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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目錄
第一編總則1
其次編井工部分1
第一章開采1
第一節一般規定1
其次節井巷掘進和支護2
第三節回采和頂板限制4
第四節采掘機械6
第五節建(構)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7
第六節沖擊地壓煤層開采7
第七節井巷修理和報廢8
第八節防止墜落8
其次章通風和瓦斯、粉塵防治8
第一節通風8
其次節瓦斯防治11
第三節粉塵防治13
第三章通風平安監控13
第一節一般規定13
其次節安裝、運用和維護14
第三節甲烷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設置14
第四章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15
第一節一般規定15
其次節煤層突出危急性預料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16
第三節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17
第四節局部防治突出措施17
第五節平安防護措施17
第五章防滅火18
第一節一般規定18
其次節井下火災防治19
第三節井下火區管理20
第六章防治水20
第一節一般規定20
其次節地面防治水20
第三節井下防治水21
第四節井下排水21
第五節探放水22
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23
第一節爆炸材料貯存23
其次節爆炸材料運輸24
第三節井下爆破24
第八章運輸、提升和空氣壓縮機26
第一節平巷和傾斜井巷運輸26
其次節立井提升29
第三節鋼絲繩和連接裝置31
第四節提升裝置33
第五節空氣壓縮機36
第九章電氣36
第一節一般規定36
其次節電氣設備和愛護37
第三節井下機電設備碉室37
第四節井下電纜38
第五節照明、通信和信號39
第六節井下電氣設備愛護接地39
第七節井下電氣設備、電纜的檢查、維護和調整40
第十章煤礦救援40
第一節一般規定40
其次節救援指戰員40
第三節救援裝備與設施40
第四節搶救指揮42
第五節災變處理42
第三編露天部分43
第一章一般規定43
其次章采剝43
第一節臺階43
其次節穿孔44
第三節爆破44
第四節采裝45
第三章運輸46
第一節鐵路運輸46
其次節汽車運輸48
第三節帶式輸送機運輸49
第四章排土49
第五章滑坡防治50
第六章防治水和防滅火50
第一節防治水50
其次節防滅火51
第七章電氣51
第一節一般規定51
其次節變電所(站)和配電設備51
第三節架空輸電線和電纜51
第四節電力牽引52
第五節電氣設備愛護和接地52
第六節照明、通信和信號53
第七節電氣設備操作、維護和調整53
第八節爆炸材料庫和炸藥加工區平安配電54
第八章設備檢修54
第四編職業危害55
第一章管理和監測55
其次章健康監護55
附錄一:本規程主要名詞說明56
附錄二:本規程運用的計量單位及數學符號說明59
第一編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煤礦平安生產和職工人身平安,防止煤礦事故,依據《煤炭法》、《礦
山平安法》和《煤礦平安監察條例》,制定本規程。
其次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需遵守本規程。
第三條煤礦企業必需遵守國家有關平安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
術規范。
煤礦企業必需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平安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平安生產責任制、崗位
人員平安生產責任制。
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平安目標管理制度、平安獎懲制度、平安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平安隱患排查制度、平安檢查制度、平安辦公會議等制度。
煤礦企業必需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修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修理,并做好記錄。
第四條煤礦企業必需設置平安生產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須要的平安生產人員和裝備。
第五條煤礦平安工作必需實行群眾監督。煤礦企業必需支持群眾平安監督組織的活
動,發揮職工群眾平安監督作用。
職工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馬上停止作業,
撤到平安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平安時,有權拒絕作業。
第六條煤礦企業必需對職工進行平安培訓。未經平安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務局(公司)局長(經理)、礦長必需具備平安專業學問,具有領導平安生產和處
理煤礦事故的實力,并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平安任職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必需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第七條煤礦運用的涉及平安生產的產品,必需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平安標記。未取得
煤礦礦用產品平安標記的,不得運用。
試驗涉及平安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前,必需經過論證、平安性能
檢驗和鑒定,并制定平安措施。
第八條煤礦企業在編制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支配時,必需編制平安
技術發展規劃和平安技術措施支配。平安技術措施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需列入企業財
務、供應支配。
第九條煤礦企業必需編制年度災難預防和處理支配,并依據具體狀況剛好修改。災難
預防和處理支配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每年必需至少組織1次礦井救災演習。
第十條入井人員必需戴平安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
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
煤礦企業必需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第十一條煤礦企業應有創傷急救系統為其服務。創傷急救系統應配備救援車輛、急救
器材、急救裝備和藥品等。
第十二條井工煤礦必需剛好填繪反映實際狀況的下列圖紙:
(一)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
(二)井上、下比照圖。
(三)巷道布置圖。
(四)采掘工程平面圖。
(五)通風系統圖。
(六)井下運輸系統圖。
(七)平安監測裝備布置圖:
(八)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
(九)井下通信系統圖。
(+)井上、下配電系統圖知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十一)井下避災路途圖。
第十三條露天煤礦必需剛好填繪反映實際狀況的下列圖紙:
(一)地形地質圖。
(二)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綜合水文地質平面圖。
(三)采剝工程平面圖、斷面圖。
(四)排土工程平面圖。
(五)運輸系統圖。
(六)輸配電系統圖。
(七)通信系統圖。
(八)防排水系統及排水設備布置圖。
(九)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斷面圖。
(十)井工老空與露天礦平面比照圖。
第十四條煤礦發生事故后,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需馬上實行措施組
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并按有關規定剛好上報。
其次編井工部分
第一章開采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需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并組織每
個工作人員學習。
第十六條開鑿平嗣、斜井和立井時,自井口到堅硬巖層之間的井巷必需砌陽,并向堅
