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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新聞傳播倫理與法規重點全套第一章新聞傳播倫理概述一、媒體職業道德與職業倫理1、媒體職業道德就是媒體從業者和媒體機構自身,遵循體現普遍性的社會公德(工作觀)和體現特殊性的專業標準(專業規范),對其職業行為進行的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2、媒體職業倫理就是媒體從業者和媒介機構在媒體職業道德體系中的諸個因素發生沖突時的理性抉擇原則。3、新聞職業道德和倫理是媒體職業道德與職業倫理的核心,是決定新聞應該如何采集、制作、報道和編輯的行為準則。二、可運用的倫理學理論和原則亞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康德的絕對命令、英國的功利主義第二章新聞傳播應遵循的倫理原則與規則一、新聞行為的評價標準1、符合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2、符合新聞政策和宣傳紀律要求。3、符合新聞工作慣例新聞要真實、報道要客觀、采訪要深入、評論要公正等。4、符合新聞職業道德規范。二、道德總原則:利益凈余額1、道德的終極標準:善惡原則2、善惡六原則:無私利他、為己利他、單純利己、純粹害己、損人利己、純粹害他。三、記者扮演角色注意事項:1、不能扮成政府工作人員,借處理政事獲取新聞;2、不能扮成司法工作人員,借審理案件獲取法律新聞;3、不能扮成軍事機關人員,獲取軍事資料。4、記者不能扮成違法犯罪之徒。5、不能改變其自然性別角色。四、隱性采訪應遵循下列原則:1、公共利益原則。暗訪的出發點和目的應該是大多數人的利益。如?“地溝油”的采訪2、別無他法原則。只有當顯性采訪之路不通,又必須了解事件的真相時。比如《華氏911》3、場合的公共性原則。暗訪的場所有規定性,非公共場所不經同意,不得進行拍攝、錄音、筆錄,否則便是侵犯隱私權。4、減少道德損失原則。記者暗訪可能要承擔成為不法行為的旁觀者或間接參與者的風險,在掌握了許多內幕和細節后,不該和盤托出,應省略一些細節,將潛在的有害后果減少到最低限度。第三章新聞傳播倫理內容及實現一、新聞工作者的品德結構1、新聞品德的三種成分:新聞傳播倫理認識、新聞傳播的倫理感情、新聞傳播的倫理意志2、社會主義新聞工作者品德的基本要素包括兩點: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實事求是。3、新聞傳播倫理意志概念:新聞傳播倫理意志是一名新聞工作者的道德行為從心理、思想確定到實際實現的整個心理過程。它包括2個階段:——采取道德決定階段(這一階段道德意志主要表現在對動機沖突的解決、行為的選擇上)——執行道德決定階段(這一階段道德意志主要表現在克服外部困難和內部困難)二、新聞工作者的品德培養1、提高道德認識:品德培養的首要環節。2、陶冶道德情感:品德培養的基本環節。3、鍛煉道德意志:品德培養的最終環節。道德教育可以分為言教、獎懲、身教、榜樣四種方法。新聞倫理道德修養方法:學習、立志、躬行、自省四種方法。第四章新聞傳播倫理規范體系構建一、媒體傳播倫理存在的問題1、有償新聞有償新聞兩種具體表現形式:(1)收取新聞的刊播費用(2)對刊播者提供服務,一條新聞收多少酬金。(3)出賣版面(4)以報紙版面或一定節目時間創收。如打著協辦或贊助的名目,或將月末版向社會公開招標(5)收受禮金(6)參加新聞發布會、開業典禮,收受“好處”(7)在采訪報道中收“交通費”、“誤餐費”(8)某些地方、部門、企業采取獎勵辦法,吸引記者進行報道。2、惡性競爭體現:(1)在新聞資源的競爭中,為搶新聞不擇手段。(2)在征訂發行的競爭中,采取不正當的巨獎促訂手段。(3)在人才戰略、經營領域內存在的不正當競爭。(4)盲目追逐報道熱點,對不良社會風氣的形成和不健康大眾文化的流行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3、假新聞表現:偽科學新聞、“假事件”新聞4、刊播虛假廣告和低俗廣告二、媒體傳播倫理失范的原因1、媒介的編輯部門與經營部門混崗2、混崗極易造成編輯部門或人員出賣發稿權與廣告商交換。3、在我國,從中央傳媒到地方傳媒,都存在要求記者拉廣告、分攤征訂任務的問題,而且作為基本工作之一,必須完成,否則會受到經濟處罰。特別是廣告,豐厚的回扣對于記者的誘惑力很大,于是記者的正面采訪就可能變成一種發稿權與廣告的交換。4、記者崗位聘任制度不健全5、在生存焦慮的驅動下,傳媒或記者有可能淡化職業責任感,單純追求利益。6、傳媒職業規范亟待明確,自律意識亟待增強7、傳媒的職業意識,在學術上即“新聞專業主義。三、解決傳媒的職業道德意識缺失的問題應注意:1、將傳媒工作的“權力”意識轉變為“權利”意識2、立足于行業內控制,職業角色通過職業道德意識的內化而形成3、記者的形象、記者是否意識到自己的職責,自覺遵循而不是由外在力量控制自己的職業行為,出自從業人員對其自身的控制,即“自律”。四、建立網絡傳播倫理規范概念:網絡倫理是指人們通過網絡媒體進行交流時所表現出來的各種道德關系,包括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媒體對象等等之間的關系。1、網絡傳播倫理問題(1)真實性問題:強烈而殘酷的競爭促使不少網絡編輯心緒浮躁,為了提高網絡的知名度和點擊率,制造假新聞。