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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制度模板1:集團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一條目的考勤是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是計發員工工資獎金、勞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據,為了強化公司內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公司的考勤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管理。第三條工作時間公司范圍內,除因工作需要實行倒班制以外的所有部門,均實行常白班工作制,上下班時間規定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8︰00—12︰00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8︰00—12︰00因工作需要實行倒班制的部門和單位,另行制定倒班工作時間及考勤管理制度,經有關領導審批后,報人力資源部備案。第四條考勤匯總員工考勤匯總應使用公司統一格式的考勤表,后附《考勤表》、《外出辦理公務申報表》、《免予簽到申請表》、《員工出差申報表》、《外出培訓、考察、學習審批表》、《請假條》等與員工出勤相關的表格樣式。各部門應在當月25日前將本部門當月員工出差、外出培訓考察學習、外出辦理公務、請假等情況及《集團部門績效考核表》報人力資源部。第五條公司實行員工上下班簽到制,任何人不得由他人代簽,違反此規定者,發現一次給予當事人和代簽認扣除一個工作日工資的處罰。第六條公司員工須先簽到,經部門領導許可后方可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簽到者,由部門負責提交簽準的《外出辦理公務申報表》(《外出辦理公務申報表》格式見附表二),否則按遲到或曠工處理。第七條超過規定的上班、下班時間5分鐘以上者,按遲到、早退處理。遲到、早退一次扣當天日工資的1/4。第八條上班時間未經領導批準擅自外出辦理私事者,一經發現,扣除當日全部工資,公司內部通報批評。第九條無故曠工半個工作日,扣除一個工作日的工資;曠工一個工作日,扣除其兩個工作日的工資,并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在公司內部通報。年度內間斷累計曠工7天以上者,人事關系介紹回人力資源部,離崗接受三個月的培訓;連續曠工7天以上者或年度內累計曠工15天以上者,解除勞動關系。第十條各部門、各單位必須保證在崗人員與在冊人員的一致性,如發現冒名頂替的舞弊事件,首先對相關責任人通報批評,其次對被冒名頂替的在冊人員清退處理,并追究有關人的責任。第十一條免予簽到的規定11.1公司領導、部門經理(以晨會簽到為準);11.2因工作特殊性需免予簽到者,部門申請,分管副總簽字同意,并經人力資源部確認后,報總經理、董事長批準可免于簽到。11.3批準免簽人員的出勤情況由所在部門管理、掌握、提供。11.4公司人力資源部對免簽人員的勞動出勤情況進行督查。第十二條員工出差記錄出勤的依據是《員工出差申報卡》,因特殊情況當日無法辦理該手續時,需到崗當日補辦相關手續(經理級以下員工出差審批權限參照事假審批執行;經理級人員出差總經理批準,副總經理、總經理出差董事長批準)。第十三條員工外出培訓、考察、學習記錄出勤的依據是《外出培訓、考察、學習審批表》(主辦部門提交,省內不含往返旅途時間七天以內總經理批準,其他情況董事長批準,由主辦部門報送集團人力資源部)。第十四條請假程序14.1員工請假,須使用公司統一格式《請假條》。14.2請假的批準權限:請假必須填寫請假條,經有關領導批準后方可生效。請假批準權限規定如下:員工崗位假別請假天數公司管理部門公司部門經理以下員工事假病假工傷假1.請假3天以下者部門經理批準2.請假4–7天者分管副總批準3.請假8–30天者總經理批準4.請假30天以上者董事長批準產假分管副總批準婚假部門經理批準喪假部門經理批準公司部門副經理不分假別,請假3天以下由分管副總批準;3–7天總經理批準;7天以上董事長批準部門經理不分假別,請假1天由分管副總批準;2–5天總經理批準;5天以上董事長批準副總經理不分假別,請假3天以下由總經理批準;3天以上董事長批準總經理不分假別,請假由董事長批準14.3事假每月事假天數累計不得超過2天(公司規定的休假日除外),全年累計不得超過20天(婚假、喪假、工傷假、產假不包括在內);超過者取消年度獎勵、工資晉級、評模資格。14.4病假14.4.1病假中的公休日,作病假論;14.4.2七天以上者,必須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建議書。14.5工傷假、婚假、喪假、產假規定詳見《員工福利管理制度》。第十五條員工因急病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不能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時,須于當日委托同事、家屬代理請假或本人以電話等方式報告其主管領導,事后補辦請假手續。第十六條缺勤管理16.1未經批準擅離職守者,或假期已滿未辦理續假手續者,按曠工處理。16.2員工無故上班時間在8︰30之后的視為遲到,下班時間在17︰00之前的視為早退。16.3員工遲到、早退每月累計三次(含)按一天事假處理,每月累計超過三次按曠工一天計。16.4員工因生病未能正常出勤(含急診就醫及休假),記作病假。16.5員工因私事不能出勤,記作事假。員工每人每月事假累計不得超過兩天,年累計不得超過十天。16.6請假時間超過四小時的按一天計算,不足四小時的,以實際小時數計算。第十七條公司人力資源部是執行考勤管理制度的責任單位,應認真、如實記錄考勤,有舞弊行為者,一經查處,扣除相關責任人當月工資的10%。第十八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及下屬所有子公司。第十九條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制度模板2:外派人員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外派人員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指外派人員,是與集團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派至所屬單位工作的人員,其中財務、成本、材料系統的外派人員統稱為垂直管理人員。