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悔罪問題及優化建議探析》15000字(論文)_第1頁
《刑法中的悔罪問題及優化建議探析》15000字(論文)_第2頁
《刑法中的悔罪問題及優化建議探析》15000字(論文)_第3頁
《刑法中的悔罪問題及優化建議探析》15000字(論文)_第4頁
《刑法中的悔罪問題及優化建議探析》15000字(論文)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2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刑法中的悔罪問題及完善對策研究

目錄

TOC\o"1-2"\h\u

24982

1緒論

IV

緒論

選題背景

悔罪,首先從字面意義上看可以理解為是對自身所犯的罪行產生了悔意。但在我國法律上悔罪沒有明確的定義,因為站在犯罪人的角度來看,悔罪是其內心的主觀心理狀態,無法直觀的感知。因此在對悔罪產生時法官是依據裁決的感知進行自由裁量。在我國刑法中悔罪可能發生于定罪階段,也可能發生于量刑階段,也可能發生于行刑階段,不同階段的悔罪行為也必然有不同的結果。為了能更好地了解這方面的知識,對刑法中悔罪問題有更清晰的認識。

本文在此基礎上展開研究和探討。對刑法中悔罪問題研究,對定罪、量刑、行刑三個階段的悔罪問題進行分條闡明,結合一些比較典型的案例來闡明論點,通過研究為更好地了解刑法中的悔罪問題有更好的認識,也為相關的理論提供必要的參考。

選題意義

(1)理論意義

根據目前的基本情況,我們應該完善我國刑法的悔罪制度。至于悔罪的問題在西方國家的刑法情況和借鑒對比,并結合我國的具體實際情況,為解決問題中的不足,提出我國刑法中悔罪的立法制度的建議。在較高的法律層次上,本文的研究分析對悔罪的公平處理和分析提供參考,不僅可以為這方面的理論提供一些支持,也可以促進相關的學者的學習。

(2)現實意義

近年來,隨著觸犯法律和產生悔罪的數量的增加,刑法是旨在防止犯罪和分割犯罪分子以最大程度地減少與社會對立的法律。同時,刑法最重要的任務就是盡可能地預防犯罪,對于認罪悔罪犯來說,刑法預防的要求不是很高,對于那些犯了同樣罪行的罪犯來說,悔罪的人通常是社會危害性更低。本文通過對刑法中悔罪問題的研究,為完善刑法中悔罪問題的定義和執行提供了解決方案。

刑法悔罪的基本概念

悔罪的含義及定位

“悔罪”的含義

所謂的悔罪就是對自身所犯下的罪行的悔改,這種悔改是由法律和道德共同解釋的。但悔罪是量刑中的一種重要的酌處權情況。在我們的法律體系中,對悔罪的定義沒有明確的定義。一些學者提到“對悔罪的概念還沒有一個清晰的概念,這使得法官可以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對悔罪事項行使大量的自由裁量權。

嚴格說來,悔罪活動有四個層次:第一,犯罪者承認其行為是非法的,并帶有認罪的前提。第二,犯罪者在良心上譴責犯罪的目的,真誠悔改的主觀意識是從心理上產生的;第三,悔改的主觀意識是通過實際和客觀的行為有效體現的;第四,在執行判決的階段,通過認真的轉變,有可能對罪行表示悔改。

“悔罪”的定位

《刑法》第13條對犯罪的定義如下:指出危害行為突出了犯罪的本質,而且清楚地總結了犯罪的特點。研究悔罪這是一種“先前的侵權行為”,即行為人已經犯了侵權行為,而不是他沒有犯的侵權行為。“悔罪”的懲罰是一種自我承認,一種對犯罪造成的社會損害的承認。

如果從刑法體系中“合法性原則”的角度來看,該體系中的“責任”一般是指刑事責任。相比于合法性原則對刑事責任的影響,刑法折衷主義才是影響刑事責任概念及其外延的重要因素。通常情況下,刑事責任都被視為對公

民進行刑事處罰的起點。刑事責任是由其性質決定的。這是充分證明制裁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的一個重要因素,以便確定有關的責任是否只對應于犯罪行為和刑法,并根據有關的罪行接受有關的刑法。這可以追溯到法理論的最初論點的結束,即“以牙還牙”的傳統,這是為了避免這種情況而對悔罪問題進行系統研究的目的。“刑罰”是指刑罰的合法性原則,即各種刑罰。刑罰也可以參照對罪犯的刑事定罪。刑罰作為中國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預防犯罪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悔罪與認罪的辨析

悔罪與認罪關系梳理—包含、重合、相異

第一種是包含關系。在對我國刑法體系中,悔罪與認罪是普遍現象,書中有學者指出,如果罪犯從心底認罪,將以此為基礎,體現從側面看罪犯的主觀傷害程度不是很大。因此,我們不能認為悔罪是認罪的前提,但是,認罪必然伴隨著悔罪,認罪與悔罪是相互包含的關系,悔罪不能等同于認罪,認罪也并不會意味著會有悔罪的產生。認罪是犯罪嫌疑人對其罪名的自白,即明確認識到自己實施行為的違法性,并認識到自己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所造成的危害性,這種行為既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更是一種違法行為,應當對行為人進行刑事處罰和社會大眾的譴責。在此背景下,只有讓犯罪者明確認識到自己行為所具有的社會危害性,并在這種思想影響下產生后悔、悔恨等情感,保證日后不再實施這種違法行為。

