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理論與實務 教案 第4章 商業銀行支付結算業務法律規范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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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四章商業銀行支付結算業務法律規范

【教學目的】

通過學習掌握基本理論知識還要強化實踐能力,減少實務中違規、違法操作,避免票據

結算中的法律風險。本章的學習不強調理論學習的重要性,重要在于在實務操作中對法律和

規范的理解和運用。

【教學重點】

支付結算的基本法律要求,熱練掌握票據法的基本規定及運用;將銀行卡業務和銀行卡

持有、使用的基本法律規范;其他支付工具和結算方式的主要法律規范和運用。

【教學難點】

I.支付結算的基本法律要求;

2.票據法的基本規定及運用;

3.銀行卡業務和銀行卡持有、使用的基本法律規范。

【考核要點】

法定的票據和結算憑證的法律要求;票據行為:票據權利的行使;匯票、銀行本票和支

票使用的要求:銀行卡確立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匯兌、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之間的不同法律

規定。

【學時安排】

金融管理與實務12學時、投資與理財6學時、保險6學時、互聯網金融專業6學時。

第四章商業銀行支付結算業務法律規范

實訓知識點

銀行結算業務的法律適用

案例導入

一張偽造票據的法律后果

教學組織

I.上節課課后任務反饋

2.知識點講解

情境一,銀行結算憑證圖片展示

任務1——商'業銀行柜臺結算業務的法律審查操作;

任務2——銀行受理票據的法律審查;

任務3——銀行辦理結算憑證的依法操作。

情境二,X研究生冒用他們身份信息辦理幾十張卡

任務1一一銀行卡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審查;

任務2一—違法、違規使用信用卡的法律責任。

實訓項目及步驟

?同步案例-----起銀行柜員對票據背書的連續性沒有盡到審查責

任而引起的糾紛;

?角色扮演一一票據的抗辯一一票據關系中的直接當事人之間能否

以原因基礎關系有瑕疵對抗票據關系?

3.課后任務——“不得轉讓”的匯票銀行可否貼現?

第一節票據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和特征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

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

可轉讓的有價證券。我國《票據法調整》的對象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匯票進一步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承認定期匯票,但不承認分期付款

匯票。本票方面只規定了即期銀行本票,不承認其他本票。支票分為轉賬

支票、現金支票和普通支票。

特征:

1.票據皋設權證券

2.票據是債權證券

3.票據是文義證券

流通性是票據4.票據是要式證券

最本質的特征。5.票據是無因證券

6.票據是流通證券

7.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

二、票據法律關系

票據法律關系是由《票據法》所規定的票據當事人之間在票據的簽發

和轉讓等過程中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票據法律關系的構成

票據法律關系的三大構成要素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

1.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

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票據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也即指在票據法律

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主體。票據當事人分為基本當事

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1)基本當事人

1出票人

基本當事人《付款人

[收款人

(2)非基本當事人

「承兌人

背書人

非基本當事人]被保證人

1保證人

2.票據法律關系的內容

票據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和

承擔的義務。

票據法律關系的內容{囂鬻器修義務背書人

3.票據法律關系的客體

票據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票據法律關系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

I.出票的基本要求

出票人在為票據行為時,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并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無對價

的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尋人的資金。

2.出票的記載事項

出票記載事項,是指出票時依法在票據上記載票據相關內容的行為。

出票時,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絕對記載的事項

相對記教的事項

出票記載的事項

任意記載的事項

〔不產牛.票據法上效力的記載事項

票據共同絕對記載的內容有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表明票據的文字。票據制作時,首先應記載表明何種票據的字

樣,實踐中,表明何種票據的字樣己經事先印制,《票據法》笫108條規

定,匯票、本票、支票的格式應當統一。票據憑證的格式和印制管理辦法,

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二,票據金額的記載。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

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第三,票據收款人的記載。名稱記載應當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的簡稱;

