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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河南省房地產中介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更好激發信用主體守法誠信經營意識,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范圍內實施房地產中介機構信用評價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估價或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第三條房地產中介機構信用評價,是指房地產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和評分標準,對房地產中介機構(含分支機構)社會信用進行科學、合理的認定,確定其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公示的活動。第四條房地產中介機構信用評價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客觀、及時、必要、安全的原則,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五條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房地產中介機構信用評價和監督管理工作,搭建河南省房地產中介機構信用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省中介信用平臺),制定信用評價指標體系、評分標準等信用評價管理規定,統一匯集、發布信用評價結果。各縣級(含縣、市轄區、縣級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中介機構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錄入、使用等信用評價有關工作及其監督管理。第六條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稅務、網信、通信管理、信訪、人民銀行和法院等部門信用評價工作協作,推動實現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共享,依法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第七條房地產中介行業組織(以下簡稱行業組織)應加強自身信用管理,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約和職業道德準則,積極配合房地產主管部門做好行業信用建設,承擔社會責任。第八條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加強組織保障,建立健全信用評價管理機制,明確專人負責信用評價日常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構成和采集第九條房地產中介機構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構成。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注冊登記、機構備案等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和社會活動中受到黨政機關、群團組織、行業組織表彰獎勵(表揚)和對行業發展具有正向激勵作用的認定評定,以及履行社會責任等產生的信用信息。有關表彰獎勵(表揚)和認定評定應符合國家和本省相關政策規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強制性標準或執業行為規范等產生的信用信息,分為A類不良信用信息、B類不良信用信息和C類不良信用信息三種類型。A類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違規經營或執業,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未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業自律懲戒而產生的不良信用信息;B類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受到行政處罰而產生的不良信用信息;C類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產中介機構發生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而產生的不良信用信息。第十條信用信息采集遵循“誰采集、誰負責,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按照部門采集、分級實施的方式進行。良好信用信息由縣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采集、審核、錄入。房地產中介機構通過省中介信用平臺提供的良好信用信息,由機構注冊登記所在地的縣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自獲取該信息之日起7日內審核、錄入。不良信用信息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分級采集、審核、錄入。省級(含)以上相關部門產生的不良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自產生或獲取該信息之日起7日內采集、審核、錄入;市、縣級相關部門產生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同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自產生或獲取該信息之日起7日內采集、審核、錄入。房地產中介機構備案管理權限未下放至縣級房地產主管部門的,房地產中介機構信用信息由機構注冊登記所在地的市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采集、審核、錄入。第十一條信用信息采集應以有效信息載體為依據。基本信用信息采集應以營業執照、機構備案證明、行業信息管理平臺記載的信息為依據。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應以黨政機關、群團組織、行業組織頒發的表彰獎勵(表揚)和認定評定文件,經采集部門認可的宣傳報道、專業刊物、社會公益、志愿服務活動有關佐證材料,以及其他可認定為良好信用信息的客觀數據和資料為依據。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應以縣級(含)以上政府及相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行政處罰和行政裁決等行政決定文書,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生效的裁判文書,行業組織出具的自律懲戒文書,以及其他可認定為失信行為的法律文書為依據。第三章信用信息公示第十二條法律、法規對信用信息公開公示期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無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公示期限:基本信用信息長期公示;良好信用信息公示期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按照分類原則和違法情形確定,并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期限,最長公示期為3年。1.A類不良信用信息不向社會公示。2.B類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一般為3個月至3年。