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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海南益欣實業開發有限公司

及規

崗章

位制

說度

明、

書岡

匯位

編職

二。。六年十月

目錄

海南益欣實業開發有限公司組織架構圖---------------------

規章制度

1.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2.財務管理制度----------------------------------------

3.費用報銷制度----------------------------------------

4.保密制度

5.印鑒管理制度

6.辦公設備管理制度------------------------------------

7.物資管理制度----------------------------------------

8.車輛管理制度----------------------------------------

9.行文處理辦法----------------------------------------

10.合同管理制度---------------------------------------

11.檔案管理制度-----

部門職能

1.董事會職能-------------------------------------------

2.行政部職能

3.人力資源部職能--------------------------------------

4.財務部職能------------------------------------------

5.發展部職能------------------------------------------

崗位說明書

1.董事長崗位說明書------------------------------------

2.帝事長秘書崗位說明書一

3.總經理崗位說明書------------------------------------

4.總經理秘書崗位說明書--------------------------------

5.常務副總經理崗位說明書一

6.副總經理崗位說明書(分管房地產)---------------------

7.副總經理崗位說明書(分管科技公司)-------------------

8.副總經理崗位說明書(分管農業公司)-------------------

9.副總經理崗位說明書(分管欣硅公司)-------------------

10.法律顧問崗位說明書---------------------------------

11.行政部部長崗位說明書-------------------------------

12.行政主管崗位說明書---------------------------------

13.前臺接待崗位說明書--

14.司機崗位說明書-?

15.人力資源部部長崗位說明書--------------------------

16.人力資源主管崗位說明書-----------------------------

17.財務部部長崗位說明書-------------------------------

18.會計崗位說明書-------------------------------------

19.出納崗位說明書-------------------------------------

20.發展部部長崗位說明書-------------------------------

海南益欣實業開發有限公司組織架構圖

董事會

總經

理r

常務副總經理

副總經理法律顧問

行人發

政源展

部部

益益§益

欣欣欠欣

房科欠農

產技業

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人力資源的開發管理,根據國家和地方政

府有關法律、法規和總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總公司和所屬全資公司、控股公司,各

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總公司審核后執行。

第三條本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有關條款如與當地政府的法規、

規定不一致的,由所屬公司書面請示總公司同意后按當地政府的法

規、規定執行。

第二章人力資源管理權限

第四條總公司設立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力資源的開發與管理

等有關事項。

第五條總公司對所屬控股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權限:

(一)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的核定;

(二)二級公司設立職能部門的核定;

(三)人員編制的核定;

(四)薪酬方案的核定;

(五)獎懲方案和特殊貢獻獎的核定;

(六)培訓計劃的審核;

(七)二級公司高層管理人員,三級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任

命、免職、聘用、辭退的審批;

(八)對所屬控股公司執行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人員編制、薪酬

方案、培訓計劃的情況進行檢查,對違規者進行處理;

(九)接受并處理員工的投訴、申訴、樓舉、控告。

第六條總公司對所屬控股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權限:

(一)制訂產權代表管理制度,選派產權代表并進行考核、評估

和監管;

(二)對控股公司擬訂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人員編制、薪酬方

案、培訓計劃進行審核后,通過總公司派出的產權代表提出審核意

見;

(三)對控股公司執行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人員編制、薪酬方

案、培訓計劃的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違規事件,通過總公司派出

的產權代表提出處理意見;

(四)負責總公司派出的高層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的推薦、考

核和監管工作。

第七條人力資源部依據上列管理權限對所屬公司進行管理,

未納入總公司管理權限的事項由各公司自主管理。

第三章人力資源配置

第八條所屬公司每年年初均應根據公司當年度經營目標和業

務發展需要,提出并向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報送當年度人力資源計

劃,包括人員編制計劃、薪酬變動計劃和培訓計劃。

第九條在所屬公司相應的人力資源管理機構未建立之前人員

招聘工作統一由總公司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所屬公司的人力資源

管理職能機構建立后中層以下人員(含中層)的招聘工

作自行解決,但招聘計劃報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招聘結果報總

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所屬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招聘工作由總公司

人力資源部負責,所屬公司報招聘計劃到總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十條經招聘程序最終確定的擬錄用人員,由人力資源部通

知辦理錄用手續。

擬錄用人員須填寫《人才引進審批表》,并向人力資源部遞交

以下資料和證明:畢業證、學位證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

印件;職稱證、職業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特殊崗位資格證書如駕

駛證、廚師證等;擔保合同;體檢表;其它有關資料或證明。

人力資源部應對各類證件進行審

查鑒定1偽造證件或有欺騙行為者

—律不予錄用/若錄用后查出有偽

造或欺騙行為/—律予以解除勞動

合同/—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

應聘者自負

第十一條擬錄用的新員工,需辦理擔保手續,由擔保人填寫

擔保合同書并遞交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擔保人應是具有固定收

入、固定住所、公司所在地戶籍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擬錄用人員如果是公司內部員工推薦的,推薦人需