毫不夸張的說,悔罪的必要條件是認罪。本文討論了悔罪從寬的認識基礎,證明了犯罪行為人的罪行的認識性,并表明寬大的寬恕,具有在字典中,是認識和認受。罪行是犯罪的本質屬性,從這一角度來看,認罪的本質就是行為人真正認識到其行為屬于罪行。

第二種是重合關系。根據我國《刑法》及其司法解釋可知,法官在決定是否可以減輕刑罰和是否需要修改刑罰數額方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犯罪的情況和罪犯的供詞,減刑一般較低,對認罪的良好態度必然導致更大的減刑。然而,對悔罪、認罪、對懲罰的正確態度以及對悔罪和認罪態度的解釋并沒有改變。在司法實務中,被判有罪的罪犯往往會認罪,會表現出悔改的態度,因此悔罪是認罪的延伸。換言之,司法實務中確實存在那種罪行較輕且認罪態度較好的犯罪者,司法機關對酌情考慮對其減輕刑罰。因為在我國司法審判中,我們可以看到犯罪行為人有悔罪的態度,這就說明其犯罪思想有所減少。

第三種是相異關系。相比于悔罪可能會影響犯罪者的量刑來說,我國學界和司法界都認為認罪更傾向于是一種情感表達,悔罪才是我國刑法體系的最終目的。盡管悔罪的基礎條件犯罪者的認罪,通常情況下,我們也將悔罪視為認罪在刑法體系中的延伸。被告的認罪不一定是悔罪的認知。因此,兩者實際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而悔罪并不是認罪的表達。但是,,犯罪表現為對行為人價值觀的歪曲,沒有任何悔罪。對認罪的良好態度可以被認為是一種“悔罪”的心態,但也有一些情況下,在認罪后的態度是不好的。承認是悔罪的先決條件。一旦一個罪犯被發現有一種認罪的情緒狀態,他就可以被認為犯了罪。

正常情況下,也可以說悔罪見證了悔罪的發展。這并不一定是認罪的結果。這僅僅意味著犯罪者欣賞個人的行為是對是錯。承認的真正衡量標準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社會價值標準。然而,這一標準還不適用于犯罪的人,它本身并沒有創造一套衡量一個人的行為的例子,因此被告可能會認罪,但最終不一定會悔罪,刑罰可以作為判斷“刑罰超常執行”的標準。同時,供詞可以依法受到一定程度的懲罰,這不能以罪犯的悔悟來判斷。

悔罪因素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體現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設定為“可以型”,“可以”是一個模棱兩可的詞匯,賦予了司法審判者、執行者等無限的裁量權,揭示了法律設定的宗旨和意義,從寬處罰的法律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即不包括一系列非正常的情況,必然對所有認罪認罰之行為人都適用。簡而言之,根據法律,對于不能進行從寬處罰的罪犯必須提出鮮明的依據,而一般情況下,即可以從寬處罰的實施,并不必然予以說明。

即便如此,“可以”和“應當”之間也存在著巨大差別,這兩個詞掌控著一個人的生死大權,故在刑事法律設定的過程中必須著重進行探討。犯罪行為人個體間差異較大,進而導致認罪認罰的刑事、風格千變萬化,正如司法實踐中曾存在犯罪行為人表面上進行認罪,在實際庭審中加以詭辯,也有的犯罪行為人嘴上念叨著知錯了,行動上依舊我行我素,知錯犯錯,還有的犯罪行為人當面一套背后一套,糊弄司法機關,促使其無法盡快做出準確的判斷,在涉及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或是緩刑層面,犯罪行為人往往根據自己內心的確信,呈現出情緒的大幅度變化,甚至有的犯罪行為人積極承認自己的罪行,卻不愿意接受刑事處罰的判決等。

假使換一個角度,依據提升法律效果的控制程度、改造力度、鼓舞犯罪行為人認罪認罰、適當扼制錯判、誤判等判決發生的風險等角度的探討,應當以“依法”作為“應當”取代“可以”的前提,限定司法人員的權限,根據法律的規定,嚴格把控認罪認罰的適用。這一對法律條文的操作,表面上將柔性之韻融入“應當”之中,同時基于對司法人員權利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收縮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廣泛推進。

定罪階段的悔罪問題

犯罪構成與人身危險性

人身危險性的發展脈絡

從廣義上講,人身危險性是罪犯生理、成長環境和生活環境相互作用和影響的結果。英國學者菲利普曾提出經典的“犯罪理論”來解釋人身危害性的相關問題,即這些個體因素之間相互影響,最終成為現代刑法對罪犯構成要件的必要條件之一。當人身危險性達到一定閾值時,個人的犯罪能力非常高。犯罪數量與影響犯罪的三個因素的數量成正比。此外,根據個人犯罪的風險,菲利普將其分為五大類:自然犯罪、精神犯罪、普通法犯罪、潛在犯罪和激情犯罪。

