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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根據《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教財〔2018〕12號)及《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轉發教育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的通知》(粵教助函〔2018〕46號),為規范管理我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培養學生自立自強、創新創業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此辦法。第二條

勤工助學工作是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全過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臺。勤工助學活動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效組織開展。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學生參加勤工助學以校內的助教、助研、助管、助工的智力、體力勞動為主要內容。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第四條

具有我校學籍的在校生均可申請勤工助學工作。勤工助學崗位安排優先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第五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在不影響正常學習的情況下利用課余時間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章組織機構第六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學生工作處負責執行學生勤工助學實施辦法,統一管理、指導全校勤工助學工作。

第三章資金的籌措與管理第七條

設立勤工助學基金的目的,是使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具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為勤工助學活動進一步走向經常化、規范化奠定基礎。(一)勤工助學基金的來源1.按國家有關規定,從學費收入中劃出部分經費作為勤工助學專項基金;2.社會各界的贊助資金;3.創收的滾動資金。(二)勤工助學基金的使用1.用于支持校內無經費來源的部門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報酬;2.用于不定期地資助“特困生”;3.用于表彰獎勵優秀的勤工助學學生。(三)勤工助學基金的管理勤工助學基金應專項管理、集中使用,不得擠占和挪用,要切實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通過一定的勞動得到經濟資助,解決實際困難。

第四章原則和要求第八條

開展勤工助學工作的原則和要求(一)學生工作處和各用工部門對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中的勞保、安全、技術教育及崗位要求、勞動效益的檢查等進行全面管理。不得組織學生參加高空作業或有嚴重污染、幅射等極易對人體造成傷害和危險的特殊行業和專業勞動。(二)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勞動報酬標準要合理適當,原則上不低于本地區同類人員的酬勞標準。

第五章組織管理第九條

勤工助學工作的組織管理(一)勤工助學活動以校內為主,其基本組織管理程序為:1.設崗學生工作處根據《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第二十一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總數x20工時/40小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設定校內勤工助學崗總數。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各用工部門根據本單位實際需要,于規定時間內填寫《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申請表》(附件1),報送學生工作處審核、校領導審批。具體設崗申請時間參見每年發布的具體通知。崗位申請審批結果由學生工作處統一公布。2.招聘學生工作處匯總各部門用工申請情況,統一發布招聘信息。各用工部門不得自行招聘勤工助學學生或擅自更換學生,學生本人不能私下轉讓勤工助學崗位。3.申請(1)學生根據招聘信息,結合自身情況填寫“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申請表”(附件2),經院系審批后方可申請勤工助學崗位。原則上每位學生申請一個崗位,不得在多部門任職。(2)學生工作處根據學生申請情況,向用人單位推薦面試名單。各用人部門根據報名情況在規定時間內組織面試,并在“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申請表”上填寫意見,將表格與擬錄用名單統一上報學生工作處。(3)學生工作處審核各部門擬錄用名單,并統一公布各部門勤工助學學生錄用情況。4.考評(1)各用人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勤工助學學生考核,并如實統計工時,填寫《勤工助學工酬統計表》(附件3),于每月1日報送統計表紙質版、電子版至學生工作處。(2)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每周工作時間不超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各用人部門應嚴格按照崗位設置統計工酬,超出部分由用工單位自行支付。(3)學生工作處和各有關用人部門全面負責被聘用學生的管理、安全及考核工作。(4)被聘學生應積極主動地全面完成所承擔任務。對不服從管理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務的,學生工作處有權提出批評并予以解聘或降低付酬標準。5.付酬學生參加校內勤工助學勞動報酬的標準按我省公布的最新工資標準進行動態調整。各用人部門要做好勤工助學學生出勤登記,并于每月1日之前將送交學生工作處,學生工作處審核后報送主管領導審批,由財務部統一發放酬金。(二)流程:設崗→招聘→申報→考評→付酬

第六章權利和義務第十條

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擁有以下權利:(一)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有關情況和工作性質。(二)有權要求學生工作處協調解決與用工單位之間發生的糾紛,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第十一條

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應履行以下義務:(一)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堅持以促進學習為主、以勤工助學為輔,以增長知識和培養能力為主,以獲得經濟補償為輔的指導思想,注意把參加勤工助學活動與培養提高素質、全面成才結合起來。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以學有余力和不影響學習作為前提,以利用假期和課余時間為原則。學生如因參加勤工助學活動而影響學習,學生工作處有權調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二)在勤工助學工作中,要尊重老師,盡快掌握工作業務,恪盡職守,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對服務對象要熱情、有禮,認真完成工作任務,愛崗敬業。校內各用工單位應有專人統籌和管理本單位勤工助學工作,并注意在工作中培養和教育學生。(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維護學校和用人單位的聲譽。(四)學生離崗應提前15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申請,經用人單位批準后,方可辭職。用人單位應將離職學生名單報備學生工作處。擅自離崗、頻繁更換工作單位(春季學期、秋季學期內出現三次及以上)、重崗(春季學期、秋季學期內出現三次及以上)、不遵守用工單位管理規定者,用工單位有權終止其進行勤工助學。

第七章獎勵與處分第十二條

因對工作不負責任被用工單位辭退者或連續兩個月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一年內不再安排勤工助學工作。第十三條

生活浪費、不注重勤儉的同學原則上不予辦理勤工助學的申報。第十四條

各用工單位應加強考勤管理,做好學生工作時間登記,對虛報或編造學生工作時間的用工單位,一經查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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