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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制度模板1:雇用管理制度1、本公司雇用員工,由用工單位提出用工計劃送人事部,經批準后辦理招聘或內部調配。2、本公司應聘人員須經體檢、考試或測試合格,并經審查核定后方可雇用。3、凡應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雇用:1)政府規定不得雇用者。2)經公司醫療或指定醫院實施體格檢查不合格者或發現有惡性傳染病者。4、聘用程序:1)經人事部審查有關證件。2)依需要作工作性測驗或專業知識測驗。3)用人部門面試、筆試。4)主管領導審查、面試。5)資料送回人事部。5、應聘人員經核準雇用,應于接到通知后按其指定日期及地點親自辦理報到手續,并繳驗下列文件,否則視為拒絕受雇,該通知因而失其效力。1)人事資料卡。2)身份證。3)學歷、經歷證件。4)職稱證。5)寸照片。6)結婚證(離婚證)或未婚證明。8)介紹擔保書(由公司視實際需要而定)。9)其他經指定應繳驗的文件。6、本公司雇用人員除特殊情形經總經理核準免予試用、縮短試用期者外,均應試用三個月(含受訓期)。在試用期間,請事、病、傷假不予列計,試用期間公司派專人輔導或培訓并作試用考核送人事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雇用,不發任何補償費。試用人員不得提出異議。考核合格者,于考核合格之翌月一日起轉正為本公司正式員工。7、經本公司雇用經管財務的人員、電腦工作人員、職位等級在五職等(含五職等〉以上職務及公司認定其經辦職務或擔任工種有擔保必要者,應于到職七日內辦妥連帶保證手續,其保證人應具有下列資格:1)具有本市戶口。2)經本公司認定有正當職業者。8、被保證人在本公司期間任職,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此責任明定于連帶保證書:1)侵占或虧欠公款(物)者。2)不法毀損公物者。3)不法毀損、拷貝、轉移電腦軟件或數據資料者。4)不依本公司規定擅自越權處理業務,致公司發生損害者。9、人事單位接到保證書后應即予對保,如有不合格者,應立即通知換保。10、被保證人中途換保,應俟新保證書經人事單位對保合格,并經過六個月之后查無本規則第十條情形者,始得取回原保證書。制度模板2:人事申訴制度1、公司員工因對公司對自己或他人的獎懲、晉升、降級、調動等處理過程和結果有以下異議的可以進行人事申述:1)對有知情權的事情原因經過詢問仍不清楚的;2)發現獎懲、職務變動標準沒有被嚴格執行的;3)發現結果存在嚴重不公的;4)其他違反法律或公司原則和制度的。2、人事申述按照以下步驟進行:對部門經理的異議可以以向人力資源部遞交書面形式的申訴要求,申述書應寫明事由,并盡量詳細列舉可靠依據;1)人力資源部組織調查認為屬實的在申述書上簽署意見交并將申述書和調查材料交總經理審閱;2)總經理根據調查材料和申述書與當事人、人力資源部核實,必要時另外組織調查;3)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總經理根據公司制度作出裁決。最終結果以總經理的裁決為準。4)對人力資源部的申述可以直接上交給總經理,但必須附有詳細符合事實的證明材料。3、對申述不屬實的,人力資源部給予申述人必要解釋,以消除誤會澄清事實。4、對假借申述蓄意制造事端,無事生非、挑撥離間、陷害他人的,其行為將不被認定為申述,同時公司將給予當事人嚴厲處罰。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申述人進行打擊報復。若發現對申述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公司將嚴厲懲罰相關人員。6、有關因考評和薪酬產生的申訴,見《績效考評手冊》和《薪酬管理規定》。制度模板3:員工月度績效考核制度員工績效考核是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一環,它是對員工進行任用、晉升、調薪、獎懲、培訓的客觀依據,績效考核的過程和結果也是重要的激勵手段,為保證員工績效考核有效地進行,特制訂本辦法。第一條員工績效考核由人力資源部統一組織管理,各部門具體實施。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有副經理以下職位(不含副經理)的正式員工。第三條員工績效考核工作應堅持考核內容、考核標準、考核程序事先公開,考核由部門經理主持,以員工實績和行為事實為依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等原則以保證考核的客觀性和激勵性。第四條考核時間為每月21日–25日,具體由人力資源部績效專員負責。第五條考核內容5.1業績(60分)能按時完成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5.2能力(15分)具有勝任本職工作的專業能力、業務能力、組織協調能力;能鉆研業務,善于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綜合素質。5.3品德(10分)熱愛公司、團結同事、服從領導、有高度的責任感、奉獻精神。5.4工作態度(15分)工作積極,能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嚴格遵守各種規章制度。第六條考核過程6.1員工自我評價員工每月20日向人力資源部上報個人下月工資計劃及對上月的工作總結。客觀、認真評價個人工作情況,在《員工績效考核表》上為自己打分,然后將考核表交直屬上級。