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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編號

CCS編號

團體標準

T/CHESXXX—20XX

城市河湖污染底泥處理效果評估技術導則

Technicalguidelinesforverificationoftreatmenteffectofcontaminated

sedimentinurbanriverandlake

(征求意見稿)

(請將你們發現的有關專利的內容和支持性文件隨意見一并返回)

20XX-XX-XX發布20XX-XX-XX實施

中國水利學會發布

T/CHESXXX—20XX

城市河湖污染底泥處理效果評估技術導則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城市河湖污染底泥修復效果評估的內容、程序、方法和技術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城市河湖污染底泥修復效果的評估,村鎮范圍內的河湖污染底泥處理效果評估可參

照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15618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36600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HJ25.5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

HJ/T166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SL219水環境監測規范

3術語和定義

HJ25.5界定的和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河湖urbanriverandlake

城市規劃范圍內的河流和湖泊,主要指發源于城市的河流和湖泊,或者是流經城市區域內的河流或

者河流段。

3.2

污染底泥處理treatmentofcontaminatedsediment

污染底泥處理是使受污染的底泥恢復正常功能的過程,通常指通過物理、化學、生物、生態學原理,

采用原位修復或異位處理處置等人工干預的措施,固定、轉移、吸收、降解或轉化底泥中污染物,使其

含量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將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轉化為無害物質,最終實現污染物無害化和穩定化的過

程。

4基本原則和工作程序

4.1基本原則

城市河湖污染底泥修復效果評估應對污染底泥是否達到修復目標、風險管控是否達到規定要求、底

泥污染可能引起的風險是否達到可接受水平等情況進行科學、系統地評估,并提出后期環境監管建議。

4.2工作程序

4.2.1城市河湖污染底泥修復效果評估的工作內容應包括前期調研、現場采樣與實驗室檢測、效果評

估、編制評估報告4個部分,具體工作流程序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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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城市河湖污染底泥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程序

4.2.2前期調研宜包括資料收集、現場勘察和人員訪談。

4.2.3現場采樣與實驗室檢測應符合如下要求:

a)應在采樣前制定布點方案,布點方案應包括修復效果評估的對象和范圍、采樣節點、布點數

量和位置、采樣頻次和檢測指標等內容,并應說明上述內容確定的依據;

b)應根據布點方案制定采樣計劃,并根據采樣計劃開展現場采樣;

c)應根據確定的檢測指標,對采回的樣品進行實驗室檢測,且應明確現場和實驗室質量保證與

質量控制要求。

4.2.4效果評估應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a)基于實驗室檢測結果,宜采用本文件規定的方法進行底泥的修復效果評估;若采用其他符合

效果評估要求的方法,應說明采用該方法的依據;

b)若達到修復效果,應根據具體情況提出后期環境監管建議并編制評估報告;若未達到修復效

果,應開展補充修復,并在補充修復后進行二次評估。

4.2.5應基于前述工作內容,編制評估報告,且應包括以下內容:

——城市河湖污染底泥修復工程概況;

——污染底泥修復工程落實情況;

——效果評估布點信息;

——現場采樣過程;

——實驗室檢測指標、分析方法與檢測結果;

——效果評估方法與評估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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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前期調研

5.1資料收集

5.1.1在效果評估工作開展之前,應從責任方、相關管理部門、參與前期工作的相關單位處收集目標

河湖底泥治理過程的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效果評估區域的河湖基礎資料,包括水質、底泥特征資料(如底泥來源、底泥厚度、底泥主要

組成成分、底泥顏色、底泥氣味等)和治理現狀(如河/湖健康評估報告、“一河/湖一策”報告)

等;

——效果評估區域的相關工程規劃和建設情況、區域水系分布情況、是否存在環境敏感點等;

——底泥治理工程施工與運行過程中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資料、施工管理文件、后期管護相

關記錄、監測數據等;