美國學者李斯特則從刑法的角度對人身危險性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研究涉及個人和群體。他還認為,“犯罪的人應該受到懲罰,而不是犯罪的行為”。根據他的理論,刑法限制了罪犯的自由,允許他們糾正自己的負面價值觀,并進行一些改革。

因此,如果犯罪者和罪犯將來再次犯罪,刑法應予以分類。例如,對于長期累犯,有必要實施更嚴厲的懲罰來糾正這一部分。如果以普通罪犯為目標,群眾的價值觀和態度是可以說服和改變的。也有研究支持有犯罪潛力的罪犯在犯罪前的行為,但人們認為這種方法會損害這一群體的個性。在此基礎上,李斯特提出了犯罪主體性理論、保護刑理論和不定期刑理論。

人身危險性與社會危害性的區別

界定犯罪行為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無論是對完善我國刑法體系來說,還是對司法實踐中的具體個案情況的判斷,對比這兩項犯罪行為中構成要件的異同點,有利于增強司法實務中對犯罪者定罪量刑過程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如果其行為會造成對社會的秩序產生危害,則被稱為社會危害性。但是,就國內學界研究來看,“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之間的關聯性”是研究重點,少部分學者認為兩者在認定犯罪行為中屬于并列關系,特別是那些犯罪行為中蘊含著極強人身危害性。然而,也有學者持相反意見,他們堅持必須從定罪、量刑和行刑三方面來闡釋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之間的關聯。

綜上所述,在犯罪形成過程中,犯罪主體的觀點是人類的邪惡或人身危險在一定程度上表現出來,構成犯罪所要采取的是詢問其是否屬于重罪。不是犯罪或沒有犯罪的人,則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通常情況下,主要從三方面認定侵犯人身權益的犯罪行為,一是人身危險;二是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三是刑事處罰必要性。人身危險性是決定某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特征,法律利益的危害是決定該行為是否為犯罪的客觀特征。危險是人身危險的反映,是社會危險的嚴重性;刑罰是了解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問題的法律特征;如果不存在上述三個方面,該行為就不能構成犯罪。

從犯罪構成看人身危險性

目前,司法實務中對犯罪行為的人身危險性的評估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犯罪者造成的犯罪行為的風險遠遠超過犯罪者預期的損害程度,在這種情況下,該行為可被視為犯罪,個人風險調查可被視為犯罪。第二,行為的社會危險性處于犯罪和非犯罪的“關鍵點”。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該觀點認為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并未對個體或者社會產生緊迫的危害性,則該行為不被視為犯罪。但是,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本身就具有人身危險性,則該行為應當被視為犯罪。也就是說,我國司法機關如何認定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可以進行刑法評價的關鍵在于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第三,其社會危害尚未達到一定程度,因此無需考慮施暴者的個人風險。

本文堅持犯罪行為的雙重屬性,即主觀性和客觀性兼具的行為。換言之,犯罪行為天然具有的社會危害性,是刑法體系對行為人的行為進行負面評價的必要前提條件。現代法治社會對犯罪是極其嚴重的,犯罪造成的社會損害是極其嚴重的,刑罰將根據情況加重。本文認為,考慮悔罪的真正標準是個人風險。犯罪事實是指犯罪現場,如藥家鑫犯罪前后的行為,不能稱為犯罪證據。犯罪前后都不能解釋他的個人風險,總的來說,藥家鑫的個人風險仍然相對較低。因此,從理論上講,在不判處死刑的情況下判處他入獄更為合適。但認為只要是罪行極其嚴重,就需要酌情考慮了。通說認為,只要犯罪極其嚴重,就沒有犯罪的余地。如果罪行的情況特別嚴重或嚴重到沒有考慮到人身危險,則應盡可能地判處死刑。

犯罪構成中的情節問題

犯罪與犯罪構成

在我國,區分刑事司法的和非刑事司法的判斷方法有三種:第一,刑法的基本概念。這種方法從界定刑法的基本概念處罰,認為用于規范和約束刑事司法過程的基本規范就是刑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強。第二,犯罪性質。

該方法認為必須從以下兩方面評價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危害性:一方面是行為人的行為能否阻礙法治社會的發展進程;另一方面是評估我國的國家包容性力量及其對發展的影響。第三,折中說。折中說以刑法的基本概念為框架,在框架內具體分析行為人所實施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等等。這三種觀點中的最后一種觀點清楚地表明,如果要評價發件人所犯行為的犯罪影響,就必須總結上述三個方面,以便使它們科學和準確。有將兩者結合起來,才能更合理、更有效地判斷一項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行為。