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違法行為情形,“輕微違法行為”公示期為3個月至1年(含),“一般違法行為”公示期為1年以上至2年(含),“嚴重違法行為”公示期為2年以上至3年(含)。其中,涉及超越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等級承攬估價業務,出具虛假或有重大遺漏的房地產估價報告、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開展業務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開展業務,以及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操縱市場價格,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等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為2年。B類不良信用信息中被處以警告、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信息不予公示,對自然人的行政處罰信息原則上不予公示。3.C類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為3年。信用信息公示期滿后,信用平臺將自動轉為機構信用檔案保存,不再向社會公示。信用檔案記錄的信息,不得隨意修改、變更和撤銷。第十三條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認定部門確定,自決定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由認定部門確定感覺不必強調,第十二條也說了分類,如果認定部門認定和十二條有沖突怎么辦?不如不寫,第十二條已經說了,有規定從其規定,無規定按照十二條走。也應與二十六條表述對應。建議只寫公開期限自決定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由認定部門確定感覺不必強調,第十二條也說了分類,如果認定部門認定和十二條有沖突怎么辦?不如不寫,第十二條已經說了,有規定從其規定,無規定按照十二條走。也應與二十六條表述對應。建議只寫公開期限自決定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第四章信用等級評定第十四條信用等級評定實行累計記分制,根據信用評價評分標準確定房地產中介機構信用分值。房地產中介機構信用分值=基本信用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第十五條根據信用分值和排序結果確定房地產中介機構信用等級。信用分值按照降序排列,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分值在全省范圍內進行排序,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分值在市級范圍內進行排序。信用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較差、差五個等級。(一)信用分值在60分(含)以上的,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三個等級。1.優秀:信用分值排名前10%(含);2.良好:信用分值排名前10%(不含)至30%(含);3.合格:信用分值排名30%(不含)以下。(二)信用分值在60分(不含)以下的,劃分為較差、差兩個等級。1.較差:信用分值在30分(含)至60分(不含);2.差:信用分值在30分(不含)以下。信用分值最低為0分,分值小于0分的按0分記。房地產中介機構發生C類不良信用信息情況的,其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按差等級處理。第十六條分支機構的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同時記入其主體機構。第十七條信用評價采取定期評定和動態評定相結合的辦法組織實施。定期評定每年組織一次。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等級評定,市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等級評定,省、市級房地產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月15日前完成上年度機構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動態評定應適時組織。房地產中介機構發生C類不良信用信息情況時,有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自獲取該信息之日起7日內,對該機構信用等級進行動態評定。第十八條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評定部門應在收到異議7日內進行核查,并告知申請人核查結果。公示期滿后,市級房地產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報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統一發布。第五章信用評價結果運用第十九條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應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機構備案、日常動態監管、評優評先、政策扶持等參考依據,根據機構不同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監管。第二十條對信用等級為優秀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在法定權限范圍內采取以下激勵措施:(一)在政府網站或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進行公示;(二)在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辦理等便利服務措施;(三)符合規定條件的,在日常監管中減少檢查頻次;(四)鼓勵招標單位在開展房地產中介服務相關業務招標、選聘時,作為擇優選用的參考依據;(五)優先推薦評優評先;(六)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第二十一條對信用等級為良好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在法定權限范圍內采取以下激勵措施:(一)酌情減少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頻次;(二)鼓勵招標單位在開展房地產中介服務相關業務招標、選聘時,作為擇優選用的參考依據;(三)在評優評先活動中納入推薦對象范圍;(四)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第二十二條對信用等級為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實施常態化監管。第二十三條對信用等級為較差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可依法采取以下懲戒措施:(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檢查頻次;(二)限制參加評優評先活動;(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第二十四條對信用等級為差的房地產中介機構,除采取第二十三條懲戒措施外,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辦理中,采取限制享受相關便利服務的懲戒措施。