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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GDJT001-01-2024SpecificationsforHighwayEngineeringGeol廣東省交通運輸廳發布 V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基本規定 4.1一般規定 4.2資料收集 4.3巖石的分類 4.4土的分類 4.5勘察大綱 5勘察方法 5.1一般規定 5.2工程地質調查 5.3物探 5.4鉆探 5.5挖探及簡易勘探 5.6原位測試 5.7室內試驗 6水文地質勘察 6.1一般規定 6.2水文地質條件 6.3水文地質勘查 6.4水文地質物探 6.5水文地質鉆探 6.6水文地質試驗 7可行性研究勘察 7.1預可勘察 7.2工可勘察 8初步勘察 8.1一般規定 8.2路線 8.3一般路基 8.4高路堤 8.5陡坡路堤 8.6深路塹 8.7支擋工程 8.8橋梁 8.9涵洞及通道 8.10隧道 8.11岸坡工程 8.12路線交叉工程 8.13收費站及服務區房屋建筑工程 8.14筑路材料 8.15棄土場(填平區) 9詳細勘察 9.1一般規定 9.2路線 9.3一般路基 9.4高路堤 9.5陡坡路堤 9.6深路塹 9.7支擋工程 9.8橋梁 9.9涵洞及通道 9.10隧道 9.11岸坡工程 429.12路線交叉工程 429.13收費站及服務區房屋建筑工程 429.14筑路材料 429.15棄土場(填平區) 4210施工與養護勘察 4210.1一般規定 4210.2路基工程 4310.3邊坡工程 4410.4橋梁工程 4410.5隧道工程 4411不良地質 4511.1巖溶 4511.2滑坡 4811.3危巖與崩塌 11.4泥石流 12特殊性巖土 12.1軟土 12.2花崗巖類殘積土 12.3填土 13改擴建高速公路工程地質勘察 6013.1一般規定 6013.2路基 6013.3橋梁 61 6113.5路線交叉工程 6113.6收費站及服務區房屋建筑工程 6113.7筑路材料 6214工程地質勘察成果報告 6214.1一般規定 6214.2報告內容 6214.3文件格式與編排 6314.4資料歸檔 6315工程地質信息模型 6415.1一般規定 6415.2模型創建 6415.3模型屬性信息 6515.4模型檢查及交付 66附錄A(資料性)工程地質調查表格 67附錄B(資料性)鉆探記錄表 78附錄C(資料性)擠擴試驗 80附錄D(資料性)勘察工作量布置圖示例 83附錄E(資料性)隧道涌水量估算 87E.1隧道涌水量預測方法 87E.2水均衡法 87E.3地下水動力學法 88E.4其他方法 89E.5隧道涌水影響寬度(B)確定 90E.6隧道總涌水量的分級 90V設計是工程建設的靈魂和前提,工程地質勘察是工程設計的基礎和依據。隨著我省高速公路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地質勘察工作,提高成果質量,廣東省交通運輸廳依據國家、行業、地廣東區域地質特征,充分總結高速公路地質勘察及建設經驗路工程地質勘察技術研究成果及工程經驗,特殊性巖土、改擴建公路工程地質勘察、工程地請各有關單位在執行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和收,以便定時楊軍、姜迪、林敏、瓦西拉里、洪旋、魏朝柱、閆海1廣東省高速公路工程地質勘察技術規程(2024版)本規程規定了廣東省內高速公路的勘察原則、方法和相關技術要求。本規程適用于廣東省內新建、改擴建高速公路項目的工程地質勘察。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規程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規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規程。JTGC20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GBGBGB500215000750011巖土工程勘察規范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建筑抗震設計規范JTG3223-2021公路工程地質原位測試規程JTG/T3222公路工程物探規程JTGC30公路工程水文勘測設計規范JTG/TC21公路工程地質遙感勘察規范JTG3363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JTG3430公路土工試驗規程JTGE41公路工程巖石試驗規程JTG/TD31-03采空區公路設計與施工技術細則JTG/T2420公路工程信息模型應用統一標準JGJ/T87建筑工程地質勘探與取樣技術規程DBJ15-31廣東省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DB44∕T2418—2023公路路堤軟基處理技術標準T/CECSG:H24公路工程地質勘察報告編制規程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程。3.1工程地質條件engineeringgeologicalcondition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各種地質條件的綜合,包括地形地貌、地層巖性、地質構造、水文地質、不良地質和天然建筑材料等條件。[來源:JTGC20-2011,2.1]3.2水文地質條件hydrogeologicalcondition地下水埋藏、分布、補給、徑流、排泄以及水質和水量及其形成的地質條件的總稱。2[來源:JTGC20-2011,2.1]3.3工程地質勘察engineeringgeologicalinvestigation為滿足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和使用的需要,采用各種勘察技術、方法,對建筑場地的工程地質條件進行綜合調查、研究、分析、評價以及編制工程地質勘察報告的全過程。[來源:JTGC20-2011,2.1]3.4工程地質調繪engineeringgeologicalmapping通過現場觀察、量測和描述,對工程建設場地的工程地質條件進行調查研究,并將有關的地質要素以圖例、符號表示在地形圖上的勘察方法。[來源:JTGC20-2011,2.1]3.5工程地質勘探engineeringgeologicalexploration為查明工程地質條件而進行的工程地質鉆探、物探和釬探、洛陽鏟、螺紋鉆以及挖探等工作的總稱。[來源:JTGC20-2011,2.1]3.6一般性孔generaldrilling能夠鑒別地基主要地層的勘探孔。注:也稱“鑒別孔”。3.7技術性孔technicaldrilling能夠鑒別地基主要地層并進行原位測試或取樣,獲取滿足巖土參數分析評價的勘探孔。3.8有效深度effectivedepth除去軟土、松散填土等欠固結土層及液化砂層后的鉆孔深度。3.9原位測試in-situtest為研究巖土體的工程特性,在巖土體原來所處的位置,基本保持巖土體結構、含水率和應力狀態,直接或間接測定巖土體工程特性的各種測試方法的總稱。[來源:JTGC20-2011,2.1]3.10工程地質圖engineeringgeologicalmap為反映工程場地的工程地質條件,評價、預測工程地質問題而編制的專門性圖件。[來源:JTGC20-2011,2.1]3.11不良地質unfavorablegeologicalcondition由各種地質作用或人類活動造成的巖溶、滑坡、危巖、崩塌、巖堆、泥石流、采空區、地震液化等對工程可能造成危害的地質現象的總稱。