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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康德實踐哲學分析研究康德實踐哲學是西方近代第一個具有典型性和轉折意義的實踐哲學,它與西方古代第一個實踐哲學即亞里士多德實踐哲學共同塑造了西方實踐哲學的傳統。本文主要對康德實踐哲學的形成、主要內容及其意義進行探討。一、提問實踐方式的重要轉換:從客體論思維方式到主體論思維方式康德是德國古典哲學先驅,他的思想經歷了從自然科學和自然哲學向形而上學,繼而進入批判哲學的發展過程,這仿佛是西方哲學的個體重演。康德認為,哲學有理由分為“兩個部分,即理論的,叫做自然哲學,和實踐的,叫做道德哲學(因為理性按照自由概念對實踐的立法是這樣命名的)”[1](P8)。1770年,康德的教授就職論文《論感性世界和知性世界的形式與原則》的發表,標志著康德哲學由“前批判時期”轉入“批判時期”。康德主張,只有理性批判才能給人的自由找到和奠定一個永久的基礎。因此,批判哲學必須拓展到道德領域,純粹理性批判之外還必須有實踐理性批判。從康德哲學體系的內部結構看,這個批判確定了純粹理性本身的合法領域;而從康德哲學的外部構造看,這個批判則構成了他的實踐哲學,并在康德批判哲學體系中占有突出地位,它不僅是對人的意志、實踐、自由問題的批判考察,而且是對整個人性問題的一種探究,是哲學史中的一個重要變革。而實現這種變革的關鍵在于,第一次在西方哲學史中擺脫了客體論思維方式,轉而把主體和主體性確立為核心哲學范疇,把主體性原則確立為根本哲學原則,把主體論思維方式確立為哲學研究的主導方式[2](P260)。康德主體論思維方式的確立,表現為他由唯理論和獨斷論者向批判論、主體論者的轉化,并最早領悟到休謨人性論和懷疑論的暗示。他曾坦言自己關心的問題最終可以歸結為“人是什么”?這個問題可以一分為三:人能夠知道什么?人應該做什么?人可以希望什么?第一個問題是純思辨的;第二個問題是純實踐的;第三個問題既是理論的,也是實踐的[3](P554)。依據主體論思維方式,康德提出與發展了理性的能動性和主體性思想,并將其提高和擴展到了對人的認知能力、意志、能力及情感能力進行立法的地位,他的“三大批判”的宗旨就在于確立理性對人類的認識活動、意志活動和審美活動所頒布的先天原理或先天規律,并證明其有效性,從而對上述三個問題分別作了解答。康德認為,人的主體性通過認識活動和道德實踐活動得以體現,但它在認識活動中由于受到客體制約而難以充分發揮,但在無限意志自律的道德實踐中卻可以充分實現。因此,研究人(主體),不能僅通過理論哲學考察主體認識能力,而且應該建構實踐哲學考察主體的道德實踐能力。《實踐理性批判》的書名點明了康德實踐哲學的主旨或基本目的:并不關注人的具體實踐行為及其客觀條件,而是要“闡明純粹實踐理性是存在的,并且出于這個意圖批判理性的全部實踐能力”[4](P1)。從康德批判哲學體系孕育生成的歷史和結構來考察,他的實踐哲學與理論哲學是相互依賴、一同形成的。早在18世紀50年代末,實踐哲學的思考就成了康德的基本理論活動,他曾計劃撰寫《實踐哲學的形而上學基礎》等作品。在1772年至1781年間完成的《純粹理性批判》中已經包含了康德實踐哲學的核心思想,即先驗自由的形而上學意義及其可以運用于實踐領域的形而上學根據。其中,“二律背反”的宗旨在于解決由理性的非法運用而必然導致的矛盾,即原本是否定的論證,卻由于對先驗自由是實踐自由的根據的闡釋,即從人的規定的兩重性以及意志規定的兩重性詮證自由的因果性及其在現象界與自然的因果性的合一,而有了相當積極和肯定的意義。可以說,作為康德整個批判哲學體系的拱頂石的“自由”,是在《純粹理性批判》中首先樹立起來的。此后,康德相繼完成了其實踐哲學方面的主要著作:《道德形而上學基礎》(1785年)、《實踐理性批判》(1788年)、《完全在理性范圍內的宗教》(1793年)和《道德形而上學》(1797年)。《道德形而上學》是康德全部實踐哲學的集大成之作,也是康德實踐哲學整個體系的合乎邏輯的完成。