硬巖層內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碉時,井口頂、側必需構筑擋墻和防洪水溝。
第十七條掘進井巷和胴室時,必需實行濕式鉆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
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的巖層中掘進不能采納濕式鉆眼時,可采納干式鉆眼,但必
需實行捕塵措施,并運用個體防塵愛護用品。
第十八條每個生產礦井必需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平安出口,各個出口間的
距離不得小于30mo
采納中心式通風系統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設計中應規定井田邊界旁邊的平安出口。
當井田一翼走向較長、礦井發生災難不能保證人員平安撤出時,必需掘出井田邊界旁邊的平
安出口。
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區都必需至少有2個便于行人的平安出口,并
與通達地面的平安出口相連接。未建成2個平安出口的水平或采區嚴禁生產。
井巷交岔點,必需設置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平安出匚的方向。井下工作人
員必需熟識通往平安出口的路途。
第十九條對于通達地面的平安出口和2個水平之間的平安出口,傾角等于或小于45°
時,必需設置人行道,并依據傾角大小和實際須要設置扶手、臺階或梯道。傾角大于45。
時,必需設置梯道間或梯子間,斜井梯道間必需分段錯開設置,每段斜長不得大于10m;立
井梯子間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鄰2個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得大于8m。
平安出口應常常清理、維護,保持暢通。
其次十條主要絞車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證行車時不行人的,不受此
限。
其次十一條巷道凈斷面必需滿意行人、運輸、通風和平安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
施工的須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運輸巷和主要風巷的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m。架線電機車運輸巷的凈
高必需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六條和第三百五十七條的有關要求。
(二)采區(包括盤區,以下各條同)內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2m,薄
煤層內的不得低于L8m0
采煤工作面運輸巷、回風巷及采區內的溜煤眼等的凈斷面或凈高,由煤礦企業統?規
定。
巷道凈斷面的設計,必需按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后的斷面計算。
其次十二條運輸巷兩側(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
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硝面起L6m的高度內,必需
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巷
道另一側的寬度不得小于0.3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0.5m)。巷道內安設輸送機時,輸
送機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于0.5m;輸送機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支護的距離應滿意設備
檢查和修理的須要,并不得小于。.7m。巷道內移動變電站或平板車上綜采設備的最突出部
分,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于Q.3m。
(二)生產礦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要求時,必需
在巷道的一側設置躲避胴,2個躲避雨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40m。躲避嗣寬度不得小于1.2m,
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胴內嚴禁積累物料。
(三)在人車停車地點的巷道上下人側,從巷道道硝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需留有寬
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
其次十三條在雙軌運輸巷中,2列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對開時不得小于0.2
m,采區裝載點不得小于0.7m,礦車摘掛鉤地點不得小于Imo車輛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兩側距
離,必需符合本規程其次十二條的要求。
其次十四條采區結束回撤設備時,必需編制特地措施,加強通風、瓦斯、防火管理。
其次節井巷掘進和支護
其次十五條鑿井期間,井口工作范圍必需用柵欄圍住,人員進出地點必需安裝柵欄
門;井口必需設置封口盤和井蓋門,井蓋門的兩端必需安裝柵欄,封口盤和井蓋門必需堅實
嚴密,并采納不燃性材料。
其次十六條采納一般鑿井法施工時,立井的永久或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面的距離及
防止片幫的措施必需依據巖性、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其次十七條立井井筒穿過表土層、砂層、松軟巖層或煤層時,必需有特地措施。采納
井圈或其他臨時支護時,臨時支護必需平安牢靠、緊靠工作面,并剛好進行永久支護。在建
立永久支護前,每班應派專人觀測地面沉降和臨時支護后面的井幫變更狀況;發覺危急預兆
時,必需馬上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其次十八條立井永久支護的質量必需符合設計要求。巖幫與支護之間必需填滿灌實。
井壁出水時必需實行導水或堵水等措施。
其次十九條采納鉆井法開潼立井井筒必需遵守下列規定:
(一)鉆井的設計與施工最終位置必需通過風化帶,并向不透水的穩定基巖至少延深5
mo
(二)鉆井期間,采納封口平臺時,必需將井口封蓋嚴密;采納井口梁時,必需有牢
靠的防墜措施。
(三)鉆井過程中,護壁泥漿的各項參數必需定時測定,發覺問題馬上調整。井筒內
的泥漿面,必需保持高于地下靜止水位。
(四)鉆井時必需測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過規定時,必需剛好訂正。井筒偏斜度
及測點的間距必需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規定。鉆井完畢后,必需繪制井筒的縱橫剖面圖,
井筒中心線和截面必需符合設計要求。
(五)預制井壁的質量,必需逐節檢查鑒定。井壁連接部位必需有牢靠的防蝕、防水
措施,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
(六)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需檢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壁后充填,
壁后充填必需密實。充填材料必需經過試驗,滿意強度和凝固時間的要求,并保證能夠置換
出泥漿。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開掘馬頭門之前,必需檢查破壁處及其上方15?30nl范圍內
壁后的充填質量,發覺不合格時,必需實行牢靠的補救措施。
(七)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開掘馬頭門采納爆破作業時,必需制定平安措施。
第三十條采納凍結法開鑿立井井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凍結深度應穿過風化帶延深至穩定的基巖10m以上。基巖段涌水較大時,應加
深凍結深度。
(二)鉆進凍結孔時,必需測定鉆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測斜的最大間隔不得超過30m,
并繪制凍結孔實際偏斜平面位置圖,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需剛好訂正。因鉆孔偏斜影響凍
結效果時,必需補孔。
(三)地質檢查鉆孔不得打在凍結的井筒內。水文觀測鉆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