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項目公司。第四條集團公司綜合管理部為外派人員的歸口管理部門,業務主管部門為協助管理部門。第二章外派人員范圍第五條外派人員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類:1、財務管理人員;2、工程成本管理人員;3、材料采購管理人員;4、因工作需要,由集團公司派至所屬單位擔任部門經理(含主持部門工作的副經理)及以上管理職務的人員;5、經公司領導批準的其它人員。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第六條外派人員一律與集團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其中集團定級為普通職員的,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定級為主管至部門副經理職級的,簽訂兩年期勞動合同;定級為部門經理及以上職級的,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第七條新錄用人員原則上應實行3-6個月試用期。第四章薪資管理第八條派至各公司工作的垂直管理人員,其薪酬套靠集團公司標準,并由集團公司直接發放。第九條派至全資、控股項目公司擔任總經理的人員,其日常薪酬原則上套靠所在公司的標準,并由所在公司發放。半年獎直接按年薪的10%核發,年終獎根據年度考評結果由集團公司核算,由所在公司發放。第十條派至全資、控股項目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及以下職級的人員,其日常薪酬套靠所在公司的標準,并由所在公司發放。第十一條集團公司派至全資、控股項目公司工作的人員,若所在公司核定的標準高于集團公司的標準,則按照所在公司的標準執行;若低于集團公司的標準,則在年度考評結束后,由集團公司根據其在集團公司的定級標準,結合年度考評結果補差。第十二條集團公司核發給派至全資、控股項目公司工作的垂直管理人員的薪酬,以及核發給其他外派人員的薪酬補差,原則上應由所在公司全額承擔,特殊情況由綜合管理部另行報批。第十三條集團公司派至參股項目公司工作的人員,其日常薪酬套靠所在公司的標準,并由所在公司發放。若所在公司核定的標準高于集團公司的標準,則按照所在公司的標準執行;若低于集團公司的標準,則在年度考評結束后,由集團公司根據其在集團公司的定級標準,結合年度考評結果補差。集團公司核發給派至參股公司工作人員的薪酬及補差,原則上應由所在公司承擔,若股東各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若無約定的,與股東各方協商解決。第十四條外派人員的離職結算由集團公司與所在公司綜合管理部共同負責。第五章福利管理第十五條外派人員福利包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節慶福利、恭賀福利、喪病慰問及其它福利。第十六條為便于管理,外派人員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結婚恭賀由集團公司負責辦理,節慶福利、生育恭賀、生日恭賀、喪病福利由所在公司負責辦理。第十七條其它福利1、工作用餐:由所在公司提供。2、高溫補貼:由薪資發放單位負責。3、手機話費:由所在公司列支。4、進修學習費用:由所在公司列支,如所在公司報銷標準低于集團公司同職級標準的,由集團公司給予補差。5、休假:休假周期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所屬單位負責人及垂直管理人員的年休假、產假、哺乳假及3天(含)以上的事假、7天(含)以上的病假等特殊休假,報集團公司審批;其它外派人員的休假,由所在公司按規定權限審批。6、購房優惠:外派人員均享受集團公司員工的購房優惠待遇,由所在公司協助辦理報批手續。7、例行體檢:原則上由所在公司負責,特殊情況由集團公司安排。第六章晉升管理第二十條垂直管理人員的晉升,由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外派人員的工作表現和工作業績并征求所在公司意見后進行推薦,具體按集團公司《管理干部選拔與員工晉升管理制度》執行。第二十一條其它外派人員的晉升,由所在公司根據外派人員的工作表現和工作業績進行推薦,具體按集團公司《管理干部選拔與員工晉升管理制度》執行。第七章考核管理第二十二條外派人員的日??记诠ぷ?,由所在公司負責管理。第二十三條垂直管理人員的日??冃Э己?,由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但所在公司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對垂直管理人員工作完成情況的檢查和評價意見,將作為考核的主要依據之一。第二十四條派至所屬單位擔任公司總經理(含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職級人員的日??冃Э己?,由集團公司負責。第二十五條其它外派人員的日??冃Э己?,由所在公司負責。第二十六條經考核評定為優秀的,或作出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將給予嘉獎或晉級;經考核評定為不合格的,將按《員工退出管理制度》執行。第八章業務管理第二十七條新錄用的財務、成本、材料系統人員,必須參加集團公司組織的新員工培訓,正式上崗前還須到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進行業務培訓,時間不少于2周,培訓內容包括:相關業務工作規程、崗位職責、專業技能、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項等。第二十八條其它外派人員酌情參加集團公司或所在公司的新員工培訓,如派至所屬單位擔任部門經理(含主持部門工作的副經理),原則上應安排至集團公司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為期2-3周的業務培訓。第二十九條垂直管理人員須自覺服從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的統一調配與管理,接受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的業務領導、監督和檢查。