從總體上看,康德進行“實踐”研究,意在強調自由意志的自主、自決及其客觀有效性。歸根到底,實踐只是主體性在本體世界或理智世界中的表現,正如理論是它在現象世界或感性世界中的表現一樣。在康德批判哲學中,理論與實踐最終可以是統一的,這個統一的基礎和根據就是它們共同的根源———主體性,而主體性的發現、闡發和弘揚的關鍵則在于主體論思維方式的確立。康德對實踐理性的關注和重視,本質上正是對人的主體性的關注和重視,它將主體性問題研究由認識論提升到主體論、道德論的高度,使之由純粹的認識問題升華為道德實踐問題,展示了人的主體能動性的廣闊領域和深刻內涵。二、康德實踐哲學的基本構架和主要觀點與其整個批判哲學一樣,康德實踐哲學在具體環節上清晰易懂,但在體系上卻難以把握。鑒于自由問題既是康德理論哲學向實踐哲學過渡的中介,也是康德實踐哲學中最為核心和重要的問題,本文主要通過對自由的含義以及自由與人、實踐、道德法則、必然的關系等問題的分析,對康德實踐哲學進行闡述。(一)自由:批判的理論哲學向批判的實踐哲學過渡的中介康德的實踐哲學問題是從理論哲學中“逼”出來的,而康德實現從純粹理性批判進至實踐理性批判這一過渡的中介則是先驗的自由概念。在應對獨斷論和休謨懷疑論的過程中,康德通過純粹理性批判,提出并回答了“先天綜合判斷如何可能”的問題,并依次拷問了人的感性、知性和理性,以尋求它們的先天原則和對象。他發現,感性(直觀能力)和知性(規則能力)的結合,使現象世界和自然科學成為可能,而理性作為一種推理能力對先驗理念(上帝、宇宙、靈魂)的追求,卻必然產生“二律背反”。康德認定,先驗理念雖無知識價值,卻有重大的道德價值。從知識上講,上帝存在和靈魂不朽雖不能證明,但先驗自由的證明卻是可能的。在“先驗辯證論”部分,康德對四個“二律背反”作了具體分析,否定了前兩者的正反題,確證了后二者的正反題。必然和自由的沖突似是而實非,它們其實分別存在于現象界和本體界。在自然領域中一種可能存在的先驗自由概念,因其絕對性、純粹性和先天性,正適合于作為道德行為的最高準則。自由是應當并且可能存在的,它存在于理性世界和理性者的道德活動之中。通過先驗的自由概念,康德建造了由知識向道德過渡的橋梁。康德懷有一種堅定的信念,即實踐理性優越于理論理性,道德高于知識。“實踐理性”是相對于“思辨理性”或“理論理性”而言的,它們都是純粹理性的具體存在形式,但卻有著不同主旨:理性思辨應用的關切在于認識客體,直至最高的先天原則;理性實踐應用的關切在于相對于最終的和完整的目的決定意志。屬于同一理性的思辨理性與實踐理性由于各自的任務不同,它們的地位也有層次差異。康德指出:“在純粹思辨理性與純粹實踐理性聯結成一個認識時,假定這種聯結不是偶然的和任意的,而是先天地以理性自身為基礎的,從而是必然的,實踐理性就占據了優先地位。”[4](P133)實踐理性優越于理論理性,是因為唯一能使這個世界獲得意義和價值的,不是人的認識能力,而是人的實踐能力。從根本上說,實踐理性的優先性,正在于它比理論理性更充分、更深刻、更徹底地體現著人在活動中的主體性。從總體上說,康德先從知識概念逼出了先驗的自由,繼而又從先驗的自由中逼出了實踐的自由,認識領域中為或然的自由概念在意志領域中成了實在、必然的自由概念。這種自由是實踐理性的直接現實,它本身就是無條件的、絕對的,不存在“何以可能”的問題。“自由概念的實在性”的指證,為康德展開實踐理性批判、建構系統的實踐哲學奠定了基礎。(二)自由:康德實踐哲學的核心和拱頂石1.自由概念的雙重含義康德實踐哲學對自由的規定是與其對意志的考察相關聯的。康德把意志分為“Willkühr”和“Wille”:前者意指行動意志、擇別意志,它與作為一個自然存在的人在世界中的地位相聯系,它的自由是道德責任的源泉;后者則是理性意志、立法意志,它與作為理性存在物的人的道德自律緊密聯系。康德哲學中意志概念的作用在于強調理性支配行為的能動性和主動性,因此,意志并不是非理性的東西,而是理性本身。康德說:“理性意志不是像擇別意志那樣直接與行為相聯系的欲望官能,而是決定如何使擇別意志落實為行動的欲望官能;確切地說,它本身沒有決定性的根據。