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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雷電防護安全要求及檢測規范

第2部分:學校》(送審稿)編制說明

一、項目背景

雷電災害防御是地方氣象主管部門的重要工作,技術標

準是這項工作的良好抓手。《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

十一條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

作的組織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

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

作”,深圳市氣象局一直非常重視深圳市雷電災害防御,隨

著防雷技術服務逐步市場化,氣象主管部門必須更加依靠技

術標準來加強防雷檢測市場的規范管理。

深圳市是雷電高發區且人員密集,每年雷電災害均給我

市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2020年6月我市寶安區西鄉街道一

居民樓遭雷擊致1人四肢及面部大面積燒傷;2007年重慶開

縣一小學遭雷擊,造成7名學生死亡、39人受傷的特大事故。

深圳市現有中小學校近800所、幼兒園兩千余所,我市市委、

市政府歷來對安全工作高度重視,學校安全更關乎社會穩定。

目前已發布的學校相關雷電災害防雷技術規范已實施多年,

標準的修訂是十分必要的。

《雷電防護安全要求及檢測規范第2部分:學校》自

實施之日起至今已超過10年,隨著深圳市社會、經濟的發

展,原標準中的一些內容已經不能滿足當前需求,同時,原

標準中引用的大量標準(諸如GB50057、SZJG28.1等)已

有更新,內容變化較大,標準的修訂必要且迫切。

1

因此,為適應深圳市發展,提高深圳市防雷水平,更好的

為社會、公眾服務,市氣象局啟動了《深圳市雷電防護安全

要求及檢測規范第2部分:學校》的修訂工作。

二、工作簡況

SZJG28.2—2011《深圳市雷電防護安全要求及檢測規范

第2部分:學校》(以下簡稱《第2部分:學校》)是深圳

經濟特區技術規范《深圳市雷電防護安全要求及檢測規范》

系列標準的第2部分,由深圳市氣象局提出并由原深圳市防

雷中心(現已更名為“深圳市國家氣候觀象臺”)起草編制。

本文件初版已于2011年發布實施,并在深圳市雷電防護工

作中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近年來,在國務院關于防雷行政審批改革及中介服務清

理規范的背景下,防雷技術服務正逐步走向市場化,要求主

管機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并且完善技術規范。另一方面,

國家防雷系列標準如GB50057、SZJG28.1等均更新迭代,

在技術細節上發生了諸多變化。考慮到深圳市的實際情況與

雷電防護的發展需求,2011版的一些內容已不能適應深圳市

雷電防護工作。因此,經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深圳市氣

象局批準,深圳市國家氣候觀象臺負責牽頭本文件的修訂工

作。主要編制過程如下:

2021年1月,起草單位啟動項目預研工作,開展項目論

證、標準查新及跟蹤、市場調研工作。

2021年3月,經市氣象局批準,向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提

起《第2部分:學校》修訂申請。

2021年4月,市市場監管局批準該技術規范修訂編制任

務。起草單位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正式成立編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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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編制組討論完善標準框架,并根據初步