第三十條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每季度應組織召開一次系統工作例會,聽取垂直管理人員的工作匯報,并對下一階段工作作出布置和安排,對有關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溝通。垂直管理人員對工作中遇到的困難或其他問題,除電話聯系外可在工作例會上以專題報告的形式向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反映,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應認真進行協調、溝通,并及時給予指導和解決。第三十一條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應通過工作檢查、審計等方式,對各公司的相關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對檢查、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各公司應認真加以整改,對不積極整改或在檢查、審計中發現有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可申請按有關規定對公司或人員進行處理。第三十二條各公司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對垂直管理人員因工作不勝任、工作責任心等原因造成重大失誤,或發現其有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應要求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并根據過失、損失情況進行處理。第九章生活管理第三十三條員工宿舍1、派至外地公司工作的人員,如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房的,原則上應由所在公司提供宿舍,宿舍配置標準及租房收取辦法按《員工宿舍管理辦法》執行,特殊情況由集團公司協調解決。2、派至在杭公司工作的人員,如符合享受租房補貼或入住員工宿舍的,由所在公司負責辦理,租房補貼、宿舍配置標準及租房收取辦法按《員工宿舍管理辦法》執行;如所在公司無相應條件的,由集團公司協助解決。第三十四條外派津貼1、派至杭州周邊公司(指距離杭州市中心100公里(含)范圍以內)工作的人員,如所在公司未予配備車輛或未開通往返杭州班車的,原則上由所在公司按以下標準發放外派津貼:(1)總經理助理及以上層面人員:800元/月;(2)部門經理及以下層面人員:500元/月。2、派至其它外地公司(指距離杭州市中心100公里范圍以外)工作的人員,原則上由所在公司按以下標準發放外派津貼:(1)總經理助理及以上層面人員:1000元/月;(2)部門經理及以下層面人員:800元/月。3、外地公司所在城市如屬于外派人員家庭所在地的,則不享受外派津貼。4、如公司外派時已說明不享受外派津貼,或者所在公司薪資定級時說明已考慮外派津貼的,則不按上述標準享受津貼。第三十五條探親交通費派至外地公司工作的人員,每年可結合節日假期、年休假回杭探親,其中三趟(含)以內的往返交通費由所在公司給予報銷,具體報銷標準由各公司根據本公司的財務制度執行,原則上不得超過外派人員對應職級的差旅費用報銷標準。第十章附則第三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第三十七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制度模板3:員工離職管理制度第一條類別員工離職的類別有:終止試用、辭退、開除、辭職(以上均屬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合同期滿等,辭退應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第二條終止試用是指公司對新員工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公司終止試用應提前3天通知員工。第三條辭退一、符合如下條件者,公司可予以辭退:1.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2.工作能力明顯不適應本崗位工作,在公司內部調整沒有合適崗位的。3.參加崗位培訓屢次考核不合格者。4.工作態度不佳,屢教不改者。二、辭退由員工所在部門填《員工離職審批表》,按相關程序審批。三、辭退應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見《勞動法》相關條款。第四條辭職1.員工辭職,到人力資源中心領取《員工離職審批表》,以書面形式遞交辭職報告,報告最后工作日期。2.員工離職須遵循有關規定,試用期內員工辭職提前3天、正式員工提前30天報告,經所在部門經理同意,向人力資源中心遞交辭職報告,否則將扣除相應未提前天數的工資,對公司進行補償。3.員工辭職以《員工離職審批表》上相關負責人最后批準時間為生效日期。4.公司安排外出培訓的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必須按《培訓協議》相關條款支付相應的費用。5.員工辭職,經其部門經理或分(子)公司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員工將《員工離職審批表》交人力資源中心負責人批準,最后報董事長批準,并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中心備案。第五條開除一、開除是在合同期內,員工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做出有損于公司的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予以開除,并給予一次性罰款。公司除名員工時相關部門填寫《獎懲單》,通知被開除員工。員工被開除,公司不承擔補償責任。二、開除員工,由部門經理或分(子)公司總經理簽字批準后,將《獎懲單》交人力資源中心負責人批準,最后報董事長批準,并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中心備案。三、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有權除名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嚴重瀆職失職或有其它嚴重不良行為,對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的。因觸犯法律而被拘留、勞教、逮捕、判刑的。因個人行為致使公司蒙受損失的。