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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3.030.50
CCSQ86
DB4403
深圳市地方標準
DB4403/T175—2021
果蔬垃圾回收及綜合利用規范
Specificationforrecyclingfruitandvegetablewaste
2021-07-15發布2021-08-01實施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DB4403/T175—2021
果蔬垃圾回收及綜合利用規范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深圳市果蔬垃圾分類投放和暫存、收集運輸、綜合利用的技術要求,污染控制和安全
防護要求,以及運營維護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深圳市果蔬垃圾的回收及綜合利用。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1234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T12801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1455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19095生活垃圾分類標志
CJJ52生活垃圾堆肥處理技術規范
CJJ184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規范
CJ/T227有機垃圾生物處理機
CJ/T280塑料垃圾桶通用技術條件
DB44/26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03/T73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配置規范
DB4403/T74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操作規程
DB4403/T130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建設與管理規范
SZDB/Z233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規范
SZDB/Z252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規范
3術語和定義
GB/T19095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果蔬垃圾fruitandvegetablewaste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大型超市、農產品集中加工區等場所產生的廚余垃圾。
注:通常包括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
3.2
果蔬垃圾產生源sourceoffruitandvegetablewaste
產生果蔬垃圾(3.1)的各種場所。
注:通常包括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大型超市、農產品集中加工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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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T175—2021
3.3
分類投放點drop-offpointforwasteseparation
在生活垃圾產生源設置的,配有分類收集容器、便于分類投放垃圾的地點和場所。
[來源:DB4403/T73—2020,3.7]
3.4
暫存點temporarystoragepoint
在生活垃圾產生源設置的,用于匯聚和暫時存放已分類垃圾,收集不適合用垃圾桶收集的專項垃圾,
接駁垃圾收集運輸系統的地點和場所。
[來源:DB4403/T73—2020,3.8,有修改]
3.5
預處理pretreatment
在暫存點、轉運站或處理設施內根據主處理工藝的進料要求,所進行的分揀除雜、脫水減量、破碎、
調質、滅菌等操作或操作的組合。
3.6
含水率moisturecontent
物料中含有的水分質量與物料總質量的百分比。
注:含水率的計算方法見公式(1)。
mm
M01100%····································································(1)
m0
式中:
M——含水率(%);
m0——物料干燥前的質量(g);
m1——物料經103℃~105℃干燥至恒重的質量(g)。
3.7
脫水減量dehydrationandreduction