第四,出票口期的記載。票據的出票口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為防止

變造票據的出票日期,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堂至

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

其前加“壹

議一議:注意,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對

這里“原記載人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

可以更改”中的證明。

“原記載人”是相對記載事項是指某些應該記載而未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

經辦人嗎?使票據失效的事項。我國《票據法》第23條、76條、86條對票據的相對

記載的事項都做了規定,如表4.1所示,

表4.1《票據法》對票據相對記載事項的規定

情影匯票本票支票

付款日期為法定,無須在票據付款日期為法定,無須在票據

未記載付款日期見黑即付

上記載上記戴

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占經

未記載付款地出黑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付款人的首業場所為付款;地

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成才經出票人的首業場所、住所或者

未記或出票地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堆

府居住她為出票地經常用住地為出票地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

記載是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例如,出票人在

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的不轉讓,其中的“不得轉讓”事

項即為任意記載事項。

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記載事項是指除了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

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外,票據上還可以記載其他一些事項,但這些事項不

具有票據效力。

3.出票的效力

出票是以創設票據權利為目的的票據行為。所以,出票人依照票據法

的規定完成出票行為之后,即產生票據上的效力。出票人簽發票據后,即

承擔該票據承兌或付款的責任。

(二)背書

背書是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U己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票據憑證

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

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被背書人被背書人

甘書人笠宜后書人蕓宜

年月日年月日

圖4.1銀行承兌匯票背面的背書欄

I.背書記載的事項

背書是?種要式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背書的記載事項包括絕

對■記載事項和相對記載事項。

<1)絕對記載事項;

(2)相對記載事項。

2.背書的形式

’轉讓背書

r委托收款背書

:非轉讓背書

L質押背書

3.背書連續

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

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c持

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

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如果背書不連續的,付款人可以

拒絕向持票人付款。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

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有效證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

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4.附條件背書和部分背書

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這里所指的“所

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并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

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

背書時附有條部分背書是指背書人在背書時,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或者將匯票金額

件與一般民事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部分背書是無效的。

法律行為可以5.不得背書轉讓的情形

附條件是不同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

的。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三)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在票據上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

據行為。承兌是“商業”匯票特有的制度,銀行匯票無須承兌。

I.承兌的程序

2.附條件承兌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3.承兌的效力

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無條件付款的責任。

①匯票一經承兌,承兌人就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承兌人于匯票到期

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當日足額付款,否則其必須承擔遲延付款責任;

②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

票金額;

③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④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這些權利人包括付款

請求權人和追索權人。

(四)保證

保證即是票據保證,即為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擔保特定債務人

履行票據債務為目的,而在票據上所為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1.保證的格式

保證是一種書面行為,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粘單,記載下列事項:表

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名稱和住所;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保

證人簽章。

如果是為出票人、承兌人保證的,則應記載于匯票的正面;如果是為

背書人保證的,則應記載于匯票的背面或者粘單上。

想一想:對于附如果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而屬于

條件背書、附條《擔保法》中的保證擔保。

件承兌和附條2.附條件保證

件保證這三者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的法律后果有3.保證的效力

什么不同。保證一旦成立,即在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保證人必

須對保證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1)保證人的責任;

(2)共同保證人的責任。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

帶責任。

(五)付款

票據付款,就是指承兌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票據到期時,對持

票人所進行的票據金額的支付。

票據付款的程序如下:

①持票人在票據法規定的提示期限內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FI

足額付款;

②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并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持

票人委托銀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銀行將代收的匯票金額轉賬收入持票人賬

戶,視同簽收;

③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銀行的貨任,限于按照匯票記載事項將匯票金額

轉入持票人賬戶;

④匯票金額為外幣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

三、票據簽章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

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個人在票據

注意:單位、個

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本名的簽名或蓋章。

人和銀行按照

注意,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當同時具備以

法定條件在票

下兩種簽章:除應當加蓋該法人和單位的公章,還應當加蓋其法定代表人

據上簽章的,必

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在輟行開立結算賬戶的單位,預留銀行的印

須按照所記載

章是財務專用章的,票據簽章也可以是財務專用章加法定代表人個人名章

的事項承擔票

或授權代理人個人名章。

據責任。

第三節票據權利與票據的喪失

一、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票據權

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第一次請求權一一付款請求權

票據權利i第二次請求權—追索權

(-)票據權利的取得

票據權利的取得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

權債務關系,而且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

應的代價。

例外情形,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

對價之限制。但是,如果票據的取得是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的,該票據權

利不得優于其前手。

取得票據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取得票據但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①從出票人處取得;①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意大

