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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CodeforminedesignofcoalindustryGB50215--20051總則1.0.1為貫徹執行我國發展煤炭工業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推廣應用煤炭工業地下開采(以下簡稱礦井)各項行之有效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確保安全生產和資源合理開采,促進高產高效礦井建設,提高煤礦經濟效益,實現礦井建設現代化,保持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制定本規范。1.0.2本規范適用于設計生產能力0.45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擴建的煤炭礦井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礦井設計。1.0.3礦井預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應根據礦井資源條件和外部建設條件、資源配置及市場需求、可能采取的開采技術及裝備條件、資金籌措及投資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礦井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1.0.4礦井設計應體現生產集中化、裝備機械化、技術經濟合理化和安全高效原則,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推行科學管理。1,0.5礦井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礦井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2礦井資源/儲量、設計生產能力和服務年限2.1礦井資源/儲量2.1.1礦井預可行性研究應根據批準的井田詳查或勘探地質報告進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應根據批準的井田勘探地質報告進行,且必須經認真分析研究后,對勘探程度、資源可靠性、開采條件及經濟意義等作出評價。2.1.2礦井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應分別根據井田詳查和勘探地質報告提供的“推斷的”、“控制的”、“探明的”資源量,按國家現行標準《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17766及《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DZ/T0215劃分礦井資源/儲量類型,計算“礦井地質資源量”、“礦井工業資源/儲量”、“礦井設計資源/儲量”和“礦井設計可采儲量”。劃分礦井資源/儲量類型及計算礦井資源/儲量的具體規定見本規范附錄A、附錄B和附錄C。2.1.3計算礦井設計資源/儲量時,應從工業資源/儲量中減去斷層、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構)筑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社會、環境保護等因素影響不得開采的煤柱煤量;計算設計可采儲量時,應從設計資源/儲量中減去工業場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護煤柱煤量;其煤柱留設要求和計算方法,必須符合現行《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的有關規定。2.1.4礦井采區的回采率,應符合下列規定:1厚煤層不應小于75%;
2中厚煤層不應小于80%;
3薄煤層不應小于85%;
4水力采煤的采區回采率,厚煤層、中厚煤層、薄煤層分別不應小于70%、75%和80%。2.2礦井設計生產能力和服務年限2.2.1礦井設計生產能力,應根據資源條件、外部建設條件、國家對煤炭資源配置及市場需求、開采條件、技術裝備、煤層及采煤工作面生產能力、經濟效益等因素,經多方案比較后確定。論證礦井設計生產能力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新建礦井設計生產能力,應進行第一開采水平或不小于20年配產;
2新建和擴建礦井配產,均應符合合理開采程序,厚、薄煤層及不同煤質煤層合理搭配開采,不應采厚丟薄;
3同時生產的采區數及采區內同時生產的工作面個數,應體現生產集中原則,符合本規范5.1.3條規定,并應保證采區及工作面合理接替。2.2.2礦井設計生產能力,應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三種類型,其類型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1大型礦井為1.2、1.5、1.8、2.4、3.0、4.0、5.0、6.0Mt/a及以上;
2中型礦井為0.45、0.6、0.9Mt/a;
3小型礦井為0.3Mt/a及以下;
4新建礦井不應出現介于兩種設計生產能力的中間類型;
5擴建礦井,擴建后的礦井設計生產能力,應在原設計生產能力或核定生產能力的基礎上,按本條1~3款規定升2級級差及以上。2.2.3礦井設計生產能力宜按年工作日330d計算,每天凈提升時間宜為16h。2.2.4礦井設計生產能力,宜以一個開采水平保證。2.2.5礦井設計服務年限,應符合下列規定:1新建礦井及其第一開采水平的設計服務年限,不宜小于表2.2.5-1的規定;表2.2.5-1新建礦井設計服務年限礦井設計
生產能力
(Mt/a)礦井設計
服務年限
(a)第一開采水平設計服務年限(a)煤層傾角
<25°煤層傾角
25°~45°煤層傾角
>45°6.0及以上7035----3.0~5.06030----1.2~2.450252015150.45~0.9402015152擴建礦井,擴建后的礦井設計服務年限不宜小于表2.2.5-2的規定;表2.2.5-2擴建后的礦井設計服務年限擴建后礦井設計生產能力
(Mt/a)礦井服務年限
(a)6.0及以上603.0~5.0501.2~2.4400.45~0.9303改建礦井的服務年限,不應低于同類型新建礦井服務年限的50%。2.2.6計算礦井及第一開采水平設計服務年限時,儲量備用系數宜采用1.3~1.5。3井田開拓3.1井田開拓方式3.1.1井田開拓方式應根據礦井地形地貌條件、井田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開采技術條件、裝備條件、地面外部條件、設計生產能力等因素,經多方案比較后確定。3.1.2當煤層賦存條件和地形條件適宜時,宜采用平硐開拓方式。3.1.3煤層賦存較淺,表土層不厚,水文地質條件簡單或表土層雖較厚,屬于干旱貧水區,且井筒不需特殊工法施工的緩傾斜、傾斜煤層,宜采用斜井開拓方式。3.1.4煤層賦存較深、表土層厚、水文地質條件復雜、井筒需用特殊工法施工或多水平開采的急傾斜煤層,宜采用立井開拓方式。3.1.5根據井田特點,結合地面布置要求,采用單一開拓方式在技術、經濟不合理時,可采用綜合開拓方式。3.1.6井田面積大、資源/儲量豐富或瓦斯含量大的大型礦井,條件適宜時,可采用集中出煤、分區開拓和分區通風的開拓方式。3.1.7井筒數量及兼用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斜井或立井開拓的礦井,一般宜開鑿2個提升井筒,即主井和副井;
2分區開拓的礦井或在特殊條件下,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可開鑿2個以上的提升井筒;
3風井數量應根據開拓部署、通風系統要求、安全生產需要、合理工期安排及投資效益等,經綜合論證后確定;
4箕斗提升井或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風井使用時,必須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5高瓦斯、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必須設專用回風井。3.1.8與生產礦井相鄰的井田,經方案比較,由生產礦井擴建開采合理時,不應另建新井。礦井過密的老礦區,經方案比較礦井合并有利時,應通過技術改造實行合并。3.2井口位置與開采水平劃分3.2.1提升井口位置應根據下列原則,經綜合比較后確定:1有利于第一水平開采,兼顧其他水平,有利于井底車場和主要運輸大巷布置,減少工程量;2有利于首采區布置在井筒附近的開采條件好、資源/儲量豐富的塊段,且不遷村或少遷村;3井田兩翼資源/儲量基本平衡;4井筒位置應盡量避開厚表土層、厚含水層、斷層破碎帶、煤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弱巖層,不應穿過采空區;5工業場地應具有穩定的工程地質條件,避開法定保護的文物古跡、風景區、內澇低洼區和采空區,不受巖崩、滑坡、泥石流和洪水等災害威脅;6工業場地應少占耕地,少壓煤;7水源、電源較近,煤的運輸方向順暢,礦井鐵路專用線短,道路布置合理。3.2.2主、副提升井井位一般應選擇在同一工業場地內,在特殊條件下,亦可分別設在兩個場地中。3.2.3風井井口位置選擇應在滿足通風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于縮短建井工期,并利用各種煤柱少壓煤。有條件時,風井井位可布置在煤層露頭以外。3.2.4礦井開采水平劃分應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條件、開采技術與裝備水平、資源/儲量和生產能力等因素,經綜合比較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礦井劃分為階段開采時,其階段垂高宜為:1)緩傾斜、傾斜煤層200~350m;