《員工手冊》或公司制度中的其它符合開除條款規定的。四、開除員工時,相關部門在《離職結算表》后必須附上已簽署的《獎懲單》。第六條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一、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1.此種情況是指合同期滿后,公司根據情況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行為。在合同到期前,通知員工本人合同到期不再與其續簽合同。2.人力資源中心須在合同到期二個月前將合同到期需續簽合同人員名單提交各部門負責人,各部門根據員工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人員名單,并在15天內反饋給人力資源中心。人力資源中心安排合同續簽事宜,或提前向員工下達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二、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指合同期滿,員工不再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的行為。在合同到期前,通知人力資源中心和工作部門合同到期不再與公司續簽合同。第七條離職面談員工離職,由人力資源中心與離職員工進行面談,以了解員工離職的真實情況及公司運作中存在的問題。第八條離職工資結算1.員工于最后工作日到人力資源中心領取《移交清單》,到相關部門辦理離職移交手續。2.無論員工因何原因離職,都必須辦理離職手續,否則將扣除其未核發的離職工資。3.離職員工辦理完移交手續后,將《移交清單》送交人力資源中心,按《離職結算表》進行核算,并批準后,到財務中心領取所得款項。4.若員工相關手續未移交清楚,不予核發離職工資。第九條工作移交及相關責任一、工作移交包括:工作銜接、文件、資料、檔案、客戶關系、信息系統權限等,離職員工所屬部門負責人須對工作交接情況負責。二、對于員工自動離職而未及時申報的,經人力資源中心查實后,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門負責人須承擔責任。對于離職人員未作好工作移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其所屬部門負責人須承擔相應責任。其它該移交而未移交給公司帶來損失的,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三、解除勞動關系后,離職人員給公司造成經濟或名譽上的損失,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四、離任審計離職員工辦理工作移交時,由其所在單位部門根據其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性質和崗位的重要性,決定是否需要辦理離任審計。五、其它1.離職員工必須親自辦理離職手續。2.對于開除人員重新應聘,公司不予以考慮。辭職員工重新聘用,間隔時間必須在半年以后,特殊情況應經董事長批準。制度模板4:年終獎金發放制度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公司薪酬、福利、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制定。第二條適用范圍2.1本公司員工年終獎的發給,悉依本辦法的規定辦理。2.2本辦法所稱員工以本公司編制內的人員為限。顧問、聘約人員、定期契約人員、臨時人員均不適用。第三條獎金數額員工的年終獎金數額視公司當年度的業務狀況及個人成績而定。第四條按實際工作月數比例計算的范圍員工在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獎金按其該年度內實際工作月數的比例計算(服務未滿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半個月以上不足一個月的以一個月計)。(1)準給特別病假或工傷假者。但因執行職務奮勇負責而致傷害,經簽準其請假期間得予發給的工傷假除外。(2)非受處分的停薪留職者。(3)中途到職者。第五條當年度年終獎金發放前離職或停薪留職者,當年度年終獎金不予發給。但退休人員服務已滿該年度者,不在此限。第六條發給日期每年度員工的年終獎金于翌年1月20日發給。第七條獎懲的加扣標準員工在當年度曾受獎懲者,年終時依下列標準加減其年終獎金。(1)嘉獎1次:加發1日份薪額的獎金。(2)記小功1次:加發3日份薪額的獎金。(3)記大功1次:加發10日份薪額的獎金。(4)警告1次: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5)記小過1次:扣減3日份薪額的獎金。(6)記大過1次:扣減10日份薪額的獎金。第八條請假曠工的扣減標準員工于年度中曾經請假或曠工者,其當年度的年終獎金依下列標準計扣(以元為單位)。(1)病假1日扣減半日份薪額的獎金。(2)事假1日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3)病假1日扣減1/4日份薪額的獎金。(4)病假1日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但因祖父母、配偶等喪亡請假在5天以內者,每日扣減1/4日份薪的獎金。(5)產假1日扣減半日份薪額的獎金。(6)曠工1日扣減3日份薪額的獎金,曠工3日扣減1.5日份薪額的獎金。第九條獎金提拔凡符合本辦法第4條規定,工作不滿1年者,其獎金按實際工作月數比例提撥。第十條扣款處理依本辦法規定扣除的款額應繳回公司。第十一條實施及修訂本辦法經總經理通過后實施,修改時亦同。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核準后公布實施,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第十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本部。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制度模板5:門診工作人員替代制度1.普通門診若不能出診,本人于開診前及時通知本科室主任安排其他人員出診。2.專家門診若不能出診,本人于開診前及時通知本科室主任安排相應職稱的人員出診。3.臨床醫技科室值班人員若不能出診,本人提前通知本科室主任安排其他人員出診。4.門診部發現缺崗時,通知科室主任及時安排相應的人員到崗。