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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A90DB37DB37/T3065—2017基層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管理規范2017-12-13發布2018-01-13實施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I前言 1范圍 12術語和定義 13組織機構建設 23.1基層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機構 23.2監督管理機構 33.3執法監察機構 43.4縣(市、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機構 43.5縣(市、區)安全生產信息化機構 43.6權力和責任清單 54人員管理 54.1數量要求 54.2素質要求 64.3儀容儀表 65工作機制 65.1制度要求 65.2工作運行 66執法監察 76.1基本要求 76.2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許可程序 76.3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程序 86.4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強制程序 87裝備配備要求 87.1基本要求 87.2裝備配備列表 98信息化建設 9附錄A(規范性附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附錄B(規范性附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程序流程圖 附錄C(規范性附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流程圖 附錄D(規范性附錄)裝備配備標準 參考文獻 21DB37/T3065—2017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準由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本標準由山東省安全生產標準化委員會歸口。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新泰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泰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山東標準化協會。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林東、李光榮、孔建兵、王傳忠、李保民、王憲國、崔志勝、王裔、鄒建鋒、王會民。1DB37/T3065—2017基層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管理規范本標準規定了基層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管理規范的術語和定義、組織機構建設、人員管理、工作機制、執法監察、裝備配備要求和信息化建設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基層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管理。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基層部門可參照本標準執行。2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基層縣(市、區)、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實施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活動。國內生產總值(grossdomesticproduct),指一定時期內一個地區的經濟中所生產出的全部最終產品和提供勞務的市場價值的總值。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安全生產“一崗雙責”黨委、政府及其部門除主要負責人以外的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對各自分管范圍及本職崗位涉及的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工作承擔相應領導責任。黨委、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按照“三個必須”(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對負責管理的業務及領域涉及的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工作承擔監督管理責任。3組織機構建設2DB37/T3065—20173.1基層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機構3.1.1總則3.1.1.1縣(市、區)、鄉鎮(街道)黨委政府應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3.1.1.2應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機構,負責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3.1.1.3根據工作需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可設立指導協調、督查考核等內設機構。3.1.2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職責3.1.2.1安全生產委員會職責:a)在本級黨委、政府領導下,研究部署、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有關安全生產的制度、措施建議;b)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上級安全生產工作部署;c)組織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突出問題;d)組織、指導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并向黨委、政府提出獎懲建議;e)督促指導各專業委員會工作,督促檢查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情況,組織推動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以下簡稱“雙重預防體系”)建設、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整治等重點工作,對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f)根據政府安排,向下級政府(單位)發出警示通報,對有關人員進行約談;g)承辦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3.1.2.2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職責:a)研究提出安全生產有關工作制度、措施建議;b)監督檢查、指導協調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c)組織開展“雙重預防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等重點工作,督促相關單位落實整改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d)參與研究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在產業政策、專項資金、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e)根據政府授權,依法組織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f)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3.1.3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人員組成3.1.3.1安全生產委員會人員組成:a)主任由本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b)副主任由黨委、政府班子相關成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及相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共同擔任;c)成員由本級黨委、政府涉及安全生產工作的部門、單位,及相關直屬企業主要負責人共同擔任;d)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安委會成員單位調整時,由黨委、政府以文件形式公布。3.1.3.2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人員組成:a)主任由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并設置1名專職副主任;b)副主任由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c)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指導協調、督查考核等專職工作人員。3.1.4專業安全生產委員會職責及要求3DB37/T3065—2017a)根據本地安全生產特點和實際,相應設立工業企業、危險化學品、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電力、商貿流通、特種設備、教育、衛生、文化體育、旅游、道路交通、礦產資源、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民用爆破器材、消防、農林水利(防汛)等專業安全生產委員會;b)專業委員會主任由本級黨委、政府“一崗雙責”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各牽頭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本行業領域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單位相關負責人擔任。