填寫推薦表,并作為擔保人。

體檢不合格者或健康狀況不符合

公司崗位要求者不予錄用。

除經總公司批準的,各公司不

得招收錄用本公司員工的親屬以及

與本公司構成上下級監督或利益關

系的上級單位員工的親屬。應回避

的親屬關系包括配偶、姻親和直系

血親關系。

第十二條新錄用員工一

般實行三個月試用期,崗位和職務特殊的

員工可約定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

試用期滿,員工應填寫轉正審批表并交一份試用期工作總結,

由所在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安排試用期考核,合格者經公司總經

理審批后方可轉正。

第十三條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和員工的工作表現,擇優為員工

辦理調入手續,調入人員必須為己轉正的員工。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情況者給予辦理調出手續:

(一)經批準辭職的員工;

(二)予以辭退的員工;

(三)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的員工。

調入公司時由公司支付一定數額的城市增容費、保險費和培養

費的,由所在公司辦理借款手續,員工服務滿五年后借據自然作

廢。員工服務不滿五年離開公司的,公司將憑借據收回增容費、調

入補交的保險費或培養費。收回標準按員工調入或分配報到后在公

司的服務年限,以每年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比例計算,不滿一年的部

分按月計算。員工離開公司未及時償還上述費用的,公司加收應償

還部分的利息。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第十五條公司鼓勵員工內部流動,實行崗位輪換、人才交

流、掛職鍛煉等制度。符合下列情況可提出崗位輪換或掛職鍛煉:

(一)為培養接班人提供鍛煉機會;

(二)員工與崗位不匹配;

(三)在某一崗位上任職超過三年以上;

(四)其它有必要輪崗或掛職的情況。

第十六條公司員工任職、免職按公司員工管理權限及規定程

序予以辦理,并逐步推廣競爭上崗或競標上崗的做法。

所屬公司管理的人員的任職程序為:

(一)擬任職員工所在公司(部門)向總公司人力資源部遞交

《任職申報表》,并隨表遞交下列有關材料:個人簡歷,學歷和職

稱、職業資格等證書的復印件,擬任職務的《崗位說明書》,所在

公司(部門)的評價(側重于四個方面:品德、知識、能力、績

效);

(二)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查后,根據職務要求組織任職考評工

作,可選用筆試、面試、能力評估、業績評估、民意測評與組織考

察等方式;

(三)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將考評結果報總公司總經理(常務副總

經理)審批;

(四)審批同意后發文任命。

第四章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自員工轉正之日起三十日內與員工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總公司員工,所屬二級公司

高層管理人員,三級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總公司派往控股、參

股公司的產權代表、高層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高級專業技術人

員與總公司訂立勞動合同。所屬公司其他員工參照總公司的規定與

所在公司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總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及所屬公司高層管理人員

勞動合同一般簽訂三年;其余人員為一至二年。合同期內總公司或

所屬公司委派員工到異地下屬公司工作的,原有勞動合同仍然有

效。

不屬于上級單位委派的橫向的工作調動,須在三十日內辦理原

勞動合同的解除手續,并與新單位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和員工雙方同意在勞

動合同期滿后續延勞動關系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重

新訂立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經公司和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書面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

十日內應作出書面答復,并與對方進行協商。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出現,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時,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孕期、產期或哺乳期

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到上述期限結束。

第二十二條經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因

員工辭職或辭退員工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

二十四條執行。

第二十三條員工辭職是指員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員

工辭職應提前三十日遞交書面報告,由所在公司總經理審批。其中

下屬公司任命(管理)的員工應經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后由總公

司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批準。屬總公司董事會任命的員工應經

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后報總公司董事長批準。經批準辭職的員工

應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和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后方可離開。

員工辭職未經批準或遞交書面報告后未滿三十日就擅離職守

的,視為曠工。公司不負責此類員工的任何事宜。

員工擅離職守給公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員工應負責賠償。

第二十四條辭退是指公司提前解除與員工勞動關系的行為。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隨時予以辭退:

(一)在應聘時偽造證件或有欺騙行為的;

(二)在試用期間,公司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情節嚴重的;

(四)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辭退,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

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并視其在現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的聘用年限按

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

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

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

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與員工協調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的。

辭退總公司任命的員工須經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總公司總

經理(常務副總經理)批準。辭退總公司任命的員工須經總公司人

力資源部審核,總公司董事長批準。

第五章勞動紀律與假期

第二十五條員工工作時間為每天工作七小時,每周實行五天

半工作制。其工作性質不適宜采用固定工時制的,經當地勞動部門

批準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

各單位均不得占用工作時間組織員工外出旅游、觀光或參加其

他娛樂性活動。凡占用工作時間、或雖不占用工作時間但使用或部

分使用公費的一律報人力資源部批準,否則,追究組織者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員工應按時上、下班,實行按指紋(打卡)制度

的單位員工要嚴格執行按指紋(打卡)制度。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考

勤員應保留員工考勤記錄,并將每月考勤統計表及時交公司薪酬管

理人員,薪酬管理人員列工資表時,對該扣減工資的缺勤人員要及

時扣減工資。員工遲到、早退或無故不上班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遲到、早退按月累計,五分鐘以內每達五次按曠工半天處

理,五分鐘以上每達三次按曠工一天處理;

(二)員工無故不上班作曠工處理。曠工半天扣除當日崗位工資

和績效工資,曠工一天扣除兩天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曠工三天扣

除當月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的百分之三十,曠工四天者扣除當月崗

位工資和績效工資的百分之五十,曠工五天者扣除當月崗位工資和

業績工資。連續曠工超過六天,或一年之內累計曠工超過十天者,

視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予以辭退。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或一年