制度模板6:員工異動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激勵員工努力上進,提升經營績效,促進本公司的發展,使公司員工異動管道暢通,規范公司員工異動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員工的晉升、降職、調動、辭職、辭退的異動管理制度。第三條公司所有員工的異動管理應嚴格按照本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特殊情況不能遵照本制度執行的,經總經理批準后方為有效。第四條所有實業公司管理干部任命都由總經辦起草;且所有人員在借調之前首先報公司人事部批準備案方可執行。第二章晉升管理規定第一節晉升原則第五條晉升職位依據以下原則:1、具備較高職位的技能;2、相關工作經驗和資歷;3、在職工作表現與操行;4、完成職位所需要的有關培訓課程及考核;5、具備較好的適應性和潛力。第六條職位空缺時,首先考慮內部人員。在無合適人選時,考慮外部招聘。第七條員工晉升分為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形式。1、定期:星級員工考核評定每年分兩次進行考核,原則上每半年進行一次考核。2、不定期:員工在年度工作進行中,對組織有特殊貢獻、表現優異的員工,隨時予以提升。3、晉升級別統一劃分為一星員工、二星員工、三星員工及儲備管理。4、員工年度內受處罰未抵消者,次年不能晉升職位。5、因各分公司業務及崗位不同,所以相應的晉升考核制度參照實際下發文件執行,本制度匯編不具體闡述。第二節晉升核定權限第八條關于總公司干部任命的審批:集團總公司干部級別提名任命審批總經理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董事會副總經理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董事會總監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董事會總經辦主任總經理提名董事長董事長各部門經理部門總監提名總經理董事長各副經理/經理助理部門總監提名總經理董事長各部門主管部門總監提名總經理董事長第九條關于各分子公司干部任命的審批:二級公司干部級別提名任命審批總經理股東方提名董事長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分公司總經理集團總經理集團公司總監分公司總經理集團總經理集團公司經理、副經理分子公司總監分子公司總經理集團公司各部門主管分子公司經理分子公司總經理集團公司第三節晉升操作程序第十條人事部依據晉升原則在每年規定的期間內,依據考評資料協調各部提出的晉升建議名單,呈請核定;不定期者根據核定權限呈請核定后辦理。第十一條凡經核定的晉升人員,人事部以公文形式發布。第十二條各級職員在接到《員工調配通知單》后,應在指定日期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第十三條凡因晉升變動職務,其薪酬由晉升之日起重新核定。第三章降職管理規定第一節降職原則第十四條下列情形可對員工進行降職處理:1、因為企業機構調整而精簡工作人員;2、因為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調任其他工作又無空缺;3、應員工要求,如身體健康狀況不好不能承擔繁重工作等,而對員工降職;4、依據考核與獎懲規定,對員工進行降職。第十五條如被降職人員對降職處理不滿,可向人事部提出申請;未經核準前不得出現離開現職或怠工現象。第二節降職核定權限第十六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監等高層職務由董事長裁決,總經辦備案。第十七條各部門負責人的降職由總經理提裁決并呈董事長核定后,人事部審核后再備案。第十八條主管級人員,由部門負責人裁決,呈人事部審核,報總經理審批,由人事部備案。第十九條普通員工由各部門經理裁決,人事部核定批準。第三節降職操作程序第二十條根據考評結果或由用人部門提出申請后,報送人事部。第二十一條人事部根據企業政策對降職申請事宜予以調整后,依據核定權限呈請相關領導核定。第二十二條凡經核定降職的人員,人事部以公文形式發布。第二十三條降職員工接到工調配通知后,應于指定日期內辦理好移交手續,履任新職,不得借故推諉或拒絕交接。第二十四條降職時,其薪金由降職之日起重新核定。第四章崗位調動管理規定第一節調動原則第二十五條調動是公司內部的人事異動,既有提高職位、擴大調動人員的權力和責任,也有增加薪金的范圍。第二十六條人員調動必須符合以下原則:1、符合企業的經營方針;2、符合相關的人事政策;3、提高員工任職能力,做到適才適用。第二十七條依據以上原則,凡屬下列情況的,應對員工實施職位調動:1、配合企業經營任務;2、調整企業結構,促成企業員工隊伍的合理化;3、適合員工本人的能力;4、緩和人員沖突、維持組織正常秩序。第二節調動核準權限第二十八條部門內部調動由部門負責人核準,報人事部審核審批。第二十九條部門間調動由原屬部門及調動部門負責人共同核準,人事部審核后,報總經辦主任批準。第三節調動操作程序第三十條調職人員填寫《崗位調動審批表》核準審批后,交人事部備案。第三十一條人事部門審核相關審批程序完成后,簽發《崗位調動通知單》。第三十二條員工接到《崗位調動通知單》后,應于指定日期內辦理好移交手續,履任新職,不得借故推諉或拒絕交接。制度模板7:解除勞動關系管理制度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管理,完善和規范公司勞動人事制度,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使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合同制員工和簽約服務期6個月以上的員工。第三條辭職規定3.1辭職是指在合同期內,由員工提出終止聘用關系得行為。3.2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請,經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辦理辭職手續。第四條勸退規定4.1勸退是指在合同期內,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得行為。4.2公司勸退員工須提前一個月通知被勸退員工,或按勞動法規定立即勸退,以加一個月工資補助代替通知。4.3如本公司員工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本公司予以勸退。4.4如本公司員工工作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質工作需求,在內部勞動力市場又找不到適當的工作,本公司予以勸退。