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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章

公司法學習目標知識目標:?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特點、公司的合并和分立?理解公司的分類、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和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組織機構?掌握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方式、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程序、股票的分類、公司債券的分類《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2能力目標:?能判斷或列舉濫用公司獨立人格行為?能運用公司法基本理論解決公司注冊和組織管理的基本問題《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3第一節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與特征(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定條件和程序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企業法人。(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法人,具有獨立人格2.公司是社團法人,具有聯合性《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53.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具有營利性4.任何公司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組織和活動

5.公司在國家許可的范圍內可以自由選擇其所從事的行業,并可以自由地采用適當的經營方式《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6二、公司的分類(一)依股東責任的不同分為:1.無限責任公司2.有限責任公司3.股份有限責任公司4.兩合公司《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7(二)根據公司信用基礎的不同可分為:1.人合公司2.資合公司3.人合兼資合公司《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8(三)根據國籍的不同可分為本國公司、外國公司與跨國公司(四)根據公司管轄系統的分類,有總公司與分公司(五)根據公司間的控制和依附關系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9三、公司法的概念和特點(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規定公司法律地位、調整公司組織關系、規范公司在設立、變更與終止過程中的組織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10(二)公司法的特點

1.公司法是一種企業法2.公司法兼具程序法和實體法性質3.公司法兼有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的內容4、公司法具有國際性《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11四、公司法人財產權與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一)公司法人財產權一般認為,法人財產權是指公司擁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法人財產,并依法對財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二)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揭開公司面紗”《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12第二節

有限責任公司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和特點(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責任公司也稱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14(二)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

1.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2.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或者股東是法定的,并且有一定人數限制的,各國對此的規定不盡相同。3.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程序和權力機關設置簡便靈活。有限責任公司可根據自身的規模和業務需要決定設立自身的權力機構。《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15

4.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公開募集公司資本,不能發行股票。5.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轉讓其出資時,特別是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受到嚴格的法律和公司章程的限制。

6.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這意味著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符合我國《民法通則》中關于企業法人條件的規定,否則就不能登記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16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一)設立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2.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公司住所《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17(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1.注冊資本2.出資方式及相關規定3.出資填補責任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權利《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18三、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一)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二)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人至13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19(三)經理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章程可以規定不設經理,而設總裁、首席執行官等職務,行使公司的管理職權。(四)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20四、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概念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二)特別規定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21五、國有獨資公司(一)概念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二)特別規定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22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一)一般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二)特殊情況下的股權轉讓問題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23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點(一)概念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一定數量的股東依法設立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的股份,其成員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25(二)特點1.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是典型的公司形式,即典型的營利性社團法人2.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是等額的3.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體現為股票形式

4.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投資入股為限《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26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一)設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27(二)設立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須經創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公司住所《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28(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的責任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29(四)設立程序1.發起設立的程序2.募集設立的程序《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30(五)出資填補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31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一)股東大會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其職權范圍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相同。股東大會分為年會與臨時大會。股東大會年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33股東大會決議的事項分為普通事項與特別事項兩類。

股東大會對普通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股東大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特別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34(二)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35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36(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其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經理相同。

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37(四)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38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一)、股份的概念和種類

1.股份的概念股份是表示股東權利和義務的最基本的計算單位。它具有兩種含義:

一是公司資本的最小組成單位,公司全部股份金額的總和即為公司資本總額;

二是股東權利義務產生的根據,股東權利義務的大小取決于其擁有的股份數額。2.股份的分類《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39(二)股份發行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1.公司名稱;2.公司成立日期;3.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4.股票的編號。《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40(三)股份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4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42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43五、上市公司的特別規定(一)概念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二)特別規定1.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2.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3.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4.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44六、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45六、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46(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47(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48第四節公司債券一、公司債券的概念和種類(一)公司債券的概念 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二)公司債券的種類1.記名公司債券和無記名公司債券2.可轉換公司債券和不可轉換公司債券3.擔保公司債券與無擔保公司債券《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49二、公司債券的發行和轉讓(一)公司債券的發行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后,應當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公司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50(二)公司債券的轉讓記名公司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無記名公司債券的轉讓,由債券持有人將該債券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51第四節

公司財務、會計一、公司利潤分配公司利潤是指公司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公司應當按照如下順序進行利潤分配:

1.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但不得超過稅法規定的彌補期限;

2.繳納所得稅;

3.彌補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之后仍存在的虧損;

4.提取法定公積金;

5.提取任意公積金;

6.向股東分配利潤。《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53二、公積金(一)分類 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二)用途1.彌補公司虧損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3.轉增公司資本《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54第六節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一、公司合并(一)合并的概念與形式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變為一個公司的行為。吸收合并新設合并《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55(二)合并的程序1.簽訂合并協議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3.作出合并決議4.通知債權人5.依法進行登記《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56(三)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經濟法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57二、公司分立(一)分立的概念與形式 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法分為兩個以上的公司。(二)分立的程序(三)分立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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