(2)獵奇心理嚴重:少數媒體的另類價值觀:正面報道是清湯寡水,無滋無味;負面消息才是臭豆腐,聞著臭吃著卻香。(3)商業利益驅使2、如何建立健康的網絡傳播環境(1)無論網絡交往如何具有隱匿性,其行為主體不外是現實社會中的真實的個人,個人道德素質的高低將決定其網絡交往行為的文明程度。(2)對現實社會的公民進行相關的道德教育,如社會責任感、民族自尊心、科學人生觀等教育,是防止網絡失范行為發生的基本前提。(3)發揮專業傳播隊伍的作用(4)提高網絡傳播主體的綜合素養是網絡傳播的必然選擇。(5)網絡傳播應注意各方面信息的平衡。(6)在主流文化引導方面,建立網絡社會健康的道德評價標準。(7)強化網絡新聞從業者的自律意識、職業責任和自我約束能力。3、網絡名譽侵權的主要方式:(1)通過發送電子郵件,內容涉及侮辱、誹謗(2)通過網絡散布他人隱私,使其社會評價降低(3)在網絡論壇和留言板(BBS)上發表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言論(4)在博客上刊播對他人有侮辱、誹謗的言論和圖片4、大眾傳播法規包括:(8點)(1)憲法與表達自由(2)政務信息公開與國家秘密保護(3)大眾傳播與司法公開公正(4)淫穢、色情、暴力等有害內容的傳播限制(5)大眾傳播與人格權(6)大眾媒介傳播商業信息規范(7)大眾傳播與著作權(8)新聞法律管理制度第五章憲法與表達自由一、表達自由的概念及其價值大眾傳播活動理論與實踐中的表達自由涵蓋一般國家的憲法中有關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游行示威自由,科學研究、文藝創作的自由和從事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批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和提出建議的權利等條款。1、表達自由對個人的價值:自由表達是自我實現的組成部分,是個人增長知識和獲得真理的一種手段。2、表達自由對社會的價值:表達自由能維持社會穩定,健全民主政治。二、我國法律關于表達自由的規定1、言論出版自由(新聞自由)2、文學藝術創作自由3、科學研究自由4、從事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三、對表達自由的限制1、內容限制法律限制的是不可公開的信息;法律限制的是有害信息;法律限制的是虛假信息。2、內容限制的標準3、學者常提到的原則:惡劣傾向原則、直接煽動原則、公共福祉原則、必要且最小限度原則、明顯且即刻危險原則等。事先限制的三種方式:立法部門法律、行政部門審批、法院的禁令事后追懲:指在媒介或當時人違反有關法律和法院禁令繼續傳播或發表言論后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責任。第六章政務信息公開與國家秘密保護汶川大地震救災體現的3個開放:信息開放、媒體開放、救災開放一、公民知情權與政府信息公開制度1、知情權的概念及權利主體(1)知情權,又稱“知的權利”、“知悉權”或“了解權”,在中國臺灣、澳門地區又稱資訊權。是指利用新聞媒介獲得信息的權利,或者說是公民了解公共事務及與個人利益相關的信息的權利。(2)知情權的權利主體:我國知情權的主體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及意義1.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有三類:第一類是行政機關;第二類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如地震局、氣象局、銀監會、電監會等;第三類是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如教育、醫療衛生、供水、供電、公共交通等單位。2.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3)反映本行政機關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3、政務信息公開的形式政府公報、政務公開大廳、政務公開欄、聽證會、信息發布會、新聞媒體、互聯網、專線咨詢電話、電子觸摸屏等。4、政府信息公開的意義(1)促進公眾參與國家管理;(2)推動民主政治建設;(3)保障公民權利實現;(4)接受監督,防止腐敗;(5)提高行政效率。5、新聞單位的保密制度自審,就是新聞出版單位和提供信息的單位,對擬公開出版、報道的信息,根據有關保密規定自己進行審查。送審,就是對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送交有關主管部門或其上級機關、單位審定。6、泄密所承擔的法律責任(1)泄露國家秘密罪(2)向境外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3)非法獲取或非法持有國家秘密罪第七章新聞傳播與人格權人格權包括主體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稱、名譽、肖像、隱私等。一、媒介(新聞)侵權行為及其構件1、媒介(新聞)侵權行為:是指新聞傳播活動中發生的侵害他人(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權的行為。