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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教師職業行為,切實維護教師立德樹人職業形象,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幼兒園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的有關要求,有效落實教育部《新時代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和《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幼兒園教師包括公辦幼兒園教師、民辦幼兒園教師(含外籍教師)。第三條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要堅持公平公正、依法依規、懲教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第四條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堅持負面清單制度。第二章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負面清單第五條負面清單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一)違法違紀的行為1.在保教活動中及其他公共場所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或者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言行的;2.組織或參加損害國家利益的宣傳、集會、游行、抗議、示威等活動的;3.接受境外資助,并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4.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獎勵,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5.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嚴重后果的;6.通過保教活動、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布、轉發與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相違背的錯誤觀點的;7.編造、散布和故意傳播虛假信息、不良信息擾亂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的;8.其他違法違紀的行為。(二)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1.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歧視、侮辱幼兒,猥褻、虐待、傷害幼兒的;2.在保教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幼兒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的;3.在保教活動和幼兒管理、評價中違反教育規律,不公平公正對待幼兒,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4.組織幼兒參加以營利為目的的表演、競賽活動,或泄露幼兒與家長信息的;5.詆毀、侮辱、謾罵、毆打家長或幼兒園教職員工,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6.侵吞、剽竊、抄襲他人學術成果,或有篡改數據、捏造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的;7.索要、收受幼兒家長財物,參加由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的;8.向幼兒家長強行推銷圖書、報刊、學習和生活用品、社會保險等商業服務,謀取經濟利益的;9.在入園招生、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10.在公共場所出現與教師身份不符的言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給單位或教師群體帶來負面影響的;11.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三)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1.在工作期間玩忽職守、消極怠工,或空崗、未經批準找人替班,利用職務之便兼職兼薪的;2.采用學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學內容,組織有礙幼兒身心健康活動的;3.參加賭博和非法博彩活動,或工作期間炒股、網購、玩電子游戲等,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4.其他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第三章處理的種類和權限第六條本細則所指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等級(以下簡稱降級)或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下簡稱撤職)、開除。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級或撤職期限為24個月。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其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取消相關資格的處理執行期限不得少于24個月。教師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七條教師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開除以外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但處分期應當按照一個處分期以上、兩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但合并后處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第八條處理實施的權限:(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幼兒園教師由教師所在幼兒園提出處理建議,幼兒園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幼兒園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的處理由教師所在幼兒園決定,并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二)降級或撤職處分。公辦幼兒園教師由教師所在幼兒園提出處理建議,幼兒園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幼兒園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的處理由教師所在幼兒園決定,并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三)開除處分。公辦幼兒園教師由教師所在幼兒園提出處理建議,幼兒園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幼兒園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的處理由教師所在幼兒園決定,解除其聘用合同,并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四)其他處理。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方面資格等其他處理,按照管理權限,由教師所在幼兒園或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第四章處理適用第九條有本細則職業行為負面清單中第(一)類,關于違法違紀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是中共黨員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辦法》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但屬于不明真相被裹脅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處分或給予其他處理。第十條有本細則職業行為負面清單中第(二)類,關于違反職業道德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是中共黨員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辦法》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第十一條有本細則職業行為負面清單中第(三)類,關于違反工作紀律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是中共黨員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辦法》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第十二條以上處理適用中“情節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劃分由組織調查單位作出初步認定。處理適用內容與上級部門相關規定沖突的,按上級部門相關規定執行。第五章處理程序第十三條對存在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教師的調查處理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工作啟動。幼兒園及主管部門收到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實名舉報或者發現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線索,對于有明確對象、失德事實和相關證據線索的,應當及時啟動對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調查核實程序。(二)調查核實。幼兒園及主管部門應當成立與當事人無直接利害關系的2人以上調查組,綜合運用組織談話、查閱資料、現場勘驗、詢問證人等方式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全面核查。