6.2部門同事互評本部門同事根據自己對被評者的月度表現進行互評。6.3領導評價部門經理根據員工工作情況并參考員工自評、互評,全面分析員工工作中的表現,給員工打出績效評估分數,并給出綜合評價意見。6.4計算考核得分考核最后得分=部門同事互評得分×50%+領導評議得分×50%6.5員工與上級領導溝通面談6.5.1雙方就員工綜合考核分數和等級進行溝通,達成共識后雙方簽字認可。如果雙方不能就考核結果達成一致,以總經理簽字認可的考核等級為最終結果。6.5.2人力資源部匯總考核結果各部門員工考核等級最后確認后匯總至公司人力資源部。第七條考核等級及結果兌現規定7.1考核總分為100分。7.2等級劃分及兌現規定等級考核得分考核兌現優秀80分以上(含80分)100%績效工資良好70–79分95%績效工資稱職60–69分85%績效工資基本稱職50–59分50%績效工資,另誡勉談話,連續兩個月基本稱職,調離崗位不稱職49分以下(含49分)不計發當月績效工資,留職查看,連續兩個月不稱職,予以辭退第八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本部。第九條本制度有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制度模板4:員工獎懲制度一、目的為了規范公司的獎懲流程,做到有獎有罰,獎罰分明,增強員工遵紀守規和自我約束意識,同時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特制定本制度。二、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三、職責1、各用人部門負責對員工的獎懲行為進行提報。2、行政中心負責獎懲事項的具體實施與落實。四、程序1、員工獎勵獎勵的目的在于使員工得到精神及物質上的滿足,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的業績。員工獎勵采取精神跟物質獎勵相結合的辦法。(1)員工獎勵種類1)年終“優秀員工”獎,具體獎勵辦法詳見《“優秀員工”評比辦法》;2)通報表揚,每次計發50元獎金;3)嘉獎,每次計發100元獎金;4)記功,每次計發200元獎金;5)記大功,每次計發500元獎金。(2)通報表揚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按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2)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3)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4)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5)執行公司各項工作起到帶頭作用,足以成為其他員工楷模。(3)嘉獎1)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實施成效顯著;2)節約物料,節約自己,事跡突出;3)遇有突發事件,勇于負責,處理得當;4)舉報公司內部的違規行為;5)發現本職之外的問題,予以速報或防止損失;6)領導有方,能帶領團隊良好的完成各項任務。(4)記功1)對增進集體精神,提高員工士氣及工作效率有重大貢獻;2)對于危害公司權益事件,能事先檢舉揭發或采取措施,使公司減免重大損失5000元以上;3)全年能超額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4)對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因個人行為受到社會贊同和輿論表揚。(5)記大功1)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議,大膽創新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2)連續三年出色完成本職工作,且無任何劣跡;3)通過自身的努力,避免了重大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設備事故;4)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以成為全公司同事的表率。2、員工懲處懲罰的目的在于促使員工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懲前毖后,從而保障公司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1)員工懲處種類1)通報批評,每次扣罰50元;2)警告,每次扣罰100元;3)記過,每次扣罰200元;4)記大過,每次扣罰500元,薪資降級;5)解除勞動合同。(2)通報批評1)工作懈怠,不能及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2)不能按照公司要求著裝;3)本月累計事假或遲到、早退超過三天;4)因過失導致工作發生錯誤但情節輕微;(3)警告1)因個人過失導致發生錯誤且情節嚴重。2)客戶咨詢、客戶電話處理不當;3)經查實在一個月內三次(含)以上未按規定著裝;4)不遵守考勤規定,一個月內無故遲到早退累計五次者;5)同事之間相互謾罵吵架情節尚輕者。(4)記過1)對上級指示或有時令限制無故不能完成工作;2)未能及時傳達、執行公司下發的文件;3)下班后所轄區域內窗戶未關,電器電源未切斷;4)歸屬本部門管理的固定資產損壞丟失;5)不等交接擅自離崗;6)利用公司資源從事有悖于公司經營的事務者;7)在辦公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阻。