[來源:JTGC20-2011,2.1]3.12特殊性巖土specialrockandsoil具有特殊的物質成分、結構和工程特性的巖土的統稱,包括軟土、花崗巖類殘積土、孤石、填土、紅粘土、煤系地層及膨脹性巖土等。3[來源:JTGC20-2011,2.1]3.13地基承載力特征值characteristicvalueofsubsoilbearingcapacity由載荷試驗測定的地基土壓力-變形曲線線性變形段內規定的變形所對應的壓力值。3.14正常涌水量normalwateryield隧道的涌水達到相對穩定時的水量。3.15最大涌水量maximumwateryield隧道在含水體中出現的日最大出水量。4基本規定4.1一般規定4.1.1高速公路工程地質勘察可分為預可行性研究階段工程地質勘察(簡稱預可勘察)、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工程地質勘察(簡稱工可勘察)、初步設計階段工程地質勘察(簡稱初步勘察或初勘)、施工圖設計階段工程地質勘察(簡稱詳細勘察或詳勘)、施工階段工程地質勘察(簡稱施工勘察)和養護階段工程地質勘察(簡稱養護勘察)六個階段。4.1.2高速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范圍、內容和工作量應與勘察階段相適應,勘察成果應滿足相應階段工程文件編制、設計及施工要求。4.1.3勘察工作量應根據勘察階段、工程地質條件復雜程度、構筑物類型等因素綜合布置。4.1.4工程地質條件復雜程度可分為復雜、較復雜和簡單三種,其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a)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工程地質條件復雜:1)地形陡峭,地形地貌復雜;2)巖土種類多,性質變化大,基巖面起伏大,變化劇烈;3)特殊性巖土和不良地質強烈發育;4)抗震危險地段;5)地下水對工程有顯著影響,水文地質條件復雜。b)介于復雜和簡單之間者,為較復雜;c)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工程地質條件簡單:1)地形平緩,地形地貌簡單;2)巖土種類單一,性質變化不大,基巖面平緩;3)特殊性巖土和不良地質不發育;4)抗震有利地段;5)地下水對工程無影響,水文地質條件簡單。d)符合上述兩個及以上條件者,宜按不利條件確定工程地質條件復雜程度。4.1.5原始記錄應記錄及時、內容完整、數據真實、描述準確、簽署齊全,并應具備可追溯性。44.1.6對于復雜地質且對工程方案有重大影響的地質問題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應開展專項勘察。4.1.7鼓勵采用技術成熟的新技術、新方法、新設備、新工藝,全過程中堅持生態環境保護理念,減小或避免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推動地質勘察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4.2資料收集4.2.1應充分收集和研究勘察區既有的區域工程地質、區域水文地質、氣象氣候、地質災害、地震等既有資料。4.2.2資料收集應包括下列內容:a)區域工程地質資料,主要包括區域工程地質報告等;b)區域水文地質資料,主要包括區域水文地質報告等;c)氣象資料,主要包括年降水量,年、月、日最大降水量,降水天數、濕度、蒸發量、氣溫、風向、風速等;d)氣候資料,主要包括寒潮、臺風、暴雨、霧況等;e)地質災害資料,主要包括地質災害報告等;f)地震資料,主要包括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等;g)既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測、養護資料等。4.2.3應對收集的資料進行分析研判。4.3巖石的分類4.3.1巖石堅硬程度應按表1劃分。表1巖石堅硬程度劃分>604.3.2巖體完整程度應按表2劃分。表2巖體完整程度劃分>1.0>1.0差差好差5注:平均間距指主要結構面間距的平均值。所謂主4.3.3巖體完整程度的定量指標,應采用巖體完整性系數Kv。Kv應采用實測值,無條件取得實測值時,可用巖體體積節理數Jv按表3確定對應的Kv值。J(條/m)K>0.754.3.4巖體完整性系數Kv與巖體完整程度的對應關系,可按表4確定。表4Kv與巖體完整程度的對應關系K>0.754.3.5結構面結合程度宜按表5劃分。表5結構面結合程度劃分好差差4.3.6巖石風化程度可按表6劃分。當波速比Kv、風化系數Kf,及野外特征與表列不對應時,巖石風化程度宜綜合判定。表6巖石風化程度劃分6進/注1:波速比K為風化巖石與新鮮巖石彈性縱波注2:風化系數K為風化巖石與新鮮巖石的飽和單軸抗壓4.3.7花崗巖類的巖石風化程度可根據標準貫入試驗錘擊數實測值N,按表7劃分。表7花崗巖類的巖石風化程度劃分土狀強風化全風化殘積土標準貫入試驗錘擊數實測值NN≥7070>N≥40N<404.3.8巖體節理發育程度應按表8劃分。表8巖體節理發育程度劃分4.3.9巖層厚度分類應按表9確定。表9巖層厚度分類單層厚度h(m)4.3.10巖石的描述宜包括地質年代、地質名稱、風化程度、顏色、結構、構造、主要礦物、膠結類型、膠結程度、礦物結晶大小、結晶程度等。4.3.11巖體的描述應包括下列內容:a)巖石堅硬程度;b)巖層厚度;c)結構面類型、產狀、間距、密度、結合程度、含水狀況等;d)結構體形狀、規模等。4.4土的分類4.4.1土可根據其地質成因分為人工填土(ml)、腐殖土-植物層-耕土(pd)、沖積土(al)、洪積土(pl)、殘積土(el)、坡積土(dl)、風積土(eol)、湖積土(l)、海積土(m)、沼澤沉積土泥石流堆積土(set)、生物堆積土(o)、化學堆積土(ch)、成因不明類型土(pr)等。4.4.2土可根據其所具有的工程地質特性分為軟土、花崗巖類殘積土、填土、膨脹土、紅粘土、有機土、鹽漬土、污染土、混合土等。4.4.3土可根據顆粒成分分為碎石土、砂土、粉土和黏性土,其劃分應符合以下規定:a)粒徑大于2mm的顆粒質量超過總質量50%的土,應定名為碎石土,并按表10進一步分類;b)粒徑大于2mm的顆粒質量不超過總質量的50%,且粒徑大于0.075mm的顆粒質量超過總質量50%的土,應定名為砂土,并按表11進一步分類;7c)塑性指數Ip≤10,且粒徑大于0.075mm的顆粒質量不超過總質量50%的土,應定名為粉土;d)塑性指數Ip>10,且粒徑大于0.075mm的顆粒質量不超過總質量50%的土,應定名為黏性土,并按表12進一步分類;e)定名時,應根據顆粒級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確定。表10碎石土分類粒徑大于20mm的顆粒質量超過總質量的50%表11砂土分類粒徑大于0.075mm的顆粒質量超過總質量的85%粒徑大于0.075mm的顆粒質量超過總質量的50%表12黏性土分類17注:本表液限、塑限采用76g錐試驗測定。4.4.4碎石土的密實度,宜根據圓錐動力觸探錘擊數按表13和表14確定。表中N63.5和N120修正方法應符合現行《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TGC20)中的相關規定。表13重型圓錐動力觸探錘擊碎石土的密實度劃分正值NN20N≤5注:本表適用于平均粒徑小于或等于50mm,且最大粒徑不超過l00mm的碎石土表14超重型圓錐動力觸探錘擊碎石土的密實度劃分修正值NN116<N≤11N≤38注:本表適用于平均粒徑大于50mm,或最大粒徑大于l00mm的碎石土。4.4.5碎石土的密實度,可根據其野外特征按表15鑒別。表15碎石土密實度野外鑒別鍬鎬挖掘困難,用撬棍方能松鉆進極困難,沖擊鉆探時,鉆桿、骨架顆粒質量為總質量的60%~70%,鉆進較困難,沖擊鉆探時,鉆桿、骨架顆粒質量為總質量的55%~60%,鉆進較容易,沖擊鉆探時,鉆桿稍鉆進很容易,沖擊鉆探時,鉆桿無注:密實度應按表中所列各項特征綜合確定。