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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防震減災法治2006年12月法制化管理:——是推進依法治國的根本要求——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切實需要——是事業持續開展的重要保障——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根本表達防震減災法制化管理防震減災法制化管理一、防震減災根本法律制度二、推進防震減災依法行政三、市、縣的法定管理職權第一局部防震減災根本法律制度防震減災根本法律制度

一、法律法規體系

二、根本法律制度

防震減災根本法律制度

一、法律法規體系一、法律法規體系法律體系的根本框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一、法律法規體系一、法律法規體系一、法律法規體系一、法律法規體系一、法律法規體系

地方政府規章——制定機關:省政府和較大市人民政府發布形式:省長、自治區主席或者市長簽署命令效力范圍:本行政區域一、法律法規體系

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一、法律法規體系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規、地方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均不得與憲法相抵觸。一、法律法規體系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規、規章。

一、法律法規體系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一、法律法規體系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一、法律法規體系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一、法律法規體系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一、法律法規體系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一、法律法規體系

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一、法律法規體系一、法律法規體系一、法律法規體系一、法律法規體系一、法律法規體系防震減災法律法規體系:一、法律:?防震減災法?二、行政法規:1、?地震監測管理條例?2、?地震預報管理條例?3、?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4、?地震平安性評價管理條例?一、法律法規體系三、部門規章1、?震后地震趨勢判定公告規定?2、?地震行政執法規定?3、?地震行政復議規定?4、?地震行政法制監督規定?5、?地震行政規章制定程序規定?6、?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7、?地震平安性評價資質管理方法?一、法律法規體系四、地方法規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防震減災地方法規。河北、青海省制定了地震平安性評價的地方法規。江蘇省制定了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的地方法規。一、法律法規體系五、地方政府規章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47部省級政府規章。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了大量政府規章。防震減災根本法律制度二、根本法律制度二、根本法律制度二、根本法律制度共7章、48條。第一章總那么;第二章地震監測預報第三章地震災害預防第四章地震應急第五章震后救災與重建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那么二、根本法律制度防震減災法將我國幾十年來防震減災的工作經驗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了規定,為今后防震減災工作的標準化管理提供了依據。防震減災法確定的法律制度涉及到防震減災工作的方方面面,重點介紹以下10項根本法律制度。二、根本法律制度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制度防震減災法對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確定的權限、依據和方式進行了規定〔第11條〕。同時,對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救災物資儲藏〔第24條〕、抗震加固〔第20條〕等方面進行了規定。二、根本法律制度二、根本法律制度二、根本法律制度二、根本法律制度五、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和地震平安性評價制度防震減災法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和地震平安性價作出了明確規定,規定的內容包括七個方面:第一,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到達抗震設防要求;第二,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必須按照國家公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二、根本法律制度五、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和地震平安性評價制度第三,重大建設工程、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平安性評價,并根據地震平安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第四,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標準進行抗震設計,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二、根本法律制度五、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和地震平安性評價制度第五,屬于重大建設工程的、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以及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的,應當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進行抗震加固。二、根本法律制度二、根本法律制度二、根本法律制度七、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制度防震減災法規定〔第23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公民在地震災害中自救、互救能力;加強對有關人員的培訓,提高搶險救災能力。二、根本法律制度八、破壞性地震應急制度防震減災法和?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對破壞性地震應急制度進行了規定,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制定;第二,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內容;第三,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設立;

二、根本法律制度二、根本法律制度二、根本法律制度地震應急預案的內容根據國家地震應急預案:1、組織體系及職責;2、預警和預防機制;3、應急響應;4、后期處置;5、保障措施。二、根本法律制度二、根本法律制度二、根本法律制度二、根本法律制度二、根本法律制度臨震預報應急行動法第29條: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發布后,有關的省級政府可以宣布所預報的區域進入臨震期;有關地方政府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發動社會力量,做好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二、根本法律制度二、根本法律制度九、震后救災與恢復重建制度防震減災法作出以下幾個方面規定:第一,救災的組織;第二,災區政府的職責;第三,非災區政府的職責;第四,有關部門的職責;第五,災民安置;二、根本法律制度九、震后救災與恢復重建制度