不得超過凍結段下部隔水層。
(四)凍結管應采納無縫鋼管焊接或螺紋連接,凍結管下入鉆孔后應進行試漏,發覺
異樣時,必需剛好處理。
(五)起先凍結后,必需常常視察水文觀測孔的水位變更。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
水量正常,確認凍結壁已交圈后,方可進行試挖。凍結和開鑿過程中,要常常檢查鹽水溫度
和流量、井幫溫度和位移,以及井幫和工作面滲漏鹽水等狀況。檢查應有具體記錄,發覺異
樣,必需剛好處理。
(六)開鑿表土層凍結段時,可以采納爆破作業,但必需制定平安技術措施。
(七)掘進施工過程中,必需有防止凍結壁變形、片幫、掉石、斷管等平安措施。
(八)生根壁座應設在含水較少的穩定堅硬的基巖中。
(九)只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凍結。
(+)梁窩的設計和施工必需有防止漏水的措施。
(十一)不論凍結管能否提拔回收,對全孔必需剛好用水泥砂漿或混凝土全部充溢填
實。
凍結站必需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應有通風裝置。應常常測定站內空氣中氨氣,氨的
濃度不得超過0.004%。站內嚴禁煙火,并必需備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需經過試驗,合格后方準運用;在運輸、運用和存放期間,應有平安措
施。
第三十一條立井井筒穿過含水巖層或裂開帶,采納地面或工作面預注漿法進行堵水或
加固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注漿施工前,必需編制注漿工程設計。
(二)注漿段長度必需大于注漿的含水巖層的厚度,并深化不透水巖層或硬巖層5?1
0m。井底的設計位置在注漿的含水巖層內時,注漿深度必需大于井深10m。
(三)地面預注漿的鉆孔,每鉆進40m必需測斜1次,鉆孔偏狹率不得超過0.5%。
(四)注漿前,必需進行注漿泵和輸送管路系統的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必需達到最大
注漿壓力的1.5倍,試驗時間不得小于15min,無異樣狀況后,方可運用。
(五)注漿過程中,注漿壓力突然上升時,必需停止注漿泵運轉,卸壓后方可處理。
(六)每次注漿后,應至少停留30min,方可提拔止漿塞,以防高壓漿頂出鉆桿。
(七)冬季注漿施工時,注漿站和地面輸漿管路,必需實行防凍措施。
(八)井筒工作面預注漿前,在注漿的含水巖層上方,必需按設計要求設置止漿巖帽
或混凝土止漿墊。含水巖層厚度大,需采納分段注漿和掘砌時,對每一注漿段,必需按設計
要求設置止漿巖帽或混凝土止漿墊。巖帽和混凝土止漿墊的結構形式和厚度應依據最大注漿
壓力、巖石性質和工作條件確定。混凝土止漿墊由井壁支承時,應對井壁強度進行驗算。
(九)孔口管必需按設計孔位埋設堅固,并安設高壓閥門。注漿前,必需對止漿墊和
孔口管進行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必需大于注漿壓力IMPao
(十)鉆注漿孔時,鉆機必需安設堅固。取芯鉆進時,應運用能夠防止頂出鉆具的鉆
頭;無芯鉆進時,可運用三翼鉆頭,以防承壓水頂出鉆具。
(十一)井內應設吊泵,剛好解除井底積水。當鉆進注漿孔時,如井筒涌水量接近吊
泵額定排水實力,必需停止鉆進,提取鉆具,關閉高壓閥門,剛好注漿。
(十二)注漿站設在地面時,井上、下必需有牢靠的通信聯系。
(十三)制漿和注漿的工作人員,應佩戴防護眼鏡和口罩,水泥攪拌房內應實行防塵
措施。
(十四)注漿結束后,必需檢查注漿效果,合格后,方可開鑿并簡。
第三十二條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時超過6m3或漏水中含砂,采納井壁注漿堵水時,必
需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壁必需有承受最大注漿壓力的強度。
(二)井筒在流砂層部位時,注漿孔深度必需小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納雙層井壁
支護時,注漿孔應穿過內壁進入外壁100廊。當井壁裂開必需采納破壁注漿時,必需制定特
地措施。
(三)注漿管必需固結在井壁中,并裝有閥門。鉆孔可能發生涌砂時,應實行套管法
或其他平安措施。采納套管法注漿時,必需對套管的固結強度進行耐壓試驗,只有達到注漿
終壓力后,方可運用。
(四)在罐籠頂上進行鉆孔注漿作業時,必需安設工作盤和注漿管路平安閥,作業人
員必需佩帶保險帶,并在井口設專職值班人員。
(五)井上、下都必需有牢靠的通信設施,升降注漿作業吊盤或工作盤時,必需得到
值班人員的允許。
(六)井筒內進行鉆孔注漿作業時,井底不得有人。注漿中必需視察井壁,發覺問題
必需停止作業,剛好處理。
(七)鉆孔時應常常檢查孔內涌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較大或涌水中含砂時,必需停
止鉆進,剛好注漿;鉆孔中無水時,必需剛好嚴密封孔。
(A)注漿管露出井壁的管端與提升容器之間的間隙,必需符合本規程第三百八十七
條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開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需有吊盤、愛護盤以及鑿巖、抓巖、
出肝等設備的設置、運行、修理的平安措施。
第三十四條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必需設有在提升設備發生故障時專供人員出井
的平安設施。
第三十五條工作人員在下列狀況下必需佩帶保險帶:
(一)乘吊桶或隨吊盤升降時。
(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內的懸吊設備上作業時。
(三)拆除保險盤或掘鑿愛護巖柱時。
(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砰時,
(五)在倒葉臺上圍欄外作業時。
保險帶必需定期按有關規定試驗。保險帶必需拴在堅固的構件上。每次運用前必需檢
查,發覺損壞時,必需馬上更換。
第三十六條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每個工作地點必需設置獨立的信號裝置。掘進
和砌壁平行作業時,從吊盤和掘進工作面所發出的信號,必需有明顯的區分。
井內和井口的信號必需由專職信號工發送。除緊急停車外,嚴禁不經過井口信號工干
脆從井內向絞車房發送信號。井內作業人員必需熟識并會發送信號。
井口、井底信號工應在吊罐提起適當高度后,先發暫停信號,進行穩罐:待吊罐穩定,
清理罐底附著物后,才能發出下降或提升信號。信號工必需目接、目送吊罐平安通過責任段。
第三十七條安裝井架或井架上的設備時必需蓋嚴井口。裝備井筒與安裝井架及井架上
的設備平行作業時,井口掩蓋裝置必需堅實牢靠,能承受井架上墜落物的沖擊。
第三十八條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需用堅實的保險盤或留愛護巖柱與上部生產水平隔
開。只有在井筒裝備完畢、井筒與井底車場連接處的開鑿和支護完成,制定平安措施后,方
可拆除保險盤或掘鑿愛護巖柱。
第三十九條采納反向鑿井法掘鑿暗立井或豎煤倉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木垛盤支護時,必需剛好支護。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盤與工作面的距離不得
超過1.6m。木垛盤的基墩必需堅固牢靠。行人、運料眼與溜砰眼之間,必需用木板隔開。
在人行眼內必需有木梯和護頭板,護頭板的間距最大不得超過3m,護頭板?上的肝石必需剛
好清理。爆破前,必需將人行眼和運料眼蓋嚴。爆破后,首先通風,吹散炮煙,之后方可進
入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經過檢查,確認通風、信號正常,人行間、隔板、護頭板、
頂板、井幫等無危急狀況后,方可進行作業。
(二)采納吊罐法施工時,繩孔偏斜率不得超過0.5%,絞車房與出肝水平之間,必需
裝設2套信號裝置,其中1套必需設在吊罐內。爆破前必需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內平安地
點,將提升鋼絲繩提到平安位置。爆破后必需指定專人檢查提升鋼絲繩和吊具,如有損壞,
修復后方可運用。吊罐內有人作業時,嚴禁在吊罐下方進行工作或通行。
(三)采納反井鉆機施工時,在擴孔期間,嚴禁人員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視察。
擴孔完畢,必需在孔的外圍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
(四)擴井時,必需有防止人員墜落的平安措施。爆破前必需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m
范圍內的木垛盤。
溜肝眼內的砰石必需常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嚴禁站在溜砰眼的肝石上作
業。