②從持有票據的人處受讓票據;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

③依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利;

等方式獲得票據。②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

據法》規定的票據。

(二)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票據權利的行使:指持票人請求票據的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

例如,行使付款請求權以獲票款,行使追索權以請求清償法定的金額和費

用等。

票據權利的保全:指持票人為了防止票據權利的喪失而采取的措施,

例如,依據《票據法》的規定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要求承

兌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證明以保全追索權等。

(三)票據的追索

票據追索:指票據持票人在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或

期前不獲承兌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時,對于其前手(出票人、背書人、保

證人、承兌人以及其他票據債務人)要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和相關費用

的行為。因票據追索所產生的權利為票據追索權。

《票據法》第61條規定,追索權的行使必須是以持票人不獲付款或

不獲承兌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清求權無從實現的情況下,才能依

法行使追索權。

「到期前追索權

追索權<到期后追索權

L再追索權

1.追索權行使的對象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對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可

以不按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一人、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C

2.追索金額和費用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額和費用包括:。被

拒絕付款的票據金額;②票據金額自到期口或提示付款口起至清償口止,

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

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依照前述規定清償后,可以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再追索

權,請求其他票據債務人支付的金額和贄用包括:①再追索權人已經支付

給持票人的總金額:②自己清償票據債務之日起到前手支付有關金額給自

己之口期間的利息,該利息標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準執行;

③再追索權人向其前手發出通知的有關費用。

3.追索權行使的要件

行使票據追索權,需滿足以下要件,

(1)按期提示:

(2)獲得有關證明.

4.追索權行使的程序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

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

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未按照前述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

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票據當事

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仟,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票據金額為限。

在規定期限內將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約定的地址郵寄的,視為已經

發出通知。

(四)票據權利的時效

票據權利的時效是指票據權利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

即引起票據權利喪失。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主要指商業匯票),自

票據到期日起2年內;

(2)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主要指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權利,

自出票日起2年內;

(3)持票人對支票的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內。由于支

票是一種短期的支付工具,所以規定支票的權利時效短于其他票據,規定

較短的時效,有利于督促支票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

(4)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

提示:個月內;

票據權利并不(5)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

因超過票據的個月內。

提示付款期而追索權的行使以獲得拒絕付款證明或退票理由書等有關證明為前提。

喪失。為了督促持票人及時獲得這些證明,盡可能在短期內結清因拒絕承兌或拒

按照《支付結算絕付款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所以我國的《票據法》對追索權規定了短

辦法》第36條期時效。

的規定:“銀行

二、票據的喪失與補救

匯票、銀行本票

的持票人超過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遺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

規定期限提示

對票據的占有,需要進行票據喪失的補救。

付款的,喪失對

票據喪失后的補救措施主要有三種形式,即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

出票人以外的

通訴訟。

前于的追索權,(一)掛失止付

持票人在做出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

說明后,仍可以

付款人暫停支付。

向出票人請求

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以進行掛失止付,具

付款。”

體包括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

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四種。

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而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

措施,最終要通過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訴訟。

掛失止付具體程序如下:

(1)申請。失票人需要掛失止付的,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

(2;受理。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后,查明掛

失票據確未付款時,應立即暫停支付。

(-)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失票人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

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

提示:《銀行結

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

算辦法》第21

效的制度或程序。

條還明確規定,

公示催告程序僅適用于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

票據丟失造成

公示催告具體程序:

資金損失的,應

(1)申請。失票人申請公示催告的,應填寫公示催告申請書;

由其自行負責。

這說明,登報聲(2)受理。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后,應當同時通知付款

明遺失的支票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FI起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言關

作廢的行為,不系人申報權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止付通知,應

產生對外不負當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責任的后果。(3)公告。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后發布的公告應張貼于人民