4.4.6砂土的密實度應按表16劃分。表16砂土密實度劃分N>304.4.7粉土的密實度應按表17劃分。表17粉土密實度劃分4.4.8黏性土的壓縮性應按表18劃分。表18黏性土壓縮性劃分壓縮系數a(MPa)a0.10.1≤a0.5a≥0.5注:表中a為0.1MPa~0.2MPa壓力范圍內的壓縮系數。4.4.9砂土的濕度應按表19劃分。表19砂土的濕度劃分干4.4.10粉土的濕度應按表20劃分。9表20粉土的濕度劃分濕ω>304.4.11黏性土的狀態應按表21劃分。表21黏性土的狀態劃分1.04.4.12黏性土根據堆積年代可按表22劃分。表22黏性土劃分4.4.13土地的描述應包括名稱、地質年代和成因類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a)碎石土應描述顏色、顆粒級配、顆粒形狀、碎石成分、風化程度、充填物的類型、充填程度和密實度等;b)砂土應描述顏色、顆粒級配、顆粒形狀、礦物成分、粘粒含量、濕度和密實度等;c)粉土應描述顏色、濕度、密實度、含油物等;d)黏性土應描述顏色、狀態、含有物等;e)特殊性土除應描述上述相應土類規定的內容外,尚應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質等。4.5勘察大綱4.5.1在開展高速公路工程地質勘察之前,應編制工程地質勘察大綱。4.5.2工程地質勘察大綱應包括下列內容:a)勘察項目背景如下:1)工程概況:包括任務依據、建設規模和標準、路線走向、構筑物設置、勘察階段、已做過的地質工作、評審意見及執行情況等;2)工作目的和任務:包括勘察目的、任務及需要解決的主要技術難點等;3)自然建設條件:包括地形地貌、氣象、水文、地層巖性、地質構造、地震、水文地質、不良地質、特殊性巖土等;4)勘察技術要求:包括勘察執行的技術標準、勘察方法、勘察工作量布置原則、勘探完成后的現場處理等。b)勘察實施方案如下:1)勘察內容、勘察方法及精度、勘探點布置原則及主要工作量;2)針對重大或關鍵性地質問題采取的勘察對策、措施;3)專題研究等。c)勘察工作計劃如下:1)項目管理機構及主要人員安排;2)擬投入的技術裝備及進出場計劃;3)勘察進度計劃安排。d)勘察工作進度保證措施如下:1)組織保證措施;2)人員、設備后勤及保證措施;3)特殊條件(如雨季等)下勘察措施。e)勘察質量保證體系如下:1)質量原則和目標;2)質量保證體系;3)質量保證措施。f)安全文明施工保證措施如下:1)安全風險分析;2)安全保證體系;3)安全管理及保證措施;4)應急預案;5)綠色勘察理念,環保、文明施工保證措施;6)勘察安全、技術交底。g)與項目業主、設計單位、審查咨詢單位的配合及協調保證措施;h)提交主要成果資料;i)提交大綱附件如下:1)計劃工作量布置圖;2)計劃工作量布置表。j)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4.5.3當現場地質條件、施工條件、工程結構設置及勘察要求等發生變化時,勘察大綱應根據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調整。當工作量、技術要求、勘察方法發生較大調整時,需要重新編制勘察大綱。5勘察方法5.1一般規定5.1.1高速公路工程地質勘察應結合勘察階段、地質條件、構筑物類型及不同勘察方法的適用性等,綜合確定勘察方法和工作量。5.1.2勘察方法主要包括工程地質調繪、工程地質勘探(物探、鉆探、挖探(探坑、探槽、探井、硐探))、簡易勘探(釬探、洛陽鏟、麻花鉆))、原位測試、室內試驗等。5.1.3工程地質勘探應在工程地質調查的基礎上進行。采用的勘探方法及勘探工作量應根據勘察階段、現場地形地質條件、工程結構設置、勘探的目的和要求等綜合確定。5.1.4工程地質勘探點宜采用全站儀、衛星定位測量等布設,并應符合下列規定:a)勘探點位置定位誤差:陸地不應大于0.1m;水中不宜大于0.5m;當水深流急,固定鉆船困難時,不應大于1.0m,并應在套管固定后核測孔位;b)勘探點地面孔口高程誤差:陸地不應大于0.01m;水中不應大于0.1m;鉆孔中地層分層誤差不宜大于0.1m。水中鉆孔孔口高程應以河床面為準;c)勘探完成后,應復測勘探點的平面位置及高程??碧近c的位置應以坐標和里程樁號表示,并做好測量記錄。5.1.5應進行動態勘察,及時匯總分析勘察資料,評價各種勘察方法的有效性,并結合設計方案的變化,對勘察方法和工作量進行必要的調整。5.2工程地質調查5.2.1工程地質調繪應與路線及沿線工程結構設置相結合,為路線方案比選、工程場地選址以及勘探、測試工作量的擬定等提供依據。5.2.2工程地質調繪應充分收集、分析勘察區既有的各種地質資料和影像資料,結合必要的遙感圖像地質解譯及勘探測試進行。對控制路線方案或影響工程結構設置的地質界線,應采用追索法、穿越法進行調查、測繪。5.2.3工程地質調繪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a)地形地貌的成因、類型、分布、規模、形態特征等;b)地層的成因、年代、層序、厚度、巖性和巖石風化程度等;c)地質構造的類型、產狀、規模、分布范圍等;d)地下水的類型、埋深、賦存、補給、排泄和徑流條件,以及水系、井、泉的分布位置、高程和動態特征等;e)不良地質的類型、分布范圍、規模、形成條件、發生與發展的規律等;f)特殊性巖土的類型、分布范圍及工程地質性質等;g)既有工程的使用情況等。5.2.4工程地質調繪應沿路線及其兩側的帶狀范圍進行,調繪寬度應滿足工程方案比選及工程地質分析評價的要求。5.2.5工程地質調繪點在圖上的密度每100mm×100mm不應少于4個。5.2.6工程地質調繪點的布置應具有控制性、代表性和針對性,應布置在地貌單元的邊界、地層接觸線、斷層、地下水出露點、特殊性巖土及不良地質體的邊界,具有代表性的節理和地層露頭,以及大橋、特大橋、長隧道、中長隧道、高填深挖路段等部位,能夠說明地質體的屬性。5.2.7應對工程地質調繪對遙感地質解譯成果進行驗證,工程地質遙感解譯范圍和驗證點密度應滿足表23的要求。表23工程地質遙感解譯范圍和驗證點密度5.2.8工程地質調繪應提交文字說明、工程地質平面圖、綜合地層柱狀圖、工程地質斷面圖、照片以及相關調繪圖表等。工程地質調繪表格可參考附錄A。5.3物探5.3.1采用物探方法時,應具備下列條件:a)被探測的地質體與周圍介質之間具有明顯的物性差異;b)被探測的地質體具有一定的規模和埋藏深度,具備相應的施工和觀測條件;c)干擾背景不影響有效信號的觀測和識別;d)不利的地形、地物不致影響正常的推斷、解釋。5.3.2采用的物探方法和技術參數應結合現場地形、地球物理條件和勘探的目的,在方法試驗的基礎上上確定。5.3.3物探成果的解釋應與其他勘探資料相互對比,綜合分析,并有鉆探加以印證。5.3.4物探應提交文字報告、物探解釋圖、照片及現場原始記錄等。5.4鉆探5.4.1鉆機類型、鉆探工藝和取樣方法應根據現場地形地質條件和勘探的目的確定。5.4.2鉆探工藝應符合下列規定:a)在一般土層中,地下水位以上宜采用單管鉆進或雙管鉆進,地下水位以下可采用單管鉆進或泥漿護壁鉆進;b)在基巖中,宜采用單管鉆進、單動雙管鉆進或繩索取芯鉆進;c)在砂土、軟土地層中,宜采用泥漿護壁鉆進或根管鉆進;d)在碎石土地層中,可選用單動雙管鉆進、泥漿護壁鉆進或根管鉆進;e)在破碎巖、斷層、軟弱夾層中,宜采用單動雙管鉆進或無泵反循環鉆進;f)在滑坡地層中,應采用無水鉆進或無泵反循環、單動雙管鉆進;在滑動面(帶)及其上下5.0m的范圍應采用無水鉆進或單動雙管鉆進;g)在巖溶地層中,宜采用泥漿護壁鉆進或根管鉆進;h)水文地質鉆孔在基巖層中鉆進時,宜采用清水鉆進;在松散層中鉆進時,可采用易于鉆孔的泥漿護壁鉆進;i)因地形、地面建筑物無法安裝鉆探設備時,宜采用定向鉆進技術;j)鉆探施工沖洗液使用泥漿時,應采用優質環保漿液。5.4.3巖芯采取率在完整的巖層中不宜小于90%,在強風化巖層中不宜小于65%,黏性土層中不宜小于85%,砂土層中不宜小于65%,破碎巖層、碎石土層不宜小于50%,斷層破碎帶等重點研究孔段宜提高巖芯采取率,并不應遺漏對工程有重要影響的軟弱夾層和滑動面等。