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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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五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發包:(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施工單位的;(三)未履行法定程序違法直接發包,包括依法應當進行招標未招標,依法應當申請直接發包未申請或申請未被核準的;(四)未履行法定發包程序進行發包,包括未依法發布招標公告、未履行依法所需的發包前置審批手續、采用邀請招標進行發包未履行依法所需審批手續等的;(五)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六)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七)建設單位違反施工合同約定,又未經承包單位同意,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分包單位的;(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發包行為。第六條本辦法所稱轉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第八條本辦法所稱違法分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第九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一)施工單位將需要專業承包資質的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個人的;(二)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施工總承包合同范圍內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三)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四)勞務作業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五)勞務作業承包人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第十條本辦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前款所稱承攬工程,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手續、從事施工等活動。第十一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三)本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至(九)項規定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為。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受理、調查、認定和處理,除無法告知舉報人的情況外,應當及時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第十三條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實施查處工作過程中,如接到法院、仲裁、監察等部門轉交或移送的相關案件的線索或證據,應當依法受理、核實相關情況,并按能夠或已經認定的事實嚴肅處理,并把處理結果告知轉交或移送案件材料部門。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在實施建筑市場和施工現場監督管理等工作中發現的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按照本辦法進行認定,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一)對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依據《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對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依據《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罰。(二)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依據《建筑法》第六十七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三)對認定有掛靠行為的施工單位或個人,依據《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進行處罰。(四)對認定有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依據《建筑法》第六十六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五)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六)對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的,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罰。對注冊執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有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除應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予以相應行政處罰外,還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一)建設單位違法發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不予辦理質量監督、施工許可等手續。對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同時將建設單位違法發包的行為告知其上級主管部門及紀檢監察部門,并建議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二)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等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個月內不得參加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招標投標活動、承攬新的工程項目,并對其企業資質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進行核查,對達不到資質標準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資質審批機關撤回其資質證書。對2年內發生2次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責令其停業整頓6個月以上,停業整頓期間,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對2年內發生3次以上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資質審批機關降低其資質等級。(三)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在認定有轉包行為的項目中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且不得再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認定有掛靠行為的個人,不得再擔任該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有執業資格證書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執業資格注冊;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終身不予注冊。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查處的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記入單位或個人信用檔案,同時向社會公示,并逐級上報至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公示。第十七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外的專業工程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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