犯罪構成中的悔罪情節地位

我國刑法研究認為,犯罪者的“悔罪態度”是司法機關考慮確定其量刑程度必須考慮的因素之一,是我國刑法體系中“預防刑”的實質影響因素。因此,必須用科學合理的量刑規則來認定犯罪者的“悔罪態度”,這也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內在要求,更是我國刑法體系追求罪刑均衡化與刑罰個別化相統一的終極目標。但是,2017年最高院發布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卻沒有對“悔罪”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確規定,從而導致司法實踐中對量刑中適用悔罪情節的混亂。吸取2017年《量刑指導意見》中的不足之處,就必須在堅持最高檢、最高法所確定的基本量刑原則的基礎上,明確“悔罪在”在我國量刑體系中的法律地位,真正發揮“悔罪”對量刑的實質影響。

人作為一種社會動物,自身所具有的道德情感和社會屬性直接導致了人在實施犯罪行為后勢必會出現懊悔等情緒。但是,也正是因為人的特殊性導致司法機關無法在案件中真正判斷犯罪者的悔罪是否真誠等心理狀況。換言之,不少學著支持以列舉式的立法方式明確“悔罪”的基本概念及表現形式,特別是提高司法機關對悔罪的理解程度。另外,必須將犯罪者的“悔罪態度”與量刑情節相區分,保持二者的獨立法律地位,以增強司法機關在個案中適用“悔罪”規則的可操作性。

悔罪對定罪的作用

犯罪輕重的影響

犯罪的許多構成要件在整體上反映了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對其社會危害性的判斷完全是由形式的非法性決定的。從這個角度看,現行刑法理論存在先天缺陷,從犯罪的情況來看,刑法的基本理論是需要有法可依,因此這種做法是不符合建立犯罪的理論基礎的。

有學者從我國當前的法治環境出發提出新的觀點,即“單純將學理上的犯罪構成要件作為判斷犯罪行為的唯一依據,不僅不符合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需求,在司法實務中可操作性也不強。”另外,功能上的不作為犯罪本身并不具備一個強烈的犯罪決心,但其創造了一個影響憲法實施的偏見犯罪,從而使得犯罪阻礙了刑法的積極功能,使它成為一個兩難困境:退則是理論基礎的動搖,而進則是法律的沖突,造成這一領域的缺陷。

犯罪類別的影響

本質上,罪后情節也是法定量刑情節的一種。因此,司法機關也必須考慮犯罪者的“悔罪態度”對罪后情節的影響。事實上,犯罪者的案前、案后行為都是發生在特定時期的,可能會對犯罪者的行為產生一定的實質影響。特別是在判斷犯罪性質方面。也就是說,普通犯罪情節中的“悔罪態度”是否可以適用于如“出罪”等特殊情形的中呢?通常情況下,要根據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但考慮到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必須對“悔罪態度”進行明確的法律規定。

此外,對那些比較輕微的刑事案件,如果其并未對社會造成較大危害的前提下,一般不認為其屬于犯罪行為。但是,如果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考慮到要主客觀兼顧,只有犯罪者主動投案并積極彌補受害者損失的前提下,也不能免除其刑事責任。近年來,將犯罪者的“悔罪態度”作為量刑情節的影響因素,是考慮待刑法本身固有的謙抑性、寬容性。但是,悔罪態度對犯罪者量刑情節的影響是有條件的,必須依附于犯罪者的主觀意圖,任何過分夸大犯罪者的人身危害性的評價,都可能導致悔罪情節的適用不當。

量刑階段的悔罪問題

影響量刑的悔罪情節

我國刑法中的悔罪量刑情節

從我國《刑法》及其司法解釋來看,“悔罪”一詞明確出現在法條中的情形就是《刑法》第67條。司法實務中,“悔罪”對司法機關裁量犯罪行為人定罪量刑結果的影響卻顯而易見。2010年9月,最高院發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該《試行意見》中的第16條、第26條均能體現犯罪行為人的“悔罪態度”對其量刑的重大影響。換言之,現代法治社會的主題已成單純的“懲治犯罪”轉變成“懲治犯罪與保護人權并重”,從而使得我國刑事案件的處理更人性化,犯罪行為人的“悔罪”行為可以成為影響量刑問題的關鍵因素。

2014年,最高院發布《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司法機關必須考慮各種法定或酌定量刑情節來判斷個案的情況,具體調節個案中悔罪態度對量刑情節的影響。特別是那些暴力犯罪、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事件,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確定量刑標準。反過來,對那些犯罪情節較輕的案件,應當依法體現從寬從輕的刑法量刑原則。

另外,根據個案具體情況來確定量刑調解比例的時候,必須兼顧量刑幅度與刑罰體系之間的平衡,嚴格落實“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對那些有坦白情節的個案,可以綜合考慮犯罪者是否如實供述罪刑、悔罪程度等多種因素,綜合判斷后再確定最終的量刑從寬幅度。

從法理學角度來說,將“悔罪”作為影響我國司法實務中量刑結果的因素是具有重要意義的。首先,法律責任的基本性質決定了罪犯犯下的遺憾行為是必須由司法機關處理的犯罪因素。在統治級別或在社會團體中,法律責任被評估為對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范的否定評估。此外,法律責任是基于自由意志行事的人所采取的行動的邏輯上消極的法律后果,此外,在支配地位上,有義務要求社會成員保持其權威和生活條件。總之,我國對犯罪分子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認定中,“悔罪”這一法律因素同樣應用刑法對其進行評價。而且,這種評價應從政治和道德兩方面所得出的肯定行評價,學界和司法實務中對此持同樣觀點。換言之,從刑法的功能和立法初衷來看,“悔罪”的重要程度是顯而易見的。

