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研究》6000字(論文)_第1頁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研究》6000字(論文)_第2頁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研究》6000字(論文)_第3頁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研究》6000字(論文)_第4頁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研究》6000字(論文)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4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信息隱私權概述1.1個人信息和隱私權隱私權是指不為外界所打擾,個人能夠安靜孤獨地生活,它的實質就是對個人私生活的尊重,即對私生活的保護。在這以后,隱私權才得以全面發展并逐步演變成絕對性、對世性權利。我國的隱私權指的是自然人享有生活安寧和私人秘密受法律保護而不受他人違法侵擾,知曉,采集,運用并予以披露的人格權。一般情況下,人工智能技術中涵蓋了很大的經濟、社會意義,但大家都知道任何一種技術都具有兩面性,同時也就決定了人工智能技術將給我們這個社會帶來一系列挑戰。隱私權這一法律概念具有開放性和復雜性,其內容涉及公法和私法兩個方面,不同情景中有不同認識。所以世界上其他國家隱私權相關法律均具有自己國家特有的樣式。例如,各國都將個人信息置于隱私權之下加以保護,有的則將個人信息從隱私權中單獨條款加以保護,有些國家甚至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認識到隱私權的概念。我國隱私權立法大致歷經三個時期,前一時期在名譽權下保護隱私,后者把隱私權當做人格利益予以維護,對隱私權的法律定義做出定義。1.2信息隱私權的含義信息隱私權的主體是信息隱私。總而言之,在民法典中,信息隱私可以被認為是“私人信息”。它結合了個人數據的經濟價值與隱私的私密性。個人數據并不相同。按照美國研究者的隱私三分法,隱私權能分為三種:地域隱私權、數據隱私權和自決權。信息隱私權的出現是信息技術達到一定水平后在法學領域內對于對經濟與社會變化的具體反應。隱私權本質上是隱私權的一個從屬概念。在人工智能時代前,信息隱私的表現方式有過兩個階段的發展,一是名譽隱私時期,二是網絡信息隱私時期,兩個時期隱私界限更加明確。信息隱私權發展之初以負面權利為主,而進入人工智能時代以后,因個人信息一旦披露或者泄露到網絡上,很難通過撤回或者恢復原狀等手段得到救濟,從而使信息隱私權逐步發展為從保守,負面防御權利向積極,主動和可用權利過渡,這時信息隱私權重點強調了個體對其相關信息的支配和使用。2人工智能時代我國信息隱私權法律保護現狀中國在信息隱私權領域所進行的法律保護,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以《民法典》為中心的全面統一的保護,另一類是保護特定群體的相關法律。2.1信息隱私權的綜合統一保護我國《民法典》將個人數據定義為“可識別”。是為了避免風險,避免信息主體以外的其他人員對其進行處理,加工,整合與預測,以確定具有指向性且可辨認的特定個體內容。《民法典》第一○三四條正式確認個人數據是民事權益,并明文規定個人數據中的私人數據必須優先于隱私權。并在《民法典》第110、990、991等條款中把隱私權歸在人格權的范圍內,并且規定,自然人人格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995-999條對人格權受到侵犯之后的有關法律救濟進行規定,主要包括救濟權之生成,救濟方式之具體形態和人格權之合理使用界限范圍等;1194-1197條則對互聯網領域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進行規定,為權利救濟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關于信息控制者,《民法典》第1035-1039條也對知情同意權、詢問更正權、刪除權、保密權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2.2信息隱私權的專門法保護我國的法律對醫療、旅游等容易受到個人信息隱私權侵害的產業有專門法保護,同時在某些關系公共利益的方面我國法律對統計,身份證管理,社會保險等領域均有行政訴訟,對消費者權益立法也有規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人信息保護法》)于2021年8月20日正式頒布,這是中國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我國個人信息隱私權頒布前的相關法律,不是太抽象、太廣泛、可操作性不強,就是由于法律位階不高、威懾力不夠,也不是由于只注重個人信息保護中的某一個方面、全面性不夠,但是《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一條明確要求:”依照憲法制定本法“。