2)急傾斜煤層100~250m。2條件適宜的緩傾斜煤層,瓦斯含量低、涌水量不大時,宜采用上、下山開采相結合的方式;3近水平多煤層開采,當層間距不大時,宜采用單一水平開拓;當層間距大時,可分煤組(層)多水平開采。3.2.5由于煤層露頭不一或煤層傾角變化大,造成部分區域上(下)山斜長過長時,可在該區域適當位置設輔助水平。3.3開拓巷道布置3.3.1開拓巷道布置應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條件、開采技術條件和礦井開拓、通風、運輸方式等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開采近距離多煤層時,宜采用集中或分組運輸大巷布置方式;煤層(組)間距大時,宜采用分層運輸大巷布置方式;2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中和嚴重沖擊地壓煤層中;3當煤層無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無沖擊地壓,煤層頂底板圍巖較穩定、煤層較硬、含水量較小,或自燃發火、高瓦斯煤層采取安全措施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時,主要運輸大巷及總回風巷宜布置在煤層中;4近水平多煤層開采,采用分層或分組布置運輸大巷時,宜將開采水平分層(組)運輸大巷重迭布置;5開拓巷道布置應避開應力集中區和活動斷層,且不宜沿斷層布置。3.3.2當開采煤層上部留設防水(砂)煤巖柱時,總回風巷道應設在防水(砂)煤巖柱以下。3.3.3主要運輸大巷、總回風巷支護方式,應根據圍巖性質、地壓狀況、巷道用途及服務年限、通風安全等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巖石巷道應優先選用錨噴、掛網錨噴或錨注等支護;
2半煤巖及煤巷宜選用錨噴、掛網錨噴、錨索或型鋼支架等支護方式。3.3.4開拓巷道凈斷面,必須以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后的斷面能滿足行人、運輸、通風、管線及設備安裝、檢修等需要為原則確定。凈斷面的選取應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國家現行標準《煤礦礦井巷道斷面及交叉點設計規范》MT/T5024的有關規定。3.4開采順序與采區劃分3.4.1新建礦井采區開采順序必須遵循先近后遠,逐步向井田邊界擴展的前進式開采。3.4.2煤層開采順序應根據煤層賦存條件、開采技術條件等,經分析論證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近距離多煤層開采順序,一般應先采上層,后采下層的下行式開采;2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煤層時,經論證需要先開采下部保護層;或開采煤層層間距大,開采下部煤層不影響上部煤層完整性,可采用先采下層,后采上層的上行式開采;3多煤層開采時,應厚、薄煤層合理搭配開采。3.4.3采區劃分應根據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開采技術條件及裝備水平等經綜合分析比較后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井田內有對采區巷道布置和工作面回采影響較大的斷層或褶曲構造時,應以其斷層和褶曲軸部作為采區劃分的自然邊界;2當井田地面有重要建(構)筑物,按其保護等級劃分必須留設保護煤柱時,采區劃分應以其保護煤柱為邊界;3當井田內無影響工作面正常回采的斷層或斷層構造較少時,應按開采工藝、通風、運輸和巷道維護要求,合理劃分采區;4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和突水威脅的煤層時,應按開采保護層、抽放瓦斯及單獨開采等技術措施要求,合理劃分采區;5井田內小斷層較多且對工作面回采有一定影響,當采區劃分避不開時,宜避免工作面回采方向和斷層走向呈小角度斜交;6開采煤層群時,應按集中和分組布置開采方式的不同,劃分集中煤組采區和分煤組采區;7近水平煤層開采,宜在開采水平運輸大巷兩側劃分盤區;8有條件時,應在井筒附近劃分中央采區。3.4.4礦井可行性研究階段,應根據井田地面村莊和其他建(構)筑物分布情況,經技術經濟論證,作出村莊和建(構)筑物搬遷及壓煤開采規劃;礦井初步設計應對搬遷及壓煤開采規劃進行優化;采區劃分、資源/儲量計算、采區開采順序應和搬遷及壓煤開采規劃一致。3.4.5采區參數應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開采技術條件、采煤方法及機械化裝備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緩傾斜煤層綜合機械化開采的采區,當采用走向長壁開采時,其采區一翼走向長度,或采用傾斜長壁開采時,其采區傾斜寬度,均不宜少于回采工作面連續推進一年的長度;普通機械化開采,其采區一翼長度不宜小于0.6km。2按盤區劃分開采的煤層,當開采技術條件簡單、不受斷層限制、綜合機械化采掘裝備標準較高時,其盤區沿采煤工作面推進方向的長度不宜小于3.0km。3傾斜和急傾斜煤層的采區參數,應根據地質構造、選用的采煤方法及工藝確定,一般應小于緩傾斜煤層采區參數。3.4.6設計井巷工程量應能保證采區和工作面正常接替。高瓦斯礦井、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應計入開采保護層和抽放瓦斯所增加的巷道工程量。4井筒、井底車場及硐室4.1井筒4.1.1立井井筒應采用圓形斷面,其斷面尺寸應根據提升容器類型、數量、最大外形尺寸,井筒的裝備方式,梯子間、管路、電纜布置,安全間隙及所需通過風量確定。井筒凈直徑應按0.5m進級,凈直徑6.5m以上井筒和特殊工法施工的井筒,可不受此限。4.1.2立井井筒支護方式及支護材料,應根據井筒用途、服務年限、井筒所處圍巖性質及水文狀況、施工方法等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井筒穿過表土層、斷層破碎帶或含水基巖,應經過技術經濟論證后,采用注漿、凍結、鉆井、沉井、帷幕等特殊工法施工,其井壁結構可選用混凝土、鋼筋混凝土或復合材料井壁;2含水豐富的厚表土地區,表土段井壁及表土與基巖結合處的井壁結構應加強。4.1.3立井井筒裝備形式及構件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1提升井筒的罐道應采用型鋼組合罐道、冷彎方型鋼罐道或鋼與玻璃鋼復合罐道;井筒較淺、提升速度較低、繩端荷載不大的井筒,可采用鋼軌罐道或鋼絲繩罐道;2提升井筒的罐道梁,一般宜采用型鋼罐道梁、冷彎矩型鋼罐道梁和組合鋼罐道梁。其梁的布置形式,可采用簡支梁、連續梁或懸臂梁;在條件允許時,宜采用懸臂梁。罐道梁豎向間距,應根據所選用罐道長度及罐道受力大小確定,宜為4.O~6.0m;3立井井簡裝備中所有金屬構件及連接件,必須采取防腐蝕處理措施;4立井井筒中各種梁與井壁的固定方式,除特殊要求需留梁窩固定外,均宜采用金屬支座(牛腿)樹脂錨桿固定。4.1.4立井井壁結構、井筒及裝備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規定外,尚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國家現行標準《煤礦礦井立井井筒及硐室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4.1.5平硐或斜井斷面尺寸,應根據運輸設備類型、井下設備最大件尺寸、管路及電纜布置、人行道寬度、操作維修要求、所需通過風量等因素確定。4.1.6平硐或斜井支護方式,應根據井筒穿過圍巖性質、地壓情況、井筒用途及服務年限等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井筒支護斷面形狀,一般宜選擇拱形。當圍巖松軟易膨脹、井筒四周壓力均較大時,經技術經濟比較后,選用圓形、橢圓形、馬蹄形等。圍巖穩定、斷面小、服務年限較短的風井,可選用梯形或矩形;2井筒支護材料及結構,基巖段應優先采用光爆錨噴;井筒穿過表土段、斷層破碎帶、含水基巖、軟弱巖層時,宜采用混凝土、鋼筋混凝土、錨噴和混凝土聯合支護;3井筒穿過含水表土層、含水基巖、斷層破碎帶,用普通施工方法難以通過時,經技術經濟比較后,采用凍結、注漿、帷幕等特殊施工方法。井筒穿過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井壁結構應能對煤壁嚴密隔離。4.1.7斜井井筒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帶式輸送機提升的斜井井筒,帶式輸送機一側最突出部分與井壁間距離不應小于500mm,另一側應設檢修道并設人行道,如有其他可靠的檢修運輸措施,可不設檢修道,只設人行道;
