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調任制度(五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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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務員的調任制度(推薦五篇)第一篇:最新公務員的調任制度中國國家公務員的調任制度調任是國家公務員交流制度的具體方式之一,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工作人員調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擔任助理調研員以上的非領導職務,以及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人事行為。調任是取得或解除國家公務員身份的一條途徑。不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的人員,通過國家行政機關的調動,可以取得國家公務員身份,并在經培訓合格后,任職,但主任科員以下的非領導職務不能調任。同時,國家公務員也可根據個人意愿,提出調出國家公務員隊伍,解除國家公務員身份。一般職務不得以調任方式補充,而對調出國家公務員隊伍不加職務限制。調任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調入行政機關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第一,有國家規定的編制空額。每個國家行政機關都有編制限額,任何人無權超編補充人員,只有當國家機關出現編制空缺時,才能可能以調任方式補員。這是調任(調入)的首要條件。第二,符合回避規定。《國家公務員暫行規定》明確國家公務員實行回避制度。調入時也必須遵守這一規定,即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第三,調入人員必須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具備的政治思想水平。調入人員是充實到領導職位上的,職責重大,必須具備較高政治思想水平,才能適應崗職的要求,保證其政治上的可靠性,達到調任目的。第四,必須具備相應的工作能力和任職資格。即有政治思想水平權是一個方面,還要有相應的業務能力、領導能力,同時,根據職位對任職資格的要求,還要符合諸如年齡、職級、學歷等資格條件。第五,健康的身體。第六,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就調出行政機關而言,必須是工作不受影響,本人同意,有關組織批準。調任必須符合法定程序。第一,由國家行政機關按比例預留相應職位,編制年度國家公務員調入計劃。第二,國家行政機關以外單位推薦或自薦,或政府人事部門選調。第三,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進行考核。第四,按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審批調入。第五,到行政學院或其他指定培訓機構接受培訓。培訓是調入人員任職的一個重要程序。第六,經培訓合格后的被調人員,由任免機關正式任職,取得國家公務員身份。不合格者,另行安排。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如屬國家行政機關主動提出,應事先征得當事人同意,辦理調出手續;如屬國家公務員主動提出調離國家行政機關,應提前一定時間向其所在單位提出調離申請,按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報請任免機構批準。經批準同意的,辦理調出手續。這兩種方式離開國家公務員隊伍均不再保留其國家公務員身份。(二)國家公務員轉任制度轉任是國家公務員在國家公務員系統內的流運。通過轉任,達到人與職位最佳配置。國家公務員的轉任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一是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調動。只有具備國家公務員身份的人才能通過轉任方式轉換到另一工作職位上。二是符合回避規定。即國家公務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的配偶的父母)關系,不得通過轉任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監察、審計、人事、財力工作。三是符合擬轉任職務所要求的資格和條件。國家行政機關實行職位分類制度,根據職位分類,設置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和級別。轉任是一種內部流動制度,可跨地區、跨部門流動。由于每個職務都具有不同的特點,對任職人員有特定的條件,因此,必須具備擬轉任職務所要求的任職資格。這是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工作連續性的必要條件。四是必須有編制空額和職位空缺。也就是說,行政機關接受轉任國家公務員,必須在編制員額限制內,同時還要符合該單位領導職位和非領導職位結構的要求等。五是具有正當理由。如國家行政機關工作需要;國家行政機關機構調整、撤銷、合并或縮減編制員額和職數;本人難以勝任現任職位如專業知識欠缺;解決個人生活困難(如夫妻兩地分居、照顧父母等)等。無正當理由不得轉任。轉任程序。轉任是一種行政行為,基本程序是:行政機關要求國家公務員轉任時,必須提前一定時間告知當事人轉任意向,說明擬任職務的具體情況,并征求國家公務員本人的意見;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進行審批;任免機關解除原職務,由新單位任免機關辦理任職手續。個人申請轉任時,應以書面形式,寫明理由和擬轉任單位,交任免機關審批。(三)國家公務員的職位輪換制度職位轉換又稱輪崗,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擔任領導職務和某些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門內有計劃地調換職位任職。輪換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一是輪換對象為擔任領導職務或在某些工作性質特殊職位上任職的國家公務員。只有屬于這個范圍的國家公務員才能夠通過輪換變更工作崗位。二是必須是計劃內的輪換對象。三是必須符合輪換年限規定。四是必須符合編制和職位數額的規定。不得超編輪換和無空缺職位輪換。五是符合回避規定。六是具備擬輪換職位所要求的業務能力和任職資格。同轉任一樣,國家公務員進行職位輪換時,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任免機關應提前一定時期告知擬輪換國家公務員,說明擬輪換職位的具體情況,并征求國家公務員本人的意見;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任免機關分類進行審批。職位輪換堅持個人服從組織的原則。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輪崗決定的,給予批評教育,并按輪崗決定直接辦理任免手續。(四)國家公務員的掛職鍛煉掛職鍛煉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有計劃地選派在職國家公務員在一定時間內到基層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擔任一定職務。是國家公務員內部交流方式之一。其特點計劃性,時限性,到基層機關或企、事業單位任職。掛職鍛煉是我黨培養青年干部的優良傳統和作法,我國公務員制度也將其列入交流形式之一,是對其制度化和經常化的肯定。掛職鍛煉的基本內容包括,掛職鍛煉的范圍,即確定哪些公務員必須要進行掛職鍛煉,哪些不需要進行掛職鍛煉。掛職鍛煉時間,即掛職時限。掛職鍛煉的程序。掛職鍛煉的待遇。掛職鍛煉的監督與執行等。第二篇:公務員調任規定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全文)2008年12月8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拓寬選人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范公務員調任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調任必須堅持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愿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任用。第四條調任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第五條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第二章調任資格條件第六條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第七條公務員調出機關后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于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調任程序第九條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二)提出調任人選;(三)征求調出單位意見;(四)組織考察;(五)集體討論決定;(六)調任公示;(七)報批或者備案;(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第十條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第十一條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并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內容包括調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考察時,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干部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并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第十二條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第十三條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或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調任。第十四條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擬調任人員后,調入機關按照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或者備案。地方省級以下機關調任公務員須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呈報審批、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示、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察機構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并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調任人員審批、備案后,辦理調動手續,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第十五條調任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待遇,根據其調任職務,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第十六條調任人員除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職務的以外,一般實行任職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章紀律與監督第十七條調任必須遵守下列紀律:(一)調任審批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放寬條件;(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后,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系等有關手續。