鑒于此,我們可以認為《個人信息保護法》是國家立法機關為了維護公民基本權利所特別制定的一部法律,從而奠定了該部門在個人信息隱私權維護方面的基本法律地位。3人工智能時代我國信息隱私權法律保護存在的不足3.1信息隱私權的客體不明確在我們的法律實踐中,隱私權和個人數據之間存在著各種信息,如何確定這類資料的范圍恰恰是司法機關法律實踐不可回避的一個難題。以“微信讀書案”為例,“微信讀書”APP被原告黃某發現,未征得黃某授權同意,該系統后臺會自動閱讀黃某微信好友列表并將黃某微信好友的平臺讀書信息公之于眾,這一行為是否構成侵害原告黃某信息隱私權為案件爭議重點。該案法院認定原告黃女士只讀過該平臺提供的2本圖書,其他人不能從2本圖書中了解到黃女士日常生活中的詳細信息,故“微信讀書”APP將特定用戶讀書信息分享給微信朋友不在信息隱私范圍內。該案中法院依據場景化原則認定原告黃女士只通過“微信讀書”讀了兩本書,這兩本書并未真實體現她的正常生活,故認定被告騰訊公司沒有侵犯原告黃女士的隱私權。由該裁決中,可推測法院在做出本案裁決時暗含的邏輯—讀書信息并非社會普遍理性認識到的信息隱私問題,而是法院在邏輯上存在瑕疵。該案法院認定,書籍內容中只有涉及敏感性內容的,才能形成私密信息。但是法院卻忽視了很重要的一方面,甚至圖書內容沒有敏感性,但是圖書可能會出現信息隱私。例如某一用戶的閱讀記錄均為“網絡爽文”,但并不符合生活中所營造的社會精英人設,從而可以猜測該用戶喜好就是不想讓別人知道自己對閱讀感興趣的方向,從而保持自己對社會精英人設的要求,這時這個用戶就有了一個理性的隱私期待。在這種情境中,圖書本身內容中沒有敏感性的參與,而用戶閱讀喜好信息本身就構成信息隱私,它不僅能反映出個人的價值選擇和文化修養,而且在具體使用情境中,還會使用戶感到難堪甚至羞恥感。所以,法院在該案中裁判的邏輯缺陷不是以場景化分析方式存在失誤,而是狹隘地確定隱私的類別,過分強調其社會屬性,忽視其主觀屬性。3.2信息隱私權的內容不健全信息隱私權的內涵比較周全,我國學術界對信息隱私權的具體權力意見不一,可都承認知情權、同意權、糾正權、數據刪除權等。從比較的角度來看,具體地說就是在法律規范中,大多數國家或地區都有關于信息隱私權中關于權利內容方面的條款,例如,德國于1990年制定了《聯邦數據保護法》,其中規定了收集個人數據,加工與利用只能在當事人合意的情況下才能實現,數據主體擁有知情權,刪除權與更正權。《個人數據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覺得,數據主體有權查閱并復制、轉移、更正和刪除數據。然而,這一部分的規定仍然不完整,主要是以原則條款的模式,規定信息應執行上述任務,而沒有細致說明權利的運用。4信息隱私權的優化建議4.1明確信息隱私權的客體人工智能時代的信息隱私限制有流動性與變化性,對于信息隱私定義問題,除采用靜態形式主義概念來認識和厘定信息隱私界限之外,也可結合特定情景對信息隱私界限作出多重評判,打破了傳統法律單一化定義路徑。在界定信息隱私邊界時,有必要先厘清信息主體對其個人信息“私密性”是否采取了合適的對外表達方式。4.1.1核心信息隱私之界定核心信息隱私是指已得到社會認可的與個人隱私相關的核心部分,與我國法律相結合,可將其與“敏感個人信息”等同起來。核心信息隱私是一個靜態的范疇,它的類別是相對固定的,與人格尊嚴與財產安全息息相關,一旦披露,泄露或者隨意利用都將給個體造成極為惡劣的后果。依據中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8條以及鑒于人工智能產業繁榮發展的現實,這類關系自然人人格尊嚴和財產安全的緊密信息一經披露或者使用,很可能會導致當事人遭受重大損失后果,故司法實踐中尚需要進一步厘清界定。對此,可以綜合考慮我國的歷史文化傳統,風俗習慣以及社會上廣泛接受的價值觀念等主要因素,未來將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標準,界定與明確核心敏感個人數據的隱私范圍與類型。4.1.2場景性信息隱私之界定其實,將信息隱私與情景相結合進行定義已經是我國司法實踐的痕跡,比如2018年的“龐理鵬起訴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一案,龐理鵬讓人去“去哪兒網”購買東航的飛機票,數日后龐理鵬接到航班信息相關短信,經查確是詐騙信息,龐理鵬將東方航空公司的信息隱私告上法庭,覺得東方航空公司出現泄露信息隱私,隱私權受到嚴重侵犯的問題。本案的重點在于原告龐理鵬的姓名,手機號及其他資料是否屬于隱私。法院在對信息進行推理時便采用場景分析,充分考慮到預訂機票這一情景的獨特性,也就是原告的姓名與手機號碼并不構成信息隱私,原告名稱與手機號碼聯合決定的信息亦即原告行程信息構成完全意義上的信息隱私,故法院做出原告名稱與手機號碼均為信息隱私之判斷,對案件中基于信息處理與利用的特殊場景與具體用途,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機構判斷某一信息是構成場景性信息隱私還是通過系列裁判形成裁判規則,循序漸進地歸納相關司法原則與趨勢,最高法院公布了相關的解釋性和指導性文件,以處理判例法的混亂,避免出現同案異判的后果。4.2規范信息隱私權的內容4.2.1更新知情同意權我國可以進一步探討使“知情同意”的框架規則多樣化,為公民提供更高水平的數據隱私保護。