法院公告欄內,并在全國性的有關報紙或其他宣傳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

所在地有證券交易所的,還應張貼于該交易所。公告時間不得少于60天:

(4)判決。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人民

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曰請

人和支付人。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以主張自己的權利。

無人申報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報被人民法院駁回的,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

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

除權判決一經作出,立即生效,利害關系人不得上訴,并產生以工法

律后果:①票據失去效力;②喪失票據的申請人可依此判決向票據義務人

主張權利,實現票據權利;③公示催告程序即告終結。

(三)普通訴訟

普通訴訟是指以喪失票據的人為原告,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

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镀睋ā返?5條第3款規定:“失

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p>

第四節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一、匯票

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

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必須在票據上記載的事項,

若欠缺記載,票據即為無效。

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有: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二)匯票的分類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我國的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1.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是匯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持往異

地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

想一想:你現在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從出票口起1個月,為即期票據。

所持的銀行卡對于銀行匯票,如果銀行匯票記載匯票金額而未記載實際結算金額,

屬于哪一類銀并不影響該匯票的效力,而以匯票金額為實際結算金額。實際結算金額只

行卡?能小于或等于匯票金額,如果實際結算金額大于匯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

額無效,以匯票金額為付款金額(此規定只針對銀行匯票,與商業匯票無

關)。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61條的規定,收款人受理申請人交付的銀

行匯票時,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并將實際

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內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

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

予受理。

2.商業匯票

商業匯票是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外的工商企業簽發的匯票,它是

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由承兌人承兌,并于到期日向收

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款項的票據。

r商業承兌匯票

商業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

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是說從開票之日起,到

匯票到期日之前不能超過6個月;

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注意:①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內為付款提示的,則喪

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在持票人做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

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時應當盡

審查義務。

二、銀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我國的本票僅限于銀行本票,即銀行出票,釵行

付款。銀行本票可以用于轉賬,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三支

取現金。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

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分為定額銀行本票和不定額銀行本票。定額銀行本票面額為

1000元、5000元、1萬元和5萬元。

1.本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本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包括:表明“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口期:出票人簽章。

2.見票付款

銀行本票是見票付款的票據,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銀行本票后,隨

時可以向出票人請求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如果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巴票

銀行做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可持銀行本票向出票銀

行請示付款。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時,應在銀行本票

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簽章須與預留銀行簽章相同,

并將銀行本票、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審查無誤后辦理轉賬。

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持票人,憑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

票向出票銀行支取現金的,應在銀行本票背面簽章,記載本人身份證名稱、

號碼及發證機關,并交驗本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

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即存款人,是在批準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機構開立使用支票的

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開戶銀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

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經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

在實踐中,我國一直采用的是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沒有普通支票。

出票人簽發支票并交付的行為即為出票。但是,出票人簽發支票必須

具備一定的條件,即為在經中國人民我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支票業務的

銀行機構開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

1.支票的格式

絕對應記載事項有: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

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支票的兩項絕對記載事項可以通過授權補記的方式記教:一是支票上

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二是支票上

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

相對記載事項:付款地,支票上未汜我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

為付款地;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北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

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2.支票的其他法定條件

(1)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

實有的存款金額,否則,該支票稱為空頭支票。依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第31條的規定,對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

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處以票面金額5%

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同時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

的賠償金。簽發空頭支票是一種違法行為,對其責任人要給予嚴厲的處罰

和制裁;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

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否則,

該支票即為無效;

(3)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

任,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

額付款;

(4)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口期。另行記載付款日

期的,該記載無效: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口起10口內提示付款,超

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

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費任。

四、票據的防偽

1.2010版票據的特征

相對以前的票據,2010版票據有以下幾個特征:

(1)票據號碼;

(2)支票。統一支票底紋顏色,不再按行別分色;現金支票的主題

圖案為梅花,轉賬支票、清分機支票主題圖案為竹;支票號碼前不再冠地

名:現金支票上的“現金支票”字樣改為黑色印刷;

(3)匯票。統一匯票(含東北三省一市銀行匯票)底紋顏色,銀行

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不再按行別分色;匯票的主題圖案為蘭花;銀行匯票

號碼前一律不再冠地名;銀行承兌匯票左上角不再加印各行行徽;取消銀

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左上角無色熒光暗記;

