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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重慶市工程建設標準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主編單位:重慶建工住宅建設有限公司北京東方雨虹防水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批準部門: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文件渝建標〔2021〕18號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發布《城市綜合管廊結構工程施工及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號為DBJ50/T-392-2021,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住宅建設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2021年7月30日根據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下達2017年度重慶市工程建設標準制訂(修訂)項目計劃(第二批)的通知》(渝建〔2017〕628號)的要求,重慶建工住宅建設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開展了廣泛的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家和其它省市地方標準,經過反復討論、修改,并在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訂本標準。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5.結構工程施工;6.防水工程施工;7.質量驗收。本標準由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管理,重慶建工住宅建設有限公司負責技術內容的解釋。本標準的實施、應用過程中,希望各單位注意收集資料,總結經驗,并將需要修改、補充的意見和有關資料交重慶建工住宅建設有限公司(地址:重慶市渝中區桂花園43號,郵編:400015,電話:02389875000),以便今后修訂時參考。本標準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北京東方雨虹防水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筑西南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建八局第三建設有限公司武志剛申秦川陳方秀陳輝燕謝卓霖龔仁波唐桂林張興進段文川向淵明尹飛云1總則 2 34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 5 4.2地基與基礎 65結構工程施工 85.1一般規定 85.2現澆混凝土綜合管廊結構 85.3裝配式綜合管廊結構 6防水工程施工 6.1一般規定 6.2卷材防水 6.3涂料防水 6.4細部構造防水 7質量驗收 7.1一般規定 7.2地基與基礎工程 7.3主體結構工程 207.4防水工程 22附錄A綜合管廊結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 附錄B綜合管廊分項、分部、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本標準用詞說明 29引用標準名錄 條文說明 33 2 3 5 5 6 8 8 8 6Constructionforwaterproofin 6.2Coilwaterproof 6.3Waterproofcoating 6.4Detailconstructionwaterproof 7Acceptanceofengineerin 7.2Earthworkandfou 7.4Waterproofingengineering AppendixADivisionofunitworks,subworksjectsforutilitytunnel AppendixBQualityacceptancerecordsofsuandunitforutilitytunnel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 30Explanationofprovisi 3311.0.1為規范城市綜合管廊結構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保障工程質量,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工藝合理,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重慶市城市綜合管廊混凝土結構工程的施工及質量驗收。1.0.3城市綜合管廊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除應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有關標準的相關規定。22.0.1綜合管廊utilitytunnel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納兩類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筑物及附屬設施。2.0.2主體結構themainstructure構成綜合管廊的混凝土承重結構體。2.0.3現澆混凝土綜合管廊結構cast-in-siteutilitytunnel采用現場整體澆筑混凝土的綜合管廊。2.0.4裝配式綜合管廊結構precastutilitytunnel在工廠內分節段或分片澆筑成型,現場采用裝配工藝施工成為整體的綜合管廊。2.0.5艙室compartment由結構本體或防火墻分割的用于敷設管線的封閉空間。2.0.6集水坑sumppit用來收集綜合管廊內部滲漏水或管道排空水等的構筑物。33.0.2施工前應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單位向施工、監理等參建6與施工有關的其他情況和資料。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應按規定程序審3.0.6施工前應因地制宜制定環境保護措施,嚴禁使用國家和3.0.7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對工程施工影響范圍內的既有設施、地下管線及建(構)筑物的安全性43.0.9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過程質量控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各分項工程應按照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分項工2所有隱蔽工程應進行隱蔽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施工。