2雙鉤提升的斜井井筒,應按雙道布置;3采用單軌吊車、無軌膠輪車作輔助運輸的斜井井筒,人行道寬度不得小于1.0m;4采用人車運送人員的斜井,應在井口或井底適當位置設置人車存車線。4.1.8平硐或斜井井筒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煤礦礦井斷面及交岔點設計規范》MT/T5024、《煤礦礦井斜井井筒及硐室設計規范》MT/T5025和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4.2井底車場4.2.1井底車場布置形式應根據大巷運輸方式、通過井底車場的貨載運量、井筒提升方式、井筒與主要運輸大巷的相互位置、地面生產系統布置和井底車場巷道及主要硐室所處圍巖條件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大巷采用固定式礦車運輸時,宜采用環形式車場;2當井下煤炭和輔助運輸分別采用底卸式及固定式礦車運輸時,宜采用折返與環形相結合形式的車場,并應與采區裝車站形式相協調;3當大巷采用帶式輸送機運煤,輔助運輸采用無軌系統時,宜采用折返式或折返與環形相結合形式的車場;若輔助運輸采用有軌系統,則宜采用環形式車場;4采用綜合開拓方式的新建礦井或改擴建礦井,井下采用多種運輸方式運輸時,應結合具體條件,經方案比較后確定。4.2.2井底車場巷道位置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選擇在穩定堅硬巖層中,并應避開較大斷層、構造應力區、強含水層;2井底車場巷道不得布置在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中和沖擊地壓煤層中;3符合本規范第3.3.1條3款規定,條件適宜,可布置在煤層中。4.2.3井底車場設計通過能力,應滿足礦井設計所需通過的貨載運量要求,并應留有大于30%的富裕能力。4.2.4井底車場線路平面布置、車線長度、軌型、線路坡度、巷道斷面及通過能力計算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煤礦礦井井底車場設計規范》MT/T5027的規定和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4.3主要硐室4.3.1井下硐室應根據設備安裝尺寸進行布置,并應便于操作、檢修和設備更換,符合防水、防火等安全要求。4.3.2井下主要硐室位置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選擇在穩定堅硬巖層中,并應避開斷層、破碎帶、含水巖層;2井下硐室不得布置在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中和沖擊地壓煤層中。4.3.3井下設置的主排水泵房、管子道、水倉、主變電所、架線電機車修理間及變流室、蓄電池電機車修理間及充電變流室、防爆柴油機車修理及加油(水)站、推車機及翻車機硐室、自卸礦車卸載站、爆炸材料庫及發放硐室、消防材料庫、防水閘門硐室等各主要硐室,其平面和空間布置、安全設防及通風要求、支護方式及水倉有效容量等,必須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具體技術要求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煤礦礦井井底車場硐室設計規范》MT/T5026的規定。4.3.4罐籠提升的立井井筒與井底車場連接處兩側巷道,均應設置雙側人行道,各邊寬度不應小于1.Om。連接處巷道高度和長度,應滿足設備布置和通過最長材料、最大件設備及罐籠同時進出車層數要求,其凈高不應小于4.5m,長度不應小于5.Om。4.3.5箕斗裝載硐室布置,應根據主井提升方式,裝載設備布置,便于設備安裝、檢修、更換和行人安全等因素確定。箕斗裝載硐室位置,當大巷采用礦車運煤時,一般宜設在運輸水平以下;當大巷采用帶式輸送機運煤時,圍巖條件適宜,宜抬高設在運輸水平以上。4.3.6井底煤倉位置應根據大巷運輸方式、裝載硐室位置、圍巖條件及裝載膠帶機巷與裝載硐室相互聯接關系等因素經比較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井底煤倉宜選用圓形直倉;2布置兩個及以上的井底煤倉時,煤倉間應留有巖柱,其大小由煤倉所處圍巖的巖性確定,但凈巖柱不應小于其中最大煤倉掘進直徑的2.5倍;3井底煤倉的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計算:Qmc=(0.15~0.25)Amc
(4.3.6)式中Qmc——井底煤倉有效容量(t);
Amc——礦井設計日產量(t);
0.15~0.25——系數。中型礦井取大值,大型礦井取小值。4斜煤倉應采用耐磨材料鋪底,其傾角不宜小于60°。4.3.7清理撒煤硐室及水窩泵房布置應根據井筒淋水量、撒煤量、井底與運輸大巷相對關系和清理方式等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主井底在運輸水平以下時,應將撒煤、淋水引至井筒外側,設置清理斜巷及清理、排水硐室;主井底在運輸水平時,應在運輸水平設清理硐室,不設排水硐室;2副立井井底清理方式,當主井底在運輸水平以下時,可設泄水巷,將淋水引入主井底集中清理,或在副立井底水窩設水泵房單獨進行清理,但應設置便于行人的通道;3撒煤清理應機械化清理。5井下開采5.1采區布置5.1.1礦井達到設計生產能力時的初期采區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和井田內其他采區相比,煤層賦存條件好,地質構造和開采技術條件簡單,地質勘查程度高;2資源可靠、可采儲量豐富,探明的經濟基礎儲量比例不應低于井田內其他采區;3采區生產能力大,服務年限長,能保證接替采區的正常接替;4地面一般應無影響開采的重要建(構)筑物,村莊少;5首采區應位于工業場地保護煤柱線附近,工程量省、貫通距離短;6當有中央采區時,中央采區應作為礦井首采采區。5.1.2采區設計生產能力,應根據采區內地質條件、煤層生產能力、采掘機械化程度、同時生產的采煤工作面個數及其接替關系等因素,經綜合論證后確定。采區內同時生產的采煤工作面個數,應體現工作面合理集中生產和保證工作面正常接替的原則,并符合下列規定:1綜合機械化裝備的采區,同時生產的綜采工作面宜為1個,條件適宜的盤區可布置2個綜采工作面;2普通機械化裝備的采區,當開采單一煤層時,回采工作面不應超過2個;近距煤層群聯合布置開采,經工作面接替排產適宜時,可布置3個普采工作面;3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的煤層和開采有沖擊地壓的煤層,采區內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須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5.1.3礦井同時生產的采區個數,應體現采區合理集中生產和保證采區正常接替的原則,一般不宜超過3個,條件適宜時可考慮一礦一區一面。5.1.4除保證礦井設計生產能力所需的初期采區和工作面個數外,不應配置備用采區和備用工作面。5.2采煤方法及工藝5.2.1采煤方法及工藝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選擇采煤方法,應根據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開采技術條件、設備狀況及其發展趨勢等因素,以安全、高效、低成本、高回收率為目的,經綜合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2大型礦井應以綜合機械化采煤工藝為主,條件適宜的中型礦井,也宜采用綜采工藝;3設計生產能力3.OMt/a及以上的礦井,條件適宜,應采用先進成套綜采設備,設計高產高效采煤工作面。5.2.2緩傾斜、傾斜煤層采煤方法及工藝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緩傾斜、傾斜煤層一般應采用長壁采煤法。當煤層傾角大于12°時,宜采用走向長壁采煤法后退式開采;當煤層傾角小于12°且條件適宜時,可采用傾斜長壁采煤法后退式開采;2低瓦斯礦井,地質構造簡單,煤層厚度小于2.5m,煤層不易自燃,可采用長壁采煤法前進式開采;3煤層傾角大于35°時,可采用偽斜走向長壁采煤法后退式開采;4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及開采技術條件適宜時,可采用連續采煤機開采的房柱式或短壁采煤法;5厚度5m以上的無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符合現行《綜合機械化放頂煤開采技術規定》條件的,宜采用綜放開采工藝。不具備綜放開采條件的,應采用分層綜采或分層普采工藝;6厚度4.0~5.5m的煤層,地質構造較簡單、煤層賦存穩定、煤層較硬,宜采用一次采全高綜采工藝。不具備一次采全高綜采工藝條件的,宜采用分層綜采或普采工藝;7厚度1.5~4.Om的煤層,地質構造簡單、煤層賦存穩定,應采用綜采工藝。不具備綜采條件的,宜采用普采工藝;8厚度1.5m以下的煤層,條件適宜,應積極推行薄煤層綜采工藝。不具備綜采條件的可采用普采工藝。5.2.3急傾斜煤層采煤方法及工藝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厚度大于15m的無煤與瓦斯突出煤層,條件適宜,應采用水平分段綜采放頂煤工藝。不適宜綜采放頂煤開采工藝時,可采用水平分層普采或爆破裝煤開采工藝;2厚度7~15m的煤層,宜采用水平分層或斜切分層采煤方法;3厚度2~6m、傾角大于55°、賦存較穩定的煤層,宜采用偽傾斜柔性掩護支架采煤法,其工作面偽傾斜角度以煤炭能自溜為宜;4當煤層賦存條件不適宜采用本條1~3款的采煤方法時,可根據具體條件采用偽俯斜走向分段密集采煤法、偽俯斜掩護支柱采煤法、正臺階采煤法等。