對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信用主體,依法采取市場和行業禁入或者退出措施。第六章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理第二十五條鼓勵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信用主體依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后,按照“誰認定、誰修復”原則,可向該信用信息的認定部門申請信用修復。信用主體完成信用修復后,依據信用修復決定向信息采集部門提出信用信息變更申請。符合信用信息修復規定的,信息采集部門應在收到變更申請1日內完成信用信息變更。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信用主體提出信用信息修復時,信用主體年度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已公示的,其信用等級不作變更。第二十六條信用主體對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該信息采集部門或省中介信用平臺書面提出異議處理申請。信用信息采集部門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作出異議標注;屬于本部門處理范圍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日內完成處理,并將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不屬于本部門處理范圍的,應向社會信用信息認定部門進行核查,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完成核查和處理,并將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第二十七條信用信息采集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信息修復變更及異議處理的檔案。第七章監督管理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應加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及其從事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職,不得瞞報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評價結果、發布虛假信用信息。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條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材料、偽造信用信息,影響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的,其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按差等級處理,并記入不良信用信息。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相關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第三十一條本辦法中“1日”“3日”“7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附件:1.河南省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評價評分標準2.河南省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評價評分標準附件1河南省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評價評分標準信用信息分類行為類別編號行為描述分值備注基本信用信息注冊登記1.1取得營業執照30機構備案1.2及時按要求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完成基本信用信息填報30良好信用信息表彰獎勵、認定評定機構2.1.1.1機構獲得縣級黨政機關表彰獎勵(表揚)和市級群團組織、行業組織對行業發展具有正向激勵作用的認定評定2最高28分2.1.1.2機構獲得市級黨政機關表彰獎勵(表揚),省級群團組織、行業組織表彰獎勵(表揚)和對行業發展具有正向激勵作用的認定評定42.1.1.3機構獲得省級黨政機關表彰獎勵(表揚),國家級群團組織、行業組織表彰獎勵(表揚)和對行業發展具有正向激勵作用的認定評定62.1.1.4機構獲得國家級黨政機關表彰獎勵(表揚)8人員2.1.2.1從業人員獲得縣級黨政機關表彰獎勵(表揚)和市級群團組織、行業組織對行業發展具有正向激勵作用的認定評定1最高20分。記入被表彰獎勵、認定評定時執業單位2.1.2.2從業人員獲得市級黨政機關表彰獎勵(表揚),省級群團組織、行業組織表彰獎勵(表揚)和對行業發展具有正向激勵作用的認定評定22.1.2.3從業人員獲得省級黨政機關表彰獎勵(表揚),國家級群團組織、行業組織表彰獎勵(表揚)和對行業發展具有正向激勵作用的認定評定32.1.2.4從業人員獲得國家級黨政機關表彰獎勵(表揚)4企業發展經營年限2.2.1機構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年限0.5最高10分。自機構備案通過之日起,連續經營每滿1年加0.5分基層黨建2.2.2機構成立黨的基層組織,發揮黨建引領作用,促進機構健康發展5行業自律2.2.3機構加入行業組織,接受行業自律管理2最高6分。國、省、市協會各2分行業專家2.2.4.1納入市級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市級行業組織行業專家庫0.5最高5分。同一人按最高級別加分2.2.4.2納入省級房地產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組織行業專家庫12.2.4.3納入國家級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國家級行業組織行業專家庫2課題研究2.2.5.1機構承接市級房地產主管部門、省級行業組織課題研究,并通過課題評審2最高7分2.2.5.2機構參與市級房地產主管部門、省級行業組織課題研究,并通過課題評審0.52.2.5.3機構承接省級房地產主管部門、國家級行業組織課題研究,并通過課題評審32.2.5.4機構參與省級房地產主管部門、國家級行業組織課題研究,并通過課題評審12.2.5.5機構承接國家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課題研究,并通過課題評審42.2.5.6機構參與國家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課題研究,并通過課題評審1論文評選2.2.6.1獲得省級行業組織論文評選三等獎0.5最高5分。同一文章記分取最高分,記入發表時第一作者執業單位2.2.6.2獲得國家級行業組織論文評選三等獎、省級行業組織論文評選二等獎12.2.6.3獲得國家級行業組織論文評選二等獎、省級行業組織論文評選一等獎1.52.2.6.4獲得國家級行業組織論文評選一等獎2宣傳報道2.2.7機構、從業人員被官方主流媒體宣傳報道的誠實守信先進典型1最高5分社會責任納稅信用2.3.1.1納稅信用良好,被稅務部門評為A級2最高6分。三年內可累計加分。2.3.1.2納稅信用良好,被稅務部門評為B級1公益捐贈2.3.2機構參與社會公益捐贈、慈善救助捐贈或者其他形式公益活動0.5最高3分。