4.5如本公司員工參加崗位適應性培訓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內部勞動力市場找不到合適的工作的,本公司予以勸退。第五條辭退規定5.1辭退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不合格或態度、技能、績效等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決定提前終止與員工聘用關系的行為。5.2公司辭退員工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個月通知被辭退員工,或按勞動法規定立即辭退,以加一個月工資補助代替通知。5.3如本公司員工試用期未滿,被證明不符合錄用田間或能力較差、表現不佳而不能保證完成工作任務的質量,本公司予以辭退。5.4如本公司員工合同期內態度差,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本公司予以辭退。5.5如本公司員工經過崗位適應性培訓后,再上崗工作表現仍然達不到要求的,本公司予以辭退。第六條除名規定6.1除名是在合同期內,員工違反公司有關規定做出有損于公司的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的損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予以除名的行為。6.2公司除名員工時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除名員工。6.3如本公司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之短的,本公司予以除名。6.4圖本公司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貪污腐化或有其他嚴重不良性為,對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的,本公司予以除名。6.5如本公司員工對公司有嚴重的欺騙行為的,本公司予以除名。6.6如本公司員工因觸犯法律而被拘留、勞教、逮捕獲判刑的,本公司予以除名。6.7如本公司員工泄露商業或技術秘密,使公司蒙受損失的,本公司予以除名。第七條自動離職規定7.1自動離職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三天以上的行為。辭職、勸退、辭退員工未在報告批準后3個工作日內開始辦理離職手續或10個工作日內未辦完離職手續者,原則上人力資源部亦會將其轉為自動離職。7.2對于自動離職的員工,公司人力資源部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第八條合同期滿規定8.1合同期滿,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此種情況是指合同期滿,公司根據情況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行為。原則上,在合同到期一個月前,公司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合同到期不再與其續簽合同。人力資源部應在合同到期兩個月前將合同到期續簽合同人員名單提交各部門,各部門根據員工工作表現及公司發展需要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人員名單,并在15天內反饋給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安排合同續簽事宜或提前一個月向員工下達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8.2合同期滿,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此種情況是指合同期滿,員工不愿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原則上,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員工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第九條以上六中情況都屬于解除勞動關系范疇。第十條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要嚴格執行勞動合同種的變更、解除、終止等有關條款。第十一條員工主動離職時應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司批準后按勞動合同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二條員工離職應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經本部門經理簽字后,由人力資源部送至交總經理批準后,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三條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必須按《移交清單》完成工作及相關事宜交接后方可辦理手續。第五章附則第一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及下屬所有子公司。第二條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制度模板8:經濟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的合規經營,規范合同管理,保證公司依法簽訂、履行、變更或解除合同,減少合同風險,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樹立并維護公司的良好信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在經營管理中因經營需要與第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簽訂的,有關設定、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均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各部門在辦理具體項目,并以公司對外簽署合同時,具體經辦部門應當嚴格審查業務權限。