第六,傷員救護與衛生防疫;第七,生命線系統的恢復;第八,災區治安防范;第九,緊急征用的處置;第十,恢復重建。二、根本法律制度十、典型地震遺址遺跡保護制度

防震減災法規定〔第四十二條〕,國家依法保護典型的地震遺址、遺跡,典型的地震遺址、遺跡的保護,納入地震災區的重建規劃。第二局部

推進防震減災依法行政推進防震減災依法行政一、地震監測預報的法制化管理二、地震災害預防的法制化管理三、地震應急救援的法制化管理行政權力——

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管理相關社會事務的職權。推進防震減災依法行政推進防震減災依法行政行政權力的行使:——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老實守信——權責統一推進防震減災依法行政

一、地震監測預報的法制化管理地震監測預報的法制化管理

我國地震災害特點:

——地震多

——震級大

——分布廣

——災害重地震監測預報的法制化管理

我國地震監測活動:

——歷史悠久

——成績顯著

地震監測預報的法制化管理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具有:

——科學性

——社會性地震監測預報的法制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地震監測預報管理標準化——提高地震監測預報能力

地震監測預報的法制化管理

一、地震監測的法制化管理

二、地震預報的法制化管理地震監測預報的法制化管理一、地震監測的法制化管理地震監測的法制化管理地震監測的法制化管理〔一〕地震監測工作的根本問題〔二〕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建設

〔三〕地震監測臺網運行、管理

〔四〕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地震監測的法制化管理〔一〕地震監測工作的根本問題〔一〕地震監測工作的根本問題地震監測工作的定位:地震監測工作是社會公益事業,效勞于——經濟建設——社會開展——國防建設〔一〕地震監測工作的根本問題地震監測事業開展的條件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震監測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開展規劃。〔一〕地震監測工作的根本問題〔一〕地震監測工作的根本問題地震監測臺網管理的根本原那么:統一規劃,分級分類管理。〔一〕地震監測工作的根本問題〔一〕地震監測工作的根本問題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的從業管理:

——與中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作

——經中國地震局批準

——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地震監測的法制化管理〔二〕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建設〔二〕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建設1、地震監測臺網的分類、分級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有不同的分類——行政管理——監測手段——效勞功能……

〔二〕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建設

按照行政管理分類:國家臺國家臺網省級臺網市縣臺網社會臺專用臺網社會站點〔二〕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建設2、地震監測臺網規劃的制定與實施規劃編制原那么:——布局合理——資源共享——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相協調〔二〕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建設〔二〕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建設

省級地震監測臺網規劃的制定:

——權限:省級地震部門

——依據:全國地震監測臺網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地震監測預報方案

——程序:報本級政府批準〔二〕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建設

市、縣地震監測臺網規劃的制定:

——權限:市、縣地震機構

——依據:省級地震監測臺網規劃

——程序:報本級政府批準〔二〕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建設

規劃變更:省級地震監測臺網和市、縣地震監測臺網規劃需要變更的,報原批準機關批準。〔二〕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建設〔二〕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建設

4、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建設建設范圍:

——壩高100、庫容5億立方米,且可能誘發5級以上地震的水庫

——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油田、礦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設工程〔二〕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建設

5、強震動監測設施的設置

——核電站

——水庫大壩

——特大橋梁

——發射塔〔二〕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建設6、地震監測臺網建設和運行經費全國地震監測臺網: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那么,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承擔。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由建設單位承擔。地震監測的法制化管理〔三〕地震監測臺網運行、管理〔三〕地震監測臺網運行、管理

1、地震監測臺網運行要求全國地震監測臺網:

——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終止

——確需中止或者終止的,國家臺和省臺報中國地震局批準,市、縣臺報省局批準,報中國地震局備案專用地震監測臺網:

——報所在地省地震部門備案

〔三〕地震監測臺網運行、管理2、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社會臺站點的運行指導地震部門應當加強指導表達行業管理〔三〕地震監測臺網運行、管理3、地震監測信息平安和質量保障檢測、傳遞、分析、處理、存貯、報送各環節工作〔三〕地震監測臺網運行、管理4、地震監測信息的報送全國地震監測臺網信息的報送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動監測信息的報送:報所在地省級地震部門〔三〕地震監測臺網運行、管理5、地震監測臺網運行的條件保障地方人民政府為臺網運行提供必要的通信、交通、水、電等條件保障。全國地震監測臺網和專用地震監測臺網運行受到影響時,當地人民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恢復運行。〔三〕地震監測臺網運行、管理地震監測的法制化管理〔四〕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四〕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受到破壞和干擾的現象日益嚴重。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約有30%的地震監測臺站的觀測環境受到不同程序的影響。〔四〕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開展之間的關系1、地震監測效勞于經濟建設2、工程建設影響地震觀測環境〔四〕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