第四十條冬季或用凍結法開鑿立井時,必需有防凍、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四十一條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靠近掘進工作面10m內的支護,在爆破前必需
加固。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需先行修復,之后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修復支架時必需先
檢查頂、幫,并由外向里逐架進行。
在松軟的煤、巖層或流砂性地層中及地質裂開帶掘進巷道時,必需實行前探支護或其
他措施。
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巖層中,確定巷道不設支護時,必需制定平安措施。
第四十二條支架間應設堅固的撐木或拉桿。可縮性金屬支架應用金屬支拉桿,并用機
械或力矩扳手擰緊卡纜。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需塞緊、背實。巷道砌詭時,硝體與頂幫
之間必需用不燃物充溢填實;巷道冒頂空頂部分,可用支護材料接頂,但在砧拱上部必需充
填不燃物墊層,其厚度不得小于。.5m。
第四十三條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應先加固接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
后,必需剛好除掉頂幫活砰和架設永久支護,必要時還應實行臨時支護措施。在傾斜巷道中,
必需有防止砰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平安措施。
第四十四條采納錨桿、錨噴等支護形式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錨桿、錨噴等支護的端頭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錨桿的形式、規格、安裝角度,
混凝土標號、噴體厚度,掛網所采納金屬網的規格以及圍巖涌水的處理等,必需在施工組織
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
(二)采納鉆爆法掘進的巖石巷道,必需采納光面爆破。
(三)打錨桿眼前,必需首先敲幫問頂,將活肝處理掉,在確保平安的條件下,方可
作業。
(四)運用錨固劑固定錨桿時,應將孔壁沖洗干凈,砂漿錨桿必需灌滿填實。
(五)軟巖運用錨桿支護時,必需全長錨固。
(六)采納人工上料噴射機噴射混凝土、砂漿時,必需采納潮料,并運用除塵機對上
料口、余氣口除塵。噴射前,必需沖洗巖幫。噴射后應有養護措施。作業人員必需佩戴勞動
愛護用品。
(七)錨桿必需按規定做拉力試驗。煤巷還必需進行頂板離層監測,并用記錄牌板顯
示。對噴體必需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并有檢查和試驗記錄。在井下做錨固力試驗時,必需有
平安措施。
(A)錨桿必需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確保錨桿的托板緊貼卷壁。
(九)巖幫的涌水地點,必需處理。
(十)處理堵塞的噴射管路時,噴槍口的前方及其旁邊嚴禁有其他人員。
第四十五條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需制定探查老空的平安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時
必需預留的煤(巖)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必需依據探明的狀況實行措施,進
行處理。
在揭露老空時,必需將人員撤至平安地點。只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內的水、瓦斯和
其他有害氣體等無危急后,方可復原工作。
第四十六條開鑿或延深斜井、下山時.,必需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設置防止跑車裝置,
在掘進工作面的上方設置堅實的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需在施
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
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行人道時,必需每隔40m設置躲避閑并設紅燈。設有躲避嗣
的一側必需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需走人行道。行車時紅燈亮,行人馬上進入躲避碉;
紅燈熄滅后,方可行走。
第四十七條由下向上掘進25°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必需將溜煤(肝)道與人行道分開,
防止煤(肝)滑落傷人。人行道應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部巷道貫穿時,必需
有平安措施。
第三節回采和頂板限制
第四十八條采區開采前必需編制采區設計,并嚴格依據采區設計組織施工。一個采
區內同一煤層不得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面同
時作業。
嚴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圍內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時作業。
采掘過程中嚴禁隨意擴大和縮小設計規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規定的
煤柱。
嚴禁破壞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平安煤柱
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納前進式采煤
方法。
第四十九條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需編制作業規程。狀況發生變更時,必需剛好修改作
業規程或補充平安措施。
第五十條采煤工作面必需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平安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另一
個通到進風巷道。
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不能保持2個平安出口時,必需制訂平安措施,報企業主要
負責人審批。
采煤工作面全部平安出口與巷道連接處20nl范圍內,必需加強支護;綜合機械化采煤
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
低于1.6m。平安出口必需設專人維護,發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需剛好更
換、清挖。
第五十一條采煤工作面的傘檐不得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不得隨意丟失頂煤和底煤。
工作面的浮煤應清理干凈。支架、輸送機和充填垛都應保持直線。
第五十二條臺階采煤工作面必需設置平安腳手板、護身板和溜煤板。倒臺階采煤工作
面,還必需在臺階的底腳加設愛護臺板。
階檐的寬度、臺階面長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個數,必需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五十三條采煤工作面必需常常存有肯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運用摩擦式金屬支柱
或單體液壓支柱的工作面,必需備有坑木,其數量、規格、存放地點和管理方法必需在作業
規程中規定。
采煤工作面嚴禁運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失效的
單體液壓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運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困難的采煤
工作面中必需運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需制定平安措施。
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需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對摩擦式金屬支柱、金屬頂梁和單體液壓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或運用時間
超過8個月后,必需進行檢修。檢修好的支柱,還必需進行壓力試驗,合格后方可運用。
第五十四條采煤工作面必需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剛好支護,嚴禁空頂作業。全部支架