5.4.4鉆孔孔徑應滿足下列要求:a)技術性孔開孔直徑不應小于110mm,終孔直徑土層不應小于91mm,基巖不應小于75mm;b)隧道鉆孔開孔直徑不宜小于130mm,終孔孔徑不宜小于75mm;c)水文地質試驗孔松散層中孔徑不宜小于150mm,基巖中不應小于110mm,觀測孔的孔徑不宜小于91mm。5.4.5巖土試樣采取應符合下列規定:a)粉土、一般黏性土樣品:宜采用回轉取土器回轉法采??;b)軟土樣品:應采用薄壁取土器靜壓法采??;c)砂土樣品:宜采用取砂器采取或干鉆四分法采取;d)巖石樣品:可從采取的巖芯中選取代表性巖樣;e)采區的巖石、土、水樣應具有代表性,其數量應滿足分層統計分析要求。5.4.6鉆探編錄應符合下列規定:a)巖土芯應按采集的先后在現場按從上到下、從左到右順序排列。每回次鉆井采集的巖土芯應填寫巖土芯卡片,標明工點名稱、鉆孔編號、巖土芯采集的深度,巖芯采取率、鉆進回次編號和必要的地質描述;b)應統一鉆孔地質編錄。工程勘探報表應按鉆進回次填寫,描述地下水、鉆進過程中的異常情況等;c)工程勘探報表和鉆孔地質記錄表記錄應及時、詳細、準確;d)工程地質勘探報表和鉆孔地質編錄表可參見附錄B。5.4.7鉆孔應及時回填封孔,隧道鉆孔宜采用水泥砂漿封孔。5.4.8應拍攝機臺場景照片、開孔照片、終孔照片、全孔彩色巖芯照片留存。5.4.9高邊坡、特大橋、特長隧道、地質情況復雜的工點以及不良地質路段,宜選擇代表性鉆孔采集的巖芯裝箱保存。5.4.10鉆探提供的成果資料包括現場原始記錄、鉆孔柱狀圖和照片等。5.5挖探及簡易勘探5.5.1挖探及簡易勘探孔的定位,可采用儀器法或半儀器法測量放點。5.5.2探槽、探坑的深度不宜超過地下水位深度。5.5.3探井和硐探的深度、長度和斷面尺寸等應根據工程地質勘探的目的和要求確定。5.5.4洛陽鏟、螺紋鉆采取土芯應按深度從上到下、從左到右順序排列標示。5.5.5挖探及簡易勘探提供的成果資料應包括文字說明、斷面圖、展示圖、照片等。5.6原位測試5.6.1原位測試方法可根據勘察目的、巖土條件及測試方法的適用性等按表24選用。表24原位測試常用方法適用范圍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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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擠擴試驗//○△○○△//△○///△△△○/△△△△/△///////////5.6.2原位測試應符合現行《公路工程地質原位測試規程》(JTG3223-2021)中的有關規定。5.6.3缺乏使用經驗的地區,原位測試應與其他勘探方法相結合。5.6.4原位測試應提供現場原始記錄、原位測試曲線圖表、影像等。5.7室內試驗5.7.1室內試驗應根據工程地質勘察的目的和要求選擇土工試驗、巖石試驗、巖土礦物分析、水質分析等試驗項目和試驗方法。5.7.2粉土、黏性土應測定的分類指標和物理力學性質指標:a)基本物理力學性質試驗:含水率、天然密度、比重、孔隙比、界限含水量、壓縮系數、壓縮模量、抗剪強度、滲透系數(需要時進行)、顆粒分析(需要時進行)等;b)屬高液限土,應加做膨脹指標試驗;c)珠江三角洲區軟土應選取部分土樣加做高壓固結試驗,提供e~p曲線,確定先期固結壓力、次固結系數、不排水抗剪切強度、三軸剪切試驗、有機質含量測試。5.7.3膨脹土試驗項目應包括基本物理力學性質試驗、收縮試驗、膨脹力試驗、自由膨脹率試驗、標準吸濕含水率試驗等。5.7.4全風化花崗巖及殘積土作為填料時,宜先進行顆粒分析試驗,初判為非砂土后,則加做室內基本物理力學性質試驗等。5.7.5砂土及碎石土試驗項目應包括顆粒分析(篩分法)等。5.7.6巖石的試驗項目應包括下列內容:a)天然抗壓強度試驗;b)硬質巖應加做飽和抗壓強度試驗,軟質巖宜選部分做飽和抗壓強度試驗;c)碎塊狀巖石樣應做點荷載試驗;d)對肉眼不能辨認巖石名稱的,應加做巖礦鑒定試驗。5.7.7水樣和土樣的腐蝕性分析試驗項目應符合現行《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TGC20)中的相關規定。5.7.8天然筑路材料的砂、土和石料的料場試驗項目應符合現行《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TGC20)中的相關規定。5.7.9工程地質勘察宜在工地設置試驗室,無條件設置工地試驗室時,應采取措施確保試樣的原始狀態,并不得因長時間存放或長距離運輸影響試驗數據的客觀真實性。6水文地質勘察6.1一般規定6.1.1水文地質勘察應結合工程地質勘察進行,并與勘察階段相適應。6.1.2水文地質勘察應在充分收集和研究既有各種地質資料的基礎上,采用水文地質調繪、物探、鉆探、試驗等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勘察的內容和工作量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程度、工程規模、勘察階段和已有工作的深度綜合確定。6.1.3水文地質勘察范圍宜涵蓋對路線有影響的含水層補給區、徑流區及排泄區。6.1.4下列情況宜進行專項水文地質勘察工作:a)水文地質條件特別復雜的高路堤、陡坡路堤、深路塹、特大橋梁、長隧道、中長隧道等重點構筑物區;b)水文地質條件可能對工程建設方案或造價有較大影響;c)施工過程中水文地質條件明顯變化并引起相應工程設計方案重大調整;d)工程運行期間出現嚴重水文地質問題時。6.1.5水文地質勘察報告正文可作為工程地質勘察報告中的水文地質相關章節內容提供,水文地質圖表與工程地質圖表合并。專項水文地質勘察應單獨提供水文地質勘察報告。6.2水文地質條件6.2.1水文地質單元類型可按表25劃分,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程度可按表26劃分。表25水文地質單元類型主要指巖漿巖、片麻巖、混合巖分布區及其風表26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程度淺埋的單、雙層含水層,厚度比較穩定,補給、徑流、6.3水文地質調繪6.3.1水文地質調繪應重點收集以下資料:a)氣象資料,包括年降水量、降水天數、地表水的蒸發量、年平均氣溫等;b)水文資料,包括水文分布圖、地表徑流深度圖、地下水徑流模數等;c)地質資料,包括地形測量圖、區域工程地質圖、區域水文地質圖等;d)設計資料,包括地形圖、路線方案設計圖等;e)既有工程相關資料。6.3.2水文地質勘查應在分析利用既有水文地質資料的基礎上進行,并應包括下列內容:a)調查各地貌單元的界線,分析地形地貌和植被與地下水,劃分工程區含水層平面分布范圍和山脊分水嶺圈閉區域;b)調查地層巖性的成因、類型、分布、時代、層序、接觸關系,劃分含水巖組和水文地質單元類型;c)調查地質構造的類型、分布、規模、產狀等,查明地下水的賦存情況,確定富水段的位置;d)調查地表河流、湖泊、水庫等水位流量及滲漏情況,測定雨季及枯水季溝溪流量;e)調查泉、井的地質構造成因、補給條件、流量、水位、水質、水溫、氣體及沉淀物性質,測定地下水流向流速。6.4水文地質物探6.4.1選用水文地質物探方法時,被探測體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a)地下含水體構造與周圍介質之間具有明顯的物性差異;b)地下含水體構造具有一定的規模;c)地下含水體構造所引起的異常值,在干擾背景中有足夠的顯示,欲探測的含水體構造能被識別,干擾信號能被消除;d)地形條件滿足野外作業和資料解譯的需要,其影響能利用現有手段進行修正。6.5水文地質鉆探6.5.1水文地質鉆探應在調繪和物探工作的基礎上進行布置,并滿足開展水文地質觀測、試驗及取樣要求。6.5.2水文地質鉆孔宜結合工程地質鉆孔進行。