堅持雙管齊下:1、增強抗干擾能力2、依法合理保護〔四〕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四章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共9條〔第25-33條〕第五章法律責任3條〔第34、36、37條〕〔四〕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四〕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四〕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三〕地震監測臺網中心、中繼站、遙測點的用房;〔四〕地震監測標志;〔五〕地震監測專用無線通信頻段、信道和通信設施;〔六〕用于地震監測的供電、供水設施。〔四〕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四〕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三〕在電磁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鋪設金屬管線、電力電纜線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設置高頻電磁輻射裝置;〔四〕在地形變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振動作業;〔五〕在地下流體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堆積和填埋垃圾、進行污水處理;〔六〕在觀測線和觀測標志周圍設置障礙物或者擅自移動地震觀測標志。〔四〕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

4、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的劃定制度第27條:

地震觀測環境應當按照地震監測設施周圍不能有影響其工作效能的干擾源的要求劃定保護范圍。具體保護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最小距離劃定。

〔四〕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

國家有關標準對地震監測設施保護的最小距離尚未作出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測試方法、計算公式等,通過現場實測確定。

〔四〕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

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的劃定權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四〕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

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的劃定依據:#國家有關標準#現場實測〔四〕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四〕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

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劃定的程序:

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四〕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

5、地震監測設施保護標志設立制度

第29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地震監測設施附近設立保護標志,標明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的要求。〔四〕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設立保護標志的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四〕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四〕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

設立保護標志的要求:標明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要求。〔四〕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四〕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7、土地利用和城鎮開展規劃對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措施第31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應當考慮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需要。〔四〕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8、建設工程防止影響地震觀測環境的監管措施第32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遵循國家有關測震、電磁、形變、流體等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的國家有關標準,防止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四〕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對在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工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事先征求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意見;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在10日內反響意見。〔四〕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9、國家重點工程影響地震觀測環境的補救措施第33條:建設國家重點工程,確實無法防止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破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后,方可進行建設。〔四〕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需要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監測設施正常運行1年以后,再撤除原地震監測設施。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地震監測的法制化管理

責任追究:#管理人違法行為的責任#管理相對人違法行為的責任

地震監測的法制化管理管理人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1、以下違法行為:〔1〕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2〕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3〕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地震監測的法制化管理地震監測的法制化管理地震監測的法制化管理行政措施及法律責任:1、責令改正;2、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3、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地震監測的法制化管理地震監測的法制化管理地震監測的法制化管理3、外國組織或者個人擅自在我國進行地震監測活動的。責任:〔1〕沒收監測成果和監測設施;〔2〕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3〕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地震監測預報的法制化管理

二、地震預報的法制化管理

成功的地震預報可以大大減輕地震中人員的傷亡。不成功的預報可能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二、地震預報的法制化管理二、地震預報的法制化管理政府承擔地震預報的責任

是中國特色地震預報是科學研究與政府決策的產物二、地震預報的法制化管理幾十年來,我國形成了漸進式的地震預報思路。二、地震預報的法制化管理

地震預報的分類:

1、長期預報:10年2、中期預報:1、2年3、短期預報:3個月4、臨震預報:10日二、地震預報的法制化管理二、地震預報的法制化管理〔一〕地震預報意見的形成〔二〕地震預報意見的評審〔三〕地震預報的發布二、地震預報的法制化管理〔一〕地震預報意見的形成〔一〕地震預報意見的形成

1、地震預測意見的形成

任何單位和個人根據地震觀測資料和研究結果提出的地震預測意見,應當向地震工作機構報告,但不得向社會散布。〔一〕地震預報意見的形成

2、宏觀異常任何單位和個人觀察到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時,應當向當地地震部門報告。〔一〕地震預報意見的形成

3、震情會商

中國地震局和各省局應當組織召開地震震情會商會,對各種地震預測意見和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預報意見。市、縣地震工作機構召開震情會商會,形成地震預報意見,向省局報告。〔一〕地震預報意見的形成各級地震部門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會商制度:

年度會商月會商周會商日會商臨時會商現場會商二、地震預報的法制化管理〔二〕地震預報意見的評審〔二〕地震預報意見的評審1、地震預報意見評審制度評審內容:〔1〕地震預報意見的科學性、可能性;〔2〕地震預報的發布形式;〔3〕地震預報發布后可能產生的社會、經濟影響。〔二〕地震預報意見的評審〔二〕地震預報意見的評審各省局負責以下地震預報意見的評審,并報省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1〕本省震情會商會形成的地震預報意見;〔2〕市、縣地震震情會商會形成的預報意見。〔二〕地震預報意見的評審3、特殊規定

省局在震情跟蹤中,根據明顯臨震異常形成的臨震預報意見,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經評審,直接報本級政府,并報中國地震局。〔二〕地震預報意見的評審4、地震預報意見的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不得向社會散布地震預報意見及評審結果。二、地震預報的法制化管理〔三〕地震預報的發布〔三〕地震預報的發布〔三〕地震預報的發布〔三〕地震預報的發布3、地震預報的撤消或者延期

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在發布預報的時域、地域內有效。預期未發生地震的,原發布機關應當作出撤消或者延期的決定,向社會公布,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三〕地震預報的發布4、特別規定

已經發布地震短期預報的地區,如果發現明顯的臨震異常,當地市、縣政府可以發布48小時內的臨震預報,并同時向省局和中國局報告。〔三〕地震預報的發布二、地震預報的法制化管理

責任追究:1、從事地震工作的專業人員,擅自向社會散布地震預測意見、預報意見及其評審結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二、地震預報的法制化管理二、地震預報的法制化管理3、向國〔境〕外提出地震預測意見的,中國地震給予警告,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二、地震預報的法制化管理地震監測預報的法制化管理地震監測預報的法制化管理推進法制化管理,實現地震監測預報的:管理制度化工作標準化操作程序化效率最大化

推進防震減災依法行政

二、地震災害預防的法制化管理地震災害預防的法制化管理行政許可行政許可的設定行政許可的實施行政許可的費用行政許可的監督地震災害預防的法制化管理行政許可的設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地震災害預防的法制化管理行政許可的實施: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期限聽證變更與延續特別規定地震災害預防的法制化管理行政許可的費用: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地震災害預防的法制化管理行政許可的監督:全程的監督有權必有責地震災害預防的法制化管理一、根本制度

二、安評管理地震災害預防的法制化管理根本制度一、根本制度一、根本制度一、根本制度?地震平安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一章總那么第二章地震平安性評價單位的資質第三章地震平安性評價的范圍和要求第四章地震平安性評價報告的審定第五章監督管理第六章罰那么第七章附那么一、根本制度?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宋瑞祥局長于2002年1月28日簽署中國地震局令第7號發布實施。一、根本制度?地震平安性評價資質管理方法?

宋瑞祥局長簽署中國地震局令第8號發布實施。一、根本制度〔一〕地震平安性評價資質管理制度〔一〕地震平安性評價范圍確定制度〔三〕地震平安性評價報告的審定制度〔四〕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制度〔五〕監督檢查制度〔一〕地震平安性評價資質管理制度

單位資質

個人資質〔一〕地震平安性評價資質管理制度地震平安性評價資質的適用范圍

建設工程地震動參數復核地震小區劃地震活動斷層探測和危險性鑒定震害預測工作地震平安性評價資質的分級地震平安性評價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申請各級地震平安性評價資質證書必須具備相應條件地震平安性評價資質的審批權限資質的申請程序

申請

審批

頒發

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執業資格制度考試制度

報名條件定期舉行考試考試合格頒發合格證書考核制度

資歷

經驗和信譽業績水平和能力考核合格頒發資格證書

執業資格制度注冊制度

專業主管部門負責注冊登記人事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二〕地震平安性評價范圍確定制度〔三〕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認為對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工程。〔三〕安評報告的審定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地震平安性評價報告的審定。〔四〕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工程審批的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工程,不予批準。〔安評條例第十九條〕〔五〕監督檢查制度地震災害預防的法制化管理第二局部安評管理安評管理一、根本認識二、管理內容安評管理一、根本認識1、擺正位置2、研究措施3、嚴抓質量4、加強效勞一、根本認識1、擺正位置就是要做到“管〞、“做〞分開一、根本認識2、研究措施#不同的管理對象#不同的管理措施一、根本認識一、根本認識4、加強效勞#樹立效勞意識#樹立政府形象安評管理二、管理內容1、“做〞2、“審〞3、“用〞4、“管〞管理內容——“做〞一、誰要做一、誰能做三、給誰做四、如何做管理內容——“做〞一、誰要做防震減災法及安評條例規定〔第11條〕:〔一〕國家重大建設工程;〔一〕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三〕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認為對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價值或者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工程。管理內容——“做〞一、誰能做國家對從事地震平安性評價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安評條例第6條〕從事地震平安性評價的單位必須取得地震平安性評價資質證書,方可進行地震平安性評價。管理內容——“做〞三、給誰做地震平安性評價單位應當在其資質許可的范圍承攬業務。〔安評條例第9條〕