第十八條調任工作中存在應當回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對違反規定的調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準;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并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附則第二十條國有企業和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擔任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職務,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三篇:公務員調任規定關于印發《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的通知中組發[2008]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干部(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現將《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2008年2月29日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拓寬選人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范公務員調任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調任必須堅持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愿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任用。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第七條公務員調出機關后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于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調任程序第九條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二)提出調任人選;(三)征求調出單位意見;(四)組織考察;(五)集體討論決定;(六)調任公示;(七)報批或者備案;(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第十條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第十六條調任人員除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職務的以外,一般實行任職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第四章紀律與監督第十七條調任必須遵守下列紀律:(一)調任審批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放寬條件;(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后,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系等有關手續。第十八條調任工作中存在應當回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對違反規定的調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準;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并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附則第二十條國有企業和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擔任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職務,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四篇:公務員調任規定《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拓寬選人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范公務員調任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調任必須堅持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愿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任用。第四條調任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或者已擔任正高級有相應的職位空缺。專業技術職務。第五條各級公(四)調入中央務員主管部門按照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管理權限和職責分的,應當具有大學本工負責公務員調任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工作的綜合管理和入市(地)級以下機監督檢查。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第二章調任資格條程度。件(五)調任廳局第六條調任人級職務的,原則上不選應當具備公務員超過55周歲;調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縣(市)領導班子成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員職務的,原則上不列資格條件:超過50周歲,調任(一)具有良好其他處級職務的,原的政治、業務素質,則上不超過45周歲;工作能力強、勤奮敬調任科級領導職務業、實績突出。的,原則上不超過40(二)具有與擬周歲。調任職位要求相當(六)符合法律、的工作經歷和任職法規、章程規定的其資歷。他條件。(三)具備公務因工作特殊需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要,前款第(三)、規定的晉升至擬任(四)、(五)項需職務累計所需的最適當調整的,市(地)低工作年限。級以下機關應當按專業技術人員照干部管理權限報調入機關任職的,應上一級公務員主管當擔任副高級專業部門批準同意,省級技術職務2年以上,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第七條公務員調出機關后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于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調任程序第九條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二)提出調任人選;(三)征求調出單位意見;(四)組織考察;(五)集體討論決定;(六)調任公示;(七)報批或者備案;(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第十條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第十一條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并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內容包括調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考察時,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干部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料、調出單位意見和并提供客觀、真實反紀檢監察機構提供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的廉政情況;按規定現和廉政情況的材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料。或者經濟責任審計第十二條根據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考察情況集體討論行審計,并提供審計決定擬調任人員,并機關的審計結論。按照任前公示制有調任人員審批、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備案后,辦理調動手單位予以公示。續,并按有關規定進第十三條公示行公務員登記。期滿,對沒有反映問第十五條調任題或者反映問題不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影響調任的,按規定待遇,根據其調任職程序進行審批或備務,結合本人原任職案;對反映有嚴重問務、工作經歷、文化題未經查實的,待查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實并做出結論后再入機關同等條件人決定是否調任。員確定。第十四條按照第十六條調任干部管理權限確定人員除由國家權力擬調任人員后,調入機關依法任命職務機關按照規定的權的以外,一般實行任限辦理審批或者備職試用期制,試用期案。為一年。試用期滿考地方省級以下核合格的,正式任機關調任公務員須職;考核不合格的,報市(地)級以上公另行安排工作。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呈報審批、備案第四章紀律與監督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第十七條調任示、公務員調任審批必須遵守下列紀律:(備案)表、考察材(一)調任審批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放寬條件;(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后,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系等有關手續。第十八條調任工作中存在應當回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對違反規定的調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準;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并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附則第二十條國有企業和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擔任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職務,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五篇: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人事考試教育網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中組發[2008]6號關于印發《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干部(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現將《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2008年2月29日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拓寬選人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范公務員調任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調任必須堅持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愿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任用。第四條調任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第五條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第二章調任資格條件第六條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人事考試教育網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第七條公務員調出機關后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于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調任程序第九條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二)提出調任人選;(三)征求調出單位意見;(四)組織考察;(五)集體討論決定;人事考試教育網(六)調任公示;(七)報批或者備案;(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第十條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第十一條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并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內容包括調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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