3.1.4.2專業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各牽頭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a)負責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指導、協調本專業安委會各成員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b)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建立規章制度,定期分析形勢,不斷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c)組織召開有關會議,及時傳達上級會議精神,研究制定本行業領域防范重大事故的措施;d)組織開展本行業領域安全專項整治、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e)負責受理、組織查處、反饋安全生產舉報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或者組織本領域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f)每月向本級安委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g)承辦本級黨委、政府及其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3.2監督管理機構3.2.1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a)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執法監督、事故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管理、統計分析、宣傳教育培訓等綜合性工作,指導協調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類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b)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雙重預防體系”;c)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綜合管理生產安全事故調度統計工作;d)對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e)協調督促對冶金、有色、建材、輕工、紡織、機械、商貿、煙草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f)對監管職責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g)對職責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h)組織、指導和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3.2.2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a)貫徹落實上級安全生產工作部署;b)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綜合性工作;c)分析安全生產形勢;d)建立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e)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f)組織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g)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可采取以下措施: 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可以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及時報告本級黨委、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4DB37/T3065—2017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責令立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h)協助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3.3.1縣(市、區)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執法監察大隊主要職責:a)指導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執法監察工作;b)按照年度執法計劃,對職責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執法監察;c)組織協調跨區域執法檢查活動;d)按權限辦理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案件查處工作;e)承辦本級及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排的其他事項。3.3.2鄉鎮(街道)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執法監察中隊主要職責(在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范圍內):a)對本行政區域職責內的生產經營單位遵守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情況開展執法監察;b)組織查處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違法違規行為;c)承辦本級及上級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安排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事項。3.4縣(市、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機構a)制定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制度規定并組織實施;b)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協調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單位、鄉鎮(街道)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c)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總體預案和相關專項預案;d)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綜合監督管理工作;e)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信息的接收、處理、統計和上報工作;f)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調調集有關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參加事故搶救;g)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培訓、演練工作;h)完成本級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事項。3.4.2人員配備:應配備與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任務相適應的應急救援管理、應急技術裝備等專業人3.5縣(市、區)安全生產信息化機構a)承辦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規劃編制工作;b)制定落實信息化工作制度;c)研究提出信息化建設、應用、維護、管理中的問題和解決意見;d)組織對有關信息化建設和應用情況的調研、檢查和指導等工作;e)承辦本級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信息化事項。3.5.2人員配備:應配備與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任務相適應的安全生產信息化系統管理技術人員。5DB37/T3065—20173.6.1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編制和公布本部門權力和責任清單。清單編制可參考附錄A。3.6.2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a)按照職責規定,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b)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a)依法檢查責任: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b)保密責任: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c)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4人員管理4.1.1.1縣(市、區)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監管執法在職在編人員以GDP總量(億元)為參考,按以——400億以下:不少于40人;——400-600億:不少于50人;——600-800億:不少于60人;——800-1000億:不少于80人;——1000-1500億:不少于100人;——1500億以上:120人以上。