5.2.4旱采機械化開采有一定困難的無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可采用水力采煤方法及工藝,但需經技術經濟比較,且和旱采相比在開拓、開采、安全、效率、效益等方面具有較明顯優勢。水力采煤方法及工藝應符合本規范附錄D的規定。5.2.5初期采區地面有村莊或其他建(構)筑物,應按搬遷規劃遷移,一般不宜實施建(構)筑物和村莊壓煤開采。當村莊或建(構)筑物無法遷移,且經技術經濟論證壓煤開采可行、合理時,可實施壓煤開采,但采煤方法和技術措施必須符合現行《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的有關規定。5.3采區巷道布置5.3.1采區巷道布置方式應根據煤層賦存條件、開采技術條件、采煤方法、采掘機械化裝備水平、采區運輸方式、采區設計生產能力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5.3.2無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采區準備巷道層位的選擇,應體現煤巷布置為主、少布置巖巷的原則。凡煤層傾角及頂底板巖性條件適宜,采區上(下)山及分階段平巷均應布置在煤層中。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采區巷道布置應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5.3.3高瓦斯礦井、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然煤層的采區,或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聯合布置的采區,均必須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設置專用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嚴禁一段進風、一段回風。5.3.4采煤工作面回采巷道(包括工作面運輸巷和回風巷),一般應采用單巷布置。當煤層瓦斯含量大、采區涌水量大,或因掘進、通風、運輸等要求,單巷布置不能滿足要求時,可采用雙巷或多巷布置,但應明確巷間煤柱的回收措施。5.3.5緩傾斜、傾斜薄及中厚煤層、厚煤層分層開采,條件適宜,回采巷道應采用無煤柱護巷工藝;厚度小于2.5m、不易自燃或自燃煤層,可采用沿空留巷。沿空掘巷和沿空留巷,應采取巷旁密閉或充填措施。5.3.6采區巷道斷面,必須以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后的斷面能滿足通風、運輸、行人、管線及設備安裝檢修等需要為原則確定。凈斷面的選取,應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國家現行標準《煤礦礦井巷道斷面及交岔點設計規范》MT/T5024的有關規定。5.3.7采區巷道支護形式,應根據圍巖性質、巷道用途及服務年限、巷道受采動影響程度等因素確定。巖石巷道宜采用光爆錨噴支護,煤及半煤巖巷道宜采用錨桿、錨帶、錨網、錨索、金屬支架等支護。5.4巷道掘進與掘進機械化5.4.1掘進工作面個數應根據采區及回采工作面數目及裝備、回采工作面推進度、采區巷道工程量、所選掘進設備及單進指標等因素確定,配備的掘進工作面應能確保回采工作面和采區的正常接替。5.4.2設計應結合具體條件,選用與地質、采礦條件相適應的先進掘進設備。5.4.3礦井掘進機械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1全煤巷道及半煤巖巷道掘進:1)綜合機械化采煤的礦井,應采用綜合掘進機組或連續采煤機組掘進。配備掘進機及相應的后配套設備;
2)普通機械化采煤的礦井,應采用鉆爆法掘進。配備電鉆、裝煤機及相應的后配套設備。2全巖巷道掘進:1)大型礦井大斷面巖石平巷掘進,宜配備液壓鉆車及相應的后配套設備;
2)中型礦井巖石巷道或大型礦井小斷面巖巷掘進,應配備氣腿式風動鑿巖機及相應的后配套設備;
3)溜煤眼、煤倉、急傾斜中厚及厚煤層上、下山掘進,可配備反井鉆機。5.4.4掘進速度應根據設備技術特征經計算后確定。不同機械化程度的平巷掘進速度不宜低于表5.4.4的規定。表5.5.4平巷掘進速度掘進機械化程度巷道煤巖類別月掘進速度(m)綜合機械化掘進機組煤500半煤巖350鉆爆法煤300半煤巖200液壓鉆車作業線巖200風動鑿巖機巖120連續采煤機煤1500注:1傾角大于8°的上、下山的掘進速度,其修正系數,上山O.9,下山O.8;
2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巷道掘進速度應采用O.8進行修正。6井下運輸6.1一般規定6.1.1井下運輸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綜合分析井下煤炭、矸石、物料、設備及人員運輸等因素,選擇系統簡單、環節少、運營費用低的運輸方案;2大型礦井煤的運輸,應進行煤流系統的優化設計;3井下煤炭運輸系統,應減少運輸、轉載過程中煤的破碎及降低粉塵;4輔助運輸方式的選擇應與礦井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及井型相適應。6.2井下煤炭運輸6.2.1主要運輸大巷煤炭運輸設備,應根據礦井開拓布置、運距、運量及運輸費用等因素經方案比較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條件適宜的大、中型礦井,大巷煤炭運輸應優先選用帶式輸送機;
2大巷運輸系統采用軌道運輸時,應根據運距、運量選擇機車和礦車。大巷運煤礦車類型,宜按表6.2.1選取;當有運距、運量要求時,經技術經濟論證,也可采用大于5t的礦車。礦井設計生產能力
(Mt/a)礦車類型軌距(mm)2.4~3.05t底卸式
5t側卸式600,900
續表6.2.1礦井設計生產能力
(Mt/a)礦車類型軌距
(mm)0.9~1.83t底卸式
3t側卸式600,9000.45~0.61t固定式
1.5t固定式6006.2.2大巷運煤采用礦車時,運輸大巷或石門和輸送機上、下山之間應設采區煤倉;大巷采用帶式輸送機運煤,有條件時也應設采區煤倉;當輸送機大巷和輸送機上、下山均布置在煤層中,無條件利用高差布置采區煤倉時,應對帶式輸送機系統的設備能力選擇進行優化,或經技術經濟綜合論證合理,可設置水平煤倉。采區煤倉的設置及容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煤礦礦井采區車場及硐室設計規范》MT/T5028的有關規定。6.2.3采區上、下山煤炭運輸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1開采傾斜、急傾斜煤層時,采用大傾角帶式輸送機、上鏈式輸送機、搪瓷或鑄石溜槽、溜煤眼;2開采緩傾斜煤層,采用普通帶式輸送機向上運煤傾角不宜大于18°,向下運煤傾角不應大于16°。6.2.4采煤工作面及順槽煤炭運輸,應采用輸送機,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采煤工作面輸送機小時運輸能力,應大于回采工作面采煤機設計采用的小時生產能力;2采煤工作面順槽輸送機小時運輸能力,不應小于回采工作面輸送機的小時運輸能力;3采區內只有一個采煤工作面時,采區上、下山輸送機的小時運量,不應小于采煤工作面運輸順槽輸送機的小時運量;當采區內有一個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時生產時,應根據具體條件計算上、下山輸送機能力。有條件時,應在采煤工作面運輸順槽與上、下山之間設置緩沖煤倉。6.3井下輔助運輸6.3.1井下輔助運輸系統,應根據井下開拓部署、煤的運輸方式、輔助運輸物料和人員的運距、運量等因素綜合比較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減少輔助運輸環節及轉載次數;2減少輔助運輸人員,提高運輸效率;3當大巷、采區上、下山沿煤層布置,且傾角適宜時,從井底車場至大巷,采區上、下山至回采工作面順槽宜實行直達運輸;4當礦井用平硐開拓或副井為斜井,采區上、下山沿煤層布置且傾角適宜時,宜從地面至井底車場、大巷、采區上、下山至回采工作面順槽實行直達運輸系統;5開采近水平煤層的大型礦井,煤的運輸采用帶式輸送機,條件適宜時,輔助運輸可優先選用無軌運輸系統。6.3.2煤巷及半煤巖巷道掘進煤和矸石,有條件時,可匯入回采煤流系統;少量巖巷掘進矸石,有條件時可在井下處理,盡量不上井。6.3.3輔助運輸設備宜按下列要求選擇:1當采用無軌運輸系統時,應采用礦用防爆型低污染無軌膠輪車;2當組成直達運輸系統且傾角適宜時,可選用齒軌機車、卡軌機車、膠套輪機車;3當組成直達運輸系統,而上、下山傾角較大或巷道底板底鼓嚴重時,可選用單軌吊車;4當不適合直達運輸時,可選用繩牽引式軌道運輸設備。6.3.4輔助運輸車輛配置應根據運輸方式、運送物料及設備種類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采用機車運輸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運送矸石、材料選用1t和1.5t固定車箱式礦車及材料車;
2)運送大件重型設備應配備專用平板車;
3)拱型支架用量較大時,可配備專用車輛;
4)運送特種材料,根據具體要求選用相應車輛;