(5)記大過1)工作中有酗酒情況;2)損毀或涂改重要的文件,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3)未經允許擅自操作機器設備,引發事故或嚴重后果;4)在工作時間睡覺或擅辭職守,導致公司蒙受損失;5)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6)虛報工作成績或偽造工作記錄;7)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較大傷害;8)遺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業秘密;9)不通過正當渠道反映對主管上級意見,而是消極抵抗主管領導及不執行主管領導對工作的安排,有意侵犯主管的權威;10)在同事間或對外散布消極言論,導致其他員工工作積極性及信心降低,影響工作正常進行;11)弄虛作假,欺騙、欺詐公司;12)工作時間,非招待客戶或業務關系飲酒五次以上。(6)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2)不服從公司管理,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4)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7)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毆打同事;8)偷竊或侵占同事或公司公物;9)未經允許在外兼職或兼營公司同類業務;10)上報假賬或其他虛假數據;11)煽動怠工或罷工;12)泄漏公司商業機密,影響惡劣;13)以任何形式篡改公司檔案和資料,造成一定經濟損失;14)偽造或盜用公司印鑒。以上條款一經公司發現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做任何經濟賠償。3、獎勵與懲處處理流程1)各用人部門負責對員工的獎懲行為進行提報,填寫《員工獎懲審批表》。2)行政總監審核提報情況,確認后提交總經理批準。3)行政中心根據《員工獎懲審批表》對員工獎懲進行落實。4)對于員工懲處,行政中心需出具《行政處罰通知單》并送達員工本人確認。5)無特殊情況所有記功、記過以上獎勵或懲處應在告示欄公告。6)行政中心對獎懲情況進行歸檔。五、檢查與考核1、本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由行政中心統一組織考核。2、本制度通過相關工作標準和崗位工作標準一并進行考核。3、本制度經試行后,如本部門對有關內容提出修訂時,須通過管理者代表認定后,每年進行一次修訂。制度模板5:人員物品管理制度1、辦公用品的日常管理由行政財務部門專門人員負責定期購買。2、每月15、30日之前,個人將所需要的辦公用品填寫在公司【購物申請單】上,由行政財務部門專門負責人提交主管經理,審批同意后,由專門負責人將辦公用品購回,根據實際需要有計劃地發放。3、若急需某類辦公用品,也應先填寫【購物申請單】后,交由專門負責人,經主管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購置。4、新進人員到職時由行政財務部門統一配發各種辦公物品。制度模板6:員工交接管理制度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交接分類(一)主管人員交接。(二)經管人員交接。第二條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第三條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一)單位人員名冊。(二)未辦及未了事項。(三)主管財務及事務。第四條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二)未辦及未了事項。第五條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接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接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第六條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第七條主管人員移交應于交接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第八條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接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第九條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第十條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第十一條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準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接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第十二條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于10內交接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制度模板7:人才招聘錄用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或公司)人才招聘與錄用程序,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公司招聘與錄用遵循“任人唯賢、公開選聘、擇優錄用”的原則。