(4)本票。本票的主題圖案為菊花;行名前不再加印統一徽記;號

碼前不再冠以地名:

(5)其他特征。所有票據小寫金額欄分隔線由實線改為虛線。

2.票據防偽的措施

201()版票據的防偽措施主要體現在紙張、油墨和印刷三個大的方面,

具體內容如下。

(I)紙張;

(2)水印;

(3)纖維絲;

(4)油墨;

<5)微縮文字;

(6)變形曲線;

(7)凸版印刷;

(8)安全線。

3.鑒別票據真偽的簡單方法

“一看二摸三鑒別”,識別票據真偽?!耙豢础?,看票面要素有無變造

痕跡,重點查看大小寫金額、票據號碼;票面是否整潔,有無涂改、變色、

粘貼痕跡;票據大小尺寸,底紋顏色有無色偏,圖案是否清晰。“二摸”,

抖動票據聽到的響聲是否清脆,觸摸水印是否有凹凸感。“三鑒別”,興用

專用票據鑒別儀對票據各個防偽要素進行鑒別。

第五節銀行卡結算的法律規定

一、銀行卡的概念和種類

(-)銀行卡的概念

銀行卡是指由商業銀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

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發行銀行卡的主體為商業銀行

(包括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并須經過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

(二)銀行卡的種類

銀行卜的種類依據不同的劃分方式可有不同的分類。

(I)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為信用卡和借記卡;

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

可貸記卡

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后還款的信用卡。

用指持卡人須先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

卡準貸記卡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發卡銀行規定的

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

轉賬卡

不是實時扣賬的借記卡,具有轉賬結算、存取現

(含儲蓄

具金和消費功能。

卡)

借有

是具有專門用途、在特定區域使用,具有轉賬

記透專用卡

結算、存取現金功能。

卡支

是發卡銀行根據持卡人要求將其資金轉至卡

儲值卡內儲存,交易時直接從卡內扣款的預付錢包式

借記卡。

(2)根據信譽等級不同將銀行卡分為金卡和普通卡;

商業銀行向信譽等級較高的持卡人發行的銀行

金卡卡,一般而言,金卡的持卡人在善意透支時透

支的金額大于普通卡持卡人的透支金額。

商業銀行向信譽等級次之的持k人發行的銀行

普通卡

卡。

(3)銀行卡按使用對象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

二、銀行卡的申領與使用

發卡銀行應當本著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制訂銀行卡申請表及信用

卡領用合約。銀行卡申請表、領用合約是發卡銀行向銀行卡持卡人提供的

明確雙方權責的契約性文件,持卡人簽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項約定。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亙位

卡和個人卡的申請與使用不盡相同。

(-)單位卡

凡申領單位卡的單位,必須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并按規定填制申請表,連

同有關資料一并送交發卡銀行。該單位符合條件并按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

額的備用金以后,銀行為申領人開立銀行卡存款賬戶,并發給銀行卡。單

位卡可以申領若干張,持卡人的資格由申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

理人書面指定和注銷。單位卡有單位人民幣卡和單位外幣卡之分。單位申

領單位外幣卡以及使用單位外幣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有關規

定。

在單位卡的使用過程中,其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

入,不得交存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的款項存入其賬戶。單位卡的持卡人

不得用于10萬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并一律不得支

取現金。如果需要向其賬戶續存資金的,單位卡的持卡人必須按前述轉賬

方式轉賬存入。

(二)個人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申領個人艮個人申領銀行卡(儲

值卡除外),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

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后,為其開立記名賬戶。申領人應按規定填制申請表,

連同有關資料一并送交發卡銀行。申領人符合條件并按銀行要求交存一定

金額的備用金之后,銀行為申領人開立銀行卡存款賬戶,并發給銀行卡。

個人卡在使用過程中僅限于合法持卡人使用,不得轉借或出租。

三、銀行卡交易的基本法律規定

1.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

支,同時單位卡不得支取現金;