3.0.10施工過程中,應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嚴格控制水位?;?槽)內地下水位應降至工程底板最底點或開挖面500mm以3.0.11施工完畢后,監理單位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組織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應由建設單位組織監理、勘察、設計及施工單位進行竣工驗收。3.0.13綜合管廊施工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檢查標準》CJJ/T275、《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GJ311等的相關規定。54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4.1.1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主要包括地基處理、基坑開挖與支4.1.2施工前應測量和復核地基的平面位置與標高。4.1.3基坑支護應綜合考慮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條件、基坑開挖深度及形狀尺寸、地下結構形式、周邊環境及荷載特征、施工技術條件等因素,嚴格監測與控制。4.1.4基坑開挖后應進行地基驗槽,并應清除表層浮土和積水。發現地質情況與勘察報告不相符,應進行補勘。4.1.5地基施工時應分析挖方、填方、振動、擠壓等對邊坡穩定及周邊環境的影響,并應及時排除積水,采取減少基底土體擾動的保護措施。4.1.6地基施工應根據處理方法、施工設備、場地等條件合理劃分施工段,施工段宜與主體結構相協調。施工完成后,應對地基進行保護,并應及時進行基礎施工。4.1.7沉降觀測點的設置與觀測頻次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明確要求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8的相關規定。4.1.8土石方爆破施工必須遵守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1及有關部門規定,由專業單位進行施工。4.1.9開挖工程應采用信息化施工技術,動態設計、動態施工,做好全過程監測。監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基坑工程監測6技術規范》GB50497的相關規定。4.1.10綜合管廊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除應符合本標準的相關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范》GB51004等的相關規定。4.2.1高溫、汛期等災害天氣應制定相應的季節性施工措施,確保施工安全。暗挖工程施工應制定防塌方案,備齊搶險物資。4.2.2基坑支護結構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等相關標準的要求,基坑支護結構未經驗收、未達到設計規定的強度不得進行基坑開挖。1開挖前,應根據施工現場條件、結構埋深、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資源配置、工期要求等因素合理劃分施工段;2開挖范圍內各種管線應經產權單位同意后方可拆遷、改移;3應保證施工范圍內的排水暢通,并應采取防止雨水等地表積水流入坑內的措施;4開挖順序、方法應與設計工況相一致,應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后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量檢查;7綜合管廊交叉點、集水坑等節點部位的開挖應有保證不同標高基底處邊坡穩定的措施。4.2.4基坑回填應在綜合管廊結構及防水工程驗收合格后進行,并宜符合下列規定:1基坑回填前,應根據工程特點、土料性質、設計壓實系數、7施工條件等確定回填土料含水量控制范圍、鋪土厚度、壓實遍數2回填材料和壓實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土料不得采用淤泥和淤泥質土,有機質含量不大于5%,土料含水量應滿足壓實要求;應分層對回填土的厚度、密實度進5管廊頂板上部1000mm范圍內回填材料應采用人工分層4.2.6采用頂管法和淺埋暗挖法施工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85結構工程施工5.1一般規定5.1.1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前,應根據結構類型、特點和施工條5.1.2在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過程中,應對隱蔽工程進行驗收,對重要工序和關鍵部位應加強質量檢查,并記錄,同時宜留存圖像資料。5.1.3預制構件的制作單位應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試驗檢測措施。5.1.4裝配式綜合管廊結構工程施工前,應編制構件吊裝、運輸及安裝專項方案。5.1.5預制構件應滿足設計抗震和防腐的要求。5.1.6預應力工程施工應滿足設計及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相關規定。5.2現澆混凝土綜合管廊結構5.2.1現澆混凝土綜合管廊結構模板工程施工、鋼筋工程施工和混凝土工程施工,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的相關規定。5.2.2模板工程施工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施工模板安全1綜合管廊模板施工前,應根據結構形式、施工工藝、設備9和材料供應條件等進行模板支撐體系設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2模板及支架宜選用輕質、高強、耐用的材料,材料的技術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相關規定,宜采用鋁模板、整體大模板、滑移模板和鋼模臺車等模板,連接件宜選用標準定型產品;3混凝土澆筑前,應進行模板和支架工程驗收;4當結構混凝土達到設計要求時,方可拆除模板,拆除順序應符合方案的要求;5當綜合管廊存在上下艙室時,下層混凝土的強度應能滿足上層模板的支設強度要求。