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各項公司第四條綜合管理部為公司人才招聘錄用的歸口管理部門。第二章人才招聘第五條各公司年度計劃內的用人需求,由各項目公司或(部門)填寫《招聘申請表》,經業務分管領導確認,由所在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按計劃要求組織內部調配或對外招聘,原則上應優先考慮內部調配。內部應聘人與外部應聘人應經過同樣的面試流程。年度計劃外但在公司人員編制范圍內的用人需求,由用人單位/部門填報《年度新增用人需求審批表》,經公司綜合管理部審核、綜管分管領導復核后,報公司總經理審批。批準后由所在公司綜合管理部組織內部調配或對外招聘。年度計劃外且超出公司人員編制范圍的用人需求,用人單位須先辦理新增人員編制的審批手續,再按年度計劃外的用人需求辦理報批手續。第六條對外招聘可通過人才信息庫選擇推薦或集中對外招聘兩種途徑進行。集中對外招聘須由公司綜合管理部制訂招聘計劃,明確招聘的時間、渠道、任職資格、人數及成本預算等。一般情況下,公司招聘的技術類員工最低學歷要求為大專,主管及以上職位最低學歷為本科。第七條招聘計劃獲準后,綜合管理部通過媒介、人才交流會、內部推薦、學校及獵頭公司等渠道組織實施招聘。第八條應聘資料可通過電子郵件、郵寄、現場交遞等形式收集。應聘人員的個人資料一般包括身份證、學歷證及職稱證等復印件以及個人簡歷、近期免冠證件照等。第九條綜合管理部對應聘資料進行初步篩選,以確定筆試人選。第十條綜合管理部根據不同崗位和專業,原則上統一組織筆試,并組織完成評卷和成績匯總工作。筆試時應要求應聘人員填寫《應聘人員情況登記表》。第十一條對于筆試合格者,綜合管理部應將其《應聘人員情況登記表》、應聘簡歷及試卷交用人單位(部門)負責人及綜管分管領導審核,以確定面試人選。對于筆試不合格者,綜合管理部應及時辭謝。第十二條面試一般情況下應集體進行,面試評價小組成員主要包括綜合管理部負責人、用人單位(部門)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公司綜管分管領導或總經理等。每個成員須填寫《面試人員評價表》,分別對應聘人員的專業知識、表達能力、形象氣質等作出評價,并經集體討論后填寫《面試評價小組意見匯總表》,得出面試結果。第十三條根據面試結果,綜合管理部組織擬錄用人員到公司指定醫院進行體檢。對于不錄用人員,綜合管理部應及時辭謝并視情將其納入公司人才信息庫。第十四條綜合管理部應對擬錄用人員進行背景核查,主要是核查應聘人員的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證書等基本資料。特殊崗位的,還須對應聘人員的工作經歷、離職原因、品行及工作表現等進行專項背景核查,具體按《應聘人員背景核查管理辦法》規定執行。第十五條在核定編制內招聘人員,原則上由各公司自行組織,但招聘部門經理(含主持部門工作的副經理)及以上職級人員時,須提請公司綜合管理部及綜管分管領導共同參與面試和綜合測評。第十六條突破核定編制的人員招聘,須事先報公司批準。第三章人才錄用第十七條人員錄用審批的權限為:1.公司財務管理部負責人、公司總經理助理及以上人員、項目公司副總經理以上人員的錄用,報公司董事長審批;2.公司部門經理及以下人員、項目公司部門經理(含主持部門工作的副經理)、總經理助理的錄用,報公司總經理審批;3.項目公司部門副經理(不含主持部門工作的副經理)及以下人員的錄用,由所在公司總經理審批,報集團公司備案。第十八條對擬錄用的人員,綜合管理部應填寫《員工錄用審批表》,并辦理逐級審批手續。在《員工錄用審批表》中應明確錄用人員的試用崗位、試用期限及待遇等。原則上,應屆畢業生及工作年限2年(含)以內的人員,試用期為6個月;其他人員為3個月。第十九條綜合管理部應及時通知經審批同意錄用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到公司綜合管理部辦理報到手續,同時向用人單位(部門)填發《新員工入職通知書》,由用人單位(部門)負責安排辦公地點、辦公用品、工作交接等事項。第二十條新員工在上崗前,須參加由綜合管理部及本單位(部門)組織的新員工入職培訓。主要了解公司經營理念、企業文化、員工行為規范、公司基本制度及本崗位職責和業務知識等,具體按《新員工入職培訓管理制度》執行。第二十一條新員工到崗一周內,用人單位(部門)應選定經驗較為豐富且熟悉公司情況的老員工擔任新員工輔導員,具體按《新員工輔導員管理辦法》執行。第二十二條在試用期內,綜合管理部應會同用人單位(部門)對新員工進行考核評估。原則上,綜合管理部在員工試用期滿一周前將《員工轉正考核審批表》發給用人單位(部門),用人單位(部門)負責人應及時會同綜合管理部與新員工進行面談,并要求其寫出試用期總結后,在《員工轉正考核審批表》中簽署試用期考核意見。第二十三條在《員工轉正考核審批表》中,綜合管理部應明確新員工轉正后的崗位、職級及年薪等,并負責辦理逐級報批手續。批準后,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辦理正式勞動合同的簽訂手續。第二十四條新員工在試用期內有突出表現的,用人部門可向綜合管理部建議給予提前轉正;如新員工在試用期沒有達到或不符合轉正要求,用人部門可向綜合管理部建議延長試用期或中(終)止試用。