管理內容——“做〞三、給誰做從業范圍〔資質管理方法規定〕:甲級范圍是:全國范圍內各種類型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平安性評價和地震小區劃、地震動參數復核及地震活動斷層探測與危險性鑒定、震害預測等有關工作。

管理內容——“做〞三、給誰做乙級范圍是:全國范圍內除國家重大建設工程、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平安性評價和地震動參數復核以及10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地震小區劃工作。丙級范圍是: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的地震動參數復核工作。管理內容——“做〞三、給誰做建設單位應當將地震平安性評價業務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地震平安性評價單位。〔安評條例第12條〕管理內容——“做〞管理內容——“做〞管理內容——“審〞一、送審單位一、審批機關三、審批權限四、審批程序

管理內容——“審〞一、送審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將安評報告報送有關地震工作部門審定〔安評條例第15條〕管理內容——“審〞管理內容——“審〞管理內容——“審〞管理內容——“審〞管理內容——“用〞一、工程審批部門的作為一、行業主管部門的作為三、設計單位的作為四、地震部門的作為管理內容——“用〞一、工程審批部門的作為縣級以上政府負責工程審批的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工程,不予批準。〔安評條例第19條〕管理內容——“用〞管理內容——“用〞三、設計單位的作為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標準,進行抗震設計。〔防震減災法、安評條例的規定〕管理內容——“用〞四、地震部門的作為地震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加強對地震平安性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安評條例第22條〕管理內容——“管〞一、對安評單位的管理一、對建設單位的管理三、對評審組織的管理四、對管理人員的管理管理內容——“管〞一、對安評單位的管理1、資質的頒發、管理〔安評條例〕2、從業登記〔地方政府規章〕3、對未取得資質的單位從業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安評條例第23條〕4、對超越資質承攬業務、轉借資質等行為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消資質。〔安評條例第24條〕管理內容——“管〞一、對建設單位的管理不依法進行地震平安性評價或者不按照地震平安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防震減災法第44條〕管理內容——“管〞管理內容——“管〞管理內容——“管〞四、對管理人員的管理有關地震部門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對部門或者機構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安評條例第25條〕推進防震減災依法行政

三、地震應急救援的法制化管理地震應急救援的法制化管理

一、應急救援管理

二、地震應急預案

三、應急救援隊伍地震應急救援的法制化管理

一、應急救援管理一、應急救援管理——應急管理是政府能力的表達——應急事件是考驗政府的試卷

——地震是考驗政府的最正確試卷一、應急救援管理法制化管理保障應急工作

——快速

——高效

——有序一、應急救援管理

地震應急救援法制化管理&法律依據&管理制度

一、應急救援管理一、應急救援管理一、應急救援管理?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1995年2月11日發布,1995年4月1日施行。一、應急救援管理共7章,39條第一章總那么第二章應急機構第三章應急預案第四章臨震應急第五章震后應急第六章獎勵和處分第七章附那么一、應急救援管理

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救援管理制度一、應急救援管理應急管理制度?防震減災法?和?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對破壞性地震應急制度進行了規定,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設立;

一、應急救援管理一、應急救援管理一、應急救援管理一、應急救援管理一、應急救援管理一、應急救援管理5、臨震預報應急行動法第29條: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發布后,有關的省級政府可以宣布所預報的區域進入臨震期;有關地方政府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發動社會力量,做好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一、應急救援管理在臨震應急期,各級地震部門應當協助本級政府對實施應急預案進行檢查。一、應急救援管理一、應急救援管理救援管理制度防震減災法作出以下幾個方面規定:1、救災的組織;2、災區政府的職責;3、非災區政府的職責;4、災民安置;