國外及我國臺灣地區法律中的悔罪量刑情節

目前,世界各國的學者研究都認為,在犯罪后的立場中考慮后悔是影響懲罰的一個重要因素。以我國臺灣省為例,臺灣《刑法》第57條明確規定,處罰時應考慮悔罪等特殊情況。刑事懲罰應以罪犯的法律責任為基礎,還要綜合考慮到所有影響因素。盡管臺灣有學者對比了《德國刑法典》與臺灣省《刑法》之間的異同點,認為臺灣在刑法中更多使用了非專業術語來表述“悔罪”對行為人量刑結果的影響,但不可否認的是國內外刑法體系都將“悔罪”作為影響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例如,德國學者希爾根多夫曾說:“在刑法的一般規定和次級規定中,許多國家的刑罰較輕,往往比通常輕。”然而,這只是基于刑法的一般規則所展開的一般性考慮,或因本款所述罪行的組成部分所列理由。就以德國和我國臺灣的刑法為例,二者都認為悔罪行為是用來衡量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后的心理態度。犯罪后如能真誠悔罪,則行為人應當受到排除其悔罪行為后的刑事懲罰。

綜上所述,盡管大多數國家(地區)已經明確指出懲罰應或可能對刑事懲罰產生影響,但不同國家(地區)仍需要建立具體的懲罰機制。從悔罪態度入刑已成大趨勢的角度來看,如果我國的刑法如果將悔罪視為影響量刑所必須考慮的法定因素,則必須事先加以考慮,并且必須清楚地確定和審查行為人悔罪的真實情況。僅根據當前的法治環境來看,我國社會的發展狀況有利于準確判斷行為人的悔罪行為及其當時所處的環境,但如果排除考慮行為人悔罪的環境因素,可能會導致我國刑法體系陷入相對簡單的懲罰性環境。

悔罪影響量刑的方向

積極悔罪態度對量刑的影響

犯罪行為人良好的懺悔態度,可以表明其個人對社會及其他個體的社會危害性極低,但這是否能成為減輕其刑事處罰的必要條件仍有待實踐檢驗。就我國當前的《刑法》及其司法解釋來看,犯罪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損害以及犯罪者的主觀意圖是我國司法實踐中確定量刑犯罪的重要因素。但是,悔罪作為對行為人定罪量刑的考慮因素之一,對一般性刑事案件的影響相對有限。

假設責任人有良好的懺悔態度,是否足以違反法律的懲罰,減輕責任人的懲罰?對于那些主觀惡意較小、行為危害程度較輕以及必要預防程度較低的案件,對行為人進行從輕處罰并不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一些不悔改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罪名受到處罰,但不超過處罰上限,他的行為應該受到懲罰。

拒不悔罪態度對量刑的影響

那些拒絕悔罪的犯罪行為人是否必須承擔更嚴厲的刑事處罰,學界對此問題尚存爭議。本文認為,根據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如果法律上沒有相應的處罰標準,具體犯罪的行為人不應受到嚴厲的處罰。這是因為一些罪犯對其行為無半點悔過態度,也意味著其并不認為他的行為帶有惡劣的社會危害性。但是,有些罪犯拒絕懺悔,如果要認真對待他們,也應該按照他們的標準來考慮。

對于拒不悔改的犯罪分子,不應當從輕處罰,但過分加重處罰是不符合現代法治社會的要求。例如,一些拒絕悔改的罪犯可能會根據指控受到刑事處罰。他將受到懲罰而不打破懲罰上限的障礙,他的行為將受到嚴厲的懲罰。本文提出了責任上限的概念,其實施標準的上限是指不必受“客觀刑罰理論”限制的嚴重刑罰。

一般來說,悔罪對犯罪行為人刑罰的影響只有在減刑中才能體現,我國刑罰的執行標準是依據犯罪行為人是否認罪等諸多因素,但這些條件對司法機關是否決定從重或從輕判決不會產生實質性影響。

悔罪在量刑情節競合情況下的適用

悔罪與從寬量刑情節競合的適用

根據《量刑指導意見》可知,對悔罪因素的考量中,在確定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的階段,宣告的結果可以被視為宣告刑事責任,但前提是存在與減輕情節相符的犯罪。因此,必須考慮減輕情節與從輕情節之間是否存在競合關系?具體個案中,從輕情節和減輕情節哪種對犯罪行為人的量刑問題影響更重?許多學者對此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有人認為從輕情節比減輕情節更重要,應放在首位。但是,如果將減輕情節置于首位,可能會導致刑法從輕環節失去獨立的法律地位和功能。