內累計曠工超過三十天者予以除名。除名應書面通知員工本人,并

將除名通知存入員工本人檔案。

第二十七條員工因公出差,經批準后須將出差單交人力資源

管理部門考勤員。

第二十八條總公司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赴外地出差,須

事前向總公司董事長報告;總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監等

高層管理人員和部長(主任)赴外地出差,須事前向總公司總經理

(常務副總經理)報告;總公司下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常務副

總經理)赴外地出差,須事前向總公司報告;二級公司其他高層管

理人員和經理(主任)赴外地出差,須事前向所在公司的總經理報

告。

第二十九條員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公司應盡量安排補休。

確實無法補休的,須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發放加班費,

加班費發放標準如下:

(一)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

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員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標準工資的

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公眾假期安排員工工作的,支付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

工資報酬。

員工日工資計算標準=月工資+21.75天。員工月工資包括崗

位工資和績效工資。員工小時工資計算標準二日工資標準+7小時。

員工加班須經部門部長(主任)審批,并告知人力資源管理部

門考勤員。

第三十條員工請假或休假應事先經過審批:

總公司員工請(休)假二天以內(含二天)的,由部門的部長

(主任)審批;三至五天的,由分管領導審批;六天以上的,由總

經理(常務副總經理)審批。總公司部長級以上人員、下屬公司董

事長、總經理(含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請假,按管理權限,其中

屬于總公司董事會任命的,由董事長批準,其他員工由總公司總經

理批準。各公司可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請假審批制度。

員工請病假須持有醫院證明。如果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對員工病

假的真實性有懷疑的,有權要求員工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查。如經證

明員工病假系偽造的,復查費用由員工支付,己休的病假按曠工處

理。

員工請假經批準后,須將假單交所在公司考勤員,考勤員匯總

后復印一份送公司薪酬管理人員,薪酬管理人員在造工資表時,對

因請假而按規定須扣減工資的,應及時給予扣減。

第三十一條屬于總公司任命(管理)的員工因公或因私出境

(含港、澳、臺地區),須書面報告總公司總經理(常務副總經

理);屬于總公司董事會任命(管理)的員工,須書面報告董事

長。

第三十二條員工因個人或家庭有急事處理,可以請事假。請

事假期間,扣發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

第三十三條丟療期是指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

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具體規定如下: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

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

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

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

二十四個月。

第三十四條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規

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公司(單位)工作年限五年

以下的,為本人崗位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七十,五年以上的為本人崗

位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績效工資停發;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公司(單位)工作年限五年

以下的,為本人崗位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的,為本人崗位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九十,十年以上的,為本人崗位

工資標準的百分之百;績效工資停發。

實行年薪制的員工病傷假期間扣發績效年薪,基本年薪根據其

在本公司(單位)的工齡參照上款規定的比例發放。

員工病傷假期工資如低于當地當年最低工資百分之八十的,按

當地當年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第三十五條按國務院通知,以下假日公司照常支付員工工

資:

元旦放假一天

春節放假三天

勞動節放假三天

國慶節放假三天

婦女節婦女放假半天

青年節青年放假半天

第三十六條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父

母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

的,可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單身與父母分居兩地或已婚與配偶

分居兩地的可每年報銷一次旅途車船費,已婚與父母分居兩地的可

每四年報銷一次旅途車船費,探親的旅途車船費的報銷標準與辦法

按公司《費用報銷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可按如下規定

享受年休假:

(一)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的,每年可休假五

天;

(二)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五年未滿十年的,每年可休假七

天;

(三)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未滿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十

天;

(四)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二十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十四

天;

(五)休假期間,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照發。

第三十八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一)一年內一次病假超過三十天或累計病假超過四十五天;

(二)一年內一次事假超過二十五天或素計事假超過三十天;

(三)一年內病、事假相加超過四十五天;