而就它能決定擇別意志這一點而言,它就是實踐理性本身。”[5](P323)意志與理性的統一性,是康德實踐哲學的重要出發點。康德為自由規定了雙重含義:其一是人的自由選擇,即擇別意志的自由。與動物純粹為必然性所支配不同,人有可能擺脫感性欲望的束縛在多種選擇面前作出抉擇而具有獨立性。康德把擇別意志的自由稱為“自由的任意”,它只是消極意義的自由。其二是理性意志的自由,這是積極意義下的自由。它是純粹的(因而是實踐的)理性的自立法和自守法的能力。意志的這種自立法、自守法叫意志自律,它是構成全部道德法則的唯一原理,也是構成遵守這些法則的全部責任的唯一原理。自由的雙重含義是相互聯系的:對于行為者來說,首先需要做到具有消極的自由即選擇自由,由此才能具有獨立性和自主選擇性,在此意義上,行為者無論從善抑或為惡,都具有消極的自由。行為者要達到真正的自由,必須進而選擇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法則,只有把自己行為的主觀準則變成客觀法則時,人才具有了真正的自由。如果說,擇別意志自由為人帶來責任,那么,積極意義的自由則給人帶來行為的合法性和合道德性,而這才是康德實踐哲學所要追求的真正的目的。2.自由與實踐實踐是康德實踐哲學的對象。在古希臘,亞里士多德首次把實踐提煉為基本的哲學概念,并限定為專指有關人生意義和價值的、以自身為目的的活動,是與生產、技術相區別的人的倫理道德行為和政治行為。在中世紀,實踐概念演變得非常寬泛、多義和不確定。康德認為,過去人們在實踐問題上盛行著一種誤用,即“人們把按照著自然概念的實踐和按照著道德概念的實踐混淆不分,并且就同一理論哲學和實踐哲學的名稱之下做了一種分類,通過這種分類,事實上并沒有做出什么分類(因為彼此之間有相同的原理)”[1](P9)。康德進而對實踐概念作了嚴格規定:實踐乃是通過自由而可能的東西,是理性規定意志并通過意志達到目的的活動。他強調,那個給意志因果律以規則的是一個自由的概念,而不是自然的概念。“如果確定因果關系的概念是一個自然的概念,那么這些原理就是技術地實踐的;如果它是一個自由的概念,那么,這些原理就是道德地實踐的。又因為理論科學的分類完全是基于對象之間的歧義性,對于這種歧義性的認識是需要不同的原理的,所以,前者屬于理論哲學(作為自然的理論),后者就完全單獨成為第二部分,即(作為道德理論的)實踐哲學”[1](P9)。一切“技術地實踐的規則”在其原理是基于概念的范圍內,必須只算作理論哲學的引申,而不能在實踐的哲學里得到任何位置;與此相反,“道德地實踐諸指示”完全建立在自由概念上面,完全讓意志不受自然動因的規定,從而是一類完全不同的指示,它們“基于超感性的原理,在哲學的理論部分之旁,在實踐哲學的名號下,為自己單獨要求著另一部分”[1](P10)。在康德哲學中,亞里士多德所謂的“技藝”和“生產知識”被稱為“技術實踐”,它指理論命題的應用,只構成理論哲學的“實踐”部分;而亞里士多德所謂的實踐則被稱為“道德實踐”,它是任何理論知識無法達到的東西,是實踐哲學的基礎。這種“道德實踐”的基礎并非社會的道德政治生活,而是自由的理念。顯然,康德實踐哲學的對象不直接是人的實踐行為,而是理性反思實踐行為的超歷史的先驗形式。3.自由與道德法則康德實踐哲學中的基本原則都互為前提、內在關聯,因為它的兩條根本原則即自由與道德法則是互為前提、相互蘊涵的。康德指出:“自由誠然是道德法則的存在理由,道德法則卻是自由的認識理由,因為假如我們的理性不是預先明確地思維到道德法則,那么,即便經由我們核證過,沒有任何矛盾,我們也將永遠不能把這種東西設定為自由。但是,假使沒有自由,我們將根本不可能從我們自身追溯出道德法則。”[5](P131)康德認為,作為理性存在物的意志必須把自己看作是自由的,而意志自由只能是自律的,自由意志和服從道德律的意志完全是一回事。從絕對命令的一般形式,康德引申出它的一般內容。絕對命令有兩條推論:一是“始終把人當作目的,而不能把人只是當作手段”;二是“每一個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頒布普遍規律的意志”。