本文認為,在量刑過程中應當將從輕情節置于首要位置。因為“寬恕”意味著在法律懲罰的框架內,懲罰比沒有懲罰要容易,且最終被認為是在法律懲罰的框架內。法定刑適用于減輕處罰的情況,也是我國《刑法》中的刑罰上限,超過減輕處罰的情況是不合理的,可以減少因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模糊性對刑事處罰的范圍的消極影響。

因此,一旦個案中存在量刑情節與悔罪情節競合的關系,首先要考慮的是,根據輕度刑罰情況和刑罰情況,確定和調整刑罰比例,明確刑罰是否與法定刑罰相符,并且以適用刑罰為依據。根據寬大處理和嚴重程度的報告,刑法規定的寬大處理和嚴重程度的比例低于法定的最低刑罰的,以寬大處理和嚴重程度的報告為準。當然,如果法官認為判決存在錯誤,可依據最高院發布的《量刑指導意見》在規定幅度內調節基準刑,并提交法庭討論。

悔罪與從嚴量刑情節競合的適用

《量刑指導意見》規定,我國司法機關在量刑的過程中,應采用抵消與排斥相結合的方式,這是一種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量刑情況的調整執行率的方法,這樣您就可以判斷您將被判刑多少。例如,如果一個人被故意殺害,則罪犯會受到嚴重犯罪的影響,但其悔罪態度較好的,原則上有三種量刑方式:首選,行為人已有犯罪史且存在公共場所故意犯罪的惡性行為,則可以考慮增加10%-20%的基準刑。其次,如果犯罪行為人的悔罪態度較好,可以考慮適當減少其10%的基準刑作為鼓勵罰。最后,司法實務中也確實存在罪犯的基準刑在原有程度上增加了20%。但是,不少學者反對這種量刑規則,認為司法實踐中個案的具體情況是完全不同的,即使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制裁的范圍和內容也不同,而非完全對等。

本文堅信,在確定基準刑時應當考慮行為人的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和個人風險。將“責任”或“預防性”適用于量刑情節是不合理的,這違反了公正性原則。

行刑階段的悔罪問題

影響行刑的悔罪情節

刑罰個性化對我國《刑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理論價值是毋庸置疑的。我國學者在刑法學研究中,堅持刑罰個性化對其他刑法理論問題研究的基礎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刑罰個性化有利于使司法機關全面判斷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悔罪態度和其他特殊的個人情況等多方面因素,確保刑事案件裁定結果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2)執行刑事悔改是司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考慮因素。法院對刑罰的確定將影響刑罰的結果和效力。如果那些實施嚴重暴力行為的犯罪者并無悔罪之意,則無需考慮對其減輕處罰。對那些過失犯罪等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者,可以適當減輕處罰以幫助他們更好地融入社會。

悔罪情節的分類

我國刑法中將“悔罪”對量刑的影響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1)立功贖罪型:我國《刑法》第68條明確規定了“立功”的法律地位和概念,肯定了立功行為對我過司法機關懲罰犯罪的積極作用。也就是說,犯罪者在實施晚自身的犯罪行為后,為避免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更大的損失,舉報他人的犯罪事實,或是獲取關鍵數據幫助偵破其他案件。完備的刑罰體系勢必要傾聽不同主體的意見,以緩解司法機關辦案與公民樸素價值觀之間的不平衡,節約司法資源。

立功是對國家和社會的客觀貢獻,是一種鼓勵犯罪分子發現他人罪過,實現自我救贖的制度。立功的終極本質不是國家和犯罪嫌疑人追求的功利主義,也不是司法機關獲取案件信息的方式。相反,他必須回到主觀懺悔的本質。立功主體是犯罪行為人,也應當以此為基礎關注其權益訴求。在刑法體系中,過分追求行為的價值內涵可能會違背刑法的基本原則,無法體現現代刑法中對“懲治犯罪、保障人權”的重視程度和服務價值,這是因為即使犯罪者積極舉報了他人的犯罪事實,也必須由司法機關對這一舉報事實進行核查。

(2)返還款物型:不同程度的懺悔都是基于貪婪。甚至可以說,這種懺悔本身的社會危害性極小,因此可以對這類悔罪的目的作擴大解釋。也有其他學者認為,如果刑事訴訟結束,人們會自發采取行動來彌補或賠償損失,多數情況下這種行為都是出于自愿的。例如,盜竊案件中犯罪行為人也會積極歸還被盜財物,但因為犯罪已經結束無法適用犯罪中止的條件,這并不意味著犯罪中止就是犯罪的結束,而是一種輕微的懲罰。犯罪行為人不想繼續非法擁有他人財產,不想放棄犯罪所得,不想歸還被盜財務來消除其行為所產生的違法后果,即使你不把被盜財產繩之以法,它可以被解釋為表示懺悔的表示

(3)積極退贓型;指罪犯被捕后為爭取從輕處罰,由其本人或是近親屬將被盜財產交給司法部門。多數學者認為這是一種歸還,代表了行為人是有悔罪態度的,可以考慮將此行為視為從輕情節。但是,地方法院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卻很少堅持這種觀點,所有罪犯仍因歸還非法資金而受到嚴懲。因此,本文認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悔罪行為可以被酌情考慮,但犯罪事實需要受到懲罰。因此,鼓勵積極返還被盜財產和參與犯罪活動將有助于實現司法實踐中的量刑目標。