5.2.3鋼筋工程施工宜符合下列規定:1鋼筋進場時應檢查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并按現行國家標準《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帶肋鋼筋》GB1499.2等的相關規定抽取試件作屈服強度、抗拉強度、延伸率、彎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檢驗,檢驗結果必須符合相關標準規定;2鋼筋彎折應一次完成,頂面鋼筋宜一次成型,避免搭接;鋼筋宜進行工廠化加工;3鋼筋接頭宜設置在受力較小處,同一受力鋼筋上宜少設4鋼筋安裝應采取可靠的鋼筋定位措施,混凝土保護層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5在澆筑混凝土前,應進行鋼筋隱蔽工程驗收。5.2.4混凝土工程施工宜符合下列規定:1混凝土強度等級、抗滲等級、耐久性必須符合設計要求;2澆筑混凝土時,應指定專人對支撐體系、模板、鋼筋、防水、預埋管線及預埋件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3澆筑管廊墻體時,應分層澆筑、分層振搗,分層厚度不宜大于500mm;4當混凝土自由傾落高度超過2m時,應設置串筒、溜槽或其它措施保證混凝土澆筑質量;6當預留孔、預埋管、預埋件及止水帶等周邊混凝土澆筑7混凝土底板和頂板應連續澆筑,不得留置施工縫。當設5.2.5混凝土試件取樣制作應符合下列規定:1相鄰兩條變形縫區間的管廊結構,每次澆筑時留置的標養強度試件不得少于1組;2連續澆筑不超過100m3混凝土時,留置的標養強度試件不得少于1組;3每3個施工段且混凝土澆筑量不超過300m3時,留置的抗滲試件不得少于1組;5.2.6施工縫的留設及處理宜符合下列規定:1墻體水平施工縫的留設位置應符合設計規定。當設計無規定時,墻體與底板之間的施工縫與底板上表面的距離不應小于300mm;有腋角時,與腋角的距離不應小于300mm;2施工縫結合處應有防水措施;3變形縫區間的側墻與頂板宜一次澆筑成型,不宜留設施4施工縫處二次澆筑混凝土前,混凝土結合面應做鑿毛處5.3.1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具備相應的生產工藝設施及完善的5.3.2預制構件生產和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5.3.4預制構件運輸及吊裝時,混凝土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不應低于設計強度的75%。吊裝施工應符合現5.3.5預制構件施工場地堆放宜符合下列規定:4在已完結構及預制構件上進行測量放線,并應設置安裝5確認吊裝設備及吊具處于安全操作狀態,并滿足起重量、7吊裝前應對操作人員進行書面交底并簽字確認,吊裝操8應按設計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應清理干凈。5.3.8預制構件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的相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預制構件應按施工方案吊裝順序預先編號,吊裝時嚴格按編號順序起吊;構件吊裝就位并校準定位后,應及時設置臨時支撐或采取臨時固定措施,構件與吊具的分離應在校準定位及臨時固定措施安裝完成后進行;2預制構件連接部位后澆混凝土或灌漿料強度達到設計規定的強度后,方可拆除支撐。5.3.9預制構件安裝采用臨時支撐時,宜符合下列規定:1每個預制構件的臨時支撐不宜少于2道;2豎向構件的上部斜支撐,其支撐點距離板底的距離不宜小于構件高度的2/3,且不應小于構件高度的1/2;3構件安裝就位后,可通過臨時支撐對構件的位置和垂直度進行微調。5.3.10預制構件吊裝校核與調整應符合下列規定:1預制構件安裝后,應對安裝位置、安裝標高、垂直度、累計垂直度進行校核與調整;2安裝后應對相鄰預制構件平整度、高低差、拼縫尺寸進行校核與調整。5.3.11預制構件與吊具的分離應在校準定位及臨時固定措施安裝完成后進行。5.3.12預制構件成品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1預制構件應及時進行成品保護;2有外露易銹蝕部分的預埋件或連接件、非貫穿孔洞、柔性墊片等,應全過程采取防塵、防油、防污染、防破壞等成品保護3預制構件與剛性擱置點之間應設置柔性墊片,且墊片表面應有防止污染構件的措施。6防水工程施工6.1一般規定6.1.1防水工程應由專業隊伍進行施工,作業人員應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6.1.2施工單位應編制防水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經審查批準后6.1.3防水材料及其配套材料進場應按規定進行復檢,合格后方可使用。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等應符合產品標準、設計及現行國家標準《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8的要求。6.1.4防水材料及其配套材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JC1066的相關規定。6.1.5防水施工前,應做樣板工程,經甲方、監理確認后,方可進行大面積施工。6.1.6防水工程的施工應建立各工序的自檢、交接檢和專檢制度,并記錄。工程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并形成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未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代表對上道工序的檢查確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6.1.7雪天、雨天、五級以上大風不應進行露天防水施工。6.1.8防水工程采用本標準以外的防水材料或施工方法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50108、《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8等規范的相關規定。6.2.1卷材防水適用于受侵蝕性介質作用或受振動作用的綜合管廊工程;卷材防水層應鋪設在主體結構的迎水面且垂直于管廊6.2.2卷材防水應采用高聚物改性瀝青類防水卷材或合成高分子類防水卷材。配套用基層處理劑、膠粘劑、密封材料應與防水6.2.3濕鋪防水卷材鋪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工程防水1卷材搭接邊應采用自粘搭接,嚴禁采用水泥膠漿進行粘結。卷材搭接寬度不應小于80mm,其中搭接部位聚酯胎胎基或高分子膜基的重疊寬度不應小于30mm;2卷材搭接區域隔離膜應與卷材大面隔離膜相互獨立,鋪貼卷材時搭接區域隔離膜應保留,卷材與基層鋪貼完成后,再將3水泥膠漿配比應滿足相關規范要求;防水層施工完成后4低溫施工時,宜對卷材搭接區域防水層和基面熱風加熱,6.2.4預鋪防水卷材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工程防水1預鋪反粘防水卷材底板鋪設時,宜采用空鋪或點粘固定。距宜為400mm~600mm;固定點應被另一幅卷材完全覆蓋;2高分子自粘膠膜預鋪防水卷材長邊應采用自粘膠搭接、膠粘帶搭接或熱風焊接。