康德強調,積極自由不是任性,也不是無規律,而是意志自律。意志自律既指意志完全獨立于經驗世界的規律,不受其支配和影響,亦指意志不服從自然規律和理性的他律,只服從具有客觀性、普遍性、合理性和自足性的道德法則。并且,由于只有積極的自由才導致人們對道德法則的遵循,因此,康德才說自由(特別是積極意義的自由)是道德法則的存在理由,并把道德法則稱為自由法則。康德把自由概念視為一個純粹理性的概念,這種概念不能被描述為任何理論認識的對象,它在任何方面都不是構成性概念,而僅是調節性概念。自由概念既不能由經驗世界中推導出來,也不能直接呈現在人們面前,因此,它不是實踐行為的出發點。當探究“我們自身的意志的行為準則”問題時,我們直接意識到的便是道德法則,它最先呈現在人們面前,徑直指向自由概念。康德認為,只有遵循道德法則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由,“所謂實踐自由,就是指意志除了道德法則外,不再依靠任何別的東西。”[5](P239)即只有通過道德法則才能認識到人的自由,這就是“道德法則是自由的認識理由”的含義。4.自由與必然自由與必然、主觀與客觀的關系問題,是康德實踐哲學所關注的又一重要問題。康德認為,無論在自然界抑或在倫理界,人都必須服從必然性。在自然界,人只能被動地服從必然性,康德稱之為“自然的必然性”;而在倫理界,人的意志所遵循的道德律是存在于人們理性之中的一種先天法則,它具有普遍必然性,是人類道德活動中的必然性的體現。人對道德律的服從體現了人的意志的自立法和自守法,體現了積極意義的自由,康德稱之為“自由的必然性”。康德認識到,真正的意志自由只能是某種與必然性相一致的東西,必然性并非對自由的限制,而是對自由的一種拯救。自由不僅如斯賓諾莎所認為的是“對必然性的認識”,而且還是對必然性的遵循。自由離不開必然,自由和必然性是統一的。自由被理解為對道德律的遵從,這不僅體現了康德把自由和必然相統一的思想,而且體現了康德力圖把主觀和客觀相統一的思想。在他看來,自由在表現為一種擇別意志時具有某種主觀性,它對行為準則的選擇系由主觀意志支配,這時,它的行為準則還只是一種主觀原則,即行為準則。但是,意志自由在表現為對道德法則的遵循時,這種以絕對命令表現出來的道德法則,則是一條客觀原則和具有普遍必然性的法則,而不再是準則了。因此,意志遵循道德法則的過程,也就是使主觀意志服從于客觀法則的過程,是主觀意志與客觀法則相統一的過程。5.自由與道德評價康德主張,對人的行為作道德評價應分兩步:一是考察該行為是否在客觀上符合道德律,如果符合,它就是“合法的”;二是進而考察這一行為的主觀動機是否出于對道德律的敬重。如果是的,這一行為才是道德的。合法本身并非道德,但它是道德的條件。道德不是在合法之后,而是在合法之上,道德的客觀標準就是絕對律令。康德認為,自由是道德活動的先決條件。唯有自由的人才能自覺地而不是被迫地行善,唯有自主自覺的行為才有道德價值。人在本性上是無所謂善惡的,人在行為上的善惡只是意志自由抉擇的結果,由此,人的行為才能被予以道德評判。一個行為的道德量的大小,取決于行為者必須克服的障礙的大小,而這種克服障礙的能力實際上就是自由意志的能力。因此,一個人的自由意志的能力越大,他的行為就越具有道德性。康德相信,道德行為總是以一定的理性為價值取向的,道德的最高理想是“至善”(即道德與幸福的統一)。要達到“至善”,必須把“靈魂不朽”、“上帝存在”和“意志自由”作為道德公設,從而獲得達到至善的道德勇氣和信心。由于德性是一個人配享幸福的條件,如果沒有自由意志,也就沒有對道德法則的選擇,行為也就沒有德性可言,作為道德與幸福統一的至善更無從談起。因此,在這三個公設中,意志自由是最基本的,其他公設依靠它才獲得意義。自由與人人是康德實踐哲學及其整個批判哲學關注的中心,同時也是它的歸宿。依照主體論思維方式,康德沒有把人定位于“自然本性”,而是強調人必須把自己提升于自然本性之上,但人“被指派的位置”又并非外在于自然的。