必需架設堅固,并有防倒柱措施。嚴禁在浮煤或浮砰上架設支架。運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時,
必需運用液壓升柱器架設,初撐力不得小于50kN;單體液壓支柱的初撐力,柱徑為100mm
的不得小于90kN,柱徑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對于軟巖條件下初撐力的確達不到要求的,
在制定措施、滿意平安的條件下,必需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嚴禁在控頂區域內提前摘柱。
碰倒或損壞、失效的支柱,必需馬上復原或更換。移動輸送機機頭、機尾須要拆除旁邊的支
架時,必需先架好臨時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或裂開、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
時,必需制定平安措施。
第五十五條嚴格執行敲幫向頂制度。
開工前,班組長必需對工作面平安狀況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危急后,方準人員進入
工作面。
第五十六條采煤工作面必需剛好回柱放頂或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禁
止采煤。用垮落法限制頂板,回柱后頂板不垮落、懸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必需停
止采煤,實行人工強制放頂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五十七條用垮落法限制頂板時,回柱放頂的方法和平安措施,放頂與爆破、機械落
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平安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需在作業規程中
明確規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需制定平安措施。
放頂人員必需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人等危急的平安地點工作。
回柱放頂前,必需對放頂的平安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需指定有
閱歷的人員視察頂板。
第五十八條采煤工作面采納密集支柱切頂時,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需留有寬0.5m以
上的出口,出口間的距離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離必需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采煤工作面
采納無密集支柱切頂時,必需有防止工作面冒頂和肝石竄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五十九條采納人工假頂分層垮落法開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頂必需鋪設好,搭接
嚴密;采納金屬網或礦用塑料網假頂時,必需把網連結好。
確認垮落的頂板巖石能夠膠結形成再生頂板時,可不鋪設人工假頂。
采納分層垮落法開采時,必需向采空區注水或注漿。注水或注漿的具體要求,應在作
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六十條用水砂充填法限制頂板時,采空區和三角點必需充填滿。充填地點的下方,
嚴禁人員通行或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點之間,應保持用電話聯絡,聯絡中斷時,必需馬上
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傾斜井巷前,必需制定平安措施。
第六十一條用帶狀充填法限制頂板時,必需在壘砌石垛帶之前清掃底板上的浮煤,石
垛帶必需砌接到頂,頂板下和垛墻上的縫隙應用石塊塞緊。需從2個石垛中間實行砰石時,
必需首先將頂板的活砰用長柄工具處理掉,設置臨時支護,并與采煤工作面相接,采砰人員
應在臨時支護愛護下進行工作,并有人視察頂板。
第六十二條開采近距離煤層,上一煤層采納刀柱法、條帶法或帶狀充填法限制頂板,
下一煤層采納垮落法限制頂板時,必需制定限制頂板的平安措施。
第六十三條長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時回采時,上下面的錯距應依據煤層傾角、
礦山壓力、支護形式、通風、瓦斯、自然發火、涌水等狀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六十四條采納傾斜分層垮落法回采時,下一分層的采煤工作必需在上一分層頂板垮
落的穩定區域下面進行。上下分層的回采間隔時間不應過長,以防假頂腐朽。
采納水平分層垮落法回采時,上一分層的采煤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層采煤工作面的距離,
應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六十五條采納掩護支架開采急傾斜煤層時,支架的角度、結構,支架墊層數和厚度
以及點柱的支設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必需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生產中遇有斷梁、支架懸空、竄砰等狀況時,必需剛好處理。支架沿走向彎曲、歪斜
及角度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在下一次放架過程中,必需進行調整。應常常檢查支架上的螺
栓和附件,如有松動,必需剛好擰緊。
正傾斜掩護支架的每個回采帝的兩端,必需設置人行眼,并用木板隔出溜煤眼。偽傾
斜掩護支架工作面上下2個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偽傾角,超前溜煤眼的規格、間距和施工
方式必需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掩護支架接近平巷時,應縮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離,并削減同時爆破的炮眼數目和裝
藥量。掩護支架過平巷時,應加強溜煤眼與平巷連接處的支護或架設木垛。
第六十六條采納水力采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相鄰2個小階段巷道之間和漏斗式采煤的相鄰2個上山眼之間,必需開鑿聯絡
巷,用以通風、運料和行人。聯絡巷間距和支護形式必需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二)回采時,2個相鄰小階段巷道或漏斗工作面之間的錯距,不得小于5m。
(三)采煤工作面旁邊必需設置通信設備,在水槍旁邊必需有直通高壓泵房或調度站
的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
(四)在頂板裂開或壓力較大的煤層中,漏斗式采煤時,上山眼兩側的回采煤垛應上
下錯開,左右交替采煤。
(五)木支護的回采巷道,水槍旁邊必需架設護槍臺棚。金屬支架支護的回采巷道,
護槍方式必需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煤層傾角超過15°的漏斗式采煤工作面,必需在采空區
架設擋肝點柱。
(六)發生窩水或水槍被埋時,必需馬上打緊急停泵信號,剛好打開事故閥門,停槍
處理。作業過程中,必需有防止窩水和人員掉入明槽內的平安措施。
(七)用明槽輸送煤漿時,傾角超過25°的巷道,明槽必需封閉;否則禁止行人。傾
角在15°?25°時,人行道與明槽之間必需加設擋板或擋墻,其高度不得小于1m;在拐彎、
傾角突然變大以及有煤漿濺出的地點,在明槽處應加高擋板或加蓋。在行人常常跨過明槽處,
必需設過橋。必需保持巷道行人側暢通。
(八)除不行人的急傾斜專用巖石溜煤眼外,不得無槽無溝沿巷道底板運輸煤漿。
(九)煤漿堵塞明槽時,必需馬上通知水槍手停止出煤,打開事故閥門,放清水處理。
煤漿堵塞溜煤眼或巷道時,必需馬上停槍,并報告礦調度室,制定平安措施,進行處理。
(十)快速接頭連接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在安裝和運用前,必需經過耐壓試驗。焊接
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在運用前也必需經過耐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于運用壓力的1.5
倍。在運用期間,對快速接頭連接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應有專人常常維護管子支座和檢查
固定狀況,保證符合設計要求,并定期測定水管管壁的厚度,剛好更換不符合壁厚要求的管