采用熱風焊接時,搭接縫上應覆蓋高分子自粘膠帶,膠帶寬度不應小于120mm;短邊應采用膠粘帶搭接3三元乙丙橡膠丁基自粘預鋪防水卷材長邊應采用自粘膠6.3.1受侵蝕性介質作用或受振動作用的綜合管廊,可采用柔6.3.2有機防水涂料應采用反應型、水乳型、聚合物水泥等涂料;無機防水涂料應采用摻外加劑、摻合料的水泥基防水涂料或6.3.3防水涂料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工程防水技術1應按照設計厚度要求確定單位面積材料用量、涂布遍數2應按照涂料種類確定涂料的施工方法;4應多遍分層涂布(無溶劑型防水涂料除外),后一遍涂料涂布時,宜垂直于前一遍涂料的涂布方向,涂層應均勻,不得漏置于涂層中間部位。胎體層應平整、壓實、無褶皺并充分浸透防1變形縫應采用具有變形功能的止水帶,中埋式橡膠止水2止水帶埋設位置應準確;3密封材料嵌填施工時,縫內兩側基面應平整干凈、干燥,并應刷涂與密封材料相容的基層處理劑,嵌縫底部應設置背襯材4在縫表面粘貼卷材或涂刷涂料前,應在縫上設置隔離層。6.4.2施工縫防水處理宜符合下列規定:1在施工縫繼續澆筑混凝土時,已澆筑的混凝土抗壓強度不應小于1.2MPa;2采用鋼板止水帶時,止水帶應與混凝土面中心平齊并沿施工縫通長設置;3采用中埋式止水帶時,安裝位置應準確,接縫宜為1處,且應設在邊墻較高位置上,不得設在結構轉角處,接頭宜采用熱壓焊接。6.4.3預埋件防水應符合下列規定:250mm;當厚度小于250mm時,應采取局部加厚或其他防水措施;2預埋件應位置準確,固定牢靠,并應進行防腐處理;3用于固定模板的穿墻螺桿應具備止水功能。6.4.4裝配式綜合管廊結構拼縫防水應采用預制成型彈性密封墊為主要防水措施,彈性密封墊的界面應力應符合設計要求。彈性密封墊的形式和尺寸應與溝槽形式、截面尺寸相匹配。6.4.5頂管施工中,當采用T形鋼套環橡膠圈防水接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混凝土節段表面應光潔、平整,無砂眼、氣泡;接口尺寸應符合規定;2橡膠圈的外觀和斷面組織應致密、均勻,無裂縫、孔隙或凹痕等缺陷,安裝前應保持清潔,無油污,且不得在陽光下直曬;3鋼套環接口無疵點,焊接接縫平整,肋部與鋼板平面垂直,且應按設計規定進行防腐處理;4木襯墊的厚度應與設計頂進力相適應。6.4.6頂管施工中,當采用橡膠圈密封的企口或防水接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粘結木襯墊時凹凸口應對中,環向間隙應均勻;3安裝后,發現橡膠圈出現位移、扭轉或露出段外,應拔出重新安裝。6.4.7盾構管片或砌塊密封劑防水應符合下列規定:1接縫管片或砌塊滲漏時,應采用密封劑堵漏;2密封劑注入口應無缺損,注入通道應通暢;3密封劑材料注入施工前,應采取控制注入范圍的措施。6.4.8盾構管片或砌塊螺孔密封圈防水應符合下列規定:1螺栓擰緊前,應確保螺栓孔密封圈定位準確,并與螺栓孔溝槽相貼合;2栓孔滲漏時,應采取封堵措施;3不得使用已破損或提前膨脹的密封圈;4復合式襯砌的內層襯砌混凝土澆筑前,應將外層管片或砌塊的滲漏水引排或封堵。6.4.9管廊各陰陽角、管道根部、出線井等部位,應做防水附加層。附加層寬度不應小于500mm,應使用與主體防水施工同材質或相容性好的防水材料。嚴禁附加層采用濕鋪法施工。6.4.10綜合管廊各類孔口、穿墻管(盒)、防水保護層、陰陽角處的構造措施及施工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工程防水技術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的有關規定。7.1.1綜合管廊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應劃分為單位工程、子單位7.1.2子單位工程宜按下列規定劃分:1不同施工標段的區段宜劃為子單位工程;2同一施工標段采用不同工藝施工的區段宜劃為子單位3獨立的附屬工程宜劃為子單位工程。7.1.3子單位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劃分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1開挖工程、基坑(槽)回填工程及管線工程按不超過100m劃分為1個檢驗批;2結構工程及防水工程等按變形縫或施工段劃分檢驗批;工程和檢驗批的劃分方案,并由監理單位審核。對于本標準及相關專業驗收規范未涵蓋的分項工程和檢驗批,可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1進場時應對其外觀、規格、型號進行驗收,質量證明文件、資料應齊全;2進口產品應提供原產地證明和商檢證明,配套提供的質量合格證明、檢測報告及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等文件資料應為中文或附中文譯文;3凡涉及安全、節能、環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產品,應按各專業工程施工規范、驗收規范和設計文件等規定進行復驗,并應經監理工程師檢查認可。7.1.7當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1經返工或返修的檢驗批,應重新驗收;2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鑒定能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3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鑒定不能達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4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部、分項工程,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驗收。7.1.8經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及單位工程,嚴禁驗收。7.2地基與基礎工程7.2.1地基承載力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數量:天然土質地基不超過50m檢驗1組,天然巖質地基不超過100m檢驗1組,人工處理地基不超過100m檢驗1組。檢查方法:檢查地基強度試驗檢測報告。7.2.2回填土壓實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應符合表7.2.2的相關規定。檢查項目1組(3點)1組(3點)7.2.3地基及基礎施工質量驗收除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2的有關規定。7.2.4樁基礎施工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和地方標準《旋挖成孔灌注樁工程技術規程》DBJ50-156等規范的相關規定。7.2.5地下防水子分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8的有關要求。