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的董事監事的勞務報酬應憑發票在稅前扣除等15個企業所得稅問題解答(安徽國稅)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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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二十年的老會計經驗之談,如果覺得有幫助請您打賞支持,謝謝!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的董事監事的勞務報酬應憑發票在稅前扣除等15個企業所得稅問題解答(安徽國稅)(老會計人的經驗)一、我公司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發生的研發費用在申報表中如何填報?

答:你單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在做年度申報時,在《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中“□一般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選“科技型中小企業”,根據研發費用發生情況進行填報,同時填報《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的第27行“科技型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欄。

二、我公司年度中間開業的需不需要辦理年度申報,如果申報,申報期間如何進行填寫?

答:你公司需要辦理年度申報。正常經營的納稅人,填報公歷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的,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至當年12月31日;納稅人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填報公歷當年1月1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且年度中間又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

三、我單位有公益性捐贈,在今年的年度申報表中如何反映?

答:你單位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中進行填報,同時反映到《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17行“捐贈支出”欄。

四、我單位是一家民間非盈利組織,是否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是否需要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如果申報,須填寫那幾張表?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你單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計算企業所得稅并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在申報時,須根據你單位實際經營情況進行報送,其中《企業基礎信息表A000000》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屬于必需報送的報表。

五、我單位屬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在年度申報時享受何種優惠,并在哪張表中填報?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在進行年報申報時,在《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第18行“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中填報減計10%的收入金額。

六、我單位從事研發活動,同時又存在研發用設備加速折舊的情況,請問通過加速折舊計提的累計折舊可不可加計扣除?

答:可以,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相關規定,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七,我單位是一家規模很小商業企業,除有幾筆收入外,就是人員工資了,年度申報時是不是不需要在填報納稅調整明細表了?

答:需要填報,根據《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填報說明,納稅人只要發生相關支出,不論是否納稅調整,均需填報。相對應,你單位在申報時《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也屬于需填報的報表。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答疑(三)

一、2017年所得稅申報是不是沒有清單申報、專項申報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規定,資產損失資料由報送制,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但這并不意味著資產損失沒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之分。

1.納稅人對資產損失相關資料搜集、分類、保管,應按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類別,分類處理。

2.在辦理所得稅年度申報時,需填寫509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調整表。填寫時應區分清單申報及專項申報,并按對應項目填列。

3.報送資料改為留存備查,并不改變資產損失所需證據材料,納稅人仍需要根據總局2011年25號公告規定,歸集資產損失相關資料,按照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有關涉稅資料保管期為10年。

二、2017年實際發生的費用并且已進行會計處理,發票是2018年開具的可以嗎?還用調增所得額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如果企業2017年實際發生的費用并且已進行會計處理,在匯算清繳時已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不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三、企業2017年計提的工資、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是2017年沒有支付(發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發放),是否準予在2017年匯算清繳時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按實際發生,工會經費、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按繳納,在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四、企業為職工租房發生的租金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住宿而發生的房屋租賃支出,憑房屋租賃合同及合法憑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六條規定,為研發人員租房發生的租金支出屬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中的“其他費用”。其他費用是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五、公司實際支付給外聘的董事、監事勞務報酬可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關于董事費征稅問題的規定,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實際支付給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支出,按工資薪金項目在稅前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的董事、監事的勞務報酬,應憑發票在稅前扣除。

六、公司租房交的房產稅列入營業外支出,納稅調整中是否全部調增,具體列入哪一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企業發放給員工個人的通訊補貼、車改補貼、交通補貼、誤餐補貼、住房補貼,是否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對于企業發放給員工人人有份的、按月隨工資發放的通訊補貼、車改補貼、交通補貼、誤餐補貼、住房補貼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公告)第一條的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八、“勞務派遣人員”工資薪金如何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

三、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1.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

2.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相關解讀——2017版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的6個問題解答(安徽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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