修改意見形成《第2部分:學校》的修訂討論稿。并經編制

組所有成員討論修改形成第二稿。

2021年12月,編制組于深圳召開了編制組第二次會議,

邀請了深圳教研院及多所學校安全管理人員參加,并聽取了

他們的經驗介紹和建議,根據會議紀要的要求對第二稿進行

了修改補充。

2022年6月,編制組經多次學校現場調研,對《第2部

分:學校》的細節不斷推敲和完善,完成《第2部分:學校》

的征求意見稿。

2022年6月,正式發函給17家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并

通過深圳市防雷協會面向深圳防雷企業廣泛征求意見。

2022年12月,編制組召開了第三次工作會議,對所收

集的意見進行了逐條討論和匯總處理。

2023年1月,編制組在充分研究、分析討論的基礎上,

對《第2部分:學校》進行了修改并形成標準送審稿初稿。

三、主要內容的依據

本文件是對SZJG28.2—2011的修訂,在保證標準結構

合理性及內容完整性的基礎上,結合深圳市學校雷電防護的

實際需求,參照最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對本文件的內容

進行修訂。

(一)范圍

本章節介紹了本文件的主要內容,明確了本文件的適用范

圍。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章節是根據本文件引用的規范性技術文件情況編制的。

3

(三)術語和定義

本章節主要包括了電氣系統、電子系統的術語和定義。

第3.1條是依據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的2.0.26條編制的。

第3.2條是依據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的2.0.27條編制的。

(四)安全要求

本章節給出了學校雷電防護安全要求的通用要求、雷電

災害風險區域劃分、防雷分類與雷電防護區劃分、外部防雷

裝置、內部防雷裝置、學校特殊場所的雷電防護、電氣系統

的雷電防護、電子系統的雷電防護。

第4.1條是依據SZJG28.1—2018《雷電防護安全要求

及檢測規范第1部分:通則》結合學校雷電防護的實際情

況以及征求意見進行編制的。

第4.2條是依據SZJG28.1—2018《雷電防護安全要求

及檢測規范第1部分:通則》、GB/T21714.2—2015《雷

電防護第2部分:風險管理》和征求意見進行編制的。

第4.3條是依據SZJG28.1—2018《雷電防護安全要求

及檢測規范第1部分:通則》、GB50057—2010《建筑物

防雷設計規范》和征求意見進行編制的。

第4.4條是依據SZJG28.1—2018《雷電防護安全要求

及檢測規范第1部分:通則》和征求意見進行編制的。

第4.5條是依據SZJG28.1—2018《雷電防護安全要求

及檢測規范第1部分:通則》進行編制的。

第4.6條是依據SZJG28.1—2018《雷電防護安全要求

及檢測規范第1部分:通則》、GB50057—2010《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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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設計規范》、QX30《自動氣象站場室防雷技術規范》

和征求意見進行編制的。

第4.7條是依據SZJG28.1—2018《雷電防護安全要求

及檢測規范第1部分:通則》進行編制的。

第4.8條是依據SZJG28.1—2018《雷電防護安全要求

及檢測規范第1部分:通則》和征求意見進行編制的。

(五)檢測

本章節是對學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要求。

第5.1條是依據SZJG28.1—2018《雷電防護安全要求

及檢測規范第1部分:通則》進行編制的。

第5.2條是依據DB44/T1797《防雷裝置檢測服務通用

要求》進行編制的。

第5.3條是對學校防雷裝置檢測內容的要求,詳見本文

件附錄A。

(六)附錄

本章節給出了學校防雷裝置檢測內容的要求,包括建筑

主體、學校特殊場所、電氣系統、電子系統。

第A.1條是依據GB/T21431《建筑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

規范》進行編制的。

第A.2、A.3、A.4條依據GB/T21431《建筑物防雷裝置

檢測技術規范》進行編制的并結合學校雷電防護的實際情況

進行編制的。

(七)參考文獻

本章節是根據本文件修訂期間參考的技術文件情況和征

求意見進行編制的。

四、各章條主要條款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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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圍

“范圍”章節明確了本文件的適用范圍,即本文件規定了

深圳市初、高級中學和小學(以下簡稱“學校”)雷電防護

的安全要求及檢測。本文件適用于深圳市初、高級中學和小

學的雷電防護,其他學校的雷電防護可參照使用。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根據標準修訂需求,新增了GB/T21714.2—2015《雷電

防護第2部分:風險管理》、DB44/T1797《防雷裝置檢測

服務通用要求》等標準,全文在引用GB50057、SZJG28.1

等標準時均以最新版為準。

(三)術語和定義

“術語和定義”部分對電氣系統、電子系統等2項術語全

文引用了GB50057—2010的定義。

(四)安全要求

1.針對學校雷電防護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增加了4.1條

“通用要求”,重點考慮深圳學校不同區域、場所的雷電災

害風險差異,為不同風險等級不同區域的防雷工作提供指導;

增加了上下學時段雷雨天氣的提示要求;增加了理化實驗室

的雷電防護要求;增加了雷電災害防御應急元和學校防雷安

全教育方面的要求;增加了雷電監測預警的要求。

2.考慮深圳市地方不同區域雷電災害風險的差異,為不

同風險等級不同區域的防雷工作提供指導,增加了4.2條“雷

電災害風險區域劃分”。

3.對SZJG28.2—2011中4.2學校建筑物的防雷分類做

了更細致的劃分,對應《第2部分:學校》的4.3.1、4.3.2

條;

6

4.對SZJG28.2—2011中4.8電子系統的雷電防護中涉

及升學考試的相關設備、設施提出了加強雷電防護措施的要

求,對應《第2部分:學校》4.8.1條。

(五)檢測

1.對本章的結構進行了調整,對SZJG28.2—2011中5.2

中小學校檢測內容,調整至附錄A(資料性附錄)學校檢測

內容;

2.增加了檢測作業安全要求,對應《第2部分:學校》

的5.2條。

(六)附錄

1.對SZJG28.2—2011中5.2.1建筑主體的檢測內容進

行了更加詳細的規定,建筑主體檢測分設了接閃器、專設引

下線、接地裝置、等電位連接等多個子項,對應《第2部分:

學校》的A.1.1、A.1.2、A.1.3、A.1.4條;

2.增加了戶外場所及設備、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屋面

太陽能熱水器等學校特殊場所的檢測內容,對應《第2部分:

學校》的A.2.1、A.2.2、A.2.3;

3.根據深圳學校電子系統現狀,對SZJG28.2—2011中

5.2.3電子系統的檢測內容進行了重新梳理分為消防報警系

統、視頻監控系統、安防報警系統、門禁系統、電話系統、

網絡通信系統、校園廣播系統、綜合電教系統,對應《第2

部分:學校》的A.4.1~A.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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