4.1.1.2鄉鎮(街道)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監管執法在職在編人員不少于3人。企業集中、危險因素較多、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任務較重的不少于5人,確保與監管執法任務相適應,并保持人員相對穩定,確保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縣(市、區)、鄉鎮(街道)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監管執法人員中,專業技術人員占比應不低于在職人員的80%。4.1.3職務職級配備要求4.1.3.1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配備局長1人、副局長3~4人、督查專員1人、總工程師1人,配備相應正職級的非領導職務1人、副職級的非領導職務3~4人。4.1.3.2縣(市、區)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監察大隊領導人員應配備相應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正職級的大隊長、書記各1人,副職級的副大隊長3人。4.1.3.3縣(市、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機構領導人員應配備相應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職級的主任、書記各1人。6DB37/T3065—20174.1.3.4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為副科級及以上行政或事業機構,配備相應副科級及以上職級主任1名,可由鄉鎮(街道)分管領導兼任;股級及以上職級副主任1~2名。4.1.3.5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察中隊與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合署辦公,中隊長可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工作人員可交叉任職。4.2素質要求4.2.1新錄用人員堅持凡進必考必訓。對在崗人員至少每3年輪訓一次,監管執法人員應經執法資格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4.2.2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4.2.3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廉潔執法,增強監管執法效能。4.3儀容儀表4.3.1應穿著安全生產執法制式服裝,佩戴統一的標志標識。4.3.2應保持儀容儀表干凈整潔,不佩戴夸張飾物,不化濃妝。4.3.3應符合現場安全檢查和管理要求。5工作機制5.1制度要求基層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應建立但不限于以下制度:a)全員責任制度;b)工作例會和聯席會議制度;c)領導干部督查檢查制度;d)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制度;e)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f)政府購買安全生產技術服務制度;g)宣傳教育培訓制度;h)安全生產舉報投訴核查制度;i)事故暴露問題整改督辦制度;j)安全投入保障制度;k)安全生產工作信息報告制度;1)考核評價及效果應用制度;m)約談及責任追究制度;n)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5.2工作運行5.2.1以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強化基層監管執法為重點,將工作重心向基層下沉、向企業用力。5.2.2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及其執法機構:a)可按照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任務、人員配備、裝備設施等實際情況,整合監管執法資源,建立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一體化監管執法機制;b)應完成經過本級政府批準的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監管年度執法工作計劃;c)應建立“雙隨機一公開”和重點監管相結合的執法機制;7DB37/T3065—2017d)應優化安全生產行政審批服務工作流程;e)應建立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考試考核體系,完善“安全生產月”活動體系。5.2.3縣(市、區)、鄉鎮(街道):a)應建立“雙重預防體系”,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排查摸底建檔,建立動態化“網格化、實名制”安全監管責任體系,明確領導責任、監管責任和主體責任,“網格化、實名制”責任體系應每年至少調整完善一次;b)應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做到專款專用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c)應按規定要求落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崗位津貼;d)應建立購買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專業技術服務工作機制;e)應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機制;f)應建立安全生產舉報、安全生產約談、安全生產隱患掛牌督辦、表彰獎勵、安全誠信、責任保險等工作體系;g)應完善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各類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管體制,設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生產地方監管和部門監管責任。6.1.1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執法信息公示制度,將執法依據、程序和結果等向當事人公開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6.1.2監督檢查執法計劃應包含的內容:a)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和主要內容;b)行政執法人員數量和執法工作日測算;c)重點監管和隨機抽查的生產經營單位;d)監督檢查相關要求及安排;e)本級政府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f)其他有關事項。a)編制現場檢查方案;b)聽取、了解、掌握被檢查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基本情況;c)出示合法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向被檢查對象告知檢查事項;d)依照檢查方案實施現場檢查:檢查文件資料;檢查生產經營場所;e)反饋檢查情況,提出整改要求,制定執法文書。a)檢查場所名稱;b)檢查時間,具體到檢查起止時間的年、月、日、時、分;c)檢查情況,按照檢查過程詳細記錄檢查的內容、方法、結果。6.2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許可程序應按照附錄B相關流程進行辦理。6.3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程序8DB37/T3065—2017安全生產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受委托的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要求如下:a)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名,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表明身份;b)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制作當事人陳述申辯筆錄;c)制作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d)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e)及時報告行政處罰決定,并在5日內報所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應包含如下步驟,按照附錄C進行辦理。6.3.3.1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參加人名單,宣布聽證開始。6.3.3.2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明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6.3.3.3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提交新的證據材料。6.3.3.4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詢問。6.3.3.5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辯論。6.3.3.6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陳述。6.3.3.7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6.3.3.8聽證筆錄應當當場交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名。