記分模式按金額或者按次記分,累計每滿5千元或捐贈1次加0.5分不良信用信息備案管理3.1.1分支機構變更名稱、負責人、住所等事項或房地產估價機構撤銷分支機構,未及時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33.1.2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組織形式、住所等事項發生變更,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63.1.3違規(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或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到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6人員管理3.2.1未加強對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未為本機構的房地產估價師參加繼續教育提供必要條件-33.2.2專職房地產估價師數量與機構備案等級不符-3每人次扣3分3.2.3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人員從事評估業務-63.2.4對本機構的評估專業人員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6質量管理3.3房地產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檢查發現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不合格-3檔案管理3.4未按法定期限妥善保存評估檔案-3市場經營3.5.1承攬房地產估價業務,未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估價委托合同或估價委托合同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33.5.2機構經營證照、服務事項、服務內容及標準、收費標準等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或更新不及時-33.5.3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33.5.4房地產估價師社保未繳納或繳納單位與注冊單位不一致-3每人次扣3分3.5.5房地產估價師未對估價對象進行實地查勘-63.5.6以房地產估價師個人名義、分支機構名義承攬業務-63.5.7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63.5.8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房地產估價機構與其他房地產估價機構合作完成估價業務-63.5.9分支機構未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名義出具估價報告,并加蓋該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63.5.10少于2名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出具房地產估價報告-63.5.11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執行房地產估價業務的估價人員與委托人或者估價業務相對人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未回避的-63.5.12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備案證書-63.5.13超越資質等級承攬估價業務-63.5.14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機構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招攬業務-63.5.15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63.5.16擅自對外泄露估價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63.5.17評估機構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63.5.18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開展業務,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開展業務-63.5.19受理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業務-63.5.20分別接受利益沖突雙方的委托,對同一評估對象進行評估-63.5.21出具重大遺漏的房地產估價報告-63.5.22出具虛假的房地產估價報告-6監督檢查3.6.1機構不配合監督檢查-33.6.2拒絕或者阻撓主管部門監督檢查-63.6.3不提供檢查所需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6其他違法違規行為3.7.1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行為,情節輕微的-33.7.2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行為,情節較重的-6投訴與履職3.8.1發生勞動合同糾紛,未妥善處理或未按糾紛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結果執行的-33.8.2發生投訴后,不積極配合行業主管部門調查處理-33.8.3無故不參加主管部門約談,或約談事項不落實,經督促后仍不履行-63.8.4因房地產估價機構自身問題,未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導致發生赴京上訪、集體上訪、群體性投訴、極端事件、網上負面輿情,造成不良影響-6嚴重失信行為3.9.1機構被有關部門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信用等級直接為差3.9.2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違法情節嚴重,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的行為信用等級直接為差3.9.3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違法情節嚴重,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信用等級直接為差3.9.4超越資質等級承攬估價業務、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等,違法情節嚴重,嚴重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信用等級直接為差3.9.5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并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用等級直接為差3.9.6偽造公文、證件、印章等方式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行政許可(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行政獎勵、行政給付、社會保障等嚴重失信行為信用等級直接為差3.9.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信用等級直接為差說明:1.黨政機關、群團組織、行業組織表彰獎勵(表揚)和對行業發展具有正向激勵作用的認定評定應與房地產估價行業建設發展相關;

2.因不良行為信息扣分時,同一主體及人員在同次檢查中發現有多項不良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累計扣分不超過20分。