第四章附則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與修訂。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制度模板8:人事調動管理制度第一條內容人事調動管理內容指晉升、降職降級、調職等。第二條職務等級升降晉升(升級、升等)及降級降等由部門經理填寫《人事變動申請表》及辦理臨時考核,轉人力資源中心簽注意見后,呈董事長批準。第三條內部調動1、調動分為兩種情況:(1)新工作部門因工作需要,經與擬調動員工原部門領導協商同意的員工調動,其調動程序為:A、員工調出、調入部門協商調動事宜;B、調動員工到人力資源中心領取《人事變動申請表》和《移交清單》;C、調動員工需經原工作部門經理和新工作部門經理同意;D、人力資源中心審核;E、董事長批準;F、辦理員工變動交接手續,調動員工到新部門工作。(2)員工認為現工作崗位不適合或其他部門有員工更感興趣的同等級職位空缺時,得到原工作部門和新工作部門一致同意的員工調動,其調動程序為:A、員工在征得部門經理和上一級領導同意后,可直接或通過部門經理向人力資源中心報名;B、通過用人部門的甄選;C、調動員工到人力資源中心領取《人事變動申請表》和《移交清單》;D、人力資源中心審核;E、董事長批準;F、辦理員工變動交接手續,調動員工到新部門工作。第四條未經批準的升、降、調申請表退回申請單位。經批準的申請表留人力資源中心備查。制度模板9:經濟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的合規經營,規范合同管理,保證公司依法簽訂、履行、變更或解除合同,減少合同風險,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樹立并維護公司的良好信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在經營管理中因經營需要與第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簽訂的,有關設定、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均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各部門在辦理具體項目,并以公司對外簽署合同時,具體經辦部門應當嚴格審查業務權限。第四條公司合規法律崗根據本規定及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具體負責對合同進行合規風險及法律風險的審查。第五條公司所屬各部門員工個人,未經公司授權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超出本部門職權范圍或非經公司授權代表擬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應當重新取得公司書面授權。公司各部門,應當在分公司授權范圍內履行本規定和各業務報審程序后,代表公司對外簽署合同。第六條各部門必須在公司授權范圍內,按照本規定和公司相關制度,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授權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各部門應根據本規定辦理合同報審和用印(章)申請手續。第二章合同管理第七條公司對外訂立合同,除所涉合同金額在伍仟元(含本數)以下,并可當面履行的以外均應訂立書面合同。第八條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第九條合同草本的擬定必須在由二人共同參與談判經由雙方協商后議定,嚴禁獨自一人參與合同的議定以及使用對方格式合同。公司已針對特定業務類型制定合同范本的,經辦部門在使用時如未報經公司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修改。第十條公司合規法律崗可以針對公司主要業務類型制作合同范本,并將制定的合同范本報總公司合規法律部備案后公布,供經辦部門參考使用。第十一條經辦部門在合同簽訂前應當對合同對方的資信進行盡職調查,對對方的資金、設備、技術、產品質量、售后服務和信譽等相關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并要求對方出示或提供下列證明文件:(一)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的原件;(二)項目涉及專項經營許可證的(如房地產、金融等專營或專業服務),應當要求其出示專業資質證明;(三)對方是自然人的,應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四)有關合同標的所有權證明、合同證明等;(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備的資格證明。對于上述證明文件,經辦部門應當將加蓋對方公章的復印件與原件核對一致后留存,并報合規法律崗人員用于對項目的合規審查。第十二條對涉及公司重大利益,且根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相關制度的規定應當舉行商務談判的項目,經辦部門應當將談判記錄,招投標文件等作為合同簽訂背景資料,與合同草本一并提交合規法律崗人員進行合規審查。第三章合同審批第十三條合同審批包括業務審批和合規審查。業務審批是指,由項目經辦部門及相關會簽部門負責人對合同目的、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是否能夠實現業務目的進行審查。