根本法律制度

5、傷員救護與衛生防疫;6、生命線系統的恢復;7、災區治安防范;8、緊急征用的處置;9、恢復重建。一、應急救援管理1、救災的組織地震災害具有消滅性:人員傷亡房屋倒塌生命線系統癱瘓社會功能受挫因此,地震救災需要政府各個部門的共同參與,必須在政府的統一領導、組織下進行。一、應急救援管理2、災區政府的職責法第33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受傷人員,并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一、應急救援管理法第33條3、非災區政府的職責非地震災害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震情和災情,組織和發動社會力量,對地震災區提供救助。

一、應急救援管理4、災民安置法第35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組織民政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迅速設置避難場所和救災物資供給點,提供救濟物品,妥善安排災民生活,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一、應急救援管理5、傷員救護和衛生疫法第34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醫藥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傷員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工作一、應急救援管理6、生命線系統的恢復法第36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郵電、建設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盡快恢復被破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輸油等工程,并對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一、應急救援管理一、應急救援管理一、應急救援管理9、恢復重建法第41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震害情況和抗震設防要求,統籌規劃、安排地震災區的重建工作。地震應急救援的法制化管理

二、地震應急預案二、地震應急預案

——凡事預那么立、不預那么廢——未雨綢繆、防患未然二、地震應急預案Google搜索:預案:238,0002005-8

6,070,000

2006-12-6地震應急預案:15,8002005-8

626,000

2006-12-6二、地震應急預案&預案的制定

&預案的實施二、地震應急預案二、地震應急預案可能發生嚴重破壞性地震地區的縣及地震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的應急預案,報本級政府批準。100萬以上人口城市的地震應急預案,應當報中國地震局備案。二、地震應急預案二、地震應急預案3、預案內容根據國家地震應急預案:1、組織體系及職責;2、預警和預防機制;3、應急響應;4、后期處置;5、保障措施。二、地震應急預案4、預案完善政府的新要求機構和職能調整單位人事變動

……

二、地震應急預案5、應急演練在政府的統一指揮下進行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公共場所生命線工程企業二、地震應急預案6、應急事件地震發生后,按照震級大小,啟動相應級別的預案。地震部門在政府組織實施應急預案過程中的參謀作用。二、地震應急預案7、臨震應急臨震預報發布臨震應急期限臨震應急準備

二、地震應急預案8、應急檢查明查突查地震應急救援的法制化管理三、應急救援隊伍三、應急救援隊伍

專業救援隊伍

志愿者

社會公眾

三、應急救援隊伍三、應急救援隊伍2、地方地震緊急救援隊伍山西、云南、四川、天津、北京等省成立了省級地震緊急救援隊。三、應急救援隊伍3、志愿者隊伍山西省等地探索出社區志愿者隊伍建設的新路子,符合國際開展趨勢。三、應急救援隊伍隨著社會開展,志愿者隊伍將逐步擴大,并可能成為專業隊伍的重要組成局部。三、應急救援隊伍4、社會公眾破壞性地震、特別是消滅性地震發生后,公民自救、互救顯得尤為重要。三、應急救援隊伍將應急救災知識的宣傳、培訓,納入社區建設的內容:

是防震減災工作效勞于社會的表達

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

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地震應急救援的法制化管理目前,國家正在組織?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制定工作,該法的出臺將為地震應急救援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據。地震應急救援的法制化管理

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關鍵是建立健全:應急反響機制社會發動機制社會管理機制地震應急救援的法制化管理地震應急救援工作具有廣泛的社會性

無論是應急前的準備,還是應急行動過程之中,都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也必須站在社會的角度來考慮。地震應急救援的法制化管理防震減災法制化管理第三局部市、縣的法定管理職權市、縣的法定管理職權管理職權的依據:1、法律2、行政法規3、政府“三定方案〞市、縣的法定管理職權一、防震減災管理職權

二、地震監測預報三、地震災害預防四、地震應急五、震后救災與重建

六、其他

防震減災管理職權

1、管理職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法第7條〕防震減災工作的管理職權2、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開展方案的職能防震減災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開展方案。〔法第4條〕地震監測預報

市、縣地震監測臺網規劃的制定:

——權限:市、縣地震機構

——依據:省級地震監測臺網規劃

——程序:報本級政府批準地震監測預報4、地震監測工作及管理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市縣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震監測工作,制定短期與臨震預報方案,建立震情跟蹤會商制度,提高地震監測預報能力。〔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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