(4)挽回損失型:在此情形下,行為人在犯罪行為結束完成后,主動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工作,盡量減少或彌補犯罪行為給他人或社會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損失,提供撫慰費和受害者補償的一種處罰形式。確認該行為的法律地位將有助于將罪犯變成對社會有用的人。

悔罪情節的細化

國內也有學者認為,犯罪者的犯罪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綜合影響就是犯罪程度。但是,本文對此持不同觀點,司法實務中必須根據個案情況具體判斷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這種判斷必須綜合考慮犯罪行為對社會環境的影響,而無需考慮社會環境本身。

在此情形下,法官可以在不受外界干擾的情況依據法律作出裁決,從而可以更清楚地判斷侵權的嚴重性。它不僅避免了社會因素的影響,提高了犯罪情節的判斷能力,而且確保了刑事司法程序的安全。其他人則認為,在確定情況的嚴重性時應考慮某些犯罪,例如準備犯罪,預防緊急情況或法律保護。因為犯罪準備是刑法的社會秩序,所以即使事實沒有達到犯罪的主要目的,也不會影響定罪文本中規定的合法利益。同樣,法律辯護和逃避是過大的殺傷力,但是它們造成的損害和直接犯罪卻大不相同。

由于侵權行為不僅基于結果,而且基于情況,因此,過度保護是基于法律保護的,而對內部制裁和侵權行為的需求則是直接的法律保護。換句話說,在這些特殊情況下的犯罪行為必須很小。法律將這些次要事實視為調查的特殊部分,而調查的主要目的是維持法律秩序的犯罪事實。

如果犯罪行為人卻有悔改之心,承認自己的不當行為通常會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認為其行為屬于“悔罪”。但是,盡管這類犯罪分子也會找各種理由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辯護,但與那些毫無悔改之意的犯罪者相比,前者二次犯罪的可能性較小。為此,有必要結合法律處罰。換句話說,作為罪犯,他表現出明顯的悔罪表現,被認為是刑事犯罪,無論行為人的意圖如何,他不僅可以合理地使用不同的證據,而且可以降低司法工作的難度。

悔罪與減刑前提

減刑的內涵與內容

減刑是指犯罪者在刑罰期間被判處各種刑罰通過以下方式來減輕自身刑罰:減輕影響的行為包括嚴格遵守監獄法規、積極學習并端正悔罪態度、舉報他人犯罪行為和其他政治成就。例如,如果最初將犯罪負責人判處無期徒刑,則可根據嚴格的上訴條件將其減為15年徒刑,可參考《刑法》第78條的相關規定,有以下三種減刑方式:

第一,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情節的輕重。這種情況通常是判決減刑和重大功績的有關規定得到執行的標志。減刑意味著法院在某些條件下,可以將罪犯從其職務上撤職,并命行為人認真遵守監獄的規章制度,并真誠悔罪。

第二,行為人在悔罪期間可以加強自我行為的改正,例如主動學習和改善,可以通過實際行為來改善自我控制,從而提高認知能力。

第三,積極有效地參加有期徒刑規定的有關任務,并按時完成任務。從刑法的基本功能來看,這是一種規范性發展,也是真正將“悔罪”行為視為減刑的條件之一。

悔罪在減刑認定中的情形

刑罰執行機構的定量驗證是為了增強對減刑的識別功能,我國刑偵部門調查了刑罰數額,確定了刑罰是否確實存在,這將是有益的。但是,由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從而使得大多數人都會認真接受并認可裁判結果。但是,這種定量機制使確定“遺憾”更為有效,并允許機構做出更好的決定。因此,本文認為定量發展的方向是正確的,有必要學習國外優秀經驗來完善本國對悔罪行為的判斷方法。

目前,我國最高檢在減刑、假釋案件中制定了嚴格的規則,即各級檢察機關必須嚴格審查和界定這些案件。首先,如果您申請減刑或假釋,罪犯將構成嚴重的刑事犯罪,或者對金融欺詐,有組織犯罪,暴力恐怖主義等產生重大影響,需要進行調查和核實。第二是僅僅因為罪犯取得了重大成就并積極遵守法律而尋求減刑。第三,如果罪犯有有可能假釋或減刑,則存在釋放期較長或提前,間歇期較短或當前執行期較短的條件。在第四類中,如果犯罪策劃人收到其他人的指控或舉報,則起訴人應進行徹底的調查和核實。第五,還有其他情況。檢察院通過查看相關文件、組織討論會等方式對案件展開調查。