7.3主體結構工程7.3.1主體結構驗收除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和地方標準《裝配式混凝土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結構技術標準》DBJ50/T-343的相關規定。7.3.2裝配式節段采用預應力連接時,預應力筋及錨具的制作和安裝、預應力的張拉與放張、預留孔道的灌漿與封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中預應力分項工程的要求。7.3.3主體結構的混凝土耐久性指標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數量:同一工程、同一強度、同一配合比、同一生產工藝的混凝土為一個檢驗批,對同一檢驗批抽檢,設計要求的各個指標應至少完成一組試驗。檢查方法:檢查檢測報告。7.3.4施工縫構造應符合設計要求。7.3.5專業企業生產的預制構件,進場時應檢查質量證明文件,并核對預制構件上標明的生產單位、構件型號、編號、生產日期和出廠質量驗收標志。檢驗方法:檢查質量證明文件或質量驗收記錄。7.3.6專業企業生產的預制構件進場時,結構性能檢驗宜符合下列規定:1是否進行結構性能檢驗、結構性能檢驗的參數應根據設計要求確定;2不進行結構性能檢驗的預制構件,應采取下列措施:1)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代表應駐廠監督生產過程;2)當無駐廠監督時,預制構件進場時應對其主要受力鋼筋數量、規格、間距、保護層厚度及混凝土強度等進行實體檢驗。檢驗數量:同類型裝配式節段不超過1000個為一批,結構性能檢測為每批隨機抽取1個構件,結構實體檢測為每批抽取構件數量的2%且不少于5個構件。檢驗方法:檢查結構性能檢驗報告或實體檢驗報告。7.3.7預制構件上的預埋件、插筋、套筒、預留孔洞、剪力健(槽)和密封圈的規格、位置和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或標準圖集要求。檢查數量:全數檢查。7.3.8預制構件不應有影響結構性能、施工安裝及使用功能的嚴重外觀質量缺陷和嚴重尺寸偏差。對已出現嚴重外觀質量缺陷的構件應作退場處理,如經設計同意可以進行修理使用,則應制定處理方案并獲得監理確認后,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按技術處理方案處理,修理后應重新驗收。7.3.9現澆混凝土綜合管廊結構主體的實體質量驗收允許偏差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標準規定,宜包括下列內容:3構件的外觀缺陷;4構件的連接及構造做法。檢查數量:同一檢驗批內,每倉每5m~6m作為一個自然間,按自然間數抽查不少于10%,且不少于3間。7.4.1防水層在轉角處、變形縫、施工縫、穿墻管等部位做法應符合相關標準及設計要求。7.4.2卷材防水層的質量驗收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1卷材防水層所用卷材及其配套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檢驗方法:檢查產品合格證、產品性能檢測報告和材料進場檢驗報告。2卷材防水層的搭接縫應粘貼或焊接牢固,密封嚴密,不得檢查數量:每100m2抽查1處,每處10m2,且不得少于3點。3采用外防外貼法鋪貼卷材防水層時,立面卷材接槎的搭接寬度,高聚物改性瀝青類卷材應為150mm,合成高分子類卷材應為100mm,且上層卷材應蓋過下層卷材。檢查數量:每100m2抽查1處,每處10m2,且不得少于3點。檢驗方法:觀察和尺量檢查。4側墻卷材防水層的保護層與防水層應結合緊密,保護層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數量:每100m2抽查1處,每處10m2,且不得少于3點。檢驗方法:觀察和尺量檢查。5卷材搭接寬度的允許偏差應為-10mm。檢查數量:每100m2抽查1處,每處10m2,且不得少于3點。檢驗方法:觀察和尺量檢查。7.4.3涂料防水層的質量驗收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1涂料防水層所用的材料及配合比應符合設計要求。檢驗方法:檢查產品合格證、產品性能檢測報告材料進場檢驗報告和配合比。2涂料防水層的平均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設計厚度的90%。檢查數量:每100m2抽查1處,且不得少于3處。3涂料防水層應與基層粘結牢固,涂刷均勻,不得流淌、鼓檢查數量:每100m2抽查1處,每處10m2,且不得少于3處。4涂層間夾鋪胎體增強材料時,防水涂料胎體應充分浸透,檢查數量:每100m2抽查1處,每處10m2,且不得少于3處。7.4.4細部構造防水工程的質量驗收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1防水細部構造工程用止水帶、填縫材料、遇水膨脹止水條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數量:全數檢查。檢驗方法:檢查產品合格證、產品性能檢測報告和材料進場檢驗報告。2防水細部構造工程防水構造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數量:全數檢查。檢驗方法:觀察,檢查隱蔽工程驗收記錄。3中埋式止水帶埋設位置應準確,其中間空心圓環與變形縫的中心線應重合。檢查數量:全數檢查。檢驗方法:觀察,檢查隱蔽工程驗收記錄。4止水帶埋設位置應準確,固定應牢靠,并與固定止水帶的基層密貼,不得出現空鼓、翹邊等現象;檢查數量:全數檢查。檢驗方法:觀察;檢查隱蔽工程驗收記錄。5遇水膨脹止水膠應采用專用注膠器擠出粘結在施工縫表面,并做到連續、均勻、飽滿,無氣泡和孔洞,擠出寬度及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止水膠擠出成形后,固化期內應采取臨時保護措施;止水膠固化前不得澆筑混凝土。檢查數量:全數檢查。檢驗方法:觀察;檢查隱蔽工程驗收記錄。表A.0.1綜合管廊結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表降水、排水等結構管廊結構防水工程表B.0.1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編號:單位(子單位)分部(子分部)目負責人驗收項目最小/實際抽123456789表B.0.2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編號:單位(子單位)分部(子分部)序號123456789說明: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表B.0.3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編號:單位(子單位)技術(質量)序號123456789綜合驗收結論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本標準用詞說明1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3《管廊工程用預制混凝土制品試驗方法》GB/T381125《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