(四)一年內休產假超過三十天。

如在年休假后再請病、事假超過上述規定時間的,則在下一年

度取消年休假。

第三十九條凡符合條件享受年休假的員工,具體休假時間,

由所在部門與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協商安排。公司部長級以上人

員、下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含主持工作副總經理)休假,按管

理權限,其中屬于董事會任命的,由董事長批準,其他員工由總公

司總經理批準。休假期間若遇公眾假日或休息日,不另增加休假時

間。

第四十條員工法定婚假三天。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

以上初婚為晚婚,另加婚假十天。假期為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照

發。此假應在結婚登記后一年之內一次性取假。

第四十一條員工在計劃內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其休假

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員工的配偶或直系親屬(指父母或子女,包括配

偶的父母)死亡時,喪假三天。異地奔喪的適當另給路途假。假期

內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照發。

第四十三條本章所述各種休假以及事假、病假、出差均應事

前經過批準,并及時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考勤員。如員工因急病無

法事前報批的,應及時電話通知考勤員,并于病愈后一日內補辦報

批手續。凡未經批準擅自休假、超假不歸或手續不完備者,視為曠

工。

第六章薪酬與績效管理

第四十四條員工薪酬是指員工從公司獲得的工資(或年

薪)、年終獎金、提成(分紅)、獎勵、保險、福利、津貼等物質

性收入的總和。

公司的薪酬設計和分配兼顧效率與公平,以對內具有公平性、

對外具有競爭力為原則。

第四十五條公司實行以崗位價值和績效為主要分配因素的工

資制度。員工的崗位工資根據其崗位的價值和其完成職務的能力評

定,績效工資根據公司績效考評小組評定。

第四十六條總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和由董事會聘任(任命)的

員工以及董事會機構的員工的薪酬,由董事會確定。總部其他員工

和下屬二級公司高層管理人員、三級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薪酬由

總經理(總經理辦公會議)確定。所屬公司其他員工的薪酬在不違

反總公司薪酬制度的前提下由各公司制定分配方案并報總公司人力

資源部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七條員工的工資按實際工作天數逐月支付。新入職員

工自上班之日起薪,離職員工自停止上班之日起停發工資。一般在

每月十五日前支付員工上一月工資。若支付日逢休息日或節假日,

則于下個工作日支付。

第四十八條公司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為員

工購買社會保險。各公司購保時確定的保險項目、工資基數及比例

須報總公司人力資源部批準。

參加醫療保險的員工患病,應憑醫療保險機構發給的憑證,到

醫療保險機構指定的醫院就醫,公司不再報銷任何醫療費。

未實行醫療保險的異地公司,可實行醫療費用定額管理,由所

屬公司提出方案報總公司綜合部批準后實施。離退休返聘員工,其

醫療費用報銷由其原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負責

為保障員工身體健康,各公司有計劃地組織例行(年度)體

檢。

新員工于十五日之前入職的,公司芻當月起為其繳交社會保

險;于十六日后入職的,自次月起繳交社會保險。員工離職的,公

司自下月起停止為其購買社會保險。

第四十九條福利津貼按下列條款執行:

(一)員工生育子女致以三百元賀禮。員工應在子女出生三個月

內知會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并出示《獨生子女證》或縣級以上政府

計劃生育證明;

(二)員工直系親屬或配偶死亡時,致以撫恤金一千元。

上述各項福利津貼,夫婦雙方同在公司系統的,只能一方享

受。

除上列福利或津貼外,下屬公司(單位)如需發給員工通訊補

助費、交通補助費、過節費、保險費等其它津貼(補貼),一律報

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如擅自發放其它津貼(補貼)的,將追究

違規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責任。

第五十條對在以下方面為公司作出突出貢獻的員工實行特別

貢獻獎:

(一)在新產品、新技術開發中作出了突出貢獻,所開發的新產

品、新技術具先進性和實用性,為公司帶來了重大的經濟效益;

(二)在成功的市場策劃中作出了突出貢獻,有創意,實施效果

好,為公司帶來了重大的經濟效益和良好的社會效益;

(三)在資本經營、收購兼并中作出了突出貢獻,實現以小資源

控大資源,為公司帶來了重大的經濟效益和良好的社會效益;

(四)在管理創新中作出了突出貢獻,所提出的方案有理論根

據,好用、實用、管用,對公司提高效益和效率起到明顯的推動作

用;

(五)在挽回重大損失中作出了突出貢獻,不怕艱難,勇于承擔

責任,維護公司利益和形象;