5)運送人員應配備人員專用車輛;2采用單軌吊車,應配備運輸各種材料、設備的專用容器、集裝箱及人車;3采用礦用防爆型無軌膠輪車,應配備液壓支架搬運車、多功能車和人員專用車輛等。6.4礦井車輛配備數量6.4.1采用礦車運煤時,礦車配備數量應根據運輸系統、運距、運量和列車組成數量等因素計算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采用固定式礦車運煤時,礦井所需礦車數量,應按使用地點,以排列法計算;2采用底卸式、側卸式礦車運煤時,應根據列車運行圖表,計算需用礦車數量;輔助運輸用固定式礦車數量,應采用排列法計算;3大巷采用帶式輸送機運煤時,應根據掘進運輸方式,按使用地點,以排列法計算固定式礦車數量;4運煤礦車備用數量,一般宜為使用數量的10%~15%;輔助運輸車輛備用數量宜為使用數量的5%~10%。6.4.2礦井輔助運輸車輛配備數量,應根據運輸系統、巷道特征,采掘機械化水平等因素計算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平板車配備數量:綜采礦井每個回采工作面配備放置設備用的平板車宜為25輛;全礦井可配備回采工作面搬遷時運送設備的平板車60輛,配備運送其他設備的平板車20輛。普采礦井,配備平板車宜為30輛;2礦井各類材料車應根據運距和運量計算確定;3大巷采用人車運送人員時,人車數量應按最大班下井人員在40~60min內運完計算;主要傾斜井巷采用人車運送人員時,其人車數量根據計算確定;4采用單軌吊車、卡軌機車、齒軌機車、膠套輪機車、無軌膠輪車等現代化輔助運輸設備時,其輔助運輸車輛及配套的運輸設施等數量,應根據礦井運輸系統、裝卸地點、運距、運量等具體條件計算確定;5各類平板車、材料車和人員運送車輛等的備用量,一般宜為礦井使用量的5%~10%。7通風與安全7.1通風7.1.1礦井通風設計必須符合下列規定:1將足夠的新鮮空氣有效地送到井下工作場所,保證安全生產和良好的勞動條件;2通風系統簡單、風流穩定、易于管理、具有抗災能力;3發生事故時,風流易于控制、人員便于撤出;4有符合規定的井下環境及安全監測監控系統;5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7.1.2礦井通風系統,應根據礦井瓦斯涌出量、礦井設計生產能力、煤層賦存條件、表土層厚度、井田面積、地溫、煤層自燃傾向性等條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高瓦斯礦井、煤層易自燃的礦井及有熱害的礦井,應采用對角式或分區式通風;當井田面積較大時,初期可采用中央式通風,逐步過渡為對角式或分區式通風;2礦井通風方法宜采用抽出式。當地形復雜、露頭發育、老窯多,采用多風井通風有利時,可采用壓入式通風。7.1.3礦井的總進風量,應按井下同時工作最多人數所需總風量和按采煤、掘進、硐室及其他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即累加法)分別進行計算,并選取其中最大值。累加法計算應符合下式規定:Qkj=(∑Qcj+∑Qjj+∑Qdj+∑Qqt)Kkt
(7.1.3式中Qkj——礦井的總進風量(m3/min);
∑Qcj——采煤工作面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m3/min);
∑Qjj——掘進工作面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m3/min);
∑Qdj——獨立通風的硐室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m3/min);
∑Qqt——除了采煤、掘進、獨立通風硐室以外其他井巷需要通風風量的總和(m3/min);
Kkt——礦井通風系數(包括礦井內部漏風和配風不均勻等因素),宜取1.15~1.25。注:1采煤工作面實際需要的風量,應按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工作面溫度、炸藥用量、人數等分別計算,取其中最大值,并用風速驗算;2掘進工作面實際需要的風量,應按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局部通風機實際吸風量、炸藥用量、人數分別計算,取其中最大值,并用風速驗算;3獨立通風的硐室實際需要的風量,應根據不同類型硐室分別計算,機電設備散熱量大的硐室,應按機電設備運轉的發熱量計算,充電硐室應按回風流中氫氣濃度小于O.5%計算,其他硐室可按經驗值配風;4其他井巷實際需要的風量,應按瓦斯涌出量和最低風速分別計算,取其中、最大值;5抽放瓦斯的礦井,應按抽放瓦斯后煤層的瓦斯涌出量計算風量;6高瓦斯礦井及有熱害的礦井,礦井風量應分水平計算。
7.1.4進、回風井,風硐和主要進、回風巷道的風速,應小于現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最高風速。抽放瓦斯專用巷道的風速不應低于0.5m/s。7.1.5礦井通風的設計負(正)壓,一般不應超過2940Pa。表土層特厚、開采深度深、總進風量大、通風網路長的大深礦井,礦井通風設計的后期負壓可適當加大,但后期通風負壓不宜超過3920Pa。7.1.6礦井井巷的局部阻力,新建礦井及擴建礦井獨立通風的擴建區宜按井巷摩擦阻力的10%計算,擴建礦井宜按井巷摩擦阻力的15%計算。
7.1.7進、出風井井口的標高差在150m以上,或進、出風井口標高相同但井深400m以上,宜計算礦井的自然風壓。7.1.8多風機通風系統,在滿足風量按需分配的前提下,各主通風機的工作風壓應接近。當通風機之間的風壓相差較大時,應減少共用風路的風壓,使其不超過任何一個通風機風壓的30%。7.2防水、防塵、防火、防煤與瓦斯突出7.2.1井下防水、防塵、防火、防煤與瓦斯突出和防沖擊地壓的設計,必須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作為設計依據的煤塵爆炸性、煤層的自然傾向性、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必須按國家授權單位提出的鑒定意見確定。7.2.2水患嚴重的礦井,應根據礦井的自然條件、技術條件、經濟效益以及環境保護等因素,采取以預防為主的綜合防治水措施,并應按有關規定配備設備。礦井設計必須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留設各種防水煤(巖)柱,防水煤(巖)柱的尺寸,應按現行《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的有關規定計算確定。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必須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地區,只有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后,方可掘進。7.2.3礦井設計必須采取綜合防塵措施:掘進工作面應采取濕式鑿巖、噴霧灑水、選擇適當的局部通風除塵系統、風流凈化、機械捕塵、個體防護等綜合防塵措施;回采工作面應采取煤層注水、采空區灌水、噴霧灑水、通風除塵、個體防護等綜合防塵措施。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應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設置水棚或巖粉棚。7.2.4開采自然和容易自燃的煤層,應合理選擇采煤方法、巷道布置、巷道支護形式和通風系統;應根據自燃危險等級采取建立灌漿系統、使用阻化劑、均壓技術、配備惰氣滅火裝置等綜合防滅火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灌漿系統必須配套,其布置方式應適應防滅火灌漿的要求;2采區設計必須明確規定巷道布置方式、隔離煤柱尺寸、灌漿系統、疏水系統、預筑防火墻的位置以及采掘順序。3灌漿材料、防火墻建筑材料不得采用具有可燃性、毒性、輻射性材料。灌漿材料應根據礦井的具體條件選擇粘土、不可燃巖粉、粉煤灰、砂等不可燃材料。7.2.5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時,應根據突出危險性預測,選擇合適的防治突出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突出礦井中開采煤層群時,應首先開采保護層。保護層的選擇,應優先選擇無突出危險的煤層作為保護層;當突出危險煤層的上、下均有保護層時,應優先選擇上保護層;當礦井中所有煤層都有突出危險時,應選擇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煤層作為保護層;2保護層的有效保護范圍,應根據鄰近礦井的經驗確定;若無鄰近礦井參考時,可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設計;3開采保護層的礦井,被保護層的巷道必須布置在保護范圍內;開采下保護層時,不得破壞被保護層的開采條件;4開采單一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和保護層開采后的未保護區,當煤層透氣性系數大于或等于0.001mD(毫達西)時—,應采用預抽煤層瓦斯防治突出措施。7.2.6開采有沖擊地壓的煤層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必須首先開采保護層。選作保護層的煤層應是無沖擊地壓或沖擊地壓較弱的煤層。2保護層的有效范圍應根據鄰近礦井的經驗確定,或與類似條件礦井的實測數據比較后確定;3未受保護的煤層和地區,必須采取放頂卸壓、煤層注水、打卸壓鉆孔、超前爆破松動煤體等措施,并應按有關規定配備設備。煤層注水壓力應根據地應力和煤的硬度等因素確定。注水后煤層水分不應低于4%;4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應采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切頂支架應有足夠的工作阻力;5對沖擊地壓煤層,應根據頂板巖性掘進寬巷或沿采空區邊緣掘進巷道。