26《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7《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88《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9《地下鐵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T5029911《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18《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19《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23《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GJ31125《旋挖成孔灌注樁工程技術規程》DBJ50-15626《裝配式混凝土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結構技術標準》 3基本規定 394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 414.1一般規定 414.2地基與基礎 425結構工程施工 445.1一般規定 5.2現澆混凝土綜合管廊結構 5.3裝配式綜合管廊結構 6防水工程施工 476.1一般規定 476.2卷材防水 476.3涂料防水 486.4細部構造防水 497質量驗收 7.1一般規定 7.2地基與基礎工程 7.3主體結構工程 7.4防水工程 1.0.1綜合管廊是在城鎮地下建造的、用于集中敷設多種市政公用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隧道空間。其優越性主要表現在:有效利用地下空間,系統整合地下管線,避免管線意外挖掘損壞;管線易于維修及管理,提升管線的服務水平,降低道路的維修費用,降低交通事故的發生;改善市容景觀。1.0.2重慶市現階段的綜合管廊工程大都是新建鋼筋混凝土結構項目,后期也有一些綜合管廊需要擴建,或者一些人防工程等由于用途改變而需要改建為綜合管廊,均可參考本標準。1.0.3有關綜合管廊工程的標準和規范包括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范》GB51004、《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2、《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1、《地下鐵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T50299、《盾構法隧道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446、《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和現行地方標準《裝配式混凝土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結構技術標準》DBJ50/T-343等相關標準。2.0.1綜合管廊就是地下城市管道綜合走廊。即在城市地下建2.0.3~2.0.4綜合管廊一般為鋼筋混凝土結構,有現澆混凝土和裝配式拼裝兩種施工工藝,宜分為干線綜合管廊、支線綜合管廊及纜線管廊三種。干線綜合管廊是用于容納城市主干工程管線采用獨立分艙方式建設的綜合管廊。支線綜合管廊是用于容納城市配給工程管線采用單艙或雙艙方式建設的綜合管廊。纜線管廊是采用淺埋溝道方式建設,設有可開啟蓋板但其內部空間不能滿足人員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納電力電纜和通信線纜的3.0.2建設單位在綜合管廊施工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設計文件進行交底和會審,其目的是加深各參與單位對項目的理解,正確貫徹建設意圖,避免因為對設計文件的理解偏差造成不必要的返工和損失。當管線產權等單位確定時,宜參與交底會。施工單位完成的深化設計文件須經過設計單位認可方可3.0.3綜合管廊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造成對周邊環境、交通造成影響,因此需要在施工前充分探查周邊環境與因素,提前采取相應保護措施。3.0.5本條規定了用于指導綜合管廊工程施工的施工組織設計,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要求和審批的相關施工組織設計的核心是施工方案,本標準對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主要內容作出規定;對于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批程序,本標準不便對此進行統一的相關規定,而強調其內容要求當施工影響區內有鐵路、地鐵、高速公路、建筑物、管線與塔等重要設施時,施工方案應取得相關部門的同意。3.0.6綜合管廊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按照設計要求,優先選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方法和滿足綠色環保的材料,以便節約建造成本,減少環境影響。3.0.10地下水控制應根據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基坑周邊環境要求及支護結構形式,方法包括隔水、集水明排、基坑降水和地下水回灌等。良好的地下水控制措施可保證坑底干燥,方便施工,提高土體抗剪能力和基坑穩定性,防止基坑突涌,減少坑底3.0.12綜合管廊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按照設計要求及相關規定,優先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方法和滿足綠色環保的材料,以便節約建造成本,減少環境影響。4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4.1一般規定4.1.3支護結構的水平位移和周邊建筑物的沉降能直觀、快速的反映支護結構的受力、變形狀態及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故安全等級為一級、二級的基坑支護結構均應對其進行監測,且監測應覆蓋基坑開挖與支護結構使用期的全過程?;又ёo結構以及周邊環境的變形和穩定與基坑開挖深度有關,相同條件下基坑開挖深度越深,支護結構變形及對周邊環境影響越大;基坑工程的安全性還與場地的巖土工程條件以及周邊環境的復雜性密切相關。建設部建質[2003]82號文《建筑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中規定,深基坑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的基坑、或深度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較復雜的基坑。