(六)在其他方面為公司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和良好的社會效

益。

第五十一條為促進各公司、各部門和員工績效目標的實現,

保證各年度業績指標的完成,公司對員工進行績效考核。

績效考核的依據是員工年初與公司或部門負責人簽訂的績效合

約。

績效考核的周期以月(季度)考核和年終考核相結合,月(季

度)考核成績為輔,年終考核成績為主。

績效考核的成績與績效工資和獎金的發放、工資級別的升降、

培訓、崗位和職務等的調整掛鉤。

第五十二條為激發員工積極性,提升企業競爭力,公司在績

效考核的基礎上實施(末位)淘汰。根捱績效考核成績(考核周期

為一年),對同一崗位系列或同一職務層次的員工進行排序,分為

A、B、C類,其比例為20%、70%、10%。(末位)淘汰評估委員會對

一個考核年度內的C類員工進行綜合評議,確定淘汰員工。對淘汰

員工予以調崗、降薪、降職或辭退。

第七章學習與培訓教育

第五十三條總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實施員工學習與培訓教育

的組織、管理工作,創建學習型組織,完善公司的培訓體系,組建

內部講師團隊,并建立起公司的培訓中心。

第五十四條學習是企業保持活力的源泉,公司通過各種渠道

和方式來促進全員學習、終身學習。

(一)發放有關資料。各單位要關注有關領域最新動態,搜集優

秀的圖書、音像等各種學習資料,推薦或購買發放給經理人和員

工。

(二)建立學習制度。各單位要利用晚上或周末組織員工進行每

月不少于一次的集中學習。集中學習可交流讀書心得體會、工作經

驗、或知識講座、或分析典型案例。

(三)各單位要定期組織員工學習公司企業文化,包括價值觀和

基本經驗等,并不斷深化和豐富企業文化、價值觀、基本經驗等的

內涵。

(四)鼓勵經理人及員工就各類問題發表個人的看法和意見,對

于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并對企業的發展作出一定貢獻的人員給予表揚

或獎勵。

第五十五條公司有計劃地安排管理層員工進行國內外考察,

并接受中、短期訓練,使員工開闊視野,增長見識。員工考察學習

同公司后十天內應向總公司總經理遞交書面考察報告及工作改進意

見書。

第五十六條員工的培訓是指業務、技能的培訓,員工的教育

既包括知識教育,也包括思想教育、價值觀教育。公司將員工培訓

教育作為公司持續成長的重要措施。既要針對現實需求,又要面向

未來,做到戰略性與現實性相結合。

第五十七條注重培訓需求調查,每年組織員工填寫《員工培

訓教育需求表》,在此基礎上提出年度培訓教育計劃及經費預算。

第五十八條員工培訓劃分為“公司培訓”、“行業培訓”和

“單位培訓”三個層次。

第五十九條實行內部講師制度。成立內部講師領導小組,挑

選內部講師,明確內部講師的責任,加強內部講師的激勵與考核,

促進公司培訓及知識管理工作的完善。

第六十條總公司每年結合中期工作會議、年度工作會議、年

度總結表彰大會舉辦高中層管理人員職業能力訓練營,以提高業務

能力和管理能力,推動公司的發展與變革。

第六十一條為了提高培訓教育效果,總公司人力資源部或其

他組織培訓部門可結合實際需要組織相關的閉卷考試、開卷考試、

或提交心得體會等多種形式的考查活動,培訓成績應及時存檔。

第六十二條員工接受培訓教育的費用審批與支付按下列規定

執行:

(一)由公司組織或派送員工參加各類涪訓教育的,其費用由所

在公司支付。如學習成績不合格或參加學習的時間不足四分之三,

所在公司不予報銷學習費用;

(二)屬個人提出的業余培訓,培訓項目、時間與培訓費用均須

在事前批準。內容為提高現崗位或擬任職務必備能力需要,事前經

批準的可報銷培訓費用的百分之五十。培訓費合計在四千元以下

的,所屬公司由董事長和總經理審批;總公司員工,經總公司人力

資源部審核后由分管領導批準。培訓費合計在四千元以上的,須報

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凡屬個人參加學歷教育的費用,無論金額大

小,一律由所在公司(部門)報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后由總公司

總經理批準;

(三)屬個人提出并經上述指定的領導批準的各類培訓,學習費

用由個人先交,在學習結束后憑結業證(學歷教育憑畢業證或學位

證)及成績單(合格以上)由所在公司審枇后報銷。報銷學費合計

在四千元以上的應經總公司審核批準后所在公司方可報銷。書籍

費、交通費等不在報銷之列。員工所報銷學費先以借款形式支付,

借據上注明滿五年服務期本借據作廢;員工不滿五年服務期離開公

司的,公司將適當收取學習或培訓費用,收取標準按學習或培訓后

回公司服務的年限,以每年遞減學習或培訓費百分之二十的比例計

算,不滿一年的部分,按月折算。員工離開公司未及時償還上述費

用的,公司收取其應償還部分的利息,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

算;

(四)屬公司派送學習的,如對服務期有特別要求的,可與員工

簽訂培訓協議。

第六十三條員工接受培訓教育期間其待遇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由公司組織或派送員工參加各類培訓教育,崗位工資和績

效工資照發;

(二)屬:個人提出,經公司批準的全脫產培訓、半脫產培訓或學

歷教育,凡一年累計占用工作時間在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工資照發,

累計占用工作時間在三個月以上一年以內的只發百分之五十崗位工

資,脫產學習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工資停發,員工的社會保險由單位

繳納部分由其所在工作單位支付,最長不超過二年;

(三)凡脫產學習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取消當年的年休假待

遇,其學習期內按規定所得的工資應在員工學習期滿取得結業、畢

業證或學位證后,回原單位上班的第一個月內補發。

第六十四條員工參加各種形式的學習后,其結業證、畢業

證、學位證的復印件及成績單須報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并作為

員工內部流動、選拔任用的參考依據。

第六十五條實施任何培訓,均要求進行嚴格的考勤管理。

第六十六條公司推動職業發展規劃工作,針對公司每一位員

工的不同特點及優勢,結合公司的發展要求,對員工進行正確引

導,使員工在公司里找準位置,選擇正確的職業發展道路。

第六十七條在職業發展規劃中,公司、直線(直接)主管、

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和員工各自應承擔的角色與責任:

(一)公司的角色與責任:提供關于職業和工作機會的信息;提

供職業發展的工作平臺;提供職業生涯咨詢;提供職業培訓、內部

交流、崗位輪換等支持;

(二)直線(直接)主管的角色與責任:員工的崗位教練、示范

者、評估者、職業發展顧問、推薦人等;

(三)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角色與責任:提供培訓和崗位鍛煉的

信息或建議;提供專業服務,包括對員工職業興趣、技能、素質進

行測評;提供與職業發展相關內容的咨詢等;

(四)員工的角色與責任:員工在自身的職業發展規劃中是主要

的責任承擔者,包括評價自身的興趣、技能;主動從直線(直接)