巷道支護嚴禁采用混凝土、金屬等剛性支架。雙巷掘進時,兩條平行巷道之間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聯絡巷道應與兩條平行巷道垂直。7.3抽放瓦斯7.3.1礦井或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較大,當采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和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時,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統或井下臨時抽放瓦斯系統。7.3.2抽放瓦斯設施應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7.3.3礦井抽放瓦斯設計,應與礦井開采設計同步進行,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設計依據的瓦斯參數,應根據批準的勘探地質報告提供的資料和經國家授權單位對礦井瓦斯危險程度的鑒定意見選取;2合理安排掘進、抽放、回采三者的超前和接替關系,保證抽放瓦斯所需的時間,提高抽放效果;3對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抽放量、工作面通風方式和工作面產量及礦井生產能力之間的關系應進行充分分析論證,做到“以面定產”、“先抽后采,以風定產”;4盡可能利用開拓、準備、回采巷道抽放瓦斯,必要時可考慮專用抽放瓦斯巷道;5抽放瓦斯設計,應進行礦井瓦斯資源的利用評價。7.3.4抽放瓦斯方法、方式的選擇,應根據煤層賦存條件、瓦斯來源、巷道布置、瓦斯基礎參數等綜合分析比較后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各抽放瓦斯礦井均應采取開采層、鄰近層和采空區相結合的綜合抽放方法;2無采動卸壓煤層抽放瓦斯,主要采取巷道抽放、順層鉆孔和穿層鉆孔抽放方法及其他人為強制性卸壓措施。穿層鉆孔抽放時,宜采用網格式密集鉆孔;順層鉆孔宜采用大孔徑、長鉆孔、高負壓抽放;3無解放層的突出煤層,開采前宜用網格式密集鉆孔區域預抽。7.3.5在井下建立臨時抽放泵站或采用移動泵站進行局部瓦斯抽放時,應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7.3.6設計瓦斯抽放率,可根據鄰近生產礦井或類似條件礦井數值選取,并應符合現行《礦井瓦斯管理規范》的有關規定。7.3.7當瓦斯抽放量穩定,抽放瓦斯濃度超過30%時,瓦斯應綜合利用。7.3.8礦井抽放瓦斯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1礦井抽放瓦斯設備能力,應能滿足抽放瓦斯設備服務范圍內的最大瓦斯抽放量和最大抽放負壓要求,其設備富余能力不應小于15%。2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應有1套備用。3抽放瓦斯泵站內的電氣設備、照明和其他電氣儀表,應采用礦用防爆型。7.3.9礦井瓦斯抽放站應設在工程地質條件穩定的地帶,并應有擴建的可能性及便于管路安裝和敷設。7.4安全監測、監控7.4.1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類型及監測參數種類,應根據礦井的災害種類及程度確定。7.4.2高瓦斯、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低瓦斯礦井亦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甲烷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設置地點與監控范圍,必須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7.4.3石門揭穿煤(巖)與瓦斯突出煤層及突出的掘進工作面,應設置連續監測的突出危險預測預報裝置,并應接入礦井安全監控系統。7.4.4在回采工作面、掘進工作面、錨噴及煤流轉載點等處,應設置粉塵監測裝置。7.4.5井下帶式輸送機、主要機電硐室和有自燃危險的采區,應設置連續式火災監測裝置,并應接入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7.4.6沖擊地壓嚴重的礦井應設置預報監測裝置,并應接入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7.4.7礦井采區進回風巷、總回風巷、主通風機風硐,應設置連續風速傳感器;局部通風機應設置開、停狀態傳感器。并應接入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7.4.8有抽放瓦斯系統的礦井,應設置抽放瓦斯監控系統,并應接入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監控系統應能監測抽放管道中的瓦斯濃度、負壓、流量和一氧化碳參量,同時還應能監控抽放站內瓦斯泄漏,并能報警和斷電。7.4.9氣溫超限礦井,應在進風井口和井下主要巷道、采掘工作面及機電硐室等井下作業的主要地點設置氣象參數觀測點,配備自動記錄式氣象檢測儀表,并應接入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7.5礦井熱害防治7.5.1井下采掘工作面和機電硐室的空氣溫度,均應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7.5.2新建、改擴建礦井設計時,應根據井田勘探地質報告及建設單位提供的有關資料,采用經鑒定的氣溫預測方法,進行礦井氣溫預測計算,超溫地點應有降溫措施。7.5.3對氣溫超限礦井,應采取綜合降溫措施。7.5.4采用非人工制冷降溫,應根據礦井的具體條件,綜合采用利用天然冷源、增加供風量或提高作業人員集中處的局部風速、下行通風或同流通風等有利于降溫的通風方式、回避井下熱源、隔絕或減少熱源向進風流散熱、疏放或封堵熱水、個體防護等措施。7.5.5采用人工制冷降溫,應根據礦井地質條件、開拓開采系統、巷道布置、礦井通風系統、制冷降溫范圍、采深、冷負荷、礦井涌水量及水質和水溫、回風風量和溫度、采掘機械化程度、熱源及條件類似礦井的經驗,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后,選用井下移動式空調或壓縮空氣制冷等局部降溫措施、地面集中空調系統、地面與井下聯合空調系統等降溫方式。7.5.6井下空氣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1井下空氣處理設備、設施,應根據空調系統和需處理的空氣量、冷負荷等,綜合采用直接蒸發式、水冷表面式、噴淋式冷卻器或噴淋硐室;
2井下空氣處理方式可采用集中處理或在各降溫地點分別處理;
3當需處理的空氣量較大、冷負荷較大或狹長空間自然空氣溫度差大于10℃,用單一空氣處理設備或設施難以達到效果或不經濟時,宜采用綜合的空氣處理方式。
4空氣處理設備的處理風量,應根據冷負荷與送風溫差確定,但不得大于供給所在巷道處的風量。對掘進工作面,其處理風量不得超過該工作面全負壓供給該處風量的70%。7.5.7制冷機冷凝熱排除方式應根據降溫方式、冷凝熱量、水源的水質和水量及水溫、礦井回風風量和溫度、采深等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地面排除冷凝熱時,可采用冷卻塔或天然水體;2當采用井下集中空調系統降溫方式時,如果井下水水質、水量、水溫合適或經處理合適,應優先采用井下水排除冷凝熱;井下水不適用時,應對礦井回風排除冷凝熱、將冷凝器循環冷卻水排至地面進行降溫處理等排放方式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3井下利用回風排除冷凝熱時,回風風流濕球溫度不宜高于29℃。7.5.8制冷劑的選擇,應符合防火、不爆炸、無毒、冷凝溫度高、冷凝壓力低、價廉、環保等要求。7.5.9制冷機冷負荷備用系數可取1.10~1.20,制冷設備數量不宜少于2臺。當冷負荷較大時,宜選用大型制冷機。7.5.10當制冷站設在地面時,制冷機房設計與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的有關規定。制冷機房位置距進風井口的距離不宜小于50m,且處于夏季主導風向下方。7.5.11當制冷站設在井下時,制冷硐室的位置和布置應有利于供冷和排除冷凝熱,并滿足設備的搬運、安裝、維修、操作和安全等要求。7.5.12井深大于600m時,采用地面集中空調系統的冷量傳輸必須有耦合裝置。耦合方式的選擇應考慮安全、節能、高效、維護管理方便等因素,經技術經濟論證后,選用殼管式高低壓換熱器、水能回收裝置、多腔熱壓轉換器等設備。7.5.13冷量傳輸管道的供水管應隔熱。回水管是否隔熱,應根據回水管所在的環境溫度確定。冷量傳輸應符合下列規定:1管道隔熱材料與結構應能防火、防潮、隔氣、無毒,避免“冷橋”產生,溫升不應高于0.6℃/1000m;2管道可采用壁掛、架空或地溝形式敷設,輸冷管不宜布置在回風巷中;3低溫冷媒宜根據原材料的來源、腐蝕性、水溶性、冷媒溫度和價格等因素,采用氯化鈣溶液、乙二醇水溶液或丙三醇等水溶液,溶液的濃度應根據冷媒溫度確定。7.5.14礦井制冷系統中的供冷系統和冷卻水系統的管網應進行水力平衡計算。水力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及《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的有關規定。8提升、通風、排水和壓縮空氣設備8.1提升設備8.1.1主、副井提升設備的類型及套數,應根據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井深、同時生產水平數、輔助提升要求、安全、有利加快建設速度及設備供應狀況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一般應遵照1個井筒能設1套就不裝備2套的原則;