6.4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強制程序6.4.1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前應報告并經批準。6.4.2由兩名以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實施。6.4.4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安全生產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6.4.5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6.4.7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6.4.8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6.4.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7.1.1縣(市、區)、鄉鎮(街道)應按照與本地安全生產任務相適應的原則,配備齊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裝備。9DB37/T3065—20177.1.2縣(市、區)、鄉鎮(街道)應為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提供資金保障。7.1.3縣(市、區)應采取轉移支付、資金補助、以獎代補等方式,加大對鄉鎮(街道)安全生產裝備設施的扶持力度。7.2裝備配備列表監管執法裝備配備應按照附錄D標準配備。8信息化建設8.1應建立與省、市級安全生產綜合信息平臺聯網的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監管在線監測、預警防控和監管執法一體化信息管理系統。8.2應建立與“雙重預防體系”系統聯網的信息平臺,完善線上線下配套監管制度。8.3應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8.4應建立與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任務、生產經營特點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平臺。DB37/T3065—2017(資料性附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A.1.1行政許可參考表A.1。表A.1行政許可權力和責任清單序號權力事項責任事項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劇毒危險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儲存、加油站除外)1.受理責任: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受理;建設單位申請審查的文件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2.審查決定責任:對已受理的申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按規定延長期限,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3.監管責任:發現企業未依照規定履行義務的,應責令其限期履行。2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3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4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DB37/T3065—2017序號權力事項責任事項1對安全生產投入違法行為的處罰1.立案責任:對檢查或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責任:依據行政處罰程序,開展案件調查。3.審查責任:對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4.告知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前應告知當事人作出決定的事由、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5.決定責任: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據行政處罰程序,制作決定書。6.送達責任:告知決定應在規定期限內送達當事人。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2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3對安全培訓方面違法行為的處罰4對設立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或配備管理人員違法的處罰5對安全(職業健康防護)設備設施方面違法行為的處罰6對特種作業管理方面違法行為的處罰7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處罰8對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職業病危害)的處罰9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處罰對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對職業健康管理方面違法行為的處罰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處罰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危險化學品等行為的處罰用人單位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處罰對建設項目“三同時”方面違法行為的處罰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方面違法行為的處罰對進行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處罰對生產經營項目、工程、場所、設備等發包或者出租方面違法行為的處罰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處罰對違規簽訂協議減免安全生產責任的處罰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為的處罰對通過隱瞞情況、欺騙、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取得安全生產有關證件或者通過安全審查的處罰對煙花爆竹企業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DB37/T3065—2017序號權力事項責任事項對建設項目職業健康“三同時”違法行為的處罰1.立案責任:對檢查或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責任:依據行政處罰程序,開展案件調查。3.審查責任:對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4.告知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前應告知當事人作出決定的事由、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5.決定責任: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據行政處罰程序,制作決定書。6.送達責任:告知決定應在規定期限內送達當事人。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對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處罰對危險化學品登記方面違法行為的處罰對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方面違法行為的處罰對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方面違法行為的處罰對危險化學品儲存方面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方面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對銷售劇毒化學品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對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方面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對危險化學品包裝與性質、用途不相適應的處罰對危險化學品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按規定處置生產裝置、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罰對工貿企業違反有限空間作業管理規定的處罰對應急管理方面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對尾礦庫安全管理方面違法行為的處罰對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方面違法行為的處罰對礦山企業未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對未按規定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庫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對冶金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方面違法行為的處罰對非煤礦山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的處罰企業未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處罰對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罰對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人員謊報或瞞報事故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對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處罰對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處罰對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方面違法行為的處罰對暫時封存或者查封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處罰DB37/T3065—2017序號權力事項責任事項1查封或者扣押有依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1.