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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合同資料合同編號:__________保險人:保險人名稱:[保險人公司名稱]保險人地址:[保險人公司地址]保險人聯系方式:[保險人聯系電話]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名稱:[被保險人公司名稱]被保險人地址:[被保險人公司地址]被保險人聯系方式:[被保險人聯系電話]一、總則1.保險合同的構成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2.保險標的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為建筑工程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隧道、水利工程等。保險標的應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列明其名稱、位置、規模、價值等相關信息。3.被保險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包括工程所有人、工程承包人、分承包人、供貨人、技術顧問等與工程建設相關的各方。被保險人應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列明其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二、保險責任1.物質損失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若保險標的在施工現場因自然災害或意外造成物質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自然災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海嘯、洪水、颶風、暴雨、暴雪等;意外包括但不限于火災、爆炸、坍塌、滑坡、泥石流等。2.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若因保險標的在施工現場發生意外,導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險人及其與工程建設相關的人員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三、責任免除1.物質損失責任免除因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工藝不善等導致的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導致的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戰爭、軍事行動、恐怖活動、暴亂、停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2.第三者責任免除因被保險人及其與工程建設相關的人員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導致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第三者的故意行為導致的自身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保險標的在竣工后未經有關部門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發生的,導致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四、保險期間1.保險起始日本保險合同的保險起始日為工程破土動工之日或保險單中約定的起始日期,以先發生者為準。2.保險終止日本保險合同的保險終止日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或保險單中約定的終止日期,以先發生者為準。3.保險期限的延長與縮短若工程因故延期或提前竣工,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并辦理保險期限的相應變更手續。若工程在保險期限內發生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后,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相應減少,保險人有權根據剩余保險金額和剩余保險期限調整保險費。五、保險金額與保險費1.保險金額的確定物質損失保險金額應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包括工程建設所需的材料、設備、施工費用、運輸費用、臨時工程費用等。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應由被保險人根據可能承擔的賠償責任風險大小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列明。2.保險費的計算與支付保險費根據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保險期限等因素計算確定。被保險人應在保險合同生效后[具體天數]日內,將保險費一次性支付給保險人。如未按時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并對在保險費未支付期間發生的保險不承擔賠償責任。六、賠償處理1.賠償方式保險人的賠償方式以貨幣賠償為主。對于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在扣除免賠額(率)后,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標準進行賠償。對于第三者責任的賠償,保險人在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內,根據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進行賠償。2.賠償標準對于物質損失的賠償,保險人按照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對于第三者人身傷亡的賠償,保險人按照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受害人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對于第三者財產損失的賠償,保險人按照財產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3.免賠額(率)本保險合同中設定免賠額(率),具體免賠額(率)在保險單中載明。免賠額(率)以內的損失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保險人僅對超過免賠額(率)的部分進行賠償。4.代位求償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七、被保險人的義務1.如實告知義務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應如實向保險人告知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重要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性質、規模、施工工藝、地理位置、周邊環境等。若被保險人故意隱瞞或虛報上述情況,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對于在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繳費義務被保險人應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保險費。如被保險人未按約定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并對在保險費未支付期間發生的保險不承擔賠償責任。3.防災防損義務被保險人應采取合理的防災防損措施,預防和減少保險的發生。保險人有權對被保險人的防災防損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被保險人應予以配合。4.保險通知義務被保險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發生后,應及時通知保險人。通知內容應包括保險的發生時間、地點、原因、損失情況等。如被保險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導致保險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5.協助查勘義務被保險人應在保險發生后,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和定損工作。被保險人應提供與保險有關的各種證明文件和資料,如報告、損失清單、技術鑒定報告等。八、保險人的義務1.說明義務保險人在訂立本保險合同時應向被保險人說明本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被保險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被保險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2.及時理賠義務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應及時進行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具體天數]日內,履行賠償義務。九、保險合同的變更與解除1.合同變更在本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2.合同解除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可以解除本保險合同。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本保險合同自保險人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解除。保險人解除本保險合同的,應當提前[具體天數]日向投保人發出解約通知書,并退還未滿期保險費。在本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十、爭議處理1.協商本保險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在履行本保險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仲裁本保險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的,應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3.訴訟本保險合同的各方當事人未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的,或者仲裁條款無效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十一、其他條款1.法律適用本保險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等事項,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2.名詞定義本保險合同中下列名詞的定義如下:“自然災害”:指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意外”: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保險標的”:指建筑工程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隧道、水利工程等。“第三者”:指除被保險人及其與工程建設相關的人員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十二、附件本保險合同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況、保險標的清單、保險費率表、索賠申請書格式、理賠所需資料清單等,作為本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保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特別約定事項[特別約定的具體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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