——可能造成目標河湖底泥污染的污染源資料,包括點源污染(如排污情況)和面源污染(如雨水

徑流、區域內污灌和化肥農藥施用情況)。

5.1.2應明確所收集資料的來源,檢驗資料的真實性。并應對所收集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和初步分析。

5.2現場勘察

5.2.1在效果評估工作開展之前,應進行現場勘察,勘察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底泥修復工程開展與實施情況、修復施工管理情況;

——效果評估范圍校核;

——相關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

5.2.2現場勘察人員可通過照片、視頻、錄音、文字等方式記錄現場勘察情況。

5.3人員訪談

在效果評估工作開展之前,應進行人員訪談工作,訪談對象包括但不限于:

——目標河湖的河湖長制責任人;

——底泥修復工程方案編制單位的相關人員;

——底泥修復工程施工單位的相關人員;

——底泥修復工程監理單位的相關人員。

6現場采樣與實驗室檢測

6.1現場采樣

6.1.1采用原位治理的污染底泥修復效果評估布點

6.1.1.1采用原位治理的污染底泥應在修復完成后進行采樣。

6.1.1.2采用原位治理的污染底泥,其效果評估時水平方向上應采用系統布點法(見圖1),布點網格

大小不應超過20m×20m,采樣點數量應符合表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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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系統布點法示意圖

表1采用原位治理的污染底泥修復效果評估布點數量

(河道按10m寬,網格長度最長20m進行計算)

序號待評估面積/m2采樣點數量/個

1x<1002

2100≤x<10005

31000≤x<150010

41500≤x<250015

52500≤x<500030

6x≥5000網格大小不超過20m×20m

6.1.1.3采用原位治理的污染底泥,其效果評估時垂直方向上的采樣深度應不小于調查評估確定的污

染深度以及可能造成污染物遷移的深度,且各層采樣點之間的垂向距離應不大于3m。

6.1.1.4在綜合考慮點源污染、面源污染和排污口、支流匯入口等對底泥性質的影響后,可增加采樣

點的數量,且應滿足如下要求:

a)對于已有歷史底泥監測數據的城市河湖,采樣點位的布設應包含相關監測點位,以反映污染

底泥修復前后變化情況。

b)對于河流沿線存在投餌網箱養殖、畜禽養殖的河段,應在疑似污染區域布設不少于1個底泥

采樣點。

c)近5年以來發生過污染事故的河段,應選擇適當位置布設3個底泥采樣斷面,即污染物匯入

處1個,其下游5km內再均勻布設2個。

d)對于城市湖泊,應在各河流入湖口、出湖口和水質異常處分別設置1個底泥采樣斷面。

6.1.2采用異位處理處置的污染底泥修復效果評估布點

6.1.2.1采用異位處理處置的污染底泥應在處理完成后、再利用之前進行采樣。

6.1.2.2采用異位處理處置的污染底泥,其效果評估時宜采用系統布點法設置采樣點;同時應基于修

復效果的空間差異性,在修復效果薄弱區增設采樣點。

6.1.2.3采用異位處理處置的污染底泥,其效果評估時采樣點數量可采用采樣單元(每個樣品代表的

底泥量)控制法或差變系數法確定:

a)采樣單元控制法:修復后的底泥原則上每個采樣單元不宜超過500m3;

b)差變系數法:根據修復后的底泥中污染物濃度分布特征參數計算差變系數(計算方法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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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根據不同差變系數查詢計算對應的推薦采樣數量(表2)。

表2采用異位處理處置的污染底泥修復效果評估最少布點數量(差變系數法)