2.發卡銀行對?貸記卡的取現應當每筆授權,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

超過20C0元人民幣;根據2007年5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進個

人支付結算服務的通知》中關于完善電子服務功能,推動自助、居家服務

發展的第1條的規定,發k銀行應當對借記代持K人在自動柜員機(ATM

機)取款設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計遑款不得超過2萬元人民幣,各發

卡行可在2萬元的限度內綜合考慮客戶的需要、服務能力和安全控制公平

等因素,確定本行每卡單筆和每日累計提現金額;

3.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大得

低于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

4.發卡銀行對透支款項和詐騙的款項,可以通過扣減持卡人保證金、

依法處理抵押物和質物、向保證人追索透支款項和損失、依法提起訴訟等

途徑進行追償。

四、銀行卡的計息和收費

1.銀行卡的計息標準

發卡銀行對準貸記卡及借記卡(不含儲值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

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發卡銀行對

貸記卡賬戶的存款、儲值卡(含IC卡的電子錢包)內的幣值不計付利息。

貸記卡持卡人非現金交易享受如下優惠條件:

(1)免息還款期待遇。銀行記賬日至發卡銀行規定的到期還款日之

間為免息還款期.免息還款期最長為60天.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

相一,相毋?.所使用全部銀行款項即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無須支付非現金交易的利

持貸記卡非現息;

金交易如何才(2)最低還款額待遇。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所使用全部銀行

能享受到最長款項有困難的,可按照發卡銀行規定的最低還款額還款。

的免息還款期2.銀行卡的收費標準

待遇?國家發改委出臺的《關于優化和調整餛行卡刷卡手續費的通知》口規

定,從2013年2月25日期起為減輕商戶負擔,方便群眾持卡消費,適當

下調部分偏高刷卡手續費標準。該通知指出,刷卡手續費是指銀行卡經營

機構為商戶提供結算服務而向商戶收取的費用。

商業銀行辦理銀行卡收單業務應當按下列標準向商戶收取結算手續

費:餐飲、賓館、娛樂、珠寶金飾、工藝美術品、房地產及汽車銷售等行

業按照交易金額的1.25%,其中,房地產、汽車銷售封頂為每筆80元:

百貨、批發、社會培訓、中介服務、旅行社及景區門票等一般類行業按照

交易金額的0.78%,其中批發類按照每筆26元;超市、大型倉儲式賣場、

水電煤氣繳費、力口油、交通運輸售票等民生類行業按照交易金額的0.38%:

公立醫院和公立學校等公益類行業按照服務成本收取費用。

五、銀行卡的銷戶和掛失

1.銀行卡的銷戶

持卡人不需要繼續使用銀行卡的,應持銀行卡主動到發卡銀行辦理銷

戶。持卡人辦理銷戶時,如果賬戶內還有余額,屬單位卡的,則應將該賬

戶內的余額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個人卡賬戶可以轉賬結

清,也可以提取現金。

2.銀行卡的掛失

持卡人喪失銀行卡后,應立即持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證明,并按規定

提供有關情況,向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申請掛失。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審

核后辦理掛失手續。如果持卡人不及時辦理掛失手續而造成損失的,則應

自行承擔該損失;如果持卡人辦理了掛失手續而因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的

原因給持卡人造成損失的,則應由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承擔該損失。

六、銀行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一)發卡銀行的權利和義務

I.發卡銀行的權利

(1)對申請人的審查權;

(2)對持卡人透支的追償權;

(3)對持卡人的監督、管理權;

(4)發卡銀行對儲值卡和IC卡內的電子錢包可不予掛失。

2.發卡銀行的義務

(1)說明義務;

(2)建立投訴制度義務;

(3)向持卡人提供對賬服務義務;

(4)掛失義務;

(5)保守客戶秘密的義務;

(6)保證客戶日常安全存取款的義務。

(-)持卡人的權利和義務

1.持卡人的權利

(1)持卡人享有發卡銀行對其銀行卡所承諾的各項服務的權利,有

權監督服務質量并對不符服務質量進行投訴;

(2)申請人、持卡人有權知悉其選用的銀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

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適用利率及有關的計算公式;