合規審查是指,由合規法律崗人員負責對經辦部門是否就合同項目進行了盡職調查,是否根據要求組織商務談判,以及合同條款的法律要素和合同簽署過程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第十四條經辦部門簽署合同之前,應當根據公司業務制度、業務流程履行以下業務審批程序:(一)將擬開展的項目計劃報送上級主管領導進行業務審批;(二)公司經辦部門組織商務談判并草擬合同文本(或由對方提供草本經辦部門進行審閱);(三)合同項下的項目內容須經相關部門會簽。凡是涉及到公司相關部門職責履行的,經辦部門應當報送部門會簽意見。相關部門審查合同條款時,有權根據公司相關管理制度、戰略計劃和實際需要對合同條款的內容提出修改或否決意見;業務審批通過后,經辦部門應將相關意見、合同文本、公司各相關部門的會簽意見以及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資質文件和談判記錄送交合規法律崗人員進行合規審查。第十五條合規法律崗人員收到經辦部門報送的合同審查資料后,應履行以下合規審查程序:(一)進行合規審查備案編號登記;(二)審查經辦部門是否履行業務審批手續;(三)進行合同條款的法律審查,并協助經辦部門完善合同條款內容;(四)審查文件存檔管理;(五)其他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公司制度規定的事項。第十六條合規法律崗人員在審查過程中有權隨時要求經辦部門提供與簽訂合同有關的證據材料。第十七條合規法律崗人員對合同提出的法律意見(或風險提示),經辦部門應當妥善處理并遵照執行。經辦部門對于合規法律崗審查人員的法律意見(或風險提示)存在異議的,應當與合規審查人員進行溝通,達成一致意見。經辦部門經與合規法律崗人員充分溝通后,仍不能就法律意見(風險提示)存在的異議達成一致意見的,經辦部門負責人應當向公司領導報告。由公司領導最終決定處理方式。合規法律審查人員可以要求經辦部門提供或出示分公司領導的意見。第十八條公司各部門在本單位權限范圍內簽訂合,經業務審批和合規審查通過后,由經辦部門統一對外簽署,并根據本規定第四章辦理合同簽署與用章手續。第十九條合規法律崗人員應當在下列期限內完成審批:(一)一般合同自接到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二)超過十頁不足三十頁的合同,自接到合同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三)超過三十頁的合同,視實際工作情況與經辦部門商定完成時間。第二十條經辦部門違反本規定的要求,未履行完畢業務審批和合規審查程序,擅自簽訂合同的,公司將依《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罰管理規定》及本規定第八章對經辦部門進行處罰,并由經辦部門及相關責任人承擔因擅自簽訂合同而引起的一切責任。第四章合同簽署與蓋章第二十一條公司簽署合同應當由公司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合同專用章。法律、法規、監管規章規定,或合同約定(包括對方書面要求)必須加蓋公司公章的,依照規定或約定執行。第二十二條授權代表只有取得有效的公司負責人書面授權,才能代表公司簽署合同。第二十三條經辦部門簽署合同應當填寫合同簽章審批單。合同簽章審批單由經辦部門負責人審批簽字后,應與合同審查資料一起報送合規法律崗人員進行審查。第二十四條經辦部門依照本規定履行合規審查手續后,應將最終的合同文本和合同簽章審批單送分公司負責人審核后,交公司用印(章)管理部門進行統一編號后蓋章。經辦部門應在合同各方辦理完畢簽字蓋章手續后方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第二十五條公司用印管理部門應嚴格依照公司用印(章)管理的相關規定,規范合同用章管理,任何人不得在尚未填寫完整的格式合同、合同范本或空白紙張上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第五章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第二十六條合同簽訂并生效后,經辦部門應根據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并嚴格要求對方及時、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經辦部門應當就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交付、驗收以及其他履行行為留存相應的書面證據,并定期對履行完畢的合同進行統計、清理,將相關信息和數據登記保存備查。第二十七條合同簽訂(成立生效)之后,正式履行合同之前,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合同對方根本不準備履行合同的條件或沒有履行能力,經辦部門應采取解除合同或要求對方提供擔保等風險防范(或處理)措施。經辦部門應及時根據公司擬采取的措施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或其他法律文件。同時,經辦部門應將上述情況報告上級主管領導。第二十八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有證據證明對方應履行而未實際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經辦部門應當及時向對方主張權利,催促對方履行,或要求對方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將上述情況在一個工作日內報告上級主管領導。