6.5.3鉆孔布設應選擇在典型物探低阻異常帶,溝谷低洼處、地下水密集出露處,褶皺軸部、斷裂構造破碎帶、巖脈發育帶、裂隙密集帶及不同含水巖組接觸帶等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水文地質地段。6.5.4鉆探過程中,應開展下列工作:a)對水位和鉆進過程進行觀測記錄;b)對巖芯進行水文地質編錄,編錄的內容應包括名稱、顏色、結構、礦物成分、風化程度、巖芯的破碎情況、巖芯采取率,層理、巖層傾角,結構面的類型、結合程度和發育程度,斷層擦痕、斷層泥及其充填物,巖溶的發育程度、充填情況和充填物等;c)進行水文地質試驗、綜合測井和采取水樣等工作。6.6水文地質試驗6.6.1水文地質試驗宜包括抽水試驗、壓水試驗、注水試驗、連通試驗、提水試驗等方法。試驗方法應根據工程建設需要、水文地質條件、場地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6.6.2對工程建設有重大影響的松散含水層,應進行抽水試驗或注水試驗,初步勘察不宜少于1組,詳細勘察宜為1~3組。6.6.3隧道水文地質試驗方法應根據隧道的水文地質條件、試驗目的等因素綜合確定,并符合下列規a)當地下水埋藏較淺,隧道位于地下水位以下,分布強透水巖性段或導水構造通道時,宜開展抽水試驗;b)當地下水埋藏較深,抽水試驗有困難或無地下水,且隧道不同深度巖性段具備栓塞隔離條件時,宜開展壓水試驗;c)當地下水埋藏較深,抽水試驗有困難或無地下水,且隧道不同深度巖性段不具備栓塞隔離條件時,宜開展注水試驗;d)當地下水埋藏淺、鉆孔不深,含水巖性段透水性較差時,宜開展提水試驗。6.6.4水文地質試驗時,應采取代表性水樣進行水質化驗。抽水試驗和提水試驗時,在試驗臨近結束前采樣;壓水試驗和注水試驗時,在清洗鉆孔后、試驗開始前采樣。7可行性研究勘察7.1預可勘察7.1.1預可勘察應了解公路建設項目所處區域的工程地質條件及存在的工程地質問題,為編制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提供工程地質資料。7.1.2預測勘察應充分收集區域地質、地震、氣象、水文、采礦、災害防治與評估等資料,采用資料分析、遙感工程地質解譯、現場踏勘調查等方法,對各路線走廊帶或通道的工程地質條件進行研究,完成下列各項工作內容:a)了解各路線走廊帶或通道的地形地貌、地層巖性、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地震動參數、不良地質和特殊性巖土的類型、分布范圍、發育規律;b)了解當地建筑材料的分布狀況和采購運輸條件;c)評估各路線走廊帶或通道的工程地質條件及主要工程地質問題;d)編制預可行性研究階段工程地質勘察報告。7.1.3遙感解譯及踏勘調查應沿擬定的路線及其兩側的帶狀范圍進行,工程地質調查的比例尺為1:50000~1:100000,調查寬度應滿足路線走廊及通道方案比選的需要。7.1.4跨江、海、湖的獨立高速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應進行工程地質勘探,并符合下列要求:a)應通過資料分析、遙感工程地質解譯、現場踏勘調查等明確勘探的重點及可能存在的問題;b)應沿擬定的通道布設縱向物探斷面,數量不宜少于2條;當存在可能影響工程方案的區域性活動斷裂等重大地質問題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物探斷面的數量;c)區域性斷裂異常點、橋梁深水基礎、水下隧道,應進行鉆探。7.2工可勘察7.2.1工可勘察應初步查明公路沿線的工程地質條件和對公路建設規模有影響的工程地質問題,為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提供工程地質資料。7.2.2工可勘察應以資料收集和工程地質調繪為主,輔以必要的勘探方法,對項目建設各工程方案的工程地質條件進行研究,完成下列各項工作內容:a)了解各路線走廊或通道的地形地貌、地層巖性、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地震動參數、不良地質和特殊性巖土的類型、分布及發育規律;b)初步查明沿線水庫、礦區的分布情況及其與路線的關系;c)初步查明控制路線及工程方案的不良地質和特殊性巖土的類型、性質、分布范圍及發育規律;d)初步查明技術復雜大橋橋位的地層巖性、地質構造、河床及岸坡的穩定性、不良地質和特殊性巖土的類型、性質、分布范圍及發育規律;e)初步查明長隧道、特長隧道的地層巖性、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圍巖分級、進出口地帶斜坡的穩定性、不良地質和特殊性巖土的類型、性質、分布范圍及發育規律;f)對控制路線方案的越嶺地段、區域性斷裂通過的峽谷、區域性儲水構造,初步查明其地層巖性、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及潛在不良地質的類型、規模、發育條件;g)初步查明筑路材料的分布、開采、運輸條件以及工程用水的水質、水源情況;h)評價各路線走廊或通道的工程地質條件,分析存在的工程地質問題;i)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工程地質勘察報告。7.2.3工程地質調查應符合下列規定:a)應對區域地質、水文地質以及當地采礦資料等進行復核,區域地層界線、斷層線、不良地質和特殊性巖土發育地帶、地下水排泄區等應進行實地踏勘,并做好復核記錄;b)工程地質調繪的比例尺為1:10000~1:50000,范圍應包括各路線走廊或通道所處的帶狀區域。7.2.4遇下列情況,僅通過資料收集、工程地質調繪不能初步查明其工程地質條件時,應進行工程地質勘探、測試和必要的專項地質研究:a)控制路線及工程方案的不良地質和特殊性巖土路段;b)地質條件較復雜、復雜的特大橋、特長隧道、水下隧道等控制性工程;c)控制路線方案的越嶺路段、區域性斷裂通過的峽谷、區域性儲水構造。7.2.5跨江、跨海、跨湖的技術復雜大橋和隧道工程應進行工程地質勘探測試,并應符合下列規定:a)應沿橋、隧軸線及其兩側布置物探測線,數量宜為1~3條,其間距宜為200m~500m;有區域性斷裂等不良地質發育時,應增加物探測線數量;b)應沿擬定的橋軸線布置鉆孔,其間距宜為500m~1000m,鉆孔深度宜為60m~80m;斜拉橋、懸索橋等技術復雜大橋的塔基、錨定基礎應布置鉆孔,每處鉆孔數量不宜少于2個,鉆孔深度宜為80m~120m;遇軟土、巖溶、區域性斷裂等特殊性巖土或不良地質時,應增加鉆孔數量,加深鉆孔;c)應沿擬定的隧道軸線布置鉆孔,其間距應符合表27的規定,鉆孔鉆入河床、海床、湖床以下的深度不宜小于60m;d)人工島應布置鉆孔,其數量不宜少于2個,鉆孔深度不宜小于40m,遇軟土時,應穿過軟土層至下伏堅硬土層內不小于3.0m;e)沉管預制場的塢區、預制廠應布置鉆孔,其數量每處不宜少于2個,鉆孔深度不宜小于40m。表27水下隧道鉆孔間距(m)7.2.6工程地質勘探、取樣和測試應符合本規程第8章的有關規定。8初步勘察8.1一般規定8.1.1初步勘察應基本查明高速公路沿線及各類構筑物建設場地的工程地質條件,為工程方案比選及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提供工程地質資料。8.1.2初步勘察應與路線和各類構筑物的方案設計相結合,根據現場地形地質條件,采用遙感圖像地質解譯、工程地質調繪、物探、鉆探、挖探、簡易勘探、原位測試、室內試驗等多種工程地質勘察手段,對路線及各類構筑物工程建設場地的工程地質條件進行綜合勘察。8.1.3在對資料收集分析研究的基礎上,對路線方案有重大影響的活動構造斷裂帶、大型不良地質體,應重點布置勘察工作,查明其性質、范圍及規模等,明確其對路線方案的影響程度。8.1.4初步勘察應對工程項目建設可能誘發的地質災害和環境工程地質問題進行分析、預測,評估其對高速公路工程和環境的影響。