2提升設備一般應按所擔負的最終水平工作量選擇;
3礦井主斜井運煤,條件適宜應采用帶式輸送機提升。8.1.2條件適宜的立井,應采用多繩摩擦式提升機,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選擇塔式或落地式,除應考慮所在地的氣候、地震烈度、地基承載力等自然條件及生產維護檢修狀況外,還應著重考慮施工占用井口影響礦井建設工期因素,經綜合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2當在井塔內設2套提升機時,宜采用同層布置;
3落地式提升機宜靠近井筒布置;當1個井筒裝備2套落地式提升機時,設備宜采用同側布置。8.1.3摩擦式提升防滑安全校驗應符合下列規定:1摩擦式提升機工作閘或保險閘所產生的制動力矩均不得小于提升最大靜荷重旋轉力矩的3倍;并應根據設計實用最大不平衡負載,按閘間隙2mm時的彈簧力配備制動器對數(即為允許最小安全制動力矩),取其計算值進位為整數選取。2摩擦式提升機保險閘所確定的安全制動力矩(即安全閘制動力矩),應能滿足不同負載(包括空載)在各種運行方式下產生緊急制動減速時,主摩擦輪兩側張力比值小于鋼絲繩滑動極限(ef·α);且同時應滿足重載下放減速度不小于1.5m/s2及重載提升減速度不大于5m/s2。摩擦式提升防滑安全校驗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8.1.3)式中P1d、P2d——為提升主摩擦輪兩側張力(N);
e——自然對數的底,2.718;
f——襯墊摩擦系數;
α——鋼絲繩在主摩擦輪上的圍包角(弧度)。3經安全制動防滑校驗,當一級制動裝置不能滿足防滑要求時,必須采用二級制動裝置;有條件時應采用恒減速安全制動裝置;4摩擦式提升系統進行防滑校驗時,其差重應計人重載側。防滑設計應計人導向輪或天輪的慣性力,并忽略井筒阻力;5有條件應優先采用摩擦系數為O.25的摩擦襯墊。8.1.4主井箕斗提升必須采用定重裝載,箕斗容積設計必須與提升選型設計所確定的載重量相適應。8.1.5提升設備的滾筒、摩擦輪、天輪、導向輪的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值,應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8.1.6提升鋼絲繩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提升鋼絲繩安全系數的選擇,應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2纏繞式提升裝置宜采用同向捻鋼絲繩;斜井提升宜選用交互捻鋼絲繩;
3多繩摩擦式提升主繩應采用對稱左、右捻鋼絲繩;
4摩擦式提升的配重繩至少應裝設2根,并應盡量減少與主繩的差重;
5平衡尾繩宜采用扁尾繩,如采用圓尾繩,應選用交互捻且應力較低品種的鋼絲繩,并要求與提升容器連接處采用旋轉器。8.1.7提升設備的運行速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提升機的最大運行速度,應根據提升載重量和井深選擇既運行經濟又節省投資的運行速度圖為原則確定;
2立井罐籠和斜井提升容器升降人員的最大速度和加、減速度的選擇不得超過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3立井和斜井升降物料時的最大提升速度不得超過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立井或斜井提升采用扇形閘門箕斗時,滾輪進出曲軌時的速度不得大于1.5m/s;
4斜井提升容器在甩車道上的運行速度,不得大于1.5m/s。8.1.8提升電動機及電控系統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提升電動機采用交流異步電動機、同步電動機或直流電動機傳動及其供電和控制系統,應根據生產安全需要和電機容量,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2摩擦式提升機宜選用電力電子變流器供電的交、直流傳動系統;3斜井提升宜選用交流電動機傳動系統;4井下提升電動機及其供配電電控設備選擇,必須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5提升電動機功率選擇儲備系數,宜按1.05~1.10選取;6在提升機服務年限內確實需要更換電動機時,以只更換1次為宜;7提升機與電動機連接裝置傳動效率的選擇,在無廠家給定值時,直聯可取0.98,行星齒輪減速器可取0.92,平行軸減速器可取0.85~0.90;8計算提升動力學選取井筒阻力系數:箕斗提升應取1.15,罐籠提升應取1.20。8.1.9主井提升能力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主井提升每天提升作業時間應按16h計算;2主井提升不均衡系數:有井底煤倉時可取1.10,無井底煤倉時可取1.20;3主井提升設備應在第一水平留有10%~20%的富余能力:4斜井帶式輸送機提煤,當井底有煤倉時,不均衡系數宜取1.10~1.15;當井底無煤倉時,斜井帶式輸送機的輸送能力應與大巷帶式輸送機的輸送能力相適應。8.1.10副井提升能力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最大班工人下井時間:立井不應超過40min,斜井不應超過60min;2最大班作業時間應按6h計算;3人員、矸石、支護材料等作業時間應按以下規定計算:1)升降工人時的重合率:普采礦井可按工人下井時間的1.5倍,綜采礦井可按1.6~1.8倍選取(全綜采礦井取大值);升降其他人員時間,應按升降工人時間的20%計算;
2)提升矸石應按日出矸量的50%計算;
3)下放支護材料應按日需要量的50%計算;
4)其他作業宜按5~10次選取;4提升設備應能滿足運送井下設備的最重部件需要;液壓支架宜考慮按整體運輸。8.1.11提升容器在井口、井底同時作業時的休止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1箕斗提煤的休止時間:標稱容量6t及以下箕斗提煤的休止時間宜為8s;8~9t箕斗宜為10s;12~30t箕斗可按每噸1s計算;30t以上箕斗以及特制靠外動力卸載的箕斗,應按有關設備部件環節聯動時間計算確定;2普通罐籠進出礦車休止時間應符合表8.1.11規定:表8.1.11普通罐籠進出礦車休止時間(s)罐籠型式單層裝車罐籠雙層裝車罐籠進出車方式兩側進出車同側
進出車一個水平
進出車兩層同時
進出車每層礦車數
(輛)1211212礦車規格
(t)1121535303617201.531317--3240182215----36--20--3普通罐籠單層進出材料車或平板車的休止時間宜按40s計算;雙層罐籠沉罐時休止時間宜按88s計算;4單層罐籠每次升降5人及以下時的休止時間宜按20s計算,超過5人,每增加1人增加1s;雙層罐籠升降人員,當兩層罐籠同時進出人員時,休止時間應比單層罐籠增加2s信號聯絡時間;當人員由一個水平進出罐籠時,休止時間應比單層罐籠增加1倍,并應增加6s換置時間;5斜井串車提升的休止時間:平車場宜取25s,甩車場宜取20s;井上下甩車時間,應按實際運行狀況計算;6斜井用人車升降人員,當兩側同時上下人員時,休止時間宜按25~30s計算;同側上下人員時,休止時間宜按80~90s計算。8.1.12混合提升能力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最大班工人下井時間,立井不宜超過40min;斜井不宜超過60min;
2最大班作業時間應按7.5h計算;
3每班提煤、提矸應計入1.25不均衡系數;
4提升設備應考慮運送井下設備最重部件。8.1.13專用提升矸石的設備能力計算,應計人1.2不均衡系數;每天作業時間應按16h計算。8.1.14采區上、下山軌道提升能力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只提煤時,提升作業時間每班應按6h計算;
2混合提升作業時間,每班應按7h計算;
3提煤或提矸的不均衡系數應取1.25;
4上提下放時間可按重合計算;
5提升設備應滿足采區內采掘設備的最重部件運輸。8.1.15提升機房起重設備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滾筒直徑為2.5m及以上的單繩纏繞式提升機或落地式多繩摩擦式提升機的機房,一般宜設手動起重機;
2塔式多繩摩擦式提升機房采用內吊裝方式運送設備部件時,宜設置電動超卷揚起重機。8.2通風設備8.2.1新建礦井每一風井必須裝設2套型號規格相同的通風設備及輔屬裝置,其中1套作為備用。且備用通風設備及輔屬裝置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8.2.2選擇通風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滿足礦井第一水平開采各個時期的工況變化需要,并要求通風設備在較長時期高效運行;當工況變化較大時,應根據礦井采區分期投產時間及節能情況分期選擇電動機;必要時,可采用電氣調速裝置調整風量及負壓滿足工況要求;2通風機能力應留有一定余量,軸流式通風機在最大設計風量和負壓時,輪葉運轉角度應比設備允許范圍小5°;離心式通風機的選擇設計轉速不應大于設備允許最高轉速的90%;3通風機電動機的選擇,一般宜采用鼠籠型或繞線型異步電動機傳動,但容量較大時宜采用同步電動機傳動,電網容量允許時應采用直接起動方式;4對軸流式通風機應校驗電動機的正常起動容量和反風容量。8.2.3通風設備及輔屬裝置(包括風道及風門)計算風量所采用的漏風系數應符合下列規定:1專用通風井應取1.05;