(三)權利保證。調查過程中,調查組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同時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于擬給予降級或撤職以上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并做好筆錄。(四)形成報告。調查組在全面充分查清教師違反職業道德基本事實的基礎上,形成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載明調查工作過程,調查組成員構成,調查中發現的事實、證據和相關問題以及調查結論。(五)作出決定。幼兒園及主管部門在調查組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按照處理決定權限和相關制度規定,依據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情節作出對該教師給予處理或者不予處理的書面決定。作出處理決定前,要調查了解幼兒情況,充分聽取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并保證教師申訴等合法權利。(六)送達存檔。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作出,并注明違反職業道德行為事實認定、處理結果、處理依據、處理期限及申訴途徑等內容。處理決定(含處理變更、撤銷、解除決定)送達當事人和相關部門時,應履行簽收制度,并存入本人人事檔案,錄入教師管理信息系統。(七)做好備案。公辦幼兒園教師的開除要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對于涉及民辦幼兒園或者人事關系在人才交流中心的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還應向主管教育部門備案。第六章實施主體及責任要求第十四條幼兒園及幼兒園主管教育部門是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的實施主體。各幼兒園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維護本單位教師職業道德的第一責任人。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控制不力,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教育主管部門要按照管理權限追究幼兒園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行政責任。第十五條因管理不力導致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受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記過以上處分的,取消該園及其主要負責人當年或次年評先評優資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取消該園及其主要負責人三年評先評優資格,并取消該園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單位當年或次年評先評優資格。第十六條各市(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是推進本地教師師德師風建設、維護教師隊伍職業形象的責任主體,要結合實際抓好《新時代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貫徹落實,制定具體的教師職業行為負面清單,完善師德建設考評監督和激勵懲戒機制,加強執紀檢查和責任追究,嚴肅查處失德行為。第十七條幼兒園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一)師德師風長效機制建設、日常教育督導不到位;(二)師德失范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諉隱瞞;(四)對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五)多次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第七章處理運用第十八條教師受到處理的,對其教師資格、評優晉級、崗位聘用、績效懲罰等作出如下規定:(一)教師資格。適用《教師資格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二)評優晉級。教師在受記過以上處分期間不得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職稱)任職資格考試(評審)和模范(優秀)教師、特級教師、教學名師、學科帶頭人、教學能手、各類人才計劃申報和各類師德先進評選評優活動。受到警告處分的,當年師德考核、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當年師德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三)崗位聘用。受警告及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等級的崗位;受降級或撤職處分的,自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按照有關工資政策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受處分后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所在單位的人事關系。(四)績效懲罰。受到記過、降級或撤職處分的,其獎勵性績效工資由所在單位根據相關工資政策規定具體執行。(五)利益追溯。因違反師德規定謀取的榮譽和其他不正當利益,有關部門應當視情況予以撤銷或盡可能消除不良影響。此外,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執行。第八章申訴方式第十九條教師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在書面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幼兒園主管教育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幼兒園主管教育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也可不經復核,自書面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第二十條原處理決定單位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后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受理申訴的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XX,但是XX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的執行。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復核、申訴的單位應當撤銷處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理決定單位重新作出決定:(一)處理所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二)違反規定程序,影響違紀行為公正處理的;(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處理決定的。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復核、申訴的單位應當變更處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理決定單位變更處理決定:(一)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規定等錯誤的;(二)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三)處理不當的。第二十三條教師因處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教師的崗位等級或者工資待遇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教師的處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教師的崗位等級、工資待遇,按照原崗位等級安排相應的崗位,并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予以補償。第九章處理解除第二十四條教師受開除以外處理的,在受處理期間未再發生違紀行為,有悔改表現的,處理期滿由原作出處理決定單位根據有關程序解除處理。如教師本人在受處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批準后可以提前解除處理。第二十五條解除處理的決定應當在處理期滿后一個月內作出,處理解除時間自處理期滿之日起計算,并在解除處理決定中注明。第二十六條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理按照以下程序辦理:(一)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幼兒園或者幼兒園主管部門對受處理教師在受處理期間的表現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并形成書面報告;(二)按照處理決定權限,原處理決定單位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理的決定;(三)將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理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內容包括原處理的種類、該教師在受處理期間的表現情況,以及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理的依據等;(四)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理的決定應在原宣布處理的范圍內宣布,并存入本人人事檔案,錄入教師管理信息系統。教師在受處理期間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處理期滿后,自然解除處理。受處理教師要求原處理決定單位提供解除處理相關證明的,原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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