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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二十年的老會計經驗之談,如果覺得有幫助請您打賞支持,謝謝!為什么現在不可能有善意取得的專用發票但是還有稅局濫用《金湖盛錦銅業有限公司與淮安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行政處罰二審行政判決書》一經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就在財稅界迅速傳播,引起了激烈的討論。現就該案中的善意取得專用發票概念做一簡單分析。

相關案例善意取得的虛開增值稅發票稽查案例

一、善意取得專用發票的概念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文件規定:

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已經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如有證據表明購貨方在進項稅款得到抵扣、或者獲得出口退稅前知道該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的規定處理。

很明顯,善意取得需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是交易真實,二是發票內容真實,三是受票方不知情。

二、善意取得專用發票的背景

為什么會出現善意取得的概念。現在的人可能理解不了,因為目前使用防偽稅控加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開具、防偽認證,發票的真實性有保證,大家用得都挺放心。還有人記得以前手工版的專用發票嗎?

Longlongago,在很久很久以前

有個地方叫天朝,人們幸福地生活,心里還想著拯救全世界。

那時候,人們用筆手寫開票。

那時候,少數人才用得起電腦。

那時候,電腦上的票不叫機打發票,叫機外發票。

那時候,手工版發票有很多特有的虛開現象。如下:

1、大頭小尾。如抵扣聯金額開100000元,存根聯金額開100元,交17元稅,可以抵扣17000元,1000倍的收益。

2、張冠李戴。如稅號用張三的,納稅人名稱用李四的,實際上,手工發票的稅號和納稅人名稱都可以任意編造的。

3、借票虛開。張三沒有發票,借用李四的發票開具,有的甚至借用外省的李四的發票開具。

為了遏制專用發票虛開,避免國家稅款大量流失,國家投入巨資,大力推廣防偽稅控技術。

到了2005年,全國各省市都啟用了防偽稅控專用發票,停用了手工版發票,杜絕了上面三種虛開帶來的稅控流失現象。稅控發票各聯次都有稅控密碼,確保開票方只能開具自己領購的發票,記賬聯金額并且和受票方取得的發票抵扣聯金額是一致的。雖然誤用納稅人名稱仍然無法杜絕,但是稅款不流失。例如發票是以張三的稅號開具的,張三就得報稅,否則受票方認證之后,經全國發票信息稽核比對會出現缺聯,受票方主管稅局會要求受票方不得抵扣補征稅款。

2015年發票升級版之后,張冠李戴的虛開現象也將被杜絕,發票的漢字和數字都將有稅務數字證書控制。

三、善意取得專用發票的分析

善意取得在當時的特定環境下不是一個違法行為,受票方也是受害者。這點在后續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文件中也得到了證實。因為善意取得不是違法行為,所以滯納金也是不需要繳納的。

在防偽稅控全面啟用的環境下,是不可能再有國稅發[2000]187號文件定義的善意取得。我們仔細看國稅發[2000]187號文件的善意取得是怎回事。按國稅發[2000]187號文件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開票方是不可能虛開的,也不可能被認定虛開的。反過來說,既然被認定虛開,那么總有一項沒有滿足條件,可能是虛假交易,也可能是虛假貨物。

四、善意取得等同于真實交易

根據國稅發[2000]187號文件,一旦稅局定性善意取得,就意味著承認受票方有真實交易。那么接下去,只要企業提供入庫、領用等記賬憑證,就難以否認其所得稅稅前列支的邏輯真實性。說到底,稅務局是自相矛盾,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稅務局要想認定企業虛開,還是要從違法事實入手,確定事實,取足證據。

五、非虛開發票≠善意取得發票

不能非黑即白,應當允許中間存在,即允許既非虛開、也非善意取得的發票存在。

比如,有一種神奇生物叫民工,他總是出現在某人犯錯場合。還有一種神秘生物叫業務員,他總是出現在虛開發票場合。在業務員出現的場合,這個人承擔了所有虛開發票的過錯責任。

因為確認虛開發票和善意取得,都需要雙方的證據支持。不能因為證據不足,就直接判定善意取得。這樣的操作,責任全在稅局。大家是否可以改變觀念,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按照稅局舉證的基本原理,按納稅人取得不合規憑證,對增值稅和所得稅分別處理?

六、警示

要補增值稅,《發票虛開通知單》就足夠了,不要再搞善意取得這種畫蛇添足的事情。

要補所得稅,《發票虛開通知單》還遠遠不夠!要理清事實,補足證實業務虛假的反向證據。還可以限期企業提供業務真實性的正向證據。如果證據取不足,稅局舉證不力,那么只能放棄。但是否在稽查報告中寫清楚,減少些執法風險,或許風險更大也說不定,有請各位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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