公路地質災害評估工作的內容、要求及方法,可參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范》(GB/T40112—2021)、《廣東省地質災害防治“十四五”規劃》(粵自然資發〔2022〕4號)、《廣東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版)《廣東省地質災害特征認定和分級標準》(2021年版)、《場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T/CAGHP025—2018)等規范、細則及技術要求。8.1.5初步勘察工作量布置可參考附錄D的表D.1中圖示例。勘探斷面上的地形、地質調繪點、地下水出露點、勘探測試點等應實測。8.2路線8.2.1路線初勘應以工程地質調繪為主,勘探測試為輔,基本查明下列內容:a)地形地貌、地層巖性、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b)不良地質和特殊性巖土的成因、類型、性質和分布范圍;c)區域性斷裂、活動性斷層、區域性儲水構造、水庫及河流等地表水體、可供開采和利用的礦體的發育情況;d)斜坡或挖方路段的地質結構,有無控制邊坡穩定的外傾結構面,工程項目實施有無誘發或加劇不良地質的可能性;e)陡坡路堤、高填路段的地質結構,有無影響基底穩定的軟弱地層;f)大橋及特大橋、長隧道及特長隧道等控制性工程通過地段的工程地質條件。8.2.2工程地質調查應符合下列規定:a)路線工程地質調繪的比例尺為1∶2000~1∶10000,應結合路線方案研究、主要工程地質問題、地質條件的復雜程度選用;b)路線工程地質調繪應沿路線及其兩側的帶狀范圍進行,調繪寬度沿路線左右兩側的距離各不宜小于200m;當存在影響工程方案的區域性蓄水構造、區域性斷裂以及不良地質或特殊性巖土時,應適當擴大調繪范圍。8.2.3工程地質勘探、測試應符合下列規定:a)隱伏于覆蓋層下的地層接觸線、斷層、軟土等對填土質量或工程設置有影響的地質界線、地質體,應輔以鉆探、挖探、物探等予以探明;b)特殊性巖土應選取代表性試樣測試其工程地質性質。8.2.4對路線方案有較大影響的不良地質現象,應重點布置勘察工作,查明其性質、范圍及規模等,明確其對路線方案的影響程度。當路線走廊帶存在無法避繞的重大不良地質現象時,宜在初勘階段即展開專項地質勘察工作。8.2.5路線方案進行同深度比選時,應進行同深度勘察。8.3一般路基8.3.1一般路基初勘應根據現場地形地質條件,結合路線填挖設計,劃分工程地質區段,分段基本查明下列內容:a)地形地貌的成因、類型、分布、形態特征和地表植被情況;b)地層巖性、地質構造、巖石風化程度、邊坡巖體類型和結構類型;c)層理、節理、斷裂、軟弱夾層等結構面的產狀、規模、傾向路基情況;d)覆蓋層厚度、土質類型、密實度、含水狀態和物理力學性質;e)不良地質和特殊性巖土的分布范圍、性質;f)地下水和地表水發育情況及腐蝕性。8.3.2一般路基工程地質調繪可與路線工程地質調繪一并進行;工程地質條件較復雜或復雜,填挖變化較大的路段,宜進行1:2000工程地質調繪。調繪范圍沿擬定的路線中心線左右兩側各不小于200m;工程地質條件較復雜或復雜,填挖變化較大的路段不宜小于300m。8.3.3工程地質勘探、測試應符合下列規定:a)一般路基的勘探以鉆探和挖探為主;b)勘探點宜沿路基中線布設,每個地貌地質單元的勘探點數量不應少于1個,其平均間距宜為100m~300m;c)對路基軟土分布路段、稻田區、魚塘等地質復雜段,應加密勘探點;d)淺層地質勘探可采用挖探、螺紋鉆,當深部地質情況需進一步探明時,可采用靜力觸探、鉆探、物探等進行綜合勘探;e)鉆孔深度宜為12m~15m,并進入穩定持力層3m~5m;f)勘探應分層取樣,粉土、粘性土應取原狀樣,取樣間距宜為1m~2m;砂土、碎石土可取擾動樣,取樣間距宜為1m~2m,取樣后應做動力觸探試驗(包括標準貫入試驗(SPT)和圓錐動力觸探試驗(DPT)),判明土的狀態、密實度;g)地下水發育時,應量測地下水的初檢水位和穩定水位;h)室內測試項目應符合本規程第5.7節中的相關規定;i)特殊性巖土應選取代表性試樣測試其工程地質性質。8.4高路堤8.4.1填土高度大于12m,或填土高度雖未達到12m但基底有軟弱地層發育,填筑的路堤有可能失穩、產生過量沉降及不均勻沉降時,應按高路堤進行勘察。8.4.2高路堤勘察應基本查明下列內容:a)高填路段的地貌類型、地形起伏變化情況及橫向坡度;b)地基土層結構、厚度、狀態、密實度及軟弱地層發育情況;c)基巖的埋深和起伏變化情況;d)巖層產狀、巖石風化程度和巖體節理發育程度;e)地表水和地下水的類型、埋深、分布和水質;f)地基巖土的物理力學性質和地基承載力,特別是地基土的天然狀態、飽和狀態下的抗剪強度指標,路基土的滲透性;g)基底的穩定性。臨近河流的路堤應重點評價基底在河流沖刷及水位變化時的穩定性。8.4.3應沿擬定的線位及其兩側的帶狀范圍進行1:2000工程地質調繪,調繪范圍沿擬定的路線中心線左右兩側各不應小于兩倍路堤基底寬度,斜坡地帶下邊坡宜調查到坡腳位置,上邊坡宜調查到第一分水嶺。有軟土等特殊性巖土或地表水體發育時,應適當擴大調繪范圍。8.4.4工程地質勘探、測試應符合下列規定:a)每段高路堤應布置勘探橫斷面,其數量不應少于1條,間距宜為100m~300m,視地質條件復雜程度選用;當位于溝谷內時,勘探斷面應沿溝谷方向布設;b)每個橫斷面上勘探點的數量不宜少于2個,其中鉆孔不應少于1個;c)勘探深度應達到承載力滿足設計要求的穩定地層且超過地基變形計算深度;d)粉土、黏性土應取原狀樣,在10m深度以上,取樣間距宜為1.0m;10m深度以下,取樣間距宜為1.5m,變層應立即取樣;砂土、碎石土可取擾動樣,取樣間距宜為2.0m,變層應立即取樣;層厚大于5m的同一土層,可在上、中、下取樣。取樣后應立即做動力觸探試驗;e)有地下水發育時,應量測地下水的初見水位和穩定水位,采集水樣做水質分析;f)室內測試項目應符合本規程第5.7節中的相關規定。8.5陡坡路堤8.5.1地面斜坡陡于1:2.5,或坡率雖未陡于1:2.5但路堤有可能沿斜坡產生橫向滑移時,應按陡坡路堤進行勘察。8.5.2陡坡路堤勘察應基本查明下列內容:a)陡坡路段的地形地貌、地面橫向坡度及變化情況;b)覆蓋層的厚度、土質類型、地層結構、密實程度和膠結狀況;c)覆蓋層下伏基巖面的橫向坡度和起伏形態;d)陡坡路段的地質構造、層理、節理、軟弱夾層等結構面的產狀及巖土體風化界面情況;e)巖石風化程度和邊坡巖體的結構類型;f)地下水的水位、地表水和地下水發育情況;g)巖、土的物理力學性質及其抗剪強度參數,特別是地基土的天然狀態、滲透性及飽和狀態下的抗剪強度指標;h)陡坡路堤沿基底滑動面或潛在滑動面產生滑動的可能性,紅層地區泥質粉砂巖、殘坡積土、風化土等地層滑動的可能性;i)臨近河流的路堤應重點評價基底在河流沖刷及水位變化時的穩定性。8.5.3陡坡路段應沿擬定的線位及其兩側的帶狀范圍進行1:2000工程地質調繪,調繪范圍沿擬定的路線中心線左右兩側各不應小于兩倍路堤基底寬度,下邊坡宜調查至坡腳位置,上邊坡宜調查至第一分水嶺。有滑坡、崩塌等不良地質發育時,應適當擴大調繪范圍。8.5.4工程地質勘探、測試應符合下列規定:a)每段陡坡路堤應布置勘探橫斷面,其數量不應少于1條,間距宜為100m~300m,視地質條件復雜程度選用;當位于溝谷內時,勘探斷面應沿溝谷方向布設;b)每個橫斷面上勘探點的數量不宜少于2個,其中鉆孔不應少于1個;c)勘探深度應至持力層或穩定的基巖面以下3m;d)勘探應采取巖土試樣,取樣、測試要求應符合本規程第8.4.4條中的相關規定;e)有地下水發育時,應量測地下水的初見水位和穩定水位,采取水樣做水質分析;f)室內測試項目應符合本規程第5.7節中的相關規定。8.6深路塹8.6.1土質邊坡垂直挖方高度超過20m,巖質邊坡垂直挖方高度超過30m,或挖方邊坡需特殊設計時,應按深路塹進行勘察。