附件2河南省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評價評分標準信用信息分類行為類別編號行為描述分值備注基本信用信息注冊登記1.1取得營業執照30機構備案1.2及時按要求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完成基本信用信息填報30良好信用信息表彰獎勵、認定評定機構2.1.1.1機構獲得縣級黨政機關表彰獎勵(表揚)和市級群團組織、行業組織對行業發展具有正向激勵作用的認定評定2最高28分2.1.1.2機構獲得市級黨政機關表彰獎勵(表揚),省級群團組織、行業組織表彰獎勵(表揚)和對行業發展具有正向激勵作用的認定評定42.1.1.3機構獲得省級黨政機關表彰獎勵(表揚),國家級群團組織、行業組織表彰獎勵(表揚)和對行業發展具有正向激勵作用的認定評定62.1.1.4機構獲得國家級黨政機關表彰獎勵(表揚)8人員2.1.2.1從業人員獲得縣級黨政機關表彰獎勵(表揚)和市級群團組織、行業組織對行業發展具有正向激勵作用的認定評定1最高20分。記入被表彰獎勵、認定評定時執業單位2.1.2.2從業人員獲得市級黨政機關表彰獎勵(表揚),省級群團組織、行業組織表彰獎勵(表揚)和對行業發展具有正向激勵作用的認定評定22.1.2.3從業人員獲得省級黨政機關表彰獎勵(表揚),國家級群團組織、行業組織表彰獎勵(表揚)和對行業發展具有正向激勵作用的認定評定32.1.2.4從業人員獲得國家級黨政機關表彰獎勵(表揚)4企業發展經營年限2.2.1機構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年限0.5最高10分。自機構備案通過之日起,連續經營每滿1年加0.5分基層黨建2.2.2機構成立黨的基層組織,發揮黨建引領作用,促進機構健康發展5行業自律2.2.3機構加入行業組織,接受行業自律管理2最高6分。國、省、市協會各2分行業專家2.2.4.1納入市級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市級行業組織行業專家庫0.5最高5分。同一人按最高級別加分2.2.4.2納入省級房地產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組織行業專家庫12.2.4.3納入國家級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國家級行業組織行業專家庫2課題研究2.2.5.1機構承接市級房地產主管部門、省級行業組織課題研究,并通過課題評審2最高7分2.2.5.2機構參與市級房地產主管部門、省級行業組織課題研究,并通過課題評審0.52.2.5.3機構承接省級房地產主管部門、國家級行業組織課題研究,并通過課題評審32.2.5.4機構參與省級房地產主管部門、國家級行業組織課題研究,并通過課題評審12.2.5.5機構承接國家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課題研究,并通過課題評審42.2.5.6機構參與國家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課題研究,并通過課題評審1論文評選2.2.6.1獲得省級行業組織論文評選三等獎0.5最高5分。同一文章記分取最高分,記入發表時第一作者執業單位2.2.6.2獲得國家級行業組織論文評選三等獎、省級行業組織論文評選二等獎12.2.6.3獲得國家級行業組織論文評選二等獎、省級行業組織論文評選一等獎1.52.2.6.4獲得國家級行業組織論文評選一等獎2宣傳報道2.2.7機構、從業人員被官方主流媒體宣傳報道的誠實守信先進典型1最高5分社會責任納稅信用2.3.1.1納稅信用良好,被稅務部門評為A級2最高6分。三年內可累計加分。2.3.1.2納稅信用良好,被稅務部門評為B級1公益捐贈2.3.2機構參與社會公益捐贈、慈善救助捐贈或者其他形式公益活動0.5最高3分。記分模式按金額或者按次記分,累計每滿5千元或捐贈1次加0.5分不良信用信息備案管理3.1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名稱、負責人、住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超過30日未辦理備案變更手續-3人員管理3.2.1從業人員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時未佩戴實名登記工作牌(或卡、證)-1每人次扣1分3.2.2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有關規定與房地產經紀人員簽訂勞務合同-3市場經營3.3.1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按有關規定應當公示的事項-33.3.2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未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明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和批準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33.3.3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存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33.3.4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托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未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33.3.5機構或從業人員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33.3.6發布虛假房源信息-33.3.7擅自轉讓或變相轉讓受托的經紀業務-33.3.8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的,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33.3.9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利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價收取經紀服務費用-33.3.10房地產經紀機構未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或保存期少于5年-63.3.11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少于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63.3.12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63.3.13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定事項-63.3.14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63.3.15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63.3.16一項服務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未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混合標價、捆綁標價-63.3.17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收取傭金-63.3.18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未按照一宗業務收取傭金或向委托人增加收費-63.3.19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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