第四條公司合規法律崗根據本規定及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具體負責對合同進行合規風險及法律風險的審查。第五條公司所屬各部門員工個人,未經公司授權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超出本部門職權范圍或非經公司授權代表擬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應當重新取得公司書面授權。公司各部門,應當在分公司授權范圍內履行本規定和各業務報審程序后,代表公司對外簽署合同。第六條各部門必須在公司授權范圍內,按照本規定和公司相關制度,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授權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各部門應根據本規定辦理合同報審和用?。ㄕ拢┥暾埵掷m。第二章合同管理第七條公司對外訂立合同,除所涉合同金額在伍仟元(含本數)以下,并可當面履行的以外均應訂立書面合同。第八條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第九條合同草本的擬定必須在由二人共同參與談判經由雙方協商后議定,嚴禁獨自一人參與合同的議定以及使用對方格式合同。公司已針對特定業務類型制定合同范本的,經辦部門在使用時如未報經公司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修改。第十條公司合規法律崗可以針對公司主要業務類型制作合同范本,并將制定的合同范本報總公司合規法律部備案后公布,供經辦部門參考使用。第十一條經辦部門在合同簽訂前應當對合同對方的資信進行盡職調查,對對方的資金、設備、技術、產品質量、售后服務和信譽等相關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并要求對方出示或提供下列證明文件:(一)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的原件;(二)項目涉及專項經營許可證的(如房地產、金融等專營或專業服務),應當要求其出示專業資質證明;(三)對方是自然人的,應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四)有關合同標的所有權證明、合同證明等;(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備的資格證明。對于上述證明文件,經辦部門應當將加蓋對方公章的復印件與原件核對一致后留存,并報合規法律崗人員用于對項目的合規審查。第十二條對涉及公司重大利益,且根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相關制度的規定應當舉行商務談判的項目,經辦部門應當將談判記錄,招投標文件等作為合同簽訂背景資料,與合同草本一并提交合規法律崗人員進行合規審查。第三章合同審批第十三條合同審批包括業務審批和合規審查。業務審批是指,由項目經辦部門及相關會簽部門負責人對合同目的、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是否能夠實現業務目的進行審查。合規審查是指,由合規法律崗人員負責對經辦部門是否就合同項目進行了盡職調查,是否根據要求組織商務談判,以及合同條款的法律要素和合同簽署過程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第十四條經辦部門簽署合同之前,應當根據公司業務制度、業務流程履行以下業務審批程序:(一)將擬開展的項目計劃報送上級主管領導進行業務審批;(二)公司經辦部門組織商務談判并草擬合同文本(或由對方提供草本經辦部門進行審閱);(三)合同項下的項目內容須經相關部門會簽。凡是涉及到公司相關部門職責履行的,經辦部門應當報送部門會簽意見。相關部門審查合同條款時,有權根據公司相關管理制度、戰略計劃和實際需要對合同條款的內容提出修改或否決意見;業務審批通過后,經辦部門應將相關意見、合同文本、公司各相關部門的會簽意見以及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資質文件和談判記錄送交合規法律崗人員進行合規審查。第十五條合規法律崗人員收到經辦部門報送的合同審查資料后,應履行以下合規審查程序:(一)進行合規審查備案編號登記;(二)審查經辦部門是否履行業務審批手續;(三)進行合同條款的法律審查,并協助經辦部門完善合同條款內容;(四)審查文件存檔管理;(五)其他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公司制度規定的事項。第十六條合規法律崗人員在審查過程中有權隨時要求經辦部門提供與簽訂合同有關的證據材料。第十七條合規法律崗人員對合同提出的法律意見(或風險提示),經辦部門應當妥善處理并遵照執行。經辦部門對于合規法律崗審查人員的法律意見(或風險提示)存在異議的,應當與合規審查人員進行溝通,達成一致意見。經辦部門經與合規法律崗人員充分溝通后,仍不能就法律意見(風險提示)存在的異議達成一致意見的,經辦部門負責人應當向公司領導報告。由公司領導最終決定處理方式。合規法律審查人員可以要求經辦部門提供或出示分公司領導的意見。第十八條公司各部門在本單位權限范圍內簽訂合,經業務審批和合規審查通過后,由經辦部門統一對外簽署,并根據本規定第四章辦理合同簽署與用章手續。第十九條合規法律崗人員應當在下列期限內完成審批:(一)一般合同自接到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二)超過十頁不足三十頁的合同,自接到合同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三)超過三十頁的合同,視實際工作情況與經辦部門商定完成時間。第二十條經辦部門違反本規定的要求,未履行完畢業務審批和合規審查程序,擅自簽訂合同的,公司將依《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罰管理規定》及本規定第八章對經辦部門進行處罰,并由經辦部門及相關責任人承擔因擅自簽訂合同而引起的一切責任。第四章合同簽署與蓋章第二十一條公司簽署合同應當由公司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合同專用章。法律、法規、監管規章規定,或合同約定(包括對方書面要求)必須加蓋公司公章的,依照規定或約定執行。第二十二條授權代表只有取得有效的公司負責人書面授權,才能代表公司簽署合同。第二十三條經辦部門簽署合同應當填寫合同簽章審批單。合同簽章審批單由經辦部門負責人審批簽字后,應與合同審查資料一起報送合規法律崗人員進行審查。