8.6.2深路塹勘察應基本查明以下內容:a)挖方路段的地貌類型、地形起伏變化情況及橫向坡度、斜坡的自然穩定狀況;b)斜坡上覆蓋層厚度、土質類型、地層結構、含水狀態、膠結程度和密實度;c)覆蓋層與基巖接觸面的形態特征及起伏變化情況;d)基巖的巖性及其組合情況、巖石風化程度和邊坡巖體的結構類型;e)層理、節理、斷層、軟弱夾層等結構面的產狀、規模及其傾向路基的情況;f)巖、土的物理力學性質,控制邊坡穩定的結構面的抗剪強度及深路塹邊坡的穩定性;g)地下水的水位、出露位置、流量、動態特征及對邊坡穩定的影響;h)地表水的類型、分布、徑流及對邊坡穩定性的影響;i)管線、電塔等的分布情況。8.6.3深挖路段應進行1:2000工程地質調繪,調繪寬度應結合公路構筑物的影響范圍確定,調繪寬度不宜小于邊坡高度的三倍,且不應小于200m,并應符合下列規定:a)對地質構造復雜、巖體破碎、風化嚴重、有外傾結構面或堆積層發育、上方匯水區域較大以及地下水發育的邊坡,應擴大調繪范圍;b)有巖石露頭時,巖質邊坡路段應進行節理統計,調查邊坡巖體類型和結構類型。8.6.4工程地質勘探、測試應符合下列規定:a)每段深路塹應布置勘探橫斷面,其數量不應少于1條,間距宜為50m~100m,視地質條件復雜程度選用;b)每個橫斷面上勘探點的數量不宜少于2個,其中鉆孔不應少于1個;c)鉆孔深度應至路線設計高程以下5m~7m;在路線設計高程以上遇中~微風化基巖,應鉆入中風化5m~7m或微風化3m~5m;遇軟弱結構面發育,應穿過軟弱結構面進入穩定地層5m~7m;地下水發育路段,應根據排水工程需要確定鉆孔深度;d)松散覆蓋層或強風化破碎層較厚且開挖后可能對高速公路工程安全有影響的深路塹、高邊坡,宜布置橫向物探測線,測線長度應覆蓋預計的邊坡開挖邊界,測線間距不大于30m,可采用地震波法、高密度電法、微動等方法;e)基巖出露良好,地質條件清楚,可通過調繪查明深路塹工程地質條件;露頭不良地段,可采用聲波測井確定巖體的完整性;f)有地下水發育時,應量測地下水的初見水位和穩定水位,取樣做水質分析;g)室內測試項目應符合本規程第5.7節中的相關規定,若邊坡土樣具膨脹性土或者為基巖風化土,宜選部分樣品加做礦物成分分析。8.7支擋工程8.7.1支擋工程勘察應基本查明下列內容:a)支擋工程位置的地層巖性、地質構造、水文條件、斜坡坡度和自然穩定狀況;b)支擋路段層理、節理、斷層、軟弱夾層等結構面的產狀、規模和發育情況;c)支擋工程地基的地層結構、巖土類型、軟弱下臥層地層的存在及分布,掌握支擋工程基礎持力層的物理力學指標;d)地下水的類型、分布及其對邊坡穩定的影響;e)其他不良地質和特殊性巖土的發育情況;f)支撐工程地基的承載力和錨固條件。8.7.2支擋路段應進行1:2000工程地質調繪,調繪范圍宜包括支擋工程和可能產生變形失穩的巖土體以外不應小于50m的區域;基巖出露處應進行節理調查統計。8.7.3工程地質勘探、測試應符合下列規定:a)應根據支擋地段的地形地質條件、支擋工程的類型、規模等確定勘探測試點的數量和位置。b)擋土墻承重部位,應采用挖探、鉆探進行勘探,勘探點的數量不得少于1個,做代表性勘探;工程地質條件較復雜或復雜時,應增加勘探點的數量,并宜結合物探進行綜合勘探??碧缴疃纫藶?0m,且應達持力層以下的穩定地層中不應小于6m;在此深度范圍內遇基巖,鉆孔至基巖中的深度不宜小于3m;c)樁基設置部位,應采用鉆探、物探進行綜合勘探,工程地質條件簡單時,鉆孔不得少于1個,做代表性勘探;工程地質條件較復雜或復雜時,勘探點的數量和間距應滿足工程方案研究的需要。物探測線應沿樁基設置軸線布置,鉆孔至潛在滑動面以下的深度:土層不應小于樁基設置部位滑體厚度的1倍,巖層不應小于樁基設置部位滑體厚度的1/3倍;d)錨桿(索)設置部位,應采用鉆探、物探進行綜合勘探,工程地質條件簡單時,鉆孔不應少于1個,做代表性勘探;工程地質條件較復雜或復雜時,應選取代表性位置布置勘探橫斷面,每條勘探斷面上探坑、鉆孔的數量不應少于2個,鉆孔至穩定巖層中的深度不應小于6m,至穩定土層中的深度不應小于10m;e)有地下水發育時,應量測地下水的初見水位和穩定水位;必要時,應結合支擋工程排水設計,做抽水試驗,取樣做水質分析,評價地下水的涌水量及地下水對混凝土的腐蝕性;f)挖探、鉆探應分層采取巖土試樣,測試項目應符合本規程第5.7節中的相關規定。8.8橋梁8.8.1橋梁初勘應根據現場地形地質條件,結合擬定的橋型、橋跨、基礎形式和橋梁的建設規模等確定勘察方案,基本查明下列內容:a)地貌的成因、類型、形態特征,河流及溝谷岸坡的穩定狀況和地震動參數;b)褶皺的類型、規模、形態特征、產狀及其與橋位的關系;c)斷裂的類型、分布、規模、產狀、活動性,破碎帶寬度、物質組成及膠結程度;d)覆蓋層的厚度、土質類型、分布范圍、地層結構、狀態、密實度;e)基巖的埋深、起伏形態,地層及其巖性組合,巖石風化程度及節理發育程度;f)地基巖土的物理力學性質及承載力;g)特殊性巖土和不良地質的類型、分布及性質;h)地下水的類型、分布、水質和環境水的腐蝕性;i)水下地形的起伏形態、沖刷和淤積情況以及河床的穩定性;j)基坑開挖對周圍環境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8.8.2根據地質條件選擇橋位應符合下列原則:a)橋位宜選擇在河道順直、岸坡穩定、地質構造簡單、基底地質條件良好的地段;b)橋位應避開區域性斷裂及活動性斷裂。無法避開時,宜垂直斷裂構造線走向,以最短的距離通過;c)橋位宜避開巖溶、滑坡、危巖等不良地質及軟土、膨脹性巖土等特殊性巖土發育的地帶。8.8.3工程地質調查應符合下列規定:a)跨江、上海大橋及特大橋應進行1:10000區域工程地質調繪,調繪的范圍應包括橋軸線、引線及兩側各不應小于1000m的帶狀區域;存在可能影響橋位或工程方案比選的隱伏活動性斷裂及巖溶、泥石流等不良地質時,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調繪范圍,并輔以必要的物探等方法探明;b)工程地質條件較復雜或復雜的橋位應進行1:2000工程地質調繪,調繪的寬度沿路線兩側各不宜小于l00m,斜坡地帶應擴大調查范圍;當橋位附近存在巖溶、泥石流、滑坡、危巖、崩塌等可能危及橋梁安全的不良地質時,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調繪范圍;c)工程地質條件簡單的橋位,可僅對路線工程地質調繪資料進行復核,可不進行1:2000工程地質調繪;d)基巖出露處應進行節理調查統計。8.8.4工程地質勘探、測試應符合下列規定:a)橋梁初勘應以鉆探、原位測試為主,遇有下列情況時,應結合物探、挖探等進行綜合勘探:1)橋位有隱伏的斷裂、活動斷裂、巖溶、土洞、采空區、沼氣層等不良地質發育;2)基巖面或樁端持力層起伏變化較大,用鉆探資料難以判明;3)水下地形的起伏與變化情況需探明;4)控制斜坡穩定的卸荷裂隙、軟弱夾層等結構面用鉆探難以探明。b)勘探測試點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勘探測試點應結合橋跨組合、橋梁的墩臺位置和地貌地質單元沿橋梁軸線或在其兩側交錯布置,數量和深度應控制地層、斷裂等重要的地質界線和橋位工程地質條件;2)小橋應不少于1孔;中橋、大橋和特大橋鉆孔數量可按表28確定,特大橋平均孔距不宜大于200m~300m;跨徑>150m橋梁主墩每墩應不少于2孔;大跨橋梁基礎、錨碇基礎及深基坑,其鉆孔數量應根據實際地質情況及基礎工程方案確定;3)基礎施工有可能誘發滑坡等地質災害的邊坡,應結合橋梁墩臺布置和邊坡穩定性分析進行勘探;4)當橋位基巖裸露、巖體完整、巖質新鮮、無不良地質發育時,可不布置鉆孔,僅通過工程地質調繪基本查明工程地質條件;5)地質條件復雜的橋位宜布置物探測線。物探縱向測線宜沿橋軸線布置,數量宜為1~3條。物探可在方法試驗的基礎上選用地震、淺地層剖面、高密度電法、地震反射波、管波等。