將水分從物料中分離出來以減少物料質量或體積的操作。
3.8
濕熱水解thermalhydrolysis
利用高溫蒸汽對物料加熱蒸煮,將大分子有機物加速水解為小分子易溶有機物,同時殺滅病原菌的
操作。
3.9
厭氧消化anaerobicdigestion
有機物料在特定的無氧或缺氧條件下分解產生甲烷和二氧化碳的過程,又稱沼氣消化或甲烷消化。
注:通常分為常溫厭氧消化、中溫厭氧消化(35℃左右)和高溫厭氧消化(55℃左右)。
3.10
好氧堆肥aerobiccomposting
在供氧充足的條件下,利用微生物使有機物料向穩定的腐殖質轉化的生物處理過程。
4分類投放和暫存
4.1一般規定
4.1.1果蔬垃圾產生源應合理布設果蔬垃圾分類投放點、暫存點。果蔬垃圾分類投放點、暫存點的布
設應符合產生源的功能布局,可與生活垃圾集中分類投放點、暫存點合并布設,或根據實際情況單獨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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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T175—2021
設。果蔬垃圾分類投放點、暫存點的布設應避免堵塞道路或消防通道。
4.1.2果蔬垃圾分類投放點用于引導和規范果蔬垃圾的分類投放,應配備足夠數量的果蔬垃圾收集容
器,并能滿足24h內收集運輸的需求,避免出現容器滿溢現象。果蔬垃圾收集容器應遵守附錄A的要
求,容器上的垃圾分類標志應采用“廚余垃圾”分類標志,保持標志清晰醒目。
4.1.3果蔬垃圾暫存點用于果蔬垃圾暫存和預處理,宜通過隔墻、圍擋等方式,保持區域的獨立性。
暫存點應張貼醒目的垃圾分類標識,內部應采取消防安全、保潔消殺等措施。暫存量大于等于20t/d
的果蔬垃圾暫存點,應根據收集運輸和綜合利用的技術模式,采取適宜的脫水減量措施、配置甲烷監測
報警裝置。
4.1.4果蔬垃圾應分類投放和收集,不應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果蔬垃圾投放前應去除包裝、泥土等雜
質,雜質應按照DB4403/T74的規定分類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
4.1.5果蔬垃圾源頭分類成效可使用果蔬垃圾分類投放準確率作為評價指標。其評估方法為:抽取農
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或大型超市中20%的分類投放點(小數向上取整),從每個抽樣投放點的果蔬
垃圾收集容器中抽取1個不小于5kg的樣品,將樣品中食品包裝、餐具制品、木竹、玻璃、金屬、紙
類、沙礫等不能或不易降解的雜質揀出后稱重,按照公式(2)計算該投放點果蔬垃圾分類準確率。各
抽樣投放點果蔬垃圾分類投放準確率的平均值,可作為該產生源的果蔬垃圾分類投放準確率。
W-W
Yffm100%····································································(2)
QfW
f
式中:
YQf——某投放點的果蔬垃圾分類準確率(%);
Wf——某投放點的果蔬垃圾樣品的質量(kg);
Wfm——某投放點的果蔬垃圾樣品中分揀出的雜質質量(kg)。
4.1.6分類投放點收集的果蔬垃圾應及時用密閉容器或車輛轉移至果蔬垃圾暫存點,轉移過程中不應
混入其他的生活垃圾。暫存點的果蔬垃圾應在24h內完成清運。
4.1.7果蔬垃圾產生源應建立果蔬垃圾分類臺賬。
4.2農產品批發市場
4.2.1農產品批發市場應根據功能區劃分,為果蔬垃圾、其他垃圾和可回收物3類垃圾設置分類收集
設施設備,包含集中分類投放點或單獨設置的果蔬垃圾收集容器、暫存點等。
4.2.2農產品批發市場裝卸區至少應為果蔬垃圾、其他垃圾2類垃圾的分類投放和收集設置分類設施
設備;場地允許的,還應為可回收物的分類投放和收集設置分類設施設備。
4.2.3農產品批發市場裝卸區應至少每2個裝卸位設1處分類投放點,按照公式(3)配置足夠數量的
果蔬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規格宜為660L。每處分類投放點至少擺放1個果蔬垃圾收集容器;當
果蔬垃圾量產生量增大時,應同步提高清運頻次。
0.01R
N=·······································································(3)
04.Ef
式中:
N——需要配置的果蔬垃圾收集容器數量(個);
0.01——裝卸區每噸果蔬產品的損耗率(無量綱);
R——12h內果蔬產品的交易量(kg);
0.4——果蔬垃圾的平均容重(kg/L);
E——單個收集容器的容積(L/個);
f——12h內果蔬垃圾的清運次數(無量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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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T175—2021