子。打開盲管的堵板時,必需實行平安措施,防止管道內壓縮的空氣傷人。
(十一)對運用中的水槍,必需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運用槍筒中心線偏心距離超
過設計規定的水槍。
(十二)通知啟動高壓水泵前,必需檢查管道閥門,按工作要求啟閉,防止水擊。
(十三)水槍倒槍轉水時,必需先通知泵房和調度站,然后按操作規程啟閉閥門。拆
除、檢修高壓水管時,必需關閉旁邊的來水閥門。
(十四)水槍司機與煤水泵司機之間必需裝電話及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
(十五)從事水力采煤工作的人員,必需有防潮和防寒的勞動愛護用品,水槍司機應
佩戴防止反濺煤水傷人的勞動愛護用品。
第六十七條采納綜合機械化采煤時,必需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需依據礦井各個生產環節、煤層地質條件、煤層厚度、煤層傾角、瓦斯涌出
量、自然發火傾向和礦山壓力等因素,編制設計(包括設備選型、選點)。
(二)運輸、安裝和拆除液壓支架時,必需有平安措施,明確規定運輸方式、安裝質
量、拆裝工藝和限制頂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輸送機和支架都必需保持直線。支架間的煤、砰必需清理干
凈。傾角大于15°時,液壓支架必需實行防倒、防滑措施。傾角大于25°時,必需有防止
煤(砰)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的措施。
(四)液壓支架必需接頂。頂板裂開時必需超前支護。在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
必需制定平安措施。
(五)采煤機采煤時必需剛好移架。采煤與移架之間的懸頂距離,應依據頂板的具體
狀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超過規定距離或發生冒頂、片幫時,必需停止采煤。
(六)嚴格限制采高,嚴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護高度。當煤層變薄時,采高不得
小于支架的最小支護高度。
(七)當采超群過31n或片幫嚴峻時,液壓支架必需有護幫板,防止片幫傷人。
(八)工作面兩端必需運用端頭支架或增設其他形式的支護。
(九)工作面轉載機安有裂開機時,必需有平安防護裝置。
(十)處理倒架、歪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和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
必需有平安措施。
(十一)工作面爆破時,必需有愛護液壓支架和其他設備的平安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質、配比等,必需符合有關要求。泵箱應設自動給液裝置,
防止吸空。
第六十八條采納放頂煤開采時,必需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第一次采納放頂煤開采,或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更較大的區域采納
放頂燥開采時,必需依據頂板、煤層、瓦斯、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塵爆炸性、沖擊地
壓等地質特征和災難危急性編制開采設計,開采設計應當經專家論證或托付具有相關資質單
位評價后報請集團公司或者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并報煤礦平安監察機構備案。
(二)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的特點,必需對防瓦斯、防火、防塵、
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平安技術措施。
(三)采納預裂爆破對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進行弱化處理時,應在工作面未采動區進
行,并制定特地的平安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內采納炸藥爆破方法處理頂煤、頂板及卡在
放煤口的大塊煤(砰)。
(四)高瓦斯礦井的易自燃煤層,應當實行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綜合
防滅火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風速不大于4.Om/s。
(五)工作面嚴禁采納木支柱、金屬摩擦支柱支護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納單體液壓支柱放頂煤開采:
(一)傾角大于30°的煤層(急傾斜特厚煤層水平分層放頂煤除外)。
(二)沖擊地壓煤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納放頂煤開采:
(一)煤層平均厚度小于4m的。
(二)采放比大于1:3的。
(三)采區或工作面回采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范規定的。
(四)煤層有煤(巖)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急的。
(五)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實行措施后冒放性仍舊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
空區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六)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困難,采放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
第四節采掘機械
第六十九條運用滾筒式采煤機采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煤機上必需裝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運行的閉鎖裝置。采煤機因故暫停
時,必需打開隔離開關和離合器。采煤機停止工作或檢修時,必需切斷電源,并打開其磁力
起動器的隔離開關。啟動采煤機前,必需先巡察采煤機四周,確認對人員無危急后,方可接
通電源。
(二)工作面遇有堅硬夾砰或黃鐵礦結核時,應實行松動爆破措施處理,嚴禁用采煤
機強行截割。
(三)工作面傾角在15°以上時,必需有牢靠的防滑裝置。
(四)采煤機必需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截煤時必需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于2
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L5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相匹配。假如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噴
霧,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4MPa。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需停機。
(五)采納動力載波限制的采煤機,當2臺采煤機由1臺變壓器供電時,應分別運用
不同的載波頻率,并保證全部的動力載波互不干擾。
(六)采煤機上的限制按鈕,必需設在靠采空區一側,并加愛護罩。
(七)運用有鏈牽引采煤機時,在開機和變更牽引方向前,必需發出信號,只有在收
到返向信號后,才能開機或變更牽引方向,防止牽引鏈跳動或斷鏈傷人。必需常常檢查牽引
鏈及其兩端的固定聯接件,發覺問題,剛好處理。采煤機運行時,全部人員必需避開牽引鏈。
(八)更換截齒和滾筒上下3m以內有人工作時,必需護幫護頂,切斷電源,打開采煤
機隔離開關和離合器,并對工作面輸送機施行閉鎖。
(九)采煤機用刮板輸送機作軌道時,必需常常檢查刮板輸送機的溜槽聯接、擋煤板
導向管的聯接,防止采煤機牽引鏈因過載而斷鏈;采煤機為無鏈牽引時;齒(銷、鏈)軌的
安設必需緊固、完整,并常常檢查。必需按作業規程規定和設備技術性能要求操作、推動刮
板輸送機。
第七十條運用刨煤機采煤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應裝設能隨時停止刨頭和刮板輸送機的裝置,或裝設向刨
煤機司機發送信號的裝置。
(二)刨煤機應有刨頭位置指示器,必需在刮板輸送機兩端設置明顯標記,防止刨頭
與刮板輸送機機頭撞擊。
(三)工作面傾角在12°以上時,配套的刮板輸送機必需裝設防滑、錨固裝置。
第七十一條運用掘進機掘進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機必需裝有只準以專用工具開、閉的電氣限制回路開關,專用工具必需由