第二十九條公司對外簽署的合同,若發生本規定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的情形,經辦部門可提請合規法律崗協助提供專業法律支持服務,包括出具法律意見、制訂解決方案、開展商務談判、尋求司法救濟、提供彌補完善建議等工作。經辦部門提請合規法律崗提供專業法律支持服務工作的,應就需要協助的事項提供所有背景材料和證據,合規法律崗據此提出法律建議或提供其他法律協助。第三十條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部門如需變更或提前解除合同與對方簽訂補充協議或其他法律文件的,經辦部門應當就該補充協議或其他法律文件,按照本規定第三章的規定辦理業務審批和合規審查手續。第三十一條公司財務部門有權審查合同中關于資金使用條款的履行情況,加強資金使用的管理與監督。屬于合同對方違約的,財務部門有權在結算時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督促經辦部門向對方索賠。第三十二條公司審計等內控風險管理部門(崗)在工作中如發現對外簽署的合同存在異常情況,應及時與經辦部門溝通,并依照公司相關制度規定處理。第三十三條公司財務、審計等部門需要合規法律崗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的,合規法律崗應予積極配合。第三十四條合規法律崗人員有權對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異常情況,合規法律審查人員有權和相關部門溝通后共同擬定解決方案,經辦部門應配合執行。第六章合同糾紛的處理第三十五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的,經辦部門應填寫《合同糾紛備案登記表》(見附件),與有關材料一并報送合規法律崗。同時,應在一個工作日內向分公司領導報告:(一)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對方已提起訴訟、仲裁或表明要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的;(二)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對方涉嫌合同詐騙的(如對方提供虛假電匯、營業執照、身份證件、信用證明等);(三)有可能嚴重損害公司聲譽或經濟利益的;(四)發生其他嚴重合同糾紛的。經辦部門在向公司領導報告的同時,應當采取適當的應急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第三十六條合規法律崗接到經辦部門報送的《合同糾紛備案登記表》后,應分析合同糾紛事實,依法提出如下處理意見:(一)合同一方負有民事責任的,應當建議經辦部門與對方協商、采取補救措施、解除合同、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二)合同對方涉嫌合同詐騙或其他刑事犯罪的,應通知經辦部門轉呈公司有關負責部門,由公司有關部門統一向公安機關報案。第三十七條公司發生的合同糾紛案件涉訴或需采取司法救濟程序的,經辦部門應立即向公司領導報告。第三十八條發生合同糾紛案件,合規法律崗接到《合同糾紛備案登記表》后,應在二個工作日內作出回復,并與經辦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共同擬定解決方案。第七章合同歸檔第三十九條合同相關文件資料是公司的重要檔案,應當妥善保管。公司根據文檔管理制度的規定,對合同檔案進行統一存檔管理。合同檔案包括合同修改文本或修改意見、正式文本、附件以及與合同有關的批示、決議、授權書、談判記錄、資質證明、備忘錄、信函、電話記錄、傳真、圖表、數據電文、音像資料等。第四十條公司合同存檔分合同法律審查文件和正式簽署合同文件兩級管理。第四十一條合同法律審查文件的存檔管理由合規法律審查人員負責。合規法律審查人員應將根據本規定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提出的法律意見以及經辦部門報送的所有相關資料復印存檔。第四十二條正式簽署合同文件的存檔管理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公司對外正式簽署的合同,公司至少留存正本二份,分別由經辦部門和公司辦公室保管。經辦部門應建立合同存檔登記記錄,統一管理本部門合同檔案。第八章罰則第四十三條對合同草擬、審核、訂立、履行、糾紛處理、歸檔等過程中有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應列入公司的員工績效考核范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公司相關規定給予處罰:(一)明知合同不合法、不公平、不完善或對方無履約能力,仍擅自簽約造成損失的;(二)未按程序向合規法律審查人員或相關部門提出審批,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三)以部門名義對外簽署合同的;(四)未取得有效授權,擅自以公司名義簽署合同,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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