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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增值稅專用發票知識講座(一)一、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內容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的收付款憑證。發票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據,也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字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如果是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稅款的,其發票內容應當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稅種的稅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的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應當包括:購貨人地址,購貨人稅務登記號,增值稅稅率,稅額,供貨方名稱,地址,以及其稅務登記號。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和使用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后,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依法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如需要領購發票,可按照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臨時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在特殊情況下,也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應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后的存根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用發票使用范圍。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保管和檢查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后必須經稅務機關查驗方可銷毀。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記賬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如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應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新聞媒體上公告聲明作廢。

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發票的印刷、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情況,有權調出發票查驗,有權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資料、憑證,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發票有關的情況,并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復制等。

對從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有疑義時,可以要求企業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憑證。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要依法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

(一)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意義

增值稅專用發票,既是增值稅制度的基本內容之一,也是增值稅得以實施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它對增值稅的計算和管理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其重要意義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具有商事憑證的作用,由于實行憑發票購進稅款扣稅,購貨方要向銷貨方支付增值稅,還具有完稅憑證的作用,是兼具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

第二,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將一種貨物從最初生產到最終消費之間的各個環節聯接起來,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逐環節征稅,逐環節扣稅,把稅款從一個經營環節傳遞到下一個經營環節,直到把商品或勞務供應給最終消費者。從而使各環節開具的專用發票上注明的應納稅款之和就是該商品或勞務的整體稅負,體現了增值稅普遍征收和公平稅負的特征。

增值稅專用發票像鏈條一樣,把各個環節的納稅人連結在一起,從而形成了增值稅自身的制約機制,即購銷雙方利用發票進行交叉審計的機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這一特殊作用,使得許多實行增值稅的國家,把這種發票稱為“稅務發票”,并將其視同鈔票和支票一樣予以嚴格管理。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范圍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部分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范圍受兩個因素限制:其一,銷售項目是否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二,購貨方能否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

綜合現行有關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項目。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主要內容:

1.購銷雙方納稅人名稱;

2.購銷雙方納稅人地址、電話;

3.購銷雙方納稅人登記號、開戶銀行及賬戶;

4.銷售貨物或勞務的名稱、計量單位和銷售數量;

5.不包括增值稅在內的單位售價及貨款總金額;

6.增值稅稅率、稅額;

7.發票填開日期、發票號碼等。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統一規定為四聯,各聯次必須按以下規定用途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銷貨方留存備查;第二聯為發票聯,購貨方作付款的記賬憑證;第三聯為稅款抵扣聯,購貨方作扣稅憑證;第四聯為記賬聯,銷貨方作銷售的記賬憑證。

小編寄語:會計學是一個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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