序號差變系數采樣單元大小/m3

10.05~0.20100

20.20~0.40300

30.40~0.60500

40.60~0.80800

50.80~1.001000

6.2實驗室檢測

6.2.1檢測指標

6.2.1.1采用原位治理的污染底泥,其檢測指標應為修復方案中確定的目標污染物。

6.2.1.2采用異位處理處置的污染底泥,其檢測指標應包括:

a)修復方案中確定的目標污染物;

b)根據資源化利用場景的環境要求所確定的其他污染物。

6.2.1.3可根據項目需求增加底泥理化性質、目標河湖水質參數等指標作為污染底泥修復效果評估的

輔助參數。

6.2.2樣品采樣

樣品采集方法應符合HJ/T166和SL219的相關要求。

6.2.3檢測方法

效果評估指標的檢測方法應采用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團體標準的規定。

7效果評估

7.1效果評估標準值

7.1.1采用原位治理的污染底泥,其效果評估標準值應為修復方案中確定修復目標值。

7.1.2采用異位處理處置的污染底泥,其效果評估標準值應滿足如下要求:

a)若采用焚燒或填埋等異位處理技術進行處理的污染底泥,其效果評估標準值應為修復方案中

確定修復目標值。

b)若采用資源化利用等異位處理技術進行處理的污染底泥,其效果評估標準值應根據資源化利

用場景的環境要求確定:

——若處理后污染底泥的資源化利用途徑為農用時,其效果評估標準值應采用GB15618中規

定的污染風險篩選值;

——若處理后污染底泥的資源化利用途徑為建設用時,其效果評估標準值應采用GB36600中

規定的污染風險篩選值。

7.2效果評估方法

7.2.1可采用逐一對比法和統計分析的方法進行污染底泥修復效果評估。

7.2.2當樣品數量小于8個時,應采用逐一對比法進行修復效果評估,即將樣品檢測值與修復效果評

估標準值逐個進行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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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若樣品檢測值均低于或等于修復效果評估標準值,則評估結果應判定為達到修復效果;

b)若存在樣品檢測值高于修復效果評估標準值,則評估結果應判定為未達到修復效果。

7.2.3若采用逐一對比法,當同一污染物平行樣品數量大于等于4組時,可結合t檢驗分析采樣和檢

測過程中的誤差,確定檢測值與修復效果評估標準值的差異:

a)若各樣品的檢測值顯著低于修復效果評估標準值或與修復效果評估標準值差異不顯著,則評

估結果應判定為達到修復效果;

b)若某樣品的檢測結果顯著高于修復效果評估標準值,則評估結果應判定為未達到修復效果。

7.2.4當樣品數量大于或等于8個時,宜采用統計分析方法進行修復效果評估,即采用樣品均值的95%

置信上限于修復效果評估標準值進行比較,當符合以下條件時評估結果應判定為達到修復效果:

a)樣品均值的95%置信上限小于等于修復效果評估標準值;

b)樣品濃度最大值不超過修復效果評估標準值的2倍。

7.2.5對于低于報告限的數據,可采用報告限數值進行統計分析。

8編制評估報告

8.1評估報告的內容應包括城市河湖污染底泥修復工程概況、修復措施與落實情況、效果評估布點、

樣品采集、檢測與結果分析及效果評估結論等內容。

8.2評估報告的格式參見附錄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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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

(資料性)

差變系數計算方法

A.1差變系數一般指離差系數,表示變量概率分布函數離散程度的指標,也稱變差系數。在本文件中,

差變系數指“修復后底泥中污染物平均濃度與修復目標之的差異”與“估計標準差”的比值,用τ表示。

修復后底泥中污染物平均濃度與修復目標之的差異差異越大、估計標準差越小,則差變系數越大,所需

樣本量越小。差變系數的計算公式如下:

(C-μ)

τ=s(A.1)

σ

式中:

τ——變差系數;

Cs——污染物的修復目標值;

μ——估計的總體均值,通常用已有樣品的均值進行估算;

σ——估計標準差,根據前期資料和先驗知識估計或計算:①從修復中試試驗或其他先驗數據中

選擇簡單隨機樣本,樣本數量不少于20個,確定20個樣本的濃度;若不是簡單隨機樣本,

則樣本點應覆蓋整個區域、能夠代表采樣區;若樣本數量少于20個,應補充樣本量或采用

其他的統計分析方法進行計算;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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