2、媒介(新聞)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需具備四個要件:損害事實、行為人的過錯、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的違法性。媒介侵害名譽權的損害結果表現在三方面:即名譽損害、精神損害與財產損害。二、新聞傳播與名譽權名譽權,就是公民、法人享有應該受到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損害這種公正評價的權利。(一)侵害名譽權的對象1、自然人2、法人3、非法人組織4、死者(二)侵害名譽權的方式1、方式:侮辱和誹謗。界定: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遭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壓人名譽權處理。誹謗:新聞或其他作品嚴重失實或者基本內容失實,損害了他人名譽侮辱:新聞或其他作品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同,損害他人名譽2、侮辱的主要特征是辱罵和丑化。誹謗:陳述虛假事實、嚴重失實或基本內容失實(三)侵害名譽權的抗辯與排除對媒介在面臨侵害名譽權指控時經常采用的抗辯手段如下:1、真實傳媒在面臨侵害名譽權訴訟時,首先要做的就是搜集整理足以證明新聞內容真實性的證據。2、公正評論其條件是:(1)評論依據的事實是真實的,有可靠的事實來源。(2)沒有惡意,誠懇莊重。(3)評論的事項與社會公共利益有關(4)可識別為評論(意見和事實區別開)3、特許權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作的報道,其報道是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三、新聞傳播與隱私權隱私:是指個人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而不愿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擾的私人事項。隱私權: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和惡意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新聞傳播活動中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主要有兩種:一是在傳播內容中公布、宣揚隱私;二是在采集信息的活動中侵入和生活領域(三)侵害隱私權的抗辯與排除1、公共利益所謂公共利益原則,是指凡是與社會公共利益有關的事項,或者出于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必須公開的事項,不受隱私權保護。“公眾人物”,包括政府官員和社會知名人士,由于他們的行為與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其受隱私權保護的范圍要小于普通人。2、當事人同意3、使不可辨認四、新聞傳播與肖像權一、肖像及肖像權的概念肖像權是公民享有的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利益依法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肖像權是法律規定的自然人的人格權。二、侵害肖像權的三種情況:1、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不以營利為目的,但給肖像權人造成了實際損害)。3、肖像權人雖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使用超出了肖像權人許可的使用范圍、使用區域、使用時限。三、傳播活動中侵害人格權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有非訴訟程序和訴訟程序兩種途徑。(一)更正與答辯更正,就是新聞單位發現新聞差錯以后,及時發表公告,對差錯作實事求是的糾正。答辯,是新聞報道和其他作品的相對人對于涉及自己的內容提出的公開說明或異議。(二)精神撫慰精神撫慰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三)賠償損失第八章新聞傳播與司法公開公正一、司法活動及其特征1.司法,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程序,運用法律規范處理訴訟案件的活動。2.司法活動的特征:(1)被動性,不告不理;(2)強制性,憑借國家強制力量保障實施;(3)中立裁決性,無利害關系,否則適用回避原則;(4)獨立性,司法獨立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5)專業性;司法活動中的人員一般都要求具備相當的專業素質;(6)合法性,嚴格依法審判。