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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企業開辦費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總結一、開辦費的基本概念

(一)開辦費的概念

開辦費(Organizationcost\Organizationexpense\organizationcosts)指企業在企業批準籌建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即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對于開辦費的理解至少需要從兩個維度去分析和和理解。

(二)籌建期間的界定

對于籌辦期,新稅法并未明確規定,一般參照《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進行界定和分析。

1、籌建期起點的界定

開辦費的起點為被批準籌辦之日,實務中一般選擇工商營業執照上的成立日期。

其中房地產企業另有規定:

國稅發[1995]153號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征收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關于實際經營期起始日期的確定問題

專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應以其首次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項目之日,確定為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法規的實際開始生產、經營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項目的日期是在營業執照簽發日之前,則應以其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確定為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法規的實際開始生產、經營之日。【堅持首次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項目之日和營業執照簽發之日孰晚原則】

但是新的所得稅法實施以后國稅發[1995]153號實質上已經被廢止,稅法中并沒有對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籌建期起點問題作出進一步解釋。

2、籌建期終點的確定

開辦費的終點為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一般是指企業取得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包括試生產、試營業收入)的之日,稅法本身對于結束之日的理解卻不同,主要有:

提法一:《關于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1239號規定: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

提法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生產經營之日是指納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

提法三:國稅總局2010年04月27日回復: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應是指企業的各項資產投入使用開始的年度,或者對外經營活動開始年度。

一種可以接受的總結性觀點:國稅發〔2005〕129號將新辦企業生產經營之日重新定義了一次,但不具有溯及力,在沒有新的正式文件下發以前,2005年10月1日之后設立企業生產經營之日判定執行標準就應該是納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而國稅函〔2003〕1239號對新辦企業生產經營之日的認定依然有效,但只針對200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業。至于國稅總局2010年04月27日回復: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應是指企業的各項資產投入使用開始的年度,或者對外經營活動開始年度。由于不是正式文件,不能作為執法依據,而且總局的咨詢回復與正式下發執行公文不完全一致的情況是有可能發生的,在實務中如果對此不確定,可以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三)開辦費的內容

開辦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

(1)籌建人員的職工薪酬性質的費用:具體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工資性支出,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如醫療費等福利性費用,如果籌建期較短可據實列支,籌建期較長的,可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予以解決。

(2)差旅費:包括籌建期間籌辦人員的市內交通費和外埠差旅費。

(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

2、企業登記、公證的費用:主要包括登記費、驗資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等。

3、籌措資本的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1)引進設備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選派一些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進修學習的費用;(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費用。

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其他費用:(1)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交際應酬費;(2)印花稅;(3)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4)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支出。

不列入開辦費范圍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支出。我國政府還規定,中外合資進行談判時,要求外商洽談業務所發生的招待費用不得列作企業開辦費,由提出邀請的企業負擔。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作開辦費。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小結】需要從以下幾個維度去把握一項費用是否屬于開辦費:(1)區分費用化支出和資本化支出:費用化支出可以在籌建期間進入當期損益,也就是可以作為開辦費核算,但是資本化支出由于其收益期間不局限于籌建期間,所以不可以將其全部作為費用化支出(哪怕是間接性支出)。(2)正確區別籌建期間相關支出的主體,只要公司本身實際發生的相關支出方可作為開辦費支出,不能將股東(或者其他投資主體)的投資過程或者其個別性支出作為公司籌建期間的支出。(3)籌建期間的在所得稅的稅前列示同樣需要受相應的比例上限限制(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第512號)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因此,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應當按照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與發生額的60%進行比較,按照孰低原則進行扣除。)。小編寄語:會計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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