4.2.4農產品批發市場裝卸區的分類投放點應采取設置防撞豎桿、反光條等警示標志,防止收集容器
被貨車撞倒、損壞。
4.2.5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貨及換裝區應為果蔬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3類垃圾設集中分類投放點,
每10個~20個攤位應設1處集中分類投放點,每處集中分類投放點擺放1個~2個660L或若干個容
量相當的240L果蔬垃圾收集容器。
4.2.6農產品批發市場商鋪等其他經營用房應為果蔬垃圾、其他垃圾和可回收物3類垃圾設置集中分
類投放點。每500m2~1000m2至少應設1處集中分類投放點,每處集中分類投放點擺放1個~2個660
L或若干個容量相當的240L果蔬垃圾收集容器。
4.2.7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配置應符合DB4403/T73的規定。
4.3農貿市場和大型超市
4.3.1農貿市場和大型超市等應為果蔬垃圾、其他垃圾和可回收物3類垃圾設置分類收集設施設備,
包含集中分類投放點、暫存點等。
4.3.2農貿市場應為果蔬垃圾、其他垃圾和可回收物3類垃圾設置集中分類投放點。交易廳(棚)每
200m2~500m2至少應設1處集中分類投放點,每處集中分類投放點宜配置1個~3個240L或若干個
容量相當的660L果蔬垃圾收集容器。各攤位應按照DB4403/T130的規定配備分類收集容器。
4.3.3大型超市應為果蔬垃圾、其他垃圾和可回收物3類垃圾合理布設集中分類投放點。收集容器宜
設置在賣場以外的區域,以免影響賣場環境。每處集中分類投放點宜按每200m2~500m2的生鮮區面積
配置1個~3個240L或若干個容量相當的660L果蔬垃圾收集容器。
4.4農產品集中加工區
農產品集中加工區應根據加工企業的規模和區位分布,合理為果蔬垃圾、其他垃圾和可回收物3類
垃圾設置分類收集設施設備,至少應為果蔬垃圾設置專門的暫存點。
5收集運輸
5.1轉運站
5.1.1果蔬垃圾可通過廚余垃圾轉運站進行轉運,在廚余垃圾轉運站內可進行脫水減量等預處理操作。
5.1.2接收果蔬垃圾的廚余垃圾轉運站可單獨建設,也可結合其他垃圾轉運站統籌建設。
5.1.3廚余垃圾轉運站內應配備沖洗、除臭設施,以保持環境衛生。
5.1.4廚余垃圾轉運站內應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并配備甲烷監測報警裝置,
保持通風良好,空氣中甲烷體積百分比不應大于0.5%。
5.2收運車輛
5.2.1果蔬垃圾收運應使用密閉型專用車輛,防止運輸過程中跑冒滴漏。
5.2.2應根據果蔬垃圾的產生量、預處理脫水率和收運頻率等因素配置足夠數量的收運車輛。
5.2.3果蔬垃圾專用車輛應按照附錄B的規定在車身醒目位置噴涂廚余垃圾分類標志。
5.2.4車輛應安裝車載行駛記錄儀并聯入統一的監控平臺,宜配備稱重計量設備。
5.2.5果蔬垃圾收運單位應建立產生源、收運、流向管理的臺賬。
6綜合利用
6.1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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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T175—2021
6.1.1果蔬垃圾應優先通過能源化、肥料化、飼料化等方式進行綜合利用,不應直接采用焚燒、填埋
等處理方式。
6.1.2果蔬垃圾可運至集中式設施開展綜合利用,也可就地就近開展綜合利用。就地就近綜合利用過
程中使用小型生物處理機的,應符合CJ/T227的有關規定。就地就近綜合利用的產物沒有妥善去處的,
經主管部門同意可按照其他垃圾的要求進行收集運輸和處理。
6.1.3果蔬垃圾綜合利用前應先進行分揀除雜。分揀除雜后,果蔬垃圾中雜質的含量不應超過5%。無
法綜合利用的雜質,按照其他垃圾的要求進行收集運輸和處理。
6.1.4果蔬垃圾綜合利用設施應配備稱重設備,建立果蔬垃圾綜合利用臺賬,登記果蔬垃圾來源、重
量以及產品的產量、去向等。
6.2能源化
6.2.1果蔬垃圾能源化利用時,宜與其他有機物料聯合厭氧消化制取沼氣。
6.2.2果蔬垃圾與其他有機物料混合前,可采用濕熱水解預處理工藝,以提高水解速率。濕熱水解的
溫度應控制在120℃~160℃,時間不應少于20min。
6.2.3進入厭氧消化反應器的物料粒徑應小于10mm,碳氮比(C/N,質量比)應為25:1~30:1。
6.2.4厭氧消化的工藝參數應符合CJJ184和SZDB/Z252的規定。
6.2.5厭氧消化產生的沼氣應妥善收集和利用,不得直接排入大氣;產生的沼液、沼渣應妥善處理或
利用。使用沼液、沼渣制作肥料,應符合CJJ184和SZDB/Z252的規定。
6.3肥料化
6.3.1果蔬垃圾可單獨好氧堆肥,也可與其他有機物料混合后好氧堆肥。
6.3.2進入好氧堆肥主發酵單元的物料粒徑宜小于50mm,含水率宜為45%~65%,碳氮比(C/N,質量
比)宜為20:1~30:1。
6.3.3好氧堆肥的工藝參數應符合CJJ52的規定。
6.3.4好氧堆肥過程中的污水、臭氣應妥善收集和處理。好氧堆肥產物的二次加工和產品應符合CJJ52
和CJJ184的規定。
6.4飼料化