因此本條規定開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開挖深度小于5m但現場地質情況或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土質基坑均應實施安全監測?;颖O測方案是監測單位實施監測工作的重要技術依據和文件,監測方案應結合工程的特點和周邊環境的保護要求進行編制,監測方案中應對監測項目、監測點布設要求及數量、監測頻率做出詳細的要求。監測項目應根據監測對象的特點、基坑支護結構等級、周邊環境影響范圍、設計及施工的要求合理確定,并應反映監測對象的變化特征和安全狀態。基坑工程周邊環境的監測范圍既要考慮基坑開挖的影響范圍,保證周邊環境中各保護對象的安全使用,也要考慮對檢測成本的影響。具體范圍應根據地質條件、周邊保護對象的重要性等確定。監測點的位置應盡可能的反映監測對象的實際受力、變形狀態,以保證對監測對象的狀況做出準確的判斷。在監測對象的內力和變形變化大的代表性部位及周邊環境重要監護部位布置并形成書面記錄。若發現現場地質情況與勘察報告有較大出入,4.1.9基坑開挖階段的信息化施工和動態控制方法既是檢驗設計和施工合理性的重要手段,也是動態指導設計和施工的有效方法。通過信息化施工技術的應用,可及時了解基坑開挖階段的各原設計成果和施工方案進行評價,預測下階段基坑施工中可能出現的新行為、新狀態,為施工期間進行設計優化和合理組織施工提供可靠的信息,對圍護設計和基坑開挖方案提出針對性的調整4.1.10綜合管廊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除應符合本標準的相關4.2.2支護結構施工應重點控制與建(構)筑物、公路、立交橋、4.2.3坑底以上200mm~300mm土方采用人工修底,放坡開挖基坑的邊坡采用人工修坡,主要是為了防止機械超挖或土體受到擾動。綜合管廊的交叉點、集水坑等部位基底標高不同,該處邊4.2.5盾構法隧道施工需采取針對性措施加強現場環境保護,施工現場噪聲排放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的相關規定,振動控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GB10070的相關規定;施工中選擇噪聲、振動較小的施工方法及機械,必要時設置隔聲設施或防振裝置,特殊情況下可安裝防聲罩、消聲裝置等對機械進行降噪處理;施工污水進行沉淀過濾處理,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的相關規定后排入污水管網;降水施工時對影響范圍內的建(構)筑物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位下降造成建筑物不均勻沉降、地表下沉等。盾構掘進法施工,由于不同的盾構適應不同的地質,所以施工前,應對地質資料進一步核對,必要時,尚應采取地質補鉆和物探工作,以給盾構安全、順利施工和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提供可靠依據。5結構工程施工5.1一般規定5.1.1混凝土結構施工前的準備工作包括:供水、用電、道路、運輸、模板及支架、混凝土覆蓋與養護、起重設備、泵送設備、振搗設備、施工機具和安全防護設施等。5.1.2混凝土結構工程的隱蔽工程驗收,主要包括鋼筋、預埋件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中對此已有明確規定。本條強調除應對隱蔽工程進行驗收外,還應對重要工序和關鍵部位加強質量檢查或進行測試,并要求應有詳細記錄和必要的圖像資料。這些規定主要考慮隱蔽工程、重要工序和關鍵部位對于混凝土結構的重要性。當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與相應檢驗批的檢查、驗收內容相同時,可以合并進行。5.2現澆混凝土綜合管廊結構5.2.2綜合管廊在模板拆除前需對混凝土同條件養護試塊進行試驗,確保強度滿足拆模要求后方可進行拆除。拆模程序一般為先支后拆、后支先拆,先拆非承重部分、后拆承重部分,先拆側模、后拆底模和自上而下的拆除順序。1.模板支撐拆除前,混凝土強度必須達到設計要求,并應申請、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2.各類模板拆除的順序和方法,應根據模板設計的規定進行,如無具體規定,應按先支的后拆,先拆非承重的模板,后拆承重的模板和支架的順序進行拆除;3.拆模時必須設置警戒線,應派人監護。拆模必須拆除的干凈徹底,不得留有懸空模板;4.拆模高處作業,應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設支架,必要時應戴安全帶;5.拆下的模板不準隨意向下拋擲,應及時清理。臨時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m,通道口、腳手架邊緣嚴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6.拆模間隙時,應將已活動的模板、牽杠、支撐等運走或妥5.2.3本條對鋼筋進場檢驗方法進行了規定,主要為保證鋼筋質量及可追溯性。由于管廊工程分布為線形且多處于交通要道,且標準構件多,從節能和降低對人民生活影響的角度考慮,宜采用工廠化加工。鋼筋安裝應采用定位件固定鋼筋的位置,并宜采用專用定位件,不宜采用金屬定位件。定位件應具有足夠的承載力、剛度、穩定性和耐久性。定位件的數量、間距和固定方式應能保證鋼筋的位置偏差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相關規定。當采用水泥砂漿墊塊作為定位件時,其強度不應低于相應混凝土構件強度。鋼筋隱蔽工程驗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2鋼筋的連接方式、接頭位置、接頭數量、接頭面積百分率、搭接長度、錨固方式及錨固長度;折角度及平直段長度;5鋼筋的固定措施、保護層控制措施。5.2.4管廊結構一般為防水混凝土,其坍落度不宜過高或過低,防止影響抗滲性及流動性,坍落度宜為160mm~180mm?;炷翝仓罢駬v過程中,經常會使預埋管線、預埋件、鋼筋、止水膠條等移位,模板有可能發生漏漿、脹模等現象。在澆筑過程中設專人維護,可避免質量問題的發生。墻體一次澆筑高度過大會不利于混凝土振搗,影響混凝土成型質量,因此澆筑墻體時,應分層、邊澆筑邊振搗。同一施工段墻體模板一般采用對撐,任何一邊澆筑過多會使模板發生移位,因此要求澆筑過程中兩邊墻體高差不得過大。5.2.5本條對混凝土強度試件按檢驗批取樣留置作了規定,參照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中的取樣方法,并根據管廊結構特點進行細化,使得可操作性更強。5.2.6施工縫的留設位置應在施工方案中明確。由于綜合管廊沿縱向每隔一段距離設置有變形縫,因此可將變形縫作為劃分施工段的依據,而不再單獨設置垂直施工縫。第二次澆筑混凝土前清除結合面浮漿、松動的混凝土塊及石子等,并噴水濕潤,有助于提高兩次混凝土的粘結質量。5.3裝配式綜合管廊結構5.3.2管廊構件進場后應核查產品出廠質量證明文件并進行外觀檢查。