測監控與計算機管理等工程和設施。

第五十九條資源綜合開發與利用、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工

程設施應包括:共伴生礦產資源開發與利用,礦井水及生活污水

處理與利用,煤泥、煤訐石及余熱、地熱利用,礦山安全,職業

衛生,消防,救護,水二保持,生態保護與環境治理,節能減排

等工程和設施。

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必須建

立抽采瓦斯系統,抽采的瓦斯應綜合利用,有熱害的礦井必須建

立熱害治理工程。

第六十條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務設施包括:礦辦公樓、區隊

辦公樓、燈房、浴室、食堂、醫療設施、職工公寓、職工教育、

職工文體活動等設施。

12

第六節井口與工業場地位置選擇原則

第六十一條煤礦工業場地總平面布置應有近期實測的地形

圖和工程地質、水文及氣象資料。地形圖的比例應根據地形條件、

企業規模和工程性質確定,可行性研究階段可采用1:1000或1:

2000,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宜采用1:500或1:1000。

第六十二條提升井井口位置選擇應有利于全井田開拓和工

業場地布置,并根據井上、下建設條件,進行技術、經濟綜合論

證,以投資少、投產早、效益好、有利于安全為原則。

主、副提升井井位應選擇在同一工業場地內,在特殊條件下,

亦可分別設在兩個場地中。

第六十三條風井井口位置選擇應滿足通風安全要求;可與

提升井布置在同一工業場地內,以縮短建井工期和節約用地。

第六十四條確因技術合理,且有條件時,工業場地和風井

場地可布置在井田范圍之外,有壓占資源的須簽訂互保協議,但

井口應位于井田范圍內。

第六十五條煤礦工業場地位置不得選擇在需要保護的環

境敏感目標區域以及軍事設施保護區周圍。

第七節井筒及工業場地工程地質條件

第六十六條井筒位置應盡量避開厚表土層、厚含水層、斷

層破碎帶、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或軟弱巖層,

原則上不應穿過采空區、不良地質構造區。受條件限制確需穿采

13

空區時,應先采取采空區處治措施,并制定安全措施,確保井筒

施工、生產運行期間的安全。

第六十七條工業場地應有良好的工程地質條件,避開地下

采空區、地面沉降區、地裂縫區等地質環境惡劣場地,不得受泥

石流、崩塌、滑坡、巖溶和土洞塌陷等不良因素影響。

第六十八條抗震設防區工業場地宜選擇對抗震有利地段,

避開不利地段,不應選擇在危險地段。

第八節開拓布置

第六十九條礦井開拓應根據礦井地形地貌、地質條件、煤

層賦存條件、開采技術條件、裝備條件、外部建設條件、生態環

境、設計生產能力和經濟效益等因素,經方案比較后確定采用平

碉、斜井、立井開拓方式,或綜合開拓方式。

井田面積大、儲量豐富或瓦斯含量大的大型礦井,條件適宜

的應采用分區開拓、分區通風、集中出煤的分區開拓方式。

第七十條井筒數目應根據礦井開拓部署、提升、通風、安

全需要及投資效益等,經綜合論證后確定。每一個礦井必須至少

有2個井筒,礦井必須設專用回風井,且必須作為礦井的安全出

口,不允許多井筒并聯回風;采用中央式通風系統的建設礦井,

當井田一翼走向較長時,井田邊界附近必須設置安全出口。井筒

兼用功能必須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一條礦井開采水平劃分應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地質

14

條件、開采技術與裝備水平、資源/儲量和生產能力等因素,經綜

合比較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礦井劃分為階段開采時,其階段垂高宜為:

L緩傾斜、傾斜煤層200-350ni。

2.急傾斜煤層100-250m。

(二)條件適宜的緩傾斜煤層,瓦斯含量低、涌水量不大時,

宜采用上、下山開采相結合的方式。

(三)近水平多煤層開采,當層間距不大時,宜采用單一水

平開拓;當層間距大時,可分煤組(層)多水平開采。

第七十二條由于煤層露頭不一或煤層傾角變化大,造成

部分區域上(下)山斜長過長時,可在該區域適當位置設置輔

助水平。

第七十三條開拓巷道布置應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條件、

開采技術條件和礦井開拓、通風、運輸方式等因素確定,并應符

合下列規定:

(一)開采近距離多煤層時,宜采用集中或分組運輸大巷布

置方式;煤層(組)間距大時,宜采用分層運輸大巷布置方式。

(二)開采煤層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巖)與瓦斯(二氧

化碳)突出危險煤層中和嚴重沖擊地壓煤層中。

(三)當煤層無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無

沖擊地壓,煤層頂底板圍巖較穩定、煤層較硬、含水量較小,或

自燃發火、高瓦斯煤層采取安全措施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時,

15

主要運輸大巷及總回風巷宜布置在煤層中。

四、近水平多煤層開采,采用分層或分組布置運輸大巷時,

宜將開采水平分層(組)運輸大巷重疊布置。

五、開拓巷道布置應避開應力集中區和活動斷層,且不宜沿

斷層布置。

第七十四條開拓卷道凈斷面,必須以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后

的斷面能滿足行人、運輸、通風、管線及設備安裝、檢修等需要

為原則確定。凈斷面的選取應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國家

現行標準《煤礦巷道斷面和交岔點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九節大巷運榆

第七十五條主要運輸大巷煤炭運輸方式應優先選用帶式輸

送機;礦井宜布置井底煤倉,建設規模3.0Mt/a及以上的大型礦

井可采用帶式輸送機從回采工作面順槽至地面的連續運輸。

第七十六條井下輔助運輸方式,應本著減少輔助運輸環節

及轉載次數、減少輔助運輸人員、提高運輸效率的原則,根據井

下開拓部署、煤炭運輸方式、輔助運輸物料和人員的運距、運量

等因素綜合比較確定,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當大巷、采區上、下山圍巖巖性與煤層傾角適宜時,

從井底車場至大巷,采區上、下山及回采工作面順槽宜實行直達

運輸。

(二)當礦井用平碉開拓或副井為斜井,采區上、下山圍巖

16

巖性與煤層傾角適宜時,宜從地面至井底車場、大巷、采區上、

下山及回采工作面順槽實行直達運輸。

(三)開采近水平燥層的大型礦井,煤炭運輸采用帶式輸送

機,輔助運輸宜優先選用無軌運輸系統。

(四)井下大巷、上(下)山長度超過1000m時,必須設機

械運送人員裝置,工作面順槽長度超過1000m時,宜設機械運送

人員裝置。

第十節首采區選擇與采區布置

第七十七條礦井首采區選擇,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地面無影響開采的重要建(構)筑物,村莊少。

(二)首采區應位亍工業場地保護煤柱線附近,工程量省、

貫通距離短。

(三)可采儲量豐富,采區生產能力較大,服務年限較長,

能保證接替采區的正常接替。

(四)和井田內其他采區相比,煤層賦存條件較好,地質構

造和開采技術條件較簡單,地質勘查程度較高。

第七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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