表28橋位鉆孔數量表c)勘探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跨徑≤20m,有效深度40m,在此深度內遇微風化基巖分布的鉆孔,鉆入連續的微風化基巖硬質巖3m、軟質巖5m;在此深度內遇中風化基巖分布的鉆孔,鉆進連續的中風化基巖硬質巖(含微風化夾層)6m、軟質巖(含微風化夾層)10m;2)跨徑20m~30m(含30m,下同),有效深度45m~50m,在此深度內遇微風化基巖分布的鉆孔,鉆入連續的微風化基巖硬質巖5m、軟質巖8m;在此深度內遇中風化基巖分布的鉆孔,鉆進連續的中風化基巖硬質巖(微風化夾層)7m、軟質巖(含微風化夾層)12m;3)跨徑30m~40m,有效深度50m~55m,在此深度內遇微風化基巖分布的鉆孔,鉆入連續的微風化基巖硬質巖7m、軟質巖10m;在此深度內遇中風化基巖分布的鉆孔,鉆進連續的中風化基巖硬質巖(含微風化夾層)10m、軟質巖(含微風化夾層)15m;4)跨徑40m~50m,有效深度55m~65m,在此深度內遇微風化基巖分布的鉆孔,鉆入連續的微風化基巖硬質巖7m~10m、軟質巖10m~12m。在此深度內遇中風化基巖分布的鉆孔,鉆進連續的中風化基巖硬質巖(含微風化夾層)10m~12m、軟質巖(含微風化夾層)15m~18m;5)橋跨>50m、錨碇基礎、深基坑勘探,鉆孔深度應按設計要求專門研究后確定;6)地層變化復雜,或有軟土、填土、巖溶、可液化土等特殊性巖土和不良地質發育的橋位,應加大技術性鉆孔深度;7)遇特殊情況,由地質技術人員與設計協商確定。d)勘探應采取巖、土、水試樣,并符合下列規定:1)在粉土、黏性土地層中,每1.0m~1.5m應取原狀樣1個;土層厚度大于或等于5.0m時,可每2.0m取原狀樣1個;遇土層變化時,應立即取樣;取樣后應立即做動力觸探試驗;2)在砂土和碎石土地層中,應分層采取擾動樣,取樣間距一般為1.0m~3.0m;遇土層變化時,應立即取樣。取樣后應立即做動力觸探試驗;3)在基巖地層中,應根據巖石風化程度,分層采取代表性巖樣;4)當需要進行沖刷計算時,應在河床一定深度內取樣做顆粒分析試驗;5)遇有地下水時,應進行水位觀測和記錄,量測初見水位和穩定水位,并采取水樣做水質分析。e)應根據地基巖土類型、性質和橋梁的基礎形式選擇巖土試驗項目和原位測試方法,并符合下列規定:1)有成熟經驗的地區,可采用靜力觸探與鉆探結合進行綜合勘探;2)室內測試項目應符合本規程第5.7節中的相關規定;3)鉆探取芯、取樣困難的鉆孔,可采用孔內電視、物探綜合測井等方法探明孔內地質情況;4)遇有害氣體時,應取樣測試;5)斜拉橋、懸索橋等技術復雜大橋的塔基、錨定基礎,應結合工程場地的水文地質條件進行必要的水文地質試驗,測定含水層的滲透系數等水文地質參數,滿足水文地質評價的要求。8.9涵洞及通道8.9.1涵洞及通道初勘應基本查明以下內容:a)地形地貌、地層巖性和地質構造特征;b)覆蓋層的成因、土質類型、厚度、地層結構;c)基巖的巖性、埋深、風化程度及節理發育程度;d)地基巖土的物理力學性質及承載力;e)地表水及地下水的類型、分布及其動態變化情況和環境水的腐蝕性;f)特殊性巖土和不良地質的發育情況。8.9.2工程地質條件簡單時,涵洞及通道工程地質調繪可與路線工程地質調繪一并進行;工程地質條件復雜或較復雜時,應進行1:2000工程地質調繪。工程地質調繪的范圍應包括涵洞、通道及其兩側以外各不小于20m的區域。當有泥石流等不良地質發育時,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調繪范圍。8.9.3工程地質勘探、測試應符合下列規定:a)應根據現場地形地質條件、路基填筑高度等確定勘探測試點的數量和位置。地質條件相同的工點可做代表性勘探;b)勘探測試可采用挖探、鉆探、靜力觸探等方法;c)覆蓋層的勘探深度可按表29確定。有軟弱下臥層發育時,勘探深度應穿過軟弱下臥層至硬層內不小于1.0m;地基持力層為全風化層時,勘探深度應至全風化層內不小于3m;d)探坑(井)、鉆孔應分層采取巖土試樣,室內測試項目應符合本規程第5.7節中的相關規定;e)地下水發育時,應量測地下水的初見水位和穩定水位,取水樣做水質分析。表29涵洞及通道勘探深度表8.10隧道8.10.1隧道初勘應根據現場地形地質條件,結合隧道的建設規模、標準、工法和方案比選等,確定勘察的范圍、內容和重點,應基本查明以下內容:a)地形地貌、地層巖性、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地震動參數;b)巖土的物理力學性質以及地基承載力等巖土設計參數;c)地下水的類型、分布、埋深、水位變化幅度、涌水量,地表水及地下水的水質及腐蝕性;d)沉管隧道尚應包括下列內容:1)覆蓋層的成因、地層結構、土質類型、分布范圍、厚度及其變化情況;2)覆蓋層下伏基巖的地層年代、成因、巖性及其組合、基巖面的埋深及起伏變化情況、巖石堅硬程度、巖體的完整性、巖石風化程度及風化界面;3)活動性斷裂、斷層及破碎帶、節理密集帶、侵入蝕變帶的分布、規模、物質組成及對工程的影響;4)巖溶、塌岸等不良地質的成因、類型、分布及對工程的影響;5)軟土、可液化土等特殊性巖土及有害氣體的分布和特性;6)沉船,爆炸物,水下油、氣及通信管線,鄰近建筑物或構造物的分布情況。e)盾構隧道尚應包括下列內容:1)活動性斷裂、斷層及破碎帶、節理密集帶、侵入蝕變帶、巖相接觸帶等的分布、規模、物質組成及其工程性質和水文地質性質;2)覆蓋層的成因、類型、分布、含水狀況、地層結構、土質類型及其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性質,特別是高靈敏度軟土層、高塑性黏性土層、強透水松散砂層、含承壓水砂層、含漂石(塊石)或卵石(碎石)地層、飽和砂層和飽和漂卵石層、軟硬不均地層的分布及其顆粒組成、狀態或密實度、滲透性,漂石(塊石)或卵石(碎石)的最大粒徑及曲率系數、不均勻系數、石質強度和堅硬程度、粘粒含量、耐磨礦物成分及含量等;3)基巖的地質年代、成因、基巖的巖性及其組合、基巖面的埋深及起伏變化情況、巖石的礦物組成、石英等硬質礦物的含量及耐磨性、巖石的堅硬程度、巖石質量指標(RQD)和巖體的完整性、巖石風化程度及風化界面的發育情況等。4)巖土的熱物理性質設計參數。5)巖溶、土洞、人為坑洞、孤石、球狀風化體、風化槽、活動斷裂、構造破碎帶、古河道、流沙、噴涌、地裂縫等不良地質的類型、分布及對工程的影響。6)軟土、可液化土、膨脹性地層、放射性巖體等特殊性巖土的成因、分布和特性以及有害氣體的類型、分布和對工程的影響。7)對于分布有多層含水層或承壓含水層的區段,應查明含水層的滲透性、承壓水頭高度等水文地質參數;8)江、海、湖泊、水庫、河流、溝溪等地表水體的分布、水質及腐蝕性。9)地下障礙物、管線和建筑(構)物的分布情況。f)鉆爆隧道尚應包括下列內容:1)褶皺的類型、規模、形態特征;2)斷裂的類型、規模、產狀,破碎帶寬度、物質組成、膠結程度、活動性;3)隧道進出口地帶的地質結構、自然穩定狀況、隧道施工誘發滑坡等地質災害的可能性;4)洞門基底的地質條件、地基巖土的物理力學性質和承載力;5)隧道淺埋段覆蓋層的厚度、巖體的風化程度、含水狀態及穩定性;6)水庫、河流、煤層、采空區、膨脹性地層、有害礦(氣)體及富含放射性物質的地層的發育情況;7)不良地質和特殊性巖土的類型、分布、性質;8)巖溶、斷裂、地表水體發育地段產生突水、突泥及塌方冒頂的可能性;9)評價場地穩定性和適宜性;10)分析隧道圍巖的穩定性,劃分圍巖等級;11)分析隧道施工可能遇到的工程地質問題及對周邊環境的影響。g)明挖填筑隧道尚應包括下列內容:1)覆蓋層的成因、地質年代、地層結構、土質類型、分布范圍、厚度及其變化情況;2)基巖的地質年代、成因、巖性及其組合、基巖面的埋深及起伏變化情況、巖石堅硬程度、巖體的完整性、巖石風化程度及風化界面;3)巖土的水文地質性質;4)巖溶、塌岸、暗灘等不良地質的成因、類型、分布及對工程的影響;5)軟土、可液化土等特殊性巖土及有害氣體的分布和特性;6)地下管線、地下設施、鄰近建筑物或構造物的分布情況,既有建筑物的基礎類型和埋深8.10.2隧道工程方案進行同深度比選時,應進行同深度勘察。8.10.3根據地質條件選擇隧道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a)隧道宜選擇在地層穩定、構造簡單、進出口條件有利的位置。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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