質量證明文件包括產品合格證明、混凝土強度檢驗報告及其他重要檢驗報告等預制構件的鋼筋、混凝土原材料、預應力材料、預埋件、連接套筒等均應參照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檢驗。5.3.6預制構件安裝前應注意構件安裝的施工安全要求,加強安全檢查與驗收,形成完整安全記錄,防止預制構件安裝過程中的安全事故發生。5.3.12預制構件成品保護應建立嚴格有效的保護制度,明確保護內容和職責,制定專項防護措施方案。成品保護可采取包、裹、蓋、遮等有效措施。墊木、墊塊表面宜用塑料薄膜包裹以避免給預制構件造成污染。6.1一般規定6.1.3影響綜合管廊工程質量好壞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材料的質量優劣。由于防水材料品種繁多,性能各異,質量參差不齊,成為大多數業主、工程監督、監理、施工質量管理以及采購人員的一個難題。為此,本條提出了綜合管廊防水工程所使用防水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等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或行業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對于防水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等要求,凡是在綜合管廊防工程防水設計中有明確規定的,應按設計要求執行;未作具體規定的,應按現行國家或行業產品標準執行。6.1.8綜合管廊防水應根據施工方法不同進行設防,明挖法綜合管廊設防要求及暗挖法綜合管廊設防要求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的相關規定。6.2卷材防水6.2.2目前國內主要使用的高聚物改性瀝青類防水卷材有SBS、自粘聚合物改性瀝青等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類防水卷材有三元乙丙、聚氯乙烯、高分子自粘膠膜、熱塑性聚烯烴(TPO)等防水卷材。上述材料具有延伸率較大、對基層伸縮或開裂變形適應性較強的特點,適用于地下防水工程。我國化學建材行業發展較快,卷材種類繁多、性能各異,各類不同的卷材都應有與其配套或相容的基層處理劑、膠粘劑和密封材料。基層處理劑是涂刷在防水層的基層表面,增加防水層與基面粘結強度的涂料,改性瀝青防水卷材可采用瀝青冷底子油,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一般采用配套的基層處理劑;卷材的膠粘劑種類很多,膠粘劑應與鋪貼的卷材相容。卷材的粘結質量是保證卷材防水層不產生滲漏的關鍵之一,現行國家標準《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50108對不同品種卷材粘結質量提出了具體的規定;卷材搭接縫施工質量又是影響防水層質量的關鍵,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的搭接縫應采用卷材生產廠家配套的專用接縫膠粘劑粘結,并在卷材收頭處用相容的密封材料封嚴。6.2.3濕鋪防水卷材采用素水泥漿進行搭接邊粘結質量較差,為了形成完整的柔性防水體系,要求搭接時卷材間的搭接采用自粘法。卷材大面粘結施工時,水泥漿易污染搭接邊,為了保證搭接邊的搭接質量,對卷材表面隔離膜提出了規定。卷材搭接部位如果僅有膠層重疊,防水層的抗滲性能降低,因此要求自粘膠搭接區域胎體或高分子膜基應重疊且寬度不應小于30mm,以保證搭接質量。水泥膠結料凝結固化前強度較低,如進行后續作業不利于水泥固化并造成水泥膠結料厚度不均勻,導致粘結質量下降,因此規定水泥膠結料凝結固化前不得在其上行走和進行后續作業。6.3涂料防水6.3.2防水涂料由于其可以形成整體無接縫封閉層,防水概念完全可以隔氣隔水,涂膜防水施工技術容易掌握,施工設備簡單,不受基層任何復雜形狀的限止都可做成連續整體的涂膜防水層。涂膜防水層應采用耐水性、耐久性、耐腐蝕性及耐菌性良好,無毒、耐燃、低污染的無機防水涂料或有機防水涂料。有機防水涂料包括聚氨酯防水涂料、丙烯酸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噴涂速凝橡膠瀝青防水涂料、非固化橡膠瀝青防水涂料、水性橡膠瀝青防水涂料等。6.3.3由于涂料受基層平整度影響、涂層厚度的需要、涂料溶劑揮發時間間隔的需要等因素,防水涂料應多遍涂布。涂膜中夾鋪胎體增強材料,是為了增加涂膜防水層的抗拉強度,要求邊涂布邊鋪胎體增強材料,而且要刮平排除內部氣泡,這樣才能保證胎體增強材料充分被涂料浸透并粘結更好。涂布涂料時,胎體增強材料不得有外露現象,最上層的涂層應至少涂刮兩遍。節點和需鋪附加層部位的施工質量至關重要,應先涂布節點和附加層,檢查其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待檢查無誤后再進行大面積涂布,這樣可保證整體的防水效果。6.4細部構造防水6.4.1因變形縫處是防水的薄弱環節,特別是采用中埋式止水帶時,止水帶將此處的混凝土分為兩部分,會對變形縫處的混凝土造成不利影響,因此條文作了變形縫處混凝土局部加厚的相關規定。變形縫的滲漏水除設計不合理的原因之外,施工不合理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針對目前存在的一些問題,本條做了有關規定。6.4.2由于先澆混凝土施工完后需養護一段時間再進行下道工序施工,在此過程中施工縫表面可能留浮塵等,因此水平施工縫澆筑混凝土前,應將其表面浮漿和雜物清除,目的是為了使新老混凝土能很好地粘結。盡管涂刷混凝土界面處理劑或涂刷水泥基滲透結晶型防水涂料的防水機理不同,前者增強粘合力,后者使收縮裂縫被滲入涂料形成結晶閉合,但功效均是加強施工縫防水,故兩者取其一。垂直施工縫規定應同水平施工縫。根據混凝土施工驗收相關規范,在已硬化的混凝土表面上繼續澆筑混凝土前,先澆混凝土強度應達到1.2MPa,確保再施工時不損壞先澆部分的混凝土。從施工縫處開始繼續澆筑時,機械振搗宜向施工縫處逐漸推進,并距80mm~100mm處停止振搗,但應加強對施工縫接縫的搗實,使其緊密結合。6.4.3穿墻螺桿宜使用分體式止水螺桿,后期處理時,對凹槽混凝土進行剔毛清洗,用密封材料將凹槽封堵密實。7.1.1具備獨立施工條件的管廊工程可劃分為單位工程。單位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應劃分為分部工程及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7.2.1本條規定了不同地基承載力抽檢頻率。天然土質地基可采用動力觸探等方法進行檢測;巖石地基一般采取取芯的方式進7.2.2基坑回填應在綜合管廊結構及防水工程驗收合格后進行。綜合管廊基坑的回填應盡快進行,以免長期暴露導致地下水和地表水侵入基坑。根據地下工程的驗收要求,應當首先通過結構和防水工程驗收合格后,方能夠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回填應7.2.5管廊的地下防水子分部工程主要由主體結構防水和細部7.3.1綜合管廊主體結構一般分為現澆結構和裝配式結構,其中現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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