主管或同事處獲取自身優勢及不足的信息反饋;明確自身的職業發

展方向及階段性目標;了解學習機會并積極參加相關培訓;與來自

公司內外不同工作群體的員工進行溝通與交流等。

第六十八條為了加快人才隊伍建設,公司全面推廣、實施

“接班人培養計劃”。

第六十九條總公司實施的“接班人涪養計劃”涉及的崗位包

括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崗位。各公司應按照總公司規定的管理權限制

訂培養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七卜條接班人培養的主耍責任人為“劃接班崗位的在位

者。下屬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的接班人培養由總公司總經理、副總

經理和人力資源部負責。

第七十一條接班人培養的主要責任人必須切實承擔起各項責

任,包括候選人的選擇與確定;對候選人的現狀評價;為候選人制

訂培養計劃、組織實施培養計劃并進行效果評估;對候選人進行年

度評價;對候選人的跟蹤管理;根據實際發展情況對候選人進行調

整。

第七十二條各公司應每年舉行一次評估會,討論、分析各位

接班人的長處、短處、業績和需要改進的地方。總公司部門領導接

班人的評估由總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

第七十三條如發現內部沒有可培養的接班人,應及時從外部

引進有發展潛力的人才,先安排任相匹配職務,并為其提供鍛煉和

考驗的機會。

第七十四條為保證“接班人培養計劃”的實施,總公司規

定,凡未能培育出接班人的各位責任人,原則上不得晉升高一級職

務。

第八章產權代表管理

第七十五條本制度所稱的產權代表是指總公司派往控股、參

股公司擔任董事長、董事的人員。

第七十六條產權代表的職務行為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產權代表必須在授權范圍內開展工作;

(二)產權代表應依照《公司法》和所在公司的章程,通過正當

合法的途徑與程序,體現公司的意志,維護公司的權益;

(三)產權代表應貫徹總公司的發展戰略和經營方針,優化資產

結構和資源配置,提高資產運營效益。

第七十七條產權代表的職責:

(一)產權代表應代表總公司參與所在公司董事會的決策,在資

產處理、收益分配、投資決策、選擇經營者等重大經營管理方面維

護總公司的權力和利益,體現公司意志;

(二)產權代表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私利;不

得利用職權收受利益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三)產權代表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四)產權代表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

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五)產權代表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議同意外,不得泄

露公司秘密。

第七十八條產權代表的責任:

(一)產權代表不執行總公司的意見和建議,給公司造成損害

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二)產權代表應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

議的產權代表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

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如果證明是經總公司同

意的,由總公司承擔。

第七十九條產權代表在投資、擔保、人員管理、財務開支等

方面應遵守總公司的制度。

第八十條對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提交股東會議

討論決定的事項,產權代表應在股東會議召開前十五天,將有關內

容向總公司報告。對報告事項有書面意見的,產權代表應當在股東

會議上按照總公司的意見投票表決。

第八十一條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提交董

事會討論決定的事項,控股公司、參股公司的產權代表應在董事會

召開前十天,將有關內容向總公司報告。

第八十二條產權代表應在報告的材料中書面表明個人對材料

所列事項的意見,并簽署個人的姓名,供總公司參考。

第八十三條總公司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受理產權代表的報

告,對須經答復方可實施的報告,總公司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

答復。逾期不作出答復的,視為同意。

第八十四條對于產權代表向總公司報告的事項,總公司認為

必要時,可以要求產權代表進一步報送有關詳細資料。

第八十五條總公司對產權代表上報的報告內容予以保密。因

泄密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八十六條產權代表未按規定向總公司報告情況或報告情況

不真實的,總公司應給予督促和警告;對警告無效并由此而造成資

產損失的,總公司可免除其產權代表職務,并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八十七條總公司受理機構對產權代表的報告事項拖延不辦

或盲目指示,致使資產遭受損失的,應視其情節輕重,追究直接責

任人員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九章人力資源信息管理

第八十八條員工檔案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檔案、保密的法

規和制度。

第八十九條調入公司的員工,總公司及下屬公司人力資源管

理部門分別為其建立檔案。總公司員工、二級公司董事長、總經

理、副總經理、總監、財務人員、三級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財務

人員的檔案由總公司統一建檔管理,其他人員的檔案由各下屬公司

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自行管理。

第九十條員工信息管理應按照真實可靠、準確完整的原則,

對有關員工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傳遞、存貯、檢索和輸出的管

理,實現信息的綜合利用。

第九十一條信息管理屬涉密系統,各公司都要增強安全保密

意識,必須采取保密措施,將處理內部事務的局域網和因特網實施

物理隔離,不得通過電話撥號與因特網聯通。

第九十二條下屬各公司應確定一名信息管理員,名單報總公

司人力資源部備案。信息管理員的職責為:

(-)認真做好信息的更新和維護工作,保證數據的完整性。

(二)每季度結束后十天內向總公司人力資源部上報上一季度

的人力資源信息。

(三)每半年結束后十天內向總公司人力資源部上報上半年度

的人力資源結構統計表。內容包括員工總數、學歷結構、職稱結

構、年齡結構、性別結構等。

第九十三條人力資源信息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公司保密制

度,確保人力資源信息的完整與安全。如因人力資源信息管理人員

泄密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將追究人力資源信息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十章監察

第九十四條人力資源部具有監察職能,對總公司所屬各部

門、所屬公司及其全體員工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的情況

以及違法違紀行為實施內部監察。

第九十五條監察人員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忠于職守,

保守秘密。

第九十六條監察人員依照法律和本制度執行職務,集團任何

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

監察人員。

第九十七條人力資源部行使下列監察權:

(-)監督檢查總公司所屬各部門、所屬公司及其員工貫徹執行

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制度和決定的情況;

(二)受理對員工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三)調查處理員工違法違紀的行為;