在康德哲學中,現象世界和物自體(我自體)的超驗道德世界雖屬兩個領域,但同一個存在的主體(人)卻可以同時生活在這兩個世界,并具有感性和理性雙重性格:一方面,人是現象世界的因果作用的產物,人作為現象存在是不能自我創造的,并受制于外在的必然性;另一方面,人又是本體世界中自由意志的因果性主體。人作為本體存在是能夠自我創造的,并有權認為自己是自由的,可以根據道德的觀念去產生那些尚未發生的事情,以及對個人行為及后果承擔責任。康德詮釋說:“人的確是足夠罪惡的,但在其個人里面的人道對于他必定是神圣的。在全部被造物之中,人所愿欲的和他能夠支配的一切東西都只能被用作手段;唯有人,以及與他一起,每一個理性的創造物,才是目的本身。所以,憑借其自由的自律,他就是道德法則的主體。”[4](P94—95)在康德實踐哲學中,感性與理性的對立和統一構成了道德主體(人)的根本特性,自由是人的本質,也是人的真正存在。人本身是一個復合體,人的感性部分都因這個人道而得到提升,而一總成為目的了。“人是目的”應當是一個過程,而非當下即是的東西。人的雙重性格論對于康德實踐哲學具有重要意義,正是通過感性與理性的對立及理性原則對感性原則的克服過程,道德、實踐的意義才能顯現出來,實踐哲學的各種問題和主要范疇也才得以提煉。人的感性和理性的對立,引發和展開了康德實踐哲學的一系列范疇,如人的現象存在與本體存在、合乎責任與出于責任、他律與自律、主觀準則與客觀原則、假言命令與直言命令、惡與善、幸福與德性、必然性與自然、道德的自然主義與理想主義,等等。康德實踐哲學的全部問題,如實踐理性的原理論、對象論、動機論乃至辯證論等,也只有聯系人的雙重性格才能獲得理解。而“人是目的”這一著名命題,無論在理論上抑或在邏輯上都是康德實踐哲學的必然結論之一,實際上,它也是康德批判哲學的根本結論。三、康德實踐哲學的意義康德哲學特別是其實踐哲學高揚了人的主體性原則,實現了西方哲學的“哥白尼式革命”。在西方哲學史中,康德哲學不僅如黑格爾所說“是在理論方面對啟蒙運動的系統陳述”[6](P258),而且是后來黑格爾等人的理性主義哲學和叔本華等人的唯意志論的共同源頭。康德提出和論證的理性統攝一切與創造一切的能動性、主體性原理及其所包含的關于綜合統一、二律背反及三分法等思想,將近代西方早期理性主義哲學推向了新的發展階段,成為后來黑格爾集大成的新型的、更高形態的理性主義哲學的源頭;而康德關于人的自由意志作為超時空的本體可以自發地、能動地開始(產生出)一個時空中的現象系列的思想,又具有較為明顯的唯意志主義色彩。西方有的學者如RichardKrone甚至據此把康德認定為如同叔本華和尼采那樣的“激進的唯意志論者”。當然,在總體上,康德實踐哲學主要是理性主義的或“泛理性主義”的,它不等同于唯意志論。不過,康德關于意志與理性等關系的解釋的確包含著矛盾,他既竭力把意志溶解在理性之中,又高度強調意志的獨特性,所以,其實踐哲學無疑含有較多的唯意志論成分。實際上,正是這種哲學為叔本華意志主義等現代西方非理性主義思想的產生提供了最初的源頭。正如啟蒙運動為西方現代社會的來臨提供了精神及社會政治制度方面的準備一樣,康德實踐哲學集中體現了當時德國的民族精神和啟蒙時代的理性主義與人道主義精神,并在多種意義上肇始了西方現代哲學。康德確立實踐理性與理論理性應當統一為一種在實踐原理基礎上的認識活動,并肯定理性的實踐運用的優越性,這在某種程度上表現了康德的一種嘗試,即企圖克服把理論認識與實踐活動絕對對立起來的極端形而上學性,并暗示了一條通過實踐活動的主體能動性真正解決主客觀矛盾而達到思維和存在一致的正確道路。康德的意志自由學說,既反對了當時強調絕對必然性的機械決定論,肯定了人的自主選擇性;又反對了認為人的自由意志只是用來選擇為惡的奧古斯丁式的意志自由說,主張人的自由意志完全是用來選擇善的。而康德關于“自然的狡計”,思想則可被視為解答意志自由與歷史必然問題的一次努力。他認定,作為理性史的人類歷史的進步是通過人性之惡和“社會的對抗”實現的;許多個別的、利己的目的和動機的相互作用與彼此抵消,最終達到超出個別目的之上的普遍目的,而這正是“自然的狡計”的安排。