(3)持卡人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發卡銀行索取對賬單,并有權要求

對不符賬務內容進行查詢或改正;

(4)借記卡的掛失手續辦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擔相應卡賬戶資金變

動的責任,司法機關、仲裁機關另有判決的除外;

(5)持卡人有權索取信用卡領用合約,并應妥善保管。

2.持卡人的義務

(1)申請人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其實的申請資料并按照發卡銀行規

定向其提供符合條件的擔保;

(2)持卡人應當遵守發卡銀行的章程及《領用合約》的有關條款;

(3)持卡人應注意保管自己的銀行卡賬戶密碼和相關信息的義務,

存取款時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4)持卡人或保證人通信地址、職業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書面通

知發卡銀行;

(5)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所欠銀行款項。

3.銀行卡糾紛的管轄

銀行卡糾紛既可能屬于合同糾紛也可能屬于侵權糾紛。糾紛發生后既

適用于合同糾紛的管轄也適用于侵權行為的管轄,當事人既以違約又以侵

權起訴的,以當事人起訴狀中在先的訴訟請求確定管轄。

七、違反銀行卡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

1.發卡銀行的法律責任

2.持卡人的法律責任

3.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小知識:

銀行卡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包括:

銀行卡:是指由商業銀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

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持卡人:卡的合法持有人,即與卡對應的銀行帳戶相聯系的客戶。

特約商戶:與收單行簽有商戶協議,受理銀行卡的零售商、個人、公

司或其他組織。

發卡行:發行銀行卡,維護與卡關聯的帳戶,并與持卡人在這兩方面

具有協議關系的機構。

收單行:收單行指跨行交易中兌付現金或與商戶簽約進行跨行交易資

金結算,并且直接或間接地使交易達成轉接的銀行。

聯網通用:聯網通用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中國境內經營釵行

卡業務的商業銀行,利用自身的計算機網絡系統、終端機具(主要是ATM

和POS).特約商戶以及技術服務手段等,以相應方式與我行卡跨行信息

交換系統相連,實現銀行卡業務的跨行通用。

典型案例閱讀一:

丁公司訴丙公司、乙公司票據糾紛案

涉及知識點:

票據記載的持票人系買受取得票據仍享有票據權利

案例簡介:

某年年9月17日,甲銀行簽發5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一張、出票人

為A公司、收款人為B公司。該匯票記載經背書轉讓,順序依次為C公

司-D材料制品廠-E公司?F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以上背書連續。

同年年9月20日,丁公司的工作人員張某向H省某縣公安局刑警三

中隊報案稱,因不慎將上述匯票遺失,并于9月27日向出票行甲銀行申

請掛失止付,同時向N市某區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在該院公告登出

之前,丙公司持上述訴爭票據的原件申報相關權利,該院于1()月8日作

出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后丁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確認案涉銀行

承兌匯票的票據權利歸丁公司所有,丙公司及乙公司將上述匯票返還給丁

公司。

另查明,訴爭票據背書轉讓的第四手F公司出具證明,證明其與案外

人G公司之間存在卷板供應關系,貨款結算時背書給G公司案涉銀行承

兌匯票。G公司出具證明,證明其與丁公司之間有生鐵供應關系,由丁公

司供應G公司生鐵,G公司在與丁公司結算貨款時,于9月17日交給丁

公司案涉銀行承兌匯票一張。丁公司在訴訟中提供了本年年9月19日開

具給G公司的增值稅發票。

還查明,乙公司系從案外人耿某處購得訴爭票據,丙公司系從乙公司

處購得訴爭票據。乙公司出具承諾書一份紿丙公司,載明“今有乙公司付

丙公司承兌匯票一張,金額500萬元(大寫伍佰萬元),票號23064109”。

并承諾丙公司到期無論何種原因導致銀行拒付或不按時兌付匯票款項,及

其他原因影響丙公司及時實現票據權利的,責任及損失由乙公司承擔c乙

公司與票據背書人F公司(即其前手)及丙公司(即其后手)間均沒有任

何的經濟往來和貿易關系。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是否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不應

成為票據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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