二、傳媒監督司法意義一是作為司法不公的特殊救濟手段;二在于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三是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對具體案件中的司法機關、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支持。弊端:易使媒體對自身角色定位出現錯位,妨害到審判獨立四、媒介是否會影響司法審判?1、什么是媒體審判媒體審判,是指新聞媒體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案件做出判斷,對涉案人員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及勝訴或敗訴的結論。許多國家都通過法律或者新聞職業道德自律來禁止和防范這類行為。2、我國媒體審判的表現(1)媒體采用煽情式的語言對案件進行片面的、夸張的甚至失實的報道,力圖激起公眾對當事人的憎恨以及對案件的關注,從而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2)在案件報道中直接給犯罪嫌疑人冠上“敗類”、“歹徒”、“變態狂”、“少年屠夫”、”淫魔”等稱謂,過于簡單、主觀地分析報道作案動機和作案過程等。(3)即使媒體對案件結果的預測與判決結果一致,媒體在案件報道過程中以事實為基準,秉承有理有據、理性客觀的原則,這仍然是對審判程序的違反和破壞。這種干預的危害性在于,超越審判程序宣判可能的案件結果,損害了司法的權威,不利于在人民群眾中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4)除了媒體報道不當會對案件審理產生不良影響之外,我們還應該看到,我國媒體輿論影響司法公正,有著中國的國情。五、媒體在進行司法報道時應遵循的原則(1)報道的應該是客觀事實,與評論(觀點)分開。(2)報道語言應該合法、理性。(3)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預測或公布審判結果,若有被告人不服宣判提出上訴,或者再判無罪、減刑的情況,媒體應該即時發布跟蹤報道。在處理表達自由與司法獨立建關系應堅持的原則:(1)自由價值優先原則(2)對限制鎖進行的限制原則(3)關于處理表達自由與司法獨立之間緊張關系案件時所應設置的審理機構六、對庭審轉播的思考庭審轉播,即用電視轉播法院審判現場實況,在各地已經頻頻出現,但仍屬不無爭議的新事物。轉播包括直播(現場直接轉播)和錄播(錄像后播出)。1、庭審轉播的優點(1)顯著的社會效益(2)庭審轉播符合公開審判原則2、庭審轉播的弊病一是庭審直播對法庭秩序多少有點影響。二是律師和法官會多少增添一些思想上的負擔。第九章傳媒與著作權法一、著作權的基本內容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人們基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的創造活動所享有的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部分。(二)著作權的客體1、定義:著作權的客體是指作者創作的以某種具體形式表現出來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2、著作權客體的要件:(1)獨創性:指可以同他人的作品區別開來的那種個性特征。(2)復制性:指作品必須是能夠固定于某種載體上,并能夠進行復制。3、著作權客體的種類:(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筑作品(5)攝影作品(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計算機軟件(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三)著作權的主體1、定義:著作權的主體是指著作權所有者,即作品的著作權人。2、著作權主體的種類:(1)作者(2)法人或其他組織(3)不是作者的自然人或者組織,也稱繼受著作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接受轉讓、贈與、繼承以及通過委托等獲得他人的著作權的)(4)國家3、著作權的歸屬(1)通常情況下,著作權歸屬于作者。(2)特殊情況下的著作權歸屬問題主要涉及以下這些情況: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一般情況下由作者享有,但作者所在的單位有權在氣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委托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其他人通過合同約定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原初作者對其作品有完整的著作權,演繹著在演繹前必須征求其原初作者的同意并支付報酬匯編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匯編人享有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四)著作權各項權利著作權法在保護的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部分。