所謂“自然的狡計”,在康德哲學中只是為了說明歷史進程的總體合目的性和規律性而提出的一種譬喻式的“調節原理”,不過,康德探討“惡”和“社會的對抗”的歷史作用,并力圖從人的“對抗活動”出發探尋“社會的合乎規律的秩序的原因”,這是富有啟發意義的。當然,康德實踐哲學還只是近代意義上的實踐哲學,由于主客二分思維模式及階級立場、意識形態等的局限,這種實踐哲學還遠未達到科學的、合理的形態。康德盡管承認只有一個理性,但由于他把理性的理論運用(認識)和實踐運用(道德)截然分開,從而造成了理論理性和實踐理性的分立,這使他不能真正全面理解認識與實踐、認知與意志、主觀與客觀的關系,也不能完全了解所謂“實踐理性優越于理論理性”的真正意義。在康德實踐哲學中,知識與意志、認識與實踐是外在對立的,這種外在的絕對對立,顯然是實踐理性的某種缺陷,這種缺陷不能不危及到實踐理性原理本身的崇高地位,并使康德實踐哲學難以對人及人類歷史作出更為合理的、強有力的解釋和批判。康德實踐哲學的著眼點不是人的一般實踐行為,而是一種極端的、并非必然始終出現的情況,即人在純粹義務與自然傾向之間作出選擇。康德對行為的先驗分析和規定完全抽掉了行為歷史的、實踐的內容,使它成了一個只是證明道德先天原則的形式概念。具體的實踐理性也因此而失去其實踐基礎,成為一種與理論理性一樣的先驗形式原則。由于康德把實踐理性的無條件性與人本性的有條件性對立起來并使之相脫離,他的實踐哲學實際上遠離了人基本的、具體的和歷史的實踐行為,而只是盤桓在超凡脫俗的理性王國,以理性的產物為唯一的反思對象,以理性及其自主性為最高原則。康德所謂理性的自由,在理論上始終未擺脫主觀“應當”的片面性,以及超脫一切客觀具體內容的形式主義;康德所謂的“實踐”,主要是指人類內心的道德修養。因此,在現實性上,康德把自由只是作為一種合理的“公設”,而自由的真正實現仍然是遠在彼岸的事情。楊祖陶教授中肯地指出:“康德所謂的‘實踐理性’并非指人的有物質動機的意志,而是空洞形式的‘純粹意志’,他所謂的‘實踐’也不是指人的現實的感性的活動,而是意志使其行動準則與道德律相契合的活動,即意志本身內部的抽象活動。康德確立這個論點是為了把他的形式主義倫理學同宗教結合起來,調和道德與幸福的矛盾”;“康德把自由置于知識之上,卻采取了把信仰置于知識之上的形式,充分表現了康德哲學的軟弱性和空想性。”[7](P103、48)張汝倫也指認,在康德那里,“古老的實踐哲學實際上蛻變為又一種先驗的理論哲學,就像康德的實踐理性不過是理論理性的摹本一樣;而真正的實踐問題也隨之被取消了。實踐哲學在本世紀隨著對主體性先驗哲學的批判與克服而復興,恰恰從反面證明了這一點。”[8](P157)由此看來,康德實踐哲學的實踐性是很不徹底的,或者說,這種實踐哲學并不真正具有實踐性。立足于當代哲學語境,可以發現,康德實踐哲學的根本局限在于:它并非科學的實踐觀,也不能真正“從主體的角度”來理解實踐。這種局限性恰恰從反面暗示了超越康德實踐哲學或重建實踐哲學的正確道路,這就是:揚棄康德的主體論思維方式,建構徹底唯物主義的、科學的實踐觀,以實踐論思維方式理解和解釋實踐。【參考文獻】[1]康德·判斷力批判:上卷[M]·北京:商務印書館,1964。[2]歐陽康·哲學研究方法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3]康德·純粹理性批判[M]·北京:商務印書館,1960。[4]康德·實踐理性批判[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5]康德文集[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7。[6]黑格爾·哲學史講演錄:第4卷[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7]楊祖陶·德國古典哲學邏輯進程[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8]張汝倫·歷史與實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責任編輯、校對:王維國)原文載《河北學刊》2008年第3期,錄入編輯喬山。