另外,對于人工智能企業來說,奉行“知情-同意”這一嚴格標準意味著要承擔高額經營成本,這在現實中不利于信息流通與人工智能產業發展。所以,對于人工智能企業來說,搜集與核心信息隱私無關的行為并不需要用戶合意作為先決條件,比如人工智能產品自動化處理信息的情景中,人工智能企業應該采用一種簡潔明了且沒有閱讀障礙的形式,將與自己相關的個人信息全部通知給用戶,并說明信息被處理之后用戶會遇到哪些問題和產生什么樣的影響。收集核心數據以保護隱私要求人工智能公司嚴格披露。因為知情同意權在實務中常常不能得到有效落實,所以對于人工智能企業在對待用戶核心信息隱私問題上進行禁止性規定就顯得十分必要,也就是禁止人工智能企業通過格式條款這種方式來逃避其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與責任。4.2.2規范刪除權的行使刪除權并非絕對權,考慮到不同人工智能企業在技術成本上并非完全統一,法律需要適用刪除權進行具體的規定,厘清刪除權的行使范圍與刪除權的重要范疇等。考慮到信息流通與個人信息隱私權保護的立法目標,刪除權在行使過程中可能會破壞或者妨礙信息流通等問題,加之上述信息隱私分類性質決定了法律賦予刪除權既需要與當事人隱私理性預期相結合,也需要與信息泄漏風險相結合,并依此進行正當性,合理性與必要性評判才能足夠完整。我國可以參照歐盟GDPR第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除了除列舉式規定行使刪除權的各種情況之外,刪除權的情況還另有規定,如增加“為了實現社會公共利益而使用信息的行為”,將其作為刪除權之抗辯理由,實質上是給予法官某種自由裁量權之權利,亦即由法官根據特定之情景決定是否給予資訊主體刪除之權利。另外,關于刪除權的主體問題,法律還需要拓寬保護區域。未成年人因為心智不成熟而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信息隱私權益毫無疑問更易被人工智能技術侵犯,所以法律需要對刪除權主體進行擴張,對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群體刪除權給予一定傾斜并在更大范圍內給予法律保護。結語人工智能技術僅僅是人類用于造福社會的一種手段,是好是壞都要看人怎么用,用得好就會給我們的生活帶來方便,提高生活水平及品質,用得不好就會變成一種對社會發展有害的利器,對增強市民安全感和幸福感都不利。文章在對人工智能時代信息隱私權所面臨侵權的新變化進行深入剖析的基礎上,剖析了我國法律保護現實及需要改進的地方進行剖析,并結合現階段中國國情深入對人工智能時代背景下我國信息隱私權的保護提出相關建議。強化公民信息隱私權保護,是人工智能時代對我們提出的迫切需求,首先是界定數據保護的范圍,將數據隱私分為核心數據隱私和情境數據隱私,為特定群體和專門行業的數據隱私提供特定保護,并主要通過更新知情同意權來完善訪問權的內容,以規范擦除權的行使,而根據權利,也有必要規范控制者的義務。一是將隱私保護的概念合法化,二是明確禁止數據處理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讓我國在全面把握第四次科技革命契機的前提下發展人工智能技術;確保我國的AI技術繼續在正確的軌道上發展,同時保護公民的隱私和個人尊嚴。參考文獻:[1]林慰曾.數據爬蟲技術對金融信息安全的沖擊及制度回應[J].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35(04):161-169.[2]王仲羊.刑事訴訟中個人信息的權利保護[J].中國刑事法雜志,2022,(03):155-176.[3]段蓉葳.我國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研究[D].云南財經大學,2022.[4]張璐.個人信息保護風險規范的建構機理與實現路徑[J].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22,(03):126-136.[5]王晨雨.數據治理視角下個人信息保護的私法研究[D].中原工學院,2022.[6]陳晴,楊一凡.納稅人信息保護制度在稅法領域的完善——從學科對話角度[J].湖南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21,34(06):9-14.[7]管洪博.數字經濟下個人信息共享制度的構建[J].法學論壇,2021,36(06):106-113.[8]李芊.論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益的關系與保護模式——《民法典》第四編第六章的法理解釋[J].西安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1,41(06):159-168.[9]周雁琳.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路徑研究——兼論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A].上海市法學會.《上海法學研究》集刊(2021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