第二十四條經辦部門依照本規定履行合規審查手續后,應將最終的合同文本和合同簽章審批單送分公司負責人審核后,交公司用印(章)管理部門進行統一編號后蓋章。經辦部門應在合同各方辦理完畢簽字蓋章手續后方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第二十五條公司用印管理部門應嚴格依照公司用印(章)管理的相關規定,規范合同用章管理,任何人不得在尚未填寫完整的格式合同、合同范本或空白紙張上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第五章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第二十六條合同簽訂并生效后,經辦部門應根據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并嚴格要求對方及時、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經辦部門應當就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交付、驗收以及其他履行行為留存相應的書面證據,并定期對履行完畢的合同進行統計、清理,將相關信息和數據登記保存備查。第二十七條合同簽訂(成立生效)之后,正式履行合同之前,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合同對方根本不準備履行合同的條件或沒有履行能力,經辦部門應采取解除合同或要求對方提供擔保等風險防范(或處理)措施。經辦部門應及時根據公司擬采取的措施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或其他法律文件。同時,經辦部門應將上述情況報告上級主管領導。第二十八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有證據證明對方應履行而未實際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經辦部門應當及時向對方主張權利,催促對方履行,或要求對方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將上述情況在一個工作日內報告上級主管領導。第二十九條公司對外簽署的合同,若發生本規定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的情形,經辦部門可提請合規法律崗協助提供專業法律支持服務,包括出具法律意見、制訂解決方案、開展商務談判、尋求司法救濟、提供彌補完善建議等工作。經辦部門提請合規法律崗提供專業法律支持服務工作的,應就需要協助的事項提供所有背景材料和證據,合規法律崗據此提出法律建議或提供其他法律協助。第三十條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部門如需變更或提前解除合同與對方簽訂補充協議或其他法律文件的,經辦部門應當就該補充協議或其他法律文件,按照本規定第三章的規定辦理業務審批和合規審查手續。第三十一條公司財務部門有權審查合同中關于資金使用條款的履行情況,加強資金使用的管理與監督。屬于合同對方違約的,財務部門有權在結算時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督促經辦部門向對方索賠。第三十二條公司審計等內控風險管理部門(崗)在工作中如發現對外簽署的合同存在異常情況,應及時與經辦部門溝通,并依照公司相關制度規定處理。第三十三條公司財務、審計等部門需要合規法律崗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的,合規法律崗應予積極配合。第三十四條合規法律崗人員有權對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異常情況,合規法律審查人員有權和相關部門溝通后共同擬定解決方案,經辦部門應配合執行。第六章合同糾紛的處理第三十五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的,經辦部門應填寫《合同糾紛備案登記表》(見附件),與有關材料一并報送合規法律崗。同時,應在一個工作日內向分公司領導報告:(一)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對方已提起訴訟、仲裁或表明要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的;(二)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對方涉嫌合同詐騙的(如對方提供虛假電匯、營業執照、身份證件、信用證明等);(三)有可能嚴重損害公司聲譽或經濟利益的;(四)發生其他嚴重合同糾紛的。經辦部門在向公司領導報告的同時,應當采取適當的應急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第三十六條合規法律崗接到經辦部門報送的《合同糾紛備案登記表》后,應分析合同糾紛事實,依法提出如下處理意見:(一)合同一方負有民事責任的,應當建議經辦部門與對方協商、采取補救措施、解除合同、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二)合同對方涉嫌合同詐騙或其他刑事犯罪的,應通知經辦部門轉呈公司有關負責部門,由公司有關部門統一向公安機關報案。第三十七條公司發生的合同糾紛案件涉訴或需采取司法救濟程序的,經辦部門應立即向公司領導報告。第三十八條發生合同糾紛案件,合規法律崗接到《合同糾紛備案登記表》后,應在二個工作日內作出回復,并與經辦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共同擬定解決方案。第七章合同歸檔第三十九條合同相關文件資料是公司的重要檔案,應當妥善保管。公司根據文檔管理制度的規定,對合同檔案進行統一存檔管理。合同檔案包括合同修改文本或修改意見、正式文本、附件以及與合同有關的批示、決議、授權書、談判記錄、資質證明、備忘錄、信函、電話記錄、傳真、圖表、數據電文、音像資料等。第四十條公司合同存檔分合同法律審查文件和正式簽署合同文件兩級管理。第四十一條合同法律審查文件的存檔管理由合規法律審查人員負責。合規法律審查人員應將根據本規定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提出的法律意見以及經辦部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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