,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不受其支配和影響,亦指意志不服從自然規律和理性的他律,只服從具有客觀性、普遍性、合理性和自足性的道德法則。并且,由于只有積極的自由才導致人們對道德法則的遵循,因此,康德才說自由(特別是積極意義的自由)是道德法則的存在理由,并把道德法則稱為自由法則。康德把自由概念視為一個純粹理性的概念,這種概念不能被描述為任何理論認識的對象,它在任何方面都不是構成性概念,而僅是調節性概念。自由概念既不能由經驗世界中推導出來,也不能直接呈現在人們面前,因此,它不是實踐行為的出發點。當探究“我們自身的意志的行為準則”問題時,我們直接意識到的便是道德法則,它最先呈現在人們面前,徑直指向自由概念。康德認為,只有遵循道德法則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由,“所謂實踐自由,就是指意志除了道德法則外,不再依靠任何別的東西。”[5](P239)即只有通過道德法則才能認識到人的自由,這就是“道德法則是自由的認識理由”的含義。4.自由與必然自由與必然、主觀與客觀的關系問題,是康德實踐哲學所關注的又一重要問題。康德認為,無論在自然界抑或在倫理界,人都必須服從必然性。在自然界,人只能被動地服從必然性,康德稱之為“自然的必然性”;而在倫理界,人的意志所遵循的道德律是存在于人們理性之中的一種先天法則,它具有普遍必然性,是人類道德活動中的必然性的體現。人對道德律的服從體現了人的意志的自立法和自守法,體現了積極意義的自由,康德稱之為“自由的必然性”。康德認識到,真正的意志自由只能是某種與必然性相一致的東西,必然性并非對自由的限制,而是對自由的一種拯救。自由不僅如斯賓諾莎所認為的是“對必然性的認識”,而且還是對必然性的遵循。自由離不開必然,自由和必然性是統一的。自由被理解為對道德律的遵從,這不僅體現了康德把自由和必然相統一的思想,而且體現了康德力圖把主觀和客觀相統一的思想。在他看來,自由在表現為一種擇別意志時具有某種主觀性,它對行為準則的選擇系由主觀意志支配,這時,它的行為準則還只是一種主觀原則,即行為準則。但是,意志自由在表現為對道德法則的遵循時,這種以絕對命令表現出來的道德法則,則是一條客觀原則和具有普遍必然性的法則,而不再是準則了。因此,意志遵循道德法則的過程,也就是使主觀意志服從于客觀法則的過程,是主觀意志與客觀法則相統一的過程。5.自由與道德評價康德主張,對人的行為作道德評價應分兩步:一是考察該行為是否在客觀上符合道德律,如果符合,它就是“合法的”;二是進而考察這一行為的主觀動機是否出于對道德律的敬重。如果是的,這一行為才是道德的。合法本身并非道德,但它是道德的條件。道德不是在合法之后,而是在合法之上,道德的客觀標準就是絕對律令。康德認為,自由是道德活動的先決條件。唯有自由的人才能自覺地而不是被迫地行善,唯有自主自覺的行為才有道德價值。人在本性上是無所謂善惡的,人在行為上的善惡只是意志自由抉擇的結果,由此,人的行為才能被予以道德評判。一個行為的道德量的大小,取決于行為者必須克服的障礙的大小,而這種克服障礙的能力實際上就是自由意志的能力。因此,一個人的自由意志的能力越大,他的行為就越具有道德性。康德相信,道德行為總是以一定的理性為價值取向的,道德的最高理想是“至善”(即道德與幸福的統一)。要達到“至善”,必須把“靈魂不朽”、“上帝存在”和“意志自由”作為道德公設,從而獲得達到至善的道德勇氣和信心。由于德性是一個人配享幸福的條件,如果沒有自由意志,也就沒有對道德法則的選擇,行為也就沒有德性可言,作為道德與幸福統一的至善更無從談起。因此,在這三個公設中,意志自由是最基本的,其他公設依靠它才獲得意義。自由與人人是康德實踐哲學及其整個批判哲學關注的中心,同時也是它的歸宿。