調查責任:實施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2.決定責任:實施查封、扣押,必須經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3.告知責任:制作書面決定書,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等。4.執行責任:送達《實施強制措施決定書》,妥善保管有關財物。2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3扣押易制毒化學品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臨時查封有關場所4通知有關部門、單位強制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5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DB37/T3065—2017權力事項責任事項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以下事項:1)依法通過安全生產行政審批的情況;2)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考核情況;3)建立落實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的情況;4)按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情況;5)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情況;6)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配備或者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情況;7)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8)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執行“三同時”,以及按規定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情況;9)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情況;10)對安全設備的維護、保養、定期檢測情況;11)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和制定應急預案的情況;1.依法檢查責任: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12)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應急措施情況;人,應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2.保密責任: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13)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的情況;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14)在同一作業區域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與對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情況;15)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問題的情況;16)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發現消除事故隱患,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的情況;17)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以及有關應急預案備案的情況;18)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兼職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的配備、維護、保養的情況;19)按照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DB37/T3065—2017(規范性附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程序流程圖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程序應按照圖B.1辦理。受理(初審)文件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告知或在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5個工次告知申請人。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應書面征求意見并得到屬于法定聽證情形的,應當舉行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需現場核查的,應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核查,并提交現場核查報告。作出決定決定許可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件或者批準文件。決定不予許可的,應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的法定權利。圖B.1DB37/T3065—2017(規范性附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流程圖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應按照圖C.1辦理。DB37/T3065—2017調查取證案件審理處罰告知聽證告知陳述申辯作出處罰行政處罰決定送達行政處罰決定送達備案、結案填寫立案審批表。確需立即查處的可先行調查b)履行審批手續。書》。除法規規定可采用的方式外,應形成書面證據證明;沒有當事人書面材料的,執法人員應制作當事人陳述申辯筆錄。c)事實不能成立,不得給予處罰;e)對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罰,應集體討論決定。b)拒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d)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以上方式無法送達e)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按有關規定辦理。a)備案。需報上一級安監部門備案的,作出處罰決定起10日內報備;b)結案。執行完畢后應填寫結案審批表,經c)歸檔。結案后應按文書時間和程序排序歸檔,并注明保存時限。圖C.1DB37/T3065—2017(規范性附錄)裝備配備標準基層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裝備配備應按照表D.1標準配備。表D.1裝備配備標準序號類別指導標準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1車輛執法(應急)專用車輛≤40人3輛執法車、1輛應急車≤3人1輛執法(應急)車>40人≤50人3輛執法車、1輛應急車>50人≤60人4輛執法車、1輛應急車>3人≤10人1輛執法車、1輛應急車>60人≤80人5輛執法車、2輛應急車>80人≤100人6輛執法車、2輛應急車每增加5人增加1輛>100人≤120人7輛執法車、3輛應急車>120人每增加5人增加1輛2辦公設備臺式計算機1臺/人打印機1臺/辦公室,不少于3臺(至少1臺彩色激光打印機)2臺(含1臺彩色激光打印機)傳真機1臺/辦公室,不少于3臺1臺復印機2臺1臺(自帶掃描功能)投影儀2臺掃描儀2臺檔案打孔裝訂機1臺/辦公室,不少于3臺1臺3通用監督檢測設備常用量具1套/執法組(皮卷尺、鋼卷尺、直尺等),不少于3套1套/執法組(皮卷尺、鋼卷尺、直尺等)高精度電子萬用表1塊/執法組,不少于3塊1塊/執法組數字濕溫度計1臺/執法組,不少于3臺1臺/執法組數字風速儀1臺/執法組,不少于3臺1臺/執法組GPS定位儀1臺/執法組,不少于3臺1臺/執法組便攜式多功能氣體檢測報警儀1臺/執法組,不少于3臺1臺/執法組激光測距儀1臺/執法組,不少于3臺1臺/執法組對講機1對/執法組,不少于3對1對/執法組DB37/T3065—2017序號類別指導標準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4專用監督檢測設備鉗型接地電阻測試儀1臺/執法組,不少于3臺1臺/執法組精密光學經緯儀或地質羅盤儀1臺(非煤礦山執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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