如果罪犯想提起訴訟,則其權利必須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一些罪犯拒絕認罪,供認,反復起訴和介入訴訟程序。此外,盡管一些肇事者承認犯有罪行并對此感到遺憾,但他們對處罰嚴厲提出上訴,并要求對處罰進行復審。這要求執行者在執行特定懲罰時進行認真的判斷,不應將其簡單用是否有悔罪來區別罪犯,而是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此外,財產判決和民事損害賠償義務之間存在著微妙的關系,從而使得上訴結果的可能性也不同。如果不考慮犯罪分子的經濟實力,可能會導致財產案件的執行和賠償功能錯位,不僅會促進刑事改革,而且會破壞財產判決和民事案件判決的執行。一方面,在執行財產和損害賠償時,犯罪嫌疑人悔罪態度積極且積極中止損害的,可以考慮適當減免刑罰;另一方面,對認罪態度不好且不配合司法機關工作的,可以適當增加基準刑。誠如本文所示,只要行為人積極認罪且悔罪態度比較端正,則很容易確定采取何種量刑調節方式來判斷行為人的最終量刑結果。

悔罪與假釋前提

假釋的內涵與內容

“有條件釋放”也就是假釋制度,在這種制度中,罪犯被判無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而悔罪并獲得有條件釋放,以免對社會造成任何進一步傷害。假釋適用于嚴格遵守相關規章制度,受過教育,被修改且罪惡悔改在執行期間實際上并沒有損害社會的犯罪分子。

刑法的人性化是刑法存在的基礎,是刑法規范化的前提,懲罰沖突是不合理的。它提供了賠償條款,以確保該決定是真正合理的。換言之,解釋條件是對懲罰的合理定義這一事實符合人的天性。對于某些在被判無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后繼續實施故意犯罪的罪犯,輕刑是一種必然的監禁選擇。

悔罪在假釋適用中的評估

長期以來,我國根據罪犯的刑期和刑期,使用定性方法評估其被釋放后再次犯罪和社會損害的風險。由于判斷評估的基本特征,重復性風險描述無法滿足非常清晰準確的標準,因此難以達到操作水平。

因此,法院不能急于決定罪犯是否被假釋,從而引發了有關假釋公正性的社會問題。在刑事調查中進行的定量風險評估論證為釋放使用條款的混亂提供了解決方案。因此,引入假釋評估方法對我國完善刑法體系大有裨益。

結論

綜上所述,通過研究我國刑法體系中的悔罪問題可知,立法機關尚未對“悔罪”作出明確的概念,主要是基于從犯罪人的角度來看,悔罪是其內心的主觀心理狀態,旁觀者無法直觀的感知,從而使得法官在對犯罪分子是否產生悔罪之意以及是否真誠悔罪等問題的判斷只能進行自由裁量。在我國刑法體系中,悔罪可能發生于定罪階段,也可能發生于量刑階段,也可能發生于行刑階段,不同階段的悔罪行為也必然會產生有不同的結果。

因此,國內不少學者支持我國刑法體系將“悔罪”的基本形式和判定標準作出明確規定,為司法實務中考察認定悔罪行為及其量刑影響制定統一且明確的規則。當然,也有學者提出不同意見,認為“悔罪”作為酌定量刑情節無法真正發揮其優勢,可考慮將其作為法定從輕情節,已實現現代法治社會的發展主題,但學界都支持完善我國刑法體系中的悔罪規則,從理論研究和制度設計兩方面展開。

事實上,犯罪前后的犯罪行為其所面臨的情況背景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勢必會影響犯罪結果和犯罪性質。換言之,影響犯罪結果的“特定因素”是指犯罪過程中某些環境下的行為人的某些行為,而非犯罪本身。對于這些影響犯罪行為的認定的因素,原則是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或是法官以判決的方式作出。但是,如果某些情況已被法律提前預設為“已定罪”和“如果情況適用”,則明確法律的適用條件是法官判斷這類因素對犯罪結果的影響。

就“悔罪”而言,其復雜程度遠超其他因素對犯罪結果的認定。從前文研究可知,單就盜竊案件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釋中,最高院對就有這類規定——“雖然盜竊公共及私人財產的情況已達到很高的水平,但情況并不嚴重。如果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可受刑事責任調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詳細規定參見《刑法》第13條。”從這一條規定可知,我國對于那些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刑事案件,一般不認定其屬于刑事案件。然而,如盜竊罪、詐騙罪等估價罪,要嚴格遵守“客觀和主觀制裁相一致”的原則,即對行為人已經承認的犯罪事實,也必須回到犯罪現場,積極解釋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我們針對不同階段的悔罪行為做出不同的判斷。

首先,量刑階段的悔罪行為。通常而言,確定行為人的刑事處罰中是否有悔罪情形對司法機關而言是相對簡單的事情。一方面是因為悔罪作為“酌定從輕情節”始終處于法律懲罰框架內,比其他不在法律懲罰框架內的其他情形更易于確定其對刑罰結果的影響。另一方面,法定刑罰是我國刑罰體系的底線,悔罪適用于“減輕情節”,一旦超過減輕情節則法官可能存在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問題。刑罰結果中的最低刑期都要考慮行為人在犯罪過程的全部行為,這些行為最易于確定行為人最終刑事處罰的限度,以及是否符合現現行刑法中的處罰點。另外,我國近年來開始堅持“寬大從嚴處罰原則”,但因刑法規定的寬大從嚴處罰原則低于法定刑,因此對該原則的適用必須制作處罰報告。

其次,行刑階段的悔罪問題。首先,防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