依照主體論思維方式,康德沒有把人定位于“自然本性”,而是強調人必須把自己提升于自然本性之上,但人“被指派的位置”又并非外在于自然的。在康德哲學中,現象世界和物自體(我自體)的超驗道德世界雖屬兩個領域,但同一個存在的主體(人)卻可以同時生活在這兩個世界,并具有感性和理性雙重性格:一方面,人是現象世界的因果作用的產物,人作為現象存在是不能自我創造的,并受制于外在的必然性;另一方面,人又是本體世界中自由意志的因果性主體。人作為本體存在是能夠自我創造的,并有權認為自己是自由的,可以根據道德的觀念去產生那些尚未發生的事情,以及對個人行為及后果承擔責任。康德詮釋說:“人的確是足夠罪惡的,但在其個人里面的人道對于他必定是神圣的。在全部被造物之中,人所愿欲的和他能夠支配的一切東西都只能被用作手段;唯有人,以及與他一起,每一個理性的創造物,才是目的本身。所以,憑借其自由的自律,他就是道德法則的主體。”[4](P94—95)在康德實踐哲學中,感性與理性的對立和統一構成了道德主體(人)的根本特性,自由是人的本質,也是人的真正存在。人本身是一個復合體,人的感性部分都因這個人道而得到提升,而一總成為目的了。“人是目的”應當是一個過程,而非當下即是的東西。人的雙重性格論對于康德實踐哲學具有重要意義,正是通過感性與理性的對立及理性原則對感性原則的克服過程,道德、實踐的意義才能顯現出來,實踐哲學的各種問題和主要范疇也才得以提煉。人的感性和理性的對立,引發和展開了康德實踐哲學的一系列范疇,如人的現象存在與本體存在、合乎責任與出于責任、他律與自律、主觀準則與客觀原則、假言命令與直言命令、惡與善、幸福與德性、必然性與自然、道德的自然主義與理想主義,等等。康德實踐哲學的全部問題,如實踐理性的原理論、對象論、動機論乃至辯證論等,也只有聯系人的雙重性格才能獲得理解。而“人是目的”這一著名命題,無論在理論上抑或在邏輯上都是康德實踐哲學的必然結論之一,實際上,它也是康德批判哲學的根本結論。三、康德實踐哲學的意義康德哲學特別是其實踐哲學高揚了人的主體性原則,實現了西方哲學的“哥白尼式革命”。在西方哲學史中,康德哲學不僅如黑格爾所說“是在理論方面對啟蒙運動的系統陳述”[6](P258),而且是后來黑格爾等人的理性主義哲學和叔本華等人的唯意志論的共同源頭。康德提出和論證的理性統攝一切與創造一切的能動性、主體性原理及其所包含的關于綜合統一、二律背反及三分法等思想,將近代西方早期理性主義哲學推向了新的發展階段,成為后來黑格爾集大成的新型的、更高形態的理性主義哲學的源頭;而康德關于人的自由意志作為超時空的本體可以自發地、能動地開始(產生出)一個時空中的現象系列的思想,又具有較為明顯的唯意志主義色彩。西方有的學者如RichardKrone甚至據此把康德認定為如同叔本華和尼采那樣的“激進的唯意志論者”。當然,在總體上,康德實踐哲學主要是理性主義的或“泛理性主義”的,它不等同于唯意志論。不過,康德關于意志與理性等關系的解釋的確包含著矛盾,他既竭力把意志溶解在理性之中,又高度強調意志的獨特性,所以,其實踐哲學無疑含有較多的唯意志論成分。實際上,正是這種哲學為叔本華意志主義等現代西方非理性主義思想的產生提供了最初的源頭。正如啟蒙運動為西方現代社會的來臨提供了精神及社會政治制度方面的準備一樣,康德實踐哲學集中體現了當時德國的民族精神和啟蒙時代的理性主義與人道主義精神,并在多種意義上肇始了西方現代哲學。康德確立實踐理性與理論理性應當統一為一種在實踐原理基礎上的認識活動,并肯定理性的實踐運用的優越性,這在某種程度上表現了康德的一種嘗試,即企圖克服把理論認識與實踐活動絕對對立起來的極端形而上學性,并暗示了一條通過實踐活動的主體能動性真正解決主客觀矛盾而達到思維和存在一致的正確道路。康德的意志自由學說,既反對了當時強調絕對必然性的機械決定論,肯定了人的自主選擇性;又反對了認為人的自由意志只是用來選擇為惡的奧古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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