(四)受理員工不服監察決定和所屬公司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

(五)對員工進行考察、考核。

第九十八條員工對公司各單位及其員工所發生的違法違紀行

為有權向人力資源部部舉報。人力資源部支持并保護員工行使舉報

權。

舉報人要求答復處理結果的,應當給予答復。

第九十九條人力資源部對于員工的舉報,應當為其保密。泄

露舉報秘密的,從嚴處理。

第一百條對于舉報有功的,按以下規定給予獎勵:

(一)對舉報查實的案件按沒收、追繳金額的千分之五,最高不

超過十萬元;

(二)對舉報查實的案件未發生沒收或追繳情況的,按案值的干

分之二,最高不超過二萬元。

第一百零一條人力資源部履行監察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

施:

(-)要求被監察的單位或員工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

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監察的單位或員工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

和說明;

(三)責令被監察的單位或員工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

的行為。

第一百零二條人力資源部在調查違法違紀行為時,可以根據

實際情況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法、違紀行為的文件、資料、

財務帳目、物品和不當所得;

(-)責令案件涉嫌單位或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

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三)責令有違法違紀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

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建議公司或者有關單位暫停有嚴重違法違紀嫌疑的員工執

行職務或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一百零三條人力資源部對監察事項涉及的單位或員工有權

進行查詢,總公司所屬各部門、公司及其員工有義務予以協助。

第一百零四條人力資源部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

(一)不執行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總公司章程、制度

和決定,應當予以糾正的;

(二)總公司所屬部門和所屬公司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

政策或者公司章程、制度,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

(三)給國家利益、公司利益、股東利益和員工合法權益造成損

害,需要采取補救措施的;

(四)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監察建議的。

第一百零五條人力資源部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一)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制度,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

處罰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制度取得的財物,依照規定應當沒

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第一百零六條人力資源部作出的監察決定,被監察單位和有

關員工應當遵照執行;人力資源部提出的監察建議,有關單位和員

工如無正當理由,應當采納。

第一百零七條人力資源部對受理的不服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的申訴,經復查認為原決定不適當的,可以建議變更或者撤銷原決

定,綜合部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第一百零八條人力資源部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監察檢查:

(一)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

(二)制定檢查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向總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提出檢查情況報告;

(四)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第一百零九條人力資源部按照下列程序對違法違紀的行為進

行調查處理:

(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審查,認為有違法違紀的

事實,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予以立案;

(二)組織實施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案件調查應當實事求是,

全面收集證據,聽取被調查員工的陳述和辯解;

(三)監察案件應當在立案后六個月內結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長

辦案期限的,應當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

(四)調查結束后,認定違法違紀事實存在,需要追究行政責任

或者經濟責任的,應當及時作出調查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按行

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的審批權限報請批準后,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

監察建議。

第一百一十條對違法違紀單位的處罰分為:警告、罰款、沒

收不當所得、整頓和撤銷。

第一百一十一條對違法違紀員工的處罰分為行政處分和經濟

處罰。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通報、調離崗位、降級、撤職和開除,

經濟處罰分為:沒收不當所得、罰款或根據勞動合同(聘用合

同)等合同、合約規定辦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的審批權限按下列規定

辦理:對總公司董事會任命的員工和董事會下屬部門的員工的行政

處分和經濟處罰,由總公司董事長批準。

對總公司任命的員工和總公司總部員工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

罰,則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總公司部長助理以上和所屬公司總經理助理(總監)以

上員工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由總公司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

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

(二)對其他員工的行政處分,降級以下的由人力資源部批準;

撤職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經濟處罰由人

力資源部批準。

對總公司所屬公司非總公司任命員工的行政處分、開除由總公

司人力資源部批準,撤職以下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由所屬公司批

準。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如果認為有必要,有權直接對下屬公司非總

公司任命的違紀員工進行處罰。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對行政處分

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受行政處分的員工,處分決定應當記入個人

檔案。受處罰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

第一百一十四條總公司所屬公司根據員工處罰管理權限,對

本公司員工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應當報總公司綜合部備案,需

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應事前向總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常務副

總經理)報告。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如果認為所屬公司作出的行政處

分和經濟處罰決定有錯誤,有權要求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司撤銷或者

變更原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撤銷或者變更的決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違法違紀的單位或員工作出處罰,必須客

觀公正,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司制度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有關單位和員工在收到監察決定、監察建議

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執行監察決定或者采納監察建議的情況報總公司

人力資源部。

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總公司

綜合部申請復審,復審決定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對復審決定仍不

服的,可以向總公司總經理申請復核。

對監察建議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建議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總公

司人力資源部提出,總公司人力資源部應當在三十日內給予回復,

對回復仍有異議的,由總公司人力資源部提請總公司總經理處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員工對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決定不服的,可

以向申訴。申訴人對的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總公司總經理申

請復核,或者依照國家法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訴。

第一百一十八條對監察決定不服和對所在公司行政處分、經

濟處罰決定不服,向總公司人力資源部、總公司總經理(常務副總

經理)或者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的,在申訴復審、復核期間,總公司

人力資源部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一百一十九條在辦理監察事項中,發現所調查的事項不屬

于監察職責范圍內的,應當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處理。

接受移送的單位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總公司綜合部。

第一百二十條員工違法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的,所在單位應當事前向總公司總經理報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

適當的行政處分或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制度和決定,

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

(二)違反勞動紀律,曠工、遲到、早退,消極怠工,沒有完成

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三)不服從工作安排、調動和指揮,或者無理取鬧,影響正常

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的;