專職司機保管。司機離開操作臺時,必需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
(二)在掘進機非操作側,必需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
(三)掘進機必需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
(四)開動掘進機前,必需發出警報。只有在鏟板前方和截割臂旁邊無人時,方可開
動掘進機。
(五)掘進機作業時,應運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運用水壓不得小于3MPa,
外噴霧裝置的運用水壓不得小于1.5MPa;假如內噴霧裝置的運用水壓小于3MPa或無內噴霧
裝置,則必需運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
(六)掘進機停止工作和檢修以及交班時,必需將掘進機切割頭落地,并斷開掘進機
上的電源開關和磁力起動器的隔離開關。
(七)檢修掘進機時,嚴禁其他人員在截割臂和轉載橋下方停留或作業。
第七十二條采煤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必需安設能發出停止和啟動信號的裝置,發出信號
點的間距不得超過15m。
刮板輸送機的液力偶合器,必需按所傳遞的功率大小,注入規定量的難燃液,并常常
檢查有無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需符合標準,并設專人檢查、清除塞內污物。嚴禁用不符合標
準的物品代替。
刮板輸送機嚴禁乘人。用刮板輸送機運輸物料時,必需有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平安
措施。
移動刮板輸送機的液壓裝置,必需完整牢靠。移動刮板輸送機時,必需有防止冒頂、
頂傷人員和損壞設備的平安措施。必需打牢刮板輸送機的機頭、機尾錨固支柱。
第七十三條運用裝巖(煤)機必需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巖(煤)前,必需在砰石或煤堆上灑水和沖洗巷道頂都。
(二)裝巖(煤)機上必需有照明裝置。
第七十四條運用耙裝機必需遵守下列規定:
(一)耙裝機作業時必需照明。
(-)耙裝機絞車的剎車裝置必需完整、牢靠。
(三)必需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斗出槽的護欄;在拐彎巷道裝巖(煤)時,
必需運用牢靠的雙向協助導向輪,清理好機道,并有專人指揮和信號聯系。
(四)耙裝作業起先前,甲烷斷電儀的傳感器,必需懸掛在耙斗作業段的上方。
(五)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與堅固程度,必需依據巖性條件在作業規程中
作出明確規定。
(六)在裝巖(煤)前,必需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嚴禁在耙斗運行范圍內進行其
他工作和行人。在傾斜井巷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傾斜井巷傾角大于20°時,在
司機前方必需打護身柱或設擋板,并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傾斜井巷運用耙裝機時,
必需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七)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需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規定。
第七十五條高瓦斯區域、煤與瓦斯突出危急區域煤巷掘進工作面,嚴禁運用鋼絲繩牽
引的耙裝機。
第七十六條采掘工作面的移動式機器,每班工作結束后和司機離開機器時,必需馬上
切斷電源,并打開離合器。
第七十七條采掘工作面各種移動式采掘機械的橡套電纜,必需嚴加愛護,避開水淋、
撞擊、
擠壓和炮崩。每班必需進行檢查,發覺損傷,剛好處理。
第五節建(構)筑物下、鐵踩下、水體下開采
第七十八條建(構)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時,必需設立觀測站,觀測地表移
動與變形,查明垮落帶和導水裂縫帶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質條件變更等狀況。取得實際資料,
作為本地區建(構)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的科學依據。
第七十九條建(構)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時,必需經過試采;試采前,必
需按建(構)筑物、鐵路、水體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實行相應技術措施并編制
開采設計,報省級以上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
第八十條試采前必需完成建(構)筑物、鐵路、水體工程的技術狀況調查。收集地質、
水文地質資料,設置觀測點以及完成建(構)筑物、鐵路、水體工程加固等打算工作。試采
時必需剛好觀測,對受到開采影響的建(構)筑物、鐵路、水體工程,必需剛好修理,保證
平安。試采結束后,必需提出試采報告,報原審批部門審查。
第六節沖擊地壓煤層開采
第八十一條開采沖擊地壓煤層的煤礦應有專人負責沖擊地壓預料預報和防治工作。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必需編制特地設計。
沖擊地壓煤層掘進工作面接近大型地質構造、采空區,通過其他集中應力區以及回收
煤柱時,必需制定措施。
防治沖擊地壓的措施中,必需規定發生沖擊地壓時的撤人路途。
每次發生沖擊地壓后,必需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調查,記錄發生前的征兆、發生經過、
有關數據及破壞狀況,并制定復原工作的措施。
第八十二條開采嚴峻沖擊地壓煤層時,在采空區不得留有煤柱。假如在采空區留有煤
柱,必需將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響范圍標在采掘工程圖上。
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嚴峻沖擊地壓煤層中。
永久嗣室不得布置在沖擊地壓煤層中。
第八十三條開采煤層群時,應優先選擇無沖擊地壓或弱沖擊地壓煤層作為愛護層開
采。
愛護層有效范圍的劃定方法和愛護層回采的超前距離,應依據對礦井實際考察的結果
確定。
開采愛護層后,在被愛護層中的確受到愛護的地區,可按無沖擊地壓煤層進行采掘工
作。在未受愛護的地區,必需實行放頂卸壓、煤層注水、打卸壓鉆孔、超前爆破松動煤體或
其他防治措施。
第八十四條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沖擊危急程度和實行措施后的實際效果,可采納鉆
粉率指標法、地音法、微震法等方法確定。
對有沖擊地壓危急的煤層,應依據預料預報等實際考察資料和積累的數據劃分沖擊地
壓危急程度等級并制定相應的綜合防治措施。
第八十五條對沖擊地壓煤層,應依據頂板巖性掘進寬巷或沿采空區邊緣掘進巷道。巷
道支護嚴禁采納混凝土、金屬等剛性支架。
第八十六條嚴峻沖擊地壓厚煤層中的全部巷道應布置在應力集中圈外;雙巷掘進時,
2條平行巷道之間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聯絡巷道應與2條平行巷道垂直。
第八十七條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應采納垮落法限制頂板,切頂支架應有足夠的工作阻
力,采空區中全部支柱必需回凈。
第八十八條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在同一煤層的同一區段集中應力影響范圍內,不得
布置2個工作面同時回采。2個工作面相向掘進,在相距30m(綜合機械化掘進50m)時,
必需停止其中一個掘進工作面,以免引起嚴峻沖擊危急。
停產3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面,復原生產的前一班內,應鑒定沖擊地壓危急程度,并實
行相應的平安措施。
第八十九條有嚴峻沖擊地壓的煤層中,采掘工作面的爆破撤人距離和爆破后進入工作
面的時間,必需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九十條在無沖擊地壓煤層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區所包圍的地區、構造應力區、集
中應力區開采和回收煤柱時,必需制定防治沖擊地壓的平安措施。
第七節井巷修理和報廢
第九十一條煤礦企業必需制定井巷修理制度,加強井巷的修理,保持巷道設計斷面,
保證通風、運輸的暢通和行人平安。巷道失修率不得超過規定。