2箕斗井兼作回風用時應取1.15;
3回風井兼作升降人員用時應取1.20。
通風設備的輔屬裝置應盡量采用先進的防漏風設施。8.2.4通風設備及輔屬裝置安裝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同一通風井后期需換裝通風機時,應預留風道接口和通風機房位置;2反風風門的起重量大于“時,應采用電動、手搖兩用風門絞車,并集中操作;手動風門絞車宜集中布置;3通風機房可根據安裝檢修實際需要設置起重梁或起重機。8.2.5通風機的反風應符合下列規定:1通風機的反風量不應小于正常供風量的40%;
2采用軸流式通風機時,宜采用可調葉片方式反風或倒轉反風;
3采用離心式通風機時,應采用反風道反風。8.2.6通風設備的噪聲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1通風機房內的噪聲值不得超過85dB,且應設置隔音值班室;
2通風設備對附近居民區的噪聲值不得超過55dB,并符合現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的有關規定;當達不到規定要求時,應采取消噪聲措施。8.3排水設備8.3.1主排水設備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主排水泵(包括工作水泵、備用水泵、檢修水泵)能力及臺數的選擇,應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2水文地質復雜、有突水危險的礦井,可視情況增設抗災水泵或在主排水泵房內預留安裝水泵設備位置;3主水泵應盡量選擇技術先進的高效率排水設備,使排水系統的綜合特性處于高效工況區工作;4當條件適宜,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亦可選用專用注水泵與排水泵配套的聯合泵組(子母泵)或潛水泵等排水設備;5排水泵的吸上真空度不應小于5m;宜采用無底閥排水方式;6當礦井水質的pH值小于5時,排水設備應采取防酸設施。8.3.2主排水管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選擇工作水管和備用水管的排水能力,應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2水文地質復雜、有突水危險的礦井,應在井筒及管子道內預留備用排水管位置;3沿進風立井井筒敷設的排水鋼管宜采用焊接連接,但施工必須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4立井井筒中的排水管路每隔100~150m宜裝設中間直管座;5立井井筒中的排水管路較長時,宜分段選擇管壁厚度;6當地質地形條件適宜,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可通過鉆孔下排水管路排水,其管材宜采用無縫鋼管。8.3.3確定水泵揚程和排水能力時,設計應計入管路淤積所增加的附加阻力,阻力系數取1.7;并應校驗水泵在初期運行工況時的電動機起動容量。8.3.4主排水泵經常操作的閘閥,當工作壓力PN和管路直徑DN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宜選用電動閘閥:1PN≥2.45MPa,且DN>250mm;
2PN≥3.92MPa,且DN>200mm;
3PN≥6.28MPa,且DN>150mm;
4PN≥9.81MPa,且DN>125mm。8.3.5當水泵電動機容量大于100kW時,主水泵房應設置起重梁;并應敷設軌道與井筒和井底車場相通。8.3.6當泵房內每臺水泵的排水量小于100m3/h時,兩臺水泵的吸水管可共用一個吸水井。8.3.7采區排水設備及管路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正常涌水量為50m3/h及以下,且最大涌水量為100m2當正常涌水量大于50m3/h或最大涌水量大于100m3/h的采區、有突水危險或有綜采面的采區,可采取增設水泵、管路或預留相應設備的安裝位置;必要時可按第8.3.1應設2臺水泵,其中1臺工作、1臺備用;
2水泵能力應在20h內排出水窩24h積水量;
3安裝使用地點條件差時,宜選用泥漿泵或潛污泵。8.4壓縮空氣設備8.4.1選擇壓縮空氣站位置宜靠近用風負荷中心。壓縮空氣站的集中或分散、井上或井下設置,應根據實際需要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壓縮空氣站設備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地面集中設置空氣壓縮機的數量不宜超過5臺;2低瓦斯礦井中,送氣距離較遠時,可在井下主要運輸巷道附近新鮮風流通過處,設置壓縮空氣站;但每臺空氣壓縮機的能力不宜大于20m33壓縮空氣站內宜設1臺備用空氣壓縮機;當分散設置的壓縮空氣站之間有管道連接時,應統一設置備用空氣壓縮機;4井下壓縮空氣站的固定式空氣壓縮機和儲氣罐,必須分設在2個硐室內。8.4.2壓縮空氣站設備能力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按礦井達到設計生產能力時的風動工具用氣量計算;
2當風鉆和風鎬不同時使用時,應按風鉆的用氣量計算;
3風鉆、風鎬同時使用應采用同時使用系數法,同時系數應符合表8.4.2-1規定:表8.4.2-1風鉆、風鎬同時使用系數順序使用臺數同時使用系數1≤101.00~0.85211~300.85~0.75331~600.75~0.654管路漏氣系數應取1.10~1.20;
5機械磨損耗氣量增加系數應取1.10~1.15;
6海拔高度修正系數:當海拔高度不大于1000m時應取1;當海拔高度大于1000m時,每增高100m系數應增加1%;7混凝土噴射機同時使用臺數應符合表8.4.2-2規定:表8.4.2-2混凝土噴射機同時使用臺數順序使用臺數同時使用系數1≤31~224~72~338~113~48.4.3壓縮空氣管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壓縮空氣管道干管管徑應按礦井服務年限內最遠采區供氣距離確定;采區管道管徑可按礦井達到設計生產能力時,采區內供氣最遠距離計算;2管道宜采用鋼管;設計管路時,應保證工作點的壓力比風動工具的額定壓力大0.1MPa;3壓縮空氣管道在井上和進風井筒部分,除與設備、閘門或附件的連接外,宜采用焊接連接,但施工必須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其余巷道和采區應采用管接頭或法蘭連接;4井上非直埋管路,當直線長度超過100m時,應裝設曲管式伸縮器。在立井井筒中,每隔100~150m宜裝設中間直管座和伸縮器;5在井口、井下管道的最低部位、上山或廠房的入口處,均應設置油水分離器;6在壓縮空氣供氣集中點應設置儲氣罐,并應在儲氣罐的出口管路上加裝釋壓閥,且釋壓閥的口徑不得小于出風管的直徑。8.4.4單機容量為20m3/min及以上,且總容量不小于60m8.4.5壓縮空氣站的噪聲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1空氣壓縮機應設吸氣消音裝置;2壓縮空氣站內的噪聲值不應超過85dB;站內應設隔音值班室;3在工業場地內選擇壓縮空氣站位置時,應考慮噪聲對周圍工作環境的影響,執行現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的有關規定,必要時應在站內采取消噪聲設施。9地面生產系統9.1一般規定9.1.1煤的加工方法應根據對礦井原煤的煤質、用途和市場分析合理確定。礦井原煤不經選煤廠加工時,應設井口篩選、分級等加工車間,且應采用機械排矸。礦井原煤運往群礦選煤廠、篩選廠或裝儲系統加工時,是否設井口揀矸設施,應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對于緩建選煤廠的礦井,地面生產系統應與待建選煤廠相關工程統籌考慮,留有與待建選煤廠的接口。9.1.2地面生產系統設備小時生產能力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1配(原)煤倉前的設備,其小時生產能力應和主提升設備最大小時提升(運輸)能力一致;2配(原)煤倉后的設備,其小時生產能力應按礦井設計生產能力及工作制度計算,并乘以不均衡系數。煤流系統不均衡系數宜取1.15,矸石系統不均衡系數宜取1.5。9.2井口布置9.2.1礦車提升的斜井,井口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井口車場形式應根據提升任務量、地形條件、場地功能分區及地面運輸方式等要求,經綜合分析比較后選用平車場或甩車場布置;2采用平車場布置時,空重車線應設推車機或調車絞車,并應設置自動摘鉤設備。坡口的豎曲線半徑不宜小于15m;3礦車提升斜井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4采用600mm軌距1t或1.5t礦車提升的甩車場,平曲線半徑宜采用12~15m,豎曲線半徑宜采用12~20m,空重車線的高差不宜大于1m;5采用其他容量和軌距礦車提升的甩車場,其平曲線、豎曲線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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