6.4.1果蔬垃圾可單獨飼料化,也可與其他有機物料混合后飼料化。
6.4.2進入飼料化主工藝單元前的物料存放時間不得超過12h,以保證存放和處理過程不發生霉變。
霉變的物料和過期變質食品不得進入飼料化主工藝單元。
6.4.3物料進入飼料化主工藝單元前應進行滅菌預處理,病原菌殺滅率應大于99.99%。
6.4.4飼料化主工藝單元所需的菌種應獲得國家相關部門準許。
6.4.5飼料化處理過程中污水、臭氣應妥善收集和處理。果蔬垃圾的飼料化產品不得作為生產反芻動
物飼料的原料,飼料化產品的質量和包裝應符合SZDB/Z252的規定。
7污染控制和安全防護
7.1噪聲
7.1.1果蔬垃圾分揀、脫水減量和破碎等主體設備應采取減振降噪措施。
7.1.2設施周界的噪聲限值,應滿足GB12348的要求。
7.2臭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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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T175—2021
7.2.1果蔬垃圾的收集、運輸和預處理應在24h內完成,并保證密閉運輸,以減少臭氣產生。
7.2.2果蔬垃圾暴露面大、臭氣釋放強度高的部位,可噴灑除臭劑輔助除臭。
7.2.3設施周界的惡臭氣體濃度限值,應滿足GB14554的二級標準要求。
7.3水污染物
果蔬垃圾暫存、收集運輸和綜合利用過程中產生的污水應妥善收集及處理。若將污水排入市政污水
管網,則應滿足DB44/26的三級標準要求。
7.4環境衛生
7.4.1果蔬垃圾預處理和綜合利用有關的設施設備、容器及作業場地,應定期進行清洗、消殺,以保
持衛生整潔。
7.4.2在蚊蠅高繁殖季,應定時噴灑藥物和消毒藥水控制蚊蠅和病菌滋生。
7.5安全防護
7.5.1果蔬垃圾暫存點、轉運站和綜合利用設施應在明顯位置懸掛禁煙、防火標志,并采取相應的消
防安全措施;果蔬垃圾厭氧消化制取沼氣的設施設備應采取火焰消除和爆炸防護措施。
7.5.2運營單位應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操作培訓。工作人員應配備安全帽和呼吸防護
用品。
7.5.3生產過程的安全衛生管理還應符合GB/T12801的規定。
8運營維護
8.1果蔬垃圾回收相關的設施設備,應由專人或專業機構按照有關要求定期清潔和檢查維護,確保設
施設備功能完好、外觀整潔、標志清晰醒目、不撒漏垃圾、不溢流污水、不散發惡臭。相關的設施設備
包括:
a)果蔬垃圾產生源的分類投放點、暫存點、配套的收集容器、相應的指示標志、指引牌等設施
設備和附屬配件;
b)果蔬垃圾轉運站,以及相應的設備和附屬配件;
c)果蔬垃圾收集運輸車輛。
8.2果蔬垃圾綜合利用設施的運營維護,應滿足SZDB/Z233中一般規定的要求。
6
DB4403/T175—2021
附錄A
(規范性)
果蔬垃圾收集容器
A.1顏色、材質和規格
果蔬垃圾應使用符合CJ/T280規定的塑料標準桶作為分類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顏色以潘通
(PANTONE)國際色卡為基準:果蔬垃圾收集容器為綠色,色標為PANTONE2259C。收集容器的規格宜為
240L或660L。
A.2容器上標志的使用
A.2.1果蔬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使用廚余垃圾收集容器的標志樣式。果蔬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正面,應
根據使用的實際情況和特點選擇粘貼或印刷“廚余垃圾”分類標志,以表明對應的垃圾類型。容器上標
志的使用方法應遵守GB/T19095的要求。
A.2.2廚余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附著式標志樣式應與圖A.1相符合,印刷式標志樣式應與圖A.2相符合。
圖A.1廚余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附著式標志樣式
圖A.2廚余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印刷式標志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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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B
(規范性)
果蔬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車輛
果蔬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車輛使用廚余垃圾收集運輸車輛的車身噴涂樣式。廚余垃圾收集運輸車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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