1、著作人身權:指作者因創作活動而產生的與人身利益緊密聯系的權利。由作者獨享,不能轉讓、繼承,其受保護期不受限制(1)發表權(2)署名權(3)修改權(4)保護作品完整權2、著作財產權:指著作權的主體通過利用作品而獲得財產收益的權利。(包括使用權和獲報酬權兩項)【使用權】(1)復制權(2)發行權(3)出租權(4)展覽權(5)表演權(6)廣播權(7)信息網絡傳播權(8)攝制權(9)改編權(10)匯編權(11)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使用這些權利,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轉讓這些權利,許可使用或者轉讓都應當依照約定或者有關規定取得報酬)1、著作權的轉讓著作權的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對其著作財產權的一項、幾項或全部轉移給另一個民事主體支配的情形。其法律后果是著作權一經讓出,便喪失了該權利。2、許可使用著作權的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時間、一定的地域范圍內授權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情形。3、法定許可使用“法定許可使用”,又稱“非自愿許可使用”,是使用人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的范圍,可以不經作者同意而使用作品,但使用人必須向作者支付報酬。三、傳播者權利1、傳播者權定義:傳播者對自己在傳播作品的過程形成的“傳播作品”應享有自己的權利,即傳播者權。這種權利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傳播者通過自己的創作性勞動為原有作品賦予了新的表現形式,由此產生了新的作品,獲得了此類作品的著作權。另一類情形是,由于傳播者的創造性不夠,不能獲得著作權的保護,因此被賦予另外的權利,即鄰接權。2、鄰接權有一些傳播行為,其產生的傳播產品的獨創性還不足以形成一件新的作品,就成為鄰接權保護的對象。由于這種權利是傳播者在傳播原有作品過程中形成的,是與原有作品相鄰的,故稱為鄰接權。(二)傳播者的權力分說1、出版者的權利(1)依據與作者簽訂的出版合同,享有的對作品專有和非專有出版的權利。(2)對作品進行編排、裝幀、裝潢形成版式的權利。(3)對作品一定程度的修改和刪減的權利。2、表演者權(1)是對作品進行藝術表演而獲得的權利,是演員、歌唱家、音樂家、舞蹈家通過表演作品獲得的權利。(2)表演者的主要義務是:利用他人作品演出應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付報酬;使用演繹作品演出,應當取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付報酬。3、錄音、錄像制作者的權利(1)復制傳播權。(2)許可權。(3)獲得報酬權。(四)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播放權(廣播組織權)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是對自己通過無線或有線等方式向公眾播放內容的一種控制權。2001年著作權法規定,只要是通過廣播、電視播放的具有獨創形式的錄音、拍攝、剪輯、編排等,廣播電臺、電視臺都投入了資金和精力,都應受鄰接權的保護。(五)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權利網絡服務提供者,分為兩類,一類是提供連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ISP),一類是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提供者(ICP)。四、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法律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有:(1)支付違約金(2)賠償損失(3)繼續履行合同(二)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1、侵權行為:著作權侵權行為是指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在不屬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情形下,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一是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二是主觀上有過錯。分為:直接侵權和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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