第九十二條井筒大修時必需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修理井巷支護時,必需有平安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擴大和修理井巷連續撤換支架時,必需保證有在發生冒頂堵塞井巷時人員能撤退的出
口。在獨頭巷道修理支架時,必需由外向里逐架進行,并嚴禁人員進入修理地點以里。
撤掉支架前,應先加固工作地點的支架。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
得中止工作。撤換支架的工作應連續進行;不連續施工時,每次工作結束前,必需接頂封幫,
確保工作地點的平安。
修理傾斜井巷時,應停止行車;須要通車作業時,必需制定行車平安措施。嚴禁上、
下段同時作業。
第九十三條修復舊井巷,必需首先檢查瓦斯,當瓦斯積聚時,必需按規定排放,只有
在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L5%、空氣成分符合本規程第一
百條的要求時,才能作業。
第九十四條報廢的立井應填實,或在井口澆注1個大于井筒斷面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
蓋板,并應設置柵欄和標記。
報廢的斜井應填實或在井口以下斜長20nl處砌筑1座磚、石或混凝土墻,再用泥土填
至井口,并加砌封墻。
報廢的平碉,必需從閘口向里用泥土填實至少20m,再砌封墻。
報廢井口的四周有地面水影響時,必需設置排水溝。
封填報廢的立井、斜井和平洞時,必需做好隱藏工程記錄,并填圖歸檔。
第九十五條報廢的巷道必需封閉。報廢的暗井和傾斜巷道下口的密閉墻必需留泄水
孔。
第九十六條報廢的井巷,必需在井上、下比照圖上標明。
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需制定平安措施。
第八節防止墜落
第九十七條立井井口必需用柵欄或金屬網圍住,進出口設置柵欄門。井筒與各水平的
連接處必需有柵欄。柵欄門只準在通過人員或車輛時打開。
立井井筒與各水平車場的連接處,必需設有專用的人行道,嚴禁人員通過提升間。假
如在立井井筒一側設人行道,人行道上方必需設防護設施。
罐籠提升立井的井II和井底、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必需設置阻車器。
第九十八條傾角在25°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需設有防止人員
墜落的設施。
第九十九條煤倉、溜煤(肝)眼必需有防止人員、物料墜入和煤、砰堵塞的設施。檢
查煤倉、溜煤(肝)眼和處理堵塞時,必需制定平安措施,處理堵塞時應遵守本規程第三百
三十條的規定,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
嚴禁煤倉、溜煤(肝)眼兼做流水道。煤倉與溜煤(研)眼內有淋水時,必需實行封
堵疏干措施:沒有得到妥當處理不得運用。
其次章通風和瓦斯、粉塵防治
第一節通風
第一百條井下空氣成分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
<-)有害氣體的濃度不超過表1規定。
表1礦井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
瓦斯、二氧化碳和氫氣的允許濃度按本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礦井中全部氣體的濃度均按體積的百分比計算。
第一百零一條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符合表2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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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井巷中的允許風流速度
設有梯子間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風速不得超過8m/s;梯子間四周經封閉后,井
筒中的最高允許風速可按表2規定執行。
無瓦斯涌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可低于表2的規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o
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在實行煤層注水和采煤機噴霧降塵等措施后,其最大風速可
高于表2的規定值,但不得超過5m/s。
第一百零二條進風井口以下的空氣溫度(干球溫度,下同)必需在2℃以上。
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面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碉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C;
當空氣溫度超過時,必需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并賜予高溫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洞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必需停止作
業。
新建、改擴建礦井設計時,必需進行礦井風溫預料計算,超溫地點必需有制冷降溫設
計,配齊降溫設施。
第一百零三條礦井須要的風量應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并選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鐘供應風量不得少于4m3。
<-)按采煤、掘進、嗣室及其他地點實際須要風量的總和進行計算。各地點的實際
須要風量,必需使該地點的風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氫氣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風速以
及溫度,每人供風量符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
按實際須要計算風量時,應避開備用風量過大或過小。煤礦企業應依據具體條件制定
風量計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訂1次。
第一百零四條礦井每年支配采掘作業支配時必需核定礦井生產和通風實力,必需按實
際供
風量核定礦井產量,嚴禁超通風實力生產。
第一百零五條礦井必需建立測風制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面測風。對采掘工作面和
其他用風地點,應依據實際須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并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
應依據測風結果實行措施,進行風量調整。
第一百零六條礦井必需有足夠數量的通風平安檢測儀表。儀表必需由國家授權的平安
儀表計量檢驗單位進行檢驗。
第一百零七條礦井必需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變更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需編制
通風設計及平安措施,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一百零八條貫穿巷道必需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巷道貫穿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nl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nl前,
必需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打算工作。
(二)貫穿時,必需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面必需保持正常通風,設置
柵欄及警標,常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
必需馬上處理。掘進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需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檢
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需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
處理瓦斯,只有在2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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