(四)官僚主義,玩忽職守,失職瀆職,工作不負責任,造成事

故或者經濟損失的;

(五)利用職權謀取非法利益或者不正當利益的;

(六)以本人或者其他人名義從事與公司有競爭的活動,損害公

司利益的;

(七)違反財經紀律,私設〃小金庫〃,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

公肥私,使公司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八)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和錢財,剽竊他人成果的;

(九)違反公司各項審批權限規定的;

(十)財會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十一)貪污盜竊,侵占公物,敲詐勒索,行賄受賄,挪用公

款,賭博、流氓、斗毆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十二)挑撥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

惡劣的;

(十三)散布謠言或損害公司聲譽或者影響公司股票價格的;

(十四)壓制民主,打擊報復或者誹謗誣陷他人的;

(十五)縱容包庇違法、違紀行為,或者出具假證和隱匿、毀滅

證據的;

(十六)腐化墮落,道德敗壞,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七)違反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公司保密制度,泄露或者竊

取公司秘密的;

(十八)其他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應予處罰的。

第一百二十二條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應當

責令其賠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和方式,按總公司根據具體

情況確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總公司各部門、公司有上述第一百二十四條

第七項行為的,則同時還要按照《財務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處

理;總公司各部門、公司有上述第一百二十四條第八和第九項行為

的,對該單位給予警告和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對該單位主要領

導和直接責任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降級以下行

政處分,若其中有違反資金使用審批權限使用資金的行為的,則同

時還要按照《財務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四條總公司所屬公司及其員工有嚴重違法違紀行

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而不向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報

告,或者未向總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報(常務副總經理)告移送司

法機關處理的,對該單位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處二萬元以下罰

款,情節嚴重的,并處通報以下行政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

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誘騙的;

(四)積極挽回損失和消除不良影響的。

第一百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脅迫、誘褊、教唆、指使他人違法違紀的;

(三)偽造或毀滅有關證據的;

(四)阻撓和破壞調查處理的;

(五)對舉報人、證人、監察人員、調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六)屢犯不改的;

(七)身為單位領導的。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百二十七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政府和總公司有關規定執

行。

第一百二十八條本制度由總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財務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內部的財務管理與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有關法律、地方性法規及《公司章程》、《經營管理大綱》,

并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財務管理是公司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的

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工作,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

定,接受國家有關職能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第三條公司設計劃財務部主管公司日常財務工作。其職責

是: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建立會計核算制

度,組織會計核算,定期編制財務報告。

2、協調和匯總公司的財務預算計劃,監督財務計劃的實施與執

行,編制財務收支報告和財務分析報告。

3、負責公司各項資產和債權債務的管理,建立健全財產清查管

理制度,保障公司財產的完整與安全。

4、加強經濟核算,努力降低成本與費用,促進資金周轉,提高

公司的經濟效益。

第四條財務人員應盡職盡責,按崗位責任制努力做好本職工

作。對不稱職的財務人員,公司有權解聘或調離原崗位。但是,財

務人員離職或調整崗位前必須認真辦理移交手續,并在確認無誤后

方可離崗。

二.預算管理

第五條公司實行財務預算制度。每個會計年度的元月份,由

公司財務機構根據上年度實際收支情況、各部門上報項目預算計劃

及公司的發展規劃,經協調后編制本年度財務預算計劃,報總經理

辦公會議討論。

第六條財務預算計劃包括:

1、財務收支預算;

2、項目收支預算;

3、現金(包括銀行存款)收支計劃;

4、預計利潤表;

5、預計資產負債表;

6、專項支出收支預算;

7、財務預算說明。

第七條財務部應監督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并在會計年度結

束后編制財務報告,說明財務預算的實際執行情況與預算的差異及

原因。

三、籌費管理

第八條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公司可以選擇適當的籌資方

式:

1、經股東會批準,由原股東等比例追加投資;

2、經董事會同意并報股東會批準,向原股東以外的社會法人募

集股本;

3、經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向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申請中、長

期貸款;

4、向銀行或其它單位申請短期貸款;

5、其它籌資方式,如發行債券、融資、租賃等。

第九條公司應加強對投入股本的管理和使用。股東權益是指

股東對公司凈資產的權力。公司的全部資產減全部負債后的凈資產

屬股東權益,包括股本、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職工集體福利

基金和未分配利潤。股東投入公司的股本,在公司存續期間不能抽

回。

第十條公司以各種方式借入的資金是企業的負債。償還期在

一年內的借款是短期負債,償還期在一年以上的借款是長期負債,

公司不得用應繳國家的各種稅款歸還各項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四.流動資金的管理

第十一條公司的流動資金是指一年內準備變現或耗用的資

產,其具體內容包括:

1、庫存現金;

2、應收及暫付款;

3、有價證券;

4、低值易耗品;

5、存貨;

6、待攤費用。

公司的各項流動資產應分類進行核算,并在資產負債表中分項

反應。

第十二條公司的現金、銀行存款必須設明細帳,并按月編制

調節表。公司發生的外幣業務,其外幣收支要按外匯牌價折合人民

幣與外幣同時入帳。記帳匯率采用〃浮動匯率〃法。年度內發生的

匯兌損益在年終決算時,納入利潤總額核